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马来西亚冷冻榴莲检验检疫要求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法规类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修改依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3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8.05.29【实施日期】2018.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1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出境水果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出境新鲜水果(含冷冻水果,以下简称水果)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出境水果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出境水果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我国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定的双边协议、议定书等明确规定,或者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对输入该国家的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施注册登记的,海关应当按照规定对输往该国家或者地区的出境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行注册登记。
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签定的双边协议、议定书未有明确规定,且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的,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可以向海关申请注册登记。
第二章注册登记第五条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连片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二)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三)有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果园有害生物监测防治等工作;(四)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农用化学品使用管理、良好农业操作规范等有关资料;(五)近两年未发生重大植物疫情;(六)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者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对注册登记有特别规定的,还须符合其规定。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印发“进口泰国芒果、榴莲检疫要求”的通知-动植检植字[1998]7号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印发“进口泰国芒果、榴莲检疫要求”的通知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印发“进口泰国芒果、榴莲检疫要求”的通知(动植检植字〔1998〕7号)各直属口岸局、植物检疫所、农业部植物检疫实验所:根据我国专家对泰国芒果、榴莲输华的有害生物风险评估结果,经中泰两国检疫部门协商,双方于1997年9月3日签署了《关于泰国热带水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见附件)。
现将此议定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议定书的要求及有关进境水果检疫规定对泰国芒果、榴莲实施检疫。
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动植物检疫局。
附件:关于泰国热带水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六日附件:关于泰国热带水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为了保证泰国热带水果安全输入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CAPQ)和泰国农业与合作部农业法规司(ARD),就泰国热带水果输入中国的植物检疫要求进行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第一条本议定书所指的热带水果是芒果和榴莲。
第二条输往中国的热带水果必须产自CAPQ和ARD共同指定的果园、包装厂和冷藏库。
果园、包装厂和冷藏库必须在ARD注册。
第三条泰方需对指定的果园进行实蝇诱捕监测,如发现杨桃实蝇(Bactrocera carambolae)或木瓜实蝇(Bactrocera papayae),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控制。
第四条对于中方关心的其他有害生物,比如桔小实蝇(Bactrocera dorsalis)、芒果果肉象甲(Sternochetus frigidus)或芒果象甲(Sternochetus oli-vieri),需在ARD的指导下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以避免这些有害生物的发生。
冷冻进口食品法律规定
1、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冷链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2、经营过期进口冷链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3、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未到所在县市市场监管局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完整)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38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防止进境水果传带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保护我国农业生产、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进境新鲜水果(以下简称水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禁止携带、邮寄水果进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在签订进境水果贸易合同或协议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第六条《检疫许可证》(正本)、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以下简称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应当在报检时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
第七条植物检疫证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植物检疫证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的要求;(二)用集装箱运输进境的,植物检疫证书上应注明集装箱号码;(三)已与我国签订协定(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下同)的,还应符合相关协定中有关植物检疫证书的要求。
