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武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改、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装修工程,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对市管建设工程区建对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区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可以受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区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城管、公安消防、交通、水务、园林、住房保障房管、质监、卫生、民政、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并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2012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和使用登记办理程序5
附件四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和使用登记办理程序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程序1.登陆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系统。
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
2.按系统提示上传以下备案资料原件扫描件,确认后提交申请。
(1)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3)产品合格证;(4)制造监督检验证明;(5)建筑起重机械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3.办事窗口核对资料。
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单位携上传资料原件前往办事窗口,窗口对原件核实无误后,当即发放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窗口写明原因后网上退回。
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注销程序1.登陆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系统。
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注销申请表》。
2.按提示上传拟注销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原件扫描件,确认后提交申请。
3. 办事窗口网上核对资料。
符合注销条件的,申请单位携带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原件,前往办事窗口办理注销手续。
窗口对建筑起重机械牌证核实无误后,当即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备案证明原件;不符合注销条件的,窗口写明原因后网上退回。
4.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变更时,由原产权单位按以上程序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注销后。
由设备新产权单位按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程序,重新申请备案,原备案编号不变。
三、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程序1.登陆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系统。
填写《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2.按系统提示上传以下使用登记资料原件电子档或扫描件,确认后提交申请。
(1)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书;(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3)建筑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4)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5)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6)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7)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办事窗口核对上传的使用登记资料。
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单位携上传资料原件前往办事窗口,窗口核对原件无误后,当即发放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牌;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窗口写明原因后网上退回。
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
塔式起重机安全监督管理主要内容:一、关于塔式起重机主要的规范、规程、文件等二、关于设备安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三、塔吊的选型、定位要求四、《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除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9五、塔式起重机安拆方案、防碰撞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六、案例分析一、关于塔式起重机主要的规范、规程、文件等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方案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要求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3、《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除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94、《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部分施工工艺和设备的使用管理的通知》鄂建[2019]119号关于施工现场建筑起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1、建筑起重机械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未经验收合格及未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使用登记手续的,禁止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背景建筑起重机械是建筑工程中必不可少的设备之一,它们在施工过程中承担着吊装、装卸和运输等重要任务。
然而,如果这些机械设备没有得到有效的管理和监管,就可能给施工现场带来安全隐患,甚至会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建立一套严格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对于保障施工现场安全和提高施工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目标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的主要目标是规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和质量。
具体目标包括:•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有效监管,确保其安全和合法性;•促进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科学配置和合理使用,提高施工效率;•建立完善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和信息管理系统,为行业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范围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包括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起重吊装工具等。
内容备案登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是制度的核心内容。
所有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在进入施工现场之前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包括以下内容:1.设备信息:包括设备名称、型号、出厂日期、制造厂商、出厂编号等;2.设备证件:包括设备合格证、检验合格证、运输许可证等;3.使用资质:包括使用单位资质、操纵人员资质等;4.使用地点:包括施工现场地址、使用区域等。
监管管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目的在于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有效监管。
为此,需要建立专门的监管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备案登记系统和实施监管措施。
具体措施包括:1.对备案登记系统中的信息进行核验和审核;2.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提供法律支持,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管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还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备案登记信息管理、机械设备统计分析、施工现场监测等。
信息管理系统可以帮助监管管理机构更好地掌握行业动态和企业状态,提高监管效率。
