河南省扬尘防治标准(试行)2016年豫建设标48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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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控制扬尘污染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控制扬尘污染标准

郑州市建筑工程施工控制扬尘污染标准1.新(改、扩)建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控制扬尘污染责任标志牌,标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主管部门、责任人及环保监督电话等内容。

2.施工现场必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稳固、整齐、美观的围挡(墙),主干道围挡(墙)高度2。

5米,次干道围挡(墙)高度2米。

围挡(墙)间无缝隙,底部设置防溢座,顶端设置压顶。

3。

主体外侧必须使用合格阻燃的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安全网应保持整齐、牢固、无破损,严禁从空中抛撒废弃物。

4。

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场区大门口及主要道路、加工区必须做成混凝土地面,并满足车辆行驶要求。

其它部位可采用不同的硬化措施,但现场地面应平整坚实,不得产生泥土和扬尘。

施工现场围挡(墙)外地面,也应采取相应的硬化或绿化措施,确保干净、整洁、卫生,无扬尘和垃圾污染。

5.合理设置出入口,采取混凝土硬化。

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设置冲洗槽和沉淀池,保持排水通畅,污水未经处理不得进入城市管网。

并配备高压水枪,明确专人负责冲洗车辆,确保出场的垃圾、土石方、物料及大型运输车辆100%清理干净,不得将泥土带出现场。

具备条件的施工现场要推广采用标准化、定型化和工具化的车辆自动冲洗和喷淋设施,安装远程监控设施,实施24小时监控.6。

施工单位在场内转运土石方、拆除临时设施等构筑物时必须科学、合理地设置转运路线,绘制车辆运行平面图,采用有效的洒水降尘措施.土石方工程在开挖和转运沿途必须采用湿法作业。

7。

施工现场应砌筑垃圾堆放池,墙体应坚固。

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日产日清.8。

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严禁进行土方开挖、回填等可能产生扬尘的施工,同时覆网防尘。

9。

施工现场禁止搅拌混凝土、沙浆。

水泥、石灰粉等建筑材料应存放在库房内或者严密遮盖。

沙、石、土方等散体材料应集中堆放且覆盖。

场内装卸、搬倒物料应遮盖、封闭或洒水,不得凌空抛掷、抛撒。

10.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垃圾运输资格的运输单位进行渣土及垃圾运输。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2.14•【字号】•【施行日期】2019.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和春节假期后上班第一天省政府全体会议要求,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坚决整治“简单化、一刀切”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为奋力实现首季开门红、交好经济发展新答卷做贡献,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建筑工程扬尘防治标准。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要准确把握省厅制定的“六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治标准要求,针对扬尘防治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和重点任务,依法依标、科学管控,禁止层层加码、随意新增扬尘防治要求,不断提高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

二、抓好建筑工程开复工监管,防止“一刀切”。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8〕68号)要求,勇于担当、积极作为、主动服务,全面指导企业做好工程建设开复工各项工作。

对达到扬尘防治标准要求的项目,不得实施停工措施;对未达标的项目,要帮助其尽快达标、早日开工建设,形成实物工作量。

省厅将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开复工情况定期通报制度,每周通报各地监管项目数、项目开复工数、项目停工数、开复工率等,请各地每周五下午16:00前将本地开复工情况报送省厅。

三、建立举报制度,严肃处理问责。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灵活运用实地暗访、随机抽查、第三方核查评估等方式,不断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坚决杜绝一督了事、一走了之、一停了之。

河南省扬尘污染防治标准

河南省扬尘污染防治标准

河南省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在现代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中,扬尘污染成为我国环境治理面临的一个主要难题。

扬尘污染的主要来源为浅覆盖土地的建设和堆放、道路交通、工业生产和施工等。

河南省正是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因此河南省的扬尘污染防治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河南省的扬尘污染防治做出分析和探讨,从目前的扬尘污染现状、扬尘污染的危害和河南省扬尘污染防治标准等多个角度进行阐述。

