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纠纷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案代理词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案代理词当前房屋征收矛盾,大量集中于房屋征收补偿环节。
2013年8月26日,我在宁德市中级法院代理了两起被征收人不服政府的补偿决定而提起的诉讼。
这两个案件标的不大,但我们找到中间的法律问题却很多,主要是政府方面有一些常见错误。
我和曹律师认真研究案情,庭审中向合议庭提出了我们的代理意见,并附上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谨将其中的一个代理词公开如下,以供朋友们参考。
黄富妹与福安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案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接受黄富妹与福安市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纠纷一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原告的代理人,经过庭审以及查阅案件材料后现在发表书面代理意见如下:一、被告作出涉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依据的房屋征收决定不具有合法性。
因本案被告在房屋征收决定的送达证据方面的真实性存疑,被告的不合法送达方式直接导致原告丧失了在法定期限内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的权利,故本案中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是存疑的。
又因本案被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依据的是被告在本案中提供给法庭的《房屋征收决定书》,故代理人认为在本案中对房屋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审查也是法庭审查的重点之一。
1、被告未提供合法有效的征收范围红线图,故不能确定原告所有房屋在此次征收决定的用地范围内。
依据被告向法庭提供的《福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中所述“征收范围应具体以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被告在作出征收决定后并未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向社会公示征收范围红线图,在整个征收过程中原告也没有看到该征收范围红线图。
而被告在本次庭审中向法庭提供的是《选址意见书所附用地红线图》,该图为征地报批前的规划红线图而并非征收决定书中的征收范围红线图。
如被告以此规划红线图作为征收范围红线图,那么依《交通部关于简化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第一点的规定,此次福安市城区过境路南段环城路二期项目按项目管理权限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批,即应由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批。
甘某1与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福区分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上诉案
甘某1与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福区分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房屋拆迁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3【案件字号】(2020)湘01行终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彭杨廖国娟陈蔚宇【审理法官】彭杨廖国娟陈蔚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甘某1;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福区分局;长沙市开福区征地拆迁事务所【当事人】甘某1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福区分局长沙市开福区征地拆迁事务所【当事人-个人】甘某1【当事人-公司】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福区分局长沙市开福区征地拆迁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仇艳萍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仇艳萍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仇艳萍【代理律所】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长沙市开福区征地拆迁事务所【被告】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福区分局【本院观点】原审法院确认的证据可以采信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一、关于行政主体的职权问题。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回国有农场、林场等农用地,应按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标准支付土地、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其人员按本条例采用货币安置方式的,应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
胁迫是指以威胁为手段,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5 13:14:48甘某1与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福区分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湘01行终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甘某1,女,汉族,1994年3月8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答辩状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答辩状答辩人:倪宏云,女,1957年3月19日生,住商城县城关镇新市街18号。
原告商城县房屋征收办公室诉被告倪宏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确定的拆迁补偿款没有依法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显失公平,不具有合法性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取得国家或省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以当地人民政府上一年度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楼层、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根据规定可以得知,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需结合房屋具体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最终确定,但是,被拆迁人所得的补偿款与该地区其他住户类似的房屋的拆迁补偿款有差异(这个怎么讲证据呢?),明显地远远低于同区域、同用途、同建筑结构的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而且,原告对该房屋的用途、重要性没有重视,没有考虑到该房屋对这个家庭的重要意义。
被拆迁房屋不只是单单的住房,是我方答辩人重要的生活保障、生存基础,答辩人的丈夫一直患有严重的心脏病,为儿子女儿结婚有房毅然选择放弃手术,姐姐转让当初北京的房子拿出首付,全家人为房子倾注毕生的心血,如今,答辩人的丈夫最终因错过治疗时机,心脏病过世,姐姐也错过北京房价低潮期,再也买不起了当初转让出去的北京房子。
这座房子与亲人的生命相连,可以说是饱含血泪,究竟有多沉重,请各位设身处地地体会。
儿子结婚成家,女儿远在北京,房子是答辩人丈夫留下的唯一财产,是支撑答辩人活下去的唯一依靠。
王余仁诉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
