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搬迁企业职工安置搬操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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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转型若干政策的通知-乐府办发[2017]45号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转型若干政策的通知-乐府办发[2017]45号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转型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转型若干政策的通知乐府办发[2017]45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支持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转型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4日支持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转型若干政策为贯彻落实《中共乐山市委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一总部三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乐委发〔2017〕4号)精神,加快推进主城区工业企业向“一总部三基地”有序搬迁转移和转型升级,促进全市工业集中布局、集聚发展、集成创新,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1.本政策适用于乐山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的通告》(乐府通〔2014〕1号)中所划定的主城区范围〕国有土地上的搬迁入园、淘汰关闭的工业企业。

二、具备条件2.搬迁入园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1)搬迁前三年内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2)搬迁入园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等产业政策要求。

(3)搬迁入园项目符合“一总部三基地”产业布局规划,投资强度、环保要求、安全设施达到入园标准。

(4)企业列入年度搬迁转型计划的“搬迁入园类”。

3.淘汰关闭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主动申请,经批准后纳入土地收储;未批准纳入土地收储的,通过市场化方式淘汰。

(2)企业列入年度搬迁转型计划的“淘汰关闭类”。

三、优惠政策(一)搬迁入园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八月十日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

第三条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

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搬迁收入第五条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六条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

具体包括:(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五)其他补偿收入。

人员转移安置制度范本文件

人员转移安置制度范本文件

文件名称:人员转移安置制度范本一、总则为确保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情况下,人员能够安全、有序地转移和安置,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地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均应严格遵守。

二、组织机构1. 成立人员转移安置指挥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2. 设立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人员转移安置的日常工作和应急响应。

3. 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责任人,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三、人员转移安置原则1. 提前预警、提前部署、提前转移、提前排查、提前布控的原则。

2. 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科学合理、有序高效的原则。

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同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

四、人员转移安置对象和范围1. 自然灾害预警区域内的居民、游客等人员。

2. 突发事件危险区域内的居民、游客等人员。

3. 其他需要转移安置的人员。

五、人员转移安置程序1. 预警发布:各级气象、防洪、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知可能受影响的人员。

2. 风险评估:相关部门应立即开展风险评估,确定转移安置范围和对象。

3. 制定方案:各级政府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人员转移安置方案,明确转移安置目标、路线、交通工具、安置地点等。

4. 发布指令:指挥部根据人员转移安置方案,发布转移安置指令。

5. 执行转移: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按照指令,立即组织人员转移安置。

6. 安置管理:到达安置地点的人员应接受管理,遵守安置点规定,确保秩序井然。

7. 应急结束:当危险解除,经指挥部评估后,宣布应急结束,组织人员有序返回。

六、保障措施1. 人员转移安置所需的经费、物资、设备等,由各级政府负责保障。

2. 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人员转移安置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3. 各级政府应组织开展人员转移安置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公司搬迁员工安置方案(最新)

公司搬迁员工安置方案(最新)

公司搬迁员工安置方案公司搬迁员工安置方案【1】根据市政规划要求以及工艺品厂(以下简称;工艺品厂)SPD论证到期的现实,经集团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工艺品厂搬迁到奉贤南桥镇。

目前搬迁项目已基本竣工,正进入SPD论证阶段,预计2006年年底搬迁项目将全面投产,现部分搬迁项目已经正式生产由于搬迁后企业生产地点和工艺要求等客观情况发生较大变化,致使南桥厂区的工作岗位不能全部满足工艺品厂的安置要求,为此根据国家法规和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实施方案如下;一,安置分流原则1,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2坚持定岗定编,精简高效,岗位聘用实行双向选择的原则;3坚持既考虑职工的合法利益,又兼顾企业承受能力的原则;二,安置分流实施范围与工艺品厂和工艺品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搬迁前人员编制在工艺品厂的在岗职工。

三,工作安排1,工作岗位;第一批管理岗位;23个,生产辅助岗位;58个。

今后生产企业将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适时提供工作岗位。

2,录用条件;符合岗位操作技能要求,身体健康。

家庭经济困难,且又愿意服从安排的优先考虑。

如夫妇双方均在企业的其中一方;单亲且抚养仍在学校就读的未成子女等。

3,操作程序;职工个人提出————制造中心根据录用条件评估-----双向选择------录用上岗。

4,相关政策;(1)凡经双向选择后确定到南桥厂区工作的职工,须服从南桥厂区生产管理和岗位安排,遵守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原劳动合同变更地点和岗位,劳动关系不变,不结算相关费用。

(2)本《方案》实施前已到南桥厂区和营销中心上班的职工,在方案通过后,仍可以选择方案所确定的其它分流渠道。

职工再次上岗后因各种原因本人提出离开的,企业不给予经济补偿。

四,企业内部退养1,内退条件;男职工为;年满55---59周岁,女职工为;年满45---49周岁。

上述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以本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之为准。

2,内退待遇;(1)内退生活费;男性;59周岁; 女性;49周岁,内退生活费每月1200元;男性;55---58周岁; 女性45---48周岁,内退生活费每月1100元(2)内退期间的“四金”由公司缴纳,补充公积金自内退协议生效起停止缴纳,予以封存。

企业搬迁员工安置实施方案

企业搬迁员工安置实施方案

企业搬迁员工安置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企业发展和业务需求的变化,企业搬迁已成为一种常见现象。

