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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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经2013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凡以武汉理工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科研经费管理校长责任制。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相关分管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
第五条计划财务处、科学技术发展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监察处、学院(部、中心、所)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协
同配合,各负其责,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一)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审查决算以及科研经费的核算和管理。
(二)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科研项目的管理,对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预算调整、外拨经费、大额支出等科研经费管理事项进行审核。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科研经费取得资产的合同签订、购置及资产管理等工作。
(四)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内部审计。对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逐步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五)监察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对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决定。
(六)学院(部、中心、所):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负有监管责任。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督促科研项目预算执行,对科研经费使用等进行审核把关。
(七)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六条预算编制。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
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一)纵向科研经费预算编制
1.“863计划”、“973计划”及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预算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纵向科研项目,应按照规定分别编制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预算(纵向科研项目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预算科目表等见表1,间接费用预算比例表见表2)。
表1 纵向科研项目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预算科目表
表2 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比例表
2.其他纵向科研项目,按照相关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口径据实编制项目预算。人文社科类项目按照总经费的3%编制管理费预算,其中学校管理费为2%,学院(部、中心、所)管理费为1%;其他纵向科研项目管理费按照总经费的5%编制管理费预算(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学校管理费为3%,学院(部、中心、所)管理费为2%)。
(二)横向科研项目预算编制
横向科研项目逐步推行预算管理方式,其预算按照直接费用、间接费用预算框架编制,直接费用预算科目根据横向科研项目的研究任务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相关性、真实性、合理性原则进行确定(横向科研项目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预算科目表见表3)。
表3 横向科研项目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预算科目表
第七条预算调整。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按规定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内的一般预算调整事项(调整幅度不超过调整科目核定预算的20%,或超过2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10万元)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项目所在学院(部、中心、所)及科学技术发展院审核批准;重大预算调整事项,除履行上述一般预算调整程序外,还须经分管科研工作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预算调整需履行批准或备案程序的,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横向科研项目预算调整按照一般预算调整事项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必须编制自筹配套经费预算的科研项目,需预先落实自筹配套资金来源,按规定编制配套经费预算,并逐步做到配套资金专户核算和管理。
第九条科研项目计提的学校管理费,由学校统筹使用,学院(部、中心、所)管理费,按照发展基金40%,奖福基金60%的比例进行分配使用。科研项目涉及的代购设备及转出(合作、外协)经费,不作为学校及学院(部、中心、所)提取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的基数。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条科研经费到款后,计划财务处凭科学技术发展院开出的科研项目收入分配单(首次到款时须附计划任务书、预算批
复或科研项目合同)办理项目经费入账手续。涉密项目及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提供计划任务书、预算批复或科研项目合同,由科学技术发展院审批。
第十一条科研经费实行专项管理,各项目之间不得互转经费。若根据项目(课题)任务书或科研合同要求项目分解任务,应在项目到款立项时由科学技术发展院按规定一次性分解到位,同时须按经费预算科目进行分解。
第十二条科研经费付款单位名称、银行账号应与合同(任务书)的约定相同,付款单位委托付款必须取得项目合同单位的委托函和第三方的确认证明。对于特殊原因出现付款单位与项目合同不相符时,须取得项目合同单位的证明,并经项目所在学院(部、中心、所)、科学技术发展院审定后方能办理经费入账。
第十三条科研经费一般实行款到开票方式。特殊情况需要预先开票的,项目负责人需凭计划任务书或科研项目合同(涉密项目由科学技术发展院注明合同编号、来款单位与到款金额)办理票据借用手续,并确保已开票资金及时足额到款。属于财政性资金的纵向项目可不开具收款票据,凭银行进账单直接记账,拨款单位若要求提供票据,可开具我校自制的“武汉理工大学财政资金收款确认书”。横向科研项目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提供付款单位相关信息后,也可委托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四条横向科研项目收入需缴纳增值税及地方附加税。属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科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