第八条海关根据以下规定对进境水果实施检验检疫:(一)中国有关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二)中国政府与输出国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协定;(三)海关总署与输出国或地区检验检疫部门签订的议定书;(四)《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有关要求。
第九条进境水果应当符合以下检验检疫要求:(一)不得混装或夹带植物检疫证书上未列明的其他水果;(二)包装箱上须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产地、包装厂名称或代码;(三)不带有中国禁止进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及枝、叶等植物残体;(四)有毒有害物质检出量不得超过中国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规定;(五)输出国或地区与中国签订有协定或议定书的,还须符合协定或议定书的有关要求。
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相关报检的要求梳理
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相关报检的要求梳理一、动植物产品检疫审批属于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内的进境预包装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等,应在进境备案报检时提交《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预核销单、输出国(地区)正本官方检疫证书或卫生健康证书复印件。
1、审核进境动植物产品是否来自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已发布公告禁止入境的国家或地区。
对各类动植物疫情公告及禁令禁止进境的货物不予受理报检。
2、属于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内的进境货物,审核《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预核销单。
进境货物的收货人、贸易合同签约方、品名、进境口岸、输出国家和地区、进境日期、注册厂编号等,是否与预核销单以及电子核销系统中的信息相符,预核销单报检核销量应与进境货物量(净重)一致(进境活动物不允许分批核销)。
变更进境检疫物品种或者超过许可数量5%以上,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变更进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变更生产、加工、使用、存放单位的,需要重新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失效的情况包括:超过有效期或许可数量核销完毕的自行失效;国家依法发布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禁令后,已签发的有关《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动废止;申请单位违反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等。
一般贸易性进口肉类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用海运方式或海运后转陆运运输进口的,自签发之日 1 个月后生效;空运方式入境的,自签发之日7 日后生效。
3、输出国(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
审核检疫证书是否与已经备案的证书样本一致,或是否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对特定证书的要求。
审核检疫证书所列品名、数重量、产地、进境口岸、注册厂号是否与进境货物一致。
特定国家签发检疫证书需在证书联网核查系统中作核销手续。
4、集装箱运输的肉类产品,需要审核“口岸进境冷冻肉智能化抽采样系统”中的电子信息,集装箱号的录入须符合该系统的要求。
进境的冷冻或冰鲜肉类、水产品,收货单位需出具将货物存放于备案冷库中的书面承诺。
马来西亚进口动植物食品要求
•
6、在接待检查过程中要完全尊重检查官 的宗教习惯: • (1)从饮食上要尊重 • (2)从饮酒上要尊重 • (3)从朝拜习惯上要尊重
• 6, in the reception the inspection process to fully respect the religious customs of the Prosecutor: (1) from the diet to respect (2) from the alcohol, we should respect the (3) from the customary tpilgrimage ˈpɪlgrəmɪdʒ o respect
• 2、《马来西亚从中国进口牛肉的规定》 • 特别强调: • 2.1、牛源:所有用于屠宰的牛必须来自 中国政府授权的主管兽医认可的健康无口 蹄疫、牛瘟和炭疽病的饲养场,供屠宰的 牛在饲养场至少要留养两星期 。 • 2.2、HALA要求:所有的屠宰、冷却、加 工、运输和其它有关的处理及发货都是穆 斯林方式进行的 。
二、马来西亚相关法律
• (一)相关法律: • 马来西亚对进口肉类和动物源性产品适用 于1953年制定的动物法案(2006年修订) 框架下的进口协定,该协定规定进口的条 件包括对出口工厂的注册和检查,以确认 出口工厂是否遵守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SPS)、兽医和哈拉(HALAL)的要求。
• (A) The relevant laws: Malaysia imported meat and animal product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Animals Act 1953 (amended in 2006) imported under the framework agreement, the provisions of the Agreement on the export of imported plant conditions, including the registration and inspection to verify compliance with export facility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SPS), veterinary and Sahara (HALAL) requirements.
进口食品海关取样化验流程
进口食品海关取样化验流程1.报检2.现场检验检疫的内容包括:食品有无与农药,化肥及其他化学品混装,食品有无污染、腐败、异物、霉变、异味、虫蛀,及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冷冻食品是否解冻、包装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等。
对包装食品必要时可增加开箱倒包比例。
小批量定型包装食品还要检查商标标签、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品种、数量与报检是否一致等。
并做好现场检验检疫的记录,对货物现况作出初步判断后进行采样。
采样根据食品的不同种类、品种、包装形式和检验要求,除另有规定外应符合GB5009.1的采样要求。
所有采样要有充分的代表性。
从样品的采集至送抵实验室的整个过程不得有任何污染,以维护样品的真实性。
小批量进口食品原则上按千分之一比例采样,每个采集品种的样品数不得少于三件,每件样品重量不少于0.5公斤。
3.实验室检验4.结果判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及标准,对现场检验检疫情况、要求提供的材料和实验室的检测结果进行综合判定。
5.发证卫生证书是依法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之后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
它既是进口食品经营单位对一批食品进行处理的依据,又是对外索赔的有效凭证。
