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厅关于重申中小学教材和教辅资料征订发行有关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201d803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76.png)
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教育部•【公布日期】2001.06.07•【文号】新出联[2001]8号•【施行日期】2001.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材正文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6月7日新出联〔2001〕8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精神,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制定了《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已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新闻出版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教辅材料的出版、发行和使用等环节认真进行一次清理整顿。
清理整顿情况,请于2001年底前分别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和教育部。
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一、为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的精神,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辅材料是指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等方面的图书。
三、禁止将一切形式的教辅材料编入《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订购、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购买、发行部门不得向学校征订或随教材搭售一切形式的教辅材料。
四、教辅材料的出版实行总量控制。
教辅材料出版单位每年须向新闻出版总署提出选题计划,经批准后方可出版。
新闻出版总署和教育部不定期对社会流通的教辅材料联合进行抽查(必要时可授权省级新闻出版和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抽查),对质量低劣的教辅材料坚决予以取缔并向社会公布。
五、教辅材料的出版坚持专业分工的原则,除出书范围含教辅材料的出版单位外,其他出版单位一律不得出版教辅材料。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和财务管理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和财务管理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edec5c9385868762caaedd3383c4bb4cf7ecb7e0.png)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和财务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11.22•【字号】鄂办发[2002]37号•【施行日期】200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和财务管理的意见(鄂办发[2002]37号2002年11月22日)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鄂发[2002]10号),根据《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1]61号)精神和全国统一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和财务管理,规范农村中小学收费和财务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项目标准,严肃收费纪律,严格学校收费管理(一)严格控制收费项目。
农村初中、小学(不含城市市区和县城城区,下同)统一收费项目为:杂费;对学生要求学校提供借读、住宿、搭伙、上机服务的,分别收取其借读费、住宿费、搭伙费、上机费(仅限电脑设备达到50台以上的初中);代收费项目为:书抄费。
(二)严格控制收费标准。
农村中小学杂费标准每生每学期为:平原丘陵地区:初小(1—4年级)25元、高小(5—6年级)30元、初中80元;山区:初小20元、高小25元、初中60元。
借读费、住宿费、搭伙费、上机费的收取对象和收费标准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00年学校招生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0]128号)和《省物价局、省教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价费字[1995]57号)以及2002年10月23日省委、省政府《致全省农民朋友第二封公开信》中的有关规定,授权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纠风办、湖北省新闻出版局、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纠风办、湖北省新闻出版局、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0bb181d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6a26100.png)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纠风办、湖北省新闻出版局、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新闻出版局,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6.28•【字号】•【施行日期】2012.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材正文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纠风办、湖北省新闻出版局、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神农架林区教育局、纠风办、新闻出版局、物价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根据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原则和目标要求严格规范我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和家长经济负担,按照“教辅服务教材、全省统一目录、学校推荐版本、市县审定监管、学生自愿选购”的原则,确保在任一学习阶段一个学科只向学生推荐一套教辅材料(以下简称“一科一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教辅材料由政府免费提供。
通过齐抓共管,标本兼治,努力实现教辅材料的提质减负,让学生、家长和教师满意。
二、教辅材料推荐种类和范围我省推荐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种类和范围为:小学3-6年级语文、数学、英语三门学科同步练习册、寒暑假作业,科学、品德与社会二门学科的课堂作业。
初中1-3年级语文、数学、英语、思想品德、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九门学科同步练习册、寒暑假作业,初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
高中1-3年级语文、数学、英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九门学科同步练习册、寒暑假作业,高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
