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相互错误是指当事人双方都错误地领会了对方的意图。从中立的第三方的角 度对各方言行作一般的合理的解释。交易的惯例、习惯都可以作为解释的根 据。
• 单方错误是指一方意思表示错误,但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错误的存在。 如果B知道A想买的是真迹,就属于单方错误。
第七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三、电子错误
(一)电子错误的含义 (二)电子错误的构成要件 (三)电子错误的法律调整规则
第七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一)电子错误的含义

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第214条(a)款规定

电子错误指如(商家)没有提供检测并纠正或避免错误
的合理方法,消费者在使用一个信息处理系统时产生的电
第七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中要约的撤销
1、邮件方式发出要约 2、即时通讯工具进行要约 3、电子自动交易系统
第七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二、电子合同的承诺
(一)一般原理 (二)承诺的撤回
第七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承诺(Acceptance)
• 1、概念 • 2、承诺期限 • 3、承诺的生效时间 • 4、承诺的撤回 • 5、迟延承诺 • 6、迟到承诺 • 7、承诺的内容
第七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 (一)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
• 《示范法》数据电文发送与接收的时间 • 《电子签名法》数据电文的到达
• (二)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
• 《示范法》数据电文发送与接收的地点 • 《电子签名法》数据电文发送与接收的地点
第七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示范法》数据电文发送与接收的时间
• 第15条第1款: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一项数据电文的发 出时间以它进入发端人或代表发端人发送数据电文的人控制范围之外 的某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准。
第七章电子合同法律制 度
2020/12/6
第七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关键术语 –电子合同 电子“代理人” –确认收讫 点击合同 电子错误
第七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电子合同的概述
一、电子合同的概念 二、电子合同的特征 三、电子合同的分类 四、电子合同的法律承认
第七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一、电子合同的概念
第七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四、确认收讫规则
确认收讫是指在接收人收到发送的信息时, 由其本人或指定的代理人或通过自动交易系统向 发送人发出表明其已收到的通知。
•要约和承诺到达主义情况下, 接收人法律风险较小——减少
发送人风险。
第七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示范法》对确认收讫的应用规定了五项主要规则: – (1) 确认收讫可以用任何方式或行为进行;
《示范法》数据电文发送与接收的地点
• 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即为承诺生效的地点。

• 《示范法》:“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 文应以发端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为其发出地点,而以收件 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为其收到地点。
• (a) 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应以对 基础交易具有最密切关系的营业地为准,若并不存在任何 基础交易,则以其主要的营业地为准;
– 信息产品合同 – 非信息产品合同
2 电子合同订立的方式不同
– 点击合同 – 以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订立的合同 – 以电子邮件方式订立的合同
第七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往往采取“在线支付―在线下载”的模式 信息产品许可合同
包括通常所说的在线订阅合同和在线下载合同。
货物买卖合同
通过企业网上直销点、网上超市或者网上商城签订的, “在线支付-离线交货”或“离线交货-货到付款”
都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卖合同 不同于在线服务合同。
第七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电子合同 缔结方式
EDI的方式订立 电子邮件的方式订立 经营性网站或电子市场订立
点击方式 在线拍卖方式 在线谈判方式
第七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EDI交易流程(EDI合同通常适用于B to B模式)
•MR P系 统
制造商
•EDI 集成 服务
• (b) 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 地为准。”
第七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电子签名法》数据电文发送与接收的 地点
• 《电子签名法》第12条:“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 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 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 地点。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 定的,从其约定。”
以及承担义务的财产基础,所以并不是具有法律人格的主体,而是一
种能够执行人的意思的、智能化的交易工具。其行为是当事人的行为。
电子代理人所发出的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归属于其设立人。
第七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 3、电子“代理人”缔约能力之分析

不具有法律人格,不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然而,从电子“代理人”日益被广泛应用的势态来看,却又不

•互联 网
•供应商 •供A应商 •供B应商
C
供应商
Ø 制造商在MRP系统中的商品库存信息属于要约邀请。 Ø 供应商通过自动程序向对方EDI集成服务器发出的请求,如果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则
构成要约;如果只是一般的询价内容,则仍然属于要约邀请。 Ø 至于供应商接收到应答消息后,EDI集成服务器传递给MRP的数据,在法律上来讲
子讯息中的错误
•指交易的商家提供的交易平台,而不是 指电脑终端用户自己的信息处理系统。
第七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 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错误的分类
• 共同错误是指缔约双方犯了同样的错误,虽然双方都知道并同意对方的意图, 但双方都在某些根本的、基础性的事实上犯了错误。共同错误通常导致合同 内容被掏空,合同应当因此无效。
• 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以数据电文的 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的协议
第七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二、电子合同的特征
–1 电子合同的形式具有特殊性 –2 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具有特殊性 –3 电子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具有特殊性
第七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三、电子合同的分类
1 电子合同的标的不同
一、电子合同的当事人 二、电子自动交易 三、电子错误 四、点击合同
第七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一、电子合同的当事人
(一)当事人身份的确认 (二)当事人订约能力的认定
• 1 自然人订约能力的认定 • 2 企业或非企业组织订约能力的认定
第七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二、电子自动交易
(一)电子自动交易概述 (二)电子“代理人”的含义、实质及法律性质
第七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 2、电子“代理人”的实质

