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薄弱中小学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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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8•【字号】武政[2007]33号•【施行日期】2007.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作的通知(武政〔2007〕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完善保障性住房工作体系,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为构建“创新武汉”、“和谐武汉”提供有力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保障性住房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坚持政府主导,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工作机制(一)加强保障性住房工作,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肩负起保障性住房的工作职责,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建立市保障性住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成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全市保障性住房工作中的各类问题。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三)实行保障性住房工作目标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纳入绩效管理体系,实行目标考核。

(四)成立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的基础性管理工作。

各区也要相应落实机构及人员,明确职责、经费,完善市区联动、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保障目标,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一)按照《武汉市住房发展“十一五”规划》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我市保障性住房的工作目标。

(二)针对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情况,根据不同收入层次标准和住房负担能力,实施分类住房保障。

武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27日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市城乡建设委)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特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规范建设程序,全面整顿建筑市场秩序(一)严格规范建设程序。

本市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凡未办理立项(核准)审批、规划许可、环评批复、消防审查、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质量安全报监和施工许可等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严格落实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制度,凡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严格落实项目配套安全设施建设,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全面整顿建筑市场秩序。

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开展建筑市场秩序的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对下列问题进行查处: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问题;肢解发包工程和指令分包单位、任意压缩工期和造价、拖欠工程款问题;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和监理单位违法转让管理业务问题;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弄虚作假问题;违法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建筑安全防护用品、建筑材料、建筑起重设备问题等,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并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武汉市教育局关于深化中小学管理模式改革推进全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通知

武汉市教育局关于深化中小学管理模式改革推进全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通知

武汉市教育局关于深化中小学管理模式改革推进全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9.02.15•【字号】武教基〔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教育局关于深化中小学管理模式改革推进全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通知武教基〔2019〕5号各区教育局,局直属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义务教育学区化集团化办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教基〔2019〕1号)精神,推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工作的意见》(武政办〔2018〕4号)提出的“六大机制”(学区制推进机制、城乡学校共同发展机制、学校主动内生优质发展机制、干部教师交流补充机制、经费保障机制和评价促进机制)落实落地,深入推进中小学管理模式改革,促进全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取得新进展、新成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一)实施第二期义务教育学校委托管理工作全市组建50个委托管理工作项目组(名单见附件1),实施时间自2019年至2021年。

在教育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区(主要是新城区和功能区),选择主动发展愿望强、办学规模适中、具备工作条件和基础、具有一定发展空间和提升潜力的50所学校作为“受援学校”;选择专业力量较强、教科研优势明显、优质教育资源集中、支持意愿较高的中心城区优质初中和小学及在汉高校(有关部门)、教科研单位作为“支援单位”。

将区教育局自主申报的4个项目组纳入全市统一管理。

根据受援学校发展需求和工作实际,在受援学校办学性质和办学体制不变的前提下,支援单位与受援学校平等协商并经各自主管部门同意,双方签订委托管理工作协议(或合同),确定委托管理工作内容、双方权利与责任、工作目标及预期效果等。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武政规〔2021〕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武政规〔2021〕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武政规〔202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1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切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重要标尺规范行政行为,进一步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保障和服务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对现行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含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下同)进行清理、研究,决定对17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集中修改,对4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单独修改;宣布废止5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一、集中修改17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具体内容(一)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6〕28号)作如下修改:将“三、严格征地工作程序(一)认真落实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中的“与被征地农民无法联系或者其拒绝确认的,可以邀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见证人在调查结果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载明无法联系被征地农民或者被征地农民拒绝确认的具体情况”修改为“与被征地农民无法联系或者其拒绝确认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邀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到场作为见证人,说明情况。