王余仁诉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0【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军张世霞杨述【审理法官】刘军张世霞杨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余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当事人】王余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王余仁【当事人-公司】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编号】(2021)参阅案例12号【公报年份】[{"Title":"《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3辑总第75辑第58-64页"}]【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2021【更新时间】2022-04-15 15:35:49王余仁诉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2021)参阅案例12号[裁判摘要]依法公平、合理补偿是房屋征收补偿的根本要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后,征收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征收机关非因正当事由迟延作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决定,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所确定的货币补偿价值明显低于被征收房屋现房地产市场价值的,违反公平、合理补偿原则。
当事人主张征收机关应重新调整评估时点,以被征收房屋现房地产市场价值予以货币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拆迁赔偿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汉族,1980年1月出生,住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号。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房屋拆迁纠纷二、诉讼请求原告张某请求法院判决:1.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房屋拆迁补偿款人民币一百万元;2.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搬迁费人民币五万元;3.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临时安置费人民币十万元;4.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5.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拆迁赔偿问题产生纠纷。
原告张某于2008年购买了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一套住房,房屋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
2018年,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城市规划需要,对该小区进行拆迁改造。
原告张某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
在拆迁过程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以下补偿方案:1. 按照房屋面积给予原告张某拆迁补偿款人民币八十万元;2. 按照房屋面积给予原告张某搬迁费人民币三万元;3. 按照房屋面积给予原告张某临时安置费人民币五万元;4. 拆迁过程中,原告张某的经济损失由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三万元。
原告张某认为,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补偿方案严重低于市场价格,且未充分考虑原告张某的实际损失。
原告张某认为,按照市场价格,其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应为人民币一百万元,搬迁费为人民币五万元,临时安置费为人民币十万元,经济损失为人民币五万元。
因此,原告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四、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拆迁方,在拆迁过程中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理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法院依法受理本案。
城市房屋征收中的纠纷
浅议城市房屋征收中的纠纷【摘要】当前,城市化建设的大力推进,各地的征收工作如火如荼的进行着,无论是旧城改造还是新建商品楼等,都不得不依赖征收已有房屋,房屋征收工作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
城市的发展和建设,不能以牺牲被征收人利益为代价,保证城市化建设顺利进行的同时,更要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防范和化解城市房屋征收中的矛盾和纠纷,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之一。
【关键词】房屋征收;补偿;纠纷房屋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强制取得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行为。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过去称为“城市房屋拆迁”,简称“房屋拆迁”。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房屋征收条例》),同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
现已不再使用“房屋拆迁”这个名称,改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简称房屋征收。
房屋征收通常处于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阶段,是伴随着建设项目进行的,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旧城区改造的一个重要环节。
当前,城市化建设的大力推进,各地的征收工作如火如荼的进行着,无论是旧城改造还是新建商品楼等,都不得不依赖征收已有房屋,房屋征收工作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
城市的发展和建设,不能以牺牲被征收人利益为代价,保证城市化建设顺利进行的同时,更要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防范和化解城市房屋征收中的矛盾和纠纷,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之一。
房屋征收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实质上是经济利益的矛盾,其直接起因是利益的调整。
无论是征收人,还是被征收人,作为理性的市场主体,均有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
利益是矛盾与纠纷的根源,如果在征收过程中,没能全面考虑各方利益分配和各方因素,因利益而生的征收纠纷的则不可避免。
本文针对房屋征收纠纷的原因进行初探:第一,征收性质不明确征收的公益性和商业性没有明确的区分,国家基于对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可以视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行政纠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与某社区居民李某因房屋征收补偿问题发生纠纷。
李某在街道办事处辖区内拥有房屋一处,因城市规划需要,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街道办事处与李某就征收补偿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李某认为街道办事处提出的补偿方案低于市场价值,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遂向某市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街道办事处与李某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补偿方案是否符合公平补偿原则。