6.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法及其原则销毁是不合格进口食品判定后最严厉的处理方式。
其适应于严重的腐烂变质,霉变、生虫,带有传染性,致病性病菌,有毒有害物质严重超标,明显超过保质期限且感官性状异常等的进口食品。
退货是对一些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要求的进口食品判定不能食用或不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食(使)用而退回发货人的一种处理方法。
适应于因贸易国之间卫生标准的差别而造成的超标或因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但国外客户愿意发回及一些经初步审查我国不允许进口的食品。
改作它用是对一些因卫生指标不合格不得供人类食用的情况下可改作非食品工业原料,即还有利用价值的进口食品的一种处理方法。
重加工后食用是指一些进口食品在某些指标上不符合我国卫生标准及要求,但这些指标在经过一些无害化措施处理后能够达到合格要求的进口食品的一种处理方法。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改)正文:----------------------------------------------------------------------------------------------------------------------------------------------------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5年11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进境动物(含过境动物)、动植物产品和需要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
海关总署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禁止进境物名录,制定、调整并发布需要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本办法所规定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
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授权的其他审批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构)负责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各直属海关(以下简称初审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申请的初审工作。
出口食品检验检疫
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基本信息办理流程(文字说明)(一)出口前申请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持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等必要的凭证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或组货地的隶属海关申请。
申请时,应当将所出口的食品按照品名、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逐一申报。
(二)现场检验检疫1.现场查验隶属海关根据系统“检验要求”,对不需要查验和送检的货物,直接实施综合评定;需查验的,实施现场查验,内容包括货证相符情况、产品感官性状、产品包装、数重量及运输工具、集装箱或存放场所的卫生状况等。
收费标准不收费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九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
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同意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前,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四)《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进口国家(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应当保证出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二十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容器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对其出口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报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95号——关于允许马来西亚冷冻榴莲进口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95号——关于允许马来西亚
冷冻榴莲进口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9.05.30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95号
•【施行日期】2019.05.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95号
关于允许马来西亚冷冻榴莲进口的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马来西亚农业与农基产业部关于马来西亚冷冻榴莲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现允许符合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的马来西亚冷冻榴莲进口。
具体要求可在海关总署网站
()查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5月30日。
进口水果清查行动方案
进口水果清查行动方案背景近年来,中国进口水果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水果虫害、农药残留、使用禁用药物等。
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需要采取相关措施加以解决。
目的本文旨在提出一种清查进口水果的行动方案,以确保进口水果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方案1.法律法规清查所有进口水果都必须符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食品安全法、水果标准、进口水果检验检疫法等。
清查人员需要仔细检查水果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如有不符合的情况需要立即停止销售。
2.采样检测为了确保水果的质量安全,清查人员需要对水果进行采样检测。
采样时需注意以下几点:•选择不同批次、不同地区、不同品种的水果;•按照一定比例抽样,并进行随机化处理;•将样品送往指定实验室检测。
3.信息记录清查人员需记录以下信息:•进口商名称、地址;•水果种类、批次、数量;•采样点、日期、采样人员;•检测结果。
各相关部门需要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及时共享信息。
4.产品追溯为了使问题产品能够及时追溯,进口商需要建立水果产品追溯体系,包括生产、加工、采购、销售等流程的全面记录。
当发现水果质量问题时,清查人员需要使用这个体系来确定问题来源和损失范围。
5.整合资源清查行动需要整合相关部门的资源,包括商检、海关、进出口商、检验检疫等单位。
各单位之间需要建立紧密联系,集中优势资源,协同作战,保障清查行动的顺利开展。
总结本文提出的进口水果清查行动方案,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有关部门应该科学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切实加强进口水果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进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手册 第一节业务流程