具体管理内容包括: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信息管理;2.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统计分析,包括设备种类、数量、使用情况等;3.施工现场监测,包括施工环境、机械设备运行情况等。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08]135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正文:----------------------------------------------------------------------------------------------------------------------------------------------------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08]13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为贯彻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等文件规定,加强和规范我省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本省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认真实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
至本文发布之日起,全省所有新开工的在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所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人货电梯、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必须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的要求实行备案和使用登记。
在此之前已经在建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所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人货电梯等起重机械,于2008年12月30日前完成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
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由县级以上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设备具体情况实施,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测由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专业机构实施。
使用登记牌应置于设备显著位置(使用登记牌模式见附件)。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备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一律责令停止使用,仍违规使用的,其相关施工单位、设备租赁单位和监理单位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实施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1. 引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是为了规范建筑行业中使用起重机械的管理和安全监控而设立的。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的合法操作和使用,提高施工安全性,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本文将介绍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登记流程、备案材料要求以及制度执行与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2. 适用范围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建筑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
包括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等各种类型的起重机械。
3. 登记流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流程如下:建筑公司或承包商需要在使用起重机械前,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建筑公司或承包商的营业执照副本;•使用起重机械的项目工程图纸和规划方案;•起重机械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明、维护保养记录等。
步骤二:备案审批相关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如果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则予以备案审批。
步骤三:备案登记备案审批通过后,相关部门将发放备案登记证书,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备案登记系统。
备案登记制度通过部门官方网站、公告栏、培训会等形式向建筑公司和承包商宣传,并提供备案登记制度的详细说明,以便其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4. 备案材料要求备案申请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建筑公司或承包商的营业执照副本:确保备案申请单位的合法身份;•使用起重机械的项目工程图纸和规划方案:明确起重机械的使用范围和位置;•起重机械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明、维护保养记录等,确保起重机械的质量和使用安全性。
5. 制度执行与监督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由相关部门负责。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备案登记制度的监督机构,负责制度的实施和监管;•定期进行备案登记制度的培训和宣贯,提高建筑公司和承包商的备案登记意识;•加强对备案登记制度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备案登记制度的有效实施;•对违反备案登记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利益。
武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开展专项整治的通知
武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开展专项整治
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武建[2009]21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2.13
【实施日期】2009.0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武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开展专项整治的通知
(武建〔2009〕21号)
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安装、使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认真贯彻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和市建委《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武建[2008]142号),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安全,严防事故发生,决定对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
(一)上半年,市建委对全市在用建筑起重机械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检查的方式采取项目自查、企业普查、区站抽查、市站巡查的四级检查方式。
(二)重点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办理备案登记、使用登记情况,执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规定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操作、指挥、司索等)的持证上岗情况;物料提升机执行核定安装高度情况、塔吊钢平台搭设执行《市安全站关于开展施工现场卸料平台专项整治的通知》(武城安字[2008]13号)文件规定情况,移动起重机械(轮胎式或履带式)使用执行规定情况。
(三)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
各单位领导要提高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设备使用安全是安全管理的重要部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专项整治要有计划有步骤,认真组织实施。
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分析。
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指导手册—下册横版
