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民用蜂窝煤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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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7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7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7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事关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硝酸铵、氯酸钾的安全管理为了从源头上杜绝使用硝酸铵私炒炸药的违法行为,防止使用氯酸钾引发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将硝酸铵、氯酸钾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禁止将硝酸铵作为化肥销售,禁止使用氯酸钾配置烟火剂生产烟花爆竹。

同时暂停进口销酸铵、氯酸钾。

硝酸铵、氯酸钾纳入民爆物品管理后,硝酸铵只允许销售给国家批准的定点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和制药、制冷剂等生产企业以及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氯酸钾只允许销售给制药、印染等生产企业及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

严禁将硝酸铵、氯酸钾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个人和其他单位。

国家批准定点的民爆器材生产企业购买硝酸铵实行买卖合同鉴证制度,合同必须采用国防科工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GF—2001—0107)文本,买卖合同经省国防科工办鉴证后生效。

作其他用途的硝酸铵、氯酸钾由购买方凭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列入国家生产许可证范围的)到省国防科工办办理审批手续。

购买硝酸铵、氯酸钾必须凭省国防科工办鉴证的购销合同或审批文件,向所在县(市、区)公安局申领《爆炸物品购买证》后方可购买。

武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作业场所粉尘防爆专项整治的通知-武安办〔2015〕3号

武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作业场所粉尘防爆专项整治的通知-武安办〔2015〕3号

武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作业场所粉尘防爆专项整治的通知正文:---------------------------------------------------------------------------------------------------------------------------------------------------- 市安办关于深入开展作业场所粉尘防爆专项整治的通知武安办〔2015〕3号各区、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安委会办公室,市有关部门,有关企业:2014年江苏省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大粉尘爆炸事故发生后,我市先后组织开展了全市作业场所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和专项检查,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是,2015年1月6日至7日,国务院安委会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暗访组对我市进行了暗访。

17日播出的央视13频道《新闻直播间》栏目,对本次暗访的两家涉尘企业武汉益康面粉有限公司和江夏佳顺铝粉厂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曝光。

这表明,我市部分涉尘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不到位的问题依然存在。

18日上午,省、市安监局和省消防总队及有关专家,组成2个检查组,对曝光企业进行了突击检查,并现场召开隐患整改督办会,要求企业立即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为举一反三,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按照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有关人员密集型企业粉尘、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有关要求,市安办决定从2015年1月20日至3月3日,将粉尘安全隐患排查,作为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内容,在全市范围内继续深入开展作业场所粉尘防爆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继续按照《市安办关于开展作业场所粉尘防爆专项整治的通知》(武安办〔2014〕26号)和《市安监局关于贯彻落实<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和<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的通知》(武安监管〔2014〕61号)要求,强化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做到调查摸底全覆盖、教育培训全覆盖、隐患排查全覆盖、整改落实全覆盖,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专项整治成效,提升粉尘爆炸危险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遏制同类型安全事故的发生。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分局,有关监督检验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联系。

联系电话:8365932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83659226(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二00三年五月十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和规范节假日、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期间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春节”、“五·一”、“十·一”三个旅游黄金周,“元旦”、“六、一”、安全生产月、党代会、人大和政协会议等期间,对武汉地区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等)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条市质监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市局锅监处、市局特监处)按各自业务范围负责全市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小麦粉等部分食品开展专项监督抽查的通知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小麦粉等部分食品开展专项监督抽查的通知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小麦粉等部分食品开展专项监
督抽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管理监督机构与人员
【发布部门】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9.10.12
【实施日期】2009.1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小麦粉等部分食品开展专项监督抽查的通知
各分局,武汉质检所,有关食品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决定对全市小麦粉等部分食品开展专项监督抽查,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次监督抽查范围为全市各质监分局已建档的小麦粉、大米、挂面、食用油、糖、饼干、罐头、果冻、速冻食品、茶叶、代用茶及含茶制品、黄酒、露酒、蜜饯、水果制品、炒货及坚果制品、水产加工品生产企业及小作坊。

各受检单位要依法接受抽查,不得拒检,否则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产品质量不合格论处,并予以曝光,同时按《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进行处罚。

本次监督抽查由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承担,各分局要协助做好抽样工作。

二、监督抽查时间
2009年10月12日至2009年11月30日。

三、检验依据和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和检验指标为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一批)》(总局公告2008年第83号)。

