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2024年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三篇)
2024年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为了确保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强化进场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登记管理,订立本制度。
一、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配置进场的起重机械,满足施工的要求。
二、进场安装前须认真检查超重机械的性能是否完好,不准将带病、残缺的起重机械投放到施工现场。
三、进场后,按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定位,并由持证上岗的安装人员按规定进行安装,安装调试完毕,须经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检测、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并完善检测、验收的签证登记手续。
四、须由持证上岗人员专职操作,实行定人、定机、定岗制,无证人员不得擅自启动、操作。
五、持证上岗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负责,严格按安全操作规范、规定、规程作业,并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严禁机械带病转动。
认真作好台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六、上岗人员因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损坏了机械设备,或造成了安全事故和损失,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七、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4年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二)一、概述施工起重机械是指在建筑工地、工业厂区等施工现场使用的用于吊装、运输和搬运物体的机械设备。
其安全使用对于施工工作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为了提高起重机械使用的管理水平,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效率,2024年将实施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二、制度目的本登记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施工起重机械的合法使用和安全运行,减少起重事故的发生,保护工人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施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制度内容1. 登记范围本登记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建筑工地、工业厂区等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包括但不限于塔吊、起重吊车、履带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等。
2. 登记程序施工单位或机械使用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之前,应按照相关规定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登记程序包括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材料、进行验收等。
3. 登记材料申请登记的施工起重机械,需要提供以下材料:机械使用单位证书、设备合格证书、设备购买发票或购买合同、施工现场平面图和蓝图等。
2012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和使用登记办理程序5
附件四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和使用登记办理程序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程序1.登陆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系统。
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
2.按系统提示上传以下备案资料原件扫描件,确认后提交申请。
(1)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3)产品合格证;(4)制造监督检验证明;(5)建筑起重机械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3.办事窗口核对资料。
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单位携上传资料原件前往办事窗口,窗口对原件核实无误后,当即发放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窗口写明原因后网上退回。
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注销程序1.登陆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系统。
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注销申请表》。
2.按提示上传拟注销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原件扫描件,确认后提交申请。
3. 办事窗口网上核对资料。
符合注销条件的,申请单位携带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原件,前往办事窗口办理注销手续。
窗口对建筑起重机械牌证核实无误后,当即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备案证明原件;不符合注销条件的,窗口写明原因后网上退回。
4.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变更时,由原产权单位按以上程序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注销后。
由设备新产权单位按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程序,重新申请备案,原备案编号不变。
三、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程序1.登陆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系统。
填写《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2.按系统提示上传以下使用登记资料原件电子档或扫描件,确认后提交申请。
(1)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书;(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3)建筑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4)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5)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6)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7)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办事窗口核对上传的使用登记资料。
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单位携上传资料原件前往办事窗口,窗口核对原件无误后,当即发放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牌;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窗口写明原因后网上退回。
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
塔式起重机安全监督管理主要内容:一、关于塔式起重机主要的规范、规程、文件等二、关于设备安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三、塔吊的选型、定位要求四、《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除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9五、塔式起重机安拆方案、防碰撞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六、案例分析一、关于塔式起重机主要的规范、规程、文件等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方案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要求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3、《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除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94、《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部分施工工艺和设备的使用管理的通知》鄂建[2019]119号关于施工现场建筑起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1、建筑起重机械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未经验收合格及未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使用登记手续的,禁止投入使用。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主要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索引(武汉地铁工程适用2017.4.29更新)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主要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索引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2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2号)1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主席令第51号)1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1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77号)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二、法规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 号)。