调查结果应当载明无法联系被征地农民或者被征地农民拒绝确认的具体情况,包括事由和日期,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武政办[2018]51号【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5.16【实施日期】2018.05.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8〕5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16日武汉市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及《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84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为此,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标本兼治、公办民办并举和“以区为主、属地管理、部门协作、综合治理”的原则,从办学资质、办学行为等方面治理培训机构,从依法办学、依法从教方面规范中小学校及其在职教师的行为,坚决查处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校外培训活动,促进培训机构规范办学和培训市场健康发展,斩断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与社会培训机构的利益关联,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治理对象对下列机构和人员开展的以应试教育为导向、影响学校正常教学、造成学生课外负担过重、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教育培训活动进行整治。

重点对面向中小学生实施非学历文化教育的培训机构(以下称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治理。

(一)已经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民办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有照有证”培训机构);(二)已经领取了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且从事教育培训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有照无证”培训机构);(三)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社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无照无证”培训机构);(四)义务段公办、民办中小学校;(五)公办、民办中小学在职教师。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管理的意见-武政规[2013]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管理的意见-武政规[2013]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管理的意见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管理的意见(武政规〔2013〕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加快推进全市“城中村”综合改造步伐,加强项目建设的规范管理,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大力推进土地征收及还建房建设(一)各区人民政府作为推进“城中村”改造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在“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取得改造规划方案和成本核算批复后1个月内,按照2年内完成整村土地征收,3年内完成整村还建房建设的要求,制订土地征收和还建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经审定的土地征收及还建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纳入市级绩效目标进行考核。

(二)在办理“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用地手续过程中,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审定的“城中村”土地征收及还建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向市国土规划局出具包含“城中村”综合改造按计划推进、维护社会稳定和综合改造后不遗留集体土地等内容的承诺函。

对于本意见下发之前已经取得“城中村”综合改造批复但没完成改造工作任务的项目,各相关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完成全部任务的时限要求,于2013年4月底之前制订完成“城中村”土地征收及还建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在项目征地拆迁过程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已经村民代表大会依法通过的拆迁安置方案或者补偿标准,拒绝腾退房屋及占用土地的,依法实行强制腾退。

具体工作程序由市法制办、市国土规划局商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二、加快项目审批进度(一)“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原则上实行统一规划、整村推进。

确需分期办理土地规划审批手续的,需经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由区人民政府向市国土规划局出具按要求进度完成后续土地征收和还建房建设工作的承诺函。

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3•【字号】武办发[2010]25号•【施行日期】201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武办发[2010]25号)各区委、区人民政府,警备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市安委会拟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月十三日武汉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督促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安委会依法对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综合协调管理,对不履行或者不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条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部门共同职责第四条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共同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研究解决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解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费。

(三)建立健全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和工作规范,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简公文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17〕55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简公文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17〕55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简公文工作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简公文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17〕5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市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文风会风公务活动及有关工作的意见》(武办文〔2016〕24号)精神,为切实改进文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精简公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发文数量。

凡是要求以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名义发文,必须是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办公厅行文的重要事项;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府已有明确规定的,有关部门只提出一般性贯彻要求,或者只是照抄照转的,不再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办公厅名义发文;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以往制发的文件已对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在贯彻执行中没有发现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的,不再重新发文;市人民政府已下发指导性意见文件,相应的责任分工方案、实施细则,不再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转发。

此外,凡是能通过电话、传真、网络解决问题的不制发文件。

二、严格控制发文规格。

凡是能够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不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

凡属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各部门自行行文或者几个部门联合行文;部门之间能够互相行文协商解决的,不得报请以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名义发文。

三、严格控制发文成立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机构。

除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明文要求且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外,原则上不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办公厅名义单独发文成立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机构;文件中明确要求成立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机构的,具体组成人员名单作为文件附件一并印发,不单独发文;经批准成立的各类非常设机构更名或者增补、调整组成人员等工作范围内的事项,经非常设机构组长(主任)批准后,一律由非常设机构自行行文或者其挂靠部门代为行文;对涉及面广,需有关部门及单位配合的重大事项,经主要责任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发文建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的委(办局)际联席会议,负责统一协调有关工作。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同市各民主党派对口联系制度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同市各民主党派对口联系制度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同市各民主党派对口联系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05•【字号】武政办〔2021〕58号•【施行日期】2021.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同市各民主党派对口联系制度的意见武政办〔2021〕5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同市各民主党派对口联系制度,根据《中共武汉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建设的意见〉具体措施的通知》(武统领发〔2019〕4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应当根据业务工作范围,与市相关民主党派建立并加强对口联系。

