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6年中小学秋季开学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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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湖北省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试点学校名单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湖北省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试点学校名单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湖北省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试点学校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12.12•【字号】鄂教办[2006]29号•【施行日期】2006.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湖北省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试点学校名单的通知(鄂教办[2006]29号)各市、州、林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依法治校,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有效保障。

为深入推进依法治校工作,依法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教政法厅[2003]4号)精神,我厅制定印发了《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意见》(鄂教办[2006]23号),确定在“十一五”期间分批创建100所左右省级依法治校示范学校。

为探索创建规律,引导创建活动,提高创建成效,我厅确定先行开展创建示范学校的试点工作。

前一阶段,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根据我厅文件要求,对照申报条件和建设标准,进行了试点学校的推荐和申报。

省教育厅以申报材料反映的学校依法治校工作情况及创建条件与措施为基础,结合对试点学校地域、类别和层次的综合考量,研究确定了中国地质大学等15所高等学校,武汉市东西湖职业技术学校等4所中等专业学校、湖北省水果湖高级中学等28所中小学校为创建“湖北省依法治校示范校”第一批试点学校。

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具体名单附后)。

省教育厅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推进依法治教,规范办学行为,办好让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重视抓好依法治校工作,积极推进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加强对所辖试点学校创建依法治校示范校工作的组织领导,对试点校给与有力的工作支持和必要的政策扶持;同时,各市州及林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参照省里的建设标准和工作要求,开展相应的创建试点工作。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06.14•【字号】鄂价费[2006]126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鄂价费[2006]126号)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治理教育乱收费行为,落实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和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标准听证会的情况,经省政府同意,从2006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一费制”推行范围我省“一费制”推行范围为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含村小)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举办的非民办机制普通小学和初中。

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我省29个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的农村小学和初中继续执行原“一费制”收费政策。

民办中小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和省有关民办教育收费规定执行;经省教育厅审批改制的中小学校收费按已批准的标准执行,今后按有关法律、法规审定后重新确定收费政策。

二、“一费制”的收费内容与标准1、“一费制”的收费内容。

我省“一费制”收费内容包括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下同)、课本费(指国家课程教材费和地方课程教材费,下同)和作业本费。

杂费中的信息技术教育费为有条件收费,具体条件为:全省推行“一费制”收费范围内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学生人数与计算机台数之比小学达到20:1,初中达到15:1,且有专门的计算机教室及计算机教学计划或省远程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列入省远程教育试点县的中小学校,经县(市、区)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批准。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重申中小学教材和教辅资料征订发行有关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重申中小学教材和教辅资料征订发行有关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重申中小学教材和教辅资料征订发行有关规定的通知(鄂教基[2006]18号)各市、州、县及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集团:近年来,个别地区教育书刊发行部门违反省里关于中小学教材、教辅资料征订发行规定,擅自征订发行未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教辅资料,在全省造成较坏的影响。

为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材、教辅资料的编写、审查、准入、选用、发行制度,规范中小学教学用书秩序,健全相关法规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办、国家计委、教育部、新闻出版署《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1〕34号)、《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材和“两业”选用与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教基〔2005〕7号)精神,现就中小学教材、教辅资料的征订、发行有关规定重申如下:一、建立教材、教辅资料审查制度。

在我省正式编写、出版、发行,供省内中小学用于课堂教学的地方课程教材,受教育部授权委托的国家课程教材及必要的教学辅助材料,都必须经过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

二、实行用书市场准入制度。

我省中小学教学用书都必须经过国家和湖北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由我厅编入《湖北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方可进入中小学校征订范围。

其他任何教学用书和教辅资料,任何学校均不得以任何形式统一组织征订。

三、实行教学用书选用制度。

市州教育局成立国家课程教材选用委员会,学校成立地方课程教材选用委员会,委员会由教育行政、专家、教师、家长、纪检监察等方面代表组成,教材选用采取委员会投票制度,原则上按得票多少来决定各学科选用的教材。