在这个过程中,如何妥善安置员工,保障其权益,是企业应该高度重视的问题。

本文将提出一套企业搬迁员工安置实施方案,以期为企业搬迁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

二、员工安置方案。

1. 信息通知阶段。

在搬迁计划确定后,应及时向员工发布搬迁通知,内容包括搬迁时间、地点、原因、搬迁后的安置方案等。

同时,应提供员工咨询渠道,解答员工可能存在的疑问。

2. 搬迁补贴。

为了减少员工因搬迁而带来的经济压力,企业应向员工提供相应的搬迁补贴,包括搬迁津贴、搬迁补助、搬迁补偿等。

确保员工在搬迁过程中不会因经济原因受到影响。

3. 就业安置。

对于因搬迁而需要重新就业的员工,企业应积极协助其就业安置。

可以通过搭建就业平台、提供就业指导、组织招聘会等方式,帮助员工顺利实现就业转岗。

4. 员工关怀。

在搬迁过程中,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关怀和支持,包括心理疏导、生活指导、家庭帮扶等。

通过关怀活动,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5. 搬迁后的跟踪服务。

搬迁完成后,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员工跟踪服务机制,定期了解员工的生活和工作状态,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员工在新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中能够顺利适应。

三、总结。

企业搬迁员工安置实施方案的制定,不仅关乎员工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企业的形象和社会责任。

通过科学合理的安置方案,可以减少员工的不安和矛盾,保持企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希望企业在搬迁过程中,能够充分考虑员工的利益,切实落实好员工安置工作,为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企业搬迁员工安置方案

企业搬迁员工安置方案

企业搬迁员工安置方案搬迁是一项对于企业和员工来说均具有挑战性的任务。

在搬迁过程中,企业需要将整个生产过程和员工团队顺利迁移到新的地点,并确保员工能够适应新的环境,继续发挥出他们的工作能力和效益。

为了确保搬迁的成功,企业需要制定一个全面而有效的员工安置方案。

一、前期准备在搬迁开始之前,企业需要进行充分的前期准备,包括与员工进行沟通、制定详细的搬迁计划以及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

1.沟通与解释在搬迁计划确定之后,企业应及时与员工进行沟通,解释搬迁的原因和意义,以及为员工带来的机会和挑战。

这样可以有效减少员工的不安和抵触情绪,增强员工对搬迁的理解和支持。

2.制定搬迁计划企业需要制定详细的搬迁计划,并向员工进行介绍。

搬迁计划应包括搬迁时间表、各项工作任务的分工与责任、资源的调配等内容。

这样可以确保搬迁过程的有序进行。

3.提供资源支持为了顺利完成搬迁任务,企业需要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包括人力资源、物资设备、财务支持等。

这样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确保搬迁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员工搬迁安排在搬迁过程中,企业需要给员工提供详细的搬迁安排,以便员工能够顺利完成个人物品和住所的搬迁。

1.个人物品搬迁企业可以提供搬迁物流服务或提供相应的搬家费用,帮助员工将个人物品从旧址搬迁到新址。

在搬迁过程中,企业还可以组织员工进行物品分类整理,减少不必要的物品搬迁,提高搬迁效率。

2.住所安排对于需要迁居到新址的员工,企业可以提供相应的住所安排。

可以与周边物业合作,为员工找到适合的租房或购房选择。

同时,企业还可以提供搬家津贴或提供员工搬家所需的代办服务,减轻员工的搬家压力。

3.子女教育安排对于员工的子女,企业可以为其提供相关的教育资源支持。

比如与当地学校合作,为员工的子女提供优先录取或减免学费等服务。

这样可以帮助员工解决子女就学问题,提高员工搬迁的顺利度。

三、适应新环境的培训与支持搬迁后,员工需要适应新的环境,包括新的工作场所、新的工作团队及新的生活环境。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东郊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东郊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东郊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14•【字号】成府发[2002]4号•【施行日期】2002.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东郊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2]4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东郊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一月十四日成都市东郊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2020年)》,加快东郊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革与结构调整步伐,构建我市工业新高地,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的《关于成都市东郊工业区结构调整的思路建议》,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除适用于东郊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外,其它城区实施搬迁改造的工业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搬迁改造应坚持企业为主,政府推动,整体规划,成片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涉及的政府各部门,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简化审批和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工作进度。

第五条企业搬迁改造应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工业卫生、消防、节水、节能、绿化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按照本办法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可享受本办法中的有关政策。

第二章搬迁范围与搬迁方向第七条调整区域内的污染严重企业、高耗能企业和大运输量企业必须实施搬迁改造;一般性工业企业应服从城市规划主动实施搬迁改造;严重亏损、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扭亏无望的企业就地依法关闭破产。

第八条搬迁企业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工业布局要求,形成重点行业相对集中、产业辐射有序的分布格局。

同时,企业要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综合考虑周边环境、交通运输、能源供应等因素。

企业搬迁职工安置

企业搬迁职工安置

企业搬迁职工安置企业搬迁职工安置1. 搬迁背景企业搬迁是指企业将原有的产业和生产设施转移到其他地区或场所的行为。

在企业搬迁过程中,职工的安置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职工的安置工作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以及社会的稳定,必须得到充分重视和合理安排。

2. 安置原则企业搬迁职工的安置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公平原则:确保安置方案公平合理,公正公开,不偏袒任何一方。

- 尊重原则:尊重职工的意愿和需求,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确保安置方案符合职工的利益。

- 充分沟通:与职工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信息传递,以确保职工对搬迁和安置工作有清晰的了解和理解。