未纳入规范范围内的产品,可依据企业。

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进一步深化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进一步深化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进一步深化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6.27•【字号】武安监管〔2016〕47号•【施行日期】2016.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全市进一步深化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安监管〔2016〕47号各区、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安监局,有关企业(集团):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广东深圳精艺星五金加工厂“4·29”粉尘爆炸事故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2016〕39号)文件精神和省安监局有关要求,现将《全市进一步深化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安监局和有关企业(集团)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进行部署和行动,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和统计项(见附件)按时报送至市安监局监管一处。

联系人:马正亚、刘勖联系电话:82924436电子邮箱:**************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6年6月27日全市进一步深化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深刻吸取广东深圳精艺星五金加工厂“4·29”粉尘爆炸事故的教训,遏制类似事故的发生,市安监局决定2016年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全市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整治目标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粉尘作业和使用场所防范粉尘爆炸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5〕14号)、《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要求和国家有关粉尘防爆安全标准、规范及《湖北省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表》(以下简称《专项检查表》)规定,进一步落实《市安办关于深入开展作业场所粉尘防爆专项整治的通知》(武安办〔2015〕3号)、《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工矿商贸企业三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武安办〔2015〕18号)及《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深化全市工矿商贸企业作业场所防爆、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涉氨制冷企业氨使用和冶金煤气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武安办〔2016〕14号)有关要求,突出金属制品、木(纸)制品、纺织品、农副产品加工等重点行业领域,聚焦劳动密集型企业及场所,深入整治粉尘作业和使用场所重大事故隐患,力争用3年时间全面提升粉尘涉爆企业安全保障水平。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09年4季度对我市部分产(商)品开展监督抽查的通知-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09年4季度对我市部分产(商)品开展监督抽查的通知-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09年4季度对我市部分产(商)品开展监督抽查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09年4季度对我市部分产(商)品开展监督抽查的通知各分局,有关技术机构,有关生产(经销)企业:为加强对全市产(商)品的监督抽查,促进企业提高质量,经研究决定,2009年4季度对我市部分产(商)品开展监督抽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本次监督抽查的产品类别、数量及承检机构见附件。

抽样对象为国营、集体、三资、个体等各类性质的生产、经销企业(包括大中小型商业企业及各类批发、零售市场)、产品使用单位和建设工地。

各分局要协助承检机构做好抽样工作。

二、抽样要求(一)承检机构到受检单位抽样时,至少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抽样人员参加。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主动出示本文件、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工作证)和抽样单,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制取样本,保证样本的科学性、广泛性和代表性。

所抽样品按《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七条执行,由受检单位提供。

(二)样品必须是近期内生产的合格品以上等级(含合格品)的产品,限时使用的产品必须再有效期(保质期)内。

(三)抽样完成后,抽样单必须逐项清晰填写,由抽样和被抽样单位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检验依据和检验指标检验依据和检验指标按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一批)》(总局公告2008年第83号)的规定执行。

未纳入规范范围内的产品,按受检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依法备案且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和产品明示的质量指标进行检验。

四、检验结果反馈(一)承检机构在样品检验结束后,应将检验结果及时通知受检单位;对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3天内要立即告知经销及生产企业(当面送达或挂号信寄达),并要有反馈、确认凭证。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案件执法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案件执法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案件执法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案件执法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机关各有关处室,各分局,市锅检所、市特检所:为了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专职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落实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法制机构、稽查分局和各分局的安全责任,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到位,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特种设备行政案件执法程序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特种设备行政案件执法程序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专职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落实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法制机构、稽查分局和各分局的安全责任,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到位,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行政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是指由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稽查分局)以及所属各分局,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违反特种设备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

第三条办理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规章正确,符合规定的程序。

第四条市局和各分局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责任范围,分别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域各自责任范围内发生的案件。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武政办[2009]206号【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2.26【实施日期】2009.1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武政办〔2009〕20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发〔2009〕14号)精神,设立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的职责1.加强全市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2.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管,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

(二)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全市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参与起草全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管理制度;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的拟订和实施工作。

(二)负责全市质量工作的宏观管理。

组织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武汉市质量振兴实施计划》,推进名牌发展战略;承担全市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根据国家、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授权,承办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的有关事宜;督促企业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管理和协调全市质量认证认可工作,监督认证标志和证书的正确使用。

