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装饰泰山杯奖评选办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泰山杯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泰山杯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6.26•【字号】鲁建办字〔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泰山杯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办字〔2023〕6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现将《山东省工程建设泰山杯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6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四章评选程序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山东省工程建设泰山杯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强化精品优质工程引领带动作用,推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山东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工程建设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为省级工作部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经山东省功勋荣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设立后,按照批复内容、数量和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第三条泰山杯奖是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引领发展方面的最高综合性奖项,评选对象为全省行政区域和山东企业在省外区域依法建设并竣工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获奖工程应在工程质量上达到全省领先水平,在质量综合管理、建筑业发展、绿色建筑、勘察设计、消防技术、城市建设、城市管理、房地产业、住房保障、老旧小区改造与物业运维等十大方向中至少一个方向上具有突出引领性。
第四条泰山杯奖数量坚持优中选优、总量控制,结合各设区市和有关方面工作推进情况确定建议推荐数量。
泰山杯评审导则.do
山东省建设工程“泰山杯”评审导则目次1、总则2、基本规定3、施工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评审4、土建工程质量评审5、建筑电气设备安装工程质量评审6、建筑给排水、采暖、通风、制冷等设备安装工程质量评审7、建筑节能施工质量评审8、市政、公路工程质量评审9、施工资料管理工作质量评审附录:山东省建设工程“泰山杯”奖工程质量评价表1 总则1.1 为了统一山东省建设工程“泰山杯”奖评审标准,规范评审行为,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
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泰山杯”奖评审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和现行规范、标准,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建设工程,创评“泰山杯”奖的有关活动。
1.3 申报“泰山杯”奖的建设工程项目,应符合《评审办法》规定的评审范围和申报条件。
1.4 评审“泰山杯”工程,应按照《评审办法》规定的评审内容、方法和程序进行。
被评审的工程项目应以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共同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优良为前提。
应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1.0.2条、3.1.6条的规定,在评定为优良的基础上,依次评选“泰山杯”、及国家级奖项。
1.5 本导则是以现行国家规范、规程、标准为依据,结合本省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现有实际水平,并吸纳了企业的先进经验,总体水平高于国家标准,严于规范、规程。
1.6 “泰山杯”工程,是在保证结构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使用功能、装修和环境质量满足要求,能经受微观检查和时间考验并保证合理使用寿命,优中选优的建设工程。
1.7 创建“泰山杯”工程,是企业有意识的质量创优活动。
企业应强化质量策划,精心组织施工,严格过程控制,坚持持续改进,实现一次成优。
1.8 创建“泰山杯”工程除满足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本省强制性规定要求。
2 基本规定2.1 申报“泰山杯”奖的项目,电梯、供电、消防、防雷等设备安装系统和环境质量,应按规定经过有关专业部门检测验收合格,资料齐全。
泰山杯评选办法
附件3: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规范“泰山杯”奖评选活动,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是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泰山杯”奖的评选对象主要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境内承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获奖单位为工程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主要监理单位。
第三条“泰山杯”奖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或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
“泰山杯”奖评选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不超过150个。
申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将从“泰山杯”奖工程中择优推荐。
“泰山杯”奖评选的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山东省建筑业协会根据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的竣工工程数量及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确定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泰山杯”奖申报工程数量。
第六条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外承包的工程项目,符合山东省建筑工程“泰山杯”奖申报条件,可申报“泰山杯”奖,申报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七条“泰山杯”奖评选的工程主要为我省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扩)建工程。
一、工业建设项目:包括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煤炭、钢铁、有色金属、化学工业、电力工业、机械工业、冶金、建材等工业建设项目。
其规模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
工业项目主厂房单独申报,建筑面积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
二、交通工程:包括公路、铁路、桥梁、机场跑道、港口、码头、隧道、船闸、内河航运工程等。
其规模应符合附件2的规定。
三、市政、园林工程:包括城市道路、立交桥、高架桥、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动、植物园等。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办法
附件: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质量兴业”方针,强化质量意识,提高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水平,鼓励企业争创精品工程,充分发挥典型工程的示范作用,推动全省建筑装饰装修业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设立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奖名为“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