4.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7.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8.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三、国家主管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5.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6.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 号)7.《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8.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9.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通知(建质电〔2005〕46号);10.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11.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质〔2005〕184号)12.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13.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建质〔2006〕18号);14.绿色施工导则(建质〔2007〕223号)15.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7〕255号);16.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质〔2007〕257号)17.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18.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19.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20.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121 号)2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22.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建质〔2009〕254 号)23.住建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0〕5号)24.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25.住建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66 号)26.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 号)27.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58号)28.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的通知(建质〔2012〕6号)29.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30.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建建〔1998〕164号);31.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32.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33.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教〔1997〕83号);3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号);3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安监总局11号令);3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3号)37.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公安部( 86)公(消)字41号);38.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39.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40.《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1号)41.公安部、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 号)42.住建部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 号)43.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建质安(2013)4号)4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45.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46.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47.国务院七部委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48.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联合发布)(国环字〔1981〕12号)49.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72号)50.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建质〔2016〕173号)四、国家、行业标准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2013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 —20105.《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6.《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20127.《建筑施工土石方规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8.《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9.《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1310.《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1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12.《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200613.《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14.《建筑施工碗扣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16 15.《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 16.《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183-200917.《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2010 18.《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 19.《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20.《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65-201321.《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201022.《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2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189-200924.《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25.《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 26.《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 27.《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198528.《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 29.《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30.《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3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 3787-200632.《建筑卷扬机》GBT1955-20023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3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35.《安全帽》GB2811-200736.《安全帽测试方法》GB/T 2812 -200637.《安全带》GB6095-200938.《安全带检验方法》GB6096-200939.《安全网》GB16909-200940.《焊接眼面防护具》GB3609.1-200841.《安全色》GB2893-200842.《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43.《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 44.《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45.《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46.《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47.《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48.《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49.《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50.《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5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5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5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5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55.《空气总悬浮物颗粒物测定法(重量法)》GB15432-1995 5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J2.2-19935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噪声环境》HJ/T2.4-199558.《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CJJ/T125-200859.《基坑工程技术规程》DB42/T 159-201260.《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技术规程》DB42/535-2009 61.《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程》DB42/T553-2009 62.《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 305-2013)63.其他安全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和导则五、地方法规、规章1.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6号)2.