三、成立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和教辅材料使用管理监督工作专班省教育厅、中小学教师、校长、教研员和新闻出版等方面相关专家组成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负责按教辅材料评议办法(教辅材料评议办法另行制定),评议进入我省的中小学校教辅材料,拟定《湖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以下简称推荐目录)。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d05e59f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b4c2b38.png)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06.14•【字号】鄂价费[2006]126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鄂价费[2006]126号)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治理教育乱收费行为,落实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和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标准听证会的情况,经省政府同意,从2006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一费制”推行范围我省“一费制”推行范围为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含村小)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举办的非民办机制普通小学和初中。
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我省29个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的农村小学和初中继续执行原“一费制”收费政策。
民办中小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和省有关民办教育收费规定执行;经省教育厅审批改制的中小学校收费按已批准的标准执行,今后按有关法律、法规审定后重新确定收费政策。
二、“一费制”的收费内容与标准1、“一费制”的收费内容。
我省“一费制”收费内容包括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下同)、课本费(指国家课程教材费和地方课程教材费,下同)和作业本费。
杂费中的信息技术教育费为有条件收费,具体条件为:全省推行“一费制”收费范围内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学生人数与计算机台数之比小学达到20:1,初中达到15:1,且有专门的计算机教室及计算机教学计划或省远程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列入省远程教育试点县的中小学校,经县(市、区)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批准。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91c1dca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47d35bd.png)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8.19•【字号】鄂价费[2009]247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鄂价费[2009]247号)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为了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收费政策,规范义务教育收费管理,严肃教育收费纪律,坚决制止教育乱收费,现就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有关收费政策通知如下:一、城市公办学校收费政策(一)城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收费项目课本费(指国家课程教材费和地方课程教材费)、作业本费、住宿费和伙食费。
(二)城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收费标准1、课本费收费标准为:大中城市:初中135元/生·学期,小学1-2年级50元/生·学期,小学3-6年级70元/生·学期。
县级市城区:初中130元/生·学期,小学1-2年级45元/生·学期,小学3-6年级70元/生·学期。
2、作业本费收费标准为:初中35元/生·学期,小学25元/生·学期。
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实行“多退少不补”的管理办法。
每学期末学校应根据实际购买课本和作业本的开支情况与学生进行结算,若有结余,要如数退还学生。
3、住宿费。
寄宿生住宿费标准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4、伙食费。
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不得强制集中就餐。
(三)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课本费。
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进入指定的城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其收费与城市居民子女执行同一政策。
(四)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鄂财综发[2008]50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义务教育借读费。
中小学关于违规征订教辅资料的自查报告
![中小学关于违规征订教辅资料的自查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61daaba6eefdc8d377ee3296.png)
山枣中心学校违规征订教辅读物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7月15日,我中心校接到《湘乡市中小学违规征订教辅材料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后,立即召开了学校行政会议会议,对规定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对教辅材料违规征订等问题的自查工作作了具体安排,要求对2014年6月以来中小学违规征订教辅材料问题开展专项整治,严查违规违纪问题,问责失职失责行为。
会后,要求辖区各校认真按照会议要求对教辅材料征订使用情况立即进行自查自纠。
一、领导重视,成立机构:我校根据湘乡纪发[2017]的文件14号文件精神,非常重视征订教辅材料这一工作,为此特成立了领导机构:组长:陈朝阳副组长:谢根发周建成谭轩云成员:各中小学校校长二、工作重点:1、深入到教师办公室查看教师办公桌上是否有教辅材料;2、深入学生家庭了解学生家长,学生是否在家要钱购买其他书报等资料。
3、同时,学校又组织部分教师对各年级学生进行了调查访问,进一步对教辅材料征订情况进行核实。
三、自查结果:通过自查和学校的调查核实:1、无论是学校还是教师个人均无私自为学生定购教辅材料现象。
学校使用的教辅材料均出自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推荐目录之中。
均为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配备,无使用盗版、盗印和非法出版的教材、教辅的现象,更无违反规定强行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辅材料现象。
并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配备的教辅材料的使用纳入了教学管理之中,由教师定期收上来批阅或是在课堂上订正。
学生家长比较满意。
2、提高了认识,为了减轻农民负担,我校从学校到教师个人都没有私自向学生强行推广其他的辅助教材现象。
3、规范了收费行为,禁止个人书商进校推销辅助教材。
今后我中心校将一如既往的严格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征订教材,严格禁止违规征订教辅材料和乱收费现象的发生,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不断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
山枣中心学校2017年8月22日。
2024年中学学生教辅用书征订及资料翻印规定
![2024年中学学生教辅用书征订及资料翻印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0b822c40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2a.png)
2024年中学学生教辅用书征订及资料翻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学学生教辅用书征订及资料翻印工作,保障学生教学需求,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2024年全国各级中学的学生教辅用书征订及资料翻印工作。
