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合同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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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自考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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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课程代码00230)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意思表示中属于要约的有【】A、商品广告B、招标公告C、迟到的承诺D、拍卖公告2、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即合同关系【】A、中止B、消灭C、解除D、无效3、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在难以履行的情况下,将约定之标的提交给有关机关,以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合同法理论称此为【】A、免除B、提存C、抵销D、混同4、甲先后向乙借款三笔。

第一笔5000元,归还时间在2011年10月5日;第二笔8000元,归还时间在2012年4月5日,第三笔12000元,归还时间在2012年10月5日。

甲曾在2011年底还了3千元。

现甲又向乙支付8000元,双方对这8000元是归还哪笔债务没有约定,依据法律可视为首先清偿第一笔,剩余的清偿第二笔。

合同法理论称此为【】A、清偿充抵B、第三人清偿C、代物清偿D、新债清偿5、一方按照他方要求完成约定的工作,并予以交付,他方接受交付的工作成果,并依约支付报酬的合同,被称为【】A、买卖合同B、承揽合同C、雇佣合同D、技术开发合同6、承揽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材料毁损、灭失的,如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该风险由材料所有权人负担,这一风险负担被称为【】A、承揽合同的材料风险负担B、承揽合同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C、承揽合同工作条件恶化的风险负担D、承揽合同的付款风险负担7、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A、10年B、15年C、20年D、30年8、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由出租人按承租人的要求,向第三人购买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并由承租人支付约定的租金,在合同期满后返还或按残值购买租赁物的,为融资租赁合同。

在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中,实际上存在着【】A、一个合同B、两个合同C、三个合同I)、四个合同9、下列合同中一般不涉及知识产权法的是【】A、专利转让合同B、合作合同C、技术咨询合同I)、专利实施许可合同10、下列适用合同法调整的协议是【】A、离婚协议B、名称权转让协议C、扶养遗赠协议D、收养子女协议11、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只享受权利而另一方当事人只尽义务的合同B、诺成性合同是指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生效的合同C、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无需支付对价的合同D、主合同无效时,从合同并不当然无效12、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合同关系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B、合同关系产生是由民事法律事实引起C、合同关系的缔结以当事人之间的情意为基础D、合同关系大多因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而消灭13、下列合同中,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是【】A、买卖合同B、租赁合同C^委托合同D、劳动合同14、以下关于要约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要约是意思表示B、要约与要约邀请是同一含义C、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D、要约一经到达相对人,要约人便受要约拘束15、负有先履行义务的甲,发现后履行义务的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自考0230合同法笔记重点总结

自考0230合同法笔记重点总结

第二章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合同法的成立
1.合同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 1.合同自由 2.诚实信用 3.合法原则 4.鼓励交易 合同: 合同 合同自由 诚实信用 合法原则 鼓励交易
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当事人的撤销权会发生消灭 当事人的撤销权会发生消灭: 26.格式条款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 在以下两种情形下 当事人的撤销权会发生消灭 格式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的解释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 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 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 权事由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 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 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8.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 采用非格式条款. 27.免责条款的解释 免责条款 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免责条款的解释: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免责条款的解释
损失,此外,还有支付违约金及定金责任 支付违约金及定金责任等形态 37. 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支付违约金及定金责任 和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 损失 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合同的形式: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都属于有名 合 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 合同的形式 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 9.先履行抗辩权 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同.5.无名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相对 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 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

自考合同法复习和考试的重点

自考合同法复习和考试的重点

自考合同法复习和考试的重点自考合同法复习和考试的重点一、考试类型与题目类型自考合同法考试一般为闭卷考试,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等。

其中,选择题和判断题主要考查考生对合同法基本概念和基础知识的理解,而简答题和论述题则要求考生对合同法的具体规定和实际运用有深入的理解和分析。

案例分析题则更加注重考查考生对合同法的综合运用能力。

二、考试重点1、合同的概念和要素: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约定,对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约定,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的协议。

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法性和有偿性等。

2、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和符合法定形式等。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3、合同的形式与内容: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的有效性、合同条款的完备性和合同的履行义务等。

4、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合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不可抗力等情形,可以进行合同变更或解除。

5、违约责任:如果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

三、复习方法1、整理笔记:在复习过程中,可以将重点内容整理成笔记,以便于记忆和理解。

笔记应当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并且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进行适当补充。

2、练习题目:做题是复习合同法的重要方式之一,可以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和记忆。

可以选择一些典型的题目进行练习,并在做题的过程中思考和分析问题。

3、案例分析:合同法考试注重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和解决能力,因此可以通过分析一些典型的案例来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和应用。

4、归纳总结:在复习的过程中,可以将知识点进行归纳总结,形成自己的知识框架和体系。

这样可以更好地把握知识点的内在联系,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和记忆。

合同法自考重点笔记

合同法自考重点笔记

选择题: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平等原则B. 自愿原则C. 公平原则D. 最大化利益原则(正确答案:A、B、C均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D不是)下列哪项属于要约的构成要件?A. 要约必须向不特定的人发出B.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C. 要约可以撤回,但不可以撤销D. 要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正确答案:B,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关于承诺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可以撤销B. 承诺一旦到达要约人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C. 承诺的内容可以与要约的内容不一致D. 承诺只能以书面形式作出(正确答案:B,承诺一旦到达要约人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下列哪项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A.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B.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C.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D. 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正确答案:D,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下列哪项是合同变更的法定情形?A. 当事人协商一致B.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C. 合同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D. 合同约定的变更条件成就(正确答案:A,当事人协商一致是合同变更的法定情形之一)关于合同的解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 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B. 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C. 合同解除必须有解除的行为D. 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正确答案:D,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进行处理)下列哪项不属于违约责任的形式?A. 继续履行B. 采取补救措施C. 赔偿损失D. 解除合同(正确答案:D,解除合同不属于违约责任的形式,而是合同终止的一种方式)关于合同的转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合同的转让包括合同的变更和合同的终止B. 合同的转让必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C. 合同的转让只包括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D. 合同的转让不改变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正确答案:B,合同的转让必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下列哪项是关于合同法适用范围的正确表述?A. 合同法只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B. 合同法只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C. 合同法既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也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D. 合同法既不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也不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正确答案:A,合同法只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自考合同法复习和考试的重点

自考合同法复习和考试的重点

自考合同法复习重点1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特征为:①是一种合意;②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③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2 合同的要素:①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②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③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

