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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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安委〔20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为推进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规范创建过程中的评价与管理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规定要求,国务院安委会研究制定了《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

经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委会2019年11月8日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规范创建过程中的评价与管理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地区要积极参与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坚持城市主动申请、逐级复核评议、部门共同参与、命名动态管理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树立一批基础条件好、保障能力强的安全发展城市代表,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高城市安全保障水平。

第三条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工作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部署,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办)组织实施。

第四条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每年评价命名一次,经城市自评、省级复核、国家评议后,由国务院安委会统一命名授牌。

获得命名的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三年后复评,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命名,未通过复评的由国务院安委会撤销命名并摘牌。

第五条国务院安委办负责制定《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务院安委会命名授牌的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七条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的范围为副省级城市、地级行政区以及直辖市所辖行政区(县)。

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办法(试行)

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办法(试行)

附件1: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不断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及《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是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并结合国家、建设部及河南省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综合结论。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结果作为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年度总体评价和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及项目负责人、项目监理负责人资质年审、晋级、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及民用建筑工程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安全生产评价。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工作由各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省建设厅委托河南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对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二章评价程序和内容第七条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分为阶段性评价和综合评价。

阶段性评价包括基础施工阶段评价、结构施工阶段评价和装饰施工阶段评价;综合评价为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最终评价。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工作采取自查自评和审查评定的方式进行。

自查自评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阶段性审查评定由监理单位负责;阶段性评价审查备案和综合审查评定由当地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负责。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3.17•【字号】豫建质安〔2020〕93号•【施行日期】2020.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现将《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2020年3月17日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扎实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是指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及本办法规定,能对本地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经省厅认定公布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省厅成立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省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按照自愿申报、总量控制、程序规范、优中选优的原则,每半年组织认定发布一次,每次数量不超过120项。

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工程建设规模及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情况,每年年初确定和分配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推荐名额。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分配名额,择优推荐。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管县(市)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管县(市)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管县(市)经济社
会发展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15
【摘要】豫政办[2017]58号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省直管县(市)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7页(P38-4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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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4年度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目标的通知豫政办[2014]156号 [J], ;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管县(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目标的通知豫政办[2014]185号 [J], ;
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5年度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目标的通知 [J], ;
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8]31号 [J], ;
5.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J],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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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分标准(2019版)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分标准(2019版)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分标准(2019版)1.城市总体规划及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2分)。

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未体现综合防灾、公共安全要求的;未制定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安全生产规划、防震减灾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防洪规划、职业病防治规划、消防规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排水防涝规划等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上述规划没有进行专家论证评审和中期评估的;每发现上述任何一处情况扣0.5分,2分扣完为止。

2.建设项目安全评估论证(2分)。

建设项目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11月2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要求开展安全预评价的,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11月15日国务院令第32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要求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未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要求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未采纳评价(评估)报告建议且无合理说明的,每发现上述一处情况扣0.5分,2分扣完为止。

3.城市各类设施安全管理办法(1分)。

未制修订城市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综合交通枢纽、管线管廊、轨道交通、燃气工程、垃圾填埋场(渣土受纳场)、电梯、游乐设施等城市设施安全管理办法(含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每缺一项扣0.2分,1分扣完为止。

4.市政安全设施(2分)。

(1)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未保持完好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1分扣完为止。

(2)市政供水、供热和燃气老旧管网改造率≤80%的,扣1分。

注:供水、供热老旧管网指一次、二次网中运行年限30年以上或材质落后、管道老化腐蚀脆化严重、存在泄漏、接口渗漏等隐患的老旧管网。

燃气老旧管网指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灰口铸铁管、镀锌钢管(经评估可以继续使用的除外),或公共管网中泄漏或机械接口渗漏、腐蚀脆化严重等问题的老旧管网。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现发布《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马忠臣一九九七年一月五日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将该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到统一布局,统筹安排,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监督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合同工、临时工和季节工等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先进的垃圾无害化处理技术,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管理人员应当对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并佩戴执法标志。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监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监察管理人员的素质。