第三条:中学学生教辅用书征订及资料翻印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利的原则。
第二章:学生教辅用书征订第四条:学生教辅用书征订工作应由学校教导处或相关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学校应按照学生实际需求,及时、科学地确定学生教辅用书征订计划。
第六条:征订计划应包括学生教辅用书的种类、数量、价格、出版社及征订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学生教辅用书征订应充分考虑家庭经济状况,保证学生的学习权益。
第八条:学生教辅用书征订的流程应公开透明,接受师生及家长的监督。
第九条:学生教辅用书征订后,学校应及时向出版社订购,并按时分发给学生。
第三章:资料翻印第十条:学生教辅用书资料翻印工作应由学校教导处或相关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学校资料翻印工作应遵循版权法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未经版权所有人或者其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翻印学生教辅用书资料。
第十三条:如果学校有翻印学生教辅用书资料的需要,应与出版社进行协商,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和费用进行翻印。
第十四条:翻印学生教辅用书资料时,应标明版权信息,禁止非法传播、销售以及其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五条:学生、家长及社会公众有权对学生教辅用书征订和资料翻印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监督机制,定期组织对学生教辅用书征订和资料翻印工作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违反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擅自改变、违背征订计划;征订过程中收受财物或索要回扣;擅自翻印学生教辅用书资料等。
第十八条:对违反规定的个人,学校应根据其违规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记过、记大过、解聘等相应处罚措施。
中学2024年教材教辅征订管理工作方案
![中学2024年教材教辅征订管理工作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4f16e06f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c0.png)
中学2024年教材教辅征订管理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教材教辅资料管理,根据市县教体局《关于做好中小学教材教辅征订管理工作的通知》,做好教材教辅材料选用和使用,堵塞工作漏洞,杜绝违规行为,坚决制止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资料,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科学规范做好教材教辅材料选用和使用,是促进教育教学改革、维护教育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治理漠视侵害群众利益的重课业负担的现象、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举措。
二、工作机构学校成立教材教辅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教材教辅征订管理工作。
组长:某某副组长:某某、某某组员:某某三、选取范围根据《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等有美文件规定,某某省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评定进入省中小学校的教材选用,根据当地教育实际和教科书使用情况,按照教科书选用的程序,从我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公告目泉中,直接推荐1套教辅材料供学生选用,实行一科一辅制度。
四、教辅资料征订原则(一)选择教辅资料是学生和家长的自愿自主行为,学校和教师不得强行统一组织学生集体购买教辅资料。
(二)各备课组、教师不得擅F1.联系书商进入校园推俏、销售资科,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得通过非法渠道征订教辅资料,杜绝盗版教材进入校园。
(三)严禁教师个人、备课组长与书商私下接洽,收取各种名目的“劳务费、介绍费、咨询费”,违犯规定者,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根据教体局指导意见征订教辅资料。
(五)各教师个人若违反相关规定,学校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六)严格遵循一科一辅原则。
五、征订流程(一)教辅选定和审核。
各年级、备课组按照“一科•辅”和学生自愿购买的原则,从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材料征订目录中选取一本教辅材料,上报学校教材教辅管理领导小组审核。
对干审核未通过的教辅材料予以删除,备课组进行更换,再次提交审核。
(二)审核结果公示。
学校将审核结果在校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一周。
(三)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教务处委托新华书店统一代购和配送。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5a2d70c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14e3fb7.png)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09.12.09
•【字号】鄂教政法[2009]7号
•【施行日期】2009.1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鄂教政法[2009]7号)
各市(州)、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集团,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省政府令第258号)的有关精神,我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根据清理情况,现将废止和失效的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所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今后不作为教育管理和执法活动的依据。
附件:湖北省教育厅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
二OO九年十二月九日附件:。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中小学教学用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教材厅函〔2018〕5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中小学教学用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教材厅函〔2018〕5号](https://img.taocdn.com/s3/m/28bc140e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97.png)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中小学教学用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中小学教学用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教材厅函〔20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做好2018年中小学教学用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义务教育国家课程教学用书1.义务教育国家课程相关学科(除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和小学科学之外)仍使用《2016年义务教育教学用书目录》(教基二厅函〔2016〕12号)公布的教材。
2.实施六·三学制地区,义务教育一、二年级和七、八年级统一使用统编《道德与法治》《语文》教材;七、八年级统一使用统编《历史》教材。