(三)负责全市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市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市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市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的意见》(XX政办发〔XX〕16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X政办发〔XX〕30号),有效防控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加快推进全市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全面整治、重点突破、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坚持统一部署与分级负责、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以点带面与连片推进相结合,通过提高煤炭质量、完善清洁煤炭配送体系、淘汰落后燃煤工艺、推广新型燃煤设施等措施,用三年时间打一场攻坚战,全面开展城市核心区、城乡结合部和小城镇、农村地区等散煤治理,减少煤炭散烧直排,实现全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二、工作目标(一)加快现有燃煤集中供热机组(锅炉)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加大集中供热热源和供热管网建设力度。

到XX年底,全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0%以上,城区及工业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

对集中供热暂时难以覆盖的建成区内分散燃煤锅炉,积极推进煤改气、煤改电或更换为新型高效节能环保锅炉。

XX年10月底前,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实行清洁能源改造或淘汰,现有10吨以上燃煤锅炉,实行超低排放改造。

(二)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覆盖面,逐步将禁燃区范围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

在XX年已完成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的基础上,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严禁燃烧高污染燃料。

(三)引导鼓励城乡结合部和小城镇居民生活、商业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逐步燃用洁净型煤,优先使用煤气、电、沼气等清洁能源替代。

到XX年底,城乡结合部和小城镇范围禁止销售散煤。

(四)积极引导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逐步减少使用散煤。

鼓励使用低硫低灰并添加固硫剂的洁净型煤;加大节能环保炉具推广使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使用电、气等清洁能源替代。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首批“武汉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连续三年合格生产企业”名单的通告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首批“武汉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连续三年合格生产企业”名单的通告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首批“武汉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连续三年合格生产企业”名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9.09.05•【字号】•【施行日期】2009.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首批“武汉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连续三年合格生产企业”名单的通告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促进产品质量提升的若干意见》(武政〔2009〕2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动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质量信用制度,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分批公布武汉市涉及民生的消费品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连续3年合格的生产企业名单。

