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影响影响评价报告法律依据
《洪水影响评价类项目报告编制大纲(试行)》
洪水影响评价类项目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福建省水利厅2019年4月编制说明根据《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6〕22号)和《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推进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贯彻意见》要求,为规范设计成果,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特编制本大纲。
一、洪水影响评价类情形洪水影响评价类包括以下四种情形: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河道(海堤)管理范围内涉河工程防洪评价,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项目对水文站水文监测的影响评价。
有上述一种及以上情形的,须编制洪水影响评价类报告。
二、报告名称及装订要求1.报告名称及格式(1)报告名称报告封面列出报审项目审批情形,并在相应类型中打勾,报告名称为“XXXX工程(XXXX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类报告”。
(2)报告格式报告格式详见附录。
2.报告装订报告各种情形统一装订成册,按前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河道(海堤)管理范围内涉河工程防洪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项目对水文站水文监测的影响评价报告的顺序进行编排,如无某情形章节,则跳过该章,后面的章节号顺接前章号进行编排。
三、报告编写有关说明(一)各情形采用的编制导则“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依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试行)》(SL/Z719-2015)进行编制;“河道(海堤)管理范围内涉河工程防洪评价报告”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办建管[2004]109 号)进行编制;“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依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520-2014)进行编制;“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项目对水文站水文监测的影响评价报告”依据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建设工程对水文测验影响分析评价报告示范文本大纲》进行编制。
(二)报告目录按前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河道(海堤)管理范围内涉河工程防洪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项目对水文站水文监测的影响评价报告、总结论与建议进行编写,章节号分别为1、2、3、4、5、6,如无某情形章节,则跳过该章,后面章节序号接前章节号,以此类推。
某箱涵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某箱涵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目录1 概述 (1)1.1 建设项目背景 (1)1.1.1 建设项目名称 (1)1.1.2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1)1.1.3 委托单位、编制单位 (2)1.2 评价依据 (3)1.2.1相关法律、法规 (3)1.2.2 技术标准及规范 (3)1.2.3 主要设计依据文件 (4)1.3 评价范围 (4)1.4 技术路线与评价内容 (4)1.4.1 技术路线 (4)1.4.2 评价内容 (5)1.5 结论及建议 (5)1.5.1结论 (5)1.5.2 建议 (6)2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7)2.1 建设项目概况 (7)2.1.1 项目建设名称、地点、性质和建设目的 (7)2.1.2 项目建设规模、等级与防洪标准 (8)2.1.3 项目建设设计方案 (8)2.1.4 项目占用河道情况 (9)2.2 工程地质 (9)2.2.1 地形地貌及物理地质现象 (9)2.2.2 工程地质条件 (9)2.2.3地质构造与地震 (10)3.1 自然地理与水文气象 (11)3.2 水利工程与其他相关设施 (12)3.3 相关规划与实施安排 (12)4.1 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分析计算 (13)4.1.1 水文计算 (13)4.1.2 雍水分析计算 (16)4.1.3 项目建设对河段河势的影响分析 (23)4.2 洪水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分析计算 (23)4.2.1 淹没影响 (23)4.2.2 冲刷与淤积影响 (24)5 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评价 (25)5.1 法规规划适应性评价 (25)5.2 河道行洪影响评价 (25)5.3 河势稳定影响评价 (25)5.4 防洪工程影响评价 (25)5.5 其他设施影响评价 (26)5.6 防汛抢险与水上救生影响评价 (26)5.7 综合评价结论 (26)6 洪水对建设项目的影响评价 (27)6.1 建设项目防御洪水标准与措施评价 (27)6.2 淹没影响评价 (27)6.3 冲刷与淤积影响评价 (28)6.4 综合评价结论 (28)7 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 (29)7.1 消除或减轻建设项目对洪水影响的工程措施 (29)7.2消除或减轻洪水对建设项目影响的工程措施 (29)7.3 非工程措施 (29)8 结论与建议 (31)8.1 结论 (31)8.2 建议 (31)1 概述1.1 建设项目背景1.1.1 建设项目名称建设项目名称:******站箱涵项目申报(建设)单位:****天然气有限公司1.1.2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县位于**省西南边陲,东与**县接壤,南与**县和**省**县相交,西与**省**县毗邻,北与**交界。
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2004.9.6水利部办公厅文件办建管[2004]109号关于印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根据原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部组织制订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部建设与管理司。
附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办公厅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1 总则1.1 依据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下简称建设项目),应进行防洪评价,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为适应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工作的需要,规范编制方法,保证编制质量,特制订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全国河道管理范围内大、中型及对防洪有较大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
1.3 防洪评价报告应在建设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进行编制。
1.4评价报告内容应能满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查内容的要求,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概述2 基本情况3 河道演变4 防洪评价计算5 防洪综合评价6 防治与补救措施1.5 防洪评价报告中的各项基础资料应使用最新数据,并具有可靠性、合理性和一致性,水文资料要经相关水文部门认可。