3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法律适用:在适用法律时,有名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无名合同则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4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在法律上区分单、双务合同的意义:①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②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③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5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其区分的意义:①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②义务的内容不同;③主体要求不同。

6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其区别: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7 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特征:①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②此种合同只能给第三者设定权利,而不能为其设定义务;③此种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需通知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

自考合同法复习提要

自考合同法复习提要

1241.2.3.4.1.2.3.1.2.3.1281851.2.12312123312341.1215342.91939393121912319191129131.2.2328293.31324.12331231121226162 616261623139240341451231 24123152123452.121.542.3.4.123411616221.122.1236191101713.6161686465123123415751.2.3.4.5.828312312121.2.121.2.3.971.2.3.111023114119115商品名称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合计第二条: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期限:按照确认样品验收,提出异议期限为货物自收到后七天内第三条;结算方式及期限,甲方须向乙方付5000人民币作为定金,剩余货款自付定金之日起第七日付清第四条:交货规定1、交货方式:2交货地点;3交货日期:4交运输费第五条经济责任(一)乙方责任1产品规格品种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甲方同意利用者,按质论价。

不能利用的乙方负责保修,包退,包换,由于上述原因致延误交货时间,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2产品交货时间不符合同规定时,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偿付甲方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1%的罚金。

(二)甲方的责任1甲方中途退货应事先与乙方协商,乙方同意退货的应有甲方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5%的罚金。

乙方不同意退货的甲方需按合同规定收货,2属甲方自提的货物,如甲方未按规定时期提货,每逾期一天,应偿付乙方延期提货部分货款总额1%的罚金。

3甲方未按规定日期付款,每延期一天。

应按延期付款总额1%付给乙方延期罚金。

4乙方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如甲方拒绝接货,甲方应承担造成的损失和运费费用及罚金。

5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全部或部分注销合同,必须提出充分理由,经双方协商,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提出注销合同一方,须向对方偿付注销合同部分总额1%的补偿金。

自考合同法必背知识点

自考合同法必背知识点

自考合同法必背知识点
1. 合同的成立条件呀,这可太重要啦!就像你和朋友约好一起吃饭,你说“咱晚上 6 点吃饭”,他说“行”,这合同不就成立啦!比如你去商店买东西,你说要这个,店家说好,这也是合同成立了呀。

2. 合同的效力问题呢,可不能小瞧!要是一份合同没效力,那不就白签啦!比如你签了个合同说要给人 100 万,结果发现你是被人骗着签的,这
合同能有效吗?肯定不行呀!
3. 违约金的规定得清楚呀!就好比你和人约定好了,要是你违约就给人家一大笔钱作为惩罚。

比如说你租房子,约定要是提前退租就得付两个月租金当违约金。

4. 合同的履行也超级关键呀!你答应的事儿就得做到呀。

就好像你跟人说你会帮忙搬东西,那你就得去搬呀!要是没做,那就是违约喽。

5. 合同的变更得慎重考虑呀!可不能随便就改。

比如你和人本来约好明天见面,后来又说改成后天,这就是合同变更呀。

6. 合同的解除也有讲究呢!不是想解除就解除的。

好比你和人合作做事,不能说不干就不干了呀,得有正当理由才行。

7. 格式条款可得注意喽!有些商家弄些小字条款来坑人呢。

就像你买东西,不仔细看那些密密麻麻的小字,说不定就被坑啦!
8. 表见代理是什么意思呢,哎呀,就是表面上看起来像代理呀!比如有人拿着公司的章子去签合同,别人就以为他有代理权呢。

9. 缔约过失责任也不能忽视呀!要是你在谈合同的时候故意隐瞒什么重要的,让别人受损失,那你就得负责呀!就好像相亲的时候故意隐瞒自己的缺点骗人家感情一样。

我的观点:自考合同法这些知识点真的都超级重要啊,必须得好好掌握,不然在实际生活中很容易吃亏呀!。

关于自考合同法的知识点

关于自考合同法的知识点

关于自考合同法的知识点第二部分合同法一、合同法原则及合同分类(一)熟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调整范围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2、合同法的调整范围(1)广义合同与狭义合同狭义的合同是指债权合同;广义的合同除了民法中债权合同之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以及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和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等。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狭义的合同。

(2)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1)有关的合同如婚姻合同(婚约)适用《婚姻法》、收养合同适用《收养法》等专门法。

2例如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公务委托合同(如税款代扣合同即是)、公益捐赠合同、行政奖励合同、行政征用补偿合同等。

3)4例1:下列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是()(09真)A、收养合同B、劳动合同C、税款代扣合同D、赠予合同D例2:下列各项合同中,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

(10真)A、抵押合同B、供用电合同C、婚姻合同D、行政合同E、劳动合同AB例:下列合同中,由《合同法》调整的是()合同。

(11真)A、婚姻B、收养C、买卖D、行政C(三)了解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也称典型合同,是法律对某类合同赋予专门名称,并设定专门规范的合同,如《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十五类合同。

无名合同,也称非典型合同,是法律上未规定专门名称和专门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是合同实践的常态。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依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互负义务,合同可以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互相承担义务,或者说,当事人均承担义务的合同。

例如买卖合同。

单务合同是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另一方不承担义务只享有权利的合同。

例如,赠与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常见的合同形式,诸如买卖、租赁、运输、承揽等等。

自考合同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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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考试内容第一章:合同的概述《合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概念)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以发生一定民事后果为目的3、合同是当事人间的合意(1)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2)合同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3)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4、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合同主体:是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合同内容:合同权利:1首领力,2保持力,3请求力,4出分力,5保全力合同义务:1主给付义务,2从给付义务,3附随义务,4不真正义务合同客体:又称合同标的,是合同义务人的给付。

(合同标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合法性和社会安妥性,2可确定性,3可能性)合同相对性:合同之债:依法订立的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合同关系是债的关系的一种。

债权分为:违约之债、侵权之债(相对于人有效力)知识产权、人格权、物权是绝对的,对任何人都有效(也叫世权)债之关系限于特定当事人之间,是债的相对性(例如:甲欠乙钱,丙欠甲钱,甲不能在跟乙的合同里让丙还钱给乙)合同分类:(具体内容自己看书)1、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8、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混合合同2、主合同与从合同 9、附和合同与非附和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0、预本与本约4、诺成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11、一时合同与继续合同5、一方负担义务的合同与双方或多方负担义务的合同6、双条合同与单务合同 12、买订合同与射幸合同7、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涉他合同分为利他合同、负担合同)第二章:合同法的概述合同法:是调整特定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因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行为所发生的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合同法中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分为:1、绝对权(对世权)2、相对权(对人权)债的发生原因有很多,除合同以外,还有因单方允诺、遗赠、不当得利(1年之内,否则无效)、无因管理等事由;单方允诺、遗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的债权关系不属于合同债务关系,属于民事调整。