- 动态管理:根据职工的不同情况和需求,进行灵活的安置方案调整和管理。

3. 安置流程企业搬迁职工的安置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3.1. 信息收集在搬迁前,企业需要对搬迁的职工进行信息收集,了解职工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教育背景、工作经验等。

,也要了解职工对搬迁和安置工作的意愿和需求。

3.2. 安置方案制定基于职工的信息和需求,企业需要制定合理的安置方案。

安置方案应考虑到职工的实际情况,包括职业转换、再就业培训、养老保障等方面的需求。

3.3. 安置方案沟通与调整制定完安置方案后,企业需要与职工进行沟通,向职工介绍安置方案的内容和目的,并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如果有需要,还可以根据职工的反馈进行安置方案的调整。

3.4. 安置执行与监督安置方案的执行是关键环节,企业需要确保安置方案的有效实施。

,还需要监督安置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况,及时解决问题,保障职工的权益。

4. 安置措施为了有效安置搬迁的职工,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转岗安置:将一部分职工调配到搬迁后的新岗位,保障职工的稳定就业。

- 再就业培训:为需要转岗的职工提供培训机会,提升职业技能,提高再就业能力。

- 金融支持:对有创业意愿的职工,可以给予贷款、融资等方面的支持,帮助他们创办自己的企业。

- 养老保障:对于年龄较大的职工,可以制定完善的养老保障政策,确保他们的养老生活。

企业搬迁职工安置

企业搬迁职工安置

企业搬迁职工安置企业搬迁职工安置方案一、背景和目的随着企业经营发展和市场需求变化,为了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效益,我们决定进行搬迁项目。

本文档旨在详细说明企业搬迁过程中对职工的安置方案,保障职工的权益,确保搬迁顺利进行。

二、搬迁前准备1.搬迁计划制定1.1 确定搬迁的时间表和地点1.2 分析搬迁对职工的影响1.3 制定搬迁流程和方案2.职工调查和需求分析2.1 了解职工的个人情况和家庭状况2.2 分析职工的能力和技能2.3 调查职工对搬迁的意见和需求3.搬迁前交流与沟通3.1 召开搬迁说明会,解释搬迁目的和计划3.2 答复职工提出的问题和疑虑3.3征求职工意见,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整三、职工安置方案1.职工的工作安排1.1 安排职工的岗位调整1.2 建立新的工作岗位,并优先安置职工1.3 提供职业培训和转岗培训机会,帮助职工适应新岗位2.职工的薪酬待遇2.1 确保职工的工资福利不受影响2.2 考虑给予一定的搬迁津贴或补贴2.3 给予优良表现的职工相应的奖励和激励3.社保和福利保障3.1 协助职工办理社保和公积金转移手续3.2 考虑为职工提供一定的福利和补助,如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等3.3 确保在搬迁过程中职工的医疗保险和其他福利不受影响4.职工帮扶和咨询4.1 设立职工帮扶小组,解答职工的问题和困惑4.2 提供心理咨询和职业规划服务4.3 协助职工解决生活问题,如安置住房、子女入学等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劳动法:国家规定的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

2.搬迁津贴:在职工搬迁过程中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用于减轻其搬迁所需的费用。

五、附件为了准确执行搬迁职工安置方案,具体的操作细节和表格等内容详见附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操作程序指导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操作程序指导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杭州市区工业用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90号2008-07-24 11:12:39[收藏][推荐][纠错][字号:大中小][打印][关闭]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杭州市区工业用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9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拟订的《杭州市区工业用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五月二十日杭州市区工业用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实施意见(市国土资源局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为认真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保障工业用地有效供应,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杭州市区工业用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提出如下意见:一、重要意义大力推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不仅是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健全土地市场、发挥市场机制高效配置工业用地资源的客观要求。

做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关键在于做好工业用地出让的前期工作。

市区工业用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在土地前期开发整理方面的资金和人力资源优势,切实推进工业用地出让前期工作,加快工业用地的供地速度,确保工业项目用地。

各区要从推进“工业兴市”的高度,充分认识工业用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稳步推进。

二、储备范围杭州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均应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推进。

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高新开发区和杭州之江度假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前期工作仍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杭州市全面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7〕8号)的相关规定实施。

