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保函与无单放货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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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及其例外

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及其例外

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及其例外【摘要】无单放货是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没有提供相应货运单据或未经授权就擅自放行货物的行为。

这种行为给货物运输过程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可能导致货物丢失、损坏甚至被盗。

在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方面,货物的承运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也需要考虑货主的过失情况。

放货责任的例外情况包括货主故意欲逃避运费、货物内在缺陷等情况。

为了规范无单放货的行为,应当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加强对货物运输过程的监督,提高货物运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只有通过规范和加强管理,才能有效避免无单放货所带来的风险和危害。

【关键词】关键词:无单放货、责任归属、例外情况、规范、危害。

1. 引言1.1 什么是无单放货无单放货是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未经任何单证或者相关文件的确认而被放行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是由于疏忽或者故意造成的,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和贸易风险。

无单放货不仅严重破坏了货物运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也容易导致货物被盗、货物损坏或者货物无法按时送达等问题。

无单放货是一种十分不负责任和危险的行为,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和警惕。

无单放货不仅影响了货物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也损害了相关各方的权益和利益。

货物的放行和接收必须依据相关的单证和文件,以确保货物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任何无单放货的行为都应该被严厉惩处,以维护货物运输行业的正常秩序和健康发展。

只有通过规范和加强管理才能有效防范和遏制无单放货的问题,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稳定和有序进行。

1.2 无单放货的危害无单放货是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没有提供提货单或其他必要单据就被放行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其主要危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无单放货会导致货物遗失或损坏的风险增加。

没有单据作为依据,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很容易出现混乱或错放的情况,从而增加货物被盗或损坏的可能性。

无单放货会给货主和承运人带来法律纠纷的风险。

在没有必要单据的情况下放货,一旦发生货物遗失或损坏的情况,货主和承运人在责任认定上会存在争议,可能会引发诉讼纠纷,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困扰。

国际贸易规则与惯例第七章:保函与无单放货

国际贸易规则与惯例第七章:保函与无单放货

以以保函作为证据,对抗保函的当事人。
第七章:保函与无单放货
l 5.保函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效力 l 保函对于任何善意第三方都是无效的,
但是对于当事人而言一般是有效的。即遇 到第三方索赔,承运人无法进行抗辩,必 须进行赔付,但是可以依据保函,转而向 托运人索赔。
l 但如果开出保函后,在运输过程中出现 进一步的货损,则法院一般对承运人采取 较严厉的态度。
第七章:保函与无单放货
l (四)租船人凭装船保函签发清洁提单 l 如果是租船人凭装船保函签发提单,此
时出租人和租船人对保函和此清洁提单承 担连带责任,双方共同负责赔偿收货人的 损失。但是事后,出租人可以向租船人追 偿以挽回损失。
第七章:保函与无单放货
l (五)货方的额外或特殊损失应获赔偿
l 《海牙规则》与《海牙-维斯比规则》都 未对承运人凭保函向托运人开出清洁提单 时货方的额外或特殊损失进行规定。因此, 就此问题《海牙规则》与《海牙-维斯比规 则》不能适用。而从合同的角度,由于装 船保函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欺诈,而货方 作为无辜的第三方,作为受害者,可以要 求获得这些额外或特殊损失的赔偿。
第七章:保函与无单放货
第七章:保函与无单放货
l 第一节: 保函 l 一、保函介绍 l (一)概念 l 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又称保证
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 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 书面信用担保凭证。
第七章:保函与无单放货
l (二)保函的性质 l 1、是独立于委托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反担保或委托
输契约中的任何条款、约定或协议,凡是 解除承运人或船舶由于疏忽、过失或未履 行本条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因而引起货物 的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或以本规 则规定以外的方式减轻这种责任的,都应 作废并无效。”

解读_无单放货_最新司法解释

解读_无单放货_最新司法解释

第20卷 第1-2期中国海商法年刊Vol.20 No.122 2009年6月Annual of China Maritime La w J un.2009文章编号:1003276592(2009)0120032209解读“无单放货”最新司法解释3王 钧(中海集装箱运输天津有限公司,天津 300456)摘要: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简称“无单放货”,是航运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海商法理论界长期争论的热点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此仅作了极其笼统的规定,并不具有可操作性。

