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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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贯彻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等规定,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质量和使用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制定本办法。
二、全市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监理、建设单位及其监督管理部门,应遵守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程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四、武汉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对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实施监督管理。
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安全站)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使用登记及其信息数据库建立、向行业提供信息查询等工作;负责市管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管理。
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市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资料的审查及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管理。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是各自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管理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建管站(安全站)具体负责实施区管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备案
五、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实行统一备案管理,备案由产权单位向市安全站申请办理。凡未经市安全站备案并取得备案证明的,一律不得安装、使用。
六、产权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
(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四)产品合格证;
(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2006年10月1日以前出厂的建筑起重机械,不能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的,应提供由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据的设备安全性能技术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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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以上所提交资料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印章)。
七、本市以外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武汉市建设工地安装前,产权单位必须持原备案证明与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的资料,到市安全站办理登记。符合国家、湖北
省相关标准的,市安全站应予登记,核发登记证;未取得登记证的不得安装、使用。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予备案和登记,并通知产权单位:
(一)属国家和地方规定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40T.M以下的塔式起重机;
(五)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九、市安全站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并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分别为备案牌和备案证。
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应持备案证明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到市安全站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到市安全站办理备案证明注销手续:
(一)超过备案证明核准年限的;
(二)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经鉴定达不到原设备性能的;
(三)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重大设备技术缺陷,经检验鉴定达不到技术标准的。
第三章安装(拆卸)告知
十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应责令使用单位编制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
(一)多台塔式起重机交叉作业的;
(二)邻近的构筑物在工作半径内的;
(三)外输电线路达不到安全距离的;
(四)城市主要通道在工作半径范围内通过的。
十三、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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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
(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装单位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六)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七)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辅助建筑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十)标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位置和作业半径的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十一)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十四、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
告知工程所属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
的有关资料。未告知工程所属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不得实施安装(拆卸)作业。
十五、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安装单位的告知书后,应对提交资料的齐全
性、程序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到施工现场查看。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告知书上
签字,并做好台帐登记。
第四章使用登记
十六、建筑起重机械检验由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
心窗口集中受理、统一实施。由安装单位申请办理,申报检验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申请表;
(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三)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书;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的自检合格报告。
十七、建筑起重机械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
单位)应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安装单位进行联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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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使用单位应在联合验收合格后,向市安全站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建筑起
重机械取得使用登记证明后方可使用,同时应报告工程所属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十九、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使用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