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扎实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是指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及本办法规定,能对本地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经省厅认定公布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省厅成立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省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按照自愿申报、总量控制、程序规范、优中选优的原则,每半年组织认定发布一次,每次数量不超过120 项。

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工程建设规模及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情况,每年年初确定和分配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推荐名额。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分配名额,择优推荐。

第五条省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认定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且符合以下条件:(一)工程建设程序符合法定程序,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二)工程规模:1. 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2 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总面积在10 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2. 市政工程:工程合同造价在2 亿元以上的道路、桥梁、污水处理工程等;3. 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较好的其他工程。

(三)工程进度应在主体阶段且不低于30%;(四)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已完成阶段)不低于90 分;(五)贯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落实,同时在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扬尘治理、信息化应用等方面措施到位、效果明显、成效显著。

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扎实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是指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及本办法规定,能对本地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经省厅认定公布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省厅成立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省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按照自愿申报、总量控制、程序规范、优中选优的原则,每半年组织认定发布一次,每次数量不超过120项。

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工程建设规模及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情况,每年年初确定和分配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推荐名额。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分配名额,择优推荐。

第五条省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认定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且符合以下条件:(一)工程建设程序符合法定程序,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二)工程规模:1. 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2. 市政工程:工程合同造价在2亿元以上的道路、桥梁、污水处理工程等;3. 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较好的其他工程。

(三)工程进度应在主体阶段且不低于30%;(四)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已完成阶段)不低于90分;(五)贯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落实,同时在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扬尘治理、信息化应用等方面措施到位、效果明显、成效显著。

安全预评价管理办法

安全预评价管理办法

安全预评价管理办法一、概述安全预评价是指在项目或工程建设、重大设备选型或改造、企业重大决策等阶段,对可能引发危险或事故的风险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估和预测,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本文将介绍安全预评价管理办法,旨在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事故风险,保障企业发展。

二、评价范围安全预评价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项目或工程建设:在项目立项之初进行安全预评价,对可能引发的危险和事故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2. 重大设备选型或改造:在选用或改造重大设备之前,对其安全性进行评估,确保设备能够满足安全要求;3. 企业重大决策:对企业重大决策进行安全预评价,预测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三、评价内容安全预评价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危险源辨识:对可能导致事故的危险源进行全面辨识,包括人的行为、设备设施、物质、环境等方面;2. 风险分析:对危险源进行风险分析,评估事故发生的概率和严重程度,确定重大风险点;3. 措施建议:根据风险分析结果,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建议,包括技术措施、管理措施等;4. 效果评估:对实施安全措施后的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并改进安全管理措施。

四、评价流程安全预评价的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确定评价对象:明确评价的对象和范围,包括项目、设备或决策等;2. 危险源辨识:对评价对象可能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辨识,确保全面覆盖;3. 风险分析:分析各危险源的发生概率和严重程度,确定重大风险点;4. 控制措施建议:根据风险分析结果,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建议;5. 效果评估:对实施控制措施后的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措施;6. 预评价报告: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详细记录评价过程和结果;7. 实施措施:根据预评价结果,实施相应的安全措施;8. 监督和检查:建立相应的监督和检查机制,确保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五、责任与要求1. 项目责任人:负责安全预评价的组织和实施,落实安全措施,并对评价结果进行监督和检查;2. 参与人员:参与安全预评价的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进行评价和提出安全措施建议;3. 文件保存:安全预评价的相关文件和记录应进行保存,并按要求进行归档;4. 定期回顾:应定期对安全预评价的措施和效果进行回顾,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创建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工作实施方案

创建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工作实施方案

创建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嘿,兄弟,接到这个任务,我可是信心满满!毕竟有着10年的方案写作经验,这种大场面可是见多了。