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6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司法解释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颁行以来关于提单法律制度的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件,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无单放货问题作了全面细致的规定,共15个条文,均具有鲜明的裁判法意义,权威而实用,必将对中国航运实务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通过解读这部无单放货最新司法解释所确立的一些重要法律制度,为航运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无单放货;归责原则;免责事由中图分类号:DF961.9 文献标志码:AAnalysis of the lates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on delivery of goods without bills of ladingWAN G J un(China Shipping Container LinesTianjin Co.,Ltd.,Tianjin300456,China)Abstract:Delivery of goods without bills of lading was a common problem in shipping practice,as well as a topic hotly debated by the academic circles of maritime law for a long time.There were only general stipulations in M aritime Code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which were not operable.In view of that,S tipula2 tions by the S upreme People’s Court on Certain Problems in A pplication of L aw in Hearing Cases of Delivery of Goods w ithout Original Bills of L ading was promulgated by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February26th,2009.This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was the most important legal document about the legal system of Bill of Lading since the M aritime Code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ame into force.It consisted of fif2 teen articles,which were of great juridical value,both authori2 tative and practical.It would be of momentous and far2reaching significance in shipping practice of China.This article analyzed some important legal system established in the latest judicial in2 terpretation on delivery of goods without bills of Lading and sup2 plied the related practitioner of shipping business with a helpful reference.K ey w ords:delivery of goods without bills of lading;principle ofliability;exemption from liability无单放货是指在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海上货物运输中,应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将货物交付给正本提单持有人以外的提货人的行为。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三版)第十二章 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保函、无单放货、THC及STC条款_60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三版)第十二章 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保函、无单放货、THC及STC条款_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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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单放货的相关问题 随着运输速度的加快,在世界范围航行的 距离相对缩短,因而出现了货物可能早于提单到 达目的港的现象,从而有可能导致承运人无单放 货的现象。无单放货通常会涉及以下几方面的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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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随单走”是一项基本原则 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必须遵循这一
基本原则,坚持“货随单走”,将货物交付给提单 持有人,即承运人“认单不认人”。“货随单走”原 则的法律意义在于,首先,承运人(包括其代理 人)只要做到了凭正本提单放货,则完全可以对 抗任何可能对其提出的在放货对象问题上的指控 ;其次,承运人责任期间(即至卸货港交付货物 时止)的迄点已经届满,承运人对货物的任何责 任均告解除;
第十二章 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保函、无单 放货、THC及STC条款
一、保函(Letter of Indemnity) 在国际货物海上运输中,装船保函一般会涉 及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国际公约对保函的规定 《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虽然 没有对装船保函问题作出直接规定,但《海牙规 则》第3条第3款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时,必须正 确描述所记载的货物的状况。同时,该公约第3条 第8款禁止订立减轻承运人根据该规则应承担的责 任的协议,因此,装船保函将是无效的。但《海 牙—维斯比规则》第3条第4款规定,当提单转让 给善意的第三方时,与提单相反的证据不予接受 ,即此时提单的记载具有最终证据效力。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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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函损害了货运保险人的利益 国际海运货物通常都投保货物运输保险。由
于保函一般是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后船舶离开装运 港之前,由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供的,所以,保险 人对是否有装船保函并不知情。即使过后保险人 才获悉存在保函,由于被保险人在提单转让和保 险单转让中经常发生变化,因而保险人很难判断 被保险人是否履行了保险告知义务,从而增加了 保险人依法确定谁是真正的违约人的难度。

浅析新形势下承运人无单放货风险规避与防范

浅析新形势下承运人无单放货风险规避与防范

浅析新形势下承运人无单放货风险规避与防范1 无单放货产生原因及市场形式所谓无单放货就是指承运人在提货人未提供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的行为或现象。

除个宗贸易存在欺诈或恶意不赎单情况外,大部分的无单放货皆因航期短而单证流转过程过长,导致船舶到港时进口商还未获得正本提单。

进入21 世纪后,由于先进航运技术和装卸设备的采用,船速提高,船舶航行时间大幅缩短,然而单证流转仍然停留于传统方式。

国际贸易实务中,通常以信用证付款为主,而其作为一独立的银行信用,只要单证不冲突,银行就必须付款,所以在开立信用证方面银行均表现得十分小心谨慎。

这样往往造成单证的延迟,贸易双方及承运人为了减少利益损失,进口商可能凭借即将到手的正本提单要求承运人无单放货,而承运人也往往因为港口费用或船期安排等因素无单放货。

我国现行《海商法》并没有明确无单放货的免责情况,仅仅是在2005 年《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作了规定。

面对日益增长的无单放货现象,为了维护我国提单制度和航运、贸易秩序,最高法院结合上述会议纪要的精神,于2009 年出台了针对无单放货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无单放货规定》),对无单放货的免责事由作出了新规定。

同时,在航运业低迷、货主日益强势的情况下,《鹿特丹规则》更加代表了国际货物运输的发展方向。

因此,本文将从《无单放货规定》及《鹿特丹规则》的角度,探讨在利益驱使或无奈选择无单放货的情况下,承运人如何降低甚至规避无单放货的风险。

2 承运人无单放货类型及风险防范建议2.1 凭副本提单和保函无单放货为了减轻承运人所承担的风险及缓和各方关系,航运实践中出现一种无正本提单放货的做法,即承运人凭提货人提供的副本提单和保函交付货物。