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缺乏基础资料时,建设单位应根据防洪评价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水文等部门进行基础资料的测量和收集。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在黄委本级负责审查的北金堤滞洪区(含金堤河干流北耿庄以下河段)、东平湖滞洪区(含大清河戴村坝以下河段)以及洪泛区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网址:。
3.水利部《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第四条:由国务院或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决策运用、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商地方人民政府决策运用和对流域防洪有重要作用的蓄滞洪区、洪泛区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跨流域以及本流域内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由流域机构负责审批,并报水利部备案。
4.《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 520–2014);网址:。
5.水利部《关于印发<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6〕22号);网址:。
6.黄委《关于印发<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黄规计〔2016〕297号,2017年9月11日以黄办〔2017〕285号修订)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一条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适用范围。
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1
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2004.9.6水利部办公厅文件办建管[2004]109号关于印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根据原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部组织制订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部建设与管理司。
附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办公厅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1 总则1.1 依据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下简称建设项目),应进行防洪评价,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为适应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工作的需要,规范编制方法,保证编制质量,特制订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全国河道管理范围内大、中型及对防洪有较大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
1.3 防洪评价报告应在建设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进行编制。
1.4评价报告内容应能满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查内容的要求,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概述2 基本情况3 河道演变4 防洪评价计算5 防洪综合评价6 防治与补救措施1.5 防洪评价报告中的各项基础资料应使用最新数据,并具有可靠性、合理性和一致性,水文资料要经相关水文部门认可。
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缺乏基础资料时,建设单位应根据防洪评价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水文等部门进行基础资料的测量和收集。
水利委员会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管理办法
水利委员会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利部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淮委)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管理工作,提高审批效率和监管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及《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淮委负责的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包括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等四项水行政许可子项。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者以上的,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行政许可。
(一)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指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隧道、渡槽、码头、道路、景观工程、生态修复工程、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三)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指除防洪工程设施以外的其他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桥梁、码头、铁路、公路、机场、管线、地下公共工程、旅游开发、工矿企业、景观工程、商业区、集中生活区等。
(四)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指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各20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10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影响水文监测的水工程,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取水、排污等其他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第四条淮委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的权限依据为:(一)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淮委审批权限按照水利部《关于明确由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09〕144号)确定。
防洪评价报告
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水利部办公厅文件办建管[2004]109号关于印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根据原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部组织制订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部建设与管理司。
附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办公厅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1 总则1.1依据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下简称建设项目),应进行防洪评价,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为适应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工作的需要,规范编制方法,保证编制质量,特制订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全国河道管理范围内大、中型及对防洪有较大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
