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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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中国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的一项重要公告。

该办法的发布,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外贸竞争力、推动服务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下文将从背景、主要内容、影响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背景中国近年来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和深化增值税,在以往的增值税政策基础上,相继推出了零税率和留抵退税等制度措施。

对于提供海外客户的财会、法律、人力资源等一系列服务的境外公司,通常享受零税率政策,但由于服务业发展较快,税收管理也面临一定挑战。

为解决这一问题,税务总局发布了上述《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零税率应税服务退税的管理。

二、主要内容2.申请条件:申请者必须为正式登记的企业,且已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

3.退税程序: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填写《零税率应税服务退税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符合条件,将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4.税务绩效考核:办法要求税务机关根据退税质量和税收管理情况,对税务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三、影响《办法》的发布,对于境外服务行业有着重要的影响:1.提升服务业竞争力:零税率政策有助于境外服务机构吸引来自全球的客户,提高服务质量和竞争力。

此次办法的发布,将进一步私立化和规范零税率应税服务退税管理,为服务业的国际化发展提供更有利的环境。

2.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境外服务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为境外服务机构在中国的发展提供更好的制度环境。

这对于推动外贸增长、吸引外资、优化营商环境等具有重要意义。

4.改善税收管理:境外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广泛,税收管理难度较大。

《办法》的发布将加强对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管理,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减少税务风险。

总之,《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税管理办法》的发布,代表了中国税务机关对于服务业发展的重视,并提供了一系列制度化的管理措施。

2014年度继续教育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4年度继续教育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4年度继续教育考试一、判断题1.《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开始实施的日期是2013年8月1日。

(正确)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模式产权清晰、配置科学、使用合理、监督公证。

(正确)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主要包括实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收益及分配。

(错误)4.行政单位在编制会计报表之前,一般应先进行年中清理和年终转账工作,以保证会计信息的有用性。

(正确)5.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基础是权责发生制。

(错误)6.行政单位可采用预算拨款购买有价证券。

(错误)7.各种经济合同、存储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的原始凭证,应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正确)8.会计人员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正确)9.单位的有关印鉴和空白支票要由两人以上分别妥善保管,避免一人同时保管空白支票和所有印鉴。

(正确)10.长期借款的利息一律计入“财务费用”科目核算。

(错误)11.外贸企业兼营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时需提供的单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外贸企业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原始凭证。

(正确)12.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单位有: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社会团体;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正确)1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适用的单位:文化体育类、农林水气类、各级事业单位。

(正确)14.“未达账项”是造成行政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不一致的唯一原因。

(错误)15. 资产负债表是事业单位的主要报表,它属于动态报表。

(错误)16. 行政单位业务活动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具有明显的非市场性。

(正确)17. 单位由于临时性需要,可以将销货款直接支付给临时劳务用工的工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字体:【大】【中】【小】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等相关规定,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

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目前暂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中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格式报送申报表和电子申报数据,申报表填表口径和方法由上海市国税局另行明确。

本办法附件1、附件2、附件3启用时间另行通知。

与本办法相关的财政负担机制、免抵税款调库方式另行明确。

特此公告。

附件:1.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2.应税服务(研发、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3.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四月五日附件1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海关企业代码:企业名称: (公章)填表说明:1.对前期申报错误的,本期可进行调整。

前期少报应税服务营业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在本期补报;前期多报应税服务营业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本期可以负数(或红字)数据冲减;也可用负数(或红字)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申报正数数据。