经过长期的实践,这种做法逐渐成为一种商业习惯。

在当前无单放货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不失为一种防范风险的良策,但这并不代表承运人就高枕无忧了,因为提货保函实际上是承运人将风险转嫁给提货人的一种赔偿协议,其仅仅在承运人、担保人与提货人之间发生效力,当持有正本提单的第三人出现时,保函不能成为对抗第三人的证据。

无单放货专题

无单放货专题
采用电子提单
(传输速度快,解决货物比单据先到的问题;凭密码流 转,安全性有保障。) 卖方企业尽量签订CIF或CFR合同 (卖方企业选择承运人,避免承运人与买方勾结。) 使用海运单 (不可转让性、只需确认收货人身份即可,避免了凭提 单提货的不便,也避免了伪造提单。但是对卖方不利, 可能“货款两空”。)
1.
三、承运人对无单放货承担 的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
——“恢复原状” 侵权责任: 卖方可以向承运人或者是买方(双方都是侵占人)来要求 赔偿,赔偿要弥补卖方一切损失,包括应得的利润。侵权 下,承运人不能获得诉讼时效和责任限制等保护。 竞合责任: 提单合法持有人可以选择对自己最优的选项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四、解决途径
在国际贸易中大约有50%是无单放货; 在短程运输中则几乎全部都是无单放货; 某些重要商品如矿物、油的交易中高达100%。
为什么 无单提货的现象 会大量存在 ?
一、无单放货的含义
无单放货,又称无正本提单放货,
(1)狭义的无单放货指承运人在收货人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 的交货行为。 (2)广义的无单放货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包括承运人港务 当局以及仓储公司等在内的货物持有人,在未收到正本提 单的情况下,依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或通知人凭副本提单 或提单复印件加保函,将货物交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 人的放货行为。
五、案例分析
海神公司
运输合同
东方海外公司
(承运人)
(托运人、正本提单持有人)
买卖合同
无单放货
俄罗斯公司
(收货人、记名提单的记名收货人)
五、案例分析
分析: 1. 管辖权 海神公司与东方海外公司对管辖权没有约定,青岛海事 法院有管辖权。 2. 法律适用 该运输合同的签订、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均发生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我国法律规定:无正本记名提单向记名收货人放货属于 无正本提单放货。

无单放货司法解释

无单放货司法解释

一、无单放货的概念(一)凭单交货规则1.承运人应当向提单持有人交货;2.记名提单是否也须秉持凭单交货规则,各国法律规定不同。

(二)实际承运人凭单交货规则1.实际承运人应当凭承运人签发的正本提单向正本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2.实际承运人应无船承运人请求,为履行海上运输合同签发本人提单的,根据本人签发提单的记载,应当在目的港或者中转港向无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交付货物(三)无船承运人凭单交货规则无船承运人作为承运人,应当凭其本人签发的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二、无单放货的责任性质(一)违约说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提单受让人和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如果承运人无单放货,构成了对法律规定之债的不履行,是一种违约行为,须承担违约责任。

(二)侵权说提单是物权凭证,它具有能够代替实物交付、转移货物所有权和设立担保等种种物权特性,如果承运人无单放货,即侵害了正本提单持有人依据提单而依法享有的提单项下的物权。

(三)违约与侵权竞合说由于提单既是债权凭证,又是物权凭证,因此,无单放货既是违约行为,又是侵权行为,受害人就无单放货提起诉讼时可以选择诉因。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公布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指出,“无单放货纠纷既可能产生违约的民事责任,也可能产生侵权的民事责任。

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掌握:一般情况下,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合法的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请求无单放货损害赔偿的,视为违约;提单持有人向无单提货人主张权利的,以侵权论。

”权利主体第十二条向承运人实际交付货物并持有指示提单的托运人,虽然在正本提单上没有载明其托运人身份,因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要求承运人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在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后,正本提单持有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就货款支付达成协议,在协议款项得不到赔付时,不影响正本提单持有人就其遭受的损失,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十二章 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保函无单放货THC及STC条款-50页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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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承运人通常否认保函的存在 如前所述,承运人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通
常被视为构成对收货人的欺诈,其结果有可能不 仅要赔偿收货人的损失,而且有可能会因此而丧 失其免责和享受责任限制的法定权利。因此,承 运人宁愿接受收货人的索赔,也不愿意承认保函 的存在,以保函为自己开脱责任,因为那样不仅 达不到开脱责任的目的,反而会愈陷愈深而难以 自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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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函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效力 保函这种承托双方之间的协议,是承运人为
表面业已受损货物签发清洁提单的产物和需要。除 了其他问题外,保函在承托双方之间的效力问题也 是保函引发的问题之一。除《海牙规则》外,大多 数国家和其他两个关于提单的公约均承认保函在承 托双方之间有效。换言之,通常,承运人可以援引 保函对抗托运人,而且,在多数情况下,法院对此 也认可,但带有勉强和严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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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船舶租船人和出租人共同对第三方负责
船舶租船人和出租人对于航行中发生的货 物灭失或损坏,通常对货方共同承担责任。因为 依《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航行 被认为是租船人和出租人共同完成的,除光船租 船外,承运人的各项责任由他们共同分担。因此 ,在租船人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的情况下,若发 生货损或灭失,租船人和出租人须对第三方负连 带责任。当然,租船人事后应补偿出租人遭受的 损失,因为出租人不是欺诈的当事人,他甚至不 能容忍这种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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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在记名提单的情况下,尽管强调的是 向提单载明的收货人交付货物,承运人有查验收 货人身份的义务,而不再强调向记名正本提单持 有人交付货物,但由于交货对象仍取决于提单已 作出的明确记载,而且具有惟一性。因此,这种 情况并不构成对“货随单走”原则的否定,而是 该原则在特定情况下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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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问题

