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影响影响评价报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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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影响评价类项目报告编制大纲(试行)》

《洪水影响评价类项目报告编制大纲(试行)》

洪水影响评价类项目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福建省水利厅2019年4月编制说明根据《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6〕22号)和《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推进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贯彻意见》要求,为规范设计成果,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特编制本大纲。

一、洪水影响评价类情形洪水影响评价类包括以下四种情形: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河道(海堤)管理范围内涉河工程防洪评价,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项目对水文站水文监测的影响评价。

有上述一种及以上情形的,须编制洪水影响评价类报告。

二、报告名称及装订要求1.报告名称及格式(1)报告名称报告封面列出报审项目审批情形,并在相应类型中打勾,报告名称为“XXXX工程(XXXX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类报告”。

(2)报告格式报告格式详见附录。

2.报告装订报告各种情形统一装订成册,按前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河道(海堤)管理范围内涉河工程防洪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项目对水文站水文监测的影响评价报告的顺序进行编排,如无某情形章节,则跳过该章,后面的章节号顺接前章号进行编排。

三、报告编写有关说明(一)各情形采用的编制导则“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依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试行)》(SL/Z719-2015)进行编制;“河道(海堤)管理范围内涉河工程防洪评价报告”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办建管[2004]109 号)进行编制;“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依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520-2014)进行编制;“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项目对水文站水文监测的影响评价报告”依据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建设工程对水文测验影响分析评价报告示范文本大纲》进行编制。

(二)报告目录按前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河道(海堤)管理范围内涉河工程防洪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项目对水文站水文监测的影响评价报告、总结论与建议进行编写,章节号分别为1、2、3、4、5、6,如无某情形章节,则跳过该章,后面章节序号接前章节号,以此类推。

某箱涵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某箱涵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某箱涵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目录1 概述 (1)1.1 建设项目背景 (1)1.1.1 建设项目名称 (1)1.1.2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1)1.1.3 委托单位、编制单位 (2)1.2 评价依据 (3)1.2.1相关法律、法规 (3)1.2.2 技术标准及规范 (3)1.2.3 主要设计依据文件 (4)1.3 评价范围 (4)1.4 技术路线与评价内容 (4)1.4.1 技术路线 (4)1.4.2 评价内容 (5)1.5 结论及建议 (5)1.5.1结论 (5)1.5.2 建议 (6)2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7)2.1 建设项目概况 (7)2.1.1 项目建设名称、地点、性质和建设目的 (7)2.1.2 项目建设规模、等级与防洪标准 (8)2.1.3 项目建设设计方案 (8)2.1.4 项目占用河道情况 (9)2.2 工程地质 (9)2.2.1 地形地貌及物理地质现象 (9)2.2.2 工程地质条件 (9)2.2.3地质构造与地震 (10)3.1 自然地理与水文气象 (11)3.2 水利工程与其他相关设施 (12)3.3 相关规划与实施安排 (12)4.1 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分析计算 (13)4.1.1 水文计算 (13)4.1.2 雍水分析计算 (16)4.1.3 项目建设对河段河势的影响分析 (23)4.2 洪水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分析计算 (23)4.2.1 淹没影响 (23)4.2.2 冲刷与淤积影响 (24)5 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评价 (25)5.1 法规规划适应性评价 (25)5.2 河道行洪影响评价 (25)5.3 河势稳定影响评价 (25)5.4 防洪工程影响评价 (25)5.5 其他设施影响评价 (26)5.6 防汛抢险与水上救生影响评价 (26)5.7 综合评价结论 (26)6 洪水对建设项目的影响评价 (27)6.1 建设项目防御洪水标准与措施评价 (27)6.2 淹没影响评价 (27)6.3 冲刷与淤积影响评价 (28)6.4 综合评价结论 (28)7 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 (29)7.1 消除或减轻建设项目对洪水影响的工程措施 (29)7.2消除或减轻洪水对建设项目影响的工程措施 (29)7.3 非工程措施 (29)8 结论与建议 (31)8.1 结论 (31)8.2 建议 (31)1 概述1.1 建设项目背景1.1.1 建设项目名称建设项目名称:******站箱涵项目申报(建设)单位:****天然气有限公司1.1.2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县位于**省西南边陲,东与**县接壤,南与**县和**省**县相交,西与**省**县毗邻,北与**交界。

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

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2004.9.6水利部办公厅文件办建管[2004]109号关于印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根据原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部组织制订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部建设与管理司。

附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办公厅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1 总则1.1 依据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下简称建设项目),应进行防洪评价,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为适应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工作的需要,规范编制方法,保证编制质量,特制订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全国河道管理范围内大、中型及对防洪有较大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

1.3 防洪评价报告应在建设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进行编制。

1.4评价报告内容应能满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查内容的要求,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概述2 基本情况3 河道演变4 防洪评价计算5 防洪综合评价6 防治与补救措施1.5 防洪评价报告中的各项基础资料应使用最新数据,并具有可靠性、合理性和一致性,水文资料要经相关水文部门认可。