一、扬尘污染现状目前,河南省的扬尘污染情况依然较为严重,且城市和工业园区的扬尘污染状况比较突出。

造成扬尘污染的主要原因是工业生产、交通道路、施工等方面存在一些管理不善、操作不规范的问题。

河南省目前的扬尘污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问题突出。

施工现场的排尘措施不完备、拆除建筑物、道路拓宽等关键工序不进行湿式作业而采用了干式加工方式,导致大量粉尘直接排放到空气中,危害人们的健康和环境质量。

2、道路交通扬尘污染比较严重。

河南省目前交通状况较为拥堵,车辆行驶速度较慢,洒水车的效果较差,尤其在干燥季节,砖石、沥青路面上的尘土更为明显。

3、工业污染强度较大。

河南省目前的工业结构以重化工业为主,此类工业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这些污染物的排放不仅危害周边环境,还危害到了工人的身体健康和居民的生命安全。

二、扬尘污染的危害扬尘污染会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很大的危害。

首先,扬尘污染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空气污染形式,空气中的颗粒物越多,空气的质量就越差,有可能引起呼吸系统的不适和疾病,比如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病等。

其次,也会影响到当地的交通运输,道路上的扬尘会引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增加交通事故的概率,车辆的磨损变大,缩短车辆寿命。

再次,长期吸入扬尘粒子会引起慢性气管炎、支气管炎和肺结核等,对人体健康和生命构成潜在威胁。

总的来说,扬尘污染对身体健康的损害是缓慢而持久的,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和防范。

三、河南省扬尘污染防治标准为了解决扬尘污染问题,河南省出台了多项防治标准和措施,以减少扬尘污染的影响。

2016年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16年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16 年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16 年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扬尘污染治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豫政〔2014〕32 号)、《信阳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信政文〔2014〕48 号)和《XX 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新政办〔2016〕2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省、市工作要求和决策部署,以完善扬尘污染治理长效监管机制为手段,以施工扬尘、道路扬尘、矿山扬尘、堆场扬尘治理为重点,加强组织领导、实施监测监控、强化督导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坚决遏制扬尘污染对全县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确保环境空气质量稳中有升。

二、总体目标对全县房屋建设工程、市政设施工程、土石方工程、土地整治工程、房屋拆迁工程、建筑物拆除工程、道路开挖及管沟工程、交通建设工程、水利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道路清扫保洁、待建空地、资源开采、散流物料堆放和物流运输等扬尘污染实施全面整治,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扬尘污染问题,确保完成省、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

三、实施步骤本次整治活动时间为2016年6月1日—2016年10月31 日,共分三个阶段。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6年6月1日—6月15日)。

各乡镇(区、街道办)根据县政府要求,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对所在地各类扬尘污染现状进行详细彻底的调查摸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扬尘污染专项整治方案,明确责任主体,细化工作任务,落实整治责任,抓好组织协调,确保扬尘污染整治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各乡镇(区、街道办)于6 月15 日前将整治方案上报县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大气办” )。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6月16日—9月30日)。

从6 月16日开始,县政府将组织专项督导组对各乡镇(区、街道办)整治工作进行不间断、全方位督查督办,媒体全程跟踪报道,对措施不落实、整治不到位的乡镇(区、街道办)将予以通报、曝光。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补充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补充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补充通知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为全面准确掌握各地建筑工程开复工情况,帮助指导企业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工程建设开复工各项工作,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实行日报制度。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9〕23号)规定的周报制度改为日报制度,每日下午16:00前将监管项目数、开复工数、停工数、开复工率(附件1)报送省厅。

二、准确把握数据的内在关系。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上报的数据是反映辖区建筑工程开复工情况的重要依据,确保数据准确真实,其中:开复工数是指辖区内所有项目的实际施工数、监管项目数是指开复工数与停工数之和、开复工率是指开复工数与监管项目数的比值。

三、严格执行数据报审程序。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数据上报的机构、分管领导、联络员、联系电话,于2019年2月19日16:00前与今天的日报一并报省厅(附件2),每日上报的数据需经分管领导审签后方可上报。

对不及时上报数据的,省厅将予以通报批评。

联系人:秦青张棚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附件:1. 全省建筑工程开复工情况统计表2. 全省建筑工程开复工情况上报人员信息表2019年2月19日附件1全省建筑工程开复工情况统计表填报单位:填报人:审核人:填报日期:年月日序号地市管辖项目总数开复工数停工数开复工率备注备注:开复工数是指辖区内所有项目的实际施工数、监管项目数是指开复工数与停工数之和、开复工率是指开复工数与监管项目数的比值。

建筑工程施工控制扬尘污染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控制扬尘污染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控制扬尘污染标准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郑州市建筑工程施工控制扬尘污染标准1.新(改、扩)建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控制扬尘污染责任标志牌,标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主管部门、责任人及环保监督电话等内容。