进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手册第一节业务流程1. 检疫审批进口肉类应当在贸易合同签订前办理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总局2004年第111号公告规定取消进境检疫审批的熟制肉类产品(如香肠、火腿、肉类罐头、食用高温炼制动物油脂)除外。
(展品及旅客携带物管理按有关规章文件要求办理)1.1审批人员要求总局对进口肉类检疫审批人员实施备案管理,未经总局备案的,不得从事检疫审批工作。
1.2 审批流程1.2.1各直属局负责本辖区内结关的进口肉类产品检疫审批的受理工作,转关进口的,入境口岸不再受理。
各结关地所在直属局受理检疫许可证申请,审核申请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网上填报的信息,加注初审意见。
1.2.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属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
1.2.3直属局受理不得超过3个环节,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总局传递申请。
对于超过7个工作日,直属局应注明超工作时限的原因。
1.2.4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否决。
1.2.5总局对许可证申请材料及直属局提交的初审意见予以复核,加注终审意见。
1.2.6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加注审批评语、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有效),签发《检疫许可证》。
1.2.7对不符合要求的,签发《未获准通知书》,予以否决。
1.2.8 全部审批工作自直属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1.3 许可条件1.3.1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资质: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拟作为该批进口产品的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并已列入总局主管部门公布的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名单。
②诚信经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检验检疫的有关规定。
③能按实际进口需求如实申办检疫许可证。
1.3.2 申请事项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①申请进口的产品应为:供人类食用的冷冻或冰鲜的屠宰动物胴体及其分割产品、脏器、副产品和非熟制加工品。
产品种类、输出国家(地区)和生产企业应在肉类检验检疫准入名单内。
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6号
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6号)《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二00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境肉类产品安全卫生,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我国,保护我国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维护对外贸易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境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括胴体、肉类、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含罐头)。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进境检验检疫第五条向中国输出肉类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当局应当与国家质检总局签订检验检疫议定书,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检验检疫议定书和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到输出肉类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预检。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出口肉类产品的加工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关于进境非食用动物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关于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的公告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5.04.01
【实施日期】2015.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5年第41号)
关于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的公告
根据《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59号令)的规定,现将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措施予以公布(见附件)。
质检总局将根据风险分析结果,适时调整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措施并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质检总局
2015年4月1日附件: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不同国家对榴莲进口检测标准
不同国家对榴莲进口检测标准
不同国家对榴莲进口的检测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常见国家的检测标准:
1.中国:中国对进口榴莲的检测标准非常严格,要求所有进口榴莲必须经过严格的检验检疫。
进口榴莲必须符合中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重金属、农药残留、微生物等指标。
此外,进口榴莲还必须符合中国的植物检疫要求,例如禁止携带有害生物。
2.美国:美国对进口榴莲的检测标准也非常严格。
进口榴莲必须符合美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重金属、农药残留等指标。
此外,进口榴莲还必须通过美国农业部的植物卫生检查,以确保没有携带有害生物。
3.欧盟:欧盟对进口榴莲的检测标准也比较严格,要求所有进口榴莲必须符合欧盟的食品安全标准。
进口榴莲还必须通过欧盟的植物卫生检查,以确保没有携带有害生物。
4.加拿大:加拿大对进口榴莲的检测标准也比较严格,要求所有进口榴莲必须符合加拿大的食品安全标准。
进口榴莲还必须通过加拿大的植物卫生检查,以确保没有携带有害生物。
总之,不同国家对进口榴莲的检测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但都要求进口榴莲必须符合当地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植物检疫要求。
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2号