第二条获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是设计与施工完美结合、设计创意与工程质量达到省内一流水平的、节能环保的装饰精品,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获奖对象为在省内正式注册登记的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
第三条“泰山杯”奖可申报承建奖和参建奖。
第四条“泰山杯”奖工程由承建单位申报,经工程所在地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和建筑装饰协会推荐,由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装饰协会负责复查、公示,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评审、通报表彰等组织工作。
第五条参建奖由工程的承建单位组织参建单位申报,单独填写申报表,报送相应的申报资料。
无承建奖申报的工程不得单独申报参建奖。
第六条“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数额实行总量控制,并从中推荐符合条件的工程参加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评选。
每年同一申报单位申报“泰山杯”奖承建奖的分类工程,每类不得超过两项。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七条“泰山杯”奖工程的评选范围:(一)公共建筑装饰类单体面积6000m2以上;(二)建筑幕墙工程面积6000m2以上;(三)古建筑、保护性文物建筑(含近现代文物建筑)的修复性装饰装修工程,建筑面积不低于1200m2,且为整体装饰装修;(四)装饰装修一次到位的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3000m2以上;(五)申报的公共建筑装饰工程(承建奖和参建奖)施工合同金额或经审计的工程结算额均不低于人民币600万元(不含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且为申报单位自行施工,通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及验收证明。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制度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制度12附件3: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规范”泰山杯”奖评选活动,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是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泰山杯”奖的评选对象主要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境内承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获奖单位为工程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主要监理单位。
7第三条”泰山杯”奖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或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
”泰山杯”奖评选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不超过150个。
申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将从”泰山杯”奖工程中择优推荐。
”泰山杯”奖评选的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山东省建筑业协会根据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的竣工工程数量及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确定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泰山杯”奖申报工程数量。
第六条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外承包的工程项目,符合山东省建筑工程”泰山杯”奖申报条件,可申报”泰山杯”奖,申报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七条”泰山杯”奖评选的工程主要为我省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扩)建工程。
一、工业建设项目:包括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煤炭、钢铁、有色金属、化学工业、电力工业、机械工业、冶金、建材等工业建设项8目。
其规模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
工业项目主厂房单独申报,建筑面积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
二、交通工程:包括公路、铁路、桥梁、机场跑道、港口、码头、隧道、船闸、内河航运工程等。
泰山杯评选办法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规范“泰山杯”奖评选活动,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是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泰山杯”奖的评选对象主要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境内承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获奖单位为工程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主要监理单位。
第三条“泰山杯”奖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或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
“泰山杯”奖评选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不超过150个。
申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将从“泰山杯”奖工程中择优推荐。
“泰山杯”奖评选的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山东省建筑业协会根据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的竣工工程数量及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确定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泰山杯”奖申报工程数量。
第六条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外承包的工程项目,符合山东省建筑工程“泰山杯”奖申报条件,可申报“泰山杯”奖,申报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七条“泰山杯”奖评选的工程主要为我省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扩)建工程。
一、工业建设项目:包括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煤炭、钢铁、有色金属、化学工业、电力工业、机械工业、冶金、建材等工业建设项目。
其规模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
工业项目主厂房单独申报,建筑面积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
二、交通工程:包括公路、铁路、桥梁、机场跑道、港口、码头、隧道、船闸、内河航运工程等。
其规模应符合附件2的规定。
三、市政、园林工程:包括城市道路、立交桥、高架桥、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动、植物园等。
山东省泰山杯评选办法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是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由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业协会颁发。
第三条“泰山杯”奖的评选对象主要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境内承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工程,获奖单位为工程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主要监理单位。
