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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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背景建筑起重机械是建筑工程中必不可少的设备之一,它们在施工过程中承担着吊装、装卸和运输等重要任务。

然而,如果这些机械设备没有得到有效的管理和监管,就可能给施工现场带来安全隐患,甚至会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建立一套严格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对于保障施工现场安全和提高施工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目标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的主要目标是规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和质量。

具体目标包括:•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有效监管,确保其安全和合法性;•促进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科学配置和合理使用,提高施工效率;•建立完善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和信息管理系统,为行业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范围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包括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起重吊装工具等。

内容备案登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是制度的核心内容。

所有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在进入施工现场之前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包括以下内容:1.设备信息:包括设备名称、型号、出厂日期、制造厂商、出厂编号等;2.设备证件:包括设备合格证、检验合格证、运输许可证等;3.使用资质:包括使用单位资质、操纵人员资质等;4.使用地点:包括施工现场地址、使用区域等。

监管管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目的在于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有效监管。

为此,需要建立专门的监管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备案登记系统和实施监管措施。

具体措施包括:1.对备案登记系统中的信息进行核验和审核;2.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提供法律支持,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管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还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备案登记信息管理、机械设备统计分析、施工现场监测等。

信息管理系统可以帮助监管管理机构更好地掌握行业动态和企业状态,提高监管效率。

具体管理内容包括: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信息管理;2.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统计分析,包括设备种类、数量、使用情况等;3.施工现场监测,包括施工环境、机械设备运行情况等。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1. 引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是为了规范建筑行业中使用起重机械的管理和安全监控而设立的。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的合法操作和使用,提高施工安全性,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本文将介绍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登记流程、备案材料要求以及制度执行与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2. 适用范围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建筑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

包括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等各种类型的起重机械。

3. 登记流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流程如下:建筑公司或承包商需要在使用起重机械前,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建筑公司或承包商的营业执照副本;•使用起重机械的项目工程图纸和规划方案;•起重机械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明、维护保养记录等。

步骤二:备案审批相关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如果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则予以备案审批。

步骤三:备案登记备案审批通过后,相关部门将发放备案登记证书,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备案登记系统。

备案登记制度通过部门官方网站、公告栏、培训会等形式向建筑公司和承包商宣传,并提供备案登记制度的详细说明,以便其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4. 备案材料要求备案申请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建筑公司或承包商的营业执照副本:确保备案申请单位的合法身份;•使用起重机械的项目工程图纸和规划方案:明确起重机械的使用范围和位置;•起重机械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明、维护保养记录等,确保起重机械的质量和使用安全性。

5. 制度执行与监督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由相关部门负责。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备案登记制度的监督机构,负责制度的实施和监管;•定期进行备案登记制度的培训和宣贯,提高建筑公司和承包商的备案登记意识;•加强对备案登记制度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备案登记制度的有效实施;•对违反备案登记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利益。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范文(3篇)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范文(3篇)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范文一、目的与依据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确保施工过程中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建筑工程质量。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的规定,制定本登记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登记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施工单位,对所有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登记和管理。

三、登记的内容1. 起重机械设备基本信息(1)设备名称(2)设备型号(3)设备编号(4)额定起重量(5)生产厂家(6)购置日期(7)原值(8)使用年限2. 设备使用单位基本信息(1)单位名称(2)单位地址(3)法定代表人(4)联系电话3. 设备操作人员信息(1)姓名(2)性别(3)出生日期(4)身份证号码(5)操作证书编号(6)操作证书有效期4. 设备维护人员信息(1)姓名(2)性别(3)出生日期(4)身份证号码(5)维护证书编号(6)维护证书有效期四、登记管理程序1. 登记(1)设备使用单位和设备操作人员、维护人员将相关信息填写并上报到施工单位。

(2)施工单位对接收到的登记信息进行审核,并在施工单位内部建立起重机械设备登记档案。

2. 更新(1)设备使用单位应每半年进行一次设备信息的更新,包括设备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的证书有效期等信息。

(2)设备使用单位将更新后的信息上报到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审核并更新档案。

3. 监督检查(1)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所有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设备的运行状态良好。