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正文:---------------------------------------------------------------------------------------------------------------------------------------------------- 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12月9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传入我国,保护我国水果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境外输入的新鲜水果及茄科蔬菜中的番茄、茄子、辣椒的检疫。
第三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水果的检疫审批工作。
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果的检疫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禁止输入地中海实蝇发生国家或地区生产的水果。
来自疫区以外的第一次对中国输出的水果品种,必须经有害生物风险评估,并须与输出国家签订检疫议定书后,方可进口。
第五条禁止携带、邮寄水果进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检疫审批第六条货主、物主或其代理人输入水果前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疫情;(二)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三)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
第八条进境水果检疫审批的程序是:(一)货主、物主或其代理人应事先按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
供展览用的进境水果,必须经展览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签署意见;供直通车船、关前免税店、涉外酒店等使用、销售的进境水果,必须经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署意见。
马来西亚冷冻液氮榴莲等级划分标准
马来西亚冷冻液氮榴莲是近年来备受欢迎的水果品种,其香甜可口的口感以及特有的浓烈香味深受用户青睐。
然而,随着榴莲市场的不断扩大,对于榴莲的品质和等级划分也变得愈发重要。
为了给用户提供更加清晰明了的选购指引,马来西亚冷冻液氮榴莲等级划分标准应运而生。
1. 品种分类在讨论榴莲品质等级划分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马来西亚冷冻液氮榴莲的种类。
目前,主要有猫山王、金凤、石头榴莲等几种品种。
其中,猫山王榴莲因其浓郁的香味和鲜美的果肉质地而备受追捧,被公认为榴莲中的“香瓜王”。
而金凤榴莲则以果肉细腻、甜美、口感丰富而著称。
石头榴莲则因果肉饱满、甜香浓厚、汁多籽少而备受青睐。
2. 外观品质标准在冷冻液氮榴莲的等级划分中,外观品质是其中至关重要的一项指标。
一颗优质的榴莲应当外表完整,果皮呈现均匀的黄色或棕色,无明显破损或凹凸。
果皮应当富有光泽,不应出现明显的褐斑或色素沉淀。
榴莲的果柄也应当完整且无腐烂迹象。
3. 成熟度标准榴莲的成熟度也是其品质等级划分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颗优质的榴莲应当具有足够的成熟度,即果肉应当饱满鲜嫩,无明显的青涩味道。
榴莲味道应当醇厚浓烈,不应出现过于腻糊或酸涩的口感。
4. 口感品质标准榴莲的口感是其品质的重要体现之一。
优质榴莲的果肉应当饱满,质地细腻,入口后别有风味,回味悠长。
果肉质地既应当具有一定的韧性,又不应过于粘腻或松软。
5. 香气品质标准榴莲独特的香气也是其品质等级划分的关键指标之一。
优质的榴莲应当散发出浓烈而诱人的香气,香味应当醇厚而持久,没有异味或发酵味道。
6. 风味品质标准榴莲的风味是其品质等级的重要评价指标。
优质榴莲的风味应当浓烈鲜美,带有明显的甜味和香味,口感丰富,不应出现过于单调或淡薄的情况。
作为用户,选购榴莲时应当从外观品质、成熟度、口感、香气和风味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而对于生产和销售商来说,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也需要严格按照榴莲等级划分标准进行分类和包装,确保用户能够购物到符合其期望的优质榴莲产品。
进口冷链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进口冷链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冷链食品是指需要保持特定低温状态下才能保持其品质和安全的食品。
进口冷链食品的安全管理要求是确保进口冷链食品在运输、储存和销售环节中遵循相应的标准和规定,保障食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止食品受到污染和变质。
一、冷链食品的运输要求1.温度控制:运输过程中,进口冷链食品需要严格控制温度,并根据食品的不同特性和要求设置合适的温度。
运输过程中应使用有良好隔热性能的运输工具,如冷藏车辆和冷藏船舶。
2.冷链监控:在运输过程中应使用温度传感器等监测设备,实时监测食品的温度变化,确保温度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监控设备应具备记录和报警功能,一旦出现温度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包装要求:进口冷链食品应采用适当的包装材料和方式,保证食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外界环境的影响。
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具备良好的保温和密封性能。
二、冷链食品的储存要求1.温度控制:进口冷链食品的储存环境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够保持稳定的低温。
冷藏、冷冻类型的冷链食品应分别存放在相应的冷藏和冷冻设施中,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2.储存区域分隔:不同类型的冷链食品应分别存放在不同的区域内,防止食品交叉污染。
储存区域应干净、整洁,并具备适当的防潮、防虫和防霉措施。
3.条码管理:进口冷链食品应在储存过程中进行条码管理,确保食品的追溯和溯源能力。
条码应包含食品的基本信息、生产和存储的日期等重要信息。
三、冷链食品的销售要求1.温度控制:冷链食品在销售过程中应保持低温状态,确保食品的新鲜和品质。
销售环节应配备适当的冷藏设施,避免食品的温度升高。
3.质量检验:销售的冷链食品应进行质量检验,确保食品无异味、无变质和无外观瑕疵。
销售商应定期进行食品的抽样检测和实验室测试,确保食品的安全和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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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马来西亚冷冻榴莲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马来西亚农业与农基产业部关于马来西亚冷冻榴莲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冷冻榴莲,学名Durio zibethinus,英文名Forzen Durian,是指:在-18°C或以下储藏和运输之前,
1.经过-30°C或以下冷冻30分钟的榴莲果肉和果泥(不带果壳);
2.在-80°C至-110°C之间冷冻不少于1小时的榴莲整果(带果壳)。
三、允许的产地
马来西亚榴莲产区。
四、批准的包装厂
输华冷冻榴莲的加工厂须经马来西亚农业和农基产业部(以下简称MOA)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以下简称GACC)批准注册,该名单可在GACC网站查询。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棕榈疫霉Phytophthora palmivora
2.串珠煤炱菌Capnodium Moniliforme
3.刺盘孢属Colletotrichum sp.