三、案例分析1. 征收补偿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在本案中,街道办事处与李某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协议内容包含了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事项,故该协议合法、有效。
2. 补偿方案是否符合公平补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公平补偿原则。
征收补偿标准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结合被征收人的实际损失确定。
在本案中,街道办事处提出的补偿方案低于市场价值,未能充分考虑到被征收人的实际损失。
根据公平补偿原则,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市场价值给予李某合理的补偿。
因此,街道办事处提出的补偿方案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
四、判决结果某市某区人民政府经审理认为,街道办事处与李某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合法、有效,但补偿方案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
据此,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决定撤销街道办事处与李某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并要求街道办事处重新制定补偿方案,按照市场价值给予李某合理补偿。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房屋征收补偿纠纷,通过对法律法规的解读,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应符合法律规定,协议内容应包含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事项。
巨葛庄拆迁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巨葛庄位于我国某城市郊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地区被纳入了城市扩张范围。
为了推进城市建设,当地政府决定对巨葛庄进行拆迁改造。
然而,在拆迁过程中,巨葛庄村民与政府之间产生了严重的法律纠纷。
二、案情简介1. 拆迁决定2018年,当地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决定对巨葛庄进行拆迁改造。
为了推进拆迁工作,政府与巨葛庄村民代表进行了多次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
2. 拆迁纠纷在拆迁过程中,部分村民对拆迁补偿方案提出异议,认为补偿标准过低,无法满足其合理需求。
于是,村民代表向政府提出了补偿方案修改的要求。
然而,政府未予理睬,导致村民情绪激动,甚至发生了暴力抗议事件。
3. 法律诉讼2019年,部分村民将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撤销拆迁决定,并重新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拆迁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政府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3)村民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保障?三、法院审理1. 拆迁补偿标准法院审理认为,拆迁补偿标准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房地产市场行情、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
在本案中,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未充分考虑村民的合理需求,存在不合理之处。
2. 法定程序法院审理认为,政府在进行拆迁前,未依法进行公示、听证等程序,违反了法定程序。
因此,政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村民合法权益法院审理认为,村民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
在本案中,部分村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政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1. 撤销拆迁决定法院判决撤销政府作出的拆迁决定,并要求政府重新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
2. 赔偿损失法院判决政府赔偿部分村民因拆迁造成的经济损失。
3. 责令改正法院责令政府依法履行法定程序,确保村民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五、案例分析1. 拆迁补偿标准问题本案中,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未充分考虑村民的合理需求,导致村民对拆迁方案产生不满。
谢勇与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补偿纠纷上诉案
谢勇与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补偿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4【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11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别志定肖海生李娟【审理法官】别志定肖海生李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谢勇;商城县人民政府【当事人】谢勇商城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谢勇【当事人-公司】商城县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李会轩河南高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会轩河南高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会轩【代理律所】河南高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谢勇【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原审判决驳回谢勇要求撤销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合法违法基本原则合法性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外,另查明:商城县人民政府商征补决字〔2019〕4号征收补偿决定书载明:“……被征收人的房屋位于规定的征收范围内房屋总建筑面积根据陶家河棚户区征收建设指挥部出具的房屋入户丈量表为准砖混结构三层建筑面积为432.41平方米。
房屋用途为住宅,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属老房翻建,无新房屋所有权证。
……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如下:一、因陶家河棚户区改造需要对被征收人谢勇位于西岗公安局家属院内的房屋实施房屋征收补偿。
二、被征收人可以选择的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一)货币补偿。
依据评估机构对其房屋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补偿金额为1376793元;根据《商城县陶家河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补偿标准计算搬迁费6919元临时安置费10378元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等171953元;选择货币在评估金额基础上住宅上浮30%金额为413038元以上合计1979081元。
由征收实施单位给付被征收人。
(二)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从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安置房源内按《商城县陶家河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原则、方式选择安置房屋。