无单放货问题

无单放货问题一、无单放货概述(一)定义:无单放货指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承担者把其承运的货物交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如收货人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等。

(二)统计:无单放货在班轮运输中占20%,在租船运输中占50%,而在原油运输中则占100%(三)原因:造船技术提高,船速快,货一般先于提单到目的港,如严格依正本提单放货,压货压港(四)两面性:既不能放纵无单放货,影响提单的信誉也不能不顾现实,一味地不承认无单放货,阻碍航运和贸易的顺利进行。

四、信用证的流转程序(加)买方4发货卖方(付款人)13提货承运人(收款人)(收货人)5签提单(托运人)1 10 11 123 6 7申通付赎通开办垫请知款单知跟理付开单付证汇款票2寄信用证开证行8寄跟单汇票通知行9偿付指定行及/或议付行(五)争论:提单的性质(物权性、债权性等)无单放货的性质(违约、侵权、竞合)记名提单无单放货问题(可、不可)构成要件(主观、客观、因果关系)法律适用(海商法、民法)赔偿范围(CIF价)责任限制与免除(不能限制责任)举证责任(货方、船方)诉讼时效等均有争论(1年,2年)二、有关无单放货的案例(一)实例:“银标”轮无单放货案中国冶金进出口陕西公司(下称陕西公司)于1994年从俄罗斯进口了一批钢材9022.445公吨,CIF中国防城港,每公吨280美元,装货港为圣彼得堡。

信用证方式付款。

1994年4月22日,开证行西安工商行国际部(西安工商)收到信用证项下的全套正本提单、商业发票等单证,西安工商行国际部通知陕西公司付款,同月25日,陕西公司同意付款。

1994年7月至1995年3月,陕西公司分期支付了部分货款。

1995年3月10日,陕西公司通知西安工商行,称因其客户尚未付清所拖欠余款,陕西公司无款赎单,提单项下全部货物归银行所有,此后陕西公司不再付款。

与陕西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的最后买方北海金鼎兴业有限公司(下称金鼎公司)于1994年4月“银标”轮抵达湛江港卸货时向该轮船代(湛江船代)要求提货,因为没有正本提单,湛江船代要求提供保函,1994年4月28日,金鼎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北海市分行国际业务部(下称北海工商)出具了以湛江船代和“银标”轮船东为抬头的担保函。

第九章 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保函及无单放货

第九章 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保函及无单放货
(4)若对方持伪造的正本提单要求提货,承运人放 货后会否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
(5)若货物到港后提单迟迟未到,可否凭副本提单 加保证书交货?
(6)若货物到港后提单迟迟未到,可否将货物卸至 港口由港口当局负责交货给收货人?
(7)等待提单的船期损失可否由货方承担?
(8)提单不是船东授权签发的情况下,船东可否不 对货方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一、保函(Letter of Indemnity)
1.概念: 装船时的保函是指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供的一
份书面保证,据此,当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 (事实上货物与提单上的记载不符)时,托 运人对承运人因此可能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 即保赔书。
2.国际公约以及各国法院对于保函效力的态度:
海牙规则:保函无效——提单的记载对于收 货人具有最终证据效力,与提单相反的证据 不接受。但对于承运人是否可以依据保函向 托运人追偿未明确。
二、无单放货
无单放货的性质:侵占行为、严重违约行为 货主可以向承运人提起的诉讼:侵权诉讼、违约诉
讼 无单放货的法律后果: (1) 违约赔偿——以卸货港的货物市场价格为准计
算,但要扣除货方应付给承运人的有关费用;侵权 赔偿——卸货港市场价格加上其他相关损失。 (2)承运人提单上有关无单放货的免责条款无效 (3)承运人的赔偿不得享受单位责任限制 (4) (5)船东保赔协会不承保无单放货的责任损失。
解决无单放货的前景 (1)电子提单 (2)美国的尝试 (3)CMI的电子提单规则 (4)Bolero的尝试
三、电放的风险及海中,存在传统提 单、海运单和电放三种不同放货方式并存的 局面。
电放: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交保函,并指示承 运人或其代理以电讯方式通知其卸货港的代 理,货物无需凭正本提单放货,收货人只需 凭盖有收货人公司章的电放通知单即可提货。

