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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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00年学校招生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0]12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00年学校招生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0]12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00年学校招生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00年学校招生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0]128号二000年七月五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近几年来,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学校招生收费改革工作也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为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学校招生收费工作秩序,逐步完善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促进各类教育事业持续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教电[2000]18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00年学校招生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理调整2000年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一)普通高等学校1、全省普通高等学校一般专业本科生每生每学年学费为3600元,专科生按本科生学费标准的75%收取。

在此基础上,允许学校根据专业及人才需求情况上下浮动15%;对国家鼓励发展的电子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能源、资源环境等五大类学科的学费标准可在一般专业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30%。

学费标准上浮的专业数必须控制在学校当年招生专业总数的30%以内。

2、农林、师范、体育、航海、民族专业学费按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75%收取,不再上浮。

3、艺术院校及部分高校的艺术类专业本科生每生每学年学费为9000元,专科生按本科生学费标准的75%收取。

在此基础上,允许学校根据专业及人才需求情况上下浮动15%。

以上各类学校应在招生前将各专业的具体收费标准报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备案,经同意后,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06.14•【字号】鄂价费[2006]126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鄂价费[2006]126号)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治理教育乱收费行为,落实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和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标准听证会的情况,经省政府同意,从2006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一费制”推行范围我省“一费制”推行范围为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含村小)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举办的非民办机制普通小学和初中。

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我省29个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的农村小学和初中继续执行原“一费制”收费政策。

民办中小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和省有关民办教育收费规定执行;经省教育厅审批改制的中小学校收费按已批准的标准执行,今后按有关法律、法规审定后重新确定收费政策。

二、“一费制”的收费内容与标准1、“一费制”的收费内容。

我省“一费制”收费内容包括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下同)、课本费(指国家课程教材费和地方课程教材费,下同)和作业本费。

杂费中的信息技术教育费为有条件收费,具体条件为:全省推行“一费制”收费范围内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学生人数与计算机台数之比小学达到20:1,初中达到15:1,且有专门的计算机教室及计算机教学计划或省远程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列入省远程教育试点县的中小学校,经县(市、区)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批准。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公布全省涉农价格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公布全省涉农价格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公布全省涉农价格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3.06.28•【字号】鄂价工服[2013]83号•【施行日期】2013.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公布全省涉农价格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价工服〔2013〕83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局(经管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12〕73号),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省物价局、财政厅、农业厅共同开展了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清理工作。

现将清理后保留的涉农价格和收费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

所有面向农民收费的文件,必须通过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会同省减负办审核,各级各部门不得擅自出台文件,加重农民负担。

所有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中央和省规定执行,严禁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所有涉农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的标准收费,坚持公开公正、质价相符和群众自愿的原则,严禁将涉农公益性服务变为有偿服务,严禁向农民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二、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的管理。

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农民,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

进一步完善农业用水价格机制,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严禁在规定水价之外多收乱收费用。

农村用电价格严格按用电类别执行电价政策,严禁混淆用电类别向农民多收乱收费用。

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要坚持学生自愿征订教辅资料的原则,不得突破“一课一辅”。

对办理婚姻登记的农民,除收取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02.13•【字号】鄂价费[2007]46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鄂价费[2007]46号)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从2007年春季学期开学起,我省将全部免除农村(含县镇、农场、林场,下同)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

为进一步明确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切实加强学校收费管理,坚决治理乱收费,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现就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地区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1、收费项目(代收费):(1)课本费:指国家课程教材费和地方课程教材费。

(2)作业本费。

(3)住宿费。

由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原则上不收住宿费,所需相关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

使用其他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在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全部落实到位前,如学校经费确有困难的可适当收取一些住宿费,但从2009年春季开始全部取消。

(4)伙食费。

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但不准强迫。

学校为学生提供的饭菜按成本定价,不得盈利或节余。

学校应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学生摊派集中就餐。

2、收费标准:(1)课本费标准为:29个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农村义务教育初中70元/生/学期,小学35元/生/学期,其他地区农村初中125元/生/学期,小学1/2年级40元/生/学期、3/6年级65元/生/学期。

所有县镇初中130元/生/学期,小学1/2年级45元/生/学期、3/6年级70元/生/学期。

(2)作业本费标准为:29个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农村义务教育初中10元/生/学期,小学5元/生/学期,其他地区农村初中30元/生/学期,小学20元/生/学期。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发文字号】鄂价费规[2011]114号【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1.09.05【实施日期】2011.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规〔2011〕114号)各市、州、县物价局、教育局:为巩固教育收费治理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界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阶段学校。

