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重庆最新拆迁条例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荣昌区虹桥客运枢纽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荣昌区虹桥客运枢纽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荣昌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19•【字号】荣昌府公〔2020〕71号•【施行日期】2020.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荣昌区虹桥客运枢纽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为了稳步推进重庆市荣昌区虹桥客运枢纽站建设项目,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以及《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将《重庆市荣昌区虹桥客运枢纽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告,征求各拟被征收人的意见和建议。
《重庆市荣昌区虹桥客运枢纽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征求意见对象为重庆市荣昌区虹桥客运枢纽站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内各房屋权利人,征求意见对象可在征求意见期限内通过书面形式向该项目征收实施单位进行反馈,逾期视为无意见。
特此公告附件:重庆市荣昌区虹桥客运枢纽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2020年8月19日附件重庆市荣昌区虹桥客运枢纽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以及《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如下:一、征收范围、面积、户数(一)征收范围:荣昌区昌元街道荣吴路10号、荣昌区昌元街道虹桥社区4组等相关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具体征收范围以该项目规划红线图为准)。
重庆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重庆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重庆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重庆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也在不断推进,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高城市面貌。
而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补偿标准成为了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让广大市民了解重庆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我们特整理如下:
一、货币补偿。
1. 拆迁户的住房面积不足70平方米的,按70平方米计算补偿款。
2. 拆迁户的住房面积在70平方米至140平方米之间的,按实际住房面积计算补偿款。
3. 棚户区改造货币补偿标准按照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以市政府相关部门公布的价格为准。
二、安置补偿。
1. 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标准根据被征收人的意愿,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安置安居房。
2. 安置安居房的房屋面积不低于70平方米,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3. 对于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还可以享受一次性安置补助。
三、其他补偿。
1. 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被征收人需要支付的相关税费由政府承担。
2. 对于因棚户区改造而导致的临时收入减少的,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
四、注意事项。
1. 在申请补偿时,被征收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确保补偿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 对于补偿标准的调整,市政府会及时公布通知,被征收人需及时关注相关信息。
以上就是重庆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政府会尽最大努力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同时,希望广大市民能够支持和配合棚户区改造工作,共同建设美丽宜居的城市。
重庆市344号文件补偿标准
重庆市344号文件补偿标准
近年来,重庆市的城市建设和发展速度非常快,许多老旧的建筑和社区被拆除,为新的建设和改造让路。
在这个过程中,拆迁补偿问题成为了一个热点话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重庆市政府出台了《重庆市344号文件补偿标准》。
该文件规定了拆迁补偿的一系列标准和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拆迁范围和补偿标准
该文件规定了拆迁范围和补偿标准,根据不同的拆迁范围和不同的房屋类型,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
一般来说,房屋的补偿标准包括房屋面积补偿、装修补偿、搬家费用、过渡期租金等。
此外,对于商业用地和工业用地的拆迁,也有相应的补偿标准。
2. 补偿方式和时间
该文件规定了拆迁补偿的方式和时间。
一般来说,拆迁补偿可以采取货币补偿、物业置换、安置房等方式。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还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补偿。
补偿时间一般在拆迁开始前就要确定,以保证拆迁对象的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3. 纠纷解决机制
该文件还规定了拆迁补偿纠纷的解决机制。
一般来说,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果,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此外,政府还设立了拆迁补偿纠纷调解委员会,为拆迁对象提供更好的维权服务。
总之,重庆市344号文件补偿标准为拆迁对象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和权益保护。
在今后的城市建设和改造中,我们应该更加注重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重庆市合川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解读(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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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本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区政府于2021年6月30日印发了《关于印发重庆市合川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合川府发〔2021〕1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同步废止《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川府发〔2008〕15号)、《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合川府发〔2013〕17号)。
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实施办法》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其内容作出解读。
一、背景和依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政府令第344号,以下简称市级《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以下简称《通知》)已分别于2021年5月21日、5月31日印发,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按照要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根据市级《办法》和《通知》规定制定区级实施办法,施行时间与市级实施办法同步。
合川府发〔2008〕15号和合川府发〔2013〕17号文件已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应依据市级《办法》和《通知》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进行调整完善。
二、主要内容《实施办法》包括总则、征地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和附则共5章36条。
(一)第一章总则。
明确了《实施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区政府、部门及镇街职责等内容。
重庆占地赔偿标准
重庆占地赔偿标准重庆市是我国西部地区的重要城市,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土地征用和赔偿问题也备受关注。