2.施工现场必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稳固、整齐、美观的围挡(墙),主干道围挡(墙)高度2.5米,次干道围挡(墙)高度2米。

围挡(墙)间无缝隙,底部设置防溢座,顶端设置压顶。

3.主体外侧必须使用合格阻燃的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安全网应保持整齐、牢固、无破损,严禁从空中抛撒废弃物。

4.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场区大门口及主要道路、加工区必须做成混凝土地面,并满足车辆行驶要求。

其它部位可采用不同的硬化措施,但现场地面应平整坚实,不得产生泥土和扬尘。

施工现场围挡(墙)外地面,也应采取相应的硬化或绿化措施,确保干净、整洁、卫生,无扬尘和垃圾污染。

5.合理设置出入口,采取混凝土硬化。

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设置冲洗槽和沉淀池,保持排水通畅,污水未经处理不得进入城市管网。

并配备高压水枪,明确专人负责冲洗车辆,确保出场的垃圾、土石方、物料及大型运输车辆100%清理干净,不得将泥土带出现场。

具备条件的施工现场要推广采用标准化、定型化和工具化的车辆自动冲洗和喷淋设施,安装远程监控设施,实施24小时监控。

6.施工单位在场内转运土石方、拆除临时设施等构筑物时必须科学、合理地设置转运路线,绘制车辆运行平面图,采用有效的洒水降尘措施。

土石方工程在开挖和转运沿途必须采用湿法作业。

7.施工现场应砌筑垃圾堆放池,墙体应坚固。

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日产日清。

8.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严禁进行土方开挖、回填等可能产生扬尘的施工,同时覆网防尘。

9.施工现场禁止搅拌混凝土、沙浆。

水泥、石灰粉等建筑材料应存放在库房内或者严密遮盖。

河南工程施工扬尘要求

河南工程施工扬尘要求

河南省工程施工扬尘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行业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扬尘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对周围环境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很大影响。

为了改善空气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河南省对工程施工扬尘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一、施工扬尘的来源及危害施工扬尘主要来源于建筑工程中的土地挖掘、材料运输、施工搅拌、混凝土浇筑等环节。

扬尘污染不仅影响城市美观,更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长时间吸入高浓度的扬尘,会导致呼吸道疾病、心血管疾病等健康问题。

此外,扬尘还影响交通视线,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二、河南省工程施工扬尘要求为了解决施工扬尘问题,河南省出台了一系列措施,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执行。

1. 全面落实六个百分百要求。

即:施工工地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施工过程100%洒水、渣土车辆100%密闭、施工现场100%湿法作业、施工道路100%硬化。

2. 提高防尘洒水频次。

根据气象条件和空气质量指数,施工单位要适时调整洒水频次,确保施工工地始终保持湿润状态。

3. 强化渣土运输管理。

施工单位要使用密闭式运输车辆,严禁散装散运。

同时,加强对渣土车辆的清洗,确保车辆干净出场。

4. 推广绿色施工工艺。

鼓励施工单位采用装配式施工、工业化建造等绿色施工工艺,减少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排放。

5. 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要求全省具备条件的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安装在线视频监控和监控检测设备,实时监测施工扬尘情况。

6. 强化监管力度。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施工扬尘的监管,对不符合扬尘防治要求的施工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三、施工扬尘防治的意义施工扬尘防治是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必要手段。

通过实施施工扬尘防治措施,可以有效降低扬尘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同时,施工扬尘防治也有利于提高施工单位的环保意识,推动建筑行业绿色健康发展。

总之,河南省工程施工扬尘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六个百分百要求,提高防尘洒水频次,强化渣土运输管理,推广绿色施工工艺,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强化监管力度。

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扬尘治理专项施工方案

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扬尘治理专项施工方案

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扬尘治理专项施工方案目录一、编制依据 (3)二、工程概况 (4)三、施工扬尘主要来源 (5)四、扬尘防治控制计划及管理目标 (5)4.1、扬尘防治控制计划 (5)4.2、扬尘控制清单 (6)4.3、扬尘防治管理目标 (7)五、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8)5.1、扬尘治理组织结构 (8)5.2、岗位职责 (9)六、施工扬尘防治措施 (11)6.1、现场围挡 (11)6.2、场地扬尘措施 (14)6.3、车辆冲洗 (15)6.4、物料存放 (16)6.5、建筑垃圾处置 (17)6.6、木工间 (18)6.7、土方开挖及回填作业 (19)6.8、主体施工扬尘防治 (21)6.9、其他防尘措施要求 (22)七、扬尘防治信息化 (25)7.1、监控系统 (25)7.2、空气质量监测 (25)八、管理制度 (26)8.1、检查制度 (27)8.2、教育培训制度 (27)8.3、责任制考核制度 (28)九、应急响应预案 (29)本工程由于土方作业较多,容易产生扬尘,为深入贯彻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要求,确保施工现场能够有效抑尘,特编制本方案。