浅谈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

浅谈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

贸易与流通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浅谈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黄家敏摘要:随着国际货物运输的快速发展,提单越来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运输实践中,无单放货现象越来越多,引起的纠纷也随之增多。

关键词:无单放货;国际贸易;法律风险;防范措施随着全球经济快速发展,货物贸易随即迅速扩大,同时作为货物贸易的派生需求----国际贸易运输也不断壮大。

在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与多样化经济中,出现了“无单放货”现象,至今愈演愈烈。

一、无单放货(一)无单放货中的“单”指什么?无单放货中“单”指的是正本提单。

正本提单(Original B/L ;Bill of Lading Original),是承运人或受其委托之人签发的“提单”,其用来向承运人或者受其委托之人提取货物并主张权利。

正本提单往往在提单醒目处注有“正本/Original”字样,表示与其他提单的区别。

如果签发多份正本提单,则须在签发条款中注明,当一份正本提单提取货物后,其余正本提单将自行失效。

依据《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国际贸易运输方式主要分为海洋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国际多式联运,以及大陆桥运输等。

其中,由于海运平均运距较长,货运成本大大低于其他运输方式,所以海运颇受物流人喜爱的一种运输方式。

其中经常会提及两种提单,即MBL和HBL。

Master Bill of Lading(简称“MBL”),是指船东提单,若存在分单,此时MBL通常被称为主单。

House Bill of Lading(简称“HBL”),是指货代提单,若出现要出分单的情况,那么分单一定是有货代出具的。

所以所有的分单都是HBL。

不过不是所有HBL都是分单的。

无论是MBL还是HBL只针对海运,最大的特点就是海运特有“物权凭证”,其他铁路运输提单,航空运输提单,包括多式联运提单,都不是物权凭证。

无单放货及其法律后果(3篇)

无单放货及其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在没有收到托运人提供的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擅自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或者其他有权提货的人的行为。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无单放货是一种常见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分析无单放货的概念、成因、法律后果以及防范措施。

二、无单放货的概念及成因1. 无单放货的概念无单放货,又称“无单提货”或“无单放行”,是指承运人在没有收到托运人提供的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擅自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或者其他有权提货的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承运人应当根据提单的规定交付货物。

2. 无单放货的成因(1)托运人、收货人等原因导致的无单放货:由于托运人、收货人等原因,如伪造提单、提供虚假信息、延迟付款等,导致承运人无法收到正本提单,从而发生无单放货。

(2)承运人原因导致的无单放货:承运人因自身原因,如管理不善、内部人员违规操作等,导致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收到正本提单,从而发生无单放货。

(3)第三方原因导致的无单放货:第三方如货运代理、仓库等,因违反规定,导致承运人无法收到正本提单,从而发生无单放货。

三、无单放货的法律后果1. 承运人的法律责任(1)违约责任:承运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未按约定交付货物,应承担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承运人擅自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或者其他有权提货的人,侵犯了托运人的货物所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2. 托运人的法律责任(1)违约责任:托运人未按照约定提供正本提单,导致承运人无法正常交付货物,应承担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托运人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无单放货,侵犯了承运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3. 收货人的法律责任(1)违约责任:收货人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无单放货,如伪造提单、提供虚假信息等,应承担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收货人如擅自将货物交付给他人,侵犯了托运人、承运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四、防范无单放货的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明确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浅谈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无单放货

浅谈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无单放货

浅谈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无单放货第一篇:浅谈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无单放货浅谈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无单放货【摘要】无单放货是海上运输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也是很有争议的一个现象。

不过要想海上运输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就得仔细分析其中的含义,缘由,及其背后的责任归属问题,当然,既然在交易中会出现这种现象,也必定会产生一定的风险,有风险就必须防范和避免,所以,在这一方面还是值得我们去思考的,这样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才能有利于我国的出口业务更加顺畅,更加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

【关键词】无单放货产生原因责任归属防范措施一、无单放货的含义在海上航运中,无单放货由于可以使承运人在到达目的港口后能够提前进入下一次的航运而提高效率,然而却使货主或托运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即可能收不回货款。

无单放货(deliveryof the goods without the original Bill of Lading),是指承运人未凭正本运输单证将货物交付给有权提取货物的人——收货人。