针对重庆市占地赔偿标准的相关政策,本文将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收益分配管理办法》,重庆市对于占地赔偿标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于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款、瓦工石工补偿款、树木补偿款等;二是对于被征收农田的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款、农田基本建设用地补偿款、农田水浇灌设施补偿款等;三是对于被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包括土地征收补偿款、土地上房屋、构筑物等附着物的补偿款等。
其次,重庆市对于占地赔偿标准的执行情况也有相关规定。
根据《重庆市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单位在进行土地征收时,应当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与被征收人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并及时足额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
征收单位还应当根据征收范围和土地类型,合理确定征收补偿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再次,重庆市对于占地赔偿标准的调整和完善也有相关政策。
根据《重庆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管理办法》,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补偿标准与市场价格相适应。
同时,征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征收补偿标准的具体办法和程序,提高补偿标准的公开、透明和公正程度。
最后,重庆市对于占地赔偿标准的监督和保障也有相关规定。
根据《重庆市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和补偿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征收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土地征收和补偿义务。
同时,征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征收补偿标准的公开和监督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总之,重庆市对于占地赔偿标准的相关政策规定和执行情况都体现了对土地被征收人利益的保护和对土地征收工作的规范和监督。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加深对重庆市占地赔偿标准的了解,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臵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1999年4月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臵和住房安臵,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臵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臵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臵工作。
第二章补偿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
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臵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臵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199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蒲海清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补偿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
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四)非法占用集体上地修建的建(构)筑物;(五)大然野生杂丛。
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正文:---------------------------------------------------------------------------------------------------------------------------------------------------- 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1994年11月1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发布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征地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的,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征用集体土地应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严禁乱占滥用耕地,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发展经济与稳定农业基础的关系以及开发规模与城市增容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征用集体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按国家、省、市的规定执行。
因征地实行农转非的,有关手续须向市人民政府报批。
第五条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本辖区内的统一征地及征地后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劳动、民政、计划、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国土部门做好征地的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协助国土等有关部门完成征地工作任务。
被征地单位应服从建设的需要,支持征地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征地第六条征用集体土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严格执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七条征地工作必须坚持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安案同步原则,保证各类建设及时用地,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及其人员的生产和生活。
第八条征用土地按以下分类办理:(一)列入国家计划的建设项目,按项目征用土地;(二)城镇或工业建设综合开发以及土地整治的项目,按年度用地计划成片征地。
2020拆迁新的补偿政策最新规定
2020拆迁新的补偿政策最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26•【字号】渝府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见附件1);征收农用地以外其他土地的,其补偿标准按照同一区片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二、土地补偿费由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征地实施机构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安置补助费由区县征地实施机构按照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
中心城区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8000元;其他区县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不低于35000元,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
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安置补助费不足的,由区县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三、中心城区的农村房屋按照重置价格标准补偿(见附件2);其他区县的农村房屋补偿标准不低于中心城区标准的80%,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
四、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为准,中心城区每亩定额补偿25000元;其他区县每亩定额补偿不低于8000元,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渝府令[1999]55)
第二章 补 偿
第四条 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附表一所列标准执行;青苗和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及房屋、构筑物、零星的一般树木的具体补偿标准,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在附表二至附表五所列的标准范围内制定。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上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大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七条 无条件集中统一修建安置房的,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同级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确定的应安置房建筑百积标准和当时当地城镇居民住宅平均建安造价予以补助,并按照规划管理要求和当地城镇居民修建住宅用地标准划给宅基地,由住房安置对象自建住房。