一、编制依据(1)施工组织设计(2)《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 50905-2014)(3)《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2010(4)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豫建设标〔2016〕48号)(5)《关于印发河南省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环〔2016〕40号)(6)《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豫发〔2016〕18号)二、工程概况**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马寨新镇区PPP项目位于二七区,包括椰风路(郑少高速辅道~南四环)、景中路(南四环~莲湖路)两个路段,总长3.085公里,椰风路沿线,郑少高速铺道~萍湖路( YFK0+060~ YFK1+960),长1900m;景中路沿线,南四环~莲湖路( JZK0+140~JZK1+325),长1185m。

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有效控制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提升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和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等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含工程拆除)以及与建筑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的场地或待建场地。

第三条建筑施工现场施工扬尘防治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的具体要求,在与中标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的内容。

建设单位应将扬尘防治措施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保证金,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扬尘防治措施,并共同承担责任.第五条施工单位是实施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制定本企业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管理制度和落实措施,保证扬尘治理所需费用的投入,加强扬尘治理工作检查考核,根据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情况对项目部予以奖惩。

项目负责人是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工地实行统一协调和管理,负责成立现场扬尘治理管理机构,明确人员和责任,按照承包范围制定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并落实到位,组织开展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的日常检查工作.第六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负总责;总承包单位进行工程分包的,应明确分包单位扬尘防治工作责任,并加强对分包单位扬尘防治工作的管理;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做好相关施工活动范围内的扬尘防治工作。

河南:出台扬尘污染防治差异化评价标准

河南:出台扬尘污染防治差异化评价标准

河南:出台扬尘污染防治差异化评价标准
佚名
【期刊名称】《广西城镇建设》
【年(卷),期】2022()2
【摘要】近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批准《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差异化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自3月1日起实施。

《标准》规定,城区道路清扫保洁收集的垃圾必须按指定场地存放,严禁裸露和扫入排水箅,严禁焚烧落叶等垃圾。

城区道路清扫和保洁以各类
机械化作业为主、人工清扫保洁为辅,实行机械化清扫、定时洒水(冲刷)、专人保洁。

机械作业须避开交通高峰时段,人工作业执行每天"两清扫、随时收集、全天保洁"
的工作制度。

城区道路上人工垃圾收集、清运及各类环卫作业车辆实行全密闭,作
业过程中无垃圾及尘土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

【总页数】1页(P7-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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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的通知(豫建设标[2016]48号)

关于发布《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的通知(豫建设标[2016]48号)

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Standard for dust pollution control in urban construction project and road前言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活健康,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制定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8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通用要求;5、施工降尘措施;6、消纳场、垃圾填埋场;7、城区道路降尘;8、扬尘防治信息化。

本标准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郑州市丰乐路4号;邮政编码:450053;电子邮件:**************;电话:0371-********)。

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3)3.1总体要求 (3)3.2扬尘防治责任 (3)3.3扬尘防治费用 (4)3.4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及技术交底 (4)3.5扬尘防治标识 (4)3.6扬尘防治教育 (4)3.7扬尘防治检查 (4)3.8扬尘预警响应 (5)3.9资料管理 (5)4 通用要求 (6)4.1围挡 (6)4.2场地 (6)4.3车辆冲洗 (6)4.4物料存放 (7)4.5建筑垃圾处置 (7)5 施工降尘措施 (9)5.1一般规定 (9)5.2房屋建筑工程 (9)5.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0)5.4拆除工程 (11)5.5待建场地 (12)6消纳场、垃圾填埋场 (13)6.1一般规定 (13)6.2防治措施 (13)7 城区道路降尘 (14)7.1一般规定 (14)7.2人员及车辆配置要求 (14)7.3城区道路扬尘防控要求 (14)8 扬尘防治信息化 (17)8.1监控系统 (17)8.2空气质量监测 (17)本标准用词说明 (18)条文说明 (19)1 总则1.0.1 为有效防治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扬尘防治标准化管理,制定本标准。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7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7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7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01•【字号】豫政办〔2016〕117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7个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1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7个实施方案,包括《河南省治理扬尘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河南省治理工业大气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河南省治理燃煤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河南省治理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河南省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及治理机动车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河南省秸秆禁烧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1日河南省治理扬尘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为深入贯彻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有效遏制和治理各类扬尘污染,持续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解决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市政工程、水利工程、拆迁工程、绿化工程、土地整理等各类施工场地扬尘污染突出问题;努力消除城区及周边道路、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和县乡村道路等各类道路扬尘严重污染现象;强化工业料场、渣场、垃圾堆场等各类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强力整治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道路抛洒和交通运输扬尘污染问题。