四、实行教学用书发行渠道归口管理制度。

在国家实行教材发行招投标之前,中小学教科书由新华书店负责发行;《课堂作业》、《寒(暑)假作业》按照“学校自主、学生自愿”的原则,由教育书刊发行部门负责发行,市(州)、县(市、区)监督。

五、建立教辅资料跟踪评价制度。

教育部师范教育司关于做好2006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师范教育司关于做好2006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师范教育司关于做好2006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6.05.19•【文号】教师司[2006]24号•【施行日期】2006.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教育部师范教育司关于做好2006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教师司[2006]24号)内蒙古、湖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切实做好2006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1、各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2006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06]2号)要求,抓好2006年“特岗计划”招聘工作。

2、要认真研究制定岗前集中培训方案。

特设岗位教师招聘工作完成后,各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组织对拟聘人员进行教师岗前集中培训,并对其中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者免费进行教师资格认定,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3、各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各设岗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与拟聘用的特设岗位教师签定合同的组织工作,并协调做好2006年秋季开学前特设岗位教师到岗任教的其他准备工作。

4、为便于对各地报送的特设岗位教师的基本信息进行汇总,我司研制了“特设岗位教师招聘管理信息系统信息标准”(见附件),请各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信息标准”的有关要求,尽快建立“特设岗位教师招聘管理信息系统”,并根据我部办公厅文件要求,在特设岗位教师招聘工作完成后,将确定人选的基本信息汇总报我司备案。

教育部师范教育司二○○六年五月十九日附件:注:1、文件报送方式:电子邮件。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04.19•【字号】鄂教高[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鄂教高[2007]3号)各普通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等教育的发展要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把重点放在提高质量上”的要求,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的精神,结合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实际,现就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教学工作指导思想,强化教学质量意识1、高等学校教学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确立人才培养是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牢固确立教学质量是高等学校的生命线,牢固确立教学工作在高等学校各项工作中的中心地位、教学改革的核心地位和教学投入的优先地位;正确处理规模、结构、质量、效益之间的关系,教学与科研、社会服务之间的关系,教学工作与学校其他工作之间的关系;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加强教学工作,构建具有先进教学理念、合理专业结构、多样化人才培养模式和完善的质量保障制度的有效的教学运行机制,着力提高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就业能力、创业能力。

省教育厅将通过实施“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与质量提高工程”、“湖北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程”,引导高等学校进一步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夯实提高教学质量的基础,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凝聚高等学校的特色优势,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增强高等学校的综合竞争力。

2006年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

2006年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

2006年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工作的通知各有关高等学校:现就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工作通知如下:一、“专升本”选拔对象及条件2006年湖北省普通高校“专升本”选拔对象:已经正式注册的应届普通全日制高职高专毕业生,包括普通本科院校、独立学院、高职高专院校以及成人高校举办的普通全日制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

“专升本”学生报名条件: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修完普通高职高专课程且成绩良好;身体健康。

在此基础上,本科培养院校可根据本科专业培养目标和要求,制定具体的报考条件和标准。

二、“专升本”形式及比例普通本科院校、独立学院的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分别向所在的普通本科院校、独立学院申请“专升本”。

高职高专学校、举办有普通高职高专教育的成人高校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跨校向省属普通本科院校申请“专升本”。

根据国家教育部、发改委《关于编报2006年普通高等教育分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教发函[2006]4号)和《湖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高职高专学生“专升本”计划管理和户口迁移工作的通知》(鄂计社会[2002]1435号)的要求,2006年“专升本”实行计划管理。

“专升本”教育的招生规模为2006年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的5%,其计划在明年普通本科招生计划中扣除。

各普通本科院校“专升本”招生计划数及招生信息另行公布。

三、“专升本”考试2006年“专升本”考试由本科培养院校负责,考试科目、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由本科培养院校确定。

四、工作程序(一)跨校“专升本”工作程序1、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填写申请表(表样见附件1)在本人所在院校报名。