下同)在完成1 / 2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鄂价费〔2009〕247号)规定,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使用的课堂作业本(小学含语文、数学、英语;初中含语文、数学、英语、生物、物理、化学)、用表、图册、美术和科学课材料、外语磁带等属于国家课程教科书相关的学习资源,免费向学生发放。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除向学生收取空白抄本和寒暑假作业本费,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8.19•【字号】鄂价费[2009]247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鄂价费[2009]247号)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为了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收费政策,规范义务教育收费管理,严肃教育收费纪律,坚决制止教育乱收费,现就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有关收费政策通知如下:一、城市公办学校收费政策(一)城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收费项目课本费(指国家课程教材费和地方课程教材费)、作业本费、住宿费和伙食费。

(二)城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收费标准1、课本费收费标准为:大中城市:初中135元/生·学期,小学1-2年级50元/生·学期,小学3-6年级70元/生·学期。

县级市城区:初中130元/生·学期,小学1-2年级45元/生·学期,小学3-6年级70元/生·学期。

2、作业本费收费标准为:初中35元/生·学期,小学25元/生·学期。

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实行“多退少不补”的管理办法。

每学期末学校应根据实际购买课本和作业本的开支情况与学生进行结算,若有结余,要如数退还学生。

3、住宿费。

寄宿生住宿费标准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4、伙食费。

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不得强制集中就餐。

(三)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课本费。

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进入指定的城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其收费与城市居民子女执行同一政策。

(四)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鄂财综发[2008]50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义务教育借读费。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紧急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紧急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10.20•【字号】鄂教基[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紧急通知(鄂教基[2009]29号)各市、州、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集团:今年秋季开学以来,由于部分地区对辖区内中小学规范办学的监管没有落实到位等原因,出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重点班、违规收费等现象,严重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和国家、省关于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有关规定,损害了教育公平、影响了教育形象,社会影响极坏。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办学行为,防止类似现象再次发生,现将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一、严禁义务教育阶段设重点校,严禁学校设重点班。

各地和学校要严格按《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把学校分为重点校和非重点校,把班级分为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已经分了的地方和学校,要迅速纠正,对拒不纠正的,要追求领导责任。

二、严禁一切违规收费行为。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鄂价费[2009]247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一费制”收费政策,不得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面,变相谋利。

要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坚持收支公开,主动接受审计,坚决杜绝学校设立小金库或帐外帐。

三、建立和完善规范办学行为的工作机制。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的指导和监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以县为主”的管理职责,完善工作机制,真正把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一所学校。

武汉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7.04.16•【字号】武财教[2007]114号•【施行日期】2007.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武汉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武财教〔2007〕114号)区财政局、教育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6〕37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4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武政〔2006〕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7年4月16日武汉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免收学杂费是指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

第三条享受免收学杂费政策的范围及资金负担办法:1、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6个区区政府所在地以外和洪山区的花山、左岭、九峰3个乡,所有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资金由中央、省、市、区财政共同承担;2、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和新洲6个区区政府所在地及洪山区的天兴、建设2个乡,持有本市农业户口且在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杂费,资金由市财政承担;3、中心城区持有农业户口在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杂费,资金由区财政承担;4、城镇低保家庭在户籍所在地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免收学杂费,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5、本市特殊教育学校(盲、聋、哑等)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杂费,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鄂价费[2006]183号

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鄂价费[2006]183号

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鄂价费[2006]183号)各高等学校,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高等学校教育收费政策,切实加强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高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一)学费高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学生收取学费。

其学费收费标准分别为:1、普通高等学校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一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农业大学、中南民族大学等八所部属学校和按一类学校招生的湖北大学、武汉科技大学的一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500元。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重点专业由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发展、专业设置、学生报考志愿、社会对人才需求及培养成本等情况确定,其学费标准可在本校一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的基础上向上浮动30%;上浮专业数量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本科招生专业总数的30%。