第五部分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主要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索引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2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2号)1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主席令第51号)1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1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77号)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二、法规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4.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7.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8.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三、国家主管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5.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6.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7.《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8.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9.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通知(建质电〔2005〕46号);10.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11.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质〔2005〕184号)12.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13.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建质〔2006〕18号);14.绿色施工导则(建质〔2007〕223号)15.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7〕255号);16.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质〔2007〕257号)17.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18.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19.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20.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121号)2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22.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建质〔2009〕254号)23.住建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0〕5号)24.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25.住建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66号)26.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27.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58号)28.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的通知(建质〔2012〕6号)29.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30.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建建〔1998〕164号);31.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32.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33.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教〔1997〕83号);3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号);3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安监总局11号令);3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3号)37.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公安部(86)公(消)字41号);38.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39.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40.《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1号)41.公安部、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号)42.住建部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43.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建质安(2013)4号)4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45.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46.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47.国务院七部委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48.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联合发布)(国环字〔1981〕12号)49.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72号)四、国家、行业标准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2013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5.《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6.《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20127.《建筑施工土石方规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8.《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9.《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13 10.《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1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 12.《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200613.《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14.《建筑施工碗扣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 15.《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 16.《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183-2009 17.《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2010 18.《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 19.《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20.《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65-201321.《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201022.《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2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189-200924.《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25.《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26.《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 27.《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8528.《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29.《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30.《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3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 3787-200632.《建筑卷扬机安全规程》GB13329-913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3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35.《安全帽》GB2811-200736.《安全帽测试方法》GB/T 2812-200637.《安全带》GB6095-200938.《安全带检验方法》GB6096-200939.《安全网》GB16909-200940.《焊接眼面防护具》GB3609.1-200841.《安全色》GB2893-200842.《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43.《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 44.《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45.《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46.《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47.《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48.《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49.《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50.《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5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5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5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5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55.《空气总悬浮物颗粒物测定法(重量法)》GB15432-1995 5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J2.2-1993 5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噪声环境》HJ/T2.4-1995 58.