每名学生只能填报一所本科培养院校。

2、审核。

高职高专学生所在院校负责汇总报名考生信息,集中向有关本科培养院校报送。

各本科培养院校汇总报名信息后,到我厅高等教育学籍管理部门对报名申请“专升本”学生的学籍资格进行审核。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09.12.09
•【字号】鄂教政法[2009]7号
•【施行日期】2009.1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鄂教政法[2009]7号)
各市(州)、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集团,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省政府令第258号)的有关精神,我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根据清理情况,现将废止和失效的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所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今后不作为教育管理和执法活动的依据。

附件:湖北省教育厅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
二OO九年十二月九日附件:。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统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鄂教规[2011]1号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统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鄂教规[2011]1号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统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统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鄂教规〔2011〕1号)各市、州、县、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省属中等职业学校:2005年以来,教育部连续多年发文要求统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根据《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关于“完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构建高中阶段学校统一招生平台,实行高中阶段学校统一的招生录取办法”精神和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机构的通知》(教办【2007】6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起,以市州为单位,构建统一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平台,统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现就做好统筹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包括普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下同)招生工作通知如下:一、统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目标任务统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目标是,改变学校按归属部门和类别分别组织招生的做法,由教育行政部门建立统一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统一制定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政策和措施,构建由市州招生考试机构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平台。

根据教育部“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录取具体工作从行政业务中分离出来”的精神,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加强宏观管理,主要负责研究制定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政策;审核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资格;确定各学校招生计划;统筹、协调、监督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不再承担招生考试的具体事务。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中小学开设生命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中小学开设生命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中小学开设生命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1.24•【字号】鄂教基[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中小学开设生命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通知(鄂教基〔2014〕3号)各市、州、县和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3]38号)精神和要求,省教育厅决定,从2014年开始,在全省中小学统一开设生命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课程。

现就课程开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课程开设的目的与意义生命安全教育是以中小学生生活为基础,以帮助学生树立和强化生命安全意识,尊重和珍爱生命,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与技能,培养学生的自救自护能力。

心理健康教育是为了提高全体学生的心理素质,培养学生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的心理品质,为学生健康成长和幸福生活奠定基础。

开展生命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是贯彻以人为本理念、维护学生生命安全、为学生终身有质量生活、学习和工作提供保障的根本要求;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学校安全工作有关精神、建设平安湖北的重要措施;是强化校园安全管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有效途径;也是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完善课程设置、加强地方课程建设、全面深化和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工作内容。

各地各校要深刻认识生命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的意义,切实组织开好两类课程。

二、课程开设的组织实施1、时间要求。

从2014年春季开始,各中小学要将生命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纳入课程计划并实施教学。

2、课时安排。

中小学生命安全教育每周一个课时,心理健康教育每两周一个课时。

所需课时,义务教育学段在地方课程计划课时中安排,高中学段在综合实践课和校本课课时中安排。

提倡生命安全教育采取“1+X”方式进行。

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鄂价费[2006]183号

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鄂价费[2006]183号

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鄂价费[2006]183号)各高等学校,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高等学校教育收费政策,切实加强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高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一)学费高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学生收取学费。

其学费收费标准分别为:1、普通高等学校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一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农业大学、中南民族大学等八所部属学校和按一类学校招生的湖北大学、武汉科技大学的一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500元。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重点专业由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发展、专业设置、学生报考志愿、社会对人才需求及培养成本等情况确定,其学费标准可在本校一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的基础上向上浮动30%;上浮专业数量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本科招生专业总数的30%。

普通高校师范和体育专业学费按本校一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执行,不再上浮。

农林、航海、民族专业学费按本科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75%收取,不再上浮。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03•【字号】鄂政办发[2006]73号•【施行日期】2006.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报(鄂政办发[2006]7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政策以来,大多数地方和学校执行情况较好,乱收费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

但是,仍然有少数地方和学校存在乱收费问题。

从省物价局等部门受理群众举报的情况来看,当前中小学乱收费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以适应素质教育为名,开办实验班、特长班、电教班等违规收费;二是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对学生进行有偿补课、培优、托管收取相关费用;三是强制性要求学生购买教辅资料、订阅报刊杂志收取费用等。

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意见,现将部分中小学乱收费问题通报如下:一、部分中小学乱收费问题及处理情况(一)汉川市、谷城县部分中小学以适应素质教育为名,开办实验班、特长班、电教班违规收费问题及处理情况。