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第108号文);3.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4.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9号)5.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74 号)6.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05〕105 号)7.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07〕39 号)8.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8〕125 号)9.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09〕71 号)10.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部分施工工艺和设备的使用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19 号)11.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细则》的通知(鄂建〔2012〕22 号)12.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查处的通知(鄂建文〔2005〕211 号)1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06〕70 号)1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7〕252 号)15.关于调整我省建筑市政工程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的通知(鄂建文〔2007〕302 号)16.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08〕135 号)17.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3〕12 号)18.湖北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效果评价办法(鄂安〔2010〕22 号)19.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使用塔式起重机安全报警及现实记录装置的通知(鄂建办〔2011〕162 号)20.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43 号)21.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鄂建设规〔2013〕1 号)22.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09〕1 号)23.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鄂建设规〔2010〕1号)24.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楚天杯)评审办法》的通知(鄂建质安协〔2009〕24 号)25.武汉市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办法(试行)(武汉市政府令第162 号)26.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试行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209 号)27.武汉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武汉市政府令第211 号)28.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武汉市政府令第229号)29.武汉市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信息发布与传播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2008〕59号)30.武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意见(武政办〔2007〕98 号)31.武汉市建委关于建立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约谈制度的通知(武建〔2005〕243 号)32.武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模板工程管理的通知(武建〔2006〕317 号)33.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武建〔2007〕21 号)34.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施工脚手架和模板支撑架安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武建〔2007〕126 号)35.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拆除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建〔2007〕179号)36.武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除工程既有公共建筑装修工程和改扩建工程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武建〔2007〕181号)37.武汉市建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通知(武建〔2007〕204 号)38.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的通知(武建〔2007〕248 号)39.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武建〔2008〕142 号)40.武汉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武建〔2009〕172 号)41.武汉市城建委关于严防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加强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武城建〔2009〕9 号)42.武汉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实施细则》的通知(武城建〔2010〕11 号)43.武汉市城建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电梯井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武城建〔2010〕358 号)45.武汉市城建委关于继续做好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意见(武城建〔2011〕191 号)(待定)46.武汉市城建委关于切实加强施工脚手架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武城建〔2011〕197 号)47.武汉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建重点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城建〔2012〕4 号)48.武汉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武城建〔2012〕7 号)49.武汉市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武城建〔2013〕4 号)50.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武城建〔2013〕233 号)51.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管理的通知(武城建〔2014〕26 号)52.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脚手架、模板支撑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武城建〔2014〕30 号)53.武汉市城建安全站关于贯彻落实《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武城安字〔2008〕23 号)54.武汉市城建安全站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施工附着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武城安字〔2010〕20 号)55.武汉市城建安全站关于印发《电梯井施工操作架(平台)搭设及安全防护技术要求》的通知(武城安字〔2011〕5 号)56.武汉市安委会关于印发《武汉市生产安全事故说清楚制度(试行)》的通知(武安〔2008〕11 号)57.武汉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武城建规〔2012〕259 号)58.转发《市城建委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武城建安办〔2013〕12 号)59.市建委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等三项专项整治实施细则的通知60.《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武政规【2013 6号)61.《市城建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武城建规【2013】4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08]135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正文:----------------------------------------------------------------------------------------------------------------------------------------------------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08]13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为贯彻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等文件规定,加强和规范我省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本省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认真实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
至本文发布之日起,全省所有新开工的在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所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人货电梯、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必须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的要求实行备案和使用登记。
在此之前已经在建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所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人货电梯等起重机械,于2008年12月30日前完成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
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由县级以上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设备具体情况实施,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测由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专业机构实施。