①二、无单放货的历史和现状在航运事务中,目的港未凭正本提单放货之情形屡见不鲜。

无单放货在世界各国是如此,在我国也非常普遍。

改革开放30年来,对待无单放货问题,我国的理论界和司法界走过了三个历程。

第一是一致反对无单放货阶段;第二是几乎一致支持无单放货阶段;第三是众说纷纭阶段。

在此,我对无单放货三十年来的历史和现状做一个简要介绍。

第一阶段:反对无单放货阶段。

在改革开放之初,由于我国港口吞吐能力极为有限,所以船舶压港现象相当严重。

为了解决我国港口的拥挤状况,1983年4月,国务院港口口岸工作领导小组、交通部和对外经贸部联合发出(83)国港06号《关于海运外贸进口货物凭正本提单交货的通知》,该通知在肯定应当凭正本提单交货的前提下,允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的形式提货。

由于当时我国还没有颁布《海商法》,且法制建设还刚刚起步,所以这个通知在当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该通知肯定了应当凭正本提单放货,对规范当时的海运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承运人凭保函无单放货案例评析

承运人凭保函无单放货案例评析

承运人凭保函无单放货案例评析作者:荣璞珉来源:《集装箱化》2012年第06期1 案情概要2007年12月30日,A公司作为托运人与承运人B公司签订香港港至上海港的衣料运输合同,B公司代理人签发指示提单。

2008年1月6日货物抵达目的港后,A公司参与验货,B公司代理人凭C公司出具的保函将货物交付给无正本提单的C公司。

A公司与C公司之间存在衣料供货及成衣收购合同关系。

B公司代理人无单放货后,A公司与C公司发生贸易纠纷,C 公司未付款赎单,A公司货款无着,遂起诉B公司无单放货。

一审法院判原告A公司胜诉。

被告B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的验货行为系对B公司无单放货行为的追认,A 公司未收到货款是因贸易纠纷而造成的,与B公司的无单放货行为无关,故对A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 争议焦点2.1 承运人无单放货是否合理无单放货指承运人在提货人未出示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

基于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我国《海商法》第71条明确规定:记名提单下,承运人应当向提单载明的记名人交付货物;指示提单下,承运人应当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不记名提单下,承运人应当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

本案中,B公司签发的是指示提单,应当按照A公司的指示交付货物;但B 公司在C公司未出示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仅凭其出具的保函交付货物,构成无单放货。

无单放货是航贸界的常见现象,其存在的原因是贸易领域与运输领域衔接不畅。

在海上运输领域,集装箱运输方式的出现以及现代化船舶的应用使得货物运输时间大为缩短;而在贸易领域,单证流转环节较多,导致流转时间较长,尤其是银行审单效率难以与运输效率相匹配。

这就造成船舶已到达目的港,提单却仍然处于贸易流转环节的情况。

这种情况对收货人和承运人都没有好处:对收货人来说,无法提货会影响生产或转售活动,还要支付额外的仓储保管费用;对承运人来说,无人提货会影响船期和后续航次。

为满足国际贸易需要,并降低无单放货的风险,承运人往往要求无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凭保函提货。

无单放货指导方针

无单放货指导方针

国际运输中介人协会(ITIC)放货指导方针正确放货(the Release of Cargoes)是船舶代理履行的最重要的职责之一。

货物具有贵重价值,而对货物不具有所有权的人可能试图提取货物。

进口业务人员的放货错误可能导致极大的损失;针对ITIC船舶代理的两个最大额的索赔(均超过200万美元)就是由错误放货引起的。

进口业务人员将面对许多不同的情形,因此,对他们进行培训以使其正确应付这些不同的情形就凸显其重要性。

以下所列的内容是用来帮助进口业务人员辨别不同领域的巨大风险的。

一、凭正本提单放货1. 提单核对清单(1)提单收货人是凭托运人还是银行的指示?——托运人(或银行)是否已将提单背书给了提货人;且,该提货人是否也作了背书?(2)是否海运单(SEA W AYBILL)?——与提单不同的是,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并且收货人无须提供正本文件。

船舶代理的职责一般仅限于核对提货方的身份,并确认提货方就是指定的收货人。

但是,为谨慎起见,可以要求提货人提供海运单的复印件或货物到达通知。

这是一般规则;但是,您必须检查贵国的情形是否一样。

(3)是否记名/不可转让提单?——如果提单上的收货人是指定名称的一方,而不是“凭指示”,那该提单就不可转让(有时称为“记名”提单)。

在有些国家,记名提单下的交货和海运单下的交货是一样的。

您应该核查依照贵国的法律,这规则是否适用;同时,您还必须得到您的委托人的授权,因为该提单所适用的法律可能不允许无正本提单放货。

(4)提单是否随船由船长转交?——这时应采取极大的谨慎:(A)辨别货物被交付方的身份;(B)确保遵循委托人的指示。

不要尝试推测应将货物交付给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还是通知方——,您必须从委托人或船长处获得书面的交货指示。

提单仍需经适当背书(见上);(5)是否为无船承运人提单/分提单?——另一套的无船承运人提单可能已经通过银行流转,但在您放货前必须确认您的委托人(即海运承运人)的提单已经交回,并且所有的费用已经付清。