现将武汉市首批食品(大米、小麦粉、肉制品、方便食品、速冻米面食品、糕点、饼干、调味品、酒、饮料)、服装、电线电缆、水泥等4类产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连续3年(2006~2008年)合格的生产企业名单通告如下(排名不分先后):一、食品(大米、小麦粉、肉制品、方便食品、速冻米面食品、糕点、饼干、调味品、酒、饮料)类武汉市成泰米业有限公司武汉中排粮油有限公司武汉市桂子米业有限公司武汉腾源香米业有限公司武汉丰茂米业有限公司武汉三禾米业有限公司武汉美丰谷物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新民好日子米厂武汉市汉阳区闽发大米加工厂湖北白牡丹面业有限公司武汉裕丰粮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郑州金苑面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武汉市黄陂区佳禾工贸有限公司武汉中粮肉食品有限公司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湖北武汉双汇食品有限公司武汉精武人家鸭脖有限公司美集食品(武汉)有限公司武汉紫燕食品有限公司武汉金童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武汉零点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武汉市方氏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忆江南食品有限公司武汉市时震鸿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醉鸡王美食加工厂武汉国勋食品有限公司武汉市汇丰食品有限公司武汉源香食品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灿灿食品厂武汉顶益食品有限公司武汉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武汉五芳斋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武汉仟吉食品有限公司湖北吉利食品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扬子江乳业有限公司武汉友谊特康食品有限公司武汉元祖食品有限公司武汉曹祥泰食品有限公司武汉市麦德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高雄大酒店武汉亚洲大酒店武汉天安假日酒店湖北天禄旅游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华美达天禄酒店武汉长江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汉阳区广东喜士利食品厂武汉市吉人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劲宝食品有限公司武汉味福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武汉亚太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武汉市荣发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百威(武汉)国际啤酒有限公司华润雪花啤酒(武汉)有限公司武汉天龙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武汉古琴台酒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汉豪酒业有限公司武汉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武汉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武汉顶津食品有限公司郑州富田食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武汉润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乐百氏(广东)桶装水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好尔思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正广和饮用水有限公司武汉曼露食品饮料厂武汉市汇春食品工贸有限公司武汉汉昌饮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宇明阳光工贸有限公司武汉紫泉饮料工业有限公司二、服装类武汉爱帝高级服饰有限公司武汉红人服饰有限公司武汉市楚韵服饰有限公司武汉观翔数码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武汉鹤翔服饰有限公司武汉花瓣丝雨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捷盛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金磊服装厂武汉立慧服饰有限公司武汉利莱士服装有限公司武汉鸣笛服饰有限公司武汉生龙制衣有限公司武汉富世特服饰有限公司卡珞莱时装设计有限公司武汉浪笛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甜的梦床上用品有限公司武汉市小星星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征和商贸有限公司武汉思哲服饰有限公司武汉雪妮时装设计有限公司武汉银达服饰有限公司武汉元田制衣有限公司武汉市华大服饰厂武汉冰川集团羽绒服装有限公司武汉南极峰制衣有限公司三、电线电缆类武汉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武汉第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武汉双利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三佳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湖北恒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南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星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宝罗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武汉永佳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武汉金陵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武汉市长江电线电缆厂武汉市泰昌电线电缆厂武汉市黄鹤电线电缆一厂武汉武湖电缆有限公司四、水泥类湖北娲石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亚东水泥有限公司武汉凌云水泥有限公司武汉武钢华新水泥有限公司武汉葛洲坝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梅山桥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鑫凌云水泥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木兰水泥粉磨制造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区吉港水泥有限公司武汉琴台知音水泥有限公司武汉市红榜水泥有限公司二○○九年九月五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质危害治理工作督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质危害治理工作督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质危害治理工作督查的通知【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鄂安监发[2011]108号【发布部门】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05.09【实施日期】2011.05.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质危害治理工作督查的通知(鄂安监发〔2011〕108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北省开展石英砂加工企业石棉矿山及石棉制品制造企业和木质家具制造企业粉尘与高毒物质危害治理工作方案》(鄂安监发〔2011〕24 号,以下简称《方案》)下发以后,各地按照《方案》要求,迅速展开了危害治理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当前,危害治理工作已经进入了技术设施改造的关键阶段,为按时高质量完成危害治理工作,省局拟组成督查组,对全省危害治理工作进行督查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地区省安监局计划对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等六个地区进行督查(每个市抽查4至5家企业,分组安排见附件1)。

二、督查时间2011年5月16日至25日。

三、督查内容1.安全监管部门对粉尘与高毒物质危害治理工作部署安排情况;2.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石英砂加工企业、石棉矿山及石棉制品制造企业和木质家具制造企业普查和清理情况;3.企业委托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对重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情况;4.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5.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控制达不到国家标准的企业技术设施改造方案及实施情况。

四、督查方法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

督查组全面听取安全监管部门粉尘与高毒物质危害治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查阅危害治理工作开展以来相关文件、记录和资料。

2.突出重点,随机检测。

督查检查重点突出石英砂加工企业和木质家具制造企业。

并对以下重点加工环节和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和危害因素随机检测。

石英砂加工企业重点检查加工工艺(干法或湿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城乡电网改造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城乡电网改造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城乡电网改造工程所用设备器材质量监督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00]157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8.10
【实施日期】2000.08.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
加强城乡电网改造工程所用设备器材质量监督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0〕157号2000年8月10日)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城乡电网改造工程所用设备器材质量监督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城乡电网改造工程所用设备器材质量监督的意见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6月9日)
实施城市和农村电网(以下简称“两网”)改造工程,是各级政府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乡人民生活水平,拉动内需而采取的重要举措。

目前,全省“两网”改造工
程已逐步展开,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但是,我们在检查中发现,占“两网”改造工程总投资60%以上的设备器材等重要物资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主要表观在:一是非招标物资违规进入“两网”改造工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农网改造所用设备器材等必须通过招标才能采用,但实际上未中标的材料物资特别是护套线也大量流入;二是中标电线、电缆质量令人担忧。

潜江市对农网改造所用电线进行监督抽查,合格率仅为50%。

谷城、襄阳县对电缆抽查了5个批次,合格率为零,襄樊市检查1。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武政[2007]50号【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7.03【实施日期】2007.07.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武政〔2007〕5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七月三日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质量技术监督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和保障。

