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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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管理制度
一、提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司科学技术的发展,鼓励全体员工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参与技术革新、技术开发活动,加强科技成果的管理、推广和应用,不断提高科技水平,根据上级单位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理化建议,主要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生产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办法和措施;所称技术革新、技术开发主要是指对科学技术、业务的开发和对生产设备、工具、工艺技术等方面所作的改造和挖潜。
第三条本办法由总工室组织实施。
第二章项目的范围与来源
第四条项目的范围。
(1)适用于市场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
(2)对引进的先进设备和技术进行消化、吸收、改造。
(3)开拓新的生产业务。
(4)计算机技术在通信生产和管理中的应用。
(5)发展规划的理论和方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等科学的研究。
(6)生产中急需解决的技术难题。
第五条项目的来源。
(1)由上级单位下达的项目。
(2)由本公司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
(3)各部门根据生产和管理需要提出的项目。
第三章项目的申报、立项和经费来源
第六条合理化建议由建议人填写提案申报卡,交总工室。
第七条技术革新、技术开发项目由各部填写项目申请书报总工室。若要申请经费,需填报项目经费申请表及可行性报告。
第八条由总工室组织相关部门对所报项目进行评审筛选,汇总后报总工程师审批。
第九条批准立项后,由总工室向相关部门下达项目计划,项目承担部门按计划实施。
第十条需向申请立项的项目,由总工室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为了避免项目的低水平重复开发,任何项目必须经部门同意后才能上报,经
公司立项后才能实施。
第十二条技术革新、技术开发经费列入公司管理开支。财务部每年按自有收入的1%左右作出安排,由总工室掌握使用。
第四章成果的评审、鉴定
第十三条成果申报。
项目完成后,承担部门应填写《成果鉴定申请书》,并备齐下列技术资料报总工室。
(1)研究报告。
(2)测试和实验报告。
(3)技术设计方案、数据、图表、照片。
(4)质量标准。
(5)国内外技术水平对比分析报告。
(6)技术经济分析和效益分析报告。
(7)标准化审查报告。
第十四条成果的评审、鉴定。
(1)总工室在接到成果鉴定申请书后,一个月内对成果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并报总工程师审阅,然后答复申报部门是否同意评审、鉴定。
(2)在市局立项的项目成果,报市局科技处组织评审、鉴定。其余项目成果由公司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鉴定。
第五章成果的奖励
第十五条成果评审、鉴定后,选择优秀项目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申请专利奖。
第十六条对获专利的项目将按专利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未申报市专利或申报而未获批准的项目,由公司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定奖励。
第十八条公司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每年组织对成果集中评奖一次,原则上按项目经济效益的大小予以奖励,也可根据项目创造性大小、水平高低、难易程度和生产发展贡献大小给予客观、公正的评奖。评奖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有关人员进行项目申报和奖励申请。
第二十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公司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有权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情节严重者,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创意提案改善制度
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为启发全体员工的想象力,集结个人的智慧与经验,提出有利于本公司生产的改善及业务的发展,以便达到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增进公司经营、激励员工士气,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范围
第二条提案内容针对本公司生产、经营范围、具有建设性、及具体可行的改善方法。
(1)各种操作方法、制造方法、生产程序、销售方法、行政效率等。
(2)有关机器设备、维护保养。
(3)有关提高原料的使用效率、改用替代原料,节约能源等。
(4)新产品的设计、制造、包装及新市场的开发等。
(5)废料、废弃能源的回收利用。
(6)促进作业安全,预防灾害发生等。
第三条提案内容如属于下列各项范围,为不适当的提案不予受理。
(1)攻击团体或个人的提案。
(2)诉苦或要求改善待遇者。
(3)与曾被提出或被采用过的提案内容相同者。
(4)与专利有关法规抵触者。
第三章提案
第四条提案人或单位应填写规定的提案表,必要时另加书面或图表说明。
第四章审查
第五条审查组织。
(1)各厂成立“提案审查小组”,由有关主管组成。
(2)公司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各厂长及公司有关部门主管组成并设执行秘书。
第六条审查程序。
(1)各提案表均须先经各厂提案“审查小组”初审并经评分通过后,始可汇报“提案审查委员会”。
(2)“提案审查委员会”每月视提案需要,以召开1~2次委员会,审查核定各小组汇送的提案表及评分表,必要时,可请提案人或有关人员列席说明。
第七条审查准则。
(1)提案审查项目及评分。
①动机,20%。
②创造性,15%。
③可行性,25%。
④回收期投资,30%。
⑤应用范围,10%。
(2)成果审查项目及评分。
①动机,15%。
②创造性,20%。
③努力程度,15%。
④投资收回期,25%。
⑤同效益,25%。
第五章处理
第八条采用的提案。交由有关部门实施,除通知原提案人外,还要实施成效检查。
第九条不采用的提案。将原件发还原提案人。
第十条保留的提案。须经较长时间考虑者,先将保留理由通知原提案人(一般期限为三个月,但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同意可延长至六个月)。
第十一条成果检查。
(1)提案实施后,各实施部门应每月应填写成果报告表,经直属主管核定后,转送各厂“提案审查小组”。经三个月的考核,并予评分后,再报提案审查委员会。
(2)“提案审查委员会”依“审查小组”所报的成果报告表及评分表再作审查、核定。
第六章奖励
第十二条提案奖励。改善提案经提案审查委员会评定,凡采用者发给1200~6000元的提案奖金,未采用者发给50元的奖金。
第十三条成果奖励。“审查委员会”依提案改善成果评分表,可核给500~10000元的奖金。
第十四条特殊奖励。提案采用实施后,经定期追踪效益,成果显著者,由提案委员会核计实际效益后,核发20000~100000元的奖金。
第十五条团体特别奖。
以部门为单位,六个月内,每人平均有四件提案以上的,则发给前三名特别奖。
第一名:锦旗及奖金5000元。
第二名:锦旗及奖金3000元。
第三名:锦旗及奖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