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专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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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案例
为不断规范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行为,加强评审专家警示教育,我们对近两年我省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中发现的评审专家违法案例进行整理,现提供各位专家学习。
望各评审专家引以为戒,不断规范自身评审行为,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努力践行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2019年1月31日
案例一:违反评审纪律,分工评审,互抄评分
某一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有4家企业按时递交了投标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了开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全部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人方面没有委派代表。
该项目于评标当日上午10点在某代理机构评标室评标。
但在项目评标中,发生了如下一系列事件:
一、评审时间到了,4名评委准时到达评标地点,有1名评委缺席未到。
随后,代理机构补抽1名专家,但补抽专家还没有到达。
4名专家为节约时间,没有等补抽专家到齐就先行开始评标。
二、代理机构没有专门对评委的手机密封存放。
专家们将手机放置在评标室角落的柜子上。
三、已到达的4名评委,推选出了评审组长。
评审组长组织大家开始
评审。
考虑到有4名企业投标,评审组长进行了分工,4名专家每人评审一家公司的投标文件,其他专家就按照这一名专家的评审意见完成了所有企业的打分。
有1名专家自己完成评审后,拿起手机走出评标室与朋友通话。
其他专家陆续走出评标室闲聊起来。
四、中午11时50分,补抽专家到达评标室。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告知补抽专家,客观评审得分应当一致,补抽的专家便参考评审组长的评分表对所有企业打了分,从进入评标室到完成评审,仅用了10分钟。
五、中午12时,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召集所有专家回到评标室,请所有专家签署评标报告。
评审组长对补抽专家说:你再仔细看看,不要评完了都不知道什么项目。
补抽专家笑了笑,翻了翻桌面的投标文件,便和其他专家一起签署了评标报告,完成评审。
处理情况:
经调查,该项目评审专家存在分工评审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由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依法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或评审专家有下列情
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和第十一条规定:“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解聘:……(三)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存在上述行为的专家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解聘。
案例点评:
1.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评标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专家临时缺席的情况。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补充抽取专家后再组织评标,不应在评审专家人数不足的情况下继续组织评标,虽然动机是为了提高采购效率和采购活动的成功率,但可能使得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违法。
评审委员会应当在所有专家到齐后推选评审组长,等待所有专家到齐后才开始正式评审活动。
2.代理机构应当将评审专家的手机做统一存放,通讯设备必须交由采购代理机构集中保管。
本项目中,评审专家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存在查看手机、接听电话的现象。
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组织评标工作,也没有及时制止和纠正专家的违规行为,评审活动可能影响中标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三、严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
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3.分工评审不可行。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这就意味着,采购活动中的所有行为都必须符合这三条原
则。
该案例中,一个评审专家负责评审一家供应商投标文件,补抽专家抄袭其他专家的评审打分,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每个评委分工审查几家投标商的投标文件,评审专家没有独立客观地评审全部投标文件,将直接影响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案例二:“互帮互助”还是“害人害己”
一次学术交流活动中,A专家和B专家结识,两个人专业背景基本相同,具有同一专业的教授职称,学术研究方向基本一致,并同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一天,A专家被抽取参加评审活动,但是因就职单位临时安排会议无法前往评审,A专家便请B专家代替其参加评审。
B专家觉得这是互帮互助的好事,采购项目不会被因缺席而影响项目的进展,B专家又帮了A 专家的忙,还可以挣一笔评审费用。
B专家代替A专家参加了评审活动。
一次,B专家被抽取参加评审活动,但因临时有事无法前往评审,B专家便请A专家代替其参加评审。
两个好朋友便互相帮忙,由A专家代替B专家参加了评审活动。
处理情况:
经调查,评审专家A、B存在互相代替参加评审活动的行为,代替参加评审活动出具的评审意见无效,影响到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由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
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依法给予2万元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行政处罚。
此外,评审专家A、B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解聘。
案例点评:
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
”以及第十三条规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评审专家的来源是专家库随机抽取以及采购人自行选定。
评审专家因突发事项,无法参加评审的,可以请假,但是不得自行找朋友代替参加评审。
评审专家找人替代自己评审,致使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违法,使得代替参加评审的评审意见无效,直接影响到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违反了政府采购的诚实信用原则,乃至影响到整个政府采购项目最终的中标、成交结果,属于违法行为。
案例三:各司其职,才能依法依规
某医院委托代理机构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批医疗设备。
该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组建了评标委员会,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采购人单位纪检人员1
人,专家4人。
在评审前,代理机构项目经办人核对了专家身份、采购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采购人单位纪检人员的介绍信。
在打分评审过程中,代理机构经办人员发现,打分由采购人单位纪检人员在操作。
代理机构经办人员指出,采购人单位纪检人员不可以代替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打分。
采购人代表说:“我们是一个单位的,技术我一点也不懂,他还懂点,由他打分不是更合适吗?”
评标是政府采购过程中最为核心的环节,也是采购人和供应商最为关注的焦点。
评审时,采购人代表有权利参与评审打分,单位纪检人员只负责监督。
既然都是一个单位的采购人,纪检监察人员在评审现场能否越俎代庖,代替采购人打分或发表评审意见呢?