二、根据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职能和市各民主党派界别特色,确定重点对口联系分工为:市司法局重点对口联系民革武汉市委会;市教育局重点对口联系民盟武汉市委会、民进武汉市委会;市文化和旅游局重点对口联系民盟武汉市委会、民进武汉市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重点对口联系民建武汉市委会;市科技局重点对口联系民盟武汉市委会、九三学社武汉市委会;市民政局重点对口联系民革武汉市委会、台盟武汉市委会;市卫生健康委重点对口联系农工党武汉市委会、九三学社武汉市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重点对口联系农工党武汉市委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重点对口联系致公党武汉市委会;市城乡建设局重点对口联系九三学社武汉市委会;市商务局重点对口联系致公党武汉市委会、台盟武汉市委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重点对口联系民建武汉市委会、致公党武汉市委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汉南区人民政府)重点对口联系民进武汉市委会、台盟武汉市委会;如有工作需要和情况变化,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委统战部与市各民主党派协商后,及时对对口联系分工进行调整。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4号——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4号——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4号——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06•【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4号•【施行日期】2018.03.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4号《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5日起施行。

市长万勇2018年2月6日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教育培训活动,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民办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但对从事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中小学生及幼儿托管服务、自学考试助学等活动的机构的监督管理除外。

本办法所称民办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包括以实施文化教育培训为主的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和以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

第三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实行以区为主、属地管理、部门协作、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统一领导本辖区内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民办培训机构的信息收集,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文化教育类和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日常检查和专项督导。

2024-2025学年学校德育工作计划标准范本(三篇)

2024-2025学年学校德育工作计划标准范本(三篇)

2024-2025学年学校德育工作计划标准范本为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依据《武汉市____中小学有效德育建设工程方案》,全面巩固我区幸福德育启动实施以来德育工作所取得的成绩,进一步规范实施德育管理,努力完善德育五大体系,丰富德育活动,努力实施德育六大项目,切实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结合我区德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校____年度春季德育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继续坚持一个目标导向幸福德育,坚持一切有效的德育必须关注师生身心感受,关注学生的心灵体验,关注学生人格尊严,把追求师生的幸福作为光谷德育的价值取向和终极目标,让教师享受教育的幸福,让学生体验幸福的教育。

二、工作目标(一)、主要目标建立体系。

探索《东湖高新区中小学德育规程》,将中学德育目标、内容等具体化,本学期着力把我校打造成文明校园、诚信校园、温情校园,完善家校共建体系体系。

(二)、基本原则坚持育人为本,德育先行的办学思想,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结合,坚持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坚持思想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改革创新相结合。

(三)、工作要求1、教育学生热爱祖国,具有报效祖国的精神,拥护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立志为祖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努力学习,树立国家观念、道德观念、法制观念。

2、树立学生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奋斗的理想志向和正确的人生观,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3、使学生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宪法、法律,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文明的生活方式和科学的思想方法,具有自尊自爱、自立自强、开拓进取、坚毅能力等心理品质和创新能力。

4、使学生具有一定的道德评价能力和自我教育能力。

5、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各种课外实践活动,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

6、做好学生思想的评定,鼓励学生发扬优点、克服毛病,促进学生不断进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湖北省实施国家教育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湖北省实施国家教育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湖北省实施国家教育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3•【字号】鄂政办发[2011]51号•【施行日期】2011.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湖北省实施国家教育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5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部署,国家决定在部分地区和学校开展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并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0〕48号),确定在湖北开展“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探索职业教育公益性的实现途径”、“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等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

