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专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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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案例

为不断规范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行为,加强评审专家警示教育,我们对近两年我省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中发现的评审专家违法案例进行整理,现提供各位专家学习。望各评审专家引以为戒,不断规范自身评审行为,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努力践行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2019年1月31日

案例一:违反评审纪律,分工评审,互抄评分

某一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有4家企业按时递交了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了开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全部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人方面没有委派代表。该项目于评标当日上午10点在某代理机构评标室评标。

但在项目评标中,发生了如下一系列事件:

一、评审时间到了,4名评委准时到达评标地点,有1名评委缺席未到。随后,代理机构补抽1名专家,但补抽专家还没有到达。4名专家为节约时间,没有等补抽专家到齐就先行开始评标。

二、代理机构没有专门对评委的手机密封存放。专家们将手机放置在评标室角落的柜子上。

三、已到达的4名评委,推选出了评审组长。评审组长组织大家开始

评审。考虑到有4名企业投标,评审组长进行了分工,4名专家每人评审一家公司的投标文件,其他专家就按照这一名专家的评审意见完成了所有企业的打分。有1名专家自己完成评审后,拿起手机走出评标室与朋友通话。其他专家陆续走出评标室闲聊起来。

四、中午11时50分,补抽专家到达评标室。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告知补抽专家,客观评审得分应当一致,补抽的专家便参考评审组长的评分表对所有企业打了分,从进入评标室到完成评审,仅用了10分钟。

五、中午12时,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召集所有专家回到评标室,请所有专家签署评标报告。评审组长对补抽专家说:你再仔细看看,不要评完了都不知道什么项目。补抽专家笑了笑,翻了翻桌面的投标文件,便和其他专家一起签署了评标报告,完成评审。

处理情况:

经调查,该项目评审专家存在分工评审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由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依法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或评审专家有下列情

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和第十一条规定:“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解聘:……(三)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存在上述行为的专家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解聘。

案例点评:

1.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评标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专家临时缺席的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补充抽取专家后再组织评标,不应在评审专家人数不足的情况下继续组织评标,虽然动机是为了提高采购效率和采购活动的成功率,但可能使得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违法。评审委员会应当在所有专家到齐后推选评审组长,等待所有专家到齐后才开始正式评审活动。

2.代理机构应当将评审专家的手机做统一存放,通讯设备必须交由采购代理机构集中保管。本项目中,评审专家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存在查看手机、接听电话的现象。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组织评标工作,也没有及时制止和纠正专家的违规行为,评审活动可能影响中标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三、严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3.分工评审不可行。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这就意味着,采购活动中的所有行为都必须符合这三条原

则。该案例中,一个评审专家负责评审一家供应商投标文件,补抽专家抄袭其他专家的评审打分,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每个评委分工审查几家投标商的投标文件,评审专家没有独立客观地评审全部投标文件,将直接影响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案例二:“互帮互助”还是“害人害己”

一次学术交流活动中,A专家和B专家结识,两个人专业背景基本相同,具有同一专业的教授职称,学术研究方向基本一致,并同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一天,A专家被抽取参加评审活动,但是因就职单位临时安排会议无法前往评审,A专家便请B专家代替其参加评审。B专家觉得这是互帮互助的好事,采购项目不会被因缺席而影响项目的进展,B专家又帮了A 专家的忙,还可以挣一笔评审费用。B专家代替A专家参加了评审活动。一次,B专家被抽取参加评审活动,但因临时有事无法前往评审,B专家便请A专家代替其参加评审。两个好朋友便互相帮忙,由A专家代替B专家参加了评审活动。

处理情况:

经调查,评审专家A、B存在互相代替参加评审活动的行为,代替参加评审活动出具的评审意见无效,影响到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由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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