咱们这就开始聊聊如何创建一个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吧!咱们得明确一下目标。

这个示范城市,不仅仅是让市民安居乐业,还得让其他城市望尘莫及,成为全国安全发展的标杆。

好,那咱们就从这个目标出发,逐步展开。

一、加强组织领导1.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这个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确保工作有力推进。

2.设立创建工作办公室。

这个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确保创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3.制定创建工作计划。

这个计划要明确时间节点、任务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完善安全法规体系1.制定安全发展规划。

这个规划要结合城市实际情况,明确安全发展的总体目标、重点领域和保障措施。

2.完善安全法规。

这个法规体系要涵盖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公共卫生等多个方面,确保城市安全运行。

三、提升安全基础设施1.加强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这个基础设施建设要包括消防、交通、公共卫生等各个方面,确保城市安全运行。

2.提升安全监测预警能力。

这个监测预警体系要覆盖城市各个领域,确保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四、强化安全宣传教育1.开展全民安全教育活动。

这个活动要涵盖各个年龄段,让市民了解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

2.加强安全文化建设。

这个文化建设要深入人心,让市民将安全作为一种习惯,自觉遵守安全规定。

五、严格安全监管执法1.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这个队伍要具备专业素质,确保监管到位。

2.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这个执法过程要严格依法,确保各类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消除。

六、创新安全管理模式1.推行智慧安全管理。

这个管理模式要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安全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2.开展安全风险评估。

这个评估工作要定期进行,确保及时发现潜在风险,采取措施进行防范。

七、加强区域协作1.建立区域安全协作机制。

省级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0 县级城市版)

省级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0 县级城市版)

附件5:
省级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0 县级城市版)
- 11 -
- 21 -
说明:
一、本细则由一级项、二级项、三级项构成,其中一级项6个、二级项16个、三级项49个。

二、本细则总分包括标准分(100分)和鼓励分(5分),其中:城市安全源头治理(18分)、城市安全风险防控(32分)、城市安全监督管理(11
分)、城市安全保障能力(16分)、城市安全应急救援(14分)、城市安全状况(9分)。

三、本细则评审存在空项的,按以下公式换算实得分:实得分=评审得分÷(100-不参与考评内容分数之和)×100+鼓励分。

最后得分采用四舍五入,
取小数点后一位数。

四、实得分高于90分的城市,视为评价合格。

- 22 -。

《城市安全生产风险评估规范》

《城市安全生产风险评估规范》

《城市安全生产风险评估规范》河南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标准的目的及意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8】1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31号)等文件精神,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和河南省《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开展城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风险评估,建立完善覆盖城市生产、生活、运营各方面,贯穿城市规划、建设、运行、发展等各环节的全方位、全过程的城市安全生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明确城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管控主体,落实管控措施,河南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启动了本标准的制定。

本标准的编制对加强城市安全源头治理、健全城市安全防控机制,构建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提升城市安全监管效能,提高城市运行安全保障信息化水平,推进我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任务来源及编制原则和依据(一)任务来源根据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工作要点任务台账》和《2018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任务台账》的要求,我省试点城市的安全风险评估及其研究工作由河南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我院”)来承担。

根据研究课题总体安排,需要制定河南省地方标准《城市安全生产风险评估规范》。

为此,我院安排专业人员,成立了标准编制组,并做了大量的调研工作。

2018年7月31日,我院向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了制定《城市安全生产风险评估规范》河南省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2018年10月26日,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豫质监标发【2018】335号文件《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2018年第二批河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进行了立项申请批复,项目编号20182210093,起草单位为河南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提出部门为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归口部门为河南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19版)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19版)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19版)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19版)一级项二级项三级项评价内容城市安全源头治理18分1.城市安全规划(5分)(1)城市总体规划及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2分)l制定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l制定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安全生产规划、防震减灾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防洪规划、职业病防治规划、消防规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排水防涝规划等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对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专家论证评审和中期评估。