集体土地农民房屋拆迁纠纷案件处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及乡镇旧城改造建设的需要,集体土地被大量征收或收回,由此引发的农民房屋拆迁纠纷案件呈明显上升的趋势,如我院2004年度受理此类纠纷案2件、2005年度5件,比增150%,农民房屋拆迁纠纷已成为当前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
但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在对农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这类事关农民安身立命之本的重大事项上却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亦无统一认识,造成同一案件的处理结果往往不尽相同,这样不仅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也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依法正确审理集体土地农民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不仅有利于平衡国家、集体、农民三方的利益,而且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有鉴于此,本文就集体土地农民房屋拆迁纠纷案件的特点、处理及防治对策等问题作如下探析,以求得同仁共识。
一、农民房屋拆迁纠纷案件的特点(一)、拆迁主体的确定性和目的的唯一性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仅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对集体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本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故农民房屋拆迁纠纷案件的拆迁主体只能是国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拆迁目的是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涉诉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从司法实践看,农民房屋拆迁问题不仅具有明显的商法性质,而且还带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性,与一般的房屋案件相比有着明显的不同,主要表现为只有涉诉的农民宅基地被国家征收或集体经济组织收回这一行政法律关系发生,该宅基地上的房屋才被确定为拆迁或已被拆迁这一客观事实,才能引起涉诉主体间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因此,农民房屋拆迁纠纷案件往往涉及行政和民事双重法律关系。
(三)、涉诉案件适用法律的不明确性宪法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和对征收或征用补偿的基本原则,但是国家立法机关至今尚未制定关于农民房屋拆迁的专门法律,以调整农民房屋拆迁法律关系。
《土地管理法》虽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规定比较明确,有具体的计算标准,但对以农民房屋为主的农民私有财产却采取忽略或放任态度,房屋包仅含在“附着物”之中。
法律救济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6年,张某所在小区被纳入征收范围,根据当地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张某的房屋补偿款为50万元。
然而,在征收过程中,张某与征收方就补偿款分配问题产生纠纷,张某认为征收方未按照补偿方案支付其应得的补偿款。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征收方支付其房屋征收补偿款。
二、案例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1. 征收方是否应当按照补偿方案支付张某房屋征收补偿款?2. 张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二)案件分析1. 征收方是否应当按照补偿方案支付张某房屋征收补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征收、征用财产,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给予补偿。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征收、征用房屋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征收、征用房屋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本案中,征收方应当依法按照补偿方案支付张某房屋征收补偿款。
2. 张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因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某因房屋征收补偿款问题与征收方产生纠纷,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征收方应当按照补偿方案支付张某房屋征收补偿款。
征收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征收方应当支付张某房屋征收补偿款。
三、法律救济途径本案中,张某通过诉讼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常见的法律救济途径:1.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 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 仲裁: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可以申请仲裁。
4. 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房屋征收补偿行政起诉状
房屋征收补偿行政起诉状私人诉讼起信人:张三被告:城市发展委员会房屋征收补偿行政起诉状尊敬的法院:我是本市某小区XX街XX号的业主,现代建筑公司计划在这里进行房屋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我作为房屋的合法权利人,对我可能获得的拆迁补偿存在争议,遂决定向贵院提起行政起诉。
一、事实和理由我作为一线城市的房屋业主,享有合法产权。
然而,我接到一份通知,告知我所居住的小区将进行房屋征收,以便进行新项目的建设。
根据《城市房屋征收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如果政府要征收市民住房,必须要进行合法合规的程序,并且要对受影响的居民提供合理、公正的补偿。
然而在此次征收过程中,城市发展委员会并未秉持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没有与我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沟通,也未提供详细的征收方案和补偿方案。
根据《城市房屋征收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政府应该依法制定征收方案,征求受影响人的意见,并提供详细的补偿方案。
尽管我已多次要求城市发展委员会妥善处理此事,并进行合法、合理的补偿,但他们没有给予任何答复或者解释。
这种不作为和对我的合法权益的无视,违反了《城市房屋征收条例》的规定,也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二、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向贵院提出以下合理请求:1. 要求城市发展委员会依照《城市房屋征收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并公示详细的征收方案,并在公示期内保证与我们居民进行充分协商并听取我们的意见;2. 要求城市发展委员会根据《城市房屋征收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并公示合理、公正的补偿方案,以确保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3. 要求城市发展委员会对此次的不作为和对我们合法权益的侵犯进行赔偿,具体的赔偿金额应当根据市场价值和我们房屋的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合理评估和确定;4. 如城市发展委员会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履行上述义务,要求法院作出强制执行令,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