自考合同法重点章节

自考合同法重点章节

自考合同法重点章节甲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一、合作内容1. 共同学习自考合同法的重点章节,包括但不限于[具体章节]。

2. 分享学习资料、笔记和心得。

二、合作方式1. 定期组织学习讨论,时间为[具体时间],地点为[具体地点]。

2. 通过线上交流平台进行日常沟通和交流。

三、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有权获得乙方分享的学习资料和心得。

2. 有义务按时参加学习讨论,积极参与交流。

3. 有义务保守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涉及的机密信息。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有权获得甲方分享的学习资料和心得。

2. 有义务按时参加学习讨论,积极参与交流。

3. 有义务保守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涉及的机密信息。

四、违约责任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争议解决如双方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自考合同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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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合同法复习重点自考合同法复习重点【1】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一、合同:法律特征:一、债:其产生的原因:它起源于,当时将其分为其法律特征二、合同关系的组成要素: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债的相对性)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内容:三、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法的特征:合同法与特权法关系:四、1950年9月27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我国第一个合同规章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共428条,于1999年10月1日生效十、《民法通则》作为合同法主要渊源和基本规则主要体现:十一、合同种类—A、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区分二者的法律意义:B、有偿合同:无偿合同:区分二者的意义:C、有名合同:无名合同:种类:区分二者的意义:D、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二者的区别:E、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F、主合同:从合同:G、本约(本合同):预约(预备合同):H、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特征:十二、事实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自考法律专业合同法复习指导【2】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本章是关于合同及合同法的基础知识。

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

合同法自考要点

合同法自考要点

合同法自考要点学习合同法自考这么久,今天来说说关键要点!首先,合同的订立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板块。

我理解合同订立最关键的是要约和承诺这两个概念。

比如说,你去商店买东西,商家把商品标上价格放在货架上,这就相当于一个要约,就是表示这个东西我愿意以这个价格卖给别人。

然后你拿着商品去收银台结账,这就是承诺,意味着你同意按照商家提出的条件来购买这个商品。

我总结记忆这两个概念的时候,就想象成两个人互相说句话定个事儿。

不过我在学习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时候有点迷糊过。

要约邀请就像是菜单,只是邀请你去点菜(发出要约),本身不是要约。

举个例子,你看到餐厅的菜单,菜单只是告诉你餐厅有这些东西可以卖,但并不是说已经把菜卖给你了,这个很容易混淆呢,所以要多做一些案例分析题才能更好地理解。

合同的效力这一块也很难。

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这几个类型我理解的时候费了好大的劲。

我觉得记忆它们的区别要从合同订立的主体、内容、意思表示等方面去理解。

像一个未成年人没有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订立了价值较大的合同,这就是效力待定合同,因为他缺乏独立订立这种较大价值合同的能力,但经过代理人追认就可以有效。

违约责任也是重要内容。

我总结违约责任就是一方没有履行好合同约定的义务所要承担的后果。

如果一个人租了房子没有按照规定时间交房租,那房东就有权按照合同让租客承担违约责任,比如交违约金或者解除合同等等。

学习合同法,我的技巧就是一定要多做案例,从实际的例子当中去理解那些枯燥的条文。

有时候感觉自己学了条文,看案例还是不会分析,这就是还没有真正理解到位的原因。

关于参考资料的话,自考的指定教材那是必须详细研读的。

还有就是一些往年比较经典的自考真题,分析真题的答案可以明白答题的要点和思路。

我觉得学习合同法靠死记硬背不行,要多思考多举例,这样才能真正掌握要点!对了还有合同的履行,这不仅要按照合同确定的内容履行,关联方还有协助履行等义务,例如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收货方有及时收货的协助义务,如果拒签无正当理由也可能承担一定责任。