普通高校师范和体育专业学费按本校一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执行,不再上浮。

农林、航海、民族专业学费按本科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75%收取,不再上浮。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管理费用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管理费用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管理费用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1.08•【字号】鄂教体艺[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管理费用标准的通知(鄂教体艺〔2014〕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卫生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鄂发[2008]10号)精神,按照《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通知》(教体艺〔2008〕5号)、《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8〕37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健康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康管理项目(一)常规体检问诊(既往病史,近期发热、咳嗽史或其他不适症状)、内科(心、肺、肝、脾)、眼科(视力、色觉、沙眼、结膜炎)、口腔科(牙齿、牙周)、外科(头部、颈部、胸部、脊柱、四肢、皮肤、淋巴结)、形体指标检查(身高、体重)、生理功能指标检查(血压)。

(二)实验室检查1、结核菌素试验(小学、初中入学新生必检项目)。

2、肝功能(谷丙转氨酶、胆红素),寄宿制学生必要时到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三)健康评价、干预与追踪随访1、为每名学生建立健康档案。

2、以学校为单位进行学生健康状况分析评估并提出分析报告。

3、对存在健康危险因素的学生进行危险因素干预和追踪随访。

4、以学校为单位每学期开展一次以上健康教育讲座。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9.05•【字号】鄂价费规[2011]114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规〔2011〕114号)各市、州、县物价局、教育局:为巩固教育收费治理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界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阶段学校。

下同)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鄂价费〔2009〕247号)规定,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使用的课堂作业本(小学含语文、数学、英语;初中含语文、数学、英语、生物、物理、化学)、用表、图册、美术和科学课材料、外语磁带等属于国家课程教科书相关的学习资源,免费向学生发放。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除向学生收取空白抄本和寒暑假作业本费,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鄂发[2006]22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鄂发[2006]22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鄂发[2006]22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1.12•【字号】鄂办发[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鄂发[2006]22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07]1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鄂发(2006]22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分工,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责任,积极协调配合,抓好工作落实。

各责任单位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分年度提出必须完成的工作任务,落实工作措施,并于2007年1月25日前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1月12日贯彻落实鄂发[2006]22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解决当前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营干突出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意见》(鄂发[2006]22号),现将各地各单位的工作责任分解如下:一、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加强饮水、抗旱排涝、农村能源、血防、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既是社会主义新衣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改善农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紧迫任务,必须科学规划,加快实施进度。

(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等)(一)加快实现“饮水安全”。

1、筹资39亿元,优先解决高氟水、苦咸水、污染水、血吸虫病疫区等饮水水质不达标及局部地区饮水供应严重不足问题。

到2010年,基本解决农村1600万人的安全饮水问题。

(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建设厅及各市、州、县人民政府)2、广泛开发可再生能源,推广节能灶、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技术的利用。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8.05•【字号】鄂价费规[2013]110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规〔2013〕11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政策,加强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一)省级示范(重点)高中和市级示范(重点)高中指令性计划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675元,一般普通高中指令性计划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470元。

(二)普通高中“三限生”的学费标准,仍按《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办普通高中招生收费工作的通知》(鄂教财〔2006〕8号)规定标准执行。

上述调整后的学费标准,从2013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实行“新生新政策、老生老办法”。

已在校就读的学生仍按鄂教财〔2006〕8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二、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调整后,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和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严禁以各种名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收取其他费用,对群众举报和检查发现的乱收费问题要坚决予以查处;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不允许收取借读费和政策规定以外的择校费;要利用多种形式对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违规收费举报电话等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三、各高中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对家庭困难学生的奖、贷、助、补、减等资助政策,为家庭困难学生不辍学提供保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03•【字号】鄂政办发[2006]73号•【施行日期】2006.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报(鄂政办发[2006]7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政策以来,大多数地方和学校执行情况较好,乱收费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

但是,仍然有少数地方和学校存在乱收费问题。

从省物价局等部门受理群众举报的情况来看,当前中小学乱收费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以适应素质教育为名,开办实验班、特长班、电教班等违规收费;二是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对学生进行有偿补课、培优、托管收取相关费用;三是强制性要求学生购买教辅资料、订阅报刊杂志收取费用等。

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意见,现将部分中小学乱收费问题通报如下:一、部分中小学乱收费问题及处理情况(一)汉川市、谷城县部分中小学以适应素质教育为名,开办实验班、特长班、电教班违规收费问题及处理情况。

汉川市实验小学在2005年9月,向55名寄宿学生和876名日托学生收费160.41万元并单独编班教学。

目前,对日托学生退还了所收108.26万元,对确实困难需寄宿的学生按物价局规定收费,并重新编班;该校校长熊崇和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免去校长职务并调离该校。