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缺乏基础资料时,建设单位应根据防洪评价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水文等部门进行基础资料的测量和收集。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在黄委本级负责审查的北金堤滞洪区(含金堤河干流北耿庄以下河段)、东平湖滞洪区(含大清河戴村坝以下河段)以及洪泛区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网址:。

3.水利部《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第四条:由国务院或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决策运用、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商地方人民政府决策运用和对流域防洪有重要作用的蓄滞洪区、洪泛区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跨流域以及本流域内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由流域机构负责审批,并报水利部备案。

4.《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 520–2014);网址:。

5.水利部《关于印发<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6〕22号);网址:。

6.黄委《关于印发<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黄规计〔2016〕297号,2017年9月11日以黄办〔2017〕285号修订)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一条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适用范围。

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1

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1

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2004.9.6水利部办公厅文件办建管[2004]109号关于印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根据原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部组织制订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部建设与管理司。

附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办公厅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1 总则1.1 依据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下简称建设项目),应进行防洪评价,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为适应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工作的需要,规范编制方法,保证编制质量,特制订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全国河道管理范围内大、中型及对防洪有较大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

1.3 防洪评价报告应在建设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进行编制。

1.4评价报告内容应能满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查内容的要求,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概述2 基本情况3 河道演变4 防洪评价计算5 防洪综合评价6 防治与补救措施1.5 防洪评价报告中的各项基础资料应使用最新数据,并具有可靠性、合理性和一致性,水文资料要经相关水文部门认可。

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缺乏基础资料时,建设单位应根据防洪评价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水文等部门进行基础资料的测量和收集。

水利委员会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管理办法

水利委员会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管理办法

水利委员会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利部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淮委)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管理工作,提高审批效率和监管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及《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淮委负责的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包括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等四项水行政许可子项。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者以上的,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行政许可。

(一)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指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隧道、渡槽、码头、道路、景观工程、生态修复工程、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三)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指除防洪工程设施以外的其他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桥梁、码头、铁路、公路、机场、管线、地下公共工程、旅游开发、工矿企业、景观工程、商业区、集中生活区等。

(四)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指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各20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10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影响水文监测的水工程,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取水、排污等其他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第四条淮委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的权限依据为:(一)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淮委审批权限按照水利部《关于明确由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09〕144号)确定。

防洪评价报告

防洪评价报告

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水利部办公厅文件办建管[2004]109号关于印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根据原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部组织制订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部建设与管理司。

附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办公厅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1 总则1.1依据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下简称建设项目),应进行防洪评价,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为适应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工作的需要,规范编制方法,保证编制质量,特制订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全国河道管理范围内大、中型及对防洪有较大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

1.3防洪评价报告应在建设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进行编制。

1.4评价报告内容应能满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查内容的要求,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4.1概述1.4.2基本情况1.4.3河道演变1.4.4防洪评价计算1.4.5防洪综合评价1.4.6防治与补救措施1.5防洪评价报告中的各项基础资料应使用最新数据,并具有可靠性、合理性和一致性,水文资料要经相关水文部门认可。

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缺乏基础资料时,建设单位应根据防洪评价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水文等部门进行基础资料的测量和收集。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

SL ICS xx.xxxPxx备案号:xxxxx—201x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XXX—201X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Guidelines for Flood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征求意见稿)201X-XX-XX发布 201X-XX-XX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目次前言 (1)1总则 (2)2概述 (2)2.1 建设项目背景 (2)2.2 评价依据 (2)2.3 评价范围 (3)2.4 技术路线及评价内容 (3)2.5 结论及建议 (3)3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3)3.1 建设项目概况 (3)3.2 工程地质 (3)3.3 建设项目施工方案 (3)4区域防洪基本情况 (4)4.1 自然地理与水文气象 (4)4.2 水利工程及其他相关设施 (4)4.3 水利规划及实施安排 (4)4.4 洪水调度与蓄滞洪区运用 (4)5洪水影响评价计算与分析 (5)5.1 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 (5)5.2 洪水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5)6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评价 (5)6.1 有关规划的影响评价 (5)6.2 河道行洪的影响评价 (6)6.3 河势稳定的影响评价 (6)6.4 蓄滞洪区运用的影响评价 (6)6.5 防洪工程的影响评价 (6)6.6 其他水利设施的影响评价 (7)6.7 防汛抢险和水上救生的影响评价 (7)6.8 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综合评价结论 (7)7洪水对建设项目的影响评价 (7)7.1 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标准与措施分析 (7)7.2 淹没影响评价 (8)7.3 冲刷与淤积影响评价 (8)7.4 洪水对建设项目施工的影响评价 (8)7.5 其他类型洪水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分析 (8)7.6 洪水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综合评价结论 (8)8减轻或消除洪水影响的措施 (8)8.1 措施总体要求 (8)8.2 工程措施 (8)8.3非工程措施 (9)8.4工程量与投资估算 (9)8.5效果评估 (9)9结论与建议 (9)9.1结论 (9)9.2建议 (9)10附图附表 (10)10.1附图 (10)10.2附表 (10)附录A计算与分析方法 (11)附录B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参考目录 (14)前言为规范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技术规定》(SL 1-2010)要求,制定本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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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影响影响评价报告
审批的依据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昭市防汛指[2008]5号《昭通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加强防洪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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