自考本科合同法重点

自考本科合同法重点

自考本科合同法重点自考本科合同法重点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本章是关于合同及合同法的基础知识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和完全一致的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人法的调整范围之中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确认了我国现实法活中的15种有名合同并进一步强调无名合同也适用其总则的热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技议应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不适用合同法学员学习本章内容时应了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债的概念及特征了解合同关系的要素及相对性原理理解合同的分类了解合同法及其特征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合同的要素合同的分类及划分依据并能举例说明之合同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合同法的特征:合同法的历史发展(2)重点及难点问题包括:合同与经济合同的关系债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债与合同的关系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原理债的关系的三要素及其内容合同法与物权法的关系合同法与民商法的关系等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合同法的根本性准则其内容不仅适用于总则部分对于分则也同样具有指导意义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如果合同法的分则没有规定时可以按照合同法总则中所确定的原则精神去处理因此合同法的原则在合同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我国合同法确立了下述四项基本原则:一是合同自愿原则其基本涵义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以及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享有完全的自主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强迫、阻止或干预当事人订立、变更或解除合同这一原则在我国合同法第4条作了明确规定且在合同法的总则和分则均具体现出了这一原则精神二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它同自愿原则一样不仅是合同法的原则同时也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对于保持和弘扬传统道德及商业道德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平衡利益冲突为解释法律和合同提供准则等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三是合法原则该原则不仅要求当事人应在合同法及其它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合同权利并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也包含了事实上的另外一个原则即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要求就是当事人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四是鼓励交易的原则合同法确认此原则的目的是基于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消除长期以来计划经济的影响避免过多的行政干预它的基本涵义是:只要是当事人在意思一致基础上产生的交易不违背法律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即使缺少了某些合同要件也不一味的宣告全同无效而给予当事人予以调整、补正的机会从而使交易能够顺利进行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鼓励的交易必须是合法、自愿的交易合同法在关于无效合同、合同的成立及法效、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合同的解释、合同的解除以及合同的形式等方面均体现了这一原则精神学员学习本章内容时应深刻理解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了解合同法原则的类型及意义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和基本概念:合同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2)重点及难点问题:合同自愿原则的内容合同自愿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必要性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合法原则的内容确认鼓励交易原则的必要性鼓励交易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等此外学员应注意把握新合同法与以往合同法相比较所体现出来的立法进步第三章合同的成立本章是合同法的重点章节之一合同的成立是指计约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但此时并不意味着合同已经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即合同是否生效还应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合同的成立一般应具备订约的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合意以及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要约和承诺作为订约的意思表示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所谓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是希望与他人订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即要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向特定的受约人发出内容须特定等要约一经发出即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在生效时间上尽管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但我国合同法采取到达生效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而生效在要约存续期间要约人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新闻发言人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更或扩张禁止要约人违反法律和要约的规定随意撤回要约及变更要约的内容当然法律也允许要约人在要约到达之前、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撤回或撤销要约但均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要约对于受要约人同样产生法律上的后果受要约人只能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享有相应的权利合同的成立要求受要约人的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井以适当的方式到达要约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须与要约一致即承诺不能修改要约的实质内容但不包括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的修改修改要约实质内容的承诺视为新要约承诺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具体合同的成立方式包括协商成立、确认成立和批准成立同样与要约一样承诺也可以撤回或撤销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承诺是时要约的承诺对于要约邀请则不是承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又叫引诱要约它是一种事实行为小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学员学习此内容时应注意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对实践中常见的一些事实行为如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投聘说明书以及商业广告等应做到能清楚地判明它是属于要约或要约邀请总之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必经程序与此同时合同法进一步要求合同当事入在订立合同时应奠定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将有可能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学员学习本章内容应了解合同成立的概念理解要约制度的全部内容、注意要的与要约邀请的区别理解承诺制度的全部内容把握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规则能运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包括:(1)基础知识:合同的成立及具体条件合同成立的两个阶段合同成立的方式等(2)重点及难点问题:要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要约邀请的概念及其与要约的区别:如何判断某些事实行为是要约或是要约邀请要约的生效时间及存续期间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失效的概念及原因承诺的概念及其条件承诺生效的标准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规则的内容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特点我国合同法确认的缔约过失类型等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学员应在学好本章理论的基础上加强理论联系实际注意本章内容与其他章节相关知识的综合运用做到能分析和解决实际题和案例第四章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合同的内容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就是合同当事人所依法享有的合同权利和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合同法所规定的主要条款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表现形式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订立合同意思表示一致便形成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固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的内容一般来说一个有效的合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具备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同法所规定的主要条款二是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款三是根据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应具备的条款四是当事人约定的条款上述均可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但并非是说合同就是上诉条款的简单罗列具体合同不同所包含的条款也不同只不过加上述条款在合同中出现可视为合同中的主要条款此外合同的成立还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加以表达作为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合同有门头形式、书面形式和推定形试学员学习本章内容时应注意了解台同内容、合同形式的概念、理解合同内容与合同条款、合同权利义务相互间的关系了解合同形式对合同成立、合同生效的影响掌握合同权利的概念和特征理解合同的义务内容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包括(1)基础知识:合同内容的基本涵义台同形式的概念及具体形式(2)重点及难点问题:合同的提示性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普通条款合同权利、合同义务与债的关系怎样理解合序订立合同意思表示一致便形成合同条款同条款固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的内容一般来说一个有效的合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具备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同法所规定的主要条款二是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款三是根据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应具备的条款四是当事人约定的条款上述均可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但并非是说合同就是上诉条款的简单罗列具体合同不同所包含的条款也不同只不过加上述条款在合同中出现可视为合同中的主要条款此外合同的成立还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加以表达作为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合同有门头形式、书面形式和推定形试学员学习本章内容时应注意了解台同内容、合同形式的概念、理解合同内容与合同条款、合同权利义务相互间的关系了解合同形式对合同成立、合同生效的影响掌握合同权利的概念和特征理解合同的义务内容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包括(1)基础知识:合同内容的基本涵义台同形式的概念及具体形式(2)重点及难点问题:合同的提示性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普通条款合同权利、合同义务与债的关系怎样理解合同权利的内容怎样理解合同义务的内容如何从合同的内容上宙查和判定合同的效力合同形式对合同效勺的影响如何草拟一份合同此外学员应注意本章知识与其它章节相关知识的综合运用案例分析、草拟合同义本是本章的难点问题第五章合同的效力本意是合同法的重点章节之一合同法通过时合同的确认从而维护正常的交易关系因此合同是否有效不仅关系到法律是否给予保护另一方面也关系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任何有效的合同都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既行为人民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合同形式当然由于交易活动是复杂的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的条件或附期限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合同会门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当事人即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适当则要承担违约责任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原则上合同应归于无效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定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现的强行性规定等的合同均属无效并且无效合同的无效时间具有溯及力即合同自始无效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过去我国相关的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确认范围过宽泛致许多合同仅因欠缺个别要件而被归于无效使许多本来可以通过调整补正就可以履行并达当事人订立合同之目的的合同因被宣告无效而无法履行影响了交易活动的进行为此合同法在明确厂合同无效的标准的同时还规定了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这两类合同实际上是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权利而达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条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这类合同通常是无缔约能力人、无代理权人、无处分权人等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从表面上看好象合同已具备了有效的条件其实尚待权利人追认其后果是权利人承认合同生效否则该合同将被归于无效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也不同于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二是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这类合同的撤销权是由当事人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主动撤销合同当事人申请撤销的被撤销的合同与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无效当事人承担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如当事人不申请撤销仍可履行当然合同无效有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之分部分无效如不影响主要部分履行的法律允许当事人履行其有效部分学员学习本章内容应了解合同效力与合同成立的区别及意义掌握合同的生效要件了解并能运用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理解效力待定合同制度把握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制度能运用缔约过失责任和返还财产制度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本概念:合同生效、附条件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无处分权行为、无效合同本人、相对人、欺诈、可撤销合同、重大误解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乘人之危等(2)重点及难点:合同生效的内容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区别合同的生效要件民法通则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确认意思表示一致的基本涵义附条件合同中对所附条件的具体要求附期限合同中关于所附期限的具体规定效力待定合同的几种表现形式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补正的不同无效合同的特征无效合同的范围如何审查和制定合同的无效可撤销合同的特征当事人如何行使撤销权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如何理解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的合同有些特征承担无效合同的责任方式如何无效合同的无效时间及溯及力的规定等同时学员应特别注意本章知识在实际中的运用要求能运用本章知识和相关章节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及案例因为任何形式的合同案例、均会涉及合同有效或无效第六章台同的履行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适当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问义务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并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经济合理履行则要求当事人讲求经济效益以较小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合同权利但实际的复杂性会使合同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这些情况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方可以免责外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这也是本章的重点内容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的先后顺序有给付的可能并已届清偿期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以后应履行自己的债务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三个抗辩权行使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此外本章涉及到的情势变更原则也是值得学员注意的重点问题学员学习本章内容应了解合同履行的含义、原则、具体规则和履行抗辩权掌握合同履行对履行主体、履行标的、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的要求理解双方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三项制度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的规则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2)重点及难点问题:如何理解合同履行的基本涵义如何理解情势变更原则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适用范围怎样区分当事人一方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如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如何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及成立条件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及效力如何等其中运用本章知识尤其是三个抗辩权的知识和相关章节的内容分析和解决具体问题和案例是本章的又一难点问题第七章合同的保金合同的保金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合同法规定合同保金的目的在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合同保金措施的行使应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且已发生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合同保金的主要方式是代位权或撤销权的行使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代位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这是因为代位权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三方法律关系且代位权的行使同时又影响到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乃至债务人的利益所谓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与代位权同属合同保金的形式但二者是有区别的同时它们也不同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亦应符合法律规定本章亦属合同法课程的重点章节。