解读无单放货的司法解释

解读无单放货的司法解释

解读最高院关于无单放货的最新司法解释2009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3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该司法解释),并于2009年3月5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源于航运实务和司法实践的迫切要求全球贸易中,85%以上的进出口货物是通过海上航运完成的。

在国际贸易和航运实务中,提单作为物权凭证,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因此,承运人凭提货人提交的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当然是最为安全、最为可靠的做法。

但是,由于航运技术的发展和运输方式的变革,在全套正本提单完成流转到达提单持有人时,船舶往往已到达目的港,承运人为缩短船舶在港周期,提高航运效率,凭提货人提交的副本提单和保函交付货物已经成为多年来普遍存在的航运习惯做法。

但是,近年来,我国海事审判中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纠纷案件呈现逐年上升趋势,据统计,目前我国每年审理的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约占全世界其他国家的总和。

由于我国没有单独的提单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关于提单项下货物交付的规定比较原则,造成审理此类案件法律适用方面的困难。

为规范和统一案件裁判标准,最高人民法根据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总结我国海事审判经验,参照国际海运惯例、国际海事公约,借鉴国际海事司法的通常做法,制定出台了该司法解释。

下面笔者就该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作一阐释1.该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了正本提单的种类:本规定所称正本提单包括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由此可见,该司法解释适用于持有记名提单、经合法转让的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因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其损失的诉讼。

2.该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1)承运人无单放货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该司法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FOB无单放货

FOB无单放货
C 指定 B 来操作此票货的事宜
D 悉尼袋鼠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在目的港悉尼,C和 D 是一直保持联系的,其实,客户C真正指定 的货代是 D
C 会跟D说近期有票货在中国已经做好,请这边安排运到 悉尼,并给他报价。
然后D就会找到B,说有票货已经做好,烦请报价
B 报价给D,然后D根据B的报价稍加利润回复给C

出口企业为规避FOB合同下被无单放货的风险, 货主要尽量做到以下几点:
1、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尽量签订
CIF或CFR条款,力拒FOB条款, 避免外商指定船公司、境外货 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由 我方掌握安排运输的主动权; 签约前应注意掌握外商的资信 等情况。
2、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 定船公司、境外货代或无船承 运人安排运输,可接受知名的 船公司,尽量避免接受指定的 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
国际贸易进口总体流程图(FOB价)
进口商
①签订购货确认书
出口商
③ 许申 开 可请 立 证签 信 ②发 用

④委托托运、报检、 报关、保险
货代公司
⑤办理进口付汇核销
银行 许可证管理局 (进口地) (进口地经贸委)
国家外汇管理局 ( 进口地 )
A 出口商,顺德超级家具有限公司 B 指定货代,深圳刘氏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C 国外采购商,澳大利亚悉尼太平洋有限公司
3、境外货代提单必须 委托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的 货代企业签发,货主可要求 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业出 具在目的港凭正本提单放货 保函。
4、外商资信不明的, 即使先前双方有贸易来往, 在FOB贸易条款下,出口企业 尽可能结汇成功后继续分批 出口。
C 认可了 D 的报价后,双方就产生合作关系
A 和 B 之间相互联系后,确认货好,配船订舱,安排出运,双方对好 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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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是租船人凭装船保函签发提单,此时出
租人和租船人对保函和此清洁提单承担连带
责任,共同负责赔偿收货人的损失。但是事 后,出租人可以向租船人追偿以挽回损失。
(六)货方的额外或特殊损失 应获赔偿
• 额外或特殊的损失:如货方因承运人凭托
运人的保函而签发清洁提单时,由此产生的
各种诉讼费用、管理费用、律师费等。

4.如船到达港口,为避免延误船期,有时
承运人会将货物先卸到港口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仓库中,或港口当局的仓库中。
• 但此时承运人依然要对货物进行充分控制,直到
交货。如此时港口将货物交给了收货人,那么此时,
承运人可能会负担无单放货的责任。
(三)目前无单放货主要形式及因
• 1.货抵目的港,承运人凭保函将货物交给
• 2.《海牙-维斯比规则》——承认装船保函在承运 人和托运人间的效力,但是无论在什么情况下, 承运人都不能用装船保函来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 3.《汉堡规则》——承认装船保函在承运人和托运
人间的效力,但对于任何第三方都无效;同时如
保函涉及有意欺诈第三方,则保函对于托运人也
无效。
(二)各国国内法对于保函的态度
第九章
保函与无单放货
一、装船保函
(一)装船保函 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的一般要求:
1.货物装船完毕,才能签发装船提单( 集装箱运输除外); 2.货物的实际情况与提单积载必须相符 ,如不符或承运人无法得知货物具体情况, 应在提单上添加批注。
• 装船保函的作用:如果出现以上两个要求 不符的情况,托运人承运人可能会承担责
• 思考题:
• 为什么说保函会损害货运保险人的利益?
二、无单放货
(一)承运人正确交货的方法
• 基本原则——“货随单走”,必须坚持收货人退 回一份正本提单,才能提货。