原使用人民教育出版社三科教材地区的三年级和九年级使用统编三科教材。
实施五·四学制地区,义务教育一、二年级和六年级统一使用统编《道德与法治》《语文》五·四学制教材,初中历史课程起始年级统一使用统编《历史》五·四学制教材。
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全部使用统编法治专册教材。
其他年级,可根据《2018年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变动部分)》(见附件)和本地教学实际,确定使用统编三科教材进度。
尚未使用统编教材的年级,应使用原选用出版社出版的教材,不得更换版本。
3.义务教育一、二年级使用审定通过的增编小学科学教材,三至六年级使用现行教材。
因修订审查工作尚未全部结束,仍沿用原选用出版社出版的教材,不得更换其他版本。
二、普通高中国家课程教学用书普通高中国家课程各学科仍使用《2011年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变动部分)》(教基二厅函〔2010〕20号)和《2009年基础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学用书目录》(教基厅〔2008〕6号)公布的教材。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e85e229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b35c292.png)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9.05•【字号】鄂价费规[2011]114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规〔2011〕114号)各市、州、县物价局、教育局:为巩固教育收费治理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界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阶段学校。
下同)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鄂价费〔2009〕247号)规定,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使用的课堂作业本(小学含语文、数学、英语;初中含语文、数学、英语、生物、物理、化学)、用表、图册、美术和科学课材料、外语磁带等属于国家课程教科书相关的学习资源,免费向学生发放。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除向学生收取空白抄本和寒暑假作业本费,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教学用书切实减轻学生负担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教学用书切实减轻学生负担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98e9773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895abf1.png)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教学用书切实减轻学生负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8•【字号】鄂政办发[2000]124号•【施行日期】200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教学用书切实减轻学生负担的通知(鄂政办发〔2000〕124号2000年6月28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思想和关于教育问题的重要谈话精神,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规范中小学教学用书,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巩固“普九”成果,特作如下通知:一、严格规范中小学教学用书,大力压缩教辅资料。
全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的编写、审批,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中小学教学用书的出版审批,由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
省教育厅要从严审查控制进入中小学的各类学生用书,从严审批教辅资料的编写,严格控制教辅资料的品种,下大力气压缩教辅资料的数量。
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批准的学生用书不能出版。
各市、州、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均不得自行组织编写、印刷和发行教辅资料。
按照教育部关于减轻学生过重负担的要求,我省对教辅资料实行总量控制,全省义务教育阶段生均用于购买教辅资料的金额不得超过购买教材金额的50%,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和社会各方面都不得强行征订并要求人手一册。
二、加强对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管理。
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含地方教材)由省教育厅编制,并与省新闻出版局联合下发到各级教育部门和新华书店,由新华书店统一发行。
凡用书目录未列书目,任何单位都不得向中小学生组织征订、发行。
三、加强对地方教材和教辅资料编写、出版和发行的管理。
我省地方教材和教辅资料的编写、审定工作由省教育厅和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负责。
经审批同意的地方中小学教科书的出版,按照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和《著作权法》规定,由著作权人选择省新闻出版局指定的出版社出版。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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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新闻出版局•【公布日期】2016.05.26•【字号】鄂价工服[2016]53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工服〔2016〕5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教育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有关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有关专业服务收费和教材价格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湖北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北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016年5月25日附件湖北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教材(简称教材)价格管理,规范中小学教材价格行为,维护广大学生和出版、发行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出版管理条例》、《湖北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材,是指列入全国中小学用书目录、湖北省地方课程教材目录的教科书(简称教科书)和列入湖北省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简称教辅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教材租型、出版、发行的单位,以及编写教材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教材零售价格由教材的正文印张、封面、插页、配套电子教材(含光盘、磁带等,下同)等价格构成。