一级项二级项三级项评价内容城市安全源头治理18分(2)建设项目安全评估论证(2分)l建设项目按规定开展安全预评价(设立安全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城市各类设施安全管理办法(1分)制修定城市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综合交通枢纽、管线管廊、轨道交通、燃气工程、垃圾填埋场(渣土受纳场)、电梯、游乐设施等城市各类设施安全管理办法。

2.城市基础及安全设施建设(9分)(4)市政安全设施(2分)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完好率100%;市政供水、供热和燃气老旧管网改造率>80%。

2.城市基础及安全设施建设(9分)(5)消防站(2分)消防站的布局符合标准要求,在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消防队到达辖区边缘;消防站建设规模符合标准要求;l消防通信设施完好率≥95%;l消防站及特勤站中的消防车、防护装备、抢险救援器材和灭火器材的配备达标率100%。

(6)道路交通安全设施(2分)l双向六车道及以上道路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l城市桥梁设置限高、限重标识;l中心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少于150米范围内交通安全设施齐全。

(7)城市防洪排涝安全设施(2分)l城市堤防、河道等防洪工程按规划标准建设;l城市易涝点按整改方案和计划完成防涝改造。

(8)地下综合管廊(1分)l编制综合管廊建设规划;l城市新区新建道路综合管廊建设率>30%;城市道路综合管廊综合配建率>2%。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分标准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分标准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分标准(2019 版)1.城市总体规划及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2 分)。

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未体现综合防灾、公共安全要求的;未制定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安全生产规划、防震减灾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防洪规划、职业病防治规划、消防规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排水防涝规划等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上述规划没有进行专家论证评审和中期评估的;每发现上述任何一处情况扣 0.5 分,2 分扣完为止。

2.建设项目安全评估论证(2 分)。

建设项目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 年12 月14 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6 号公布,根据2015 年 11 月2 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要求开展安全预评价的,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 年11 月15 日国务院令第 323 号公布,根据 2019 年3 月2 日国务院令第 709 号修正)要求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未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394 号)要求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未采纳评价(评估)报告建议且无合理说明的,每发现上述一处情况扣 0.5 分,2 分扣完为止。

3.城市各类设施安全管理办法(1 分)。

未制修订城市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综合交通枢纽、管线管廊、轨道交通、燃气工程、垃圾填埋场(渣土受纳场)、电梯、游乐设施等城市设施安全管理办法(含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每缺一项扣 0.2 分,1 分扣完为止。

4.市政安全设施(2 分)。

(1)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未保持完好的,每发现一处扣0.2 分,1 分扣完为止。

(2)市政供水、供热和燃气老旧管网改造率≤80的,扣1 分。

注:供水、供热老旧管网指一次、二次网中运行年限 30 年以上或材质落后、管道老化腐蚀脆化严重、存在泄漏、接口渗漏等隐患的老旧管网。

燃气老旧管网指使用年限超过 30 年的灰口铸铁管、镀锌钢管(经评估可以继续使用的除外),或公共管网中泄漏或机械接口渗漏、腐蚀脆化严重等问题的老旧管网。

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2021年)-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

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2021年)-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

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2021年)正文:----------------------------------------------------------------------------------------------------------------------------------------------------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2019年12月2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公布自2020年1月3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第一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治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源头防范、系统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工作机制,明确本单位负责人和各级、各岗位人员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租赁给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并对承包、承租单位的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发现承包、承租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督促其治理。

第五条全省各级主要负责人应当重视和推动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3版)》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3版)》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3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10.18
•【文号】安委办〔2023〕8号
•【施行日期】2023.10.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
细则(2023版)》的通知
安委办〔202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推进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安委会印发的《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要求,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修订完成了《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3版)》,现印发你们。

请各地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以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为抓手,推动全面提高城市安全保障水平。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23年10月18日。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指导手册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指导手册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指导手册目录- 5 -1 总则1.1 目的为指导帮助各地区全面准确掌握《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19版)》《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分标准(2019版)》的各项要求,对标对表做好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不断提升城市安全管理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编制本手册。

