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渔药使用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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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用药管理制度范文

水产养殖用药管理制度范文

水产养殖用药管理制度范文水产品是人们餐桌上不可或缺的美味佳肴,而水产养殖用药管理制度是保证水产产品安全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之一。

下面是一份水产养殖用药管理制度范文,旨在确保水产养殖用药的合理、科学和安全使用,保护水生态环境和消费者的健康。

该管理制度具有示范作用,适用于各类水产养殖场。

一、用药管理总则1. 遵循用药合理性原则,禁止滥用、乱用和过量使用药物。

2. 中药使用必须经过必要的煎煮处理,杜绝直接投喂生药。

3. 使用药物应该选用生态环境友好的药物,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4. 对于已禁用的药物严禁使用。

5. 药物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用药前准备工作1. 建立水产养殖用药档案,记录每次药物使用的日期、用量和使用目的。

2. 确保水产养殖场具备相应的用药设施和仪器,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3. 开展药物使用知识培训和考核,确保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用药知识。

三、药物的选用1. 选择合适的药物品种,考虑病原菌的特点、药物的预防和治疗效果以及对水产动物的安全性。

2. 尽量选择广谱药物,减少不必要的药物切换和联合使用。

3. 尽量选择低毒性、低残留、易降解的药物。

4. 严禁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药物。

四、用药操作1. 用药前应仔细阅读药物说明书,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2. 严禁私自调整药物的剂量和使用频率。

3. 合理选择用药方式,包括饵料投喂、浸泡和药浴等。

4. 使用中药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比例和煎煮方法进行,确保药效的充分释放。

5. 做好药物的保存和管理,保持药物的干燥、阴凉、避光和通风。

五、用药后处理1. 清理用药残留物,避免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2. 注意药物包装材料的回收和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3. 做好水体的监测工作,确保用药后水质没有明显变化。

4. 对于药物残留的水产品,必须经过规定的期限和方法处理后才能投放市场。

六、监督和检查1. 建立用药监测体系,定期对水产养殖场进行抽查,检测用药合规和水产品质量。

渔场安全用药管理制度

渔场安全用药管理制度

渔场安全用药管理制度为了保障渔场环境和渔业产品的安全,加强对渔业用药的管理,提高养殖水域的生态环境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渔场及其相关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

渔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二、用药管理原则1. 绿色用药原则:优先选择绿色、无公害、无残留的药物,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化学农药使用。

2. 合理用药原则:根据病症、鱼体情况、水质等因素,合理选择用药种类、用药量和用药方式。

3. 安全用药原则:严格按照药物使用说明书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正确使用药物,确保用药安全。

4. 预防为主原则:重视病害预防,加强饲料管理,提高动物免疫力,降低疾病发生率。

三、用药管理流程1. 药物采购阶段(1)明确用药计划: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用药品种和用药量。

(2)选择合格药品:选择正规生产厂家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兽药,避免购买假冒伪劣产品。

(3)严格审核用药手续:购药时需经过渔场负责人和兽医的审批,并做好用药记录。

2. 药物使用阶段(1)确保用药正确:根据动物种类、体重和病情,按照药品说明书正确使用药物。

(2)注意用药安全:在用药过程中,严格遵守用药剂量、间隔和次数,避免药物过量或连续使用过久。

(3)监测用药效果:用药后定期监测动物的健康状况,根据情况及时调整用药方案。

3. 药物存储和处理阶段(1)药品储存要求:药品储存应干燥、通风、阴凉、避光,避免与粮食、饲料混放。

(2)药品包装处理:用完的药品包装应正确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3)药品过期处理:过期的药品应按照规定销毁,避免再次使用。

四、用药记录管理1. 用药记录内容:用药记录应包括药品名称、用药时间、用药量、使用部位、使用方法、效果评价等信息。

2. 用药记录保存:用药记录应保存在渔场档案中,备查历史记录。

3. 用药记录审查:定期对用药记录进行审查,确保用药合理合法。

五、用药风险评估1. 风险评估内容:对每一次用药行为进行风险评估,包括药物安全性、对环境的影响等方面。

水产养殖用药注意事项大全!药要用就用好!用错了甚至要清塘

水产养殖用药注意事项大全!药要用就用好!用错了甚至要清塘

水产养殖用药注意事项大全!药要用就用好!用错了甚至要清塘一、两种药物混合使用时,应先分别溶化后混合1、硫酸铜、硫酸亚铁、高锰酸钾等都应在木桶或木盆中用50℃左右的洁净水溶化。