通过本次攻坚治理,严厉查处各类扬尘污染违法违规行为,改变传统落后粗放的施工作业、道路保洁和交通运输方式,从根本上解决当前扬尘污染突出问题;创新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实现从治标到治本、从攻坚战到常态化监管的转变,基本消除扬尘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确保完成全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

郑州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标准

郑州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标准

郑州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标准一、房屋建筑工程1.施工现场必须在出入口处设置环境保护牌,标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责任人及环保监督电话等。

2.施工现场应设置景观式实体砖砌围墙,高度不低于2.5m,达到整体、统一、美化、亮化。

3.施工现场的施工车辆出入口不能随意设置,数量不得超过2个,出入口应采取混凝土硬化,设置固定式车辆自动清洗设备,明确专人负责冲洗车辆,确保出场的垃圾、土石方、物料及大型运输车辆100%清理干净,不得将泥土带出现场。

4.主体外侧必须使用合格阻燃的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安全网应保持整齐、牢固、无破损,严禁从楼层抛撒废弃物。

5.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加工区必须硬化,并满足车辆行驶要求。

施工区应采用不同的硬化、绿化措施,现场地面应平整坚实,不得产生泥土和扬尘。

6.施工现场围墙四周、塔吊、楼层四周及场区起尘部位和道路两侧,均应安装自动喷淋装置。

7.施工现场应安装远程视频在线监控,接入郑州市建设工地远程视频监控中心。

8.施工现场应砌筑垃圾堆放池,墙体应坚固。

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日产日清。

9.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严禁进行土方开挖、回填等可能产生扬尘的施工,同时覆盖网防尘。

10.施工现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水泥、石灰粉等建筑材料应存放在库房内或者严密遮盖。

沙、石、土方等散体材料应集中堆放且覆盖。

场内装卸、搬倒物料应遮盖、封闭或洒水,不得凌空抛掷、抛撒。

11.渣土、混凝土及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运输资格的运输单位进行。

采取密闭运输,车身应保持整洁,防止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飞扬、洒落、流溢,严禁抛扔或随意倾倒,保证运输途中不污染城市道路和环境,对不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严禁进场进行装运作业。

12.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设置专职保洁人员,负责工地内及工地围墙外周边10米范围内非市政道路区域的环境卫生。

对于影响范围大的工程,可视情况扩大施工单位的保洁责任区。

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郑州市四环线及大河路快速化工程西四环指挥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郑州市四环线及大河路快速化工程西四环指挥部(以下简称“西四环指挥部”)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管理水平,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确保环境保护工作提升,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豫建设标(2016)48号)、《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郑州市《“蓝天”工程白皮书》、《郑州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四环指挥部项目,包括与其相连接的地面、高架、市政道路、管线迁改新建管线等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文明施工是指西四环指挥部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质量和人员健康安全的施工活动。

第四条西四环指挥部接受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西四环指挥部项目文明施工实施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西四环指挥部项目在施工期间应切实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西四环指挥部、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完善制度、健全机构、责任到人。

西四环指挥部工程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区域内的西四环指挥部项目文明施工实施监督管理。

监理单位负有监督施工单位实施文明施工的责任,法定代表人及总监作为公司和项目部的第一监理责任人,要督促和指导施工单位做好文明施工各项标准的落实,对整改不及时或拒不整改的要立即上报到西四环指挥部工程部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施工单位是实施文明施工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经理作为公司和项目部(标段)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文明施工标准进行施工作业。