1.2 编制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19版)》《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分标准(2019版)》1.3 适用范围本手册适用于参与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的副省级城市、地级行政区以及直辖市所辖行政区(县)。

1.4 术语和定义1.4.1 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 5 -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1.4.2 大型群众性活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体育比赛活动;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展览、展销等活动;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不包括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

1.4.3 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1.4.4 城市新区在旧有城区之外拟规划新建或已建成的具备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具有新型城市景观,以某一个或某几个城市功能为主导的新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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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河南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规范创建过程中的评价与管理工作,依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地区要积极参与我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坚持城市主动申请,逐级复核评议、部门共同参与、命名动态管理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树立一批基础条件好、保障能力强的安全发展城市代表,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高城市安全保障水平。

第三条河南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工作由河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统一部署,河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组织实施。

第四条河南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每年评价命名一次,经城市自评、省辖市复核、省级评议后,由省安委会统一命名授牌。

获得命名的河南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三年后复评,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命名,未通过复评的由省安委会撤销命名并摘牌。

第五条省安委办负责制定《河南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由省安委会命名授牌的河南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七条河南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的范围为:省辖市所辖县(市、区)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

第八条参加河南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的城市(以下简称参评城市)要聚焦以安全生产为基础的城市安全发展体系,积极推动完善城市安全各项工作,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一)源头治理。

把城市安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评估论证,推动市政安全设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城市防洪安全设施等城市基础及安全设施建设,推进实施城市高危行业企业搬迁改造和转型升级等。

(二)风险防控。

重点防范危险化学品企业、油气长输管道、尾矿库、渣土场以及施工作业等城市工业企业风险,大型群众性活动、“九小”场所、高层建筑等人员密集场所风险,城市生命线、公共交通、隧道桥梁等公共设施风险,洪涝、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风险。

(三)监督管理。

健全城市各级党委政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领导责任和相关部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监管责任,积极开展城市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与监控工作,不断加强城市安全监管执法。

(四)保障能力。

强化安全科技创新应用,制定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指导目录,加大城市安全领域失信惩戒力度,建立城市社区网格化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加大公益广告投放、安全体验基地建设力度,培育城市安全文化氛围。

(五)应急救援。

建立城市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健全应急预案体系一级应急信息报告制度、统一指挥和多部门协同响应机制、应急物资储备调用机制,加大城市应急避难场所覆盖面,强化省级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完善专兼职和志愿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城市专业化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鼓励企业、社会力量参与救援。

第九条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参与创建河南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一)在参评年及前5个自然年内发生重大事故灾难,或在参评年及前3个自然年内发生较大事故灾难的;(二)在参评年及前1个自然年,因城市安全有关工作不力的,被省安委会及安委办约谈、通报的;(三)省安委会及安委办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整改到位的;(四)已获得命名城市被省安委会撤销命名未满2年的;(五)在参评年及前1个自然年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药品安全事件和视频安全事故,或者因工作不力导致重大自然灾害事件损失扩大、造成恶劣影响的;(六)存在其他情形,不宜参加河南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的。

参评城市在省安委会正式命名授牌前发生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命名授牌。

第三章城市自评第十条参评城市要建立健全河南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制,推动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强化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保障措施,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参评城市要按照《评价细则》要求,委托专家学者、科研单位、社会团体或中介组织等重点对城市建成区安全状况开展第三方评价。

参与评价的第三方人员应具有能够涵盖城市安全相关业务的专业知识,无违法、失信等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对相关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评价结果符合河南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标准要求的,参评城市可以城市人民政府名义向省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辖市安委会)提出参与河南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城市创建工作情况;(二)城市自评打分情况;(三)自评过程中发现本地区城市安全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或整改计划;(三)其他需要向省辖市安委会提交的材料。

第四章省辖市复核第十三条省辖市安委办对参评城市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需要补充材料的,及时反馈参评城市补报;不符合参评要求的,终止当年评价。