为组织实施好国家改革试点项目,进一步推进全省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制定的《湖北省实施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湖北省实施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省教育厅) 为实施好国家改革试点任务,推进我省教育体制改革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0〕48号)要求,结合《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和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国家和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教育强省为目标,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重要使命,持续深入推进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以改革创新保障教育优先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贯彻育人为本和增强服务功能,全面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省部分中小学和幼儿园安保措施落实情况的通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省部分中小学和幼儿园安保措施落实情况的通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省部分中小学和幼儿园安保措施落实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30•【字号】鄂政办函[2010]78号•【施行日期】201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省部分中小学和幼儿园安保措施落实情况的通报(鄂政办函〔2010〕7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意见,2010年6月2日至4日省政府组成三个督查组,对武汉、荆州、黄冈市城区和农村的48所中小学及幼儿园(其中中学13所、小学23所、幼儿园12所)安全保卫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了明察暗访。

从此次督查的总体情况来看,中央和省对加强校园安全保卫工作进行部署后,上述三市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进行了传达贯彻,积极采取措施推进落实,中小学和幼儿园安保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但也存在落实工作发展不平衡、安保硬件投入不足、安保力量较为薄弱、民办教育机构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需要引起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立足实际把校园安保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工程持之以恒地抓牢抓实。

现将有关督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校园安保的基本情况(一)各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校园安全工作,积极落实强化校园安保措施。

督查组所到市县和乡镇的地方党委、政府均高度重视校园安保工作,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学校就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加强校园安保工作的意见要求进行了部署,基本上落实了以党委、政府牵头,教育、综治、公安部门为主,其它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校园安全工作格局,校园安保的各项工作措施初步得到落实或正在积极落实之中。

(二)校园安保制度体系建设取得明显进展。

督查组所到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绝大多数都初步建立健全了一系列校园安保工作制度,落实了党政领导包校责任制、校园安全工作责任制、安全防范工作制度、应急管理工作制度等方面的要求,普遍层层签订了安全工作责任状,落实了安全工作责任人,一些制度还在校园醒目位置进行张贴,校园安全制度保障机制初步形成。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基础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基础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基础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5•【字号】武政[2008]71号•【施行日期】2008.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基础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2008〕7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基础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五日武汉市基础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我市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围绕“两型社会”建设完善城市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武发〔2008〕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等7个城区。

第三条本办法中基础教育设施建设是指按照《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和《武汉市普通中小学布局规划》(2004-2020年)开展的公办普通中、小学校新建、扩建工作。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是基础教育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将本区基础教育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组织开展本区基础教育设施建设工作,对本辖区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负责。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基础教育设施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各区基础教育设施建设给予适当的资金补贴。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基础教育设施建设工作。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根据《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武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和《武汉市普通中小学布局规划》(2004-2020年),结合城市开发建设的具体情况及适龄人口入学状况,按5年一个阶段,提前制订本辖区基础教育设施分年度建设计划和建设用地整理计划。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3•【字号】武发[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武发〔2007〕9号2007年5月13日)为加快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改善发展软环境,市委、市政府决定,把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作为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实现行政提速,严格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努力在快速高效、公开透明、便民利民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创新(一)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突破口,推进综合配套改革。

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申报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有机结合,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综合配套改革,通过综合配套改革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创新。

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突出重点、分步推进,加快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区政府)(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职能。

进一步推进政企、政资、政事以及政府与社会中介组织分开,减少行政权力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创造有利于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环境。

强化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健全各类应急机制,创新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式,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深化政府机构改革,理顺部门职能分工,优化机构设置。

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完善社会事业管理体制。

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8.28•【字号】武政办[1998]126号•【施行日期】1998.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意见的通知(1998年8月28日武政办〔1998〕1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教委拟订的《武汉市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武汉市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市教委1998年8月28日)中小学由应试教育转向素质教育,是当前我国基础教育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是迎接二十一世纪挑战、培养跨世纪人才的战略举措。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委关于当前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加快推进我市中小学素质教育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认识,为推进素质教育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一)本意见所称素质教育,是指以实现国家教育方针规定的目标,注重开发受教育者的潜能,促进受教育者德智体美劳诸方面生动活泼地发展,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目的的教育。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同志要转变教育思想。