《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CJJ/T125-200859.《基坑工程技术规程》DB42/T 159-201260.《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技术规程》DB42/535-2009 61.《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程》DB42/T553-200962.其他安全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和导则五、地方法规、规章1.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6号)2.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第108号文);3.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4.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9号)5.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74号)6.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05〕105号)7.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07〕39号)8.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8〕125号)9.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09〕71号)10.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部分施工工艺和设备的使用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19号)11.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细则》的通知(鄂建〔2012〕22号)12.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查处的通知(鄂建文〔2005〕211号)1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06〕70号)1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7〕252号)15.关于调整我省建筑市政工程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的通知(鄂建文〔2007〕302号)16.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08〕135号)17.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3〕12号)18.湖北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效果评价办法(鄂安〔2010〕22号)19.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使用塔式起重机安全报警及现实记录装置的通知(鄂建办〔2011〕162号)20.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43号)21.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鄂建设规〔2013〕1号)22.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09〕1号)23.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鄂建设规〔2010〕1号)24.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楚天杯)评审办法》的通知(鄂建质安协〔2009〕24号)25.武汉市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办法(试行)(武汉市政府令第162号)26.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试行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209号)27.武汉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武汉市政府令第211号)28.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武汉市政府令第229号)29.武汉市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信息发布与传播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2008〕59号)30.武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意见(武政办〔2007〕98号)31.武汉市建委关于建立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约谈制度的通知(武建〔2005〕243号)32.武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模板工程管理的通知(武建〔2006〕317号)33.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武建〔2007〕21号)34.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施工脚手架和模板支撑架安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武建〔2007〕126号)35.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拆除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建〔2007〕179号)36.武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除工程既有公共建筑装修工程和改扩建工程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武建〔2007〕181号)37.武汉市建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通知(武建〔2007〕204号)38.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的通知(武建〔2007〕248号)39.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武建〔2008〕142号)40.武汉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武建〔2009〕172号)41.武汉市城建委关于严防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加强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武城建〔2009〕9号)42.武汉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实施细则》的通知(武城建〔2010〕11号)43.武汉市城建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电梯井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武城建〔2010〕358号)45.武汉市城建委关于继续做好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意见(武城建〔2011〕191号)(待定)46.武汉市城建委关于切实加强施工脚手架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武城建〔2011〕197号)47.武汉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建重点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城建〔2012〕4号)48.武汉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武城建〔2012〕7号)49.武汉市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武城建〔2013〕4号)50.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武城建〔2013〕233号)51.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管理的通知(武城建〔2014〕26号)52.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脚手架、模板支撑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武城建〔2014〕30号)53.武汉市城建安全站关于贯彻落实《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武城安字〔2008〕23号)54.武汉市城建安全站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施工附着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武城安字〔2010〕20号)55.武汉市城建安全站关于印发《电梯井施工操作架(平台)搭设及安全防护技术要求》的通知(武城安字〔2011〕5号)56.武汉市安委会关于印发《武汉市生产安全事故说清楚制度(试行)》的通知(武安〔2008〕11号)57.武汉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武城建规〔2012〕259号)58.转发《市城建委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武城建安办〔2013〕12号)59.市建委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等三项专项整治实施细则的通知60.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试行)61.《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武政规【2013】6号)62.《市城建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武城建规【2013】4)63.《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 305-2013)第六部分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资料安全策划书审批表表1.1表1.2注:1、项目技术负责人为项目总工,安全负责人为安全总监,未设安全总监的为安全部负责人。