第二十八条 户口分别在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为同批住房安置对象的,合并为1户安置住房。
第二十二条 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房屋被拆迁的未转非的村民;
(二)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
(三)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人员,但在城镇确无住房的除外。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 号《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21年3月15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唐良智2021年5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 1 ―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保障其合法的财产权益和居住的权利。
第四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区县(自治县)征地实施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接受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人力社保、公安、农业农村、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县(自治县)人民― 2 ―政府的要求,做好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规划自然资源、人力社保、公安、农业农村、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所属征地事务机构承担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六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第七条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2020关于房屋拆迁有关政策规定最新版
2020关于房屋拆迁有关政策规定最新版导读:本文是关于2020关于房屋拆迁有关政策规定最新版,希望能帮助到您!众所周知,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是房屋拆迁过程中的核心问题,随着新一轮的城市拆迁大潮来临,大批动迁居民不可避免地面临了补偿安置等诸多问题,而面对诸多相关法律问题,不少拆迁市民也是一头雾水,大量农民并不了解农村房屋拆迁规则、细则,下面为您整理的农村房屋拆迁细则。
关于房屋拆迁有关政策规定最新版农村房屋拆迁规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各地方政府都出出台了本地区具体实施意见、细则、办法等农村房屋拆迁实际上是征收集体土地后将房屋等地上附着物一并征收,其的补偿方式主要也是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但是补偿标准上农村集体土地上拆迁并不参考周边房屋市场价格,而是参照房屋重置价格,一般来讲很多地方对重置价格都有相应的规定,很少参照评估价格,即使评估也是评估房屋重置价格,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相对来讲是比较低的。
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一)申请拆迁的单位委托的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和实施房屋拆除单位的相关资质(或资格)证明及委托合同;(二)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摸底调查明细表,以及补偿安置费用概算;(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安置房屋的落实情况及相关证明;(四)对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五)计划实施动迁的时间、步骤、措施;(六)文明拆迁、安全拆除责任书及安全保障措施,拆迁现场防治扬尘污染及垃圾清运方案;(七)与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处、派出所协调配合方案;(八)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预案及措施。
《办法》与农村房屋拆迁相关的规定第三条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应当依照《办法》规定就拆迁补偿方式书面征求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的意见。
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没有在征求意见书规定的期限内向拆迁人反馈书面选择意见的,视为选择房屋安置。
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以下简称55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成立征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签订委托征地协议书。
征地办公室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参与征地协议书的签订,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负责农转非还建房的建设和分配。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分配、使用、管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拨付工作。
建设、规划、房管部门分别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置住房、定向销售住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管理、房屋产权登记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区征地办公室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及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
第二章补偿第四条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构附着物和建筑物补偿费。
第五条土地补偿费分地区类别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元,二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三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0元。
2020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精品
2020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精品2020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精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0〕113)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落实土地供后监管责任,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119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成本审计评估的通知》(渝府发〔2008〕122号)以及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一)严格执行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
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当前国家土地供应的一项基本制度,对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预防腐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土地招拍挂出让工作,切实加强对招拍挂出让各个环节的监管,规范土地交易行为。
一是除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拆迁安置房、农村征地拆迁安置房用地可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外,商品住宅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必须按规定招拍挂出让。
二是坚持规划先行。
规划部门应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等提出拟出让地块规划条件,没有取得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的,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规划部门应深化拟供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对个别重点区域的重要地块出让,规划部门可组织编制设计方案,国土部门带设计方案进行招拍挂出让。
三是推行“净地”出让。
土地出让应坚持城市建设整体实施的原则,出让范围应当是规划部门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拟供宗地周边城市(镇)公共道路、公共绿化等城市(镇)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不得纳入供地范围。