使用登记牌应置于设备显著位置(使用登记牌模式见附件)。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备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一律责令停止使用,仍违规使用的,其相关施工单位、设备租赁单位和监理单位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实施处罚。
武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开展专项整治的通知
武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开展专项整治
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武建[2009]21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2.13
【实施日期】2009.0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武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开展专项整治的通知
(武建〔2009〕21号)
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安装、使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认真贯彻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和市建委《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武建[2008]142号),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安全,严防事故发生,决定对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
(一)上半年,市建委对全市在用建筑起重机械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检查的方式采取项目自查、企业普查、区站抽查、市站巡查的四级检查方式。
(二)重点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办理备案登记、使用登记情况,执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规定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操作、指挥、司索等)的持证上岗情况;物料提升机执行核定安装高度情况、塔吊钢平台搭设执行《市安全站关于开展施工现场卸料平台专项整治的通知》(武城安字[2008]13号)文件规定情况,移动起重机械(轮胎式或履带式)使用执行规定情况。
(三)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
各单位领导要提高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设备使用安全是安全管理的重要部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专项整治要有计划有步骤,认真组织实施。
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分析。
起重机械备案和监督办法
违规行为界定
未按规定进行备案 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 操作人员无证上岗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起重机械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 违规使用起重机械进行作业
处罚措施
警告:对违规行为进行警告, 责令改正
停业整顿:对违规企业进行停 业整顿,限期整改
罚款:对违规行为进行罚款, 具体金额根据违规程度确定
保安全操作
操作人员必须定 期接受体检,确 保身体健康,无 妨碍操作的疾病
安全培训与考核
培训内容:起重机械操作、维护、 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培训周期:根据不同岗位和级别, 设定不同的培训周期
考核方式:实际操作、笔试、口试 等多种方式
考核结果:合格者颁发相应的资格 证书,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和考核
违规处理
演讲人
起重机械备案和监督办法
目录
01. 备案流程 02. 监督内容 03. 违规处理
备案流程
备案申请
填写备案 申请表
准备相关 文件和资
料
提交备案 申请表和 相关文件
等待审核 结果
审核通过 后,领取 备案证明
定期接受 监督和检
查
资料提交
填写备案申请表 提供起重机械技术资料 提供起重机械安全检验报告 提供操作人员资格证书 提供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审核与批准
提交备案申 请:企业向 当地监管部 门提交备案
申请
审核材料: 监管部门对 提交的材料
进行审核
现场检查: 监管部门对 企业进行现 场检查,核 实备案信息
的真实性
批准备案: 审核通过后, 监管部门批 准企业备案, 并发放备案
证书
监督内容
设备检查
Hale Waihona Puke 01检查起重机械 的运行状态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分局,有关监督检验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联系。
联系电话:8365932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83659226(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二00三年五月十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和规范节假日、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期间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春节”、“五·一”、“十·一”三个旅游黄金周,“元旦”、“六、一”、安全生产月、党代会、人大和政协会议等期间,对武汉地区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等)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条市质监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市局锅监处、市局特监处)按各自业务范围负责全市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2024年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三篇)
2024年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为了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强化在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登记管理,订立本制度。
一、使用的起重机械,应是由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产品,且经过法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
二、起重机的安装须由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单位进行,安装施工前须书面告知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三、起重机械安装过程须经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合格。
四、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应携带起重机械出厂技术资料、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资料、作业人员资格证件等资料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检验合格标志》并悬挂于起重机械显著位置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须由持证上岗人员专职操作,实行定人、定机、定岗制,无证人员不得擅自启动、操作。
六、持证上岗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负责,严格按安全操作规范、规定、规程作业,并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严禁机械带病转动。
认真作好台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七、上岗人员因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损坏了机械设备,或造成了安全事故和损失,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八、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4年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二)____年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一、背景概述起重机械是工程施工中常用的重点设备之一,广泛应用于建筑、交通、水利等行业。
然而,由于起重机械使用方面的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如违规操作、事故频发等,给工程施工及人员安全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为了提高起重机械使用的安全性和管理水平,____年起将实施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通过规范管理和监督,加强对起重机械使用的监管和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确保起重机械使用的安全和有效。
二、制度内容1.登记对象:所有使用于工程施工及相关领域的起重机械。
2.登记方式:全部采用电子化登记方式,通过扫描二维码或填写相关信息登记到起重机械使用管理平台。
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武建[2006]238号
武建〔2006〕238号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市建管各站办,市政质监站,各建设、监理、施工企业: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1 —武汉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确保起重机械安装质量和使用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以下统称建设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汽车、履带、轨道和轮胎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自升式架设设施等垂直运输机械。
第三条全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监理、建设单位和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武汉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武汉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和使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是各自辖区内建设工地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
