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测管理,提高环境监测质量,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第三条环境监测是指对环境质量、环境污染源和环境事故等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测、检测、分析、评价和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环境监测工作应当遵循科学性、准确性、公正性、公开性和服务性原则。
第二章环境监测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监测活动。
第六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与监测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三)具有健全的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环境监测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环境保护及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二)熟悉环境监测业务,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三)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品行;(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监测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第九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按照监测质量管理要求开展监测活动。
第十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分析、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
监测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监测结果。
第十一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进行归档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二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活动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报告环境保护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监测活动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查阅、复制与监测活动有关的资料;(二)要求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报告和原始监测数据;(三)对监测人员进行询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环境监测站管理制度
环境监测站管理制度环境监测站是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形成全面、科学、规范、高效的环境监测管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环境监测站的有效运行和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有必要制定一套科学、完善的环境监测站管理制度。
本文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以下环境监测站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1.确定环境监测站的管理机构和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2.设立环境监测站管理委员会,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负责指导和监督环境监测站的运行。
二、设备和仪器管理1.确定环境监测站的设备和仪器的使用和保养规定,确保设备和仪器的正常运行。
2.制定设备和仪器的维护保养计划,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其准确可靠。
三、环境监测质量管理1.确立环境监测数据的获取、分析和报告的程序,并对其进行质量控制。
2.建立环境监测站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目标、质量控制程序、监督和审核机制等。
四、环境监测工作流程1.制定环境监测工作流程,并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要求,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2.确定环境监测项目和频次,确保对各项环境指标的全面监测。
3.建立环境监测记录和数据管理制度,确保原始记录的保存和数据的安全可靠。
五、人员管理和培训1.确定环境监测站人员的岗位职责和要求,并建立人员的考核机制。
2.组织有关培训,提升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
3.建立目标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和激励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应急管理1.制定环境监测站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响应和处置。
2.组织应急演练,提升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协同配合能力。
七、信息管理和公开1.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管理系统,确保数据和信息的安全可靠。
2.依法公开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
八、科研和技术创新1.加强科研和技术创新,推动环境监测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2.加强与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合作,开展技术交流和合作,提升环境监测站的技术能力。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领导和管理职责。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本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
应主动接受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积极参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研究、监测资质认证、持证上岗考核、质量管理评比评审、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
第七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有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并具备必要的专用实验条件。
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监督管理本环境监测机构各类监测活动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切实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二)组织和开展质控考核、能力验证、比对、方法验证、质量监督、量值溯源及量值传递等质量管理工作,并对其结果进行评价;(三)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申报与日常管理,国家级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和实施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四)建立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库;(五)组织和实施环境监测技术及质量管理的技术培训和交流;(六)组织开展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质量管理的监督与检查;(七)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的信息汇总和工作总结;(八)参与环境污染事件、环境污染仲裁、用户投诉、环境纠纷案件、司法机构的委托监测等涉及争议的监测活动。
环境监测法律法规
环境监测法律法规环境监测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宪法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预防和控制污染物排放,维护生态安全,提高环境监测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环境监测法律法规的目的在于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的法制和管理体系,确保环境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第三条环境监测法律法规适用于国内范围内的各类环境监测活动和环境监测机构。
第二章环境监测的基本原则第四条环境监测工作应当将科学性、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作为基本原则。
第五条环境监测应当采用先进的监测技术和设备,保障监测数据的可靠性和实时性。
第六条环境监测工作应当注重数据的质量控制,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三章环境监测的主体责任第七条国家对环境监测工作承担监督和管理责任。
第八条地方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并实施环境监测工作,对本地区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第九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并提供可靠的环境数据。
第四章环境监测的内容与方式第十条环境监测的内容包括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噪声环境、固体废物环境等方面的监测。
第十一条环境监测应当采取定点监测、移动监测、在线监测等多种方式,确保监测全面、准确。
第五章环境监测数据的管理和运用第十二条环境监测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管理和运用。
第十三条环境监测数据应当及时报告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环境监测机构的评估和认证第十四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评估和认证,确保其具备相应的监测能力和资质。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环境监测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监测:对环境质量进行实时监测和数据采集的活动。