汉川市实验小学在2005年9月,向55名寄宿学生和876名日托学生收费160.41万元并单独编班教学。

目前,对日托学生退还了所收108.26万元,对确实困难需寄宿的学生按物价局规定收费,并重新编班;该校校长熊崇和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免去校长职务并调离该校。

谷城县谷伯中学在2003年春季学期举办多媒体实验班4个,招生221人,每生每年收费1000元,三年一次性收取,共收费63.94万元。

目前,所收的费用已全额没收。

(二)团风县高中利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对学生进行有偿补课、培优收费问题及处理情况。

团风县高中今年春季以应学生家长要求为名,利用双休日对学生进行有偿补课,并由学校向每生收取了160元补课费。

目前,该县教育局正在组织清退。

(三)宜昌市、武汉市武昌区部分学校强制性要求学生购买教辅资料、订阅报刊杂志等问题及处理情况。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6年中小学秋季开学有关工作的通知-鄂教基[2006]19号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6年中小学秋季开学有关工作的通知-鄂教基[2006]19号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6年中小学秋季开学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6年中小学秋季开学有关工作的通知(鄂教基[2006]19号)各市、州、县及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集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于9月1日施行。

为深入贯彻《义务教育法》精神,落实义务教育新保障机制,迎接国家对我省的“普九”验收,做好中小学今年秋季开学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贯彻实施新《义务教育法》的各项工作1、认真组织对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学习。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和中小学教职工要带头学习,吃透精神,形成共识,明确责任,切实把工作和思想统一到新《义务教育法》的精神上来。

2、中小学要在开学前后的学生教育活动中,通过校园文化建设、主题班会、知识竞赛、演讲、板报和家长会等形式,向学生和家长宣讲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明确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3、依靠当地党委政府,配合司法部门,争取宣传部门,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宣讲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使新精神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4、对照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要求,清理教育政策和管理规定,凡与新《义务教育法》相悖的政策一律停止执行。

二、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如期启动和顺利实施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义务教育经费新保障机制改革,专门召开会议进行了部署,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突出重点,明确职责,强化措施,做好前期准备,顺利推进新机制改革。

1、组织领导到位。

各地要成立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配合财政部门,务必在2007春季开学前,将免杂费资金、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各中小学校,保证学校的公用经费开支,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确保新机制的实施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8.15•【文号】发改办价检[2006]1735号•【施行日期】2006.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17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教育厅(委、局):根据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全面落实学校收费公示制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教育收费公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对增强教育收费工作透明度、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保障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按照“未经公示,不得收费”的要求,采取得力措施,认真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

二、在2006年秋季开学前对清理规范后保留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

各地价格、财政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前一阶段清理规范工作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计价格〔2002〕792号)和《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6〕6号)要求,对经过规定程序审批的教育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政策文件等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或通过其它方式进行公示,方便学校、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查询、监督。

各级各类学校要将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校园网等形式向学生公示,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

学校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经所在地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审核。

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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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政策问答



