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价商品住房合同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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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商品住房合同通用(青岛市商品房出售合同通用补充条款)
The Purpose Of This Document Is To Clarify The Civi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Or Both Parties. After Reaching An Agreement Through Mutual Consultation, This Document Is Hereby Prepared
注意事项:此合同书文件主要为明确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的民事关系,同时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特此编制,文件下载即可修改,可根据实际情况套用。
限价商品住房合同(青岛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补充条款)
本合同所称商品房限定为普通商品住房。本合同是本市普通商品住房合同专用文本。
普通商品住房是指享受控制土地出让价格,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建设成本,销售给中等收入家庭的商品住房。
一、乙方购买该房屋,须持有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主管部门核发的普通商品住房购房证明。普通商品住房购房证明编号为;
二、甲方与乙方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阁楼和地下
积
为
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帀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2、可以办理产权的地下室建筑为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3、不可以办理产权的阁楼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
人民帀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其建筑面积由甲乙双方按照方式确定。4、不可以办理产权的阁楼
积
单
民币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其建筑面积由
甲乙双方按照方式确走。以上合计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三、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依法向青岛市经济适用住
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由于甲方原因未能及时履行备案义务,从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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