“十一五”时期,是我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武汉、在中部实现率先崛起的关键时期,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肩负着重要职责和光荣使命。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现根据《武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纲要》的要求,特制订本规划纲要。

一、“十五”时期我市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回顾“十五”时期是我市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快速发展的重要时期。

5年来,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省质监局的部署,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依法行政、严格把关为己任,以服务经济、促进发展为目标,全面履行各项职能,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质量管理工作不断加强,产品质量总体水平明显提高。

为加强全市产品质量工作,市人民政府制发了《武汉市质量振兴实施计划》,建立了质量振兴目标责任制,出台了相应的激励政策,对提高我市产品质量总体水平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在国家监督抽查中,我市产品质量合格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部分产品质量已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一些企业建立健全了严格的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体系,全市累计有1740个企业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

有7个区相继开展了“质量兴区活动”,有力地推进了区域经济发展。

大力实施名牌战略,“十五”期间全市共有8个品牌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91个产品获“湖北省名牌”产品称号、12个产品获“国家免检”称号,洪山菜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自由裁量权办法》的通知(2009修改)-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自由裁量权办法》的通知(2009修改)-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自由裁量权办法》的通知(2009修改)正文:----------------------------------------------------------------------------------------------------------------------------------------------------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自由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各分局,机关有关处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武质技监〔2008〕4号)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深化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武质技监法〔2008〕11号)已实施了1年,在执法实践中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起到了较好的规范作用。

鉴于国家新颁发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省局对行政处罚的有关要求,结合原规范办法实施1年来的实际情况,市局对原规范办法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规范办法印发给你们,于2010年1月1日起生效实行,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武质技监〔2008〕4号)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深化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武质技监法〔2008〕11号)同时废止。

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市局法规处。

附件:1、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2、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法步骤参照执行标准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普查整治公告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普查整治公告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普查整治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3.07.17
•【字号】
•【施行日期】2003.07.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普查整治公告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我局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将在全市开展气瓶普查整治。

这次整治的范围包括无缝气瓶和焊接气瓶(含液化石油气钢瓶和溶解乙炔气瓶,不含车用气瓶、灭火用气瓶等非包装气瓶和工业用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用气瓶等特殊气瓶)。

整治的目标是全面实现气瓶充装单位拥有气瓶产权并向用户提供包装气瓶,气瓶用户租赁使用,充装单位负责气瓶建档、送检,并对气瓶的安全、使用和维护全面负责。

按照国家法规,气瓶充装单位不得充装使用期限超过规定寿命年限的气瓶、超期未检的气瓶、非本充装单位标识气瓶和用户自有产权的气瓶。

目前拥有产权的气瓶用户,应与充装单位协商,以适当方法将气瓶产权转移至气瓶充装单位。

使用期限超过规定寿命年限的气瓶,必须交充装站报废并集中进行破坏性处理。

特此公告。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三年七月十七日。

武汉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民用煤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民用煤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民用煤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4.02.10
•【字号】武工商公[2004]7号
•【施行日期】2004.0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武汉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民用煤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武工商公〔2004〕7号)
各分局,市局机关各部门:
为维护我市生活用煤市场供应秩序,确保人民群众购好煤,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就做好煤炭市场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煤炭是人民群众生活的必需品,近来,我市煤炭市场出现的以假充真、短斤少两现象直接影响到市民生活用煤。

为保证市民的正常生活用煤,维护群众利益,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要把思想统一到“群众利益无小事”的高度来认识,用实际行动来维护群众利益。

二、强化措施、明确职责
各单位要将煤炭市场监管工作作为近期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抓落实。

要充分发挥12315申诉举报网络和基层工商所的作用,对群众投诉的煤炭问题要高度重视及时调解解决;对无照经营煤炭要坚决取缔,对短斤少两欺诈消费者的要依法查处。

三、积极配合、相互支持
各单位要积极配合质监、物价和相关部门的市场检查、质量抽查工作,以保证市民用到优质优价的民用煤,努力维护好煤炭市场的经营秩序。

四、支持生产、降低收费
各单位要积极主动为辖区煤炭经营者服务,在职责范围内,为其排优解难。

对个体煤炭经营户要从政策上给予扶持与支持,减半收取管理费。

二○○四年二月十日。

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物料提升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鄂建[2004]95号

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物料提升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鄂建[2004]95号