2. 科学性:环境监测应当基于科学理论和方法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3. 全面性:环境监测应当涵盖各种环境要素和评估指标,综合反映环境状况。
4. 准确性:环境监测数据应当具有较高的准确度,能够可靠地反映环境质量。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总则为了规范环境监测工作,提高环境监测质量,保护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环境监测活动,包括大气、水质、土壤、噪声等环境要素的监测。
管理职责2.1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监测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2.2 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配合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2.3 监测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监测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监测要求3.1 监测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
3.2 监测方法和技术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3.3 监测数据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和报告。
监测内容4.1 大气环境监测: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
4.2 水质环境监测:包括饮用水源、工业废水、城市污水等主要水体。
4.3 土壤环境监测:包括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土壤污染物。
4.4 噪声环境监测:包括城市区域、交通干线等噪声污染情况。
质量保证5.1 监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2 定期对监测设备和方法进行校准和验证,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5.3 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和审核,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数据管理6.1 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记录、存储和传输。
6.2 建立数据库,实现监测数据的集中存储和管理。
6.3 对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监测报告7.1 监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监测报告。
7.2 监测报告应当包括监测数据、分析结果和建议措施等内容。
7.3 监测报告应当及时报送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单位,供决策参考。
监督与考核8.1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8.2 定期对监测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评价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8.3 对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改进。
以上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各相关单位应当认真执行,确保环境监测工作的规范、有序和有效进行。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28•【文号】环发[2006]114号•【施行日期】2006.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7月28日以环发[2006]11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领导和管理职责。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本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
应主动接受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积极参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研究、监测资质认证、持证上岗考核、质量管理评比评审、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
第七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有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并具备必要的专用实验条件。
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监督管理本环境监测机构各类监测活动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切实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二)组织和开展质控考核、能力验证、比对、方法验证、质量监督、量值溯源及量值传递等质量管理工作,并对其结果进行评价;(三)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申报与日常管理,国家级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和实施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四)建立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库;(五)组织和实施环境监测技术及质量管理的技术培训和交流;(六)组织开展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质量管理的监督与检查;(七)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的信息汇总和工作总结;(八)参与环境污染事件、环境污染仲裁、用户投诉、环境纠纷案件、司法机构的委托监测等涉及争议的监测活动。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3.29•【字号】鄂环发[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鄂环发[2010]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局:为提高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我厅制定了《湖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附件:湖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北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湖北省环境保护厅领导全省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的地方性法规、政策、规划和制度。
监督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并授权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全省环境监测质量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第六条地市级、县(市、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第七条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一)协助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开展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二)负责全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和上岗证管理工作;(三)组织开展全省环境监测比对、考核和环境监测数据核查工作;(四)建立全省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库;(五)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开展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交流和培训,指导下级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质量管理和计量认证(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评审工作;(六)制定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和规划,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提交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报告;(七)建立本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其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确保本机构质量管理工作符合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准则要求,对本机构报出的监测数据和报告质量负责;(八)参加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等机构组织的质控考核、能力认证、比对、方法验证、质量监督、量值溯源及量值传递等质量管理工作。
安徽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规定