(2)如发现设备存在问题,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设备使用单位进行维修或更换。

五、责任与处罚1. 设备使用单位责任(1)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要求进行登记和更新,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设备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设备使用单位对发生的设备故障和事故负有责任,应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赔偿和处理。

2. 施工单位责任(1)施工单位应审核和管理设备使用单位提供的登记信息。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5篇)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5篇)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以及高处作业吊篮、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第二条淮阴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自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____日内,使用单位必须到淮阴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违法使用未经登记的起重机械设备,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条监督部门受理登记时,应对使用单位提交的下列相关资料复核:1、《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报表》一式两份;2、经技术负责人、总监审核同意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拆、装方案;3、设备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____份;4、产品制造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制造厂家印章)____份;5、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____份,出租单位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的合格证明;6、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____份,安装单位安装结束后的自检合格证明;7、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签发的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____份;8、使用租赁的机械设备,施工单位组织各方验收的合格证明;9、使用、安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书;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资料经复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于申请之日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使用登记,并在《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报表》上加盖公章,同时发放《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和《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牌》;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于申请之日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六条登记编号按省的要求,采用统一编码格式。

登记编号由六组字母和数字构成:地区代号、起重机代号、机种代号、登记日期、登记序号、产权属性代号。

第七条淮阴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应于每季度末将本县《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汇总表》报送淮安市建设局安全监督机构。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九条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是指对建筑施工中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统一登记管理的制度。

1. 目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提高施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2. 范围:适用于所有建筑施工单位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包括塔吊、起重机、桥式起重机、升降机等。

3. 登记内容: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起重机械设备的名称、型号、制造厂家、安装地点、使用单位、使用人员等信息。

同时还需要登记起重机械设备的检验报告、维修记录等相关材料。

4. 登记程序: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程序一般包括设备验收、设备登记、设备备案等环节。

首先,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成后进行验收,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检查和测试。

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将起重机械设备的相关信息填写并向相关部门进行登记,获得登记证明文件。

同时,对于较大型的起重机械设备,还需要进行备案,备案后方可使用。

5. 监管与处罚: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需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对未进行登记或没有备案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工整改等措施。

通过建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可以有效管理和控制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从而保障施工工作的安全和顺利
进行。

同时,也可以提高起重机械设备的利用率,并且方便进行相关的维护和维修工作。

【最新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最新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最新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背景在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广泛使用,为提高工程效率和质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起重机械设备使用频繁,安全风险较高,管理困难,容易出现事故。

为了保障建筑施工安全,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制定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十分必要。

目的建立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旨在规范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降低风险,并提高管理效率。

具体目的包括:•明确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的范围、规定、标准和流程;•确保起重机械设备具有安全保障措施;•统计和管理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情况;•提高使用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使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单位均在同一平台上了解使用情况,提升管理效率。

内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使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建筑施工现场的各类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包括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等。

二、规定和标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并执行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三、流程1.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业主单位在建设起初、或进入下一个阶段时联合组织开展现场起重机械设备核查检查工作,为后续组织使用登记做准备。

2.施工单位在使用前进行现场安全检查,确保起重机械设备具有高度稳定性和可靠性。

3.施工单位按照计划组织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避免因交错使用引起的危险。

4.施工单位在涉及到机械设备拆卸时,应按照图纸或者设备说明操作,保证机械设备进行正确的分解工作。

5.施工单位组织对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按要求填写使用登记簿。

四、安全保障措施1.机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上岗证书,具有相关的资质,并有必要的培训。

2.机组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测试,确保车辆的所有功能正常。

3.起重机械设备的部件检查,必须认真执行要求的规定和检查标准。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随着中国建筑业的不断发展,建筑起重机械在工地中的使用也变得越来越普遍。

然而,由于建筑起重机械本身具备一定的危险性,因此为了确保施工安全和保护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中国政府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必须进行备案登记后方可在工地上使用。

本文将重点介绍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

一、备案登记制度的背景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在建筑工地上已经成为了常态。

在科技不断提升的今天,建筑起重机械种类也越来越多,如塔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等等,而机械本身隐患也越来越多。

