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业大学学生发展性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学生资助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学生资助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学生资助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教育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一系列学生资助政策,促进我省普通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规范、高效开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普通高校学生资助绩效考评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山东省普通高校学生资助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一系列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促进我省普通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规范、高效开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及教育、财政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的主要内容(一)工作机构和制度建设1.按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机构,配足专职工作人员。
明确机构的职责范围和人员的岗位分工。
2.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专用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业务经费等。
3.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和管理办法。
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各类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绿色通道及其他有关工作。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1.建立三级认定组织。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院(系)成立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系)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年级(或专业、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
2.规范工作程序。
按规定程序组织学生申请、评议、审核和审批,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对象。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工作。
1.3 学生资助资金主要包括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勤工助学补助、临时困难补助等。
二、资助对象及条件2.1 资助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
2.2 申请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3)家庭经济困难,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合格。
三、资金来源及分配3.1 资金来源:(1)国家财政拨款;(2)学校自筹资金;(3)社会捐赠及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3.2 资金分配:(1)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等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分配;(2)勤工助学补助、临时困难补助等根据学生实际需求及学校资金状况合理分配。
四、申请与评审4.1 学生资助申请流程:(1)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2)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资助对象;(3)学校将资助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监督;(4)学校向资助对象发放资助资金。
4.2 评审原则:(1)公平、公正、公开;(2)综合考虑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学习表现和道德品质;(3)优先资助特殊困难群体。
五、资金使用与管理5.1 资金使用:(1)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与学生学习和生活密切相关的支出;(2)严禁将资助资金用于其他非正当用途。
5.2 资金管理:(1)学校设立专门账户管理学生资助资金;(2)学校对学生资助资金进行严格审计,确保资金安全;(3)学校定期向学生及家长公开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六、监督检查6.1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资助资金监督检查机制,确保资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6.2 学校应定期对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为进一步推动地方高校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根据国务院《研究国家助学贷款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国阅[2005]12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决定对国家助学贷款补助专款按照“以奖代补”方式分配,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开展较好的省份予以奖励;对工作努力且财政压力较大的省份予以适当补助。
现将《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附件: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地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加大对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力度,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决定对国家助学贷款专款实行奖补结合的分配方式(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坚持客观、公正、规范的分配原则。
财政部根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考核情况,采用“因素法”计算分配地方奖补专项资金的数额。
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根据以下因素及权重进行分配:一是实际开办助学贷款学校占应开办学校的比重。
此项因素权重为0.2,侧重反映各省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学校面。
二是实际发放学生数占20%在校生数的比重。
此项因素权重为0.2,侧重反映各省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受益学生面。
三是银行实际发放贷款的金额。
此项因素权重为0.4,侧重反映各省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规模。
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为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使学生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XX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20XX]XX号)、《XX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资助工作的原则第一条资助困难生顺利完成学业,是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
有关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都要把此项工作切实抓好。
第二条学校建立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勤工助学为主导,“奖、助、贷、勤、补、免”六位一体,教育与资助相结合的联动助学体系。
实行“有困难,先贷款,真困难,可减免”的导向政策。
第三条提高资助工作的透明度,各类受助名单在确定前都要予以公示,以保证资助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资助工作的管理体制第四条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
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领导,学生处负责全校资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制订年度资助计划,资助经费的统筹安排和分配,以及各类资助名单的最后审定;财务处负责资助经费的核算、发放等工作。
学校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都负有加强对困难学生教育的职责。
二级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困难学生的认定及各类资助名单的初审。
第五条建立稳定的资助工作教师队伍。
各二级学院要指定专人负责困难学生的资助和教育工作。
学生处负责资助工作的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六条各二级学院要根据学校总体资助政策和办法,认真研究本学院的具体情况,制订适合本学院的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对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名额的分配和评定等事项进行明确规定并公告。