三、储备方式纳入政府储备的工业用地的做地工作,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各区政府指定的实施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上海市关于废止《关于颁发<关于拆迁安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等131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关于废止《关于颁发<关于拆迁安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等131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关于废止《关于颁发<关于拆迁安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等131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关于废止《关于颁发<关于拆迁安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等131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委各直属单位,各区、县建委: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沪委办发[2001]15号)的精神,经认真清理,现决定废止《关于颁发〈关于拆迁安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建研[90]第597号等131件委规范性文件)(目录详见附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31件废止的市建委规范性文件目录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二00二年四月三十日附件:131件废止的市建委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颁发《关于拆迁安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建研[90]第597号文发布)2、上海市基本建设委员会转发规划局《关于建议补充上海市职工住宅设计标准的报告》的通知(沪建研[82]第987号文发布)3、关于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建研[91]第792号文发布)4、关于进一步明确对公有房屋乱搭建的处理分工的通知(沪建研[91]第909号文发布)5、关于对上海市房地产市场经营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沪建研[92]第031号文发布)6、关于《关于呈送上海市内销商品房管理政策调整建议的函》的复函(沪建研[92]第1300号文发布)7、上海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管理办法(沪建研[92]第877号文发布)8、上海市市区临时使用桥孔管理规定(沪建研[92]第962号文发布)9、上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沪建研[92]第1105号文发布)10、市建委关于成都路高架道路工程拆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建研[93]第0374号文发布)11、关于成都路高架路工程拆迁安置工作的通知(沪建研1993第0540号文发布)12、关于同意《上海市临时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沪建研[93]第0311号文发布)13、关于颁发《关于利用外商投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沪建研[93]第0592号文发布)14、关于印发《上海市利用外资开发经营内销商品住宅暂行规定(沪建研[94]第0062号文发布)15、关于执行《上海市利用外资开发经营内销商品住宅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建研[94]第0695号文发布)16、关于印发《本市新征基地利用外资开发经营内销商品住宅会议纪要》的通知(沪建研[94]第0698号文发布)17、关于印发《关于延安高架路中段工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沪建研[98]第0281号文发布)18、关于印发和使用农村住宅建设通用图的通知(沪建市[1997]第1181号文发布)19、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建房[95]第0966号文发布)20、关于在户口冻结地区解决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困难户户口申报问题的通知(沪建房[95]第0751号文发布)21、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建房[95]第0657号文发布)22、关于建设系统优先解决中小学、幼托教师家庭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困难户的通知(沪建房[95]第0350号文发布)23、关于核定四级地段空置商品住宅平均售价的通知(沪建房[97]第1211号文发布)24、关于积极消化空置商品住宅,加快旧区危棚简屋改造补充意见的通知(沪建房[97]第1114号文发布)25、关于认定用于危棚简屋改造空置商品房住宅的通知(沪建房[98]第0998号)26、关于本市空置商品住宅转化为经济适用房的通知(沪建房[98]0998号文发布)27、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基层施工技术员(工长)培训和颁发岗位证书的通知》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建教[87]267号文发布)28、关于搞好工人技师评聘工作的意见(建教[90]233号文发布)29、关于成立上海市建设系统岗位培训管理办公室的通知(建教[90]240号文发布)30、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专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教[90]573号文发布)31、关于建设系统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建教[90]815号文发布)32、关于加强建设系统教育培训工作归口管理的补充意见(建教[90]816号文发布)33、关于对全市防水工进行专业培训和颁发岗位证书的通知(建教[92]166号文发布)34、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实行建设企事业单位审计人员岗位培训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教[93]085号文发布)35、关于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等六个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建教[94]518号文发布)36、关于加强上海职业技术教育的若干意见(建教[95]800号文发布)37、关于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实行工人持证上岗制度的实施办法(建教[95]785号文发布)38、关于成立“上海市建设工人考核领导小组”的通知(建教[95]911号文发布)39、关于加强建设系统企业教育的若干意见(建教[97]787号文发布)40、关于对本市PVC塑料门窗制作安装操作工人实行持证上岗的通知(建教[98]811号文发布)41、关于对上海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企业操作人员实行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建教[99]581号文发布)42、交通战备资料建设工作意见(沪交战[1987]第04号文发布)43、上海市商品粉煤灰企业试验室合格证(沪建材办[[1998]]187号文发布)4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管理的实施办法(沪建施[92]第460号文发布)45、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价机构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沪建建[94]第0794号文发布)46、关于在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价人员中实行持证、持章执业制度的通知(沪建建管[96]第377号文发布)47、上海市建设工程审价管理暂行规定(沪建建[98]第0471号文发布)48、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补充规定(沪建建[2000]第0045号文发布)49、关于批转《上海市矿渣微粉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的通知(沪建材办[1999] 54号文发布)50、关于印发《上海市中转散装水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建材办[1998]153号文发布)51、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材办[1998]086号文发布)52、关于转发“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粒化高炉矿渣微粉》的通知”的通知(沪建材办[1998]198号文发布)53、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名称的有关规定(沪建设[89]第466号文发布)54、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设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建设[90]第261号文发布)55、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管理的补充规定》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建设[92]第1269号文发布)56、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更名补充意见的通知(沪建设[93]第702号文发布)57、关于印发《上海市私营设计事务所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建建[94]第0904号文发布)58、关于加强本市人防工程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建[96]第0924号文发布)59、关于印发《在沪勘察设计单位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建建[97]第0804号文发布)60、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设计监理工作的通知(沪建建[98]第0234号文发布)61、关于印发《在沪勘察设计单位[1998]年度年检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建建管(98)第274号文发布)62、关于颁布上海市第一批建设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