请贵院依法受理本次诉讼,保障我们的权益得到公正的审理和维护。
私人起诉人:(签名)二〇XX年X月X日地址:XXX街XXX号被告:城市发展委员会地址:XXX区XXX街XXX号。
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追加第三人申请
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追加第三人申请(原创实用版)目录一、引言1.1 事件背景1.2 涉及主体1.3 纠纷焦点二、追加第三人的相关法律规定2.1 第三人的定义2.2 追加第三人的条件2.3 追加第三人的程序三、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例分析3.1 案例概述3.2 追加第三人的申请3.3 案例结果及启示四、结论4.1 对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的建议4.2 对追加第三人申请的建议正文一、引言1.1 事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我国各地的房屋拆迁工作也在不断推进。
在此过程中,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成为了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
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通常涉及到拆迁方和被拆迁方两个主体。
当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可能会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事项产生争议。
1.2 涉及主体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通常涉及两方主体:一方是拆迁方,通常为政府相关部门或房地产开发商;另一方是被拆迁方,通常为房屋产权人或实际居住人。
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双方都需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3 纠纷焦点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补偿标准的合理性;(2)安置方式的选择;(3)拆迁期限和过渡期安排;(4)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
二、追加第三人的相关法律规定2.1 第三人的定义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与诉讼标的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诉讼的人。
2.2 追加第三人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可以被追加为第三人:(1)对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2)与诉讼标的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
2.3 追加第三人的程序追加第三人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追加第三人的申请;(2)审查:法院收到申请后,应进行审查,核实第三人符合条件的,应予准许;(3)通知:法院应当将追加第三人的决定通知各方当事人,并告知第三人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4)参加诉讼:第三人接到通知后,有权参加诉讼,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
法律征收房屋补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旧城区需要进行改造和拆迁,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在这个过程中,房屋征收补偿问题成为了一个敏感且复杂的法律问题。
本案涉及的是XX市XX区居民李某因房屋征收补偿与政府产生的纠纷。
李某,男,45岁,XX市XX区居民。
其房屋位于该区中心地带,始建于上世纪80年代,是李某一家三代人的居住地。
随着城市建设的推进,该地块被纳入了征收范围。
李某的房屋补偿问题成为了他生活中的一大难题。
二、案件经过1. 征收决定2019年3月,XX市XX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征收李某房屋的决定,理由是该片区域属于城市改造重点区域,需要征收拆迁以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2. 补偿方案征收决定发布后,李某与政府协商补偿方案。
政府提出了以下补偿方案:(1)货币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2)安置房:政府提供同等面积或更大面积的安置房。
(3)搬迁费用:政府承担搬迁过程中的合理费用。
3. 协商破裂李某对政府的补偿方案不满意,认为补偿标准过低,且安置房位置不佳。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李某拒绝在补偿协议上签字。
4. 诉讼2020年6月,李某将XX市XX区人民政府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政府按照其提出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三、法院审理1. 案件受理XX市XX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李某的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2. 证据审查法院对李某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包括房屋产权证明、评估报告、协商记录等。
3. 法庭调查在法庭调查阶段,李某陈述了其房屋的历史、价值以及与政府协商的过程。
政府也派员出庭,陈述了征收决定的依据、补偿方案的设计以及协商过程中的努力。
4. 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就补偿标准、安置房位置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四、判决结果1. 判决依据法院认为,李某的房屋位于城市改造重点区域,征收决定合法有效。
但政府在制定补偿方案时,未充分考虑李某的实际情况,导致补偿标准过低,安置房位置不佳。
房屋征收与补偿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房屋征收与补偿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房屋征收与补偿是指政府或相关机构为了开展重大建设项目或城市改造,强制征收民居并对被征收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当前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和改进。
以下是对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及对策的研究。
问题一:补偿金额不合理。
目前,房屋征收与补偿存在补偿金额低估的问题,给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对策一:建立公正合理的补偿评估机制。
政府应制定明确的补偿标准和评估方法,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对策二:加强补偿金额的调整和监管。
建立健全的异议申诉机制,对征收方案中存在的错误或不合理之处进行及时调整,并加强对补偿金额的监管,确保合理补偿的落实。
问题二:信息不对等。
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被征收人往往无法获得足够的信息,导致不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对策一:加强信息公开。
政府应主动向被征收人提供相关政策、程序和要求的信息,并建立专门的信息发布平台,使被征收人能够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对策二:加强咨询和沟通。
建立征收补偿工作的咨询热线和咨询中心,为被征收人提供咨询服务和解答疑问,与被征收人保持密切的沟通,及时解决问题。
问题三:补偿方式单一。
目前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采取经济补偿的方式,无法满足被征收人的多元化需求。