处理情况:
经调查,该项目中采购单位派出的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打分,纪检人员只负责监督不应代替采购人代表打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第六十九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将采购人代表和纪检人员有关情况移交采购单位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
案例点评:
1.采购人代表不能随意指派,应有良好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并熟悉相关政策法规。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有关规定:“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
除授权代表外,采购人可以委派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进入评审现场,对评审工作实施监督,但不得超过2人。
”因此,实际操作中,采购人代表只需要出具采购人的授权函即可。
但是,采购人代表不可以随意指派,采购人代表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精通专业业务、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等条件。
委派采购人代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赋予采购人的权利。
选派业务精湛、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道德水平高的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则是采购人的义务。
2.采购人纪检监察人员不能在评审现场代替采购人代表评审。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提到: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
因此,只有采购人授权的代表才可有资格和权利来进行项目的打分评审。
本案例中的采购人纪检监察人员并没有该授权书,所以不能越位,不可以代替采购人代表进行打分评审。
案例四:朋友之托,也需依法依规
(注:案例四部分内容来源于广州参考·广州日报)
“明天谁去××路,有没有同行的?” 1月29日,一条从微信群弹出的消息引起了某学院尚教授的注意。
看到这条消息的尚教授立即微信私聊了另一家学院的许会计,亦即是发出这条消息的人,让许会计把政府采购中心发出的评标信息转发给自己。
看到转发消息的尚教授心中一喜,确定了将参与某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简称物管采购项目)评标的许会计,正是自己在寻找的人。
随后其致电许会计,称自己和在某学院任职的苏教授想要请吃饭。
原来,尚教授和苏教授均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尚教授所担任招投标顾问的A公司也参与了此次物管采购项目的招投标。
为了能中标,A公司的鲁经理在开标前,多次请尚教授及苏教授吃饭,要求尚教授和苏教授利用其二人长期作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加评标的等优势和便利条件,在该项目开标前找到其他评审专家,让他们给A公司打倾向性高分。
开标的前几天,鲁经理将他违规提前得知的开标时间、地点发给了尚教授和苏教授,二人便利用自己的人脉开始寻找参加评标的专家,想要“打招呼”。
考虑到事成后可能收到的顾问费,“吃人嘴软”的尚教授和苏教授答应了鲁经理的请求。
饭局上的一番酒酣耳热后,尚教授和苏教授告诉许会计明天参加评审的项目是物管采购项目,并表示希望许会计在评审过程中能重点“关注”一下A公司。
苏教授还告知了好几个“踩分点”,特别是打双引号的“环卫工作清洁服务”资格证这一项,一定要按照双引号里边的文字一字不差地打分。
许会计毫不犹豫地答应了。
此外,尚教授和苏教授在1月29日至30日期间,通过电话、微信、现场截堵等诸多方式,还先后找到另外三名评审专家“打招呼”,并告知他们“踩分点”。
开标后,参与评标的专家按照之前的“约定”开始了“分工合作”。
在尚教授、苏教授以及鲁经理的串通干扰下,许及另外三名评审专家在没有看过其他公司标书的情况下,违规给A公司打倾向性高分。
期间,许会计还发表了“A公司的标书好厚啊,看来是有备而来”等倾向性言论。
在整个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对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视若无睹。
最终,有七名评审专家参与评审的物管采购项目,在许及另外三名评审专家的诱导下,高分“花落”A公司。
如此带有倾向性的中标结果公布后,自然引起了其他未中标公司对该项目评标的质疑。
为应对质疑,维持中标结果不变,鲁经理再要求尚和苏找一下先前“打过招呼”的四名评审专家“打打招呼”。
于是,二人再次先后找到四人,要求他们按照串通好的内容来答复质疑。
结果,四人在不符合客观事实的情况下,驳回了质疑内容。
鲁经理为了感谢尚教授和苏教授的帮助,宴请了二人。
饭桌上,鲁经理表示为了方便以后联系,送给他们每人一部市价约5000元的手机。
处理情况:
经调查,该项目采购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最终予以废标。
尚教授和苏教授虽未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但是存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七)款“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解聘:……(三)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尚教授和苏教授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解聘。
参加该项目评审专家,因存在分工评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由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依法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解聘。
案例点评: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到,“评标圈”乱象背后可能存在着业内“潜规则”。
这里的“潜规则”,指的是不管实际技术方案优劣与否,项目评审技术分的高低以商务分的高低为依据,商务分高的技术分就高,商务分低的技术分就低。
而商务材料往往可以量身定做,嵌入专业性强、排他性高的条件。
“潜规则”能在“评标圈”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方面,评审专家的纪律观念和法律观念淡薄,甘于被不法商人“围猎”。
另一方面,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专家评审出现违规行为时,不履行职责加以提醒和阻止,助长了“潜规则”的蔓延,最终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破坏了招标投标正常秩序,滋生了腐败。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作为国家机关依法授予一定公权力的人员,要时刻谨记自己手中的权力不是私有物,而是人民赋予的职责,要权为民所用。
此外,还应在加大对此类违纪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的同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强化对行使这项公权力人员的约束和监督,把权力牢牢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注:本案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实属巧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