第四条“泰山杯”奖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或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工程质量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第五条“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不超过150个。
申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将从“泰山杯”奖工程中择优推荐,其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内同类工程先进水平。
“泰山杯”奖评选的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山东省建筑业协会根据各市和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的竣工工程数量及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确定“泰山杯”奖参评工程数量。
第七条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外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符合山东省建筑工程“泰山杯”奖申报条件,可申报“泰山杯”奖,申报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在山东省境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工程,符合“泰山杯”奖申报条件,可通过各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推荐申报“泰山杯”奖,申报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八条评选“泰山杯”奖的工程必须是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列入国家、省、市、县(市、区)、省直有关部门的建设计划,正式立项批准、核准或备案,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使用功能的新建或扩建工程项目,主要包括:一、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包括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煤炭、钢铁、有色金属、化学工业、电力工业、机械工业、冶金、建材等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工程)。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制度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制度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制度为了推动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以及宣传和弘扬优秀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经验和典型,山东省建设厅决定设立“泰山杯”奖。
一、奖项设置1. “泰山杯”优秀建筑工程质量奖:该奖项旨在表彰山东省范围内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优秀的单位和个人。
评选对象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建筑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以及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2. “泰山杯”优秀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经验奖:该奖项旨在宣传和弘扬优秀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经验和典型案例。
评选对象包括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方面具有创新意义和示范引领作用的项目。
二、评选条件1. “泰山杯”优秀建筑工程质量奖:(1) 建筑施工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a. 企业应在山东省注册并拥有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b. 建筑工程验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c.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要求。
(2) 建筑设计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a. 单位应在山东省注册并拥有相应的建筑设计资质;b. 设计方案应满足业主需求,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c. 设计文件应准确、齐全,并能够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3) 工程监理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a. 单位应在山东省注册并拥有相应的工程监理资质;b. 监理工作应按照施工图纸和合同要求,及时、全面、真实地进行监理;c.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2. “泰山杯”优秀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经验奖:(1) 项目应为山东省范围内的建筑项目;(2) 项目的质量管理经验应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示范引领作用;(3) 项目的工程质量应达到或超过行业标准或相关要求。
三、评选程序1. 提名阶段:a. 候选单位和个人可根据评选公告自愿报名参选;b. 每个参选单位或个人需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业绩介绍、工程质量记录等。
2. 材料审查:a. 评选机构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报名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候选单位和个人;b. 审查结果将在评选网站上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山东省泰山杯评选办法
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是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由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筑业协会颁发。
第三条“泰山杯”奖的评选对象主要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境承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工程,获奖单位为工程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主要监理单位。
第四条“泰山杯”奖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或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工程质量应达到省领先水平。
第五条“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不超过150个。
申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将从“泰山杯”奖工程中择优推荐,其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同类工程先进水平。
“泰山杯”奖评选的具体工作由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省建筑业协会根据各市和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的竣工工程数量及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确定“泰山杯”奖参评工程数量。