合同法自考要点

合同法自考要点

合同法自考要点合同法作为民商法中的重要分支,涉及到社会生活中各类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及解除等问题,对于从业者而言,掌握其基本要点至关重要。

本文将重点讨论合同法自考的核心内容和应注意的重要要点。

一、合同的基本概念和要素当事人的基本要素:合同主体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内容的明确性和完整性:合同应当具备明确的标的、内容、条件等要素,确保各方权利义务清晰明了。

合同成立的法定要素:合同成立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例如书面形式、公证等。

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要求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避免因误解或欺诈导致合同效力受损。

二、合同的成立、履行与变更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需符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包括要约、接受、合意和法律意思表示等要素。

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是合同义务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其在合同中所承担的义务。

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各方协商一致,并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变更后合同的合法性和效力。

三、合同的效力和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前提下成立,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进行,避免不当解除导致的法律纠纷和损失。

四、合同法的特殊规定和典型合同类型特殊规定:合同法中还涉及到诚信原则、公平原则等,对合同的解释和适用起到重要指导作用。

典型合同类型: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务合同等,各类合同根据其特点和法律规定有不同的适用和约束。

五、合同纠纷的处理和法律责任合同纠纷的处理:合同纠纷应当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依据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责任: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违约、毁约或其他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

六、合同法的最新发展和趋势法律制度的更新和完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理论的深化,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能会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和更新。

《合同法》复习资料(高自考法律本科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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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大陆法学者基本上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者协议。

英美法学者大都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第三节合同关系合同的相对性主要包含如下几方面的内容:1.主体的相对性2.内容的相对性所谓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3.责任的相对性违反合同的责任的相对性,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

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同的当事人,其他人因不是合同的主体,所以债务人不应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节合同的分类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所谓双务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有的义务;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意义有以下几点: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2.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

3.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区分有如下意义:1.义务的内容不同。

2.主体要求不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承诺那成立;实践:交付标的物。

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合同自愿原则合同自愿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

合同法复习重点

合同法复习重点

合同法复习重点第一章合同法概述【考核知识点】1.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合同法的概念和性质。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4.合同的分类。

【考核要求】一、了解1.合同法的立法状况。

二、理解1.在理解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运用这些原则分析和处理具体的合同关系。

三、熟悉1.熟悉合同的本质和地位四、掌握1.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合同的分类。

3.够清楚地区分各种不同法律性质的合同,并根据各类合同性质确定其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4.掌握我国合同法的特点。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考核知识点】1.合同订立的概述。

2.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3.要约。

4.承诺。

5.特殊的缔约形式。

6.合同的内容。

7.缔约过失责任。

【考核要求】一、掌握1.掌握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合同成立的要件。

2.掌握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3.掌握合同当事人缔约能力的内容。

4.要约和承诺的基本概念及其法律规定。

5.掌握合同的特殊缔约形式的主要内容。

6.掌握格式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和法律调整。

7.掌握合同的内容。

8.缔约过失的概念。

9.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类型及其损害赔偿范围。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考核知识点】1.合同效力概述。

2.合同的生效要件。

3.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

4.合同的无效和撤销。

5.合同效力未定及其补正与表见代理。

6.合同无效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考核要求】一、熟悉1.熟悉并理解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的要件、特征、种类及约束力。

2.熟悉合同效力补正与追认的主要内容。

二、理解1.理解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和消灭的内容。

2.理解表见代理发生的情况。

三、掌握1.掌握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和权利义务的约束力的主要内容。

2.区别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两个不同概念。

3.掌握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的概念。

4.掌握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概念和原因。

5.掌握效力未定合同的概念。

6.掌握表见代理的概念特点及特点。

7.掌握合同无效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考核知识点】1.合同履行概述。

自考合同法重点

自考合同法重点

自考合同法重点
自考合同法是指在自考过程中所涉及的合同法规定和相关法律条款。

在自考过程中,考生与自考机构、教师、监考人员等各方之间都会存在合同关系,因此合同法的重点在自考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自考合同法重点关注考生与自考机构之间的合同关系。

在报名参加自考时,考生与自考机构签订了培训合同或者考试报名合同,双方都应当遵守合同中的约定。

考生有权要求自考机构提供相应的教学服务和考试场地,而自考机构也有责任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和安全。

如果自考机构违反合同约定,考生可以依据合同法要求自考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自考合同法重点关注考生与教师之间的合同关系。

在自考过程中,考生可能需要参加教师的辅导课程或者进行学习指导,这就涉及到了教师与考生之间的合同关系。

教师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教学服务,而考生也有权要求教师提供合理的教学指导。

如果教师违反合同约定,考生同样可以依据合同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自考合同法重点关注考生与监考人员之间的合同关系。

在自考考试中,监考人员有责任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和安全,而考生也有责任遵守考试规则和监考人员的指导。

如果监考人员违反了考试规则或者对考生进行不当的监考行为,考生同样可以依据合同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自考合同法重点关注自考过程中各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保障了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了自考的公平、公正和安全。