计算公式:教材零售价格=(正文印张单价×印张数量+封面单价+插页单价×插页数量+配套电子教材单价×配套电子教材数量)×(1+增值税率)。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中小学教学用书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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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中小学教学用书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4.07•【字号】•【施行日期】2015.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材正文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中小学教学用书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中小学教学用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基二厅〔2015〕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提出以下意见:一、义务教育国家课程各学科各年级全部使用《2015年义务教育教学用书目录》(见附件)公布的教材。
普通高中国家课程各学科各年级仍使用《2011年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变动部分)》(教基二厅函〔2010〕20号)和《2009年基础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学用书目录》(教基厅〔2008〕6号)公布的教材。
二、义务教育德育、语文、历史学科仍沿用原出版社出版的课程标准实验教材,不得更换其他版本。
三、书法教学用书按照《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义务教育书法教学用书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鄂教基〔2015〕1号)要求执行。
四、为保证正常教学秩序,中小学教材使用应保持稳定。
如需更换教材版本,由各市(州)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委员会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教基二〔2014〕2号)进行,并为教材印制、发行等留足时间,确保课前到书。
选用结果确定后,市(州)教育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教科书选用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对于未按规定更换教材、使用未经审定教材的地方和学校,省教育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各市(州)教育局要加强对本市(州)辖区内经选用教科书的征订和使用的指导、监督、检查,督促学校按要求配备教学用书,不得少订、不订,确保开齐课程和课前到书。
六、各市(州)教育局在9月底前将2015年秋季本地教材使用情况报省教育厅学前教育与高中教育处。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教幼高〔20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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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教幼高〔2015〕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为加强我省中小学教科书管理,规范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教基二〔2014〕8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教育厅2015年5月6日湖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中小学教科书管理,规范教科书选用工作,保障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更好地适应教育教学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教基二〔201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小学教科书,是指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和经授权审定的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国家课程,以及经湖北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地方课程教学用书(含配套教学图册、音像材料、电子教科书等)。
第三条教科书选用坚持适宜性,符合本地中小学教学实际;坚持多样化,满足不同地区的需求;坚持公平公正性,保证选用过程民主、规范、有序。
第四条教材选用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的统筹管理,领导和监督教科书选用工作,转发教育部《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公布《湖北省地方课程教材目录》。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重申中小学教材和教辅用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重申中小学教材和教辅用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388064c2b160b4e767fcfdc.png)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重申中小学教材和教辅用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教基〔2007〕17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2000年以来,国家和省颁发了一系列关于中小学教材和教辅用书管理的文件,全省各地教育部门总体上能根据文件精神,认真做好本地中小学教材选用和征订等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近几年来,一些部门、单位、学校和个人不按我厅颁发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为学生征订教材,擅自编写地方教材和校本教材,擅自为学生征订目录以外的教材,擅自为学生征订教辅用书和专题教育材料,乱编乱订乱发现象在局部地区仍然存在,严重违反了国家和省有关教材管理规定,给学生及家长增加了负担,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此,我厅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和教辅用书管理的有关问题重申如下:一、《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由省教育厅依据教育部要求编制。
省教育厅每年春、秋两季向社会公布《江苏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供各地组织选用。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不得自行编制地方中小学用书目录二、规范教材选用范围。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教材选用程序和办法开展教材选用工作,必须在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范围内选用教材,严禁选用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其他教材和境外教材。
三、严格控制教材选用的品种和数量。
国家课程教材每个学生每门学科必须并且只能选用一种教材;地方课程教材要根据地方课程开设情况选择使用,小学中高年级以上学生除《劳动与技术教育》、《信息技术教育》每学年可选用一本外,学校为学生选择的地方课程学习用书每学年不超过一本。
各类专题教育教材除由有关部门赠送学生使用外,一律不得为学生征订。
四、不得随意更换教材品种。
各地必须保证教材使用的稳定性,选用教材一般在起始年级进行,一旦选用,中途不得更换教材,如需更换必须提前向省教育厅报告。
五、严格执行国家中小学教材编写核准制度。