建设工地起重机械由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安全站)负责统一登记。
市安全站按照市、区分工的规定,负责市管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区管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可以委托所属的建管站具体负责实施。
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2 —市政质监站)负责全市政工程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和各区建管站(办)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分工负责装饰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起重机械登记管理第五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到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安全站窗口办理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的登记手续,领取登记牌后方可投入使用。
关于加强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的通知
武建建管字〔2003〕137号
市建委关于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
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3号令)有关规定,建筑工地使用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和监督管理,从二00三年六月一日起由市技术监督局移交我委。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管理,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武汉市建设委员会是建设工程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负责,并按照市区分工的范围实施。
二、建设工程施工起重机械设备须经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备案,方可在我市施工现场使用。
三、建设工程施工起重机械设备须由施工单位报检,由“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设备与安全防护用具监督检测中心”检验检测,经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起重机械操作工的培训委托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负责。
五、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可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随着中国建筑业的不断发展,建筑起重机械在工地中的使用也变得越来越普遍。
然而,由于建筑起重机械本身具备一定的危险性,因此为了确保施工安全和保护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中国政府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必须进行备案登记后方可在工地上使用。
本文将重点介绍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
一、备案登记制度的背景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在建筑工地上已经成为了常态。
在科技不断提升的今天,建筑起重机械种类也越来越多,如塔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等等,而机械本身隐患也越来越多。
因此,政府为了确保施工安全和减少人身财产损失,利用法律手段要求建筑起重机械必须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制度的出现强化了管理和监管意识,对于施工安全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备案登记实施范围1.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对象1) 所有在国内生产、销售或使用的各种类型、各种规格的建筑起重机械,无论是国产机械还是进口机械,均须依法进行备案登记。
2) 国内在租赁、二手买卖和回收等经济交易中的建筑起重机械,须在交易前进行备案登记。
3) 投资方购置全套大型建设设备的备案工作以单台大型设备为单位进行。
单套大型设备以以下为限:① 桥式起重机单套投资100万元以上;② 塔式起重机单套投资50万元以上;③ 手扶式吊篮单套投资100万元以上;④ 地基工程中的钻机和沉管机单套投资50万元以上;⑤ 土方工程中重(轻)型推土机、加油车等单套投资50万元以上。
2.登记机关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实施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家机器监察管理局。
具体登记机关可根据工程所在地设立的登记机关进行选择。
3.登记流程1) 企业完成登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3) 审核确认通过后,发放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4.备案信息一旦备案成功,建筑起重机械将被分配唯一的备案编号,根据此编号来辨别该建筑起重机械的详细信息,如型号、规格、制造商、使用条件等。
2014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指导手册—7起重机械文字部分(已定)
七、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和使用管理应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鄂建设规【2013】1号)、《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武建[2008]142号)、《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武城建[2013]4号)和《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管理的通知》(武城建[2014]26号)等管理规定及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资质许可范围: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起重设备的安装与拆卸;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1000KN·m以下塔吊等起重设备、120吨及以下起重机或龙门吊的安装与拆卸;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金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800KN·m及以下塔吊等起重设备、60吨及以下起重机或龙门吊的安装与拆卸。
(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1.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实行“一体化”管理。
2.建筑起重机械的自检、租赁、安装(含附着)、顶升加节、维保、拆卸等工作,应由同一家具备相应的建筑起重安装专业承包资质的“一体化”企业组织实施。
3.政府投资合同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起重机械的“一体化”管理应选择湖北省住建厅公布的二级及以上“一体化”企业承担。
4. “一体化”企业应严格履行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前的检查、安装后的自检、使用中的月度检查和维修保养等职责。
(三)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备案登记程序见附录2),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一体化”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申请办理。
2.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不具备相应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专业承包资质的(无资质或级别不够),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一体化”企业实施代管,方允许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办法
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办法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登记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类管理、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中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建设工程需求、具有产品合格证书或检测报告、经过专业人员检查验收的建筑起重机械。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的注册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保障建筑起重机械的登记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应当依据相应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条件,按照其技术参数、性能等级、品种类别进行分类管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业主)、承包单位及施工单位应当在购买/租赁建筑起重机械时,按照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等相关要求,选择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经专业单位检测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并应当保证其正常使用和维护保养。
第八条建设单位(业主)应当对工程项目所需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设备清单编制。
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依据设备清单编制使用计划,将所需建筑起重机械向登记管理机构申报登记管理。
第九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申报登记,应当提供机械生产厂家的代码、机械名称、设备编号、品种、类型、吨位、主要技术参数、防范措施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建设、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施工方案,租用具有相应资质证明的机械设备租赁公司的建筑起重机械,并在使用中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和日常检查。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检查包括对运动部分、机械传输部分、工作设备、电器设备、安全开关、信号等方面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理。
第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期间,须按照(国家或地方级)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鉴定,并应当保证检验鉴定的合法性。