土地出让前,存量的国有建设用地,要依法将地上建(构)筑物拆迁安置完毕;新增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实施完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6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6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和国家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并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就我市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通知如下: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一)主城区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征地补偿实行统一年产值标准。
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附表1执行。
今后,主城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每两年由市统计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2.地上建(构)筑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地上建(构)筑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附表2、3、4、5执行。
人均住房安置面积标准按《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规定执行。
凡拟征地告知后抢栽抢种青苗、抢搭抢建建(构)筑物的,一律不予补偿。
鼓励推行住房货币安置,其标准由主城各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自行制定。
3.继续推进储蓄式养老保险工作继续推进储蓄式养老保险工作,着力解决征地农转非人员老化劳动力的生活保障问题,主城各区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保险公司从事此项工作。
(1)征地公告发布之日,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属老化劳动力人员,可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
经本人申请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的23500元交由保险公司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余额支付给本人。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27•【字号】江津府办发〔2020〕144号•【施行日期】2020.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切实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74号)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理清职责切实规范征地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规资〔2019〕794号)、《中共重庆市江津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区土地房屋征收储备中心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津委编发〔2019〕27号)、《中共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党组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规资党组发〔2019〕5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征收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征地工作的责任主体。
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依法组织、指导征地事务机构履行征地实施主体责任。
江津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受区政府委托负责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二、厘清职能职责(一)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牵头组织研究制定全区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配套政策标准,草拟征地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牵头制定未经登记建筑认定标准及细则;负责确定征收项目、用地报批,征地批文取得后按照法定时间和有关规定拟订征地公告,组织补偿安置方案听证;负责对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进行宣传解释,指导、监督全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负责对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交地决定,并对拒不履行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参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行政协调、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司法强制搬迁等相关工作;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类信访事项的答复,并配合做好复查、复核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费额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2]9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费额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费额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2]92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一、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费额标准。
二、《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所称的“被拆迁房屋同地段同用途新建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拆迁人委托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提出评估意见,报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核定。
三、行政事业性及中介服务机构收费标准:房屋拆迁管理费、代办拆迁服务费、房屋评估费等费额标准见附件1。
四、房屋拆迁补助费奖励等费额标准:主城区搬迁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费、经济损失补助费、电话迁移费、水电总表等设施的拆迁补偿费见附件2。
主城区以外地区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经济损失补助费、电话迁移费、水电总表等设施的拆迁补偿费、提前搬迁奖励费额标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参照附件1的规定,制定具体执行标准,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五、本费额标准需调整时,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六、本费额标准在执行中涉及到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市国土房管、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七、本费额标准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生效前已发布拆迁公告的工程,按原规定执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20年中央补助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20年中央补助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15•【字号】渝建物业〔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20年中央补助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的通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20年中央补助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建设局:经各区县申报,2020年我市共申报中央补助支持老旧小区改造计划面积2275.17万平方米,涉及35个区县、729个小区、10065栋楼、251072户居民。
目前,中央补助资金已分批下达分解到各区县,为切实做好2020年中央补助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区县住建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在区县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协作配合,对纳入中央补助支持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项目,要建立健全多元筹资、组织实施、项目推进等工作机制,切实履行职责,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强化项目监管,落实相关单位责任,杜绝安全隐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切实做好台账管理区县住建部门要参照保障性安居工程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做好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中央补助支持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台账。