谷城县谷伯中学在2003年春季学期举办多媒体实验班4个,招生221人,每生每年收费1000元,三年一次性收取,共收费63.94万元。

目前,所收的费用已全额没收。

(二)团风县高中利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对学生进行有偿补课、培优收费问题及处理情况。

团风县高中今年春季以应学生家长要求为名,利用双休日对学生进行有偿补课,并由学校向每生收取了160元补课费。

目前,该县教育局正在组织清退。

(三)宜昌市、武汉市武昌区部分学校强制性要求学生购买教辅资料、订阅报刊杂志等问题及处理情况。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新闻出版局•【公布日期】2016.05.26•【字号】鄂价工服[2016]53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工服〔2016〕5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教育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有关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有关专业服务收费和教材价格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湖北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北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016年5月25日附件湖北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教材(简称教材)价格管理,规范中小学教材价格行为,维护广大学生和出版、发行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出版管理条例》、《湖北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材,是指列入全国中小学用书目录、湖北省地方课程教材目录的教科书(简称教科书)和列入湖北省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简称教辅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教材租型、出版、发行的单位,以及编写教材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教材零售价格由教材的正文印张、封面、插页、配套电子教材(含光盘、磁带等,下同)等价格构成。

计算公式:教材零售价格=(正文印张单价×印张数量+封面单价+插页单价×插页数量+配套电子教材单价×配套电子教材数量)×(1+增值税率)。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降低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1]329号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降低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1]329号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降低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降低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1]329号2001年12月17日)省直各部门,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为了贯彻落实省委七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确定的关于确保年内减少40%收费性项目的目标,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纠风办、省法制办、省编办关于清理减少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01]104号)规定,对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决定降低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降低的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详见《降低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二、上述收费标准降低后,各有关收费部门或单位必须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降低的收费标准执行,严禁拖延和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本通知规定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逐项落实到位,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

不按本通知执行的,要按规定进行查处。

情节严重的,要提请监察部门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281号令)对有关人员进行政纪处分。

四、本通知从2002年元月1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附件:降低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文号原收费标准降低后的收费标准农业一工本费鄂价费字[1996]202号 2.30元/本1.8元/本二工本费鄂价费字[1994]192号0.40元/本0.30元/本教育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增考费鄂价费字[1998]311号500元/科次400元/科次二自学考试准考证工本费(磁卡)鄂价费字[1998]311号15元/证10元/证三高考查卷费鄂价费字[1999]212号10元/人科5元/科科技技术交易许可证工本费鄂价费字[1994]83号80元/证40元/证公安一公共娱乐场所安全许可证工本费鄂价费字[1999]155号20元/证15元/证二保安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鄂价费字[1998]434号6元/证4元/证三长途营运客车城区线路通行证工本费鄂价费字[1998]434号20元/证10元/证四分合式自行车牌证工本费鄂价费字[1998]258号10元/套8元/套国家安全技术安全检查处置费(含证照费用) 鄂价费字[2000]80号接收外国和港澳台接收外国和港澳台卫星节目400元/站年卫星节目200元/站年民政收容遣送费中的查询费鄂价费字[2000]336号12元/人次8元/人次建设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鄂价房地字[1993]79号武汉市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2‰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 1.4‰其他市.州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 2.5‰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 1.75‰及省直管市县(市) 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3‰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2.1‰二绿化补偿费鄂价房地[1999]195号武汉市800元/平方米700元/平方米其他市.州500元/平方米400元/平方米及省直管市县(市) 300元/平方米150元/平方米三绿地临时占用费鄂价房地[1999]195号武汉市6元/平方米.日4元/平方米.日其他市.州4元/平方米.日 2.5元/平方米.日及省直管市县(市) 2元/平方米.日 1.4元/平方米.日四绿化延误费鄂价房地[1999]195号武汉市20元/平方米14元/平方米其他市.州15元/平方米10元/平方米及省直管市县(市) 10元/平方米7元/平方米交通汽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费鄂价费字[1999]193号 80元/证40元/证文化文化市场管理费鄂价费字[1992]220号1 歌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餐)座鄂价费字[1992]220号核定的定员数×60%×门票价格营业收入0.5%×3%×30天 2 电子游艺、电动玩具、桌球、弹子机、气枪打靶鄂价费字[1992]220号大中城市:10-25元/每月每台;大中城市:10-15元/每月每台;县市乡镇:5-15元/每月每台县市乡镇:5-10元/每月每台 3 组台、组团营业性演出鄂价费字[1999]337号演出收入的3% 演出收入的2% 4 涉外(含港.澳.台)营业性演出鄂价费字[1999]337号演出收入的3% 演出收入的2% 卫生综合医院分级管理评审费鄂价费字[1993]64号一级医院鄂价费字[1993]64号3000-5000元3000元二级医院鄂价费字[1993]64号6000-8000元6000元三级医院鄂价费字[1993]64号9000-12000元9000元体育一体育市场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鄂价费字[1998]287号40元/套30元/套二体育市场管理费(仅在武汉市执行) 鄂价费字[1997]376号经营收入的2%经营收入的 1.5% 新闻出版一版权纠纷案件受理费鄂价费字[1992]111号个人30元/次;单位50元/次。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高校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制度的通知-鄂价费[2016]63号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高校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制度的通知-鄂价费[2016]63号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高校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高校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制度的通知鄂价费〔2016〕63号各高等学校,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湖北省价格条例》有关规定,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决定在我省高校全面实行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校收费目录清单管理的对象和范围湖北省境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民办高校)、成人高校对在校学生收取的所有费用均纳入收费目录清单管理范围。