8.《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29号令)
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29号令(2012年6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改、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装修工程,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对市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对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区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可以受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区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城管、公安消防、交通、水务、园林、住房保障和房管、质监、卫生、民政、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并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6.29•【字号】鄂建文[2016]43号•【施行日期】2016.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6〕4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建筑起重、升降设备)的租赁、安装、使用、维保、拆卸等环节的安全管理,明确并落实相关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从业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一)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含顶升、附着)、维护、保养活动的单位应具备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含提升、下降)活动的单位应具备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建筑起重、升降设备的安装拆卸、司机、信号司索、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搭设等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人员不得同时在多个项目作业。
二、严格建筑起重、升降设备使用管理(一)建筑起重机械、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继续推行“一体化”管理,即租赁、安装拆卸、升降、附着、维护保养等工作由一家具备资质和相应技术条件的企业承担。
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选择“一体化”企业承担建筑起重机械、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相关工作。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住建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估)证书、专业承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检测报告、安装验收等资料进行登记。
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
论建筑起重机械 的 安全监督管理
■ 江 健 宏
近年来 ,随着我市建筑工程规模不断扩大及建设速度 不 断加快 ,建筑起重机械 以其起升高度高 、机动 灵活等特点 ,
而被广泛应 用于 建筑 施工现场 ,成 为建筑 工程主要的机械 设 备 之一 。然而 ,由于 施工 起重机械 的安装和 使用危险因素较
故 的发生 ,首 先 ,行 业主管部 门要做到监 管得 力 ,服务到
2加 强 对 起 重 机 械 设 备 使 用 的 安 全 监 管 :起 重 机 械 设 备 .
位。 同时 ,企业 自身要不断 建立健全 各项 管理 制度 ,; I 对 Is b. 操作 工人 技术培 训和 责任 心的教 育 ,让 操作人 员真 正做 到
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使用单位的定期检查情况等进行检
5完 善和 强化相关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安 .
全监督管理部 门应按照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 员管理规定 》 ( 建质 【 0 8 7 号 ) 20 】 5 规定, 加强对监理人员、企业安全人
员、项 目经理 的培训考核 ,努力提高其安全管理综合能 力。
施工单位 要严 格执 行省住建厅 《 关于3 1 房屋建筑 施工现场 n_ 4 ,
起重机械设备统计报表制度 ,按规定编报各项统计报表 ,并
定期组织统计 分析 ,提出改进起重机械设备 管理、使用 、维 修的分析报告。
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规定
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提高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专业化水平,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各环节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是指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含升降、附着)、拆卸、维修、保养等工作由一家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企业组织实施.“一体化"企业是指具备相应建筑起重安装专业承包资质、达到一定技术条件、能够独立承担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的企业。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的监督管理,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鼓励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与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整合资源,兼并重组,做大做强。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六条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承担本规定中总承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七条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对“一体化”企业、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管理责任,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与“一体化”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明确“一体化”企业服务内容,监督“一体化"企业和使用单位履行各自安全生产职责;(二)与“一体化”企业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安全协议书;(三)向“一体化”企业提供拟安装起重机械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四)会同使用单位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等文件;(五)会同使用单位审核“一体化”企业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起重吊装监理实施细则
武汉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第十二标土建工程安全监理细则(起重吊装篇)编制:审核:武汉市轨道交通六号线一期十二标土建工程安全监理细则(起重吊装篇)一.工程项目概况1.1 工程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武汉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第十二标段土建工程2、工程地点:武汉市3、工程性质:地铁车站及区间4、工程内容:汉正街站(不含)--友谊路站区间、六渡桥站(原友谊路站)、六渡桥站--江汉路站区间、江汉路站,2站2区间。
2.1 工程范围武汉市轨道交通六号线12标段含两个车站(六渡桥站、江汉路站)、两个盾构区间(汉正街站~六渡桥站、六渡桥站~江汉路站)土建施工。
2.1.1车站工程六渡桥站位于武汉市汉口区,中山大道与三民路交汇处的中山大道之下,中山大道车道规模为双向四~六车道;三民路车道规模为双向六车道,设计中心里程右K18+859.000,主体长约212.0m,标准段宽21.3m,采用明挖施工,地下连续墙围护结构体系。
江汉路站位于武汉市中山大道与前进五路交汇处,车站沿东北、西南方向沿中山大道布设。
为地下二层岛式车站,车站设计中心里程右K19+702.931,主体长约282.0m,标准段宽约22.3m,采用明挖施工,地下连续墙围护结构体系。
车站设计情况详见表2.1.1-1。
表2.1.1-1 车站设计情况一览表车站六渡桥站江汉路站标准段端头井标准段端头井主体结构结构形式双层双跨或双层三跨框架结构双层双跨或双层三跨框架结构建筑面积9578m212872m2顶板覆土厚度3m(站中心) 2m(站中心) 全长212m 282m净宽21.3 27.25/25.2m 22.3m 26.9m/26.35m开挖深度16.6m 18/18.7m 16m 16.8/17.2m围护结构形式地下连续墙地下连续墙深度30.696m 32.963m/33.597m 29.06m 29.65m/32.4m 厚度0.8m 0.8m/1m 0.8m 1m支撑道数5道5道4道4道附属结构建筑面积2012m23565m2出入口数量4个4个风道数量2个2个围护结构钻孔灌注桩+旋喷桩止水帷幕钻孔灌注桩+旋喷桩止水帷幕2.1.2盾构区间工程汉正街站~六渡桥站区间起止里程为CK17+984.278~CK18+756.577,左线长772.107m,右线长772.299m;区间采用盾构法施工,在右DK18+430.51里程处设置联络通道兼泵站一个;区间隧道出汉正街站,沿中山大道前行,下穿中山大道下的人防工程,到达六渡桥站,沿线多为2~5层商铺及部分超过10层的高层建筑。
群塔论证报告
专家组专家论证报告
工程名称龙苑澜岸一期二标段工程
工程地点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栗庙路
会议地点现场办公室
方案名称群塔作业防碰撞安全专项方案
与会专家