2、漂白粉、敌百虫等粉剂药物,应先用少量水调成浆糊状,再加水稀释,以免结块被鱼误食。

3、要使用漂白粉时,要测定漂白粉含氯量,不使用受潮漂白粉。

4、在使用敌百虫时,要采用喷雾器,使用前后清洗干净。

5、变质受潮的药物不可施用,各种药物均应现配现用。

6、不能混用的药物有:漂白粉与生石灰,硫酸铜与生石灰,敌百虫与生石灰。

二、施用药物的时间应安排在下午6时许,泼药后接着是傍晚,气温、水温降低,减少鱼类的不安和体能消耗。

不宜在清晨泼药,池塘中的溶氧经过鱼类等水生动物一夜的消耗,含量已处最低,清晨泼药更容易造成缺氧浮头;也不可在中午阳光直射时施用,以免降低药效。

三、使用硫酸铜时应注意1、硫酸铜用量计算要准确;2、溶解硫酸铜的温度不能超过60℃,否则易失效;3、硫酸铜不宜常用,以免危害人体健康。

四、泼酒药液可用喷雾器,也可用木瓢或勺子全池塘均匀泼洒,切不可定点倾倒。

五、对水泼洒的药物要准确丈量水体拌饲料的药物要较准确估计鱼体重,以免用药过量造成中毒或用药不足达不到治疗效果。

六、细心诊断对症下药以免造成浪费增加成本。

七、泼洒药物要把鱼喂饱应在鱼吃食后2--3小时泼药;投药饵时要使鱼空腹。

八、水温较高时泼洒药物效果最佳泼洒时要均匀,不易溶解的药物要用开水充分溶解后再泼洒,留下颗粒会使鱼误食中毒。

九、用药后1--2小时内,人不要离开池塘边一旦发现鱼严重浮头或有死鱼时,应迅速注入新水。

十、鱼在浮头时或浮头刚结束时不要及时用药,否则会造成大批鱼死亡。

十一、遍洒药物应从上风处开始逐步向下风泼,这样药物较均匀。

十二、药物有效期使用过期失效的药物达不到防病的效果,所以在使用时,要注意药物的有效期。

另外,也可以通过目测检查,如有效的生石灰是刚出窑的成块成团的;有效的漂白粉是未受潮、粉末状不结块的(已结块的则失效);硫酸铜呈蓝绿色结晶状,而呈铁锈状即为失效。

如何规范使用渔药

如何规范使用渔药

如何规范使用渔药渔药残留是目前水产品最常见的污染源,导致水产品中药物超标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滥用药物和饲料添加剂是主要的罪魁祸首。

规范用药是防止水产品种药物残留超标,提高水产品的质量及跨越“绿色壁垒”的根本措施。

为此,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谈一下如何规范使用渔药,以供广大养殖者参考。

一、严格执行国家法规近几年,有关部门陆续颁布了《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农业部193号公告明令禁止使用21类40余种兽药及化合物。

国家把规范用药纳入法制轨道,有法可依,养殖者、消费者的利益都受到法律保护。

希望广大养殖者严格执行。

二、科学合理使用药物科学合理使用渔药是保证水产品安全的重要措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四章对水产养殖用药进行了规定: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

使用药物的养殖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得用于人类食品消费;禁止使用假、劣渔药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

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产养殖用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或在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的指导下科学用药;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该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三、严格遵守休药期制度药物进入鱼体内,一般要经过吸收、代谢、排泄等过程,不会立即从体内消失。

药物或其代谢产物以蓄积、贮存或其他方式保留在组织、器官或可食性产品中,具有较高的浓度。

在休药期间,鱼体组织中存在的具有毒理学意义的残留通过代谢,可逐渐消除,直至达到“安全浓度”,即低于“允许残留量”,或完全消失。

当然,休药期随鱼的种类、药物种类、制剂形式、用药剂量、给药途径及组织中的分布情况等不同而有差异。

经过休药期,暂时残留在鱼体内的药物被分解至完全消失或对人体无害的浓度。

由此可见,休药期的规定是为了减少或避免供人食用的水产品中残留药物超量,保证食品安全。

水产药物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水产药物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水产药物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产药物管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水产养殖用药指南》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水产药物的生产、经营、使用、监管等活动。

