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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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

*甲方:XXXX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大道XXXX一栋28层

法定代表人:

有权签约人: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2017年11月27日

*乙方:中国XXXX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XX市两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有权签约人: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2017年11月27日

一、定义

1、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项目公司”指XX中钢赞立置业有限公司;

“项目”指XX中钢赞立置业有限公司在长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该项目系目标公司名下的项目;

“公司债务”指中钢赞立公司因开发所形成的对金融机构、个人、施工单位等负有的债务;

“项目土地”指目标名下长寿项目约103.86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地址”指协议双方能够顺利收发信件、资料、文件等的可用通讯地址,且具有法律层面的司法送达地址,一旦向对方该地址送达信件、资料、文件等,均应视为送达到位,除非一方书面做出变更。

“本协议”指本协议全部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形成的补充协议以及本协议和补充协议的全部附件;

“不可抗力”指本协议双方或一方无法控制、无法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发生并使任何一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

2、本协议中的标题为方便而设,不应影响对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

3、本协议条、款、项按“1”、“1.1”、“1.1.1”方式和层级编号,为便于表述,均称“条”(如第1条、第1.1条、第1.1.1条),但上一级的“条”均包括其项下的所有的“条”,第1条包括其下的款级的条(如第1.1条等)和项级的所有条(如第1.1.1条等)。

二、鉴于

1、甲方是经(中国)商业网点建设开发中心(简称“中商”)批准成立的二级国有全资公司,其上级公司为XX宏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商”是1993年10月11日,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成立的司局级国家事业单位,目前隶属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乙方是中国大型国有企业改制,通过国家工商总局注册并冠名“中国”全称的国际性大型综合性民营企业:主要从事国际贸易及国际技术进出口;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教育产业;环保科技;康养产业;金融服务和产业投资;更是国内尖端工程病害咨询与治理;新型建材研发、生产、销售的专业公司。

3、甲方持有XX中钢赞立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中钢赞立),独立拥有中钢赞立公司位于XX市长寿区两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目前两开发项目因资金短缺处于停工状态。

4、乙方拟通过为上述项目进行融资、项目施工总承包与甲方形成合作关系,全面进入项目开发管理。

三、协议正文: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甲方长寿区开发项目的相关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1项目概况

1.1甲方独立持有XX中钢赞立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系甲方受让的项目公司原股东的股权)。

1.2中钢赞立名下拥有长寿区C-03-12号“中钢·国际”项目占地31.05亩为商业用地、C-01-23号地块“中钢·理想加”项目占地7

2.81亩为综合用地。

该项目总占地103.86亩,规划总建筑面积251488平米,其中住宅面积148224平方米,商业面积49500平方米,车位1377个。

1.3截止本合同签订之日,项目已经建成住宅主体结构部分含砌筑约38000平米,商业主体结构部分及地下室车库约10000平米(以项目现状为准)。

1.4截止本合同签订之日,项目另有工程款欠款、银行贷款担保、民间借贷等债务。

2、合作条件

2.1合作模式:项目融资+施工总承包+固定收益。

2.1.1融资金额:7000万元(甲方采用本项目公司100%股权质押担保)。

2.1.2融资利息:年化回报24%(即月利率2%,每月支付)。

2.1.3融资期限:暂定一年期,可提前归还。逾期未能还清的,应按时支付未还款部分利息,借款期限顺延。

2.1.4融资用途:办理项目可售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解决工地遗留问题,以及项目复工启动费用。

2.1.5到账日期:于本协议签订且双方在项目所在地乙方认可的银行开设共管账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到账3000万元,余款在一个月内全部到账。

2.1.6甲方可根据项目房屋销售回款情况,在满足项目开发正常实施下可提前还款,据实结算和支付利息。若甲方后期需要继续融资,双方另行协商。

2.2 项目施工总承包由乙方确定。

2.2.1项目工程由乙方指定施工单位或分包施工单位,甲方全力配合乙方签订施工合同。

2.2.2计价原则:两开发项目施工均执行XX市2008年适用的对应定额,材料、设备、人工费调差执行现行市场价格和相关配套文件全调全算不下浮。

2.2.3工程按月计量,进度款按当月计量的80%支付。若首期销售款不能按时和足额支付的,甲方在二期房屋销售款中作首先保证支付。

2.2.4若项目施工附有垫付建设条件的,施工合同中另行明确。

2.3项目房屋销售款的支付安排

2.3.1本项目一、二期的房屋销售款,首先保证项目的施工建设、设备采购、二期土地银行解压和返还乙方的7000万元融资款。若甲方一、二期房屋销售款不能全额返还乙方融资借款,甲方继续支付未还余款的融资利息。超出双方约定借款期限甲方还不能归还乙方融资借款,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还款计划协议。

2.3.2 其次保证项目施工进度款的支付,确保项目按预期完成。

2.3.3项目房屋销售款,以项目建设工作正常状态下,土地抵押的银行贷款优先支付。

2.3.4最后,在二期房屋销售较好、项目开发工作开展顺利的情况下,中钢赞立置业有限公司的原有债务双方协商处理,尽量采用未销售资产抵偿债务。

2.4项目管理

2.4.1乙方全面参与项目财务、成本、销售管理。

2.4.2项目只设立唯一收支账户,甲方指派会计,乙方指派出纳。

2.4.3双方共同监管甲方项目的财务、行政、合同印章和收支账户。

2.4.4项目的对外款项支付,双方商定后乙方方可付款。

2.4.5甲方支付完成乙方的融资借款、借款利息、工程款、保底收益后,乙方向甲方办理项目管理手续和实物移交,乙方退出管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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