如何许算 湖北省养老金上调数额
( 组厅字 【 0 2 )和 省委 办公厅 、省政 0 3]l 8号 3、国有 改制 和破 产企 业 离休 干 部要 全部 纳 府 办公 厅 关 于 印发 < 于 建 立 离休 干部 离休 费 入 离休 干部 医药费单 独统 筹 。 改制后 仍为 国有及 关 保 障机 制的 实施意见 >的通 知》( 鄂办发 【 9 国有 控股企 业 的,其 离休干 部 的 医疗统 筹 费由改 1 9] 9 3号) 9 、 委办公 斤、省政府 办公斤关于转发 < 省 制后 的企业按 规定缴 纳 ; 改制后 为 非 国有控 股 的 委 组织部 、省委老干部局 、省 经贸委 、省 财政斤、 企业 和破产 的企 业 , 离休干 部 的 医疗 统筹 由原企 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 业从 国有 资 产 变现或 其他 财 产转让 收入 中按 属地 建 立 离休 干部 医 药 费保 障机 制 的 实施 意见 >的 医疗 统 筹政 策 一 次性 计提 ,转 入 同级 财政 专 户 , 通知》( 力 【 0 1 4号 ) 省委 加 , 厅、省政 由同级财政部 门拨 付给 医疗 统筹机 构 ; 医疗统 筹 鄂 峻 2 0] 、 厶 \ 府 办公厅 关于转 发 < 省委 组织部 、省经 贸委 、省 费不够 ̄4企业 离 4 - - 休干部 医药费的,由同级人 民 财 政斤、省人事 厅 、省 劳动和 社会保 障厅 、省 卫 f.' 织有 关部 门核 实后 研 究解 决 。 l.组 yg .e g - 生厅 、省委 老 干部 局 关 于建立 离休 干部 离休 费、 4、国有企 业 改 制为 非 国有控 股 企 业或 实施 医药费财政支持机制的意见 >的通知》( 鄂办文 破产 且 无主 管部 f管 理 的 离休 干 部 ,其 公 用 经 1 【 0 ] 2 7号 )等 文件精神 ,进一步建 立和 完善 离 03 费、特 需经 费及移 交接 收部 门管 理的管 理 费 ( 离 休 干部 离休 费保 障 机 制 、 医药 费保 障 机 制和 财 休干部按每 人 每年 6 元标准 )由原企业一次性 0 0 政 支持 机 制 , 确保 国有 改 制 和破 产 企 业 离休 干 计提 10年 ,转入接 收管理单 位 专款 专用 。 部 离休 费按 时足 额发 放 、 医药 费按 规 定 实报 实 5、国有 改制 和破 产企 业缴 纳上 述 费用 确有 销 。 困难 的 ,或 已经改制和 破产 企业 离休 干 部相 关经 2、各 级 劳动和 社会 保 障部 门要严 格 按 照党 费提 取 不足 的 ,经核 实后 ,缺 口部 门 由原企 业上 中央 、国务 院,省委 、省政府 及 国家、省 劳动和 级主 管单位 和 国有 出资单位共 同解 决 ;上 级主 管 社 会 保 障 主 管部 门所规 定 的项 目和 标 准 , 实行 单位 和 国有 出资单位 解 决有 困难 的 , 由同级人 民 企 业 离休 干部 基 本 养老 统筹 。企 业 离休 干部 防 政府 组 织有 关部 门核 实后 研 究解 决 。 6、改制 为 非 国有 控 股 的企 业和 破 产企 业过 暑降温 费、冬季取暖费和去世后的丧葬费、抚 『 血 金 参照行政 事业单位标准执行 ,并纳入基本养 去 拖 欠 离休 干部 的 离休 费、 医药 费,原 企 业及有 老保 险统筹 范 围, 实行社 会化 发 放 。 关部 门要 进 行 彻 底 清 理 ,确 保 无债 务 交接 。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5.30•【字号】鄂教规[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鄂教规〔2011〕3号)各市、州、县和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促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规划,制订《标准》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积极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努力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各地在实施《标准》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附件: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和《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公办普通中小学校,是检验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的基本依据,也是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设置、建设和管理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

义务教育完全小学以上学校原则上达到本标准要求。

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的原则。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学校布局、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和进行管理。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全省义务教育学校作息时间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全省义务教育学校作息时间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全省义务教育学校作息时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01.19•【字号】鄂教基[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全省义务教育学校作息时间的通知(鄂教基[2006]5号)各市、州、县及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及省教育厅关于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有关文件精神,在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近段时间以来,学生负担问题又有所反弹。

少数地方少数学校随意增加学生在校活动总量,随意延长教学时间;有的学校疏于管理,甚至酿成安全事故,严重影响了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巩固“减负”成果,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省教育厅决定统一规范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作息时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教学活动时间安排1、每学年上课时间35周;学校机动时间2周,由学校视具体情况自行安排,如艺术节、运动会等;复习考试时间2周(九年级第二学期毕业复习时间增加2周)。