考生在自考过程中要了解自考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保证自己的自考顺利进行。

合同法自考要点

合同法自考要点

合同法自考要点
1. 嘿,知道合同法自考要点里合同的成立得注意啥不?就好比你和朋友约好一起去看电影,你们互相答应了,这在合同法里可就像合同成立啦!得有双方的意愿表示呢!
2. 哎呀呀,合同的效力可是很关键的哟!这就好像一道菜是不是好吃,要是合同没效力,那不就白弄啦!比如签了合同发现对方没资格,这不就麻烦了嘛!
3. 哇塞,违约责任可不能小瞧呀!就像你答应别人的事没做到,那不得承担后果呀!比如签订合同后你不履行义务,那对方能放过你吗?
4. 想想看,合同的履行也有讲究呢!好比你送礼物得送到人家手里才算数呀。

要是履行不好,那也是个麻烦事嘞!
5. 嘿,格式条款得仔细看呀!这不就像走迷宫,得小心那些隐藏的陷阱!如果不小心掉进格式条款的坑里,那可就吃亏咯!
6.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也挺重要呐!就好像你原本计划去公园,突然改成去商场了,这中间就得处理好呀。

要是没处理对,会出问题的哟!
7. 注意哦,合同的终止也有门道呢!就如同一场比赛结束了,得按规矩来呀。

要是胡乱终止,那可不行!
8. 合同的解释也别马虎呀!就好像读一本书,得理解对意思才行。

如果解释错了,那可就南辕北辙啦!总之呀,合同法自考要点都得好好掌握,这样才能在考试中游刃有余呀!。

自考合同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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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1.合同的概念: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合同特征:1.合同是一种合意2.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3.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3.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7.本约(本合同)与预约(预备合同)8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4.有名合同的概念: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由法律赋予其特定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主要有15种: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5.无名合同的概念: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相对于有名合同或称典型合同的一个概念,即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未明文规定合同名称和调整范围的合同.即有名合同之外的其它合同.6.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分类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对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无名合同,则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另外,因为无名合同的内容可能涉及到有名合同的某些规则,因此,也可以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对无名合同进行处理.7.双务合同的概念: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8.单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9.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意义:①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②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③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10.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11.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12.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意义: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两种合同成立的条件.时间不同.13.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14.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15.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分类的意义:主要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影响合同的生效.16.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它合同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17.从合同:指以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18.主合同与从合同分类的法律意义:这是根据合同的主从关系来划分的.在有相互关联的合同中,凡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称为主合同.反之,必须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己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称为从合同如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等都是从合同.合同的这种分类,其法律意义在于:从合同以主合同存在为前提;主合同的消灭,从合同也将随之消灭.19.本约(本合同):以后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为本约,又叫本合同.20.预约(预备合同):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协议为预约,又叫预备合同.21.本约与预约分类的法律意义:违约责任的内容不同 a对预约的违反,预约权利人只能请求对方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不能直接要求履行本约的义务 b 即使在预约中,明确了标的物及价金范围,也不能认为本约成立.22.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为自己订立的合同: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式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23.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人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24,区分第二种合同的意义:a 合同相对性的突破b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在发生第三人违约时,仍遵守合同相对性.25.合同关系的构成: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26.合同关系的相对性: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27.合同的概念: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28.合同的特征:①是一种合意;②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③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29.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所谓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传统民法又称为非典型契约,例如广告中使用他人肖像.瘦身美容.信用卡.加盟店.企业咨询等现代新型合同都是法律没有规定的无名合同.从原则上说,合同法不仅不禁止当事人订立无名合同,而且还鼓励当事人订立无名合同.合同法关于有名合同的规定,并不是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也不是要求当事人必须按照有名合同的规定来订立合同,只是要求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适用合同法的规则.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区分的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它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它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这就确定了无名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规则.30.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合同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其不同于其它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所谓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诉讼,也不能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约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尽管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包含了极为丰富和复杂的内容,且广泛体现在合同的各项制度之中,但概括起来,其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请求.具体的说,首先,由于合同关系仅是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与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诉讼.其次,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或诉讼.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说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说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内容的相对性还表现在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另一方承担义务才使一方享有权利,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因此权利人的权利必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三.责任的相对性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义务是责任产生的前提,而责任则是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表现,责任与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由于违约责任以合同债务的存在为前提,而合同债务则主要体现在合同义务之中,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必然决定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所谓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9条和第121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违反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包括三方面内容: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根据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债务人应对其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所谓债务履行辅助人,是指根据债务人的意思辅助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债务代理人,二是代理人以外的根据债务人的意思事实上从事债务履行的人.履行辅助人通常与债务人之间具有某种委托与劳务合同等关系,但他与债权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因此债务人应就履行辅助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如果因为履行辅助人的过错而致债务不履行,债务人应对债权人负违约责任.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21条对此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债务人在承担违约责任以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既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所必需的.当然,如果第三人行为已经直接构成侵害债权,那么,第三人可依侵权法规定向债权人负责.我国民法也确认了债务人应就第三人行为向债权人负责的原则.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同当事人.其它人因不是合同的主体,所以债务人不应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为违约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损害的,债务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所以,在违约的情况下,法律为制裁违约当事人的行为,对违约方处以罚款.收缴其非法所得等,都不是违约责任,而是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尽管多种责任有时同时并存,但不丧失其各自固有的性质,违约责任依然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而罚款和收缴非法所得属于其它责任范畴.总之,合同相对性规则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但集中体现于合同的主体.内容.责任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的相对性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的.31.合同关系的概念:指由合同法所规范的财产关系,即由合同法所确认和保护的财产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合同关系简单地说是一种基于合意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与所有的法律关系一样,合同关系也包括三方面的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32.合同关系的特征:1.合同关系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平等性;任意性;等价有偿性.2.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合同关系和合同的效力主要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债的相对性的体现.包括: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和合同责任的相对性物:对世权.绝对权.所有权.物的诉讼;债:对人权.相对权.请求权.人的诉讼.33.合同法的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34.合同法的特征:(1)合同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2)合同法以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为原则.