1.3防洪评价报告应在建设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进行编制。
1.4评价报告内容应能满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查内容的要求,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4.1概述1.4.2基本情况1.4.3河道演变1.4.4防洪评价计算1.4.5防洪综合评价1.4.6防治与补救措施1.5防洪评价报告中的各项基础资料应使用最新数据,并具有可靠性、合理性和一致性,水文资料要经相关水文部门认可。
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缺乏基础资料时,建设单位应根据防洪评价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水文等部门进行基础资料的测量和收集。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
SL ICS xx.xxxPxx备案号:xxxxx—201x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XXX—201X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Guidelines for Flood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征求意见稿)201X-XX-XX发布 201X-XX-XX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目次前言 (1)1总则 (2)2概述 (2)2.1 建设项目背景 (2)2.2 评价依据 (2)2.3 评价范围 (3)2.4 技术路线及评价内容 (3)2.5 结论及建议 (3)3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3)3.1 建设项目概况 (3)3.2 工程地质 (3)3.3 建设项目施工方案 (3)4区域防洪基本情况 (4)4.1 自然地理与水文气象 (4)4.2 水利工程及其他相关设施 (4)4.3 水利规划及实施安排 (4)4.4 洪水调度与蓄滞洪区运用 (4)5洪水影响评价计算与分析 (5)5.1 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 (5)5.2 洪水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5)6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评价 (5)6.1 有关规划的影响评价 (5)6.2 河道行洪的影响评价 (6)6.3 河势稳定的影响评价 (6)6.4 蓄滞洪区运用的影响评价 (6)6.5 防洪工程的影响评价 (6)6.6 其他水利设施的影响评价 (7)6.7 防汛抢险和水上救生的影响评价 (7)6.8 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综合评价结论 (7)7洪水对建设项目的影响评价 (7)7.1 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标准与措施分析 (7)7.2 淹没影响评价 (8)7.3 冲刷与淤积影响评价 (8)7.4 洪水对建设项目施工的影响评价 (8)7.5 其他类型洪水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分析 (8)7.6 洪水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综合评价结论 (8)8减轻或消除洪水影响的措施 (8)8.1 措施总体要求 (8)8.2 工程措施 (8)8.3非工程措施 (9)8.4工程量与投资估算 (9)8.5效果评估 (9)9结论与建议 (9)9.1结论 (9)9.2建议 (9)10附图附表 (10)10.1附图 (10)10.2附表 (10)附录A计算与分析方法 (11)附录B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参考目录 (14)前言为规范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技术规定》(SL 1-2010)要求,制定本导则。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操作规范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二)性质:行政审批二、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工程项目的,在上报工程项目立项时,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规章】《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条第二款:国务院或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决策运用的蓄滞洪区、洪泛区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跨流域的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由水利部负责审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实施主体为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级管理的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批复。
实施主体:来宾市兴宾区水利局四、行政审批条件1.符合相关区域防洪规划、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河流治理规划等规划要求;2. 符合洪水调度安排,满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相关防洪应急预案等要求;3.符合建设项目防洪安全等级等与防洪有关的技术标准等要求;4.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刷淤积、行洪排涝等无不利影响,或者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5.对防洪排涝工程体系的整体布局、防洪工程的安全、蓄滞洪区的运用以及防汛抢险等无不利影响,或者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6.建设项目应对洪水的淹没、冲刷等影响以及长期维修养护的措施能够满足自身防洪安全要求;7.洪水影响评价技术路线、评价方法正确,消除或者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合理可行;8.满足当地具体条件的防洪减灾其他规定和要求。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操作规范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工程项目的,在上报工程项目立项时,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3.《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条第二款:国务院或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决策运用的蓄滞洪区、洪泛区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跨流域的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由水利部负责审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实施主体为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级管理的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批复四、行政审批条件1.符合相关区域防洪规划、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河流治理规划等规划要求;2. 符合洪水调度安排,满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相关防洪应急预案等要求;3.符合建设项目防洪安全等级等与防洪有关的技术标准等要求;4.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刷淤积、行洪排涝等无不利影响,或者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5.对防洪排涝工程体系的整体布局、防洪工程的安全、蓄滞洪区的运用以及防汛抢险等无不利影响,或者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6.建设项目应对洪水的淹没、冲刷等影响以及长期维修养护的措施能够满足自身防洪安全要求;7。