第三条水产药物管理应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确保水产药物质量,防止药物残留和环境污染。

第四条国家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产药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药物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产药物生产管理第五条水产药物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

第六条水产药物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对生产的药物进行定期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水产药物生产企业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药物品种。

第三章水产药物经营管理第八条水产药物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经营。

第九条水产药物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对进货的水产药物进行查验,确保经营的药物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第十条水产药物经营者不得经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药物品种,不得的经营假劣药物。

第四章水产药物使用管理第十一条水产养殖者使用水产药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药物使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合理、安全、有效地使用药物。

第十二条水产养殖者在使用水产药物前,应当认真阅读药物说明书,了解药物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不良反应等信息。

第十三条水产养殖者使用水产药物时,应当严格按照药物说明书推荐的剂量和使用方法进行,不得随意增加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第十四条水产养殖者使用水产药物后,应当注意观察水产动物的反应,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减轻或者防止药物残留和环境污染。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国家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药物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水产药物进行抽检,公布抽检结果。

渔业用药管理制度范本

渔业用药管理制度范本

渔业用药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规范渔业用药行为,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水环境,提高渔业养殖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养殖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养殖场、渔业生产经营者和相关管理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淡水养殖、海水养殖、水产加工等环节。

三、用药管理原则1. 合法用药原则。

渔业用药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使用经国家批准的药物,禁止使用未经批准的药物或者在养殖水域中投放任何禁用药物。

2. 安全用药原则。

使用药物必须按照说明书规定的浓度、剂量和使用方法进行,严禁擅自超量使用或者滥用药物。

3. 责任管理原则。

养殖场负责人要严格管理用药行为,确保用药操作人员具有相关资质,且定期进行用药知识培训,加强用药监督管理,及时处理用药问题。

四、用药管理程序1. 用药前准备(1)准备用药前应仔细查看标签、说明书,了解药物名称、成分、用途、用法、剂量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2)按照用药需求选择适合的药物种类,确保药物质量安全可靠。

2. 用药操作(1)用药前应检查水质和养殖环境,了解水产生长情况,确保用药的必要性。

(2)使用药物应按照说明书规定的浓度和用量,准确计量,严禁擅自调整浓度和用量。

(3)用药过程中,针对不同的药物,应选择合适的投放方式,如投施、喷洒、浸泡等。

(4)用药期间要严格控制饵料、饲料及水质情况,防止药物滞留及残留。

3. 用药监测(1)用药后应进行水质监测,观察养殖水体变化,并定期进行药残检测。

(2)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调整药物投放量或停止使用,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4. 用药记录使用药物的单位应建立健全用药记录,记录药物种类、浓度、用量、时间、水质情况及监测结果等信息。

并保存相关资料备查。

五、用药管理监督1. 监督检查相关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养殖场进行用药管理情况检查,了解用药情况及药物残留情况。

2. 信息公开相关管理部门应公开渔业用药的种类、用法、安全标准以及相关监测结果等信息,提高养殖从业者的管理意识和自觉性。

渔药使用规则

渔药使用规则

渔药使用规则渔药的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尽量减少使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和没有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病害发生时,应对症用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等行为的发生;水产饲料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也不得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抗菌药物。

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渔药。

严禁使用对水域环境有严重破坏而又难以修复的渔药,严禁直接向养殖水域泼洒抗菌素,严禁将新近开发的人用药作为渔药的主要或次要成分。

禁用的渔药:地虫硫磷(大风雷)、六六六、林丹(丙体六六六)、毒杀芬(氯化莰烯)、滴滴涕、甘汞、硝酸亚汞、醋酸汞、呋喃丹(克百威、大扶农)、杀虫脒(克死螨)、双甲脒(二甲苯胺脒)、氟氯氰菊酯(百树菊酯、百树得)、氟氰戊菊酯(保好江乌、氟氰菊酯)、五氯酚钠、孔雀石绿(碱性绿、盐基块绿、孔雀绿)、锥虫胂胺、酒石酸锑钾、磺胺噻唑(消治龙)、磺胺脒(磺胺胍)、呋喃西林(呋喃新)、呋喃唑酮(痢特灵)、呋喃那斯(P-138)、氯霉素(包括其盐、酯及制剂)、杆菌肽锌(枯草菌肽)、泰乐菌素、阿伏帕星、喹乙醇(喹酰胺醇羟乙喹氧)、速达肥(苯硫哒唑氨甲基甲酯)、已烯雌酚(乙烯雌酚、人造求偶素,包括雌二醇等其他类似合成等雌性激素)、甲基睾丸酮(甲睾酮、甲基睾酮,包括丙酸睾丸素、去氢甲睾酮以及同化物等雄性激素)。