4.木菠萝软腐病菌Rhizopus artocarpi
5.木硬孔菌Rigidoporus lignosus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输华冷冻榴莲的供果果园应在MOA的指导下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并采取有害生物综合控制措施(IPM),以降低或避免有害生物的发生。
2.输华冷冻榴莲的供果果园要构建网状结构防止榴莲掉落地面。
在采收及采后处理过程中,避免榴莲与土壤和植物碎屑接触,防止榴莲损坏或擦伤。
3.输华冷冻榴莲的供果果园要针对木菠萝软腐病菌Rhizopus artocarpi和木硬孔菌Rigidoporus lignosus进行定期监测。
4. MOA应对输华冷冻榴莲果园农用化学品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实施农药残留检测,确保符合中国安全卫生法规和标准。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冷冻榴莲加工厂应实施良好操作规范(GMP)。
2.加工厂应保持干净,并且有良好卫生条件。
3. MOA应对冷冻榴莲加工厂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测,确保果肉和浆料中不使用添加剂。
(三)包装要求。
1.输华榴莲须人工挑选,剔除病果和烂果,去除榴莲表面的昆虫、螨类、枝、叶和土壤。
成熟榴莲经过分级与分类,去除病虫果和杂质后,用加压水流或压缩气流清洁,必要时用杀菌剂进行处理。
2.输华冷冻榴莲应单独包装和储藏,避免有害生物再感染。
冷冻榴莲应使用新的、干净卫生的材料包装,符合中国植物卫生要求和安全卫生标准。
3.输华冷冻榴莲的每个包装箱和零售包装盒上应使用中文和英文标明货物名称、生产地点和产品加工状态、原产地、加工厂和出口商的名称和地址、包装日期、保质期和净重等信息,每个发运货物的托盘上用中文标明“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4.在项目启动前,MOA应向GACC提供标签式样,以便确认。
5.输华冷冻榴莲在装箱前须检查集装箱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
6.若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第15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15)。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1.MOA应在出口前对输华冷冻榴莲实施检疫,确保不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MOA官员应按2%的比例对每批输往中国的冷冻榴莲进行抽样检验检疫,包括对冷冻榴莲全果实施外观检查。
如发现或检测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超过最大残留限量(MRL)等情况,该批货物不得向中国出口。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冷冻榴莲,由MOA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并在植物检疫证书的附加声明中注明“该批货物符合《马来西亚冷冻榴莲出口中国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的要求”(“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Frozen Durian from Malaysia to China”)。
如出口的是果肉或浆料,在出具植物检疫证书的同时还需出具卫生证书。
在项目启动前,MOA应向GACC提供卫生证书和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冷冻榴莲到达中国入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2.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三)
项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当冷冻榴莲到达入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加工厂的,该批冷冻榴莲不得进口。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GACC将立即通知MOA,暂停与该批货物果园相关加工厂的冷冻榴莲输华,直至采取改进措施并获得GACC认可。
3.如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GACC将立即通知MOA,暂停相关加工厂的冷冻榴莲输华,直至采取改进措施并获得GACC认可。
4.如果上述不合格情况连续出现,中方将对每批货物扣留检测,等待实验室检测结果,甚至暂停马来西亚冷冻榴莲输华,直至有关要求得到满足。
八、符合性审查
在项目启动前,GACC将派检疫官员赴马来西亚榴莲种植区对果园和冷冻榴莲加工厂进行审查。
GACC将对符合本议定书要求的加工厂予以批准。
九、回顾性审查
在贸易过程中,根据马来西亚冷冻榴莲疫情发生动态及
截获情况,GACC将持续开展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及时与MOA协商,以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应的检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