可通过举办培训班、讲习班等形式,组织干部、校长和教师学习教育政策、法律、法规和素质教育理论,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人才观。

(三)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中小学校要做好家长的宣传教育工作,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积极与学校协调配合,共同实施素质教育。

(四)各新闻单位要积极宣传、报道我市实施素质教育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引导广大群众、各界人士参加实施素质教育的讨论,以形成共识。

要加强舆论监督,对少数严重违反教育法规,违背教育规律,造成不良后果的现象予以曝光。

二、调整教育结构和学校布局,积极创建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的良好条件(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素质教育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调整基础教育的结构、布局,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办学规模效益。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市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4〕13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市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4〕13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市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市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4〕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线建设行为,加强对城市管线的管理,确保管线建设和运行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城〔2013〕91号)、《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加强城市管线建设管理的总体要求与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明确建设主体及监管部门的职责,加强全市城市管线建设的管理,统筹协调城市管线与道路同步建设,减少管网安全事故的发生,顺利推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地上地下统筹发展,加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管理;坚持安全为重,增强城市管线防灾减灾能力,保障城市运行安全;坚持规范管理,明确责任分工,不断探索和完善保障机制。

二、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线建设行为(一)强化城市管线建设规划和计划管理。

市国土规划部门要会同各类管线主管部门编制全市各类管线专项规划,统筹各类管线设施布局;各类管线主管部门要完善和落实各专业管线专项规划,着力提高建设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市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市发展改革、经济与信息化、国土规划、城管、水务等部门和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等管线权属单位,合理编制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

武汉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15年全市义务教育“全面改薄”工程建设计划的通知-

武汉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15年全市义务教育“全面改薄”工程建设计划的通知-

武汉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15年全市义务教育“全面改薄”工程建设计划的通知正文:---------------------------------------------------------------------------------------------------------------------------------------------------- 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15年全市义务教育“全面改薄”工程建设计划的通知各相关区教育局:为积极推进2015年全市义务教育“全面改薄”工程建设,现将2015年全市义务教育“全面改薄”工程建设计划分解下达到各相关区(详见附表)。

有关要求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是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各区要成立组建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教育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在推进实施过程中,要建立和完善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区教育、发改、财政等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省的政策资金支持,主动加强沟通,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完成2015年“全面改薄”建设计划。

二、加大资金投入。

区级政府作为义务教育的责任主体和“全面改薄”工作的实施主体,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大财政投入。

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土地出让金计提教育资金,最大限度保障“全面改薄”工作的实施。

在遵循各项资金适用范围的前提下,统筹使用中央、省、市补助和地方相关资金,在提出中央资金使用建议时,要优先使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不足部分再通过初中改造工程资金予以补充,安排具体项目时,中央和地方资金原则上不支持同一项目。

市政府将加大对“全面改薄”工作的支持力度,统筹分配中央、省和市级安排的薄弱学校改造资金,最大限度地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倾斜。

各区要落实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制度,确保各项工作“阳光操作”。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薄弱中小学建设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薄弱中小学建设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薄弱中小学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1.09•【字号】武政办[1998]180号•【施行日期】1998.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薄弱中小学建设的通知(1998年11月9日武政办〔1998〕18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1995年底我市首先在七个中心城市启动了治理薄弱中小学工作,开展对全市首批44所薄弱学校的治理。

此项治理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下,通过广大教育工作者的努力,已取得了较大的成效,部分学校已进入先进行列。