安徽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附件:安徽省环境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二○一三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安徽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包括地表水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环境空气质量城市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网络城市站;温室气体站及国家农村站等)在统一的质量管理和技术规定框架内长期稳定运行,及时准确地发布自动监测数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安徽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环境空气监测技术规范(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 2007年第4号)、《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农村站等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以及《环境空气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3-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4-2013)等相关技术规范编制。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自动站的职责分工、运行维护、数据管理与上报、质量管理、维护维修等方面的质量管理要求。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及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环境质量自动站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和保障体系第五条环境质量自动站在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的领导下,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省站)协助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国家总站)做好国家直管站和省、市管站现场运行与维护的质量检查和质控考核;各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具体的运行质量管理与维护,并负责对本辖区内环境质量自动站进行质量检查和质控考核。
第六条各市环境质量自动站的实际运行单位必须具备水质自动站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运行资质。
省辖市和县级环境监测站应配备质量保证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各级环境监测站的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监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环境监测服务管理制度
环境监测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环境监测服务管理工作,保障环境监测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提高环境监测服务的水平,促进环境监测服务的健康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环境监测站及其所属的各级环境监测服务机构。
第三条环境监测服务管理以国家环境监测站为主体,各级环境监测服务机构依法履行环境监测服务职责,实行科学管理和技术监督。
第四条环境监测服务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独立、客观的原则,对环境监测服务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二章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的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国家环境监测站应当依法履行环境监测服务的职责,开展大气、水、土壤等各种环境监测工作,并具有独立核算、独立财务的法人资格。
第六条国家环境监测站的主要职能包括:(一)完成国家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和维护任务;(二)负责环境监测服务的技术标准制定和技术规范的编制;(三)组织开展环境监测技术培训和交流活动;(四)对环境监测服务进行质量监督和技术指导;(五)承担环境监测项目委托管理和环境监测数据审核、审核任务。
第七条各级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站的统一部署,承担好本地区环境监测服务的相关任务。
第八条各级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监测站的规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确保环境监测服务工作的科学管理和技术监督。
第三章环境监测服务管理的质量管理第九条各级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建立和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实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质量监督。
第十条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标准物质采购、管理和使用制度,确保标准物质的质量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监测设备的保养、维修和检定制度,确保环境监测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存储制度,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安全性和真实性。
第四章环境监测服务管理的技术监督第十三条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和技术指导制度,确保环境监测服务工作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加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征
加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服务行为,加强生态环境检测质量管理,促进全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环境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强化监管能力、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规范检测行为、鼓励社会监督为核心,遵循依法依规、全程监管、从严惩戒、信息公开、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环境检测活动的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环境检测机构),是指非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检测活动,出具检测数据或结果,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
第五条环境检测机构开展以下生态环境检测业务,依照本规定接受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辐射环境监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监测、污染场地环境调查评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或指定的其他生态环境检测活动。
第二章检测活动第六条环境检测机构应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生态环境监测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开展环境检测活动,并符合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第七条环境检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检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
环境检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对其出具检测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采样人员、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监测原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环境监测实验室质量管理措施
环境监测实验室质量管理措施一、引言环境监测实验室质量管理是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准确可靠的关键环节。
为了保证环境监测实验室质量管理的有效实施,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障实验室质量管理的全面覆盖和有效运行。
二、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建立1.质量政策:明确实验室质量管理的总体目标和方向,确保实验室质量管理与环境监测的要求相一致。
2.质量手册:编制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工作指导书等,确保实验室质量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3.文件控制:建立文件控制程序,确保实验室质量管理文件的有效性和及时更新,避免过期文件的使用。
4.培训和教育:组织实验室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和教育,提高实验室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操作技能,确保实验室质量管理的有效实施。
5.内部审核:定期进行内部审核,评估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确保实验室质量管理的持续改进。
6.管理评审:定期组织管理评审会议,对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全面评估,确定改进措施和目标,提高实验室质量管理的水平。
三、设备管理1.设备采购:选择符合环境监测要求的设备,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可靠性和稳定性。
2.设备验收:对新购设备进行验收,确保设备符合规定要求,能够满足环境监测的需要。
3.设备校准和维护:建立设备校准和维护计划,定期对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设备记录管理:建立设备使用记录和维护记录,记录设备的使用情况和维护情况,便于追溯和管理。
四、人员管理1.岗位职责:明确实验室人员的岗位职责,确保各项工作有人负责,避免责任模糊。
2.操作规程:编制实验室操作规程,明确操作步骤和质量要求,规范实验室操作行为。
3.质量意识培养:加强实验室人员的质量意识培养,提高实验室人员对质量管理的重要性的认识,确保实验室人员能够按要求进行工作。
4.技术培训:组织实验室人员参加相关技术培训,提高实验室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确保实验室质量管理的有效实施。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是指对环境监测活动进行规范管理的一套制度和流程,以确保环境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可比性。
