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摄影拍摄及广告制作摄影服务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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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服务合同

甲方:乙方: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XX)公司地址:公司地址:X

电话:电话:X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X

鉴于:

1. 乙方是依法成立的专门从事摄影服务及广告设计与制作的广告经营公司。

2. 甲方是依法成立的合法企业。

3. 甲方有意对其所生产或代理的产品进行摄影拍摄及广告制作。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广告管理条例,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一、定义:

1.摄影服务:泛指由乙方提供的包括拍摄过程,摄影作品后期修饰直至最终交付摄影作品成品的整个过程。

2.摄影作品:泛指由乙方在各阶段提供的各类型(包括半成品,成品,最终成品等任何形式)的摄影作品的总称。

3.摄影作品半成品:指由乙方拍摄的未经后期修饰的非原始尺寸摄影作品,仅供甲方选择确认。

4.摄影作品成品:指由乙方按照甲方修改要求后制作的经后期修饰的非原始尺寸摄影作品。

5.摄影作品最终成品:指经甲方对摄影作品成品最终确认后,乙方交付的经后期修饰的原始尺寸摄影作品。

6.摄影拍摄要求:经由甲乙双方确认的针对拍摄对象(产品或场景)、拍摄环境、拍摄设备及拍摄过程而制定的要求。

7.摄影服务费:包括拍摄费,制作费及拍摄人员远途差旅补助三项,以下统称为摄影服务费总额。

二、通用条款:

1.甲方因产品平面广告制作需要,邀请乙方提供专业的产品或场景拍摄服务并对摄影作品进行后期修饰制作。甲方就此次合作指定__________先生/女士为本次合作甲方代表(以下简称“甲方代表”),代表甲方全权处理本次合作相关事宜。

2.甲方同意并许可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本合同下的拍摄及相关制作,如果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资料造成对任何第三方的侵权,应由甲方对外承担一切责任,同时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若乙方因此先行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有权在实际对外赔偿后就该比赔偿向甲方主张索赔。

3.乙方拥有其摄影作品的终生著作权,有权保证其作品的完整性。自甲方按照本合同的期限付清所有约定款项之日起,乙方将给予甲方在中国大陆境内独占的、排他的著作权使用许可,使用期限3年(超出使用期限后甲方如仍需使用该摄影作品,须书面向乙方提出续用申请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并需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制作金额的20%作为作品续用费)

4.甲方有权在中国大陆境内使用及发布乙方的作品,但不得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乙方作品。如果甲方需要在海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使用及发布乙方的作品,则应书面向乙方提出申请并征得乙方同意。

5.对于乙方为甲方拍摄的所有摄影作品,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商业盈利性质的产品印刷与销售,包括但不局限于海报,明信片等印刷品或类似周边产品的印刷与销售。但乙方有权将为甲方拍摄的摄影作品用于乙方自身企业宣传或推广等用途,包括但不局限于在传统媒体,平面媒体及网络媒体等媒介的传播及展示。

6.对于乙方为甲方拍摄的所有摄影作品,甲方在用于传统媒体,平面媒体及网络媒体等媒介上发布及展示时,应在适当位置附带“摄影作品由XX影像工作室提供”的字样。

7.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变更摄影拍摄要求,甲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承担由此增加的摄影服务费。同时,乙方应甲方摄影拍摄要求变更而引起的延长合同履行时间的行为,不视为乙方违约。

三、拍摄条款:

1.摄影作品的具体拍摄要求及制作内容按需由双方共同协商确认。在双方确认的每次产品或场景拍摄要求后,甲方应按需要向乙方提供拍摄所需的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商业名称、产品名称及相关技术参数),拍摄场地及相关拍摄产品。乙方提供摄影服务所需的设备、拍摄及相关工作人员。

2.对于甲、乙双方每次书面约定的摄影服务,乙方须在每次拍摄后3个工作日内提供所有摄影作品半成品供甲方选择确认。

3.对于乙方提供的摄影作品半成品,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选择确认,并书面通知乙方摄影作品半成品的选择结果。甲方承诺对于乙方提供的单次产品或场景拍摄的摄影作品选择数量不低于12张。

4.在乙方收到甲方对作品选择确认的书面通知后,乙方对选定照片进行后期处理及修饰,并应于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付选定作品的摄影作品成品。

5.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摄影作品成品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于甲方提出的作品修改意见,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对作品进行修改(后期处理)直至甲方满意为止,因作品后期修改而相应延长合同履行时间的行为不视为乙方违约。

6.乙方对摄影作品成品按照甲方要求修改完成并交付甲方后,甲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作品最终确认,因甲方回复延迟造成交付时间延迟,不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收到甲方的摄影作品成品最终确认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摄影作品最终成品(经后期处理的原尺寸文件)交付给甲方。

四、支付条款:

1.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交付全部摄影作品最终成品,甲方应于收到乙方交付的摄影作品最终成品后30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本合同约定的摄影服务费。

2.如甲方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摄影服务费总额的0.2%每日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五、不可抗力及合同终止:

本协议除因合同期满或双方同意而终止外,在下列情形之一,一方当事人可通知另一方终止合同:

1.本协议项下的不可抗力,指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骚乱、罢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本协议不能得到继续履行,并且经协商后,双方无法就如何履行本协议的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形下,任何一方均可发出终止通知。

2.一方违约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

3.一方违约,经另一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仍未予以纠正的。

六、违约责任:

1.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积极措施避免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如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不可能,双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截至合同终止当日实际已发生的摄影服务费,若甲方逾期未履行该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摄影服务费总额的0.2%每日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2.因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一方提出终止本合同的,应提前10天通知另一方,并支付本合同实际已履行部分的摄影服务费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如一方未能在以上期限内通知另一方,除违约金外,另一方还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因未收到通知所遭受的所有损失。同时该违约金不能免除甲方向乙方支付实际发生的摄影服务费之义务。甲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截至合同终止当日实际已发生的摄影服务费,若甲方逾期未履行该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摄影服务费总额的0.2%每日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七、声明:

1.甲乙双方信息资源互享,各自保证其载体内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准确性与时效性。

2.双方的合作关系是互利互惠的,在此基础上可进行适当资源共享及交换,具体内容及形式由双方另行协商。

3.甲乙双方须对其发布的广告形式和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对违反《广告法》及相关国家法律规定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违反方承担;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甲方拍摄作品的合法性,拍摄作品不会侵犯任何第三人相关权益。

4.双方应自行承担其为签订、履行本协议产生的所有成本和税费等。

八、商业秘密:

1.甲乙双方应对其通过工作接触和通过其他渠道得知的有关对方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披露。

2.除本协议规定之工作所需外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资料。

九、法律效力:

本协议无需公证即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的单方违约将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履行违约责任。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在协商一致情形下,以附件形式补充其他条款。

十、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但如在争议产生后30天,甲、乙双方仍无法达成和解,则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的管辖法院解决。

十一、本协议连同附件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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