对照改造内容,逐月及时报送中央补助支持老旧小区改造进度,由市住房城乡建委汇总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三、确保改造实施进度各区县对纳入2020年中央补助支持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项目,要加快推进项目开工和投资,确保如期完成任务,市住房城乡建委将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定期梳理老旧小区改造进度,对进展缓慢的地区开展专项督导。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0年9月3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的通知-重府发[1995]8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的通知(重府发〔1995〕83号一九九五年五月五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县级以上企事业单位:为了完善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若干费额标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经市人民政府1995年4月24日第16次市长办公会议决定,调整我市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
现将调整后的《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一、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费额标准。
二、费用种类及其标准:(一)房屋拆迁管理费。
1、费额标准: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计收;2、收费单位:由区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向拆迁人收取;3、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按《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履行其法定职责,不再另行收费(包括各种证照、表报、公告等工本费用)。
(二)委托代办拆迁服务费1、费额标准: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计收;2、收费单位:由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代办拆迁单位,向委托的拆迁人收取;3、委托代办拆迁服务费费额标准是最高限价,拆迁人与代办拆迁单位可在此幅度内商定具体的费额;4、委托代办拆迁的具体内容以及拆迁人与代办拆迁单位的其他权利、义务,应当通过签订委托代办拆迁合同予以明确。
但代办拆迁应当包括对被拆迁房屋(含附属物)及其所有人、使用人进行调查摸底、拟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动员拆迁、代办草拟或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组织实施等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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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重庆最新拆迁条例
2017年重庆最新拆迁条例
第一条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或个人因建设需要拆迁城市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必须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报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
一个建设项目需要进行城市房屋拆迁的,应当整体报批,不得化整为零。
第三条《拆迁条例》第十条所称具有相应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是指持有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拆迁资格证书》的代办拆迁单位和自办拆迁单位。
拆迁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收到拆迁人的冻结申请并提供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发出房屋拆迁冻结通知书。
第五条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证件:(一)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三)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四)金融机构出具的用于拆迁补偿、安置的专项存储资金证明或其他拆迁安置资信证明。
第六条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状况(房屋用途、面积、权属等);(二)拆迁实施方式、补偿和安置形式;(三)拆迁补偿费、安置费、补助费的预算方案;(四)一次性现房安置和临时安置周转房的实施方案;(五)拆迁时间和回迁安置时间。
第七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不得擅自改变拆迁范围。
因规划调整需要改变拆迁范围的,拆迁人应在改变的范围内实施拆迁前,持
规划变更手续到原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拆迁变更手续。
第八条主城区范围内拆迁补偿安置等费额标准按附件l-5规定的标准执行。
其中,附件1-3所列费额标准,可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按
上下浮动20%、六类以下地区向下浮动50%的范围,制定具体执行标准,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地区,必须执行附
件4的规定;其他的拆迁补偿安置等费额标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参照附件l-3和附件5的规定,制定具体执行标准,报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拆迁主城区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安置或一次性现房安置方式。
确需过渡安置的,应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
安置对
象选择现房安置的,其人均现房安置居住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
安置对象选择现房安置的,拆迁人应提供两处以上的房源供安置对
象选择。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由拆迁人报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要求办理公证的,其公证费由双方共同负担。
第十条被拆除房屋中不能自行拆除的装饰物,可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处理,也可由拆迁人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产价
格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作价评估后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在房屋拆迁冻结通知书下达之日前,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并按经营门面使用的,按非住宅房
屋补偿安置。
未经土地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住宅房屋
改变为非住宅房屋的,按住宅房屋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拆除拥有部分所有权的公有住宅房屋以实物安置方式安置的,应按房改政策规定转换成完全所有权后,方可按拆除完全所
有权房屋的补偿安置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拆迁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其货币安置款计算公式为:货币安置款额=〔拆迁范围内同类地段商品房平均售价-(新
房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
公式中:拆迁范围同类地段商品房平均售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
审查补偿安置方案时核定;新房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被拆除房屋重置
价格=拆迁安置对象应支付的新旧房屋结构差价,分别按所在区县
(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制定的具体执行标准
计算。
第十四条共有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方式补偿安置的,应当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所有权比例分割货币补偿安置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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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村通畅工程建设,则是交通扶贫的重要抓手。
近年来,全市农村公路快速发展,行政村公路实现通达率100%、通畅率84%,方便了市民出行,带动了农民致富。
来自市公路局的数据显示,我市启动农村公路畅通工程后,行政村农民到集市和县城的时间,平均分别缩短了43分钟和57分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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