该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进行环境监测的单位和个人。
一、管理原则1. 独立性原则:环境监测活动应独立于被监测环境和运营管理单位,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2. 公正性原则:环境监测活动应公平、公正、公开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向环境监测人员施加不当的影响。
3. 法律法规遵守原则:环境监测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二、质量管理要求1. 组织管理: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和操作规程,确保监测能够按照要求进行。
要设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责任人,负责监测活动的质量管理工作。
2. 设备与设施: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和设施,并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保证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人员要求:具备相应的环境监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才能从事环境监测活动,要及时培训和提高监测人员的专业水平。
4. 样品采集与保存:采用标准的采样方法和容器,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样品要按照规定的保存期限保存,并建立相应的样品管理制度。
5. 数据处理与分析:采用标准的数据处理方法和软件工具,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对监测结果进行合理的分析和解释,编制监测报告。
6. 质量控制: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质量控制方案、标准物质管理、质量评价等。
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评审,确保监测活动的质量符合要求。
7. 管理记录:对环境监测活动的各项工作和结果进行记录,包括采样记录、仪器使用记录、定期校准记录等。
要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记录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8. 评估与改进:对环境监测活动进行定期的评估和改进,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和计划,提高监测活动的质量和效率。
通过遵守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可以保证环境监测活动的质量和可靠性,为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提供科学依据和决策支持。
2023环境卫生学监测制度
2023环境卫生学监测制度2023环境卫生学监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资料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质量保证是各级环境监测站的重要技术基础和管理工作,应与其它监测工作同时计划、同时实施、同时检查,所需经费应有保证。
第三条环境监测人员实行合格证制度,经考核认证,持证上岗,无合格证者不得单独报出数据。
第四条环境监测站开展创建和评选优质实验室活动,以此加强实验室建设,强化实验室管理,推动实验室的质量保证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质量保证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国家和省质量保证管理小组,各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组织质量保证管理小组。
第六条各级质量保证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所辖地区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考核认证工作;(二)负责所辖地区环境监测优质实验室评比工作;(三)审定有关质量保证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四)指导有关环境监测分析方法、规范、手册等的编写工作;(五)组织仲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方面的争议。
第七条国家级、省级及规模较大的地、市级监测站应设置质量保证专门机构,并配备专用实验室,其他监测站根据情况设置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
质量保证机构或人员由业务站长直接领导。
第八条各级监测站质量保证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负责本站的质量保证工作,制定质量保证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查上报的质控数据;(二)制定质量保证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定期向本站领导和上级站汇报工作;(三)指导下级站开展质量保证工作,组织有关的技术培训和质量参核;(四)负责监测人员考核认证和优质实验室评比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质量保证的量值传递第九条标准物质是量值传递的重要物质基础。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或其他经过国家计量部门授权的单位负责研制、生产和提供各类环境监测所需的标准物质。
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doc 6)
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doc 6)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资料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质量保证是各级环境监测站的重要技术基础和管理工作,应与其它监测工作同时计划、同时实施、同时检查,所需经费应有保证。
第三条环境监测人员实行合格证制度,经考核认证,持证上岗,无合格证者不得单独报出数据。
第四条环境监测站开展创建和评选优质实验室活动,以此加强实验室建设,强化实验室管理,推动实验室的质量保证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质量保证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国家和省质量保证管理小组,各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组织质量保证管理小组。
部门授权的单位负责研制、生产和提供各类环境监测所需的标准物质。
第十条各级环境监测站应追踪总站或其他经过计量部门认证的标准物质的量值。
严禁提供、使用超过保存期限的标准品。
第十一条各类环境监测计量器具应由计量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有关要求进行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章实验室和监测人员的基本要求第十二条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监测人员岗位责任制;实验室安全操作制度;仪器管理使用制度;化学试剂管理使用制度;原始数据、记录、资料管理制度等。
第十三条实验室应保持整洁、安全的操作环境,按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校准。
第十四条环境监测人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掌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
不符合要求者应接受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测工作。
第五章质量保证工作内容第十五条监测点位的布设应根据监测对象、污染物性质、分析方法和具体条件,按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布的有关技术规范、规定进行,经过优化确定后原则上不变,确需变更时,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级监测站备案。
环境监测类质量管理方案
环境监测类质量管理方案1. 引言
1.1 目的
1.2 范围
2.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
2.1 质量方针
2.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3 文件控制
2.4 记录控制
3. 环境监测过程控制
3.1 采样过程控制
3.2 实验室分析过程控制
3.3 数据处理及报告编制控制
4. 设备和测量可靠性控制
4.1 设备管理
4.2 测量可靠性控制
5. 人员培训与能力控制
5.1 培训需求识别
5.2 培训计划及实施
5.3 能力评估
6. 质量审核与纠正措施
6.1 内部质量审核
6.2 外部质量审核
6.3 纠正和预防措施
7. 持续改进
7.1 质量目标
7.2 质量绩效评审
7.3 持续改进措施
8. 附件
8.1 相关法律法规
8.2 参考文献
以上是一个环境监测类质量管理方案的基本框架和内容大纲。
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阐述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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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规定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领导和管理职责。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本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
应主动接受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积极参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研究、监测资质认证、持证上岗考核、质量管理评比评审、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
第七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有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并具备必要的专用实验条件。
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监督管理本环境监测机构各类监测活动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切实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