根据《江苏省中小学地方课程建设指导意见》,未经省教育厅立项,不得编写地方课程教材;地方课程教材未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不得向学生推荐使用。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重申中小学教材和教辅资料征订发行有关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重申中小学教材和教辅资料征订发行有关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e306656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8f52ebc.png)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重申中小学教材和教辅资料征订发行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08.29•【字号】鄂教基[2006]18号•【施行日期】2006.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湖北省教育厅关于重申中小学教材和教辅资料征订发行有关规定的通知(鄂教基[2006]18号)各市、州、县及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集团:近年来,个别地区教育书刊发行部门违反省里关于中小学教材、教辅资料征订发行规定,擅自征订发行未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教辅资料,在全省造成较坏的影响。
为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材、教辅资料的编写、审查、准入、选用、发行制度,规范中小学教学用书秩序,健全相关法规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办、国家计委、教育部、新闻出版署《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1〕34号)、《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材和“两业”选用与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教基〔2005〕7号)精神,现就中小学教材、教辅资料的征订、发行有关规定重申如下:一、建立教材、教辅资料审查制度。
在我省正式编写、出版、发行,供省内中小学用于课堂教学的地方课程教材,受教育部授权委托的国家课程教材及必要的教学辅助材料,都必须经过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
二、实行用书市场准入制度。
我省中小学教学用书都必须经过国家和湖北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由我厅编入《湖北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方可进入中小学校征订范围。
其他任何教学用书和教辅资料,任何学校均不得以任何形式统一组织征订。
三、实行教学用书选用制度。
市州教育局成立国家课程教材选用委员会,学校成立地方课程教材选用委员会,委员会由教育行政、专家、教师、家长、纪检监察等方面代表组成,教材选用采取委员会投票制度,原则上按得票多少来决定各学科选用的教材。
湖北义务教育一科一辅要求
![湖北义务教育一科一辅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ae291af2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169eb98.png)
湖北义务教育一科一辅要求
严格规范湖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和家长经济负担,湖北省教育厅4日下发通知,要求按照“教辅服务教材、湖北省统一目录、学校推荐版本、市县审定监管、学生自愿选购”的原则,确保在任一学习阶段一个学科只向学生推荐一套教辅材料(简称“一科一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教辅材料由政府免费提供。
湖北省教育厅将不定期组织学校、教师和学生评议教材,对反响较差的教辅,提交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评审确认后,启动退出程序。
具体要求如下:
1.“一科一辅”的征订由学校总务处统一组织实施,供货商为夏区新华书店,各班不得自行组织征订。
2.学校统一印制“告家长书”,说明征订的书目及价格,严格坚学生(家长)自愿,市场操作,先订后送的原则进行,不得强制征
3.对家庭贫困的学生,各班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的比例予以减。
4.对学校统一征订的“一科一辅”,各科任老师要积极使用,认批阅,不得向学生推荐“一科一辅”以外的资料或擅自编号、印发义资料并收费。
5.学校将不定期对各班“一科一辅”的征订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现违规现象将按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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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关于重申中小学教材和教辅资料征订发行有关规定的通知
(鄂教基[2006]18号)
各市、州、县及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集团:
近年来,个别地区教育书刊发行部门违反省里关于中小学教材、教辅资料征订发行规定,擅自征订发行未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教辅资料,在全省造成较坏的影响。
为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材、教辅资料的编写、审查、准入、选用、发行制度,规范中小学教学用书秩序,健全相关法规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办、国家计委、教育部、新闻出版署《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1〕34号)、《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材和“两业”选用与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教基〔2005〕7号)精神,现就中小学教材、教辅资料的征订、发行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建立教材、教辅资料审查制度。
在我省正式编写、出版、发行,供省内中小学用于课堂教学的地方课程教材,受教育部授权委托的国家课程教材及必要的教学辅助材料,都必须经过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
二、实行用书市场准入制度。
我省中小学教学用书都必须经过国家和湖北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由我厅编入《湖北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方可进入中小学校征订范围。
其他任何教学用书和教辅资料,任何学校均不得以任何形式统一组织征订。
三、实行教学用书选用制度。
市州教育局成立国家课程教材选用委员会,学校成立地方课程教材选用委员会,委员会由教育行政、专家、教师、家长、纪检监察等方面代表组成,教材选用采取委员会投票制度,原则上按得票多少来决定各学科选用的教材。
四、实行教学用书发行渠道归口管理制度。
在国家实行教材发行招投标之前,中小学教科书由新华书店负责发行;《课堂作业》、《寒(暑)假作业》按照“学校自主、学生自愿”的原则,由教育书刊发行部门负责发行,市(州)、县(市、区)监督。
五、建立教辅资料跟踪评价制度。
省教育厅定期组织对我省流通的中小学教辅资料的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媒体上公示,引导学校、学生和学生家长选用。
对违规非法出版和质量低劣的教辅资料,勒令停止使用,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制度。
中小学根据物价和财政部门规定代收的教材、教辅资料的征订、发行经费,要一律纳入学校的大财务管理,按照多退少不补的原则执行。
学校在教材、教辅资料征订、发行中所得回扣要明折入帐,要让利给学生或者资助贫困生。
教材、教辅资料征订、发行中所得回扣未列入学校财务预算管理直接用于发放教职工奖金和劳
务支出的,一律按照接受商业贿赂追究责任。
七、加强和落实监督管理制度。
结合每年春秋季开学检查,联合新闻出版部门开展教辅资料专项整治行动。
对所有无证经营的教辅资料和经营盗版教辅资料的单位和个人,严厉打击,从严查处,并公开曝光。
逐步建立中小学教材、教辅资料征订、发行单位和个人黑名单制度,凡利用商业贿赂手段促销或者其他违规行为经营中小学教材、教辅资料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列入黑名单,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向其征订中小学教材和教辅资料。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发布部门:湖北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6年08月29日实施日期:2006年08月2 9日(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