切实做到:7个百分百“现场封闭围挡100%,现场湿法作业100%,场区道路硬化100%,渣土物料覆盖100%,在建楼体封闭100%,出入车辆清洗100%,远程监控安装100%”六个到位“审批到位、报备到位、治理方案到位、配套措施到位、监控到位、人员(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责任部门监管人员)到位”。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回头看”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回头看”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回头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09•【字号】豫卫职健〔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回头看”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回头看”的通知》要求,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十三五”职业病防治规划》,进一步巩固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成效,按照11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卫职健〔2019〕11号)的安排部署,决定于2020年7—11月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回头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对象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水泥生产、石材加工、石棉加工、石英砂加工、玉石加工、宝石加工等已组织开展过专项治理的粉尘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主要内容(一)用人单位“回头看”。

用人单位要对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对粉尘危害防治工程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开展自查。

重点检查粉尘危害严重岗位和重点环节的粉尘防护设施设置和运行、个体防护用品配备使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职业健康监护以及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培训等情况。

(二)监督管理部门“回头看”。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中粉尘危害因素超标的用人单位为重点开展监督抽查,检查其超标岗位工程防护设施设置运行、个体防护用品配备使用以及各项管理措施落实情况,督促用人单位持续做好粉尘危害防治工作。

要与正在开展的尘毒危害专项执法工作有力衔接、统筹推进,原则上已经开展过专项执法的用人单位,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豫建设标

豫建设标

豫建设标〔2016〕47号豫建设标〔2016〕47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的通知(试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强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和《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的计取和使用作如下规定: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是工程造价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一部分,是不可竞争费用。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已包含在我省现行计价办法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由于防治标准提高,此费用已不能满足现场需要,现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在《关于调整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办法的通知》(豫建设标〔2014〕57号)费率的基础上进行调增,增加费率详见附表。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应按有关规定专户核算,规范使用,不得挤占、挪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根据应急需要所发生的停工、限产等特殊情况,另行协商。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已招标和签订合同的工程应参照本通知签订补充协议,计取相应费用。

六、本通知由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住建厅。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增加费率表?2016年8月2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增加费率表。

河南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河南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有效控制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提升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和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等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含工程拆除)以及与建筑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的场地或待建场地。

第三条建筑施工现场施工扬尘防治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的具体要求,在与中标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的内容。

建设单位应将扬尘防治措施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保证金,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扬尘防治措施,并共同承担责任。

第五条施工单位是实施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制定本企业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管理制度和落实措施,保证扬尘治理所需费用的投入,加强扬尘治理工作检查考核,根据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情况对项目部予以奖惩。

项目负责人是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工地实行统一协调和管理,负责成立现场扬尘治理管理机构,明确人员和责任,按照承包范围制定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并落实到位,组织开展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的日常检查工作。

河南省扬尘防治标准(试行)2016年豫建设标48号文

河南省扬尘防治标准(试行)2016年豫建设标48号文

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Standard for dust pollution control in urban construction project and road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活健康,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制定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8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通用要求;5、施工降尘措施;6、消纳场、垃圾填埋场;7、城区道路降尘;8、扬尘防治信息化。

本标准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郑州市丰乐路4号;邮政编码:450053;电子邮件:**************;电话:0371-********)。

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3)3.1总体要求 (3)3.2扬尘防治责任 (3)3.3扬尘防治费用 (4)3.4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及技术交底 (4)3.5扬尘防治标识 (4)3.6扬尘防治教育 (4)3.7扬尘防治检查 (4)3.8扬尘预警响应 (5)3.9资料管理 (5)4 通用要求 (6)4.1围挡 (6)4.2场地 (6)4.3车辆冲洗 (6)4.4物料存放 (7)4.5建筑垃圾处置 (7)5 施工降尘措施 (9)5.1一般规定 (9)5.2房屋建筑工程 (9)5.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0)5.4拆除工程 (11)5.5待建场地 (12)6消纳场、垃圾填埋场 (13)6.1一般规定 (13)6.2防治措施 (13)7 城区道路降尘 (14)7.1一般规定 (14)7.2人员及车辆配置要求 (14)7.3城区道路扬尘防控要求 (14)8 扬尘防治信息化 (17)8.1监控系统 (17)8.2空气质量监测 (17)本标准用词说明 (18)条文说明 (19)1 总则1.0.1 为有效防治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扬尘防治标准化管理,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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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Standard for dust pollution control in urban construction project and road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活健康,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制定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8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通用要求;5、施工降尘措施;6、消纳场、垃圾填埋场;7、城区道路降尘;8、扬尘防治信息化。

