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设施分类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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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设施分类及标准

1、护理型养老机构:是指机构建设床位为集体居住、以介护为主(护理床位达到60%以上),配备有公共食堂、专门(职)医疗卫生(康复)机构和医护人员、专职管理团队、护理服务人员,主要收住需长期照护的失能、失智和日常需大量照料服务的半失能老年人。建设和管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2010〕194号)、《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如福利院、护理院、照护院、康复院、关怀院等。床位及护理人员配置标准:护理床位室内使用面积每床平均8平方米以上,机构综合建筑面积每床平均50—70平方米,房间设置为大开间,单间摆放床位4—8张,室内须设有独立护理室(台)和卫生洗浴间。护理人员与休养人员按1∶3—4配备。

2、助养型养老机构:是指机构建设床位为集体居住、以介助为主,配置部分护理床位(达到20%以上),配备有公共食堂、专职管理团队和护理服务人员,提供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提供老年人休养、用餐、娱乐、健身和文化教育等活动场所和服务项目,主要收住自理和日常需要介助服务的老年人。建设和管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

〔1999〕131号)、《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2010〕194号)、《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如养老院、敬老院、益寿院、颐乐园等。床位及护理人员配置标准:介助床位室内使用面积单人、双人、三人间分别为10、14、18平方米以上,机构综合建筑面积每床平均40—60平方米,房间内须设有独立卫生洗浴间,卫生洗浴间面积5—7平方米。护理人员与修养人员按1∶8—10配备。

3、居养型养老机构:是指机构建设床位为集中居住、以为老年人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家居式为主,允许配置部分家庭厨房,床位按套计算(每套两床),须设置专门护理区域(护理床位达到10%以上),配备有公共食堂、专职管理团队和护理服务人员,提供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提供老年人休养、用餐、娱乐、健身和文化教育等活动场所和服务项目,主要收住自理和日常需要介助护理服务的老年人。建设和管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第149号)、《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如老年公寓等。床位及护理人员配置标准:居家型套内使用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床位租费按月或按年收取,一次性租费收取最多不能超过3年。护理人员与修养人员按1∶12—15配备。

4、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是指社区内建设的既有为社区居家老人提供上门生活照料服务、信息登记、状况评估、补贴发放,同时又具有供20人以上老年人午餐、午

休、托养、康健、活动等功能的专用场所或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符合《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2010〕193号)。配置标准:日托功能,使用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有2名以上的专(兼)职管理(服务)人员和专项运营保障经费;全托功能,使用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有5名以上的专(兼)职管理(服务)人员和专项运营保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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