因此,政府为了确保施工安全和减少人身财产损失,利用法律手段要求建筑起重机械必须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制度的出现强化了管理和监管意识,对于施工安全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备案登记实施范围1.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对象1) 所有在国内生产、销售或使用的各种类型、各种规格的建筑起重机械,无论是国产机械还是进口机械,均须依法进行备案登记。

2) 国内在租赁、二手买卖和回收等经济交易中的建筑起重机械,须在交易前进行备案登记。

3) 投资方购置全套大型建设设备的备案工作以单台大型设备为单位进行。

单套大型设备以以下为限:① 桥式起重机单套投资100万元以上;② 塔式起重机单套投资50万元以上;③ 手扶式吊篮单套投资100万元以上;④ 地基工程中的钻机和沉管机单套投资50万元以上;⑤ 土方工程中重(轻)型推土机、加油车等单套投资50万元以上。

2.登记机关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实施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家机器监察管理局。

具体登记机关可根据工程所在地设立的登记机关进行选择。

3.登记流程1) 企业完成登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3) 审核确认通过后,发放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4.备案信息一旦备案成功,建筑起重机械将被分配唯一的备案编号,根据此编号来辨别该建筑起重机械的详细信息,如型号、规格、制造商、使用条件等。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为了规范建筑施工中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确保施工安全和效率,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部施工项目中涉及到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包含但不限于塔吊、起重机、吊车等。

二、设备登记管理1.全部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使用等都必需在施工前完成设备登记,由项目经理或指定人员负责登记工作。

2.设备登记包含起重机械设备的基本信息,如设备名称、型号、制造商、购置时间、安装验收等。

3.设备登记信息需要及时更新,一旦设备发生更换、维护和修理、报废等情况,需立刻进行相应的更新登记。

三、起重机械设备管理1.起重机械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的安全标准,而且经过合格的质检部门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2.起重机械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需依照相关要求进行验收,并保存相应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3.全部起重机械设备需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维护和修理记录应当详实并进行档案管理。

4.设备负责人应当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并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

5.每日使用起重机械设备前,必需进行设备的安全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6.设备负责人必需对设备的操作人员进行相关操作规程和安全事项的培训,并确保操作人员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四、设备使用审批1.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需提前向企业管理负责人申请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明确使用起止时间和具体施工部位。

2.项目负责人在申请使用起重机械设备时,必需提交相关的施工计划和安全措施,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3.企业管理负责人依据施工计划和安全措施的审核结果,决议是否批准使用起重机械设备。

4.在设备使用期间,如需延长使用时间或调整施工部位,需再次申请并获得企业管理负责人的批准。

五、设备安全管理1.设备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包含但不限于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操作规程、设备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应急处理等。

2.设备负责人应当对设备的安全情形进行定期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维护和修理和处理。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建筑起重机械作为建筑工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承担着各种起重、运输任务,在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其巨大的体积、重量和高风险性,管理起重机械的安全性和监管难度也日益凸显。

为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执行力,各国纷纷建立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的意义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施工现场的安全、提高整个施工行业的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提升管理水平: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能够迫使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规范化建设,从而提高施工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

登记制度规定了起重机械的基本信息、安全技术要求等,强化了企业对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和责任意识。

2. 加强监管力度:通过建立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国家或地方相关管理部门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施工现场上的起重机械的数量、类型、技术参数等信息,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管力度。

一旦发现问题,管理部门可以第一时间介入调查处理,从而避免一些潜在的事故风险。

3. 促进安全生产: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要求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要求和检测标准,从源头上确保机械的安全性能。

同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也规定了机械的使用年限和检验周期,限制了老旧机械的使用,有效降低了事故的发生率,为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主要包括机械备案登记、技术要求和安全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1. 机械备案登记: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是制度的核心,通过登记获取起重机械的基本信息,包括机械的名称、型号、制造单位、技术参数等,以及施工单位的管理责任和联系方式等。

登记制度可以全面了解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情况,为建筑施工的监管提供有效的依据。

2. 技术要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规定了机械的技术要求,包括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三章首次备案登记第四章安装告知第五章使用备案登记第六章备案编号规则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县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等建筑施工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