第七条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外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符合省建筑工程“泰山杯”奖申报条件,可申报“泰山杯”奖,申报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境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工程,符合“泰山杯”奖申报条件,可通过各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推荐申报“泰山杯”奖,申报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章评选围第八条评选“泰山杯”奖的工程必须是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列入国家、省、市、县(市、区)、省直有关部门的建设计划,正式立项批准、核准或备案,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使用功能的新建或扩建工程项目,主要包括:一、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包括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煤炭、钢铁、有色金属、化学工业、电力工业、机械工业、冶金、建材等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工程)。
山东省泰山杯评选办法
山东省泰山杯评选办法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是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由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业协会颁发。
第三条“泰山杯”奖的评选对象主要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境内承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工程~获奖单位为工程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主要监理单位。
第四条“泰山杯”奖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或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工程质量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第五条“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不超过150个。
申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将从“泰山杯”奖工程中择优推荐~其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内同类工程先进水平。
“泰山杯”奖评选的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山东省建筑业协会根据各市和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的竣工工程数量及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确定“泰山杯”奖参评工程数量。
第七条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外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符合山东省建筑工程“泰山杯”奖申报条件~可申报“泰山杯”奖~申报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在山东省境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工程~符合“泰山杯”奖申报条件~可通过各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推荐申报“泰山杯”奖~申报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八条评选“泰山杯”奖的工程必须是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列入国家、省、市、县,市、区,、省直有关部门的2建设计划~正式立项批准、核准或备案~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使用功能的新建或扩建工程项目,主要包括:一、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包括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煤炭、钢铁、有色金属、化学工业、电力工业、机械工业、冶金、建材等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工程,。
泰山杯评选办法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标准“泰山杯”奖评选活动,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是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泰山杯”奖的评选对象主要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境内承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获奖单位为工程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主要监理单位。
第三条“泰山杯”奖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或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
“泰山杯”奖评选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不超过150个。
申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将从“泰山杯”奖工程中择优推荐。
“泰山杯”奖评选的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山东省建筑业协会根据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的竣工工程数量及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确定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泰山杯”奖申报工程数量。
第六条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外承包的工程项目,符合山东省建筑工程“泰山杯”奖申报条件,可申报“泰山杯”奖,申报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七条“泰山杯”奖评选的工程主要为我省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扩〕建工程。
一、工业建设项目:包括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煤炭、钢铁、有色金属、化学工业、电力工业、机械工业、冶金、建材等工业建设项目。
其规模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
工业项目主厂房单独申报,建筑面积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
二、交通工程:包括公路、铁路、桥梁、机场跑道、港口、码头、隧道、船闸、内河航运工程等。
其规模应符合附件2的规定。
三、市政、园林工程:包括城市道路、立交桥、高架桥、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动、植物园等。
山东省建筑装饰质量“泰山杯”工程评选办法
附件4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质量兴业”方针,强化企业质量意识,提高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水平,鼓励企业争创精品工程,充分发挥典型工程的示范作用,推动全省建筑装饰装修业整体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设立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奖名为“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
第二条“泰山杯”奖的评选对象应当是设计与施工完美结合、设计创意与工程质量达到省内一流水平的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精品装饰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申报企业为在省内正式注册登记的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施工和监理的企业。
省内企业在省外施工并获得工程所在地省级优质工程奖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也可以申报“泰山杯”奖。
第三条“泰山杯”奖分公共建筑装饰和建筑幕墙两大类。
公共建筑装饰类可申报承建奖、参建奖和监理奖;建筑幕墙类可申请承建奖和监理奖。
鼓励建设监理企业履行监理职责、加强质量监管,建设监理企业可申请“泰山杯”奖工程监理奖。