从构成上看,它是具有自动化功能的软件、硬件,或其结合; 从其商业用途看,可用于搜索某一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完成在线买卖, 或对交易发出授权。

电子“代理人”的思维能力是预设的、有限的,不能象人一样,
具有综合判断行为后果的能力,并且它本身也没有自身独立的利益,
只是一个确认收讫。
第七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Biblioteka Baidu
四、电子合同的法律承认
(一)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 (二)电子合同的法律承认
• 1 扩大解释法 • 2 另立类型——“功能等同”法 P58-63
第七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成立
一、电子合同的要约 二、电子合同的承诺 三、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四、确认收讫规则
• 电子商务活动中,数据电文的传输可能遇到网络故 障、服务器故障、信箱拥挤、停电断电、信息系统 感染病毒等情况,撤回以数据电文形式发出的要约 和承诺的情形是可能存在的。
第七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三、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 (一)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 • (二)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七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第七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电子签名法》数据电文的到达
(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 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 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 •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第七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一、电子合同的要约
• (一)一般原理 •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
1 网络广告 2 在线交易中的商品展示 • (三)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第七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要约(Offer)
• 1、 概念及要件 • 2、要约与要约邀请之区分 • 3、要约的生效时间 • 4、要约的撤回 • 5、要约的撤销 • 6、要约的失效
1、合同成立的时间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 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 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 立。
第七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2、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 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 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 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为由而否认。

信息归属判断的方法:
第一,使用电子签名——根据签名证书人来判断
第二,未使用电子签名——根据用户名和密码等方 式加以判断
第七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二)电子“代理人”的含义、实质及 法律性质
• 1、电子“代理人”(ELECTRONIC AGENT),是指
“不需要人的审查或操作,而能用于独立地发出、回 应电子记录,以及部分或全部的履行合同的计算机程 序、电子的、或其他自动化手段。”
第七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一)电子自动交易概述
概念:当事人通过事先设置的程序,该程序能根据需 求状况自动地发出和接收信息并做出判断以订立合同。

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由当事人双方各自拥有自己的交易系统,通过
该系统进行交易。

另一种是由一方设置自动竞价系统或商业数据自动处
理系统。如在网络证券买卖系统、在线拍卖系统。
第七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 主要问题有二:

第一,自动信息系统的结果有谁来承担;

第二,自动信息系统处理错误如何处理。
第七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自动交易结果的承担

基本原则:电子自动交易中所发出的数据电文应归
属于该自动交易程序的设立人(即实际控制和使用的
人),信息的发出人不得以所发送的信息未经自己审查

将电子“代理人”用作“居间人”,同时代理买卖双方当事人
进行交易的情况,譬如证券交易所、在线拍卖公司使用的自动交易 撮合系统。

其中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电子“代理人”能否同时代理买卖
双方进行交易,其理论根据如何;其二,在自动撮合交易过程中,
买卖双方是如何进行要约、承诺的。换言之,要约承诺这两个交易
的必经阶段,是否存在于其中。
– (2) 发送人要求以确认收讫为条件的,在收到确认之 前,视信息为未发送;
– (3) 发送人未要求以确认收讫为条件,并在合理期限 内未收到确认的,可通知接收人并指定期限,在上述 期限内仍未收到的,视信息为未发送;
– (4) 发送人收到确认的,表明信息已由收件人收到, 但不表明收到的内容与发出的内容一致;
第15条第2款: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的收到时 间按下述办法确定: (a)如收件人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
(1)以数据电文进入该指定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或 (2)如数据电文发给了收件人的一个信息系统但不是指定的信 息系统,则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
(b) 如收件人并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统,则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 的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
能不承认其辅助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的能力。 国外有些法学家提
出,可将电子“代理人”的自动应答功能,等同于自动售卖机。

一般而言,电子“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直接信
息交流订立的合同一样,也具有合同当事人的合意。
第七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 4、由电子“代理人”的运用而产生的民商法 理论上的思考(自学)
– (5) 确认收讫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或各国自己决定。
第七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 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 •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 •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
第七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第三节 电子合同的生效
第七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1、概念
•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 承诺的条件:
• 1、应当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 2、以适当的方式作出承诺:

一般:通知

例外:行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
• 3、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第七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 要约和承诺的撤回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