2.“序号”栏由4位流水号构成(如0001、0002、…,序号要与申报退税的资料装订顺序保持一致; 3.第1栏“应税服务代码” 及第2栏“应税服务名称”按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对应编码和服务名称填写; 4.第3栏“本期运输次数”填写在该应税服务代码下,本所属期发生的国际运输次数; 5.第4栏“自运舱单份数”填写在该应税服务代码下,本所属期发生的国际运输所对应的自运舱单份数;6.第5栏“自运提单(运单)份数或载客人数”为载货运输的填写在该应税服务代码下,本所属期所发生的国际运输所对应的自运提单或运单份数,载客运输的填写在该应税服务代码下,本所属期发生的国际运输所对应的载客人数; 7.第6栏“应税服务营业额(折人民币)”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尚未收取但以获得收取权利)的人民币金额,以其他币种结算的填写折算人民币金额; 8.第7栏“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为服务出口企业支付给未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纳税人的费用; 9.第8栏“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为应税服务营业额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即第6栏减第7栏; 10.第9栏“征税率”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法定增值税税率; 11.第10栏“退税率”为应税服务在代码库中对应的增值税退税率; 12.第11栏“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第8栏×(第9栏-第10栏)计算填报; 13.第12栏“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乘退税率”按第8栏×第10栏计算填报;附件2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海关企业代码:企业名称: (公章)填表说明:1.对前期申报错误的,本期可进行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2018-04-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持续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现就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修改后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

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再进行退(免)税预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三、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不再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四、出口企业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五、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以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对进货凭证进行核对。

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附件2)。

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

七、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附件3)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法规类别】增值税税收优惠【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部分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5.12.14【实施日期】2015.1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发布)补充公告如下:一、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文件印发)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对应的应税服务范围执行;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范围,按照《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附件1)对应的适用范围执行。

以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本公告统称为新纳入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

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

二、向境外单位提供新纳入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退(免)税时,应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三、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收齐有关凭证后,可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退(免)税;逾期申报的,不再按退(免)税申报,改按免税申报;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31号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

131号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12-29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现将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其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三、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会计实务:海运费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会计实务:海运费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海运费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近期有多位纳税人咨询海运费能否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基层税务人员对能否进项抵扣有争议。

 笔者认为,货物运输属于“营改增”范围,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如果海运费是提供沿海运输(即在中国沿海各港口间的海上运输)服务发生的,按“营改增”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货运专用发票。

受票方符合其他条件的,海运费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如果海运费是国际货运产生的,能否开具货运专用发票呢?对此,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外,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也可推断,国际货运不应开具货运专用发票而应使用普通发票,受票方不能抵扣海运费的进项税额。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尽管这里国际运输是“服务”,与货物不同,但是增值税的原则应该是一致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国际货物运输产生的海运费是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同时认为,因中国船运公司对外提供国际运输劳务,适用零税率,所以应使用普通发票而不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试点地区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以下简称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条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是:(一)国际运输服务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

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以及在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载运旅客或货物,不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二)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创意策划等。

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第三条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税率为其在境内提供对应服务的增值税税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免抵退税办法是指,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一)零税率应税服务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额=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零税率应税服务退税率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为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

(二)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2.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6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五)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六)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七)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八)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是指纳税人在境外现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2018-04-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持续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现就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修改后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

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再进行退(免)税预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三、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不再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四、出口企业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五、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以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对进货凭证进行核对。

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附件2)。

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

七、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附件3)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境内单位和个人。

属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

第三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起点或终点在境外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起点或终点在港澳台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港澳台运输服务。

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或者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以及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

第四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办法包括免抵退税办法和免退税办法,具体办法及计算公式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有关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的规定执行。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果同时出口货物劳务且未分别核算的,应一并计算免抵退税。

税务机关在审批时,应按照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额的比例划分其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第五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税率为对应服务提供给境内单位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第六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免)税计税依据,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退(免)税计税依据1.以铁路运输方式载运旅客的,为按照铁路合作组织清算规则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

2.以铁路运输方式载运货物的,为按照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对“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以及直接相关的国际联运杂费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概述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概述