主要监理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设计文件要求和建设工程监理承包合同,完成工程监理任务。
第四条“泰山杯”奖工程由承建单位申报,经工程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和建筑装饰协会推荐,由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装饰协会负责复查、公示,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评审、通报表彰等工作。
第五条参建奖和监理奖由工程的承建单位组织统一申报,分别单独填写申报表,报送相应的申报资料。
无承建奖申报的工程不得单独申报参建奖和监理奖。
第六条“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数额实行总量控制,并从中推荐符合条件的工程参加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评选。
每年同一申报单位申报“泰山杯”奖承建奖一般不得超过两项。
第二章评选条件和范围第七条“泰山杯”奖工程的评选范围:(一)1、申报的公共建筑装饰工程(承建奖和参建奖)及建筑幕墙工程,施工合同金额或经审计的工程结算金额不低于人民币600万元(不含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且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建筑幕墙类工程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且为申报单位自行施工,通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及验收证明;(二)古建筑、保护性文物建筑(含近现代文物建筑)的修复性装饰装修工程,建筑面积不低于1200平方米,且为整体装饰装修;(三)装饰装修一次到位的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
奖罚制度泰山杯评选办法
(奖罚制度)泰山杯评选办法附件3: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壹”的方针,进壹步规范“泰山杯”奖评选活动,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是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泰山杯”奖的评选对象主要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于我省境内承包,已经建成且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获奖单位为工程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主要监理单位。
第三条“泰山杯”奖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或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
“泰山杯”奖评选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泰山杯”奖每年评选壹次,奖励数额不超过150个。
申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将从“泰山杯”奖工程中择优推荐。
“泰山杯”奖评选的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山东省建筑业协会根据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的竣工工程数量及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确定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泰山杯”奖申报工程数量。
第六条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于省外承包的工程项目,符合山东省建筑工程“泰山杯”奖申报条件,可申报“泰山杯”奖,申报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七条“泰山杯”奖评选的工程主要为我省境内已经建成且投入使用的各类新(扩)建工程。
壹、工业建设项目:包括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煤炭、钢铁、有色金属、化学工业、电力工业、机械工业、冶金、建材等工业建设项目。
其规模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
工业项目主厂房单独申报,建筑面积应于2万平方米之上。
二、交通工程:包括公路、铁路、桥梁、机场跑道、港口、码头、隧道、船闸、内河航运工程等。
其规模应符合附件2的规定。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办法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办法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搞好工程质量,争创一流工程,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水平的普遍提高,在全行业继续开展工程创优评奖活动。
奖名定为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省优质工程),以下简称“泰山杯”奖。
第二条“泰山杯”奖是我省建筑行业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由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业联合会颁发。
第三条“泰山杯”奖工程由我省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地建筑业联合会(协会)或部门(总公司)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质量应达到省内一流水平。
第四条“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为90个。
评选的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筑业联合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五条评选“泰山杯”奖的工程必须是列入国家、省市(地)、县(市)省直有关部门(总公司)的建设计划,正式立项、报建,已经形成独立生产能力并投产使用的新建工程,主要包括:一、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工程。
大中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
二、大中型交通工程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2的规定。
三、大型公共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3的规定。
四、住宅工程住宅工程分为小区组团和单体住宅,其规模应符合如下要求:(一)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含)以上小区组团。
(九)工程全面竣工验收(包括: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环保、消防、人防等)的证书复印件1份;(十)总承包或主承建合同书的复印件1份;(十一)主要分包单位的分包合同和有关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等级验评资料的复印件各1份;(十二)能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各部位彩照10张;(十三)工程竣工的总平面图和主体单位工程的平面、立面、剖面图的复印件各1份;(十四)配有解说词的工程录像带1盒。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办法
附件1: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质量兴业”方针,强化质量意识,提高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水平,鼓励企业争创精品工程,充分发挥典型工程的示范作用,推动全省建筑装饰装修业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设立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奖名为“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
第二条获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是设计与施工完美结合、设计创意与工程质量达到省内一流水平的、节能环保的装饰精品,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获奖对象为在省内正式注册登记的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