二、高校收费目录清单管理的内容和方式(一)清单管理的内容:1、学费、住宿费、考试费高校编制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标准目录清单,要严格对照现行收费政策规定,核定执行相对应的收费标准。

其中,高校对本科重点专业学科的确定,要体现国家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机制改革要求,对新增设的优势学科、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方面的特色专业,高校应优先列入当年重点专业招生范围,但在学费政策上不得突破两个30%的比例规定。

2、代收费高校代收费项目主要包括:教材费、学习生活用品费、军训服装费、大学生居民医疗保险费、新生入学体检费、非计划免疫预防接种费、补办第二代身份证等代收费项目。

3、服务性收费高校服务性收费项目设立的范围,必须是为方便在校学生基本学习和生活,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正常教学活动以外的服务,不得将国家和省明令禁止收取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项目。

对校外人员和有关单位提供的服务,不得占用正常教学资源,学校可根据自愿原则按市场运作方式制定收费标准,不列入清单范围。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5.30•【字号】鄂教规[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鄂教规〔2011〕3号)各市、州、县和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促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规划,制订《标准》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积极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努力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各地在实施《标准》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附件: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和《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公办普通中小学校,是检验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的基本依据,也是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设置、建设和管理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

义务教育完全小学以上学校原则上达到本标准要求。

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的原则。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学校布局、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和进行管理。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人社厅关于改进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人社厅关于改进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人社厅关于改进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8.05•【字号】鄂价费[2014]95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人社厅关于改进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14〕95号)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湖北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价办〔2014〕48号)有关精神,决定放开民办教育学费标准,实行办学机构自主定价。

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结合我省民办教育发展的实际,现就改进民办教育收费管理(不含民办高等教育)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改进民办教育收费管理(一)民办教育的学费管理由政府指导价管理方式全部改为由民办教育机构自主确定学费标准,即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制定或调整学费标准(包括住宿费标准,下同),由原来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收费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改变为由民办学历教育学校自主确定学费标准,同时按属地原则实行告知性收费备案。

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包括民办助学机构、民办非企业培训机构等)继续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收费标准,不再办理收费备案。

(二)民办教育学校自主定价的范围,包括我省境内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颁发了民办学历教育办学许可证的各级各类民办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

(三)民办教育实行学校自主定价后,各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办学条件和质量、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兼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及社会各方面意见等因素,合理自主制定本年度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标准。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中考收费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中考收费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明
确中考收费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7.06.09
•【字号】鄂教财[2007]8号
•【施行日期】2007.06.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中考
收费政策的通知
(鄂教财[2007]8号)
各县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
最近,一些地方就“中考费”是否属于义务教育收费范围提出疑问,希望明确相关政策。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初中毕业生升入中等高级学校的考试(简称“中考”)收费政策明确如下:
一、“初中毕业生升入中等高级学校的考试费”(简称“中考费”)是向初级中学学生毕业后自愿参加中考的考生收取的考试收费,不属义务教育阶段收费。

二、中考费收费标准仍按鄂价费[2003]221号文件规定执行。

即:收费标准为每生70元。

其中:文化课考试(语文、数学、外语、政史、理化)50元,体育考试3项8元,实验技能考试3科(物理、化学、生物)12元。

三、中考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各地招办收取并按规定缴入同级财政非税收入汇缴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所收费用主要用于报名、命题、制卷、考
试、评卷等工作,专款专用。