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包括两个方面:⑴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⑵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包括:①缔结合同的自由;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④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⑤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⑥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⑦选择裁判的自由.2.合同自由原则的概念:合同自由原则的含义主要是指: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的效力;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 合同自由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选择裁判的自由.3.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甚至合同关系终止后,都应严格依照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具体为:(1)合同订立阶段,基于缔约联系而依诚信原则负有附随义务:忠实义务,不得欺诈.不得恶意谈判.相互照顾和协助.遵守允诺.(2)订立后履行前:严守诺言,认真做好履约准备(不得随意中止履行.不得擅自单方解约).(3)合同履行阶段:履行标的.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数量.履行方法.(4)合同的解除方面:不得随意解除.特定情形下提前通知.(5)合同的终止:后合同义务.4.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5.合法原则的内容: (1)合法原则首先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约中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2)在合同订立方面,尽管我国合同法没有采纳计划原则,在实践中当事人也极少按照指论性计划订立合同,但在特殊情况下,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需要考虑,国家也可能会给有关企业下达指令性任务和国家订货任务,因此,《合同法》第38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计划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它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而不得拒绝依据指令性计划任务或者订货任务的要求订立合同.(3)合法原则还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6.鼓励交易原则的体现:极大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严格区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严格区分无效和效力待定;严格区分合同成立和生效;明确规定了事实合同;严格限制违约解除的条件.7. 鼓励交易原则的必要性: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1.鼓励交易是促进市场发展所必须的;2.鼓励交易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3.鼓励交易是与维护合同自由.实现合同当事人意志和订约目的密切联系在一起.8.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1)订约主体存在多方或双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9.要约邀请的概念: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10.要约撤回的概念: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之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11.要约撤销的概念: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12.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一种意思表示.2.要约一经发出,邀请方可以不受自己的要约邀请的约束,即受要约邀请而发出要约一方当事人,不能要求邀请方必须接受要约.13.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1)对要约人的拘束力:不可随意撤销.变更要约;(2)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获得承诺的资格,即承诺适格.14.要约撤销的条件: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要约有效撤销的条件:没有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撤销邀约的限制:(1)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间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15.承诺的概念和要件: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承诺须具备条件才能生效: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达到要约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16.承诺迟延及其法律效力: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承诺迟延的法律效力:通常的迟延,一般成为新要约;要约人如果及时通知,则承诺有效;特殊的迟延,一般为有效承诺;要约人如果及时通知不接受,则承诺无效.17.合同确认书的概念及其性质: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常常会提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问题,即合同的确认订立.这种订立形式是指双方当事人采用信件.电报或电传方式达成买卖协议后,如果一方在要约或承诺中提出了签订确认书的要求,那么即使双方当事人已经以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协商一致,合同还是不能成立,只能将一方提供的确认书邮寄对方交换签字后,作为正式成立的依据,合同方告成立.但当事人所为的确认是否果真是对双方原有协议的“确认”,关系着合同的成立与否.而确认行为只有符合特定条件,合同才能成立.确认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基于约定而为的要式的承诺,是对要约所作出的最终的.明确的.肯定的承诺.具体而言,1.确认书原则上不能改变或增加来往函电协议的内容,如确认书对来往函电协议内容作了增改,只要增改并不构成实质性修改,其确认行为依然成立.2.对确认书的答复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期间内作出,逾期答复无效.必须注意的是,签订确认书不是函电成立方式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在双方达成协议时,即在载有承诺内容的函电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应采用明示的方式,不能以缄默或不作为的方式.18.确定承诺生效的标准: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权利和义务.因此,承诺的生效时间至关重要法.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法.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法.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法.19.合同的实际成立: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1)订约主体存在多方或双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对于要式合同,必须履行特定的形式,合同才能成立.然而,在实践中,当事人虽未履行特定的形式,但已经继续履行了合同,则可以从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中推定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合意和合同关系.因此,我国《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6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不得以未采取书面形式或未签字盖章为由,否认合同关系的实际存在.20.缔约过失的概念和特征: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但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反其依诚信原则所应负的义务;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21.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其它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22.合同条款的概念和种类:合同条款是合同条件的表现和固定化,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和内务的根据.即从法律文书而言,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的各项条款.因此,合同条款应当明确.肯定.完整,而且条款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否则将影响合同成立,生效和履行以及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准确理解条款含义有重要作用.根据合同条款的地位和作用,合同条款主要有以下几条:1: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 又称主要条款,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合同的成立.所谓非必备条款又称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性质在合同中不是必须具备的条款,即使合同不具备这些条款也不应当影响合同的成立,如有关履行期限.数量.质量等条款在缺少这些条款情况下,完全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填补漏洞.,〈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等八项条款,有的学者称这是合同的提示条款,这些条款中有的是合同必备条款,有的是非必备条款.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是指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非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与对方协商的条款.3: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 凡是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享有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条款都是实体条款.如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的规定等都是实体条款.而程序条款主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序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4:有责条款和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条款,即违约条款.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排除}或限制其末来责任的条款.23.合同条款的草拟:在草拟合同时,除了在格式上要标准.规范之外,同时还必须注意遵守法律.符合常识.顾及对手等四个方面的关键问题.1首先,草拟合同必须遵守法律.2其次,草拟合同必须符合惯例.3再次,草拟合同必须合乎常识.4最后,草拟合同必须顾及对手.24.合同解释的概念和原则: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广义上,任何人都可以在必要时对合同进行解释,但只有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所作的解释,才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拘束力.原则主要有: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体系解释原则,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作统一整体;历史解释原则,斟酌签订合同时的事实和资料;符合合同目的原则;参照习惯或惯例原则;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25.合同漏洞的补充:合同漏洞是指合同关于某事项应有规定而未规定.补充的合同解释所探求的不是当事人的真意,而是所谓假设的当事人意思,即双方当事人在通常交易上合理所意欲或接受的合同条款.实践中,补充协议是弥补合同漏洞的最有效的方式,通过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可以全面彻底的弥补合同中漏洞.无疑是首选的方式.26.格式条款的解释: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本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包含三个层次内容:(1)通常理解规则.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以一般人的.惯常的理解为准,而不应仅以条款制作人的理解为依据,对某些特殊术语,也应作出通常的.通俗的.一般意义的解释,亦即依据订约者平均的.通常具有的理解能力予以解释. (2)不利解释规则.不利解释规则古已有之,现代各国民法均予以采纳. (3)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规则.非格式条款即个别商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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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合同法复习重点自考合同法复习重点【1】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一、合同:法律特征:一、债:其产生的原因:它起源于,当时将其分为其法律特征二、合同关系的组成要素: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债的相对性)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内容:三、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法的特征:合同法与特权法关系:四、1950年9月27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我国第一个合同规章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共428条,于1999年10月1日生效十、《民法通则》作为合同法主要渊源和基本规则主要体现:十一、合同种类—A、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区分二者的法律意义:B、有偿合同:无偿合同:区分二者的意义:C、有名合同:无名合同:种类:区分二者的意义:D、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二者的区别:E、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F、主合同:从合同:G、本约(本合同):预约(预备合同):H、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特征:十二、事实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自考法律专业合同法复习指导【2】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本章是关于合同及合同法的基础知识。