第三条“泰山杯”奖可申报承建奖和参建奖。
第四条“泰山杯”奖工程由承建单位申报,经工程所在地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和建筑装饰协会推荐,由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装饰协会负责复查、公示,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评审、通报表彰等组织工作。
第五条参建奖由工程的承建单位组织参建单位申报,单独填写申报表,报送相应的申报资料。
无承建奖申报的工程不得单独申报参建奖。
第六条“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数额实行总量控制,并从中推荐符合条件的工程参加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评选。
每年同一申报单位申报“泰山杯”奖承建奖的分类工程,每类不得超过两项。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七条“泰山杯”奖工程的评选范围:(一)公共建筑装饰类单体面积6000m2以上;(二)建筑幕墙工程面积6000m2以上;(三)古建筑、保护性文物建筑(含近现代文物建筑)的修复性装饰装修工程,建筑面积不低于1200m2,且为整体装饰装修;(四)装饰装修一次到位的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3000m2以上;(五)申报的公共建筑装饰工程(承建奖和参建奖)施工合同金额或经审计的工程结算额均不低于人民币600万元(不含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且为申报单位自行施工,通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及验收证明。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拆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搞好工程质量,争创一流工程,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水平的普遍提高,继续开展工程创优活动。
将优质工程质量普遍提高,继续开展工程创优活动。
将省优质工程奖和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合并,奖名定为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
第二条“泰山杯”奖是我省建筑行业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由山东省建设委员会、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业联合会颁发。
第三条“泰山杯”奖的评选是由各市地和省直有关部门(总公司)所属建筑施工企业申报,并经市地建筑业联合或部门(总公司)推荐出来的工程中优中选优,质量为省内一流水平。
第四条“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为60-70个。
评选的具体工程作由山东省建筑业联合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五条评选“泰山杯”奖的工程必须是列入国家、省市地、县(市)、省直有关部门(总公司)的建设计划,正式立项、报建,已经形成独立生产能力并投产使用的新建工程,主要包括:一、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工程。
大中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
二、大中型交通工程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2的规定。
三、大型分共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3的规定。
四、住宅工程住宅工程分为小我组团和单体住宅,其规模应符合如下要求:1.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含)以上小区组团。
2.单体住宅,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含)以上。
五、水利工程评选工程投资金额3000万元以上。
第六条经济欠发达地区个别评选“泰山杯”奖工程的规模低于第五条款所列标准要求时(但不少于原列标准的80%),也可申报、推荐,但工程质量必须特别优良,具有代表性,社会反映好,第七条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取范围:1.我国企业施工的境外工程。
泰山杯评选办法
泰山杯评选办法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规范“泰山杯”奖评选活动,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是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泰山杯”奖的评选对象主要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境内承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获奖单位为工程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主要监理单位。
第三条“泰山杯”奖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或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
“泰山杯”奖评选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不超过150个。
申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将从“泰山杯”奖工程中择优推荐。
“泰山杯”奖评选的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山东省建筑业协会根据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的竣工工程数量及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确定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泰山杯”奖申报工程数量。
第六条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外承包的工程项目,符合山东省建筑工程“泰山杯”奖申报条件,可申报“泰山杯”奖,申报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七条“泰山杯”奖评选的工程主要为我省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扩)建工程。
一、工业建设项目:包括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煤炭、钢铁、有色金属、化学工业、电力工业、机械工业、冶金、建材等工业建设项目。
其规模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
工业项目主厂房单独申报,建筑面积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
二、交通工程:包括公路、铁路、桥梁、机场跑道、港口、码头、隧道、船闸、内河航运工程等。
其规模应符合附件2的规定。
三、市政、园林工程:包括城市道路、立交桥、高架桥、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动、植物园等。
山东省泰山杯评选办法
山东省泰山杯评选办法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是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由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业协会颁发。
第三条“泰山杯”奖的评选对象主要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境内承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工程~获奖单位为工程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主要监理单位。
第四条“泰山杯”奖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或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工程质量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第五条“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不超过150个。
申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将从“泰山杯”奖工程中择优推荐~其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内同类工程先进水平。