沪建建[99]第0171号文发布)63、关于上海市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核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注工[98]第001号文发布)64、关于颁布上海市第二批建设工程专业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沪建建[2000]第0293号文发布)65、关于对一级注册建筑师考核认定合格人员进行培训以及对考核合格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的通知(沪建注办[96]第10号文发布)66、关于核发《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工作的通知(沪建管[96]第283号文发布)67、关于《颁布第二批建设工程专业施工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沪建建[2000]第0096号文发布)68、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总承包企业资质和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城[91]第302号文发布)69、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材料和建设机械产品准用证年度核验规定》的通知(沪建材办[1999]052号文发布)70、关于颁发《上海市建筑材料和建设机械产品准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研[96]第434号文发布)71、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钢质脚手架产品准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建材办[96]094号文发布)72、关于加强本市电梯安装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材[91]第545号文发布)73、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电梯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建材[93]0176号文发布)74、关于对实施电梯销售、安装、维修保养委托代理制具体要求的通知(沪建材办字[96]第004号文发布)75、关于同意开展1997年度电梯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批复(沪建材办[1997]040号文发布)76、关于印发《上海市高处作业吊篮产品准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建材办[1997]188号文发布)77、关于印发《上海市塔式起重机产品准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建材办[1997]195号文发布)78、关于对开展本市电梯安装维修人员上岗培训的批复(沪建材办[1998]073号文发布)79、关于本市建材企业基础管理情况普查的通知(沪建材办[1997]053号文发布)80、关于编报上海市建材行业主要工业产品目录的通知(沪建材办[1997]150号文发布)81、关于转发“关于实施水泥新标准过渡期间具体要求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沪建材办[2000]048号文发布)82、关于转发“关于延长六大通用水泥国家标准过渡期的通知”的通知(沪建材办[2000]084号文发布)83、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质量技监局“关于实施水泥新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建材办[2001]012号文发布)84、上海市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沪建材[91]第317号文发布)85、上海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使用暂行细则(沪建材法[92]第126号文发布)86、墙体材料专项资金贴息暂行办法(沪建材法[93]第055号文发布)87、上海市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奖励细则(试行)(沪建材法[93]第130号文发布)88、上海市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实施办法(沪建研[93]第371号文发布)89、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奖励的操作程序(沪建材法[93]第278号文发布)90、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试点小区节能住宅建筑热工设计暂行规定(沪建材办[96]第088号文发布)91、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小区管理规定(沪建材[97]第0427号文发布)92、关于修改《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住宅小区管理规定》中有关“优惠鼓励”条款的通知(沪建材[99]第0255号文发布)93、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住宅试点小区管理暂行规定(沪建材[94]第0746号文发布)94、关于在建筑中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沪建材[95]第0237号文发布)95、关于转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贯彻执行市建委〈关于在建筑中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的几点意见的报告》的通知(沪建材办[1995]第89号文发布)96、外省市进沪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实行进沪注册登记证的暂行规定(沪建建管[97]第79号文发布)97、上海市商品混凝土产品准用管理实施细则(沪建材办[96]第61号文发布)98、关于对本市住宅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实行审查的通知(沪建建[98]第1032号文发布)99、关于试行“设计监理出图审核专用章”制度的通知(沪建建[98]第947号文发布)100、关于加强设计监理工作的通知(沪建建[98]第235号文发布)101、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设计监理工作的通知(沪建建[98]第234号文发布)102、关于试行建设工程设计监理项目流转表制度的通知(沪建建管[98]第304号文发布)103、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通知(沪建建管[98]第271号文发布)104、关于开展工程建设设计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建建[97]第327号文发布)105、关于开展“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化管理样板工程评选活动”的通知(1996第223号文发布) 106、关于印发《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建施[87]第458号文发布)107、印发《建筑施工普通脚手架安全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建施[87]525号文发布)108、关于印发《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建施[87]533号文发布)109、关于印发《上海市电梯产品准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建材办[1997]第093号文发布)110、关于转发“关于公布行业标准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的通知(沪建材办[1996]075号文发布) 111、关于转发国家建材局下发执行《水泥包装袋》国家标准的通知(沪建材办[1996]125号文发布) 112、关于印发《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建筑内墙涂料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建材办[1998]157号文发布)113、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埋设排水塑料管道暂行技术要求》的通知(沪建材办[2001]045号文发布) 114、《上海市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沪建材办[98]第 086号文发布)115、关于对本市建设工程用计量器具实施强制管理的通知(沪技监量[96]第271号文发布)116、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升降式脚手架使用管理的通知(1996第384号文发布)117、关于实施《电梯准用证》的通知(沪建材办字[95]第122号文发布)118、关于印发《上海市在用电梯年检检测机构认证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沪建材[97]第0823号文发布)119、加强施工现场水泥质量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沪建材[93]第171号文发布)120、关于加强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管理的暂行规定(沪建材[95]第554号文发布)121、关于印发《上海市预拌混凝土准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建管[99]第146号文发布)122、关于进一步保证住宅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筑管质字[90]第305号文发布)123、关于贯彻执行沪府“关于切实做好1996年本市防汛防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1996第149号文发布)124、关于转发市建工局颁发的《高层建筑双排钢管脚手架施工规定(试行)》通知(沪建施[83]第201号文发布)125、印发《井架起重设备安全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建施[87]532号文发布)126、上海市详细规划编制暂行办法(1989年2月17日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批准)127、关于《上海市申领道路桥梁工程执照暂行规定》的批复(沪建规[90]第251号文发布)128、关于居住小区应按规定配置自行车停放棚的通知(沪建开[90]284号文发布)129、关于同意《上海市临时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沪建研[93]第0311号文发布)130、关于同意实施《上海市建设项目竣工档案逾期不报处罚细则》的批复(沪建研[90]第368号文发布)131、关于城市建设项目(工程)试行预交竣工档案保证金规定的批复(沪建办[93]第0247号文发布) ——结束——。