第三章资助经费的来源及使用第七条我校学生资助经费来源主要包括:1.国家助学贷款;2.学校从事业收入中划拨的专项经费;3.国家下拨的经费;4.社会或个人的捐赠。
学院校内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学院校内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项目的管理和实施,确保资助专项资金使用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资助资金是指学校按和省有关规定,我校从所取得的事业收入中按一定比例计提资金并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奖励优秀学生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足额提取,足额发放。
专项资金应按照相关规定,从上一学年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当年学生资助资金,足额提取,并足额发放给学生。
(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并且分账核算,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各有关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也不得将学生活动或学生管理等其他方面的资金冲抵学生资助资金。
(三)公开透明。
专项资金应坚持使用管理规范,程序公开明,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依法、有效的使用。
(四)滚动使用。
专项资金按照当年实际申请金额提取,发放后剩余的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条资助资金管理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具体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和财务部负责处理。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切实解决好校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读问题,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资助对象、资助项目、计提标准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资助对象为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在校综合表现优秀的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优先资助建档立卡持有扶贫手册的学生、孤残学生、烈子女、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农村独生子女户、儿女绝育户家庭学生、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贫困家庭学生。
第七条学校按不低于5%的比例从学费收入中及时足额提取出校内资助专项资金用于学生资助工作。
第八条校内资助资金列入学校年初预算,每年年底取得事业收入的同时计提,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九条校内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学费减免、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
第三章管理使用程序及要求第十条学校严格界定学生资助资金的开支范围,凡属于校内资助范围的资金支出,必须经校内资助资金提取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审核签字,方可办理资金支出手续。
助学
山东农业大学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体制改革需要,建立健全大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和保障机制,促进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通过注册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第五条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为成员的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大学生勤工助学中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以及对勤工助学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大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全校的勤工助学工作。
设立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勤工助学中心),作为大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服务机构。
第六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根据国家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实施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审核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及薪酬标准;组织和实施全校的勤工助学工作;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各单位的勤工助学工作,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和用工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山东农业大学社会服务收入及投资经营收益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农业大学文件山农大校字〔2010〕61号山东农业大学关于印发《山东农业大学社会服务收入 及投资经营收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单位、各部门:现将《山东农业大学社会服务收入及投资经营收益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Ο年十一月十六日1山东农业大学社会服务收入及投资经营收益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经济活动秩序,调动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积极性,增强学校财力,促进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试行)》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社会服务收入是指校内各单位利用学校资产和资源面向社会和个人开展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
投资经营收益是指校内各单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学校资产和资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
第二条 学校对社会服务工作管理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明确责任、成本分担、收入分成。
各单位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必须符合学校有关规定且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并承担由此带来的各种风险。
各单位开展投资经营活动必须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论证讨论,并经学校批准。
第三条 各单位利用学校有形和无形资产开展社会服务及投资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应符合国家财政法规的要求,所有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学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与核算,并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比例统一结算。
第四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严禁私立帐户私存公款、隐瞒收入,杜绝私设“小金库”。
2第五条 根据社会服务收入及投资经营收益的不同性质分为四种类型:人才培养类、管理服务类、有偿服务类、投资经营类。
人才培养收入是指除国家统招计划外,利用学校教育资源开展各类人才培养的收费,以及按规定收取的各类报名费、考试费、研究生初试复试费等。
管理服务收入是指承担一定管理职能的服务性单位的收入。
有偿服务收入是指由学校投资开展的具有成本补偿性质的服务收入。
投资经营收益是指利用学校资产或资源开展经营活动、对外投资、合作经营、科技成果转化等取得的收益。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各项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学生资助资金的合理安排、规范发放,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XX省教育厅、XX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按照“个人申请,学校申报,部门联审,国库支付,银行打卡,专户发放”的资助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资助资金,主要是指由国家、省、市安排的用于资助符合资助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资金,包括普通高校奖助学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以及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等专项资金。