但是,在首批治理的44所薄弱学校中还有少数学校面貌和办学质量仍然存在差距。

此外,我市城区还有部分新的薄弱中小学(含企事业办学校),农村尚有一批中小学未达到义务教育规定的标准。

为巩固我市“普九”成果,全面实施中小学素质教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薄弱中小学建设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把治理薄弱学校工作纳入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目标管理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薄弱学校建设的认识,使每一所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同时要认识到提高义务教育的整体水平是地方政府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是实施素质教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重要体现;是解决当前教育热点问题尤其是“择校热”的治本措施。

这项工作的实施,对提高全体市民素质和整个城市文明程度,保证“科教立市”战略的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区县政府应制订治理薄弱中小学的3年或5年工作规划。

全市制定全面总体规划,提出奋斗目标,并按倒计时要求,将总规划分解成年度目标,逐年考核。

对规划的实施,实行政府、教委、学校三级目标管理,建立责任制,签订责任书,以实现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教师队伍优良化,学校管理科学化,教育质量明显提高,办学声誉明显好转的治理总体目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国有企业单位办中小学问题的通知-武政[1998]118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国有企业单位办中小学问题的通知-武政[1998]118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国有企业单位办中小学问题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国有企业单位办中小学问题的通知(1998年11月2日武政〔1998〕1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家经贸委等五部委《关于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意见》(国经贸企〔1995〕1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解决我市国有企业(含国有农垦企业)办中小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所有企业办中小学校都要在所在区人民政府领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监督下,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含房地产、设备设施等),按“普九”达标的要求确定学校用地范围(含学校通道)。

企业依法将产权确定给学校。

二、愿意继续办子弟学校的企业和移交条件尚不具备的企业应继续办好中小学校,并对学校实行独立核算,定额补助,确保办学经费。

当地教育部门应对企业办中小学校继续予以帮助。

三、经政府批准与企业分离移交当地政府的中小学校,在移交过程中,学校资产整体无偿划拨。

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原来所负担的经费经政府和企业协商,可确定为基数,加上分离前所欠教职工应发的工资和津贴补贴等由企业继续负担,以后增加的部分由地方财政负担;亦可根据地方财力状况和企业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协商解决。

学校人员应以移交前上一学年度在册在岗人员为基数,专任教师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审定合格后接收;非教学人员按当地同类学校编制比例划转;未被接收的人员,企业应负责妥善安置。

四、企业办中小学移交政府后,纳入当地教育部门统一管理。

各区应按照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置的要求,对移交学校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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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薄弱中小学建设的通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武政办[1998]180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8.11.09
【实施日期】1998.1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薄弱中小学建设的通知
(1998年11月9日武政办〔1998〕18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1995年底我市首先在七个中心城市启动了治理薄弱中小学工作,开展对全市首批44所薄弱学校的治理。

此项治理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下,通过广大教育工作者的努力,已取得了较大的成效,部分学校已进入先进行列。

但是,在首批治理的44所薄弱学校中还有少数学校面貌和办学质量仍然存在差距。

此外,我市城区还有部分新的薄弱中小学(含企事业办学校),农村尚有一批中小学未达到义务教育规定的标准。

为巩固我市“普九”成果,全面实施中小学素质教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
强薄弱中小学建设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把治理薄弱学校工作纳入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目标管理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薄弱学校建设的认识,使每一所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同时要认识到提高义务教育的整体水平是地方政府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是实施素质教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重要体现;是解决当前教育热点问题尤其是“择校热”的治本措施。

这项工作的实施,对提高全体市民素质和整个城市文明程度,保证“科教立市”战略的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区县政府应制订治理薄弱中小学的3年或5年工作规划。

全市制定全面总体规划,提出奋斗目标,并按倒计时要求,将总规划分解成年度目标,逐年考核。

对规划的实施,实行政府、教委、学校三级目标管理,建立责任制,签订责任书,以实现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教师队伍优良化,学校管理科学化,教育质量明显提高,办学声誉明显好转的治理总体目标。

二、优化教育布局和结构,提高办学效益
各区县政府应在统筹规划、整体布局的基础上,根据地区人口密度状况、生源情况确定比较合理的办学规模。

通过并、联、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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