本标准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郑州市丰乐路4号;邮政编码:450053;电子邮件:ycfzbz@;电话:0371-********)。

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3)3.1总体要求 (3)3.2扬尘防治责任 (3)3.3扬尘防治费用 (4)3.4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及技术交底 (4)3.5扬尘防治标识 (4)3.6扬尘防治教育 (4)3.7扬尘防治检查 (4)3.8扬尘预警响应 (5)3.9资料管理 (5)4 通用要求 (6)4.1围挡 (6)4.2场地 (6)4.3车辆冲洗 (6)4.4物料存放 (7)4.5建筑垃圾处置 (7)5 施工降尘措施 (9)5.1一般规定 (9)5.2房屋建筑工程 (9)5.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0)5.4拆除工程 (11)5.5待建场地 (12)6消纳场、垃圾填埋场 (13)6.1一般规定 (13)6.2防治措施 (13)7 城区道路降尘 (14)7.1一般规定 (14)7.2人员及车辆配置要求 (14)7.3城区道路扬尘防控要求 (14)8 扬尘防治信息化 (17)8.1监控系统 (17)8.2空气质量监测 (17)本标准用词说明 (18)条文说明 (19)1 总则1.0.1 为有效防治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扬尘防治标准化管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施工现场,以及待建场地、建筑垃圾消纳场、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城区道路扬尘的防治和管理。

1.0.3 扬尘污染的防治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河南省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扬尘 dust指地表松散颗粒物质在外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

2.0.2 扬尘防治 dust control通过采取管理、组织、经济和技术措施,有效预防扬尘污染发生。

2.0.3 建筑垃圾 construction trash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2.0.4 待建场地 Site to be build已取得施工许可,暂未开工的施工工地。

2.0.5 围挡 fence为了将场地与外部环境隔离,使其成为相对封闭空间所采用的隔离物,包括砌体式围墙、装配式围挡等。

2.0.6 易扬尘材料 dust material容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细颗粒建筑材料等。

2.0.7 防尘网 Dust suppression net覆盖于散料物堆体、裸露场地等表面,用于防治扬尘的网具。

防尘网宜为绿色,续燃、阴燃时间不应大于4s,采用密目网时目数不应小于800目/100cm²,采用遮阳网时不应少于3针。

2.0.8 密目式安全网 Dense mesh safety net安装于建筑工程外立面,用来防止人、物坠落,或用来避免、减轻坠落及物击伤害的网具,可阻挡人员、视线、自然风及失控小物体,具有一定防尘作用。

3 基本规定3.1 总体要求3.1.1 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与道路等扬尘防治必须方案完善、措施有效、手续齐全、备案及时、人员落实和监控到位。

3.1.2 施工现场必须做到周边全部围挡、土方和散碎物料全部覆盖、出场车辆全部冲洗干净、主要场区及道路全部硬化、渣土等车辆全部密闭运输、拆除工程和土方工程全部湿法作业。

3.1.3 城市建成区施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

暂时未建预拌混凝土和砂浆搅拌站的,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站不予供应的特种或少量混凝土、砂浆除外。

3.1.4 扬尘防治设施严禁随意拆除、移动、损坏,其功能受损时应及时恢复。

3.2 扬尘防治责任3.2.1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工程施工扬尘防治主体责任,监理单位承担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监理责任。

3.2.2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应明确施工扬尘防治的目标、具体内容和各方责任。

3.2.3 施工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具体负责施工扬尘的防治工作。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负总责;总承包单位进行工程分包的,应明确分包单位扬尘防治工作责任;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做好相关施工活动范围内的扬尘防治工作。

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扬尘防治工作承担连带责任。

3.2.4工程项目负责人为项目扬尘防治的第一责任人。

应建立项目施工扬尘防治管理组织,明确各级管理人员扬尘防治责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3.2.5 垃圾消纳场和填埋场、待建场地、城区道路等扬尘防治责任由其生产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承担。

3.2.6 施工单位应按下列规定配备专职扬尘防治管理人员:1 建筑面积5万m2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含标段)项目不少于1人,5万m2以上的不应少于2人;2 工程造价2亿元及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不少于1人,2亿元以上的不少于2人;3 建筑面积5000m2及以下的拆除工程项目不少于1人,5000 m2以上的不少于2人。

3.2.7 扬尘防治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规模,配备足够的专职保洁人员,负责防治区域范围内的环境卫生。