第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期限届满后,应当由登记管理机构对其进行退役审查,并按照规定处理。
起重机械备案和监督办法
发生起重机械事故后,事故发生有关部门,同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事故发生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法律法规的执行和处罚措施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和《起重机械安全监 察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面临罚款、吊销许 可证、拘留等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概述
《特种设备安全法》
01
规定了起重机械的定义、分类、安全监管等基本内容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02 对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
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03
对起重机械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等进行了规定。
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XX条规定
使用环节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在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 使用后30日内,向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证书》。
安装环节
起重机械的安装单位应在安装工程竣工后,向使 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 取得《特种设备验收检验证书》或者《特种设备 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证书》。
对于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进行监督检验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将面 临罚款、撤销其相应资格等处罚。
05 起重机械备案和监督的实 践案例
成功案例介绍
案例一
某市在起重机械备案和监督方面实施了 一套全面的管理制度,包括备案程序、 监督检查、违规处罚等,取得了显著成 效,减少了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
起重机械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 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在建筑施工工地中,起重机械设备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用于搬运重物、提升工人等作业任务。
然而,由于起重机械设备的复杂性和高风险性,必须加强对其安全监督和管理,以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性。
本文将讨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 设备备案要求为保障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施工单位在使用前必须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备案。
备案程序包括以下内容:1.1 设备信息登记:施工单位应准确登记起重机械设备的品牌、型号、出厂日期、使用年限等基本信息,以确保设备品质符合标准。
1.2 设备试验认证:起重机械设备在备案前应进行相应试验,以保证其功能良好、安全可靠。
1.3 设备技术鉴定:经过试验认证的起重机械设备需要进行技术鉴定,以验证其技术性能和安全性能。
2. 操作人员资质要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以确保设备的安全操作。
操作人员的资质要求包括以下内容:2.1 培训和考核:操作人员应接受正规的培训和考核,熟悉起重机械设备的操作原理和操作技巧,并能熟练掌握相关操作技术。
2.2 资格认证: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员应获得相应的操作证书或执照,以便证明其具备合法的操作资格。
2.3 定期检查: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技能和安全意识的检查,确保其能够持续符合操作要求。
3. 设备日常检查和维护为确保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施工单位应进行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3.1 日常检查:操作人员在每天使用起重机械设备前应进行日常检查,包括检查绳索、刹车、安全装置等是否正常运行,以确保设备在使用前处于良好状态。
3.2 定期维护: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定期维护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进行设备的定期维护,包括润滑、更换磨损零件等,以保证设备的长期稳定运行。
4. 事故报告和隐患整改如果发生起重机械设备的事故或者发现隐患,施工单位应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4.1 事故报告:施工单位应设立事故报告制度,对起重机械设备事故进行及时上报,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
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武建[2008]142号: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站、市建管各站、办,各有关建设、监理、施工、设备安装、租赁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质量和使用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武汉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武建[2006]第238号)同时废止。
○○八年七月十六日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贯彻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等规定,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质量和使用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制定本办法。
二、全市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监理、建设单位及其监督管理部门,应遵守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程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四、武汉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对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实施监督管理。
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安全站)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使用登记及其信息数据库建立、向行业提供信息查询等工作;负责市管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管理。
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市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资料的审查及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管理。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是各自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管理部门。
可委托所属的建管站(安全站)具体负责实施区管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备案五、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实行统一备案管理,备案由产权单位向市安全站申请办理。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起重机械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起重机械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20•【字号】•【施行日期】2017.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起重机械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城建委),各建设、施工、监理及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关于“简政放权、方便企业、规范管理”的有关精神,现就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有关管理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含顶升、附着)、维护、保养活动的单位应具备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拆卸(含提升、下降)活动的单位应具备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使用经本单位自主研发,具备住建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估)证书的产品。
三、我市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使用登记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使用登记等相关业务实行信息化管理,各相关单位应在办理上述手续时,登录“武汉市起重机械安全监控平台”上传相关资料。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无需提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备案证明。
四、各建设、施工、监理及相关单位应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全管理,严格管理程序,落实各项检查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使用安全。
各级建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执法,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同时,依托信息化平台,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五、本文自2017年3月20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文有不符之处的,按本文执行。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3月20日。
起重机械备案和监督办法共21页
21、要知道对好事的称颂过于夸大,也会招来人们的反感轻蔑和嫉妒。——培根 22、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韩愈
23、一切节省,归根到底都归结为时间的节省。——马克思 24、意志命运往往背道而驰,决心到最后会全部推倒。——莎士比亚
25、学习是劳动,是充满思想的劳动。——乌申斯基
谢谢!