公司搬迁员工安置方案

公司搬迁员工安置方案

公司搬迁员工安置方案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为了提升办公环境和增加生产效率,公司计划进行搬迁。

为确保员工的权益和顺利过渡,我们制定了如下的员工安置方案:一、前期准备工作在搬迁之前,公司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寻找新址、设施建设、网络迁移等。

同时,我们还将成立搬迁工作小组,负责梳理搬迁计划、制定时间表,并与相关各方进行沟通协调。

二、信息通知与沟通为了保证搬迁信息的顺利传递,公司将以多种形式进行通知与沟通,包括内部通告、部门会议、个别面谈等。

通过这些渠道,我们将向员工详细介绍搬迁的背景、原因、目的以及员工所需关注的事项,并解答员工的疑问。

此外,我们还将设立专门的咨询热线和邮箱,供员工咨询和反馈意见。

三、新址工作场所布置公司将为员工在新址建立一个舒适、安全、高效的工作环境。

在新址布置方面,我们将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1. 办公区域划分:根据各部门人数和工作特点,合理划分办公区域,保证员工的通勤便利和工作效率。

2. 办公设备更新:公司将重新购置和更新办公设备,确保员工使用的设备齐全、性能良好。

3. 会议和培训场所:为员工提供充足的会议和培训场所,以满足日常工作和培训需求。

四、员工个人物品处理在搬迁之前,公司将提前通知员工对个人物品进行清理和收拾。

对于大型家具等无法搬迁的物品,公司将协助员工处理,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同时,我们将提供充足的搬运人力和物资,确保员工的物品安全搬迁至新址。

五、交通与福利优化公司将尽力优化员工的交通出行情况,例如与公共交通部门合作,开设公司班车等,以解决员工在搬迁后的交通问题。

此外,我们还将积极协商与周边商户合作,为员工提供就餐、购物等生活福利。

六、员工培训和社交活动为了帮助员工更好地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公司将组织相应的培训和社交活动。

培训内容包括新址介绍、设备使用说明、安全操作规程等。

社交活动旨在增进员工之间的沟通和团队凝聚力。

七、后续跟进与反馈搬迁后,公司将持续跟进员工在新址的工作情况,并通过定期的反馈调查和个人面谈等方式,了解员工的需求和问题。

【工作计划】企业搬迁员工安置方案

【工作计划】企业搬迁员工安置方案

【工作计划】企业搬迁员工安置方案工作计划:企业搬迁员工安置方案背景根据公司决策,我们计划将企业进行搬迁。

为了确保员工的顺利过渡和适应新环境,我们制定了以下员工安置方案。

安置方案1. 提前通知和沟通:在搬迁计划确定后,我们将提前通知所有员工,并组织集体会议进行沟通,向员工解释搬迁的原因、目标和安置方案。

2. 内部岗位调整:为了最大程度地减少员工的不安和不适应,我们将在新地点设立多个内部岗位,并根据员工的能力、兴趣和意愿,进行岗位调整。

这样可以确保员工在新环境中有一个相对稳定的职位。

3. 培训和咨询支持:我们将提供相关培训和咨询支持,帮助员工适应新的工作环境。

培训内容包括新工作流程、新技术和新设备的使用方法等,以帮助员工尽快适应新工作要求。

4. 心理辅导:我们将提供心理辅导服务,帮助员工处理搬迁可能造成的心理压力和困惑。

员工可以通过咨询师的指导,缓解不适应和恐惧情绪,并获得积极的情感支持。

5. 搬迁津贴和补偿:为了弥补员工因搬迁带来的额外花费和不便,我们将提供一定的搬迁津贴和补偿。

具体金额和条件将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和工作年限进行评估。

6. 关怀和交流活动:为了促进员工的凝聚力和融入感,我们将组织各种关怀和交流活动,如新员工欢迎会、文体比赛、员工聚餐等。

通过这些活动,员工可以更好地融入新团队,建立更紧密的关系。

时间安排我们计划在搬迁前三个月开始实施员工安置方案,并持续跟踪评估其效果。

在搬迁后的三个月内,我们将继续提供支持和帮助,确保员工的平稳过渡和工作适应。

注意事项请注意,以上安置方案仅供参考。

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以确保员工的最大利益和顺利搬迁。

以上是我们的企业搬迁员工安置方案。

如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谢谢!。

企业搬迁异地职工的分流及安置

企业搬迁异地职工的分流及安置

企业搬迁异地职工的分流及安置为响应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政策号召,在京大型制造企业向外搬迁势在必行,本文通过在搬迁中如何安置职工,创造和谐劳动关系提出了相应做法及思路,对于企业搬迁具有一定参考作用。

标签:搬迁;职工安置;和谐劳动关系S(以下简称为公司)是我国规模最大的运载火箭总装集成企业,唯一的火箭氢氧发动机制造企业。

为适应发展需要,公司决定将京内XX能力搬迁调整至京外地区。

自提出搬迁计划以来,公司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部门进行系统调研,制定出详尽的搬迁方案,此次搬迁异地涉及大量职工,公司妥善处理,全力促进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建设。

一、公司搬迁的背景搬迁安置工作事关公司统筹规划,关乎搬迁职工的切身利益,对公司是一个全新的挑战,将京内XX能力由京内迁出涉及国家、地方、企业和职工本人的利益。

公司既要按时确保质量完成大批量生产任务,又要缩减京内生产任务,在较短的时期内完成职工上岗协议的变更,妥善安置因搬迁产生的富余职工,还要在外地新建全新的厂房,多条战线同时推进,工作难度相当艰巨。

搬迁也凸显出了很多诸如:部分职工因搬迁造成的抵触及恐慌情绪、京籍职工上岗协议变更、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工作补贴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各种问题叠加使得搬迁工作极为复杂。

只有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以高度的责任感、严密的组织,妥善解决好广大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协调好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冲突,实现和维护好职工的各项利益,才能妥善处理好、解决掉在公司搬迁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疑难问题。

二、公司搬迁调整中安置职工的做法公司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尽最大努力安排好每位职工,院及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布置搬迁安置工作,公司制定详细的搬迁安置方案和制度,为营造良好的搬迁环境奠定了基础。