专家组论证意见: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武城建[2008]142号)、《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专家组经过认真论证,认为该方案基本可行,并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1、根据建质[2009]87号文件应完善方案的编审批、审查手续。
2、工程概况中应介绍周边环境状况,及塔机基础承台标高等信息。
补充说明相邻工地及塔机与本项目各塔机相互位置关系。
3、危险源辨识应补充塔机顶升加节防碰撞的危险性分析。
4、完善安全技术措施:调整各塔机初装高度、终装高度,确保安全高差;明确塔机顶升加节方位,顶升加节时,与之干涉的塔机应停止作业。
明确各塔运行轨迹、起始点位置,并量化其小车幅度控制范围的数值,增设回转报警、幅度报警装置及警示标识;严禁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吊物;严禁围墙外吊物;取消塔机回转高速档。
5、完善安全管理职责和措施,补充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塔机司组人员(司机、指挥、司索)等职责,补充应急救援施救方法、大型应急救援设备联系单位和电话,应将安装单位纳入应急救援小组人员名单。
6、完善平面布置图,准确标注各塔与周边环境、相邻工地塔机的位置关系。
专家组组长:(签名) 2012年 12月9日。
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武建[2008]142号: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站、市建管各站、办,各有关建设、监理、施工、设备安装、租赁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质量和使用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武汉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武建[2006]第238号)同时废止。
○○八年七月十六日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贯彻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等规定,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质量和使用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制定本办法。
二、全市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监理、建设单位及其监督管理部门,应遵守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程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四、武汉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对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实施监督管理。
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安全站)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使用登记及其信息数据库建立、向行业提供信息查询等工作;负责市管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管理。
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市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资料的审查及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管理。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是各自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管理部门。
可委托所属的建管站(安全站)具体负责实施区管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备案五、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实行统一备案管理,备案由产权单位向市安全站申请办理。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起重机械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起重机械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20•【字号】•【施行日期】2017.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起重机械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城建委),各建设、施工、监理及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关于“简政放权、方便企业、规范管理”的有关精神,现就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有关管理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含顶升、附着)、维护、保养活动的单位应具备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拆卸(含提升、下降)活动的单位应具备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使用经本单位自主研发,具备住建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估)证书的产品。
三、我市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使用登记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使用登记等相关业务实行信息化管理,各相关单位应在办理上述手续时,登录“武汉市起重机械安全监控平台”上传相关资料。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无需提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备案证明。
四、各建设、施工、监理及相关单位应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全管理,严格管理程序,落实各项检查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使用安全。
各级建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执法,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同时,依托信息化平台,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五、本文自2017年3月20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文有不符之处的,按本文执行。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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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页数:[1]第一章总则一、为贯彻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等规定,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质量和使用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制定本办法。
二、全市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监理、建设单位及其监督管理部门,应遵守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程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四、武汉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对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实施监督管理。
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安全站)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使用登记及其信息数据库建立、向行业提供信息查询等工作;负责市管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管理。
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市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资料的审查及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管理。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是各自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管理部门。
可委托所属的建管站(安全站)具体负责实施区管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备案五、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实行统一备案管理,备案由产权单位向市安全站申请办理。
凡未经市安全站备案并取得备案证明的,一律不得安装、使用。
六、产权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四)产品合格证;(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2006年10月1日以前出厂的建筑起重机械,不能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的,应提供由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据的设备安全性能技术鉴定报告);(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以上所提交资料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印章)。
七、本市以外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武汉市建设工地安装前,产权单位必须持原备案证明与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的资料,到市安全站办理登记。