对策一:探索多元化的补偿方式。
除了经济补偿外,可以考虑提供就业机会、提供住房补贴、提供培训机会等多种方式,满足被征收人的多样性需求。
对策二: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提供更全面的保障,包括医疗、教育、养老等方面的保障,以弥补补偿方式的单一性。
问题四:征收程序不规范。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征收程序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不高,容易引发矛盾和纠纷。
对策一:明确征收程序。
政府应制定明确的征收程序,包括征收通知、产权鉴定、征收决定、公告等环节,明确权责,规范操作。
对策二:加强社会监督。
建立独立的第三方监督机构,监督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接受被征收人的投诉和申诉,及时调查解决问题。
房屋强拆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某某,男,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某市某区人民政府。
第三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市某区某村村民张某某原居住在该村某处房屋内,因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该村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张某某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
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规定征收张某某房屋并给予补偿。
张某某不服该决定,向某市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某市某区人民政府维持了该征收决定。
张某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件经过1.一审法院审理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庭审中,张某某认为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
某市某区人民政府辩称,其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合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其开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房屋征收决定合法。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张某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2.二审法院审理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庭审中,张某某坚持其上诉请求,认为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某市某区人民政府辩称,其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合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其开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房屋征收决定合法。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张某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评析本案涉及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进行。
关于拆迁补偿纠纷的上诉状
关于拆迁补偿纠纷的上诉状上诉人(原审原告):_____,男/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族,住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_____拆迁办公室/公司,住所地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职务:_____。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拆迁补偿纠纷一案,不服_____人民法院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民初_____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民初_____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关于拆迁补偿标准的认定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所提供的拆迁补偿标准合理合法,这是完全错误的。
事实上,该补偿标准远远低于同地区类似拆迁项目的补偿水平,也未能充分考虑到上诉人房屋的实际价值、地理位置优势以及周边市场行情。
例如,上诉人的房屋位于交通便利、商业繁华的地段,周边房价和租金水平较高,而按照被上诉人的补偿标准,上诉人根本无法在同等地段购买到面积相当、条件相似的房屋,这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2、关于房屋面积的认定原审法院在认定上诉人房屋面积时,仅仅依据了被上诉人单方面提供的测量数据,而没有对上诉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充分审查和核实。
实际上,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测量存在诸多错误和遗漏,如未将部分合法建筑计入面积、对房屋结构和附属设施的测量不准确等。
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房屋面积的实际情况,但原审法院却对此视而不见,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原审法院未能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来保障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在拆迁补偿纠纷中,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的原则,充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然而,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没有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上诉人的拆迁补偿行为进行严格审查,也没有对上诉人的合理诉求给予应有的支持,导致法律适用错误。
王文瑞与固始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纠纷上诉案
王文瑞与固始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6【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27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别志定肖海生李娟【审理法官】别志定肖海生李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文瑞;固始县人民政府【当事人】王文瑞固始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王文瑞【当事人-公司】固始县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马新民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新民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新民【代理律所】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王文瑞【被告】固始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一)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固始县人民政府具有作出本案被诉固政征补〔2019〕20号《固始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合法违法合法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固始县人民政府具有作出本案被诉固政征补〔2019〕20号《固始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职权。