“泰山杯”奖评选的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山东省建筑业协会根据各市和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的竣工工程数量及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确定“泰山杯”奖参评工程数量。
第七条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外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符合山东省建筑工程“泰山杯”奖申报条件~可申报“泰山杯”奖~申报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在山东省境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工程~符合“泰山杯”奖申报条件~可通过各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推荐申报“泰山杯”奖~申报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八条评选“泰山杯”奖的工程必须是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列入国家、省、市、县,市、区,、省直有关部门的2建设计划~正式立项批准、核准或备案~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使用功能的新建或扩建工程项目,主要包括:一、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包括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煤炭、钢铁、有色金属、化学工业、电力工业、机械工业、冶金、建材等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工程,。
奖罚制度山东省泰山杯评选办法
(奖罚制度)山东省泰山杯评选办法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壹”和“质量兴业”的方针,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是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由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业协会颁发。
第三条“泰山杯”奖的评选对象主要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于我省境内承包,已经建成且投入使用的各类工程,获奖单位为工程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主要监理单位。
第四条“泰山杯”奖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或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工程质量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第五条“泰山杯”奖每年评选壹次,奖励数额不超过150个。
申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将从“泰山杯”奖工程中择优推荐,其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内同类工程先进水平。
“泰山杯”奖评选的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山东省建筑业协会根据各市和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的竣工工程数量及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确定“泰山杯”奖参评工程数量。
第七条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于省外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符合山东省建筑工程“泰山杯”奖申报条件,可申报“泰山杯”奖,申报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于山东省境内建成且投入使用的工程,符合“泰山杯”奖申报条件,可通过各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推荐申报“泰山杯”奖,申报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八条评选“泰山杯”奖的工程必须是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列入国家、省、市、县(市、区)、省直有关部门的建设计划,正式立项批准、核准或备案,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使用功能的新建或扩建工程项目,主要包括:壹、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包括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煤炭、钢铁、有色金属、化学工业、电力工业、机械工业、冶金、建材等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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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泰山杯”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质量兴业”方针,强化质量意识,提高装饰装修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争创精品工程,充分发挥典型工程的示范作用,推动全省装饰装修业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设立山东省装饰装修工程最高荣誉奖,奖名为“山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
第二条获奖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是设计与施工完美结合、设计创意与工程质量达到省内一流水平的装饰精品,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装饰装修工程。
获奖对象为在省内正式注册登记的从事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的单位。
第三条“泰山杯”奖工程由主承建单位申报,经工程所在市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省建设厅、省建管局组织专家评选、公布。
第四条“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数额实行总量控制,并从中推荐符合条件的工程参加全国建筑装饰工程奖的评选。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五条“泰山杯”奖工程的评选范围:
(一)建筑面积在6000m2以上的宾馆、饭店、培训中心等旅游度假性装饰装修工程和办公楼、教学楼等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二)建筑面积在4000m2以上的商业服务设施装饰装修工程和港口、码头、候机楼、候车(船)厅等交通设施装饰装修工程及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等文化体育类装饰装修工程;
(三)古建筑、保护性文物建筑(含近现代文物建筑)的修复性装饰装修工程,纪念性装饰装修工程;
(四)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上、装修一次到位的住宅工程;
确属优秀的单项装饰装修工程项目,也可申报。
其中,建筑幕墙工程面积应在4000m2以上,其它单项不受规模限制。
第六条下列装饰装修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我国设计、施工的境外工程;
(二)竣工后被隐蔽的二程或保密工程;
(三)有质量隐患的工程;
(四)虽已建成使用,但未通过质量和防火验收的工程;
(五)已经参加过“泰山杯”奖评选,落选的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泰山杯”奖工程的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颁布的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设计合理,使用功能完善;
(二)通过有关部门、项目法人或投资单位组织的全面验收,达到优良标准;
(三)上一年度竣工验收,回访制度完善,使用效果好,未出现质量问题和隐患的工程;
(四)应为各市范围内的优秀装饰装修工程。
第八条申报单位为装饰装修工程的主承建单位,主承建单位应与有关单位签订了有效装饰施工合同。
