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行政职能部门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影响行政职能部门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信息来源:时间:2012-10-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影响行政职能部门工作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提高机关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淅江省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医院行政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院行政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工作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行政职能部门工作秩序和效能,导致损害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依照本办法追究效能责任;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对影响行政职能部门工作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从严治党,从严治政;

(二)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三)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四)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改进工作相结合;

(五)效能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院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口头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效能告诫,并可视情节调离原工作岗位、责令离岗培训、建议引咎辞职、降职和辞退等;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纪律、法律责任。

第六条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的,扣除当月奖金,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到书面效能告诫的,扣除告诫期内奖金,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部门主要负责人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责任追究的,该部门本年度不得评为先进集体。

第七条被追究效能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效能责任追究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干扰、阻碍工作效能责任调查的;

(四)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第八条被追究效能责任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损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效能责任:

(一)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行政工作人员无法正确行使职权的;

(二)因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规定、要求,无法认定行政工作人员效能责任的。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条行政职能部门效能监察投诉事项由院监察室分级负责。监察室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及时审查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有无事实依据,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安排人员调查核实,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节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对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追究效能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医院监察室、人力资源部作出处理意见、经医院党政联席争议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应责成被处理人员写出书面检查;给予书面效能告诫的,应在相应范围内公布,同时将效能告诫决定送达被处理人员,并告知其申辩的权利和期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书面效能告诫的告诫期为3至6个月。告诫期满后,被告诫人应写出整改情况报告,经监察室、人力资源部同意,报医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确认已改正的可按期解除告诫,并下达解除效能告诫通知书;仍不改正的,应延长告诫期,延长期为3个月。

给予工作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被处理人员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医院监察室和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辩。监察室和人力资源部应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的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辩人。

申辩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上述申辩程序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效能责任追究有关材料应当存入人事部门个人档案。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医院监察室及人力资源部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