各地要严格执行中考费收费标准,不准搭车收费,对贫困学生要免收中考费。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二○○七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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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
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精神,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我省城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将免收学杂费。

为了进一步明确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坚决治理乱收费,现就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有关收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城市公办学校收费政策
(一)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的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

实施范围包括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特教学校、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分等。

免除学生杂费后,学校不得再以其他名目向学生收取涉及杂费的任何费用。

学校继续按《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鄂价费〔2006〕126号)规定代收课本费、作业本费;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费;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

借读生借读费收费标准仍按《关于核定全省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3〕221号)和《关于2003年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鄂价费〔2003〕249号)文件规定执行。

农村中小学不允许收取借读生借读费。

(二)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课本费。

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进入指定的城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其收费与城市居民子女执行同一政策,不收借读费。

(三)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收费项目(代收费)及标准,具体为:
1、课本费:指国家课程教材费和地方课程教材费用。

城市学校课本费收费标准统一按鄂价费〔2006〕12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
大中城市:初中135元/生·学期,小学1—2年级50元/生·学期,小学3—6年级70元/生·学期。

县级市城区:初中130元/生·学期,小学1—2年级45元/生·学期,小学3—6年级70元/生·学期。

2、作业本费。

作业本费收费标准统一按鄂价费〔2006〕12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初中35元/生·学期,小学25元/生·学期。

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实行“多退少不补”的管理办法,各校不得突破。

每学期末学校应根据实际购买课本和作业本的开支情况与学生进行结算,若有结余,要如数退还学生。

3、住宿费。

寄宿生住宿费标准仍按现行标准执行,确需调整的,由各市州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共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4、伙食费。

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不得强制集中就餐。

二、农村公办学校收费政策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只允许收取住宿费和伙食费两项代收费。

其中:
1、住宿费。

学校可以向自愿在校住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但不得强迫学生住宿并收取费用。

住宿费具体标准由市、州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共同从严制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备案。

从2009年春季开始全部取消住宿费。

2、伙食费。

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不得强制集中就餐。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免费发放的教科书包括国家课程教科书以及与国家课程教科书相关的教育资源。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使用的课堂作业本(小学含语文、
数学、英语,初中含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用表、图册、美术和科学课材料、外语磁带等属于国家课程教科书相关的学习资源,各地不得再向学生收取相关的任何费用。

三、民办学校收费政策
民办中小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我省有关民办教育收费规定执行。

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免收就读学生的学杂费,按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

凡未经县(市、区)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经过批准而未做到“四独立”(独立的法人、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的财务管理、独立的教育管理)的义务教育改制学校,以及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学起,所有学生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

四、收费纪律及要求
1、除以上规定的费用外,其他收费都不列入学校收费项目。

其费用按照学生及家长自愿的原则,由提供服务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相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审核其收费标准。

学校和教师一律不得参与或组织此类活动并收费。

严禁组织向学生统一收费征订各种教辅材料。

2、学校必须免费为在校学生提供开水,相应的费用纳入公共经费支出范围。

不得强制向学生提供纯净水(矿泉水、蒸馏水)、课间餐、豆奶(牛奶),并强制收取费用。

全省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学生提供的饭菜按成本定价,不得盈利或结余。

每学期终了,各级物价部门应对学校食堂的收支进行监督、检查,其盈利和结余部分全额退还给学生。

3、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补课费、晚自习费、电教(多媒体)费、小班费、试卷费、补考费等费用。

4、学校不得以民办的名义举办“校中校”、“校中班”向学生收取费用。

5、在教科书之外必须让学生接受教育且免费提供有困难的专项读本、教学参考必需的教辅材料,学校可以根据教师的教学需要购买,存放在图书馆(室),供学生借阅,轮流使用,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另行向学生收取费用,学校不得要求学生人手一册。

6、学校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包括复习)必须全部纳入正常课堂教学过程之中,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提高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并向学生收费。

教师为学生补课不得收费,但可计入教师的工作量中,作为工作考核的一项内容。

各级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督促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向学生家长发放明白卡、制作公示栏、公示墙等形式进行公示,切实做到明明白白收费。

要强化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对学校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规收费的,要坚决查处,严肃处理。

以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相关规定,一律以本文为准。

本通知从2008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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