符合国家、湖北省相关标准的,市安全站应予登记,核发登记证;未取得登记证的不得安装、使用。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予备案和登记,并通知产权单位:(一)属国家和地方规定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40T.M以下的塔式起重机;(五)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九、市安全站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并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分别为备案牌和备案证。
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应持备案证明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到市安全站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到市安全站办理备案证明注销手续:(一)超过备案证明核准年限的;(二)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经鉴定达不到原设备性能的;(三)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重大设备技术缺陷,经检验鉴定达不到技术标准的。
第三章安装(拆卸)告知十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应责令使用单位编制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
(一)多台塔式起重机交叉作业的;(二)邻近的构筑物在工作半径内的;(三)外输电线路达不到安全距离的;(四)城市主要通道在工作半径范围内通过的。
十三、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一)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装单位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四)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六)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七)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九)辅助建筑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十)标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位置和作业半径的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十一)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十四、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工程所属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未告知工程所属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不得实施安装(拆卸)作业。
十五、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安装单位的告知书后,应对提交资料的齐全性、程序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到施工现场查看。
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告知书上签字,并做好台帐登记。
第四章使用登记十六、建筑起重机械检验由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窗口集中受理、统一实施。
由安装单位申请办理,申报检验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申请表;(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三)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书;(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的自检合格报告。
十七、建筑起重机械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安装单位进行联合验收。
十八、使用单位应在联合验收合格后,向市安全站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取得使用登记证明后方可使用,同时应报告工程所属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十九、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使用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书;(四)检验机构出据的检验检测合格报告;(五)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使用、安装单位联合验收合格报告。
二十、市安全站应当在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当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使用登记证明。
使用登记证明包括使用登记牌和使用登记证。
二十一、使用登记牌应与备案牌并列附着于该设备显著位置,固定牢固。
二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予办理使用登记并由工程所属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一)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二)未经安装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三)监督管理部门对该设备违规使用正在进行处理的。
二十三、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后,应在7日内到市安全站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未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的,不得进行安装和使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二十四、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检查。
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暂时停止施工。
二十五、监督管理部门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在用建筑起重机械办理备案登记、使用登记、安装(拆卸)告知情况;(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履行安全职责情况;(三)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四)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审查及落实情况。
二十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能上岗作业。
二十七、市安全站应对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和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通报公示;对严重违规、造成事故的安装单位、租赁单位应纳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范围。
二十八、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使用、拆卸过程中,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
二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武汉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武建[2006]第238号)同时废止。
俗话说得好:“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知恩图报,是做人的良知;忘恩负义,被人们所不齿。
何谓恩情?恩情即施惠人给受惠人的好处,恩惠情谊。
恩情言其大,有“养育之恩”、“救命之恩”;恩情言其小,有“滴水之恩”、“帮扶之恩”……大恩大德,人们会没齿不忘,刻骨铭心;小的恩惠,我们同样会念念不忘,记挂在心。
恩情,难以用确切的言辞来表述,只能用心灵去感受,用行动去报答。
恩情,就是当你身处困境时,有人愿意帮你的那份情;恩情,就是当你失意落魄时,有人不离不弃的那份情;恩情,就是当你遇事有难时,有人无私帮助你的那份情。
做人千万不能忘恩,忘了恩,就负了义;忘了恩,就负了人;忘了恩,就没有了良心!何谓真情?真情,就是寒冷时的一把火,让人感觉暖意融融;真情,就是严冬里的一轮暖阳,它的光和热都洒在了你的身上;真情,就是黑暗中的一盏灯,照亮了你前行的方向;真情就是一眼清泉,滋润着每个人的心田,让我们精神旺盛,生命茁壮!真情,就是一首动听的歌曲,它能将你的烦恼驱赶;真情,就是一个灿烂的微笑,它能让你心花怒放;真情,就是一场及时雨,它能让你干涸的心灵滋润舒畅!真情,是无私的奉献;真情,是真诚的情谊;真情,是纯洁的爱心。
做人,真情不可少,感恩最重要。
一颗感恩的心,人人都需要;有了感恩的心,彼此都温暖;捧出感恩的心,个个皆欢笑。
恩情很贵,真心难得,真情莫伤。
伤了真情,就伤了真心,伤了真心,就伤了好人,伤了好人,就落下了悔恨。
恩情最怕忘,真情最怕伤!母亲的恩情不能忘,生我九死一生,养我含辛茹苦,襁褓中奶我喂我,怀抱中亲我宠我,双手中托我举我,出门时想我盼我,病痛中怜我惜我。
父母的真情不能伤。
自古以来,父母千万倍的付出,难以换回子女百分之一的回报。
父母一生真情付出,他们用心血和汗水滋养我们成长、成熟和成功,谁如果伤害了父母的真心真情,谁将悔恨终生!老师的恩情不可忘,老师的真情不可伤。
为人之师,尽心尽力,小小三尺讲台,乃育人之天地;看那满头银发,皆是岁月里积聚。
绞尽脑汁,为让学生们多获取些知识;千方百计,为的是让自己问心无愧,良心得到慰藉。
朋友的恩情不可忘,朋友的真情不可伤。
真正的朋友,总能想你所想,急你所急;真正的朋友,总是雪中为你送炭,风雨中为你遮风挡雨。
当你遇有不顺时,他总是无私的帮助你,热情的鼓励你,真心的支持你,关键时候能够舍己为你!我们怎能忘记好朋友的恩德?我们怎能伤害好朋友的纯真情谊?恩情,不分轻与重。
养育之恩,指点之恩,滴水之恩,所有的恩,都是不容忘记的恩!真情,不分淡与浓。
父母真情,恩师真情,朋友真情,所有的真情,都是不容伤害的情!人生在世鸣警钟,为人行事要记清:恩情无关大与小,真情不在富与穷。
忘啥不能忘恩情,伤啥不能伤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