其主要做法如下:(一)成立政策宣讲小组,将政策送到职工一线公司正式启动搬迁工作,迅速成立了政策宣讲小组。

政策宣讲小组成员包括工会领导、公司人力资源处领导等,政策宣讲小组深入车间,召集搬迁相关单位领导进行政策宣贯,同时深入职工一线,进行政策宣讲,稳定职工队伍,加速推进搬迁工作开展。

山东能源肥矿集团《印发员工安置方案》的通知

山东能源肥矿集团《印发员工安置方案》的通知

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肥矿集团字〔2016〕61号签发人:朱立新山东能源肥矿集团关于印发《员工安置方案》的通知各单位、部室:《山东能源肥矿集团员工安置方案》,经集团公司研究,并经肥矿集团二届八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能源肥矿集团员工安置方案山东能源肥矿集团2016年5月31日山东能源肥矿集团员工安置方案为做好肥矿集团员工安置工作,维护矿区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肥矿集团实际,按照单位分类及人员状况,对人员安置提出如下方案。

一、组织领导为全面做好员工安置工作,集团公司成立员工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董事长、党委书记朱立新任组长,总经理桑红星任副组长,其他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相关部室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按上级有关政策进行总体工作指导、协调,全面做好员工安置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佟玉忠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具体负责集团公司员工分流安置方案的制定、贯彻落实,并督促、指导各单位有序、稳妥实施人员安置。

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制定本单位员工安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一系列化解过剩产能和人员安置政策方针,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等相关政策要求,积极推进企业改革,因企制宜、分类有序、积极稳妥做好员工安置工作,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员工合法权益,规范操作,稳步实施,多渠道妥善安置员工,营造和谐稳定的环境,助推肥矿集团改革重组、脱贫解困、转型发展。

三、安置原则(一)坚持分类指导、严格政策规定的原则。

针对员工不同情况,对照政策规定实行不同安置办法和政策。

(二)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

根据人员安置工作推进要求,通盘考虑、内外结合、广开渠道对人员进行有序安置。

(三)坚持依法依规安置的原则。

安置程序要依法依规,分类推进,分步实施,规范操作,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企业搬迁职工安置(2023最新版)

企业搬迁职工安置(2023最新版)

企业搬迁职工安置企业搬迁职工安置方案⒈背景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全面的职工安置方案,以保障在企业搬迁过程中受影响的职工的权益,促进企业搬迁的顺利进行。

⒉安置原则⑴公正原则在搬迁过程中,职工的安置应遵循公正原则,不论职位、年龄、性别等因素,所有受影响的职工应当得到平等的对待。

⑵优先安置原则根据职工的实际情况,优先安排搬迁到新址工作的职工,并积极协助其他职工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最大限度地降低职工的不安定感。

⑶保障原则提供急需的物质帮助,包括但不限于搬迁费用、补偿金、安置补贴等,确保受影响的职工在搬迁过程中能够得到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⒊职工安置方案⑴确定搬迁职工名单根据搬迁计划和职工情况,确定受影响的职工名单,细化职工信息,包括职位、工龄、薪资等。

⑵统筹工作岗位根据搬迁后的工作需求,结合受影响职工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统筹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尽量保证职工的稳定性和适应性。

⑶提供再就业咨询建立再就业咨询服务体系,为搬迁职工提供职业规划咨询、求职技巧培训等帮助,帮助他们在搬迁后尽快找到合适的工作。

⑷提供福利待遇在搬迁过程中,职工应当享受相应的搬迁费用、补偿金和安置补贴等福利待遇,确保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

⑸提供培训机会针对需要重新定位职业方向或提升工作能力的职工,提供相关培训机会,包括岗位培训、技能培训等,提高他们的竞争力。

⒋附件本文档涉及以下附件:附件1:职工信息表,包括受影响职工的详细信息。

附件2:工作岗位统筹表,列出搬迁后的工作岗位需求和安排。

附件3:再就业咨询服务机构名单。

附件4:福利待遇细则,详细说明搬迁过程中提供的费用和补偿。

附件5:培训计划表,列出培训安排和培训内容。

⒌法律名词及注释⑴劳动法劳动法是国家规定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

⑵职工本文档中,职工指的是在企业搬迁过程中受影响的员工,包括劳动合同关系和聘用合同关系的人员。

⑶安置补贴安置补贴是指搬迁过程中向受影响职工提供的一定金额的补贴,用于帮助职工在搬迁后稳定生活。

企业搬迁职工安置

企业搬迁职工安置

企业搬迁职工安置企业搬迁职工安置企业搬迁是指企事业单位因发展需要,需要将办公场所从一个地点搬迁到另一个地点的过程。

在企业搬迁过程中,职工的安置是十分重要的问题。

这篇文档将介绍企业搬迁职工安置的相关情况。

背景介绍在企业搬迁过程中,职工安置是一项关乎职工福利和企业形象的重要工作。

职工安置不仅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也会对企业的社会形象产生重要影响。

因此,合理、人性化、公平公正的安置政策和措施对于企业搬迁的成功至关重要。

安置原则1. 合理性原则企业搬迁职工安置工作应该基于合理性原则,即按照职工的实际情况和搬迁后的工作需求来安置。

安置政策应该能够满足职工的基本需求,使其能够顺利过渡到新的工作环境中。

2. 公平公正原则企业搬迁职工安置应该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每一个职工都能够享受到公平的待遇。