其主承建的王程量应占该装饰装修工程量的大部分。
大型、超大型装饰装修工程可由两个以上主承建单位申报。
有装饰装修工程总承包资质的,由该装饰装修工程总承包单位申报。
第九条为鼓励参与装饰施工的其它参建单位共同创优,同一装饰装修工程最多允许有三个主要参建单位同时申报该装饰装修工程的参建奖,参建单位应与有关单位签订有效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第十条每次评选中,申报单位最多可申报两个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章申报程序和申报资料
第十一条“泰山杯”奖工程的申报程序:
(一)各市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泰山杯”奖申报工程的受理、初审和推荐工作;
(二)根据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市装饰装修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领取申报表;
(三)参建单位申请参建奖,应向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由申报单位审查后将其填入《山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申报表》内一并申报;
(四)各市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对申报“泰山杯”奖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优中选优,根据分配名额出具正式文件向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推荐,并附所有申报资料;
(五)各市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推荐两个以上工程时应排序,并在文件中说明排序意见;
(六)各市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将推荐情况通报各申报单位。
第十二条“泰山杯”奖工程的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总目录(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二)《山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申报表》一式三份;
(三)装饰装修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文字材料一份;
(四)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合同的主要内容);
(五)参建单位工程施工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合同的主要内容);
(六)装饰装修工程设计说明书、平面图、立面图及相关的水、暖、电、通风布臵图复印件一份;
(七)装饰装修工程全面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证明文件复印
件一份(加盖有关单位公章);
(八)获市级以上优秀工程奖证书复印件一份;
(九)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彩色照片10张;
(十)配有解说词长度在10分钟以内的实况录像VCD光盘。
第十三条申报资料的要求:
(一)申报资料为A4幅面,装订成册;
(二)彩色照片为7英寸;
(三)实况录像的内容包括:工程简介,工程平、立面图,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介绍等;
(四)报送的文字资料另需制作成txt文本格式的计算机文件。
第五章工程复查
第十四条工程复查是评选工作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证申报工程的质量水平,对各市推荐的装饰装修工程,由省建设厅、省建管局组织复查。
复查人员由各市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推荐,经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确认。
复查组根据当年工程的分布及数量情况组成若干个复查小组。
每组3—5人,由省建设厅、省建管局派人带队,工程所在地的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配合工作。
第十五条复查工作实行“质量第一”的原则,坚持严格、认真、负责、公平的工作态度。
复查王作必须由复查人员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
第十六条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项目的详细介绍,重点是工程概况,工程施工的特点和难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方面介绍;
(二)查阅工程的内业资料:承建工程的合同书、工程的全部技术与质量资料、工程施工的管理资料、竣工验收的全部文件。
提供的所有资料文件应为原件;
(三)实地查验工程。
复查小组认为必须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被查企业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否则取消其申报资格;
(四)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意见时,申报单位的人员应回避。
第六章工程评审
第十七条“泰山杯”奖由评审委员会评审。
评审委员会由省内知名业内专家组成。
第十八条评审委员由省建设厅、省建管局与各市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规定条件推荐产生。
第十九条评审工作实行“质量第一”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的工作态度。
评审会议必须由评审委员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
第二十条评审组根据申报资料及工程复查小组的汇报情况,通过审查、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表决,得票超
过半数的工程为获奖工程。
第七章奖励
第二十一条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向荣获“泰山杯”奖的申报单位,以及该装饰工程的主要设计单位授予“泰山杯”奖奖杯、奖牌和获奖证书;向参建单位颁发奖牌和证书,并对所有获奖单位通报表彰。
各市和获奖单位可根据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有功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泰山杯”奖杯、奖牌和证书,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
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销申报资格,直至取消获奖资格。
第二十四条工程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将违纪行为通知推荐单位,直至撤销复查人员或评审委员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每年的申报工作一般安排在四月份开始,年底前结束评选工作。
第二十七条“泰山杯”评选的有关费用,由申报单位缴纳。
第二十八条各市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可
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报省建管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建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第四届
山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奖
申报表
工程名称:
工程所在地:
申报单位名称:
申报单位地址:
申报单位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人:
申报时间:年月日
填写要求
1、申报单位向工程所在市装饰装修主管部门申报,经工程所在市装饰装修部门初评推荐。
2、申报表封面的工程所在地只填写工程所在市的名称及所在城市或区。
表内的工程所在地填写详细地址。
3、表内各栏内容由各相应单位认真填写,涉及到的工程所在地、装饰装修工程面积。
工程造价等必须与建筑装饰施工合同书上一致。
建筑幕墙面积按合同书上面积填写。
4、表内设计单位为该建筑装饰工程的主设计单位,只填写一个。
5、参建单位经申报单位依据规定条件审查合格后,由参建单位在相应栏内填写意见。
6、各单位填写完毕后必须加盖公章,注明日期,无公章按无效由报处理。
印章必须清晰,容易辨认。
7、申报表内“初评及推荐意见”必须签署具体评价推荐意见,不能仅写上“同意申报”。
对未签署具体评价推荐意见的,按无效申报处理。
8、表内不得涂改,否则按无效申报处理。
9、本表请打印或用蓝黑墨水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