一、政策规定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 (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 补充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 规定》
三、适用退(免)税跨境零税率 应税服务应具备的条件:
1.境内的单位和个人 2.销售了适用跨境零税率应税服务 3.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4.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四、适用退(免)税跨境零税率 应税服务退(免)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实行免 抵退税办法 。 (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 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 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 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 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二、概念
“零税率”是国家对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的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销售跨境应税服务,实行 的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销售、提供)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 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 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三、跨境零税率应税服务具体指: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五、适用退(免)税跨境零税率 应税服务退税率
退税率为其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 (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具体为: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2、第3项规定 外,税率为6%。 2.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 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税率为11%。 3.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零税率应税服务享受退免税及适用的范围

零税率应税服务享受退免税及适用的范围

零税率应税服务享受退免税及适用的范围零税率应税服务是指在增值税税率调整中,对某些特定的服务项目降低税率或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对于使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他们可以享受到退税或者免税的待遇,从而减轻了企业的税负,提升了竞争力。

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其中包括以下几个重要领域:1. 货物运输服务:包括国内和国际航空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陆路运输服务以及相关的支持服务。

国际货物运输服务属于零税率适用范围,这对于国际贸易和国际物流行业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2. 邮政服务和电信服务:这包括邮政服务的收费服务、电话服务、移动通信服务和互联网接入服务等。

由于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对这些服务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因此零税率政策对于这些行业来说是一项利好政策。

3. 银行和金融服务:这包括存款、贷款、理财、证券、保险、支付和结算等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减税政策有助于提升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吸引更多资本进入金融领域。

4. 科学和教育服务:这包括科学研究与开发服务、技术转让和许可服务、教育和培训服务等。

科学研究和教育是社会进步的基石,通过降低税率鼓励科学研究和教育机构的发展,有助于提高国家的科技实力和人才培养水平。

5. 文化和娱乐服务:这包括文化创作、演出、展览、电影放映、音乐会、体育赛事等。

文化和娱乐服务对于社会生活的丰富具有重要作用,通过降低税率,可以鼓励更多的文艺和娱乐活动的开展,推动文化产业的繁荣。

除以上几个领域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具体服务项目也适用于零税率政策,如环境保护和水利设施建设服务、农业生产服务、医疗卫生服务等。

这些服务都具有社会意义和经济价值,通过零税率政策的支持,可以促进其发展和提升服务质量。

需要注意的是,享受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应税服务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定义,不能违法违规。

其次,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并按时履行相关的纳税义务。

A08011《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免抵

A08011《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免抵

A08011《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一、分类索引(一)业务类别申报纳税(二)表单类型纳税人填报(三)设置依据(表单来源)政策规定表单二、政策依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11号)三、表单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海关企业代码:企业名称: (公章)四、表单说明1.对前期申报错误的,本期可进行调整。

前期少报应税服务营业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在本期补报;前期多报应税服务营业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本期可以负数(或红字)数据冲减;也可用负数(或红字)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申报正数数据。

2.“序号”栏由4位流水号构成(如0001、0002、…),序号要与申报退税的资料装订顺序保持一致;3.第1栏“应税服务名称”及第2栏“应税服务代码”按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对应编码和服务名称填写;4.第3栏“研发、设计服务合同号”为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设计服务合同号;5.第4栏“境外单位名称”为与之签订研发、设计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全称;6.第5栏“境外单位所在国家或地区”为与之签订研发、设计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所在的国家或地区;7.第6栏“合同总金额(折美元)”为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设计合同的美元总金额,若为其他外币签订的折算成美元金额填列;第7栏“合同总金额(人民币)”为美元金额与在税务机关备案的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8.第8栏“本期收款凭证份数”为从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收款的银行收款凭证份数;9.第9栏“本期确认应税服务营业收入人民币金额”为本期确认应税服务营业额的金额,以其他币种结算的填写折算人民币金额;10.第10栏“本期收款金额(折美元)”为本期从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收款的美元金额,若为其他外币成交的折算成美元金额填列;11.第11栏“应税服务营业额(折人民币)”为本期收款的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价款的人民币金额,以其他币种结算的填写折算人民币金额;12.第12栏“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为服务出口企业支付给未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纳税人的费用;13.第13栏“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为应税服务营业额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即第11栏减第12栏;14.第14栏“征税率”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法定增值税税率;15.第15栏“退税率”为应税服务在代码库中对应的增值税退税率;16.第16栏“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第13栏×(第14栏-第15栏)计算填报;17.第17栏“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乘退税率”按第13栏×第15栏计算填报。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增值税是一种间接税,适用于商品和服务的交易中,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采用。