2、义务教育学校实行五天工作制。

周学时和在校周活动总量,全省统一为:小学一、二年级在校学习时间每周26课时,每天课外活动时间1课时,在校周活动总量31课时;小学三至六年级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每周30课时,每天课外活动时间1课时,在校周活动总量35课时;初中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每周34课时,每天课外活动时间1课时,周活动总量39课时。

边远山(湖、库)区的非寄宿制中小学,还应根据实际适当减少学生在校周活动总量。

二、走读制学生到校、离校时间1、学生上午到校时间。

夏(秋)季(“五一”假后至十月底)小学不得早于7时50分,中学不得早于7时40分。

冬(春)季(11月1日至次年4月底)小学不得早于8时20分,中学不得早于7时50分。

2、学生下午离校时间。

夏(秋)季小学不得迟于16时50分,中学不得迟于17时20分。

教发〔2006〕17号(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意见)

教发〔2006〕17号(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意见)

教育部文件教发〔2006〕17号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高等学校布局结构,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促进高等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十一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形势“十五”期间,为贯彻中央关于加快发展高等教育的战略决策,推进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高等学校设置工作采取积极的措施,通过向地级市延伸、向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积极发展高等职业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等方式,扩大了高等教育资源,调整优化了高等学校层次科类结构,较好地改善了高等学校的区域布局,巩固了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成果,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实现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作出了积极贡献。

在取得重大成绩的同时,高等学校设置工作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主要表现在:高等学校设置宏观规划不够充分;科类和布局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不完全适应;有些地区重增加设置学校的数量、轻质量提高,不顾办学条件保障的倾向依然存在。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高等教育发展的内外部环境与“十五”期间有很大不同。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今后一个时期特别是“十一五”期间,高等教育发展必须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当控制招生增长幅度,相对稳定招生规模,切实把重点转移到提高质量上来。

为此,高等学校设置要在规模相对稳定的大前提下,科学谋划发展,精心组织实施。

二、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十一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为宗旨,以《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为依据,以优化布局结构、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为重点,加强统筹规划和宏观调控,正确处理高等教育资源存量与增量、规模与质量、当前与长远、速度与效益的关系,控制高等学校设置的数量,着力解决高等教育结构和质量问题,推进高等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公安厅关于高等职业学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就读一年制中职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公安厅关于高等职业学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就读一年制中职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公安厅关于高等职业学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就读一年制中职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6.08.29•【字号】鄂教职成[2006]9号•【施行日期】2006.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公安厅关于高等职业学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就读一年制中职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鄂教职成[2006]9号)各市州教育局、公安局,各高等职业学校:近段时间以来,少数高等职业学校在招收高中毕业生就读一年制中职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情况。

这项工作如果把握不好,就会导致出现类似去年所谓“预科生”的严重后果。

因此,现就我省高职学校今年招收一年制中职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一、高等职业学校(含专科,下同)招收高中毕业生就读一年制中职,必须以就业为导向,重点是加强学生职业技能培训,决不能变成升学教育,借机变相招收高职“预科生”。

2005年违规招收“预科生”数量较大的10所高职学校,今年停止招收一年制中职生。

二、高等职业学校招收的一年制中职生,一律不得转户口关系,违者要追究经办人的责任;招收的外省学生,一律不得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考、中职对口升学和“3+2”升学考试;招收的本省学生,不得参加中职对口升学和“3+2”升学考试。

三、从2007年开始,全省中职对口升学招生计划严格控制在当年中职毕业生总数的5%以内。

四、提高警惕,严防招生诈骗。

凡发现以招收一年制中职生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要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

五、严格责任追究,凡借招收中职生的名义而违规招收“预科生”的学校,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办学行为的有关精神,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公安厅二00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06年高等学校省级教学研究项目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06年高等学校省级教学研究项目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06年高等学校省级教学研究
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06.09.21
•【字号】鄂教高[2006]23号
•【施行日期】2006.09.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06年高等学校省级教学研究项目的
通知
(鄂教高[2006]23号)
各高等学校:
2006年高等学校省级教学研究立项项目评审工作已经结束。

经专家评审,我厅审核,同意武汉大学“美学通识课程与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研究”等482个项目为2006年湖北省高等学校省级教学研究项目,其中大学英语教学改革专题研究项目28个,现予公布。