二、资助对象1、资助资金资助对象为本市范围内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已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籍在读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公、民办普惠性幼儿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2、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主要资助本市籍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且参加高考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3、其他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下列对象不得享受专项资金资助:1、以成人教育大专班、本科班名义招收的学生;2、虽注册为全日制学籍但未能按全日制要求参加学习、实习的学生;3、非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学生;4、各种形式的短训班、提高班学生;5、个别高等学校招收且注册学籍的“预科生”;6、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非寄宿生;7、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8、其他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学生。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资助资金定义第一条资助资金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赠等多渠道筹集,专门用于资助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资助资金范围第二条资助资金的适用范围包括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普通高中。
第三条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学生的学费、生活费、住宿费、教材费等基本学习支出,以及开展与资助工作相关的宣传教育、能力培养等活动。
第三章普通高校定义第四条普通高校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
第四章中等职业学校定义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第五章普通高中定义第六条普通高中是指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全日制高级中学。
第六章资助资金管理职责第七条各级政府教育部门负责资助资金的筹集、分配、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学校应设立资助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资助资金的申请、发放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赠资助资金时,应明确资金的使用目的和监管方式。
第七章资金分配与预算第十条资助资金的分配应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情况,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一条各级教育部门应编制资助资金预算,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及时到位。
第八章资金监督与检查第十二条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建立健全资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挪用、侵占资助资金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各级教育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的修改权归各级教育部门所有,修改后的办法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政策落地生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学生资助项目的资金管理,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奖学金、临时困难补助等。
1.3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使用。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2.1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资金分配和监督检查。
2.2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学生资助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学生资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发放、监督等工作。
2.3 各学院(部)设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部)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三、资助资金来源与分配3.1 学生资助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学校自筹、社会捐赠等。
3.2 学校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类资助项目的资金分配比例和资助标准。
3.3 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充分考虑各学院(部)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学科特点等因素,确保资金分配公平合理。
四、资助对象与条件4.1 资助对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4.2 资助条件: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资助申请与评审5.1 学生资助申请采取学生自愿申请、学院(部)审核、学校评审的方式进行。
5.2 学院(部)负责组织本学院(部)学生资助申请的审核工作,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5.3 学校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确定资助名单和资助金额。
六、资助资金发放与管理6.1 学生资助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账户。
6.2 学生资助资金发放前,学生需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助资金。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一)本办法是根据《大学生权利和义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高等学校学生学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校特定情况拟定,旨在加强和规范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
(二)本办法所称大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我校为家,在我校注册就读,符合《条例》《规定》规定条件的全日制学历生、在职学历生、研究生和继续教育学生。
(三)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据学生的《条例》《规定》规定的相关处分条例,予以处分。
二、资助资金来源(一)学校出资根据本校有关规定,学校将把每学期学生组织费用拨入学生组织发展账户中,供学生组织开展宣传活动、社会实践、文体活动、职能建设、交流活动等使用,但不得用于私人获利。
(二)其他资助资金学校将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主题教育和宣传活动,将由校学生会和学生工作部门搜集整理进行相关展示和宣传。
本资助资金的使用,由学生组织的负责人负责,使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须在校学生会和学生工作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进行。
(一)校学生会制定和实施资助资金使用方案,并组织财务人员进行预算审核和核实,督促相关部门依法按规定使用资助资金。
(二)校学生会负责与有关部门研究和制定资助资金使用方案,规定收入和支出,以及资助资金申请和使用情况的统计报告。
(三)学校学生会要定期报请学校秘书处,将财务报表、预算等财务资料上报学校审核。
(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学生会应做好日常收入、支出、结余等财务记录,并进行全员知情,经有关部门审核后,于学期结束后报请学校领导听取陈述。
四、信用管理(一)学校学生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大学生资助资金的财务报表及明细账,进行及时准确的财务管理,并做好日常财务记录和季度报表的资料编制和财务报表的对账工作。
(二)资助资金使用多项和房间严格按以下几项原则处理:1)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使用资金根据指定功能分类支出,并根据实际情况及适用预算金额,安排、支出资助资金。
山东省学生资助中心2014年37号文
山东省学生资助中心2014年37号文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办法》(鲁财教〔2014〕37号印发,以下简称《办法》)规定,2009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财政给予补偿。
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定了3993名赴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为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助对象。
现就落实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办法》中规定“本办法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金,由省财政与毕业生就业所在市、县(市、区)财政按5:3:2的比例共同承担,就业所在地为省财政直管县(市)的,应由市财政承担的资金全部由省财政承担。
