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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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发文单位:普陀区政府办公室;文号:舟普政办〔2011〕199号;发文日期:2011-11-10)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

2.4 应急支援保障部门

2.5 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2.6 专家组

2.7 应急救援队伍

3 事件分级

3.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3.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3.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3.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4 应急准备

4.1 预防工作

4.2 应急能力建设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机制

5.2 应急响应程序

5.3 信息报送与处理5.4 指挥和协调

5.5 应急监测

5.6 通报与信息发布5.7 安全防护

5.8 应急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6.2 善后处理

6.3 保险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7.2 宣传、培训与演练

7.3 应急能力评价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和强化全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舟山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适用于以下各类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⑴超出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工作;

⑵跨乡镇(街道)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⑶需要由区政府协调、指导处置工作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它突发事件产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1.4 预案体系

构筑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⑴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框架内根据本预案的指导制定,报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备案。

⑵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可能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产生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重点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相应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备案。重点单位名单由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实施动态管理。新建项目可能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产生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在环评阶段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1.5 工作原则

⑴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

⑵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前,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在各级

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优先开展抢救人员和控制事件扩大的应急行动;加强抢救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⑶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行业、部门的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充分发挥地方人民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⑷坚持平战结合,专群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发挥专家的作用、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有序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自救互助等能力。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综合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专家咨询机构、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2.1 综合协调机构

2.1.1 机构组成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府办联系副主任和环保局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卫生局、区农林局、区水利围垦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旅游局、区港航分局、沈家门海事处、区气象局、区经信局(商务局)、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消防大队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2.1.2 职责

领导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工作。负责启动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决定现场应急救援总指挥,作出重大救援决策;负责对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必要时,向市政府请示启动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向公众、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协调在普陀部门、省市属单位和驻普陀部队的应急救援行动;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2.2 办事机构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

2.2.1 职责

负责和处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检查和督促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落实;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修订)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负责区级应急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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