开展省级教学研究立项是深化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立项项目的研究工作,加强管理和指导,落实人员和经费,按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今年我厅将对2003、2004年已立项的省级教学研究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抽查。

请各校要加强对已立项项目的管理,督促做好项目的结题和总结工作,填报立项项目进展情况汇总表(样表见附件2)三份连同电子文档一并于2006年11月30日前报我厅高等教育处。

联系电话:87328172,87328007(传真)
电子邮件:****************.cn
附件:1、2006年湖北省高等学校省级教学研究项目
2、湖北省高等学校省级教学研究项目进展情况汇总表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1
附件2
湖北省高等学校省级教学研究项目进展情况汇总表
教务处负责人(签字):联系人:电话:填写时间:。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重申中小学教材和教辅资料征订发行有关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重申中小学教材和教辅资料征订发行有关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重申中小学教材和教辅资料征订发行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08.29•【字号】鄂教基[2006]18号•【施行日期】2006.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湖北省教育厅关于重申中小学教材和教辅资料征订发行有关规定的通知(鄂教基[2006]18号)各市、州、县及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集团:近年来,个别地区教育书刊发行部门违反省里关于中小学教材、教辅资料征订发行规定,擅自征订发行未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教辅资料,在全省造成较坏的影响。

为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材、教辅资料的编写、审查、准入、选用、发行制度,规范中小学教学用书秩序,健全相关法规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办、国家计委、教育部、新闻出版署《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1〕34号)、《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材和“两业”选用与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教基〔2005〕7号)精神,现就中小学教材、教辅资料的征订、发行有关规定重申如下:一、建立教材、教辅资料审查制度。

在我省正式编写、出版、发行,供省内中小学用于课堂教学的地方课程教材,受教育部授权委托的国家课程教材及必要的教学辅助材料,都必须经过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

二、实行用书市场准入制度。

我省中小学教学用书都必须经过国家和湖北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由我厅编入《湖北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方可进入中小学校征订范围。

其他任何教学用书和教辅资料,任何学校均不得以任何形式统一组织征订。

三、实行教学用书选用制度。

市州教育局成立国家课程教材选用委员会,学校成立地方课程教材选用委员会,委员会由教育行政、专家、教师、家长、纪检监察等方面代表组成,教材选用采取委员会投票制度,原则上按得票多少来决定各学科选用的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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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6年中小学秋季开学有关工作的通

【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
【发文字号】鄂教基[2006]19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6.09.01
【实施日期】200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6年中小学秋季开学有关工作的通知
(鄂教基[2006]19号)
各市、州、县及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集团: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于9月1日施行。

为深入贯彻《义务教育法》精神,落实义务教育新保障机制,迎接国家对我省的“普九”验收,做好中小学今年秋季开学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贯彻实施新《义务教育法》的各项工作
1、认真组织对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学习。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和中小学教职工要带头学习,吃透精神,形成共识,明确责任,切实把工作和思想统一到新《义务教育法》的精神上来。

2、中小学要在开学前后的学生教育活动中,通过校园文化建设、主题班会、知识竞赛、演讲、板报和家长会等形式,向学生和家长宣讲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明确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3、依靠当地党委政府,配合司法部门,争取宣传部门,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宣讲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使新精神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4、对照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要求,清理教育政策和管理规定,凡与新《义务教育法》相悖的政策一律停止执行。

二、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如期启动和顺利实施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义务教育经费新保障机制改革,专门召开会议进行了部署,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突出重点,明确职责,强化措施,做好前期准备,顺利推进新机制改革。

1、组织领导到位。

各地要成立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配合财政部门,务必在2007春季开学前,将免杂费资金、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各中小学校,保证学校的公用经费开支,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确保新机制的实施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2、工作方案到位。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协调配合当地财政部门,测算农村义务教育各项需求,共同研究制订本地的改革方案。

工作方案应包含机构的成立、资金的筹措、制度建设、工作手段和措施、检查评估等方面的内容。

要积极开展调研,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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