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3年后,补偿资金于次年一次性发放给学生本人。
”省级财政承担的补偿资金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拨付到有关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学生资助中心,各市、县(市、区)要足额落实应承担的补偿资金,尽快拨付至毕业生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各市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有关管理办法规定,对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三、各市要督促县(市、区)资助中心及时、足额向毕业生补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并按照规定将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的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材料和补偿资金的汇款凭证建立档案备查。
四、对于弄虚作假的单位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补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省级财政承担的补偿资金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事业支出科目直接列支,各单位收到经费后请作往来款账务处理。
学院校内资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学院校内资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修订)为规范我院校内资助经费的管理,确保学生资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校内资助管理办法。
一、组织领导**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对校内资助经费的使用管理的领导,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日常具体事务。
二、经费来源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学院每年的事业性收入中按5%的比例足额提取经费,用于校内学生资助,资助资金纳入学院年度预算,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三、资助对象及条件(一)本办法资助的学生是指已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奖励品德优秀、学习成绩优异或综合素质优秀的学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申请资助的学生须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学习刻苦,生活节俭,不铺张浪费。
(四)申请校内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或民政部门颁发的孤儿证等证明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四、资助项目(一)奖学金:按照《**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进行评选。
(二)勤工助学:按照《**学院勤工助学工作条例》执行。
(S)学费减免: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的孤残学生、家庭被政府列为重点优抚对象的学生(烈士家庭、伤残军人家庭、因公牺牲家庭的学生)和家庭重大变故或家庭所在地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导致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四)困难补助: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遭遇重大疾病或家庭变故导致经济特别困难,补助标准视具体情况而定。
(五)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对于符合条件的贷款学生,根据我院学生贷款情况,及时支付助学贷款补偿金。
五、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申请、审批程序(一)学生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由班级评议小组初步评议,报系核查后,填写《**学院校内资助申请表》,辅导员(班主任)、系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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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大学学生发展性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为不断提高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综合能力素质,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实现“阳光成才”资助育人目标,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发展性资助内涵
发展性资助是指在充分满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障性需要的前提下,以大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长成才为导向,最大限度满足学生的长远发展需要,促进他们在专业学习、思想品德、心理健康和能力素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资助。
二、组织管理机构
学校成立发展性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副校长任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为成员,负责对学生发展性资助工作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以及对发展性资助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学生发展资助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管理办法,监督学院资助经费使用,考核学院相关工作,分析评价资助效果等。
学院成立发展性资助工作指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负责落实本学院发展性资助工作。
负责制定本学院发展性资助实施管理方法,开展资助项目的申报立项、项目指导、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经费管理等各项具体工作。
三、项目申请条件
1、通过项目立项的方式对申请学生实施发展性资助。
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原则上应是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自己组织团队申请也可个人申请。
团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不得低于20%。
2、项目内容要与学业提升、就业创业、科技创新、素质拓展等有关,项目形式可以是课题、竞赛、活动等。
3、学生要自主设计方案、自主实施项目过程、自主完成项目总结等工作。
项目内容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学生要对项目方案及可行性进行分析,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调整优化,能够在项目预定期限内完成。
4、每个项目配备指导教师1名,指导教师原则上应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研究生学历、责任心强、热心学生工作的教师担任。
四、项目申报与立项
1、发展性项目的申报与评审一般每学期举行一次。
项目执行时间为1个或2个学期。
2、申请人(负责人)填写《山东农业大学发展性资助项目申报书》,向学院指导小组提出申请。
3、按照“自由申请、公平立项、择优资助”的原则,学院指导小组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筛选,确定资助项目名单,在学院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正式立项。
4、学院指导小组填写《山东农业大学学生发展性资助项目立项汇总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五、经费来源与使用
1、发展性资助项目经费来源于学生发展资助专项经费,按照“学校划拨至学院、学院分配管理、项目团队自主使用”的方式管理和使用经费。
2、获得立项的发展性资助项目,可由学院自主设档,一般按照1000—3000元/项的标准予
以资助;资助经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发放至项目负责人个人银行卡中。
3、经费主要用于学生项目实施的必要开支。
指导教师不得使用学生项目经费。
若经费使用不当学院可责令项目负责人停止使用项目经费,并视情节轻重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
六、项目实施及验收
1、项目负责人具体组织协调项目组成员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各项工作,原则上中途不得更换负责人,不得中途变更项目题目及预计目标。
2、项目实施后,学院指导小组要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开展中期考核,组织结题验收,验收情况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3、学校对学院发展性资助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考察评审,编印发展性资助优秀项目成果集。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学工处
2014年3月25日
参考链接:/s/93/t/122/99/87/info3930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