第二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县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

第六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及注销手续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七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三章首次备案登记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15日,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九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贵州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见附表一)一份及电子文档;(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四)产品合格证;(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七)单位自检能力证明资料,包括:1.设备存放场地情况说明;2.机械工程师及相关技术检测维修、作业人员相关证件;3.设备检测维修保养制度;4.安全装置定期检查制度;5.设备出入库管理制度;6.其他。

建设部建质号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建质号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建质号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1. 简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显然是建筑施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设备之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施工单位需要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登记和备案,并按照规定管理使用。

本文就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展开阐述。

2. 什么是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是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登记和备案,并按照规定管理使用的制度。

该制度主要目的是规范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推动建筑施工行业不断发展。

3.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的必要性随着建筑施工规模的不断扩大,建筑物高度的增加,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显得越来越重要。

在这样的背景下,是否有必要建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呢?下面将从几个方面探讨其必要性:3.1 保护工人生命安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一项高危险、高技术操作的机械设备。

如果没有严格的操作规范、没有良好的管理制度,将给工人带来极大的生命安全威胁。

有了建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能够提高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起重机械设备的管理,有效降低事故的发生率,从而保护工人的生命安全。

3.2 促进建筑施工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的实施,能够提高施工单位和工人对于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和质量意识,促进施工现场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推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3.3 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的实施,能够规范企业的行为,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增强行业的整体形象和竞争力。

4.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4.1 设备登记施工单位在使用起重机械设备之前,需要进行设备登记,包括设备型号、品牌、许可证号、制造厂家、使用地点等基本信息。

4.2 设备检测施工单位在使用起重机械设备过程中,需要对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测,以保证设备的良好状态,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是指在进行建筑施工项目时,对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登记和管理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保证起重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具体的使用登记制度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 施工单位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提交相关资料和证件,并按要求缴纳登记费用。

2. 起重机械设备的所有权、进口备案、安全鉴定证书等相关证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3.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按照施工项目的需要,合理安排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时间和数量。

4. 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5. 起重机械设备在使用前,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6. 施工单位应对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关的技能和知识。

7. 施工单位应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情况和维护情况,确保设备的合理、安全使用。

8.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处理违规行为,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通过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水平,防止起重机械设备的滥用和事故发生,保护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也有助于规范行业竞争秩序,提升建筑施工质量和效率。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条例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条例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

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

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和《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统称“建筑起重机械”)等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

产权备案是指,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使用单位(以下统称“产权单位”)在设备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办理设备备案手续。

安装告知是指,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在设备安装和拆卸前,将安装或拆卸活动相关事项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备案登记机关进行书面告知。

使用登记是指,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对在建筑施工现场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备案登记机关进行的动态登记。

第四条准予备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由设区的市备案登记机关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标志。

备案登记标志,由产权备案铭牌(铭牌样式,见附件1)和使用登记标签(登记标签样式,见附件2)两部分组成,全省统一样式。

第五条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备案登记管理的具体工作可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

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设备产权备案第七条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手续时,设备产权单位应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请表(见附件3);2、产权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岗位安全责任制、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土地产权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协议等;5、设备购销合同、发票原件、复印件或相应有效证明文件;6、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7、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8、产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原件及复印件);9、备案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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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作者:-----------------------日期: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市行政区域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除江东、江北、海曙和高新区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管理工作。

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安质总站)负责对市区(江东、江北、海曙和高新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产权备案(登记)、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产权备案(登记),是指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外地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在进入市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安装前,向本单位在甬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登记)。

安装(拆卸)告知,是指安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包括顶升和降节)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手续。

使用登记,是指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统一采用市建筑起重机械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办理。

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 登记)、使用登记,按照编号规则(见附件一)实行一机一号编号制度。

第七条产权、安装、使用单位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如实提交有关备案登记资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产权备案(登记)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办理产权备案(登记)手续,向本单位在甬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二);(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四)产品合格证;(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七)型式检测报告;(八)其它依法应提供的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后留存。

第九条使用年限超过以下标准的建筑起重机械如需继续使用,每年还应提供由具备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性能试验和结构应力测试合格报告。