第十四条省辖市安委办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人员和专家对通过初审的城市开展复核工作,具体对参评城市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对《评价细则》中的项目进行现场复核,综合提出复核意见。

第十五条省辖市安委办应征求省辖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建议,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综合提出拟向省安委办推荐的城市名单,在省辖市相关政府网站和主流媒体上进行为期10 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并公开诉求渠道。

省辖市安委会应结合公示受理情况,于参评年7月底前正式向省安委办推荐参评城市,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参评城市人民政府向省辖市安委会提交的参与河南省安全发示范城市创建的相关材料;(二)省辖市复核情况;(三)省辖市公示情况;(四)省辖市复核及公示过程中发现城市安全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或整改计划;(五)省辖市安委会的推荐意见;(六)其他需要向省安委办提交的材料。

第五章省级评议第十六条省安委办对各省辖市安委会推荐的参评城市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于不符合参评要求的,退回省辖市安委会并取消当年参评资格;需要补充材料的,及时反馈省辖市安委会补报。

第十七条省安委办组织由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人员和专家等组成的综合评议委员会,具体负责对通过初审的参评城市开展综合评议工作。

综合评议委员会主要对城市自评和省辖市复核的程序、材料等进行评议,并组织人员赴参评城市现场抽查核实主要评价指标完成情况,提出综合评议意见。

第十八条省安委办应征求省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建议,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综合提出拟公示的河南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名单,在相关政府网站上向社会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公示,公开诉求渠道。

第十九条公示期结束后,省安委办及时将拟命名城市名单及有关情况报省安委会,审议通过后以省安委会名义为河南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命名授牌,并向各省辖市通报。

第六章复评第二十条已获得命名的城市要以命名授牌为新起点,按照省级规定要求持续加强城市安全相关工作,在三年期限到期后的2个月内按照《评价细则》完成自评,围绕城市安全工作总结三年来的进展情况、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下步工作计划,以城市人民政府名义报省辖市安委会。

第二十一条省辖市安委会要按照《评价细则》要求,组织对已获得命名城市复评情况开展复核,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综合提出省辖市复核意见。

复核意见要征求省辖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于2个月内将有关情况报省安委办。

第二十二条省安委办要组织对通过省辖市复核的已获得命名城市进行综合评议,现场抽查核实参评城市主要评价指标是否满足《评价细则》要求,综合提出已获得命名城市是否保留命名的意见,征求省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并进行公示后,报省安委会审议通过,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复评过程中,城市自评、省辖市复核以及省级评议的有关程序规定,参照本办法前述相关条款执行。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参评城市在正式命名授牌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本年度和下一年度的参评资格。

(一)参与评价的第三方人员在评价过程中未按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导致评价过程出现重大瑕疵、评价结果出现重大失真的;(二)评价过程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三)其他影响评价工作客观公正的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同时禁止该第三方人员参加后续的河南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已获得命名城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会撤销命名并摘牌,以适当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一)发生涉及城市安全重特大事故、事件的;(二)未通过省安委办复评的;(三)出现其他严重问题,不具备示范引领作用的。

第二十六条参与河南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省辖市复核以及综合评议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自觉执行廉洁自律、信息保密等工作规定。

第二十七条省安委会将把各地创建河南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的情况作为省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参考和依据,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给予表彰,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时予以适当倾斜。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对河南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在考核和评优方面优先考虑。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指事故、事件,应以城市行政区域内数据为准,按照《河南省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3号)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认定。

第二十九条河南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牌匾,由省安委办设计样式并负责制作。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河南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细则(征求意见稿)说明:一、本细则由一级项、二级项、三级项及评价内容构成,其中:一级项6个、二级项16个、三级项47个。

二、本细则总分设定为100分:城市安全源头治理(18分)、城市安全风险防控(32分)、城市安全监督管理(16分)、城市安全保障能力(16分)、城市安全应急救援(14分)、城市安全状况(4分)。

三、综合得分高于80分的城市,视为评价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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