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户口申报材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办理户口申报材料
为了提高户籍管理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服务群众的水平,规范全县户政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便民利民若干措施》等户口管理政策法规,结合谷城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出生类a
(一)新生婴儿随父随母入户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所需申报材料: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留存副页);
2、准生证或生育服务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3、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4、婴儿父母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5、婴儿父亲或母亲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
其中: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应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凭证。如果没有给予处罚,根据公安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第二条“任何地方都不得
自立限制超计划生育的婴儿落户的法规。对未办理独生子女证、没实行节育手术、超计划生育婴儿的人,以及早婚、非婚生育婴儿的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进行经济处罚,但对婴儿都应当给予落户”的规定,可以先办理落户登记,然后将名单通知当地计生部门,由他们按规定进行处罚。
(二)非婚生育入户
非婚生育的婴儿享有其它婴儿同样的权利,派出所应凭有关部门证明准予落户。所需申报材料:
1、婴儿母亲的书面申请;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留存副页);
3、婴儿母亲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4、婴儿母亲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
5、责任区民警的调查材料;
6、派出所主管领导审核意见。
(三)社会福利机构的孤儿和弃婴落户
县级上以民政部门确认的负责监护、抚养孤儿、弃婴的社会福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依据其主管民政局提供的《关于为×××福利院设立集体户口的函》,核准为其立集体户口。
1、孤儿落户
孤儿应当按规定先在父亲或母亲生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户口,然后按规定迁移、变动。所需申报材料:
(1)《社会福利机构孤儿入户申报表》原件(留存复印件);
(2)《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孤儿入院登记表》原件(留存复印件);
(3)孤儿父母户籍派出所出具的父母死亡证明;
(4)派出所主管领导审核意见。
2、弃婴落户
所需申报材料:
(1)《社会福利机构弃婴入户申报表》原件(留存复印件);
(2)《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入院登记表》原件(留存复印件);
(3)《捡拾弃婴登记表》原件(留存复印件);
(4)派出所主管领导审核意见。
(四)国内收养婴儿入户:
年满30周岁以上公民依法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及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由收养人凭有关证明材料办理落户。所需申报材料:
1、收养人的书面申请;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指定医院诊断患不孕(育)症的证明或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确无子女的证明;
4、指定医院诊断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证明;
5、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的入户证明;
6、《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或《收养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7、收养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8、责任区民警的调查材料;
9、派出所主管领导审核意见。
其中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的结婚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死亡类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所需申报材料:
1、《死亡医学证明》;
2、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
3、死者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
办理注销登记后,收缴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变更、更正类
(一)登记项目更正
更正的户口登记项目是指因抄写、录入错误造成的项目差错。
1、出生日期更正
所需申报材料:
(1)本人(年满18周岁)或父母的书面申请;
(2)原始依据(身份证、户口簿、常表)或出生证等证明材料;
(3)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
(4)公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5)责任区民警的调查材料;
(6)派出所主管领导审核意见。
2、其它项目更正(出生日期除外的登记项目)
所需申报材料:
(1)公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2)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
(3)责任区民警的调查材料;
(4)派出所主管领导审核意见。
(二)登记项目变更
公民因结婚、离婚、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
申报变更登记。
1、一般项目变更(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户口性质除外的登记项目)
所需申报材料:
(1)本人(年满18周岁)或户主的书面申请;
(2)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
(3)结婚证、离婚证、毕业证等相应证件原件(留存复印件);
(4)公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2、主要项目(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变更
所需申报材料:
(1)姓名变更:
①本人(年满18周岁)或父母、收养人(未满18周岁)要求更改姓名的书面申请,父母离婚的,还需持离婚证原件(保留复印件)及父母双方的申请;
②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
③单位人事部门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
④公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⑤派出所主管领导审核意见。
(2)变更性别:
①本人的书面申请;
②国家指定医院为其成功实施变性手术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