洪水影响评价技术路线、评价方法正确,消除或者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合理可行;8。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
2 基本情况
3 河道演变
4 防洪评价计算
5 防洪综合评价
6 防治与补救措施
1.5 防洪评价报告中的各项基础资料应使用最新数据,并具有可靠性、合理性和一致性,水文资料要经相关水文部门认可。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缺乏基础资料时,建设单位应根据防洪评价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水文等部门进行基础资料的测量和收集。
1.6 在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时,应根据流域或所在地区的河道特点和具体情况,采用合适的评价手段和技术路线。对防洪可能有较大影响、所在河段有重要防洪任务或重要防洪工程的建设项目,应进行专题研究(数学模型计算、物理模型试验或其它试验等)。
1.7 在防洪评价工作中除执行本导则外涉及其它专业时,还应符合相应规范要求。
4 涉河建筑物的施工方案,主要包括施工布置、施工交通组织、主要施工方法、施工临时建筑物设计、施工工期安排、施工期度汛方案和防凌措施等,对于涉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和弃土的工程,还应包括施工取土和弃土方案。
3.2 河道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河道基本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 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自然地理、河流水系、水文气象、社会经济和工程状况。
1 对主要汊道分流比的影响值,若为动床数学模型或动床物理模型,还应统计各汊道分沙比的变化;
2 工程影响范围内代表性断面流速分布的变化情况;
3 主流线、深槽、洲滩、岸滩断面等的变化情况;
4 工程影响范围内防洪工程及其它设施附近流速、流向的变化;
5 代表性垂线流速、流向的变化;
5.6 排涝影响分析计算
5. 1. 3对河道的冲淤变化可能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应进行冲刷与淤积分析计算。一般情况下可采用规范推荐的经验公式结合实测资料,进行冲刷和淤积分析计算;所在河段有重要防洪任务或重要防洪工程的,还应开展动床数学模型计算或动床物理模型试验研究。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办事指南
BSZNBSZN-006000-2014《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办事指南绥江县水务局2014年10月30日发布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代码:69-6二、受理范围绥江县辖区内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等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
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办法。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依照国家规定的大体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历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在蓄滞洪区内建造衡宇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市级行政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昭政发〔2009〕56号)下放目录第52项。
四、实施机关绥江县水务局五、审批条件一、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二、建设单位应制定建设项目的防洪避洪方案,符合有关计划和洪泛区、蓄滞洪区、行蓄洪区标准和有关技术及管理要求,不得妨碍行洪和蓄滞洪。
六、审批数量没有数量限制七、受理地址受理地址:绥江县水务局受理地址:绥江县县府街9号八、申请材料一、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申请书;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4、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图纸;五、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者水事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议书。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1997.06.2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草案)》的说明——1997年6月27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水利部部长钮茂生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草案)》作如下说明:我国是一个多暴雨洪水的国家,历史上洪水为患十分严重。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防洪工作,对江河进行了大规模的治理,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等行政法规和文件,对规范和促进防洪工作起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人口的不断增长、城市规模的日益扩大,防洪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一)防洪规划没有很好落实,突出表现为不重视编制防洪规划,对防洪缺乏统一考虑;不严格执行防洪规划,侵占防洪规划中确定的防洪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影响防洪综合效益的发挥。
(二)对随意占用河道的行为,缺乏强有力的管理手段,河道防护和防洪工程设施保护亟待加强。
一些跨河、穿河、临河工程设施的建设占用河道不按规定审批,忽视防洪需要,一些地方甚至在河道内修建工厂和住宅,在河堤上建房屋,严重影响行洪;河道、湖泊淤积严重,泄洪、蓄洪能力锐减,致使汛期行洪不畅,加重了汛情。
(三)防洪工程的防洪标准偏低,抵御洪灾能力较差。
不少防洪工程老化失修,无力更新改造,防洪能力降低,紧急情况下难以启用,问题相当严重。
据1995年底统计,全国受洪水威胁的611个城市中,有422个城市防洪工程的防洪能力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蓄滞洪区的安全与建设缺乏有效管理。
蓄滞洪区内的人口控制、安全工程的建设、蓄滞洪后的补偿、救济制度缺乏法律约束,一些单位在蓄滞洪区内随意进行建设,甚至将工厂、居民点建在行洪道内,加重了蓄滞洪区启用的代价。
电站防洪影响评价.