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

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人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确认了我国现实法活中的15种有名合同,并进一步强调无名合同也适用其总则的热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技议应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不适用合同法。

学员学习本章内容时,应了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债的概念及特征,了解合同关系的要素及相对性原理,理解合同的分类,了解合同法及其特征。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合同的要素;合同的分类及划分依据,并能举例说明之;合同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合同法的特征:合同法的历史发展。

(2)重点及难点问题包括:合同与经济合同的关系;债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债与合同的关系,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原理;债的关系的三要素及其内容;合同法与物权法的关系;合同法与民商法的关系等。

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合同法的根本性准则,其内容不仅适用于总则部分,对于分则也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如果合同法的分则没有规定时,可以按照合同法总则中所确定的原则精神去处理。

因此,合同法的原则在合同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我国合同法确立了下述四项基本原则:一是合同自愿原则。

其基本涵义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

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以及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享有完全的自主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强迫、阻止或干预当事人订立、变更或解除合同。

这一原则在我国合同法第4条作了明确规定,且在合同法的总则和分则均具体现出了这一原则精神。

二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简称诚信原则。

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它同自愿原则一样,不仅是合同法的原则,同时也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该原则对于保持和弘扬传统道德及商业道德,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平衡利益冲突,为解释法律和合同提供准则等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是合法原则。

该原则不仅要求当事人应在合同法及其它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合同权利并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也包含了事实上的另外一个原则,即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要求就是当事人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

四是鼓励交易的原则。

合同法确认此原则的目的是基于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消除长期以来计划经济的影响,避免过多的行政干预。

它的基本涵义是:只要是当事人在真实意思一致基础上产生的交易,不违背法律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即使缺少了某些合同要件,也不一味的宣告全同无效,而给予当事人予以调整、补正的机会,从而使交易能够顺利进行。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鼓励的交易,必须是合法、自愿的交易。

合同法在关于无效合同、合同的成立及法效、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合同的解释、合同的解除以及合同的形式等方面均体现了这一原则精神。

学员学习本章内容时,应深刻理解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了解合同法原则的类型及意义。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和基本概念:合同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2)重点及难点问题:合同自愿原则的内容;合同自愿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必要性;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合法原则的内容;确认鼓励交易原则的必要性;鼓励交易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等。

此外。

学员应注意把握新合同法与以往合同法相比较所体现出来的立法进步。

第三章合同的成立本章是合同法的重点章节之一。

合同的成立是指计约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协议。

但此时并不意味着合同已经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即合同是否生效还应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

合同的成立一般应具备订约的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合意以及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

要约和承诺作为订约的意思表示,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

所谓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是希望与他人订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即要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向特定的受约人发出;内容须特定等。

要约一经发出,即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在生效时间上,尽管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但我国合同法采取到达生效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而生效。

在要约存续期间,要约人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新闻发言人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或扩张。

禁止要约人违反法律和要约的规定随意撤回要约及变更要约的内容。

当然法律也允许要约人在要约到达之前、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撤回或撤销要约,但均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要约对于受要约人同样产生法律上的后果,受要约人只能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享有相应的权利。

合同的成立要求受要约人的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井以适当的方式到达要约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须与要约一致,即承诺不能修改要约的实质内容,但不包括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的修改。

修改要约实质内容的承诺,视为新要约。

承诺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

具体合同的成立方式包括协商成立、确认成立和批准成立。

同样,与要约一样。

承诺也可以撤回或撤销。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承诺是时要约的承诺,对于要约邀请则不是承诺。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又叫引诱要约。

它是一种事实行为。

小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学员学习此内容时,应注意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对实践中常见的一些事实行为,如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投聘说明书以及商业广告等,应做到能清楚地判明它是属于要约或要约邀请。

总之,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必经程序。

与此同时合同法进一步要求合同当事入在订立合同时应奠定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将有可能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

学员学习本章内容,应了解合同成立的概念,理解要约制度的全部内容、注意要的与;要约邀请的区别,理解承诺制度的全部内容。

把握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规则,能运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包括:(1)基础知识:合同的成立及具体条件;合同成立的两个阶段;合同成立的方式等。

(2)重点及难点问题:要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要约邀请的概念及其与要约的区别:如何判断某些事实行为是要约或是要约邀请;要约的生效时间及存续期间;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失效的概念及原因;承诺的概念及其条件;承诺生效的标准;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规则的内容;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特点;我国合同法确认的缔约过失类型等。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学员应在学好本章理论的基础上。

加强理论联系实际。

注意本章内容与其他章节相关知识的综合运用,做到能分析和解决实际题和案例第四章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合同的内容,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就是合同当事人所依法享有的合同权利和应承担的合同义务。

合同法所规定的主要条款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表现形式。

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订立合同。

意思表示一致便形成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固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

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的内容。

一般来说,一个有效的合同。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应具备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同法所规定的主要条款;二是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款;三是根据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应具备的条款;四是当事人约定的条款。

上述均可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但并非是说合同就是上诉条款的简单罗列;具体合同不同,所包含的条款也不同。

只不过加上述条款在合同中出现,可视为合同中的主要条款。

此外,合同的成立,还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加以表达。

作为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

合同有门头形式、书面形式和推定形试。

学员学习本章内容时,应注意了解台同内容、合同形式的概念、理解合同内容与合同条款、合同权利义务相互间的关系了解合同形式对合同成立、合同生效的影响。

掌握合同权利的概念和特征,理解合同的义务内容。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包括;(1)基础知识:合同内容的基本涵义;台同形式的概念及具体形式。

(2)重点及难点问题:合同的提示性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普通条款;合同权利、合同义务与债的关系;怎样理解合同权利的内容;怎样理解合同义务的内容;如何从合同的内容上宙查和判定合同的效力;合同形式对合同效勺的影响如何;草拟一份合同。

此外,学员应注意本章知识与其它章节相关知识的综合运用。

案例分析、草拟合同义本是本章的难点问题。

第五章合同的效力本意是合同法的重点章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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