3.3 扬尘防治费用3.3.1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专项列支,并及时支付。

3.3.2 施工单位应足额计取并合理使用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款专用。

3.3.3 监理单位应按施工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情况。

3.3.4 垃圾消纳和填埋、城区道路扬尘防治所产生的费用,纳入作业经费。

3.4 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及技术交底3.4.1 扬尘防治单位应结合项目特点及实际情况,编制扬尘防治专项方案,明确扬尘防治目标、职责、措施等,内容应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方案应经审核、审批,并严格按方案组织实施。

3.4.2 应建立扬尘防治逐级技术交底制度,履行交底手续,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3.5 扬尘防治标识3.5.1 扬尘防治单位应在扬尘防治区域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明确扬尘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及举报电话等信息。

3.5.2 扬尘防治区域内应有扬尘防治设施平面布置图,在易产生扬尘部位设置标识牌,并根据场地和设施变化及时调整。

3.6 扬尘防治教育3.6.1 扬尘防治单位应建立扬尘防治教育培训制度。

3.6.2 作业人员上岗前,应组织以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扬尘防治入场教育培训和考核。

3.6.3 各级扬尘防治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1次的扬尘防治教育培训。

3.6.4 扬尘防治单位应建立扬尘防治教育培训档案。

3.7 扬尘防治检查3.7.1 扬尘防治单位应建立扬尘防治检查制度,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并填写相关检查记录。

3.7.2 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每月对工程项目开展一次扬尘防治综合检查。

3.7.3 季节性天气变化、扬尘污染主要因素变化时,扬尘防治单位应及时进行扬尘防治检查。

3.7.4 扬尘防治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扬尘污染问题应及时整改。

3.8 扬尘预警响应3.8.1 扬尘防治单位应编制扬尘预警响应预案,按照大气重污染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预警响应级别,针对扬尘防治特点,采取洒水降尘、局部停工、全面停工等预警响应措施。

3.8.2 当按照《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Ⅱ级(橙色)以上预警或风速达到4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土方挖填和转运、拆除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并对作业面进行覆盖。

3.9资料管理3.9.1 扬尘防治单位应做好扬尘防治工作记录和数据监测记录,建立完善的扬尘防治管理台账。

3.9.2 扬尘防治单位应保存完整的扬尘防治档案资料。

4 通用要求4.1围挡4.1.1 施工现场应沿周边连续设置硬质围挡,不得有间断、敞开,底边封闭严密,不得有泥浆外漏。

4.1.2 城区主要路段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5m,其它路段的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m;拆除工程应设置全封闭围挡,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5m。

4.1.3 围挡上部应设置喷淋装置,保证围挡喷淋全覆盖,每组间隔不宜大于4m。

4.1.4 临时维修、维护、抢修、抢建工程应适当设置临时围挡。

4.1.5 围挡立面应保持干净、整洁,定时清理。

4.1.6 工程结束前,不得拆除施工现场围挡。

当妨碍施工必须拆除时,应设置临时围挡并符合相关要求。

4.1.7 围挡应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和周边行人的安全,且牢固、美观、环保、无破损。

4.2 场地4.2.1 施工场区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

4.2.2 施工场区的其他道路应采取硬化或砖、焦渣、碎石铺装等防尘措施。

4.2.3 施工场区主要道路的硬化宜采用装配式、定型化可周转的构件铺设,道路承载力应满足车辆行驶和抗压要求。

4.2.4 生活区、办公区地面应进行硬化或绿化,优先使用能重复利用的预制砖、板等材料。

4.2.5 施工场区内加工区场地应采用硬化防尘措施。

4.2.6 施工场区内裸露场地应采用防尘网等覆盖、绿化或固化等扬尘防治措施。

4.2.7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洒水清扫制度,专人负责定时对场地进行打扫、洒水、保洁,不得在未实施洒水等措施情况下进行直接清扫,确保场区干净。

4.3 车辆冲洗4.3.1 工地车辆出入口应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装置。

特殊情况下,可采用移动式冲洗设备。

车辆冲洗应有专人负责,确保车辆外部、底盘、轮胎处不得粘有污物和泥土,施工场所车辆出口30 m以内路面上不应有明显的泥印,以及砂石、灰土等易扬尘材料,严禁车辆带泥上路。

4.3.2 车辆冲洗装置冲洗水压不应小于0.3MPa,冲洗时间不宜少于3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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