起重机械备案和监督办法
51、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 适用的 宪法, 甚至一 条永远 适用的 法律。 ——杰 斐逊 52、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 格索尔
53、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可 以破网 而出, 只有中 等的才 会坠入 网中。 ——申 斯通 54、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 夏,庇 护着我 们大家 ;它的 每一块 砖石都 垒在另 一块砖 石上。 ——高 尔斯华 绥 55、今天的法律未必明天仍是法律。 ——罗·伯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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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市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监理、建设单位及其监督管理部门,应遵守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程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四、武汉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对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实施监督管理。
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安全站)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使用登记及其信息数据库建立、向行业提供信息查询等工作;负责市管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管理。
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市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资料的审查及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管理。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是各自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管理部门。
可委托所属的建管站(安全站)具体负责实施区管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备案五、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实行统一备案管理,备案由产权单位向市安全站申请办理。
凡未经市安全站备案并取得备案证明的,一律不得安装、使用。
六、产权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四)产品合格证;(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2006年10月1日以前出厂的建筑起重机械,不能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的,应提供由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据的设备安全性能技术鉴定报告);----------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以上所提交资料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印章)。
七、本市以外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武汉市建设工地安装前,产权单位必须持原备案证明与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的资料,到市安全站办理登记。
符合国家、湖北省相关标准的,市安全站应予登记,核发登记证;未取得登记证的不得安装、使用。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予备案和登记,并通知产权单位:(一)属国家和地方规定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40T.M以下的塔式起重机;(五)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九、市安全站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并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分别为备案牌和备案证。
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应持备案证明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到市安全站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到市安全站办理备案证明注销手续:(一)超过备案证明核准年限的;(二)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经鉴定达不到原设备性能的;(三)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重大设备技术缺陷,经检验鉴定达不到技术标准的。
第三章安装(拆卸)告知十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应责令使用单位编制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
(一)多台塔式起重机交叉作业的;(二)邻近的构筑物在工作半径内的;(三)外输电线路达不到安全距离的;(四)城市主要通道在工作半径范围内通过的。
十三、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一)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装单位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四)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六)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七)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九)辅助建筑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十)标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位置和作业半径的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十一)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十四、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工程所属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未告知工程所属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不得实施安装(拆卸)作业。
十五、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安装单位的告知书后,应对提交资料的齐全性、程序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到施工现场查看。
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告知书上签字,并做好台帐登记。
第四章使用登记十六、建筑起重机械检验由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窗口集中受理、统一实施。
由安装单位申请办理,申报检验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申请表;(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三)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书;(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的自检合格报告。
十七、建筑起重机械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安装单位进行联合验收。
----------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十八、使用单位应在联合验收合格后,向市安全站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取得使用登记证明后方可使用,同时应报告工程所属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十九、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使用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书;(四)检验机构出据的检验检测合格报告;(五)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使用、安装单位联合验收合格报告。
二十、市安全站应当在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当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使用登记证明。
使用登记证明包括使用登记牌和使用登记证。
二十一、使用登记牌应与备案牌并列附着于该设备显著位置,固定牢固。
二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予办理使用登记并由工程所属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一)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二)未经安装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三)监督管理部门对该设备违规使用正在进行处理的。
二十三、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后,应在7日内到市安全站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未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的,不得进行安装和使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二十四、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检查。
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暂时停止施工。
二十五、监督管理部门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在用建筑起重机械办理备案登记、使用登记、安装(拆卸)告知情况;----------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履行安全职责情况;(三)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四)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审查及落实情况。
二十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能上岗作业。
二十七、市安全站应对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和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通报公示;对严重违规、造成事故的安装单位、租赁单位应纳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范围。
二十八、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使用、拆卸过程中,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
二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武汉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武建[2006]第2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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