***水电勘测设计院***县宝仓水电站工程防洪评价报告目录1 概述 (1)1.1项目背景 (1)1.2评价依据 (2)1.2.1 法律依据 (2)1.2.2 标准规范 (2)1.2.3 基础资料 (3)1.3技术路线及工作内容 (3)2 基本情况 (5)2.1建设项目概况 (5)2.1.1工程设计方案 (5)2.1.2工程施工方案 (6)2.2河道基本情况 (8)2.2.1 河道概况 (8)2.2.2 气象水文特征 (9)2.2.3 地形、地貌、地质情况 (10)2.3河段防洪标准 (14)2.4现有水利工程及其它设施情况 (15)2.5水利规划及实施安排 (16)3 河道演变 (18)3.1河道历史演变 (18)3.2河道近期演变分析 (19)3.3河道演变趋势分析 (21)4 防洪评价计算 (23)1水电勘测设计院宝仓水电站工程防洪评价报告4.1设计洪水 (23)4.1.1 流域概况 (23)4.1.2 水文站及基本资料 (24)4.1.3 工程设计洪水标准 (25)4.1.4 设计洪水 (26)4.1.5 施工分期设计洪水 (28)4.2壅水分析计算 (29)4.2.1低坝壅水分析 (29)4.2.2 厂区壅水分析 (35)4.2.3 进水闸、冲砂闸及防护工程高程复核 (36)4.3冲刷与淤积分析计算 (37)4.3.1 冲刷分析计算 (37)4.3.2 河道泥沙量估算 (38)4.3.3 淤积分析 (38)4.4河势影响分析 (39)5 防洪综合评价 (40)5.1与现有水利规划的关系及影响分析 (40)5.2与现有防洪标准、有关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的适应性分析 .. 40 5.3对行洪安全影响评价 (41)5.3.1 电站枢纽河段行洪安全评价 (41)5.3.2电站厂区行洪安全评价 (41)5.4对河势稳定的影响分析 (42)5.5对现有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及其它水利工程及设施影响分析 (43)5.5.1对工程建设区河段的影响 (43)2***水电勘测设计院***县宝仓水电站工程防洪评价报告5.5.2对工程区涉河桥梁的影响 (43)5.5.3对回水区堤防的影响 (43)5.6对防汛抢险影响评价 (44)5.7建设项目防洪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得当 (44)5.8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评价 (45)5.9下游电站对本电站防洪影响评价 (45)5.10施工期防洪评价 (45)6 工程影响防治措施与工程量估算 (47)7 结论和建议 (48)7.1结论 (48)7.1.1***系峡谷型山区型河流,河势稳定,不会因修建******段***水电站工程导致河床演变 (48)7.1.2 ***水电站的修建符合***流域总体规划,对上、下游其它用水现象无不利影响 (48)7.1.3 ***水电站的修建,不影响河道正常泄洪,不影响防洪安全 (49)7.1.4电站拦河坝、厂房设防标准符合规范要求 (49)7.2建议 (50)3***水电勘测设计院***县宝仓水电站工程防洪评价报告1 概述1.1 项目背景***县位于陕西省东南部、秦岭东段南麓,处于北纬33°21′32″至33°57′4″、东经110°7′49″至110°49′33″之间。
防洪评价
一、防洪评价概念与法规依据
1、防洪评价概念的提出
1.1 背景
1991年长江、淮河地区发生了大洪水,淮河洪水仅次于1954年。这次洪水 充分暴露了我国江河防洪标准低、管理混乱等一系列问题,特别是河道管理范 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混乱,有的严重阻水,影响河道行洪;有的影响河势;有的 影响堤防工程安全;有的影响防汛抢险及正常的水利管理工作。针对这种情况, 1992年水利部、国家计委联合印发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 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以下简称《有关规定》)。
2004年8月5日,水利部印发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 制导则(试行)》。2014年6月水利部发布了《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 (SL520-2014)。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适用于涉河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 报告编制导则主要适用于蓄滞洪区。
汇报提纲
▪ 一、防洪评价概念与法规依据 ▪ 二、防洪评价主要内容及要求 ▪ 三、防洪影响分析与防洪评价计算方法
全保护区?)。
一、防洪评价概念与法规依据
2、河道管理范围
《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条规定: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 耕地)以及堤身、禁脚地、工程留用地和安全保护区。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 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水位或者设计洪水水位确定。 第十八条规定:禁脚地:确保堤迎水面五十至一百米,背水面三十至五十 米;干堤及重要支堤迎水面三十至五十米,背水面二十至三十米(从堤防两侧 斜面与平地的交叉点算起)。 工程留用地:确保堤、干堤及重要支堤迎水面和背水面均为二百米(从禁 脚地外沿算起); 安全保护区:确保堤、干堤及重要支堤迎水面和背水面均为三百米(从工 程留用地外沿算起)。
二、防洪评价主要内容及要求
洪水影响影响评价报告法律依据
洪水影响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的依据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洪水影响影响评价报告法律依据
洪水影响影响评价报告法律依据洪水是自然灾害中最为严重的一种,经常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带来巨大的影响。
洪水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同时也对环境、社会和经济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在评估洪水影响的时候,法律依据十分重要,本文将介绍关于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法律依据的相关知识。
一、环境影响评价法律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规划行为发生前或得到认可前,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规的要求,对该规划行为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各种影响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一种制度性安排。
环境影响评价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该法律要求,在制定涉及环境的行政决策,以及建设、改建、扩建污染源等项目时,必须事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价结果是该行为或项目是否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权威判断,所有涉及环境的行政决策,都应该是以环境影响评价为依据。
在评估洪水影响的时候,也应该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的相关规定。
二、国家风险评估法规依据风险评估与环境影响评价类似,也是一种评估方法,主要是评估洪水灾害对人类、环境和财产的潜在危害。
国家风险评估法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灾害防治法》等。
这些法律文件都规定了对于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事物,必须在生产或建设阶段进行风险评估,以便提前发现和预防危险事故的发生。
对于洪水灾害的风险评估,准确地测定洪水可能给人类、环境和财产带来的潜在危害,是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全面提升灾害防范水平的重要依据。
三、城市规划法律依据在城市规划方面,有很多法律规定了对于城市发展、城市规划所需要遵循的一些规定和标准。
城市规划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
这些法律文件都规定了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城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城市环境及水资源被洪水侵袭的可能性,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特别是在规划城市风景区、文化历史名城或其他特定用途地区时,必须考虑地质、水文等信息,避免潜在危险,保证城市生态、文化、景观未受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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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影响影响评价报告
审批的依据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昭市防汛指[2008]5号《昭通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加强防洪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