同时,安置政策和措施应该对所有职工一视同仁,不得有歧视。

3. 个性化原则企业搬迁职工安置应该基于个性化原则,充分考虑每一个职工的特点和需求。

不同职工可能有不同的安置需求,因此需要制定个性化的安置方案,以满足每一个职工的需求。

安置措施企业搬迁职工安置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1. 信息沟通在企业搬迁前,应该及时向职工传达搬迁的相关信息,包括搬迁的原因、时间、地点、安置政策等。

同时,应该与职工进行充分沟通,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以便制定更合理的安置方案。

2. 职业培训对于一些可能因搬迁而失去工作的职工,应该提供职业培训的机会,使他们能够重新就业或者提升自己的职业能力。

职业培训可以包括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等内容。

3. 就业推荐企业可以与当地人力资源市场合作,为职工提供就业推荐服务。

通过与企业和市场资源的整合,提供更多就业机会给受影响的职工。

4. 福利保障企业在搬迁职工安置过程中应该保障职工的基本福利待遇,包括工资、医疗保险、社保等。

不得因搬迁而降低职工的福利待遇。

5. 心理疏导企业搬迁对职工来说是一项巨大的变化,可能会给职工带来一定的心理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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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搬迁企业职工安置搬操作规范的通知
青人社字〔2010〕195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团、有关企业:
现将《搬迁企业职工安置操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搬迁企业职工安置操作规范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进一步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8〕44号),规范老城区搬迁企业劳动关系调整和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特制订本操作规范。

一、搬迁企业职工安置政策标准
(一)搬迁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与职工调整劳动关系。

搬迁企业原则上应全部安置企业职工,对经企业与职工充分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企业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按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二)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职工,搬迁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符合以上情形的职工主动向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可根据职工申请,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三)工伤职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1.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2.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劳动者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计算办法和标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计算办法以2008年1月1日为界,分段计算。

1.2008年1月1日前,按《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执行,即企业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的,按照一个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职工月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按照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月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济情况下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2008年1月1日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即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职工月工资高于青岛市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计算;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
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职工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职工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五)搬迁企业在册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在全市企业未实现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前可继续留在原参保地。

二、劳动关系调整和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制定
(六)搬迁企业在制定企业搬迁劳动关系调整和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前,可按照管理权限事先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接受事前政策指导,确保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制定有序、合法、合规。

(七)搬迁企业劳动关系调整和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应依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八)搬迁企业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企业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工资、医疗费、工伤人员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欠费的具体解决时限。

(九)搬迁企业劳动关系调整和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企业概况。

企业情况简要介绍,包括搬迁企业性质及拟搬迁去向等内容。

2.搬迁企业人员构成情况。

包括:原固定工、合同制职工、企业内退人员、工伤人员、企业精减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家属工、离退休、退职人员等。

3.劳动关系处理情况。

包括:企业与职工如何变更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何支付经济补偿,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情况的职工如何安置等。

4.职工欠薪欠费处理情况。

主要是明确职工欠薪欠费等债务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清偿标准、方式和资金来源。

(十)搬迁企业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十一)搬迁企业可制作《企业搬迁劳动关系调整和职工安置方案相关问题说明》,对方案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解释,并对相关情况向职工说明,以利于职工更好理解方案内容,顺利推进职工安置工作。

三、劳动关系调整和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审核
(十二)搬迁企业制定的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携带企业搬迁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一式四份(无主管部门的一式三份)、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搬迁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审议通过的决议原件,按照管理权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其中,中央、省、市属企业、外商投资与港澳台企业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属企业以及其他企业报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十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般自收到企业搬迁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要求的方案,加盖公章确认备案。

(十四)企业搬迁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未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企业不得实施人员分流安置工作。

四、搬迁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审核
(十五)企业搬迁土地补偿资金应优先用于职工安置,解决职工欠薪、欠职工集资款、欠缴社会保险费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拖欠职工的其他费用。

(十六)搬迁企业在土地补偿资金清算前应如实核算职工安置资金额度,按照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该额度进行核定,抄报市财政局和市搬迁办。

(十七)企业使用前期启动资金安置职工的,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核定职工安置资金额度时据实扣除。

(十八)搬迁企业使用职工安置资金,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职工安置资金使用申请,提交书面说明材料一份,并填写《搬迁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申请表》一式四份,职工花名册书面形式、电子形式各一份。

(十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般在三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所报职工安置费用申请表审核并盖章确认。

(二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企业职工安置的实际情况,可核定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职工安置资金。

核定一次性拨付的,企业须保留职工安置资金使用证明材料原件备查;核定分期拨付的,职工安置资金应优先用于解决职工欠薪、欠职工集资款、欠缴社会保险费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二十一)自申请拨付第二期职工安置资金起,企业须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前一期职工安置资金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原件。

如有特殊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上述材料提交时间,但最迟不得晚于再一期职工安置资金申请提交之日。

(二十二)经企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职工安置资金可直接由市财政资金平台拨付给社会保险机构或其他组织。

(二十三)搬迁企业使用前期启动资金用于职工安置的,企业须填写搬迁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申请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按照《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土地补偿资金支付使用监管意见》规定向市搬迁申请支取。

(二十四)企业资金使用须按照企业所报搬迁方案和资金申请实施,如有不符,须提交证据说明原因。

资金未正常用于搬迁的,市搬迁办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如逾期不改正的,暂停资金的核定拨付。

附件:1.搬迁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申请表
2.职工分流安置费用使用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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