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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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1合同的概念个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一:合同是一种合意。1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2各方当事人需作出意识表示3各个当事人的意识表示需达成一致。
第二: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
第三: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2区分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意义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对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义务。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有给付义务的合同。
第一: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
第二:在风险上的负担不同。
第三: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不同
3合同关系的构成
一:合同关系的主体
二:合同关系的内容(债权和债务)
三:合同关系的客体(主要是特定的行为)
4合同的相对性
一:合同主体的相对性
二:合同内容的相对性。
1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规定由当事人履行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
2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3合同权利和义务主要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三: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合同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所应承受的法律后果,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是指合同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个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当违约责任。它包括一下内容:1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给他人。
2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与债务人才是合同相对人。
5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以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问题。
6合同法德调整范围
1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所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
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下列不由合同法调整:
1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关系,适用有关政
府管理的法律,
2法人、其他组织内部管理关系,适用有关公司、企业法律,不适用合同法。
3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般了解)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3合法原则4鼓励交易原则
2简述合同自由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的效力
2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1缔结合同的自由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4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5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6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7选择裁判的自由
3简述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表现
1在订立合同阶段在订立合同阶段当事人负有如下义务:1忠实义务2诚实信用,不欺诈他人3相互照顾和协助的义务4遵守允诺的义务
2在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
3合同履行阶段1关于履行标的2关于履行时间3关于履行地点4关于履行数量5关于履行方法
4在合同解除方面
5在合同终止方面
第三章合同的成立
1合同成立的要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阶段
2区分合同成立的重要意义
1合同的成立旨在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
2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区分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
3尽管合同的成立和剩下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两者紧密联系在一起,依法成立和合同,自成立起生效。
3要约的概念和成立的条件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出价、报价等,发出要约的人成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被要约人。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识表示。
要约生效的要件:1要约必须有订立合同的意图2要约必须像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确定性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4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第一: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
第二: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第三: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第四:根据意思表示是针对特定的人还是不特定人发出,可以区分。
第五:根据交易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
5要约失效的原因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6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第二: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受要约人。
第三: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第四|: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第五: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7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当的损害赔偿责任。
特点:第一: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
第二: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
第三: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8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嗟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3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违反有效的要约邀请
(2)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的
(3)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
9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
信赖利益的损失限于直接损失,具体包括:1因信赖对方要约邀请和有效要约而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等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因信赖对方将要缔约,为缔约做各种准备工作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3为谈判所支出的劳务
第四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1合同的条款
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
2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有时是法律直接规定的
合同的主要条款当然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
合同的主要条款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产生
3合同的普通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一下类型:1法律未直接规定,亦非合同的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当事人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
2当事人未写入合同,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或基于法律的规定,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英美称之为默示条款。它包括以下类型:(1)该条款是实现合同目的及作用所必不可少的,只有推定其存在,合同才能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