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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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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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

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

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

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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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1

赔偿请求人:周xx,男,xxxxx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田村山南228号。

赔偿义务机关:xx市xx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法定代表人:孙xx,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号上地办公中心。 xx市xx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以下简称本行政机关)于xxxx年12月16日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本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

赔偿请求人请求:

1、修复或按照原结构在原址重建被拆建筑物(3排24号),并交付赔偿请求人继续使用;

2、将被拆建筑物内财物归还至原处,如有丢失损坏的照价赔偿;

3、精神伤害赔偿金700万元;

4、xxxx年6月21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产生的误工费

每月5223、5793、6463元;

5、xxxx年6月21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的租房费用每月10500元。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主要理由:

1、xxxx年8月9日,xx城管局作出决定并下发《通知书》将xx区田村山南路8号院和228号院所属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

2、xxxx年6月21日,xx城管局在没有送达拆违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趁早晨突袭以暴力手段将位于xx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住房强行拆毁,导致屋内家具、电器、生活用品、现金等财产不知去向。该行政行为对我家造成巨大财产和严重精神伤害,并导致我全家居无定所、无家可归,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3、xxxx年6月3日赔偿请求人周xx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xx法院)提起行政诉讼,xx法院作出(xxxx)海行初字第8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xx城管局于xxxx年8月9日向xx 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

经查:赔偿请求人周xx在xx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的居住。xxxx年8月9日本行政机关向城建集团作出通知。赔偿请求人周xx认为本行政机关作出上述通知行政行为违法,于xxxx年6月3日向xx法院提起行政诉讼。xx法院于xxxx年10月30日作出(xxxx)海行初字第8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本行政机关于xxxx年8月9日向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

另查,本行政机关未参与xx市xx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

建筑物的拆除工作。

本行政机关认为:

1、xxxx年8月9日本行政机关向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不具强制力,并未侵犯赔偿请求人周xx的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故周xx不具有提起国家赔偿的主体资格。

2、本行政机关未参与xx市xx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建筑物的拆除工作,故本行政机关并非该案的赔偿义务主体。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对赔偿请求人周xx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不予赔偿。

如不服本决定,赔偿请求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xx市xx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xxxx年二月十五日

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2

申请人:戴xx,男,汉族,xxxxx年6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住xxx乡乡门村9组。

申请人戴xx于xxxx年2月12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赔偿申请,要求本机关赔偿因行政不作为而导致申请人被人伤害的医疗费15731.91元、护理费4320元、误工费18920元、住院伙食费

2160元、交通费20xx元、营养费2880元、残疾赔偿金3348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387.5元、鉴定费700元,以上九项共85587.41元。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受让xxx村乡门村10组戴xx荒山并将其挖成宅基地,xxxx年经县国土部门办理了建房手续。xxxx年准备建房时,戴xx以该宅基地侵占其责任田为由阻挠施工并发生纠纷。纠纷发生后,xxx乡司法所代表乡政府于xxxx年12月20日制作了《关于乡门村村民戴xx和九组村民戴xx屋场纠纷的调解意见》,要求我停工2个月,并建议戴xx在2个月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在此期间,即xxxx年12月20日至xxxx年2月20日止,申请人一直没有动工,也没有收到任何政府、有关部门或法院受理案件的通知或法律文书。xxxx年2月25日,因届满

2个月,申请人组织亲属和工人在宅基地动工建房,后遭到戴xx 及其亲属的阻挠,双方发生打架斗殴,两人均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的发生给申请人造成了重大伤害和经济损失。

xxxx年4月25日,县政府就申请人与戴xx的土地纠纷作出了溆政处字(xxxx)第1号处理决定。在收到该处理决定时,申请人得知,早在xxxx年1月23日,戴xx就已向县政府提出了土地确权申请,但县政府于xxxx年2月26日才受理该确权申请。根据法律规定,县政府应当自收到戴xx确权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争议当事人。由于县政府没有履行职责,导致申请人被戴xx砍伤的刑事案件的发生。如县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决定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就不会组织动工,伤害案件

可以避免发生。因此,县政府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职的行政不作为,给其造成了85587.41元的损失,要求予以赔偿。

申请人提交了损失计算清单、住院病历、住院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xxxx)溆刑初字第103号判决书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xxxx年申请人在xxx乡乡门村10组邮电田(又名接水田、沙田、桐油树田)准备建房时,戴xx认为申请人侵占了其因小湖村硬化公路后剩余的责任田从而发生纠纷。后xxx乡司法所于xxxx年12月20日制作了《关于乡门村村民戴xx和九组村民戴xx屋场纠纷的调解意见》,要求申请人停工2个月,并建议戴xx在2个月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在此期间,戴xx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xx县人民法院以戴xx无法提供承包经营权权属证书为由拒不受理,戴xx便于xxxx年1月23日向本机关提起土地纠纷确权申请。xxxx年2月23日,因戴xx反映申请人欲强行在争议地施工可能引发打架事件时,本机关电话通知xxx乡政府主要领导要求其做好争议双方的疏导工作,且申请人不得在争议土地上从事任何改变现状的活动,但申请人未听从本机关及xxx乡政府的劝阻,一意孤行仍然于xxxx年2月25日强行在争议土地上施工,从而与戴xx发生斗殴事件而致双方发生伤害。本机关于xxxx年2月26日对戴xx送达了确权申请受理通知,后又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申请人及其他相关人员。xxxx 年4月25日,本机关就申请人与戴xx的土地纠纷作出了溆政处字(xxxx)第1号处理决定。

本机关认为:一、本机关的迟延送达受理通知不构成行政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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