增值税零税率是指某些特定的应税服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免征增值税或者按照零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文将介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以及相应的条件和好处。

首先,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包括国际货运、邮政服务、银行金融服务和保险服务等。

这些服务在交易过程中被视为出口,即服务的目的地是国外。

根据国际通行的原则,增值税仅适用于国内交易,因此这些涉及国际交易的服务可以享受增值税零税率。

国际货运是递送货物给国外客户的服务。

当货物离开国内销售时,货物的运输、船舶租赁和相关服务可以享受增值税零税率。

国际货运的目的是将货物运送到国外,因此增值税零税率的适用使得国内的物流企业在全球经济中具有竞争力。

邮政服务也是一个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领域。

当邮件或包裹寄往国外时,寄件人所支付的邮费以及其他相关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或按照零税率征收。

这为跨境电商和国际贸易提供了便利,并鼓励国际邮政服务的发展。

银行金融服务是另一个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领域。

在国际金融交易中,例如跨境汇款、外汇交易和国际借贷等服务,可以享受增值税零税率。

这样的政策鼓励了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并吸引了更多金融机构和跨国公司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

保险服务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当保险公司为国外客户提供保险服务时,这些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或按照零税率征收。

这种政策的实施使国内的保险公司能够更好地服务国际市场,并提供全球范围内的风险保护。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不仅可以提升国际竞争力,还带来了诸多好处。

首先,这种政策鼓励国际贸易和跨境投资,推动了经济的全球化发展。

免征或降低增值税的税收负担,为企业创造了更有利的经营环境,吸引了更多外国企业到国内投资和开展业务。

其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促进了相关行业的发展。

例如,国际货运的增长带动了物流行业的繁荣,为国内物流企业创造了更多就业机会。

银行金融服务和保险服务的发展,提升了国内金融行业的水平,增强了国内金融市场的活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
续 。未提供 原件 的 , 券登记 结算公 司不 予办理 过户 手续 。 证 七 、 于个 人 持有 的新 上 市公 司未解 禁 限售 股 被 司法扣 对
( ) 三 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的, 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三、 试点 地 区的单位 和个 人提 供适用 零税 率 的应税服 务 , 按 月 向主管退 税 的税 务机 关 申报办理 增值 税免抵 退税 或免税
务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第三方提供, 自 擅 对外提供 为推进税务部 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 强 有关信息的, 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要巩 固已有的税务、 工 化股权转让税收征管 , 提升企业登记管理信息服务国家税收 商合作成果 , 继续利用已有的政府信息共享平台, 建立健全信
请遵照执行。
财政 部 、 国家税 务 总局
关 于应 税服 务适 用增值 税 零税 率和 免税政 策 的通 知
(0 1 l月 2 21年 2 9日 财税 [0 11 1 ) 2 1 ]3 号
分次 取得 限售股 的 加权 平 均成 本 = ( 第一 次 取得 限售 股
的每股成本原值× 第一次取得限售股 的股份数量+. + n . …・税 改征增值
的通知》 财税[ 111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 ( 2 1 0 和《 0 1 次取得限售股的每股成本原值× n 第 次取得限售股 的股份数 税试点方案) 总局 关于 在上海 市开 展交通 运输 业和部 分现代 服务 业 营业税 量 )累计 取得 限售 股 的股份数 量 ÷ ( 2 111 , 0 三、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收到新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 改征增值税试点 的通知》 财税[ 111 号 )现将应税 服务
本通知 自2 1 年2 1 02 月 日起执行。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文档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文档