(一)塔式起重机整机年限应符合以下规定:1、400kN.m以下(不含400kN.m)的,使用年限不应超过6年;2、400kN.m—630kN.m(不含630kN.m)的,使用年限不应超过10年;3、630kN.m—1250kN.m(不含1250kN.m)的,使用年限不应超过12年;4、1250kN.m(含1250kN.m)以上的,使用年限不应超过15年。

(二)施工升降机(包括人货施工升降机和货用施工升降机)整机使用年限应符合以下规定:1、SS型施工升降机使用年限不应超过5年;2、SC型施工升降机使用年限不应超过8年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产权单位按本规定提交的备案资料后,7个工作日应当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明》(见附件三)。

第十一条外地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在进入市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安装前,应持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资料和产权备案(登记)证明到本单位在甬首次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甬登记。

第十二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予产权备案(登记),并通知产权单位。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和制造厂规定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使用年限超过第九条规定且未通过性能试验和结构应力测试的;第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并向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产权备案(登记)证明到原备案机关办理产权备案注销手续,产权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证明。

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资料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现产权单位在按照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办理产权备案(登记)时,还应提供产权变更时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合格报告。

第三章安装拆卸告知第十五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一)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见附件四);(二)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明;(三)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四)安装单位拟派驻现场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六)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七)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九)辅助建筑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将《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监机构)。

第四章使用登记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必须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五)(二)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明;(三)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四)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五)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书;(六)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七)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其它依法应提供的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使用单位按本规定提交的登记资料后7个工作日,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见附件六)。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机关不予使用登记并有权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一)对属于本细则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二)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三)未经安装验收或者经安装验收不合格的。

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装拆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应收回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并予以注销。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实行年度统计上报制度。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安质总站应当在每年年底,将本地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汇总(见附件七)上报市建设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拆卸和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安监机构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操作流程。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编号规则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XXX—XXXXXX-X(1) (2) (3) (4)其中:(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属地及登记性质代号——第一位“X”表示省(区)及登记性质的简称,本市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在办理产权登记时为“浙”,外地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在办理进甬登记时,为“甬”,办理使用登记时,为“用”;第二位“X”为设区市的英文字母代号,我市为“B”;第三位“X”为县(市、区)的英文字母代号,市区(海曙、江东、江北及科技园区)为“0”、鄞州区为“A”、慈溪市为“B”;余市为“C”、奉化市为“D”、县为“E”、象山县为“F”、镇海区为“G”、北仑区为“H”、保税区为“I”、大榭开发区为“J”、东钱湖旅游度假区“K”、梅山岛开发区“L”。

(2)建筑起重机械规格型号——“X”表示建筑起重机械类别英文字母代号(代号对照表见表A)。

(3)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序号——“XXXXX”表示五位阿拉伯数字备案序号,由各县(市、区)从00001开始编号。

2、示例:浙B0—T00001-A表示:市区进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的第一台塔式起重机,备案序号为00001号。

3、代号对照表表A. .. .附件2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申报表产权单位(盖章):法人代表:联系:办公地点:营业执照编号:联系人:联系:申报日期:2、“备案性质”应填写“初次备案”、“外地建筑起重机械登记”、“产权注销”、“产权变更后重新备案”;3、如果备案性质为“外地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的,应在“其他”中填写原备案部门及产权备案(登记)证明编号;4、如果备案性质为“产权注销”的,应在“其他”中填写注销原因,注销原因为“报废”或“产权变更”;5、如果备案性质为“产权变更后重新备案”的,应在“其他”中填写原产权备案(登记)证明编号。

.专业. .专注.附件3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明备案部门:备案日期:年月日说明:此证明大小:长×宽=26cm×l8cm,材质塑封牌。

一式两份,一份保存在产权单位,一份放在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明”使用二号宋体字体,其他使用三号仿宋字体。

附件4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表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报表使用单位(章):大荣建设集团联系人:联系: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登记部门:(公章)登记日期:年月日说明:此证明大小:长×宽26cm×18cm;采用塑封形式。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使用二号宋体字体,其他使用三号仿宋字体。

附件7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汇总表县(市)、区(章)填表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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