承运人只要做到凭正本提单放货,则完全可以
对抗任何可能提出的在放货对象问题上的指控;

无单放货:指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没有正本提单
的人。

• 一般认为,保函在当事人(承运人和托运人
)之间有效,但对于第三方无效,承运人不
得以保函来对抗任何第三方。同时第三方可
以以保函作为证据,对抗保函的当事人。
(三)保函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效力
• 保函对于任何善意第三方都是无效的,但是对于当
事人而言一般是有效的。即遇到第三方索赔,承运
人无法进行抗辩,必须进行赔付,但是可以依据保
任,此时托运人可出具装船保函,向承运
人保证,如果遇到第三方索赔,托运人针
对该索赔向承运人作出赔偿。所以,保函
又称为“保赔书”
(二)装船保函的法律效力
• 1.《海牙规则》——装船保函无效 • 《海牙规则》第三条第8款规定:“运输契
约中的任何条款、约定或协议,凡是解除承运人
或船舶由于疏忽、过失或未履行本条规定的责任 与义务,因而引起货物的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 损害,或以本规则规定以外的方式减轻这种责任 的,都应作废并无效。”
限制的保护
• 《汉堡规则》17条4款:有意欺诈情况下,承运人在第三方对 其提出的索赔中,将丧失单位责任限制。 •
一般情况下,承运人不愿意收货人得知保函的存在,如果收货人得知保函存 在,就会以此为据,证明保函当事人的欺诈行为,从而进行索赔。而此时构成欺 诈,则承运人不能享受单位责任限制和免责等保护。
(五)租船人和出租人共同 对第三方负责
提单所载收货人以外的第三人。(是最为常见的
一种,例如——凭副本提单加保函交货情况)

2.承运人与提货人恶意串通欺诈正本提单
的持有人。(例如——伪造正本提单)
(六)承运人对无单放货承担的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包括:
责任基础和损失计算
1.责任基础

无单放货情况下,承运人可能承担侵权下侵占
、违约(错误交货)、托管责任三种责任基础。
• (2)电放 • (3)海运单
三、电放
• (一)概念

• •
2.提单遗失或被盗的处理办法:
A.请求法院命令承运人放货 B.收货人与船方达成协议,开出保函放货

3.过期提单情况,等待提单的船期损失,应
该由收货人承担。但应该给收货人一个交单的“合
理时间”,超过时间则要负担船期损失责任。易腐 坏或鲜活物品,如收货人无法及时提交单据,此时 可以:
• • A.承运人申请法院下令拍卖 B.收货人申请开立保函提货
• •
1.正本提单的份数
有时承运人可能签发不止一套正本提单。 一般情况下,承运人只要收回其中一份正
本提单即可放货。有时承运人出于保护自己
的目的,要求收回全套正本提单。
• 签发两套提单,在交货时要求收回全套正 本提单的情况: • A.中间商促成的贸易 • B.三角贸易 • C.结汇便利 • D.卸货港改变
• 3.单位责任限制
• 4.船舶总吨位责任限制 • 5.禁止反悔 • 6.提单不是船东授权签发的
• (九)无单放货与保险
• 船东的责任险通常在船东保赔协会投保。对 于因无单放货而承担的责任损失,保赔协会 明确规定不属于其承保责任范围,应由船东
自己承担。
• 当前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中放货形式: • (1)提单
• 依1992年英国《海上运输法》,无单放货主要 责任基础是侵权(侵占)和违约。



2.损失计算
基本原则-“恢复原状”,
即以卸货港市场价格,扣除应付给承运
人的各种费用,作为赔偿金额;
• 若卸货港无此货物的市价,可根据货物
原价、利润等进行推算。
(七)承运人对无单放货的抗辩理由
• 1.时效过期 • 2.提单含有免责条款
• 《海牙规则》与《海牙-维斯比规则》都未对承运人凭保函
向托运人开出清洁提单时货方的额外或特殊损失进行规定
。因此,就此问题《海牙规则》与《海牙-维斯比规则》不
能适用。
• 从合同的角度,由于装船保函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
欺诈,而货方作为无辜的第三方,作为受害者,可 以要求获得这些额外或特殊损失的赔偿。
(七)保函损害了货运保险人利益
函,转而向托运人索赔。
• 但如果开出保函后,在运输过程中出现进一步的货 损,则法院一般对承运人采取较严厉的态度。
(四)承运人不得依保函享受责任限制
• 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单位责任限制和免责的时间范围 均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而保函保证的提单与货物不符部分 是出现在装船前,因此不属于承运人可以免责或享受单位责 任限制的时间范围内。所以承运人不能受到免责或单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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