(二)评估机构选定合法已被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5行初307号行政判决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602号行政判决确认。
评估机构接受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对涉案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其评估综合考虑了估价对象的概况估价结果相对客观公正。
估价结果的送达问题,固始县人民政府主张已送达并提供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见证及现场照片为证,王文瑞主张其未收到但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支持,一审法院综合评判认定已经送达并无不当。
(三)固始县人民政府依据评估机构作出的估价结论作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并于2019年8月14日向上诉人进行了送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房屋征收补偿纠纷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政府征收土地补偿纠纷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2011年9月8日,东城区政府作出3号征收决定并同时将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告。
刘襄樊所有的203号房在第3号征收决定征收范围内,该房屋系某部委于2000年11月3日以成本价出售给刘襄樊的,双方签订了公有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建筑面积53平方米,该址现场户籍1户6人,即户主郜仓平、之妻刘襄樊、之子郜彤、之孙女郜丹丹、之外甥女张莹莹、之岳母徐织锦(已故、未销户)。
2012年11月2日,评估公司以2011年9月8日为估价时点,对上述房屋作出《住宅房屋征收估价报告》,确定该房屋建筑面积53平方米,房屋拆迁评估价款为228万元。
2013年1月21日,评估公司受东城区征收办的委托将该《住宅房屋征收估价报告》送达到刘襄樊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家中。
因刘襄樊拒收,评估公司工作人员留置送达了《住宅房屋征收估价报告》。
刘襄樊在法定期限内未针对《住宅房屋征收估价报告》申请复核。
因东城区征收办与刘襄樊未能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协议,东城区政府遂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第102号征补决定并进行了公告。
该征补决定内容为:“被征收人刘襄樊在约定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东城区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一、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228万元,或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回购原址新建住宅楼或回购别处现房。
自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予以货币补偿;二、自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人刘襄樊一家完成搬迁;刘襄樊一家可在昌平区某323号房屋临时周转。
”刘襄樊
不服第102号征补决定,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14年
4月2日作出维持第102号征补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刘襄樊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东城区政府所作第3号征收决定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合法,同时认定选定评估机构程序合法。
二、庭审过程
2014年6月2日,刘襄樊不服该征补决定向法院诉称:其在收到征补决定前未
收到评估报告,申请复核及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被非法剥夺。
该征补决定称逾期不作出选择的,直接给予货币补偿有违《征补条例》的规定,不符合依法行政原则;征补决定让其一家在昌平区周转的决定美誉法律依据;原产权单位建宿舍不属于公共利益,东城区政府实施房屋征收后,交还发原产权单位福利房的行为完全违法。
因此要求撤销该决定。
三、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判决驳回刘襄樊要求撤销东城区政府所作第102号征补决定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四、律师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征补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根据上述规定,东城区政府具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责。
《征补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本案中,北京
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东城区征收办)与被征收人刘襄樊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东城区政府作出第102号征补决定,对刘襄樊的房屋进行征收并予以补偿,符合上述规定。
《征补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还规定,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并应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本案中,东城区政府作出的第102号征补决定中,包含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等内容,为刘襄樊提供了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两种可选择的补偿方式。
其中,被征收房屋价值是依照经合法程序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
的评估报告确定。
第102号征补决定符合《征补条例》的上述规定,亦符合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评估公司2012年11月
2日出具的《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征收估价报告》里亦告知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及专家鉴定委员会鉴定。
2013年1月21日,评估公司向刘襄樊家中留置送达了《住宅房屋征收估价报告》。
虽然刘襄樊没有在《住宅房屋征收估价报告》送达回执单上签收,但并不能影响该《住宅房屋征收估价报告》送达工作的合法性。
刘襄樊收到《住宅房屋征收估价报告》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该《住宅房屋征收估价报告》可以作为补偿依据。
东城区政府依该评估结果确定征收补偿数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案中,东城区政府在第102号征补决定中明确了补偿金额,提出了两种可供刘襄樊选择的补偿方式,并为其提供了周转房,并不违反上述规定。
但需要指出的是第102号征补决定中规定被征收人逾期不申请产权调换予以货币补偿的限制性条款,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被征收人刘襄樊与东城区征收办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达成协议,东城区政府根据申请,依据第3号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在查明事实、组织双方协调未果的情况下作出第102号征补决定,并无不当。
虽然第102号征补决定存在部分瑕疵,但该瑕疵不足以影响第102号征补决定的合法性,故对刘襄樊以东城区政府强行确定临时周转房违法及评估报告未送达等为由,要求撤销第102号征补决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