2020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文档Document Writing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以下简称零税率应税服务),如果属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对应的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条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一)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1.国际运输服务(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

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或者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不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2.港澳台运输服务(1)提供的往返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2)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3.采用期租、程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从事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出租方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由承租方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二)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
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期刊名称】《税收征纳》
【年(卷),期】2014(000)004
【摘要】为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政策规定,经商财政部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

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同时废止。

【总页数】4页(P40-43)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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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以下简称零税率应税服务),如果属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对应的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条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一)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1.国际运输服务:(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

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或者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不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2.港澳台运输服务:(1)提供的往返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2)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3.采用期租、程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从事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出租方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由承租方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二)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包括:(一)免抵退税办法。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免退税办法。

外贸企业兼营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其对应的外购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第四条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增值税退税率为其在境内提供对应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第五条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依据,为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

(二)外贸企业兼营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计税依据:1.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出口零税率应税服务的,为取得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2.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出口零税率应税服务的,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

第六条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算(一)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1.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额=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依据×外汇人民币折合率×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退税率2.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外贸企业兼营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免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外贸企业兼营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应退税额=外贸企业兼营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计税依据×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退税率(三)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同时有货物劳务(劳务指对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下同)出口的,可结合现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公式一并计算。

税务机关在审批时,按照出口货物劳务、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额比例划分出口货物劳务、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第七条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申报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前,应提供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一)通过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生成的《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免费下载或由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提供。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号”必须是按规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的银行账号之一。

(二)从事国际运输服务的,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下同):1.从事水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2.从事航空国际运输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3.从事陆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三)从事港澳台运输服务的,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1.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物权证明。

2.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的物权证明;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物权证明。

3.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港澳台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四)采用期租、程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承租方,需提供期租、程租和湿租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从事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六)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兼营出口货物劳务,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已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应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及电子数据,提供符合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要求的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

第八条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如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按规定申报退(免)税。

第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对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原增值税退(免)税办法需进行变更的出口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规定,先进行退(免)税清算,在结清税款后方可办理变更。

第十条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下同)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退(免)税相关申报。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于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退(免)税。

逾期未收齐有关凭证申报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退(免)税申报,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缴纳增值税。

(一)提供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2.《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1)。

3.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1)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或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电子数据);(2)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发票;(3)如属于期租、程租或湿租方式的承租方的,还要提供期租、程租和湿租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上述第(1)、(2)项原始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留存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备查。

(二)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2.《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2)。

3.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1)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2)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设计合同;(3)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发票;(4)《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附件3);(5)从与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三)外贸企业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在办理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和资料: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2.《外贸企业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明细申报表》(附件4)。

3.填列外购对应的应税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4.以下原始凭证:(1)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应税服务出口的,提供应税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应税服务出口的,提供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3)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提供本条第(二)项第5目所列原始凭证。

第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退(免)税申报后,应在下列内容人工审核无误后,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审核。

在审核中如有疑问的,可对企业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发函调查或核查。

对进项构成中属于服务的进项有疑问的,一律使用交叉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出口退税:(一)对于提供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主管税务机关可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中抽取若干申报记录审核以下内容:1.所申报的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2.所抽取申报记录申报应税服务收入是否小于或等于该申报记录所对应的载货或载客舱单上记载的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收入。

(二)对于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审核以下内容:1.企业所申报的研发、设计服务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2.研发、设计合同签订的对方是否为境外单位;3.应税服务收入的支付方是否为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4.申报应税服务收入是否小于或等于从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的收款金额。

(三)对于外贸企业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的,主管税务机关除按照上述第(一)、(二)项审核外,还应审核其申报退税的进项税额是否与零税率应税服务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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