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物料提升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物料提升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鄂建[2004]9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质监局:长期以来,物料提升机属企业可自制使用的机具,一直未实行制造许可证管理,导致物料提升机普遍存在设计不合理、用材不标准、质量不稳定等问题。

使用中也存在防护不严、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无专业队伍拆装的问题,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近年来,我省建筑施工现场物料提升机的使用和拆装发生了多起安全事故,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373号令)颁布后,国家质检总局已将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下同)列入了特种设备管理目录,实行制造许可证管理。

为规范物料提升机的制造、使用,确保物料提升机的质量和使用安全,省建设厅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从下发之日起,对全省物料提升机的制造和使用进行专项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责分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入施工现场的物料提升机使用方面的专项整治。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物料提升机制造方面的专项整治。

二、整治目标。

经过整治,生产和使用的物料提升机质量达到相关国家标准和《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行业标准的规定,并满足下列技术要求:(一)吊篮应为封闭式吊笼;(二)吊笼应实现无极停靠并与卷扬机总电源实现电气联锁;(三)防坠器制动行程不大于100mm,防坠制动时应不会对标准节产生损伤。

三、整治要求和措施(一)严格执行物料提升机制造许可证管理制度。

关于加强劣质散煤治理的通告

关于加强劣质散煤治理的通告

关于加强劣质散煤治理的通告
为了加强劣质散煤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以下事项通告:
一、加强散煤市场管理。

要加强对散煤市场的监管,严格落实市场准入制度,禁止使用劣质散煤。

同时,要加强对散煤生产、销售等环节的监管,确保企业合法生产和销售,禁止违法操作。

二、加强散煤质量监控。

要加强对散煤质量的监控,建立质量检测机制,对于发现劣质散煤要立即予以查处,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三、推广清洁能源。

要加强清洁能源的推广,引导社会各界积极采用清洁能源,减少对散煤的依赖,降低污染排放,改善环境质量。

四、加强宣传教育。

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散煤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公众对劣质散煤危害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共同治理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联合执法。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对于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对于散煤治理中的突出问题,要及时进行督办和整改,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推进。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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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监督局关于在全市开展超使用年限液化石油气钢瓶报废工作的通告-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监督局关于在全市开展超使用年限液化石油气钢瓶报废工作的通告-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监督局关于在全市开展超使用年限液化石油气钢瓶报废工作的通告正文:----------------------------------------------------------------------------------------------------------------------------------------------------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监督局关于在全市开展超使用年限液化石油气钢瓶报废工作的通告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是盛装易燃易爆介质,涉及生命安全、危害性较大的一种特种设备。

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1999)规定,对制造年限超过十五年的钢瓶以及制造钢印标志不清的钢瓶,检验单位不得检验,必须作报废处理。

为了加强钢瓶安全管理,有效预防钢瓶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1999),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超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报废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规定要求,现就我市超使用年限钢瓶报废的有关要求通告如下:一、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钢瓶检验单位不得对制造年限超过十五年的钢瓶以及制造钢印标志不清的钢瓶进行检验,必须作报废处置。

二、国家已禁止生产护罩用螺栓联结到瓶体的钢瓶(以下简称“螺栓瓶”),我市所有“螺栓瓶”将在2011年9月30日前全部予以报废,检验合格有效期在此期限以内的“螺栓瓶”视钢瓶安全状况可继续充装使用至期满。

三、气瓶充装单位应将报废钢瓶送交钢瓶检验单位实施销毁,个人持有的报废钢瓶可交钢瓶检验单位或交就近的充装单位转交给钢瓶检验单位实施销毁。

四、气瓶充装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钢瓶,严禁充装报废钢瓶,严禁充装超过检验期限的钢瓶,严禁充装非自有产权钢瓶及其他安全不合格钢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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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民用蜂窝煤专项整治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管理监督机构与人员
【发布部门】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3.03.18
【实施日期】2003.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民用蜂窝煤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分局、市计量检定所:
近年来,我市民用蜂窝煤产品质量、计量问题较为突出,一些不法经营者偷工减料,在煤块中超标掺入杂质,导致蜂窝煤块不仅短斤少量,而且发热量降低,消费者的投诉增多。

为切实为广大市民办实事,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民用蜂窝煤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蜂窝煤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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