使用渔药,在收获季节前要遵守休药期的规定,确保上市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如漂白粉休药期≥5天,三氯异氰尿酸休药期≥10天,土霉素休药期(鳗鲡)≥5天、(鲶鱼)≥21天,新诺明、新明磺休药期≥30天,氟苯尼考休药期(鳗鲡)≥7天,二氯异氰尿酸钠≥10天,二氧化氯≥10天。

水产养殖池塘药物使用与安全

水产养殖池塘药物使用与安全

水产养殖池塘药物使用与安全在水产养殖业中,药物的使用是保障水产动物健康和防治疾病的重要手段。

但同时,不合理的药物使用也可能对池塘环境和水产动物本身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正确使用药物并确保水产养殖池塘的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水产养殖池塘药物的使用原则以及安全管理措施。

一、合理使用药物1.根据病原体选择药物:不同种类的病原体对药物的敏感程度不同,因此在使用药物之前,需要明确病原体的类型。

这可以通过实验室检测或请专业人员进行分析来确定。

只有选用对特定病原体具有杀灭或抑制作用的药物,才能达到良好的治疗效果。

2.正确使用药物剂量:每种药物都有其建议的使用剂量范围。

使用过低的剂量可能无法起到预期的疗效,而使用过高的剂量则可能对水产动物造成毒害。

因此,在使用药物时,应根据池塘的水体情况和养殖动物的种类、年龄等因素,准确计算和按照建议的剂量使用。

3.遵守使用规定:不同药物有不同的使用规定和禁忌,使用药物时应严格遵守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遵循官方指导文件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特别是在禁药期和提前期,禁止使用有毒、对环境有害的药物。

4.注意药物的使用方法:药物的使用方法也是保证治疗效果和池塘安全的重要环节。

药物可以通过不同的投放方式使用,如药浴、药浇、药糊等。

在使用药物时,需要注意将其均匀分布到池塘中,并确保覆盖整个池塘以达到最佳的疗效。

二、加强药物使用安全管理1.规范购买渠道:购买药物时应选择正规的渠道,并查看药物的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

避免购买假冒伪劣产品,确保药物的质量和安全性。

2.储存药物的注意事项:药物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地方,避免阳光直射和潮湿。

要远离食品和饲料的储存地点,以免产生交叉污染。

同时,在药物存放区域设置明显的标识,以便区分和识别。

3.定期检查药物库存:定期检查药物的库存情况,查看药物是否过期或出现异常。

过期的药物应该及时处理,避免误用和污染环境。

4.建立药物使用记录:每一次使用药物都需要进行记录,包括药物名称、用量、使用时间、使用目的等信息。

渔药使用管理制度范文

渔药使用管理制度范文

渔药使用管理制度范文渔药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概述第一条渔药使用管理制度是为了保护水产养殖环境,合理使用渔药,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第二条渔药使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水产品养殖场和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渔药使用管理制度的目标是规范渔药使用程序,强化对渔药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渔药的合法合规使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人体健康的风险。

第二章渔药的选择与采购第四条养殖场应根据养殖品种和疾病情况,选择适当的渔药,并保证采购到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第五条渔药的采购应有相应的合同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包括渔药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号、剂型、规格、生产许可证号等。

第六条渔药的使用应与养殖业务紧密结合,避免过度使用或滥用渔药。

第七条渔药的采购原则:优先选择绿色环保、低毒无残留的渔药产品,避免使用高毒药物,确保水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三章渔药的存储与使用第八条渔药必须存放在专门的储存设施中,禁止与饲料、餐具等物品混放,并保证存放环境干燥通风、温度适宜。

第九条渔药存放设施应设有标签,标明渔药名称、批号、保质期、存放日期等信息,防止混淆使用。

第十条渔药的使用应根据养殖品种、养殖规模和病情等因素作合理的配比和用药计划。

第十一条渔药使用前应认真阅读药品说明书,遵循使用方法和用药剂量,禁止私自增减用药量。

第十二条渔药使用时应佩戴防护手套、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避免直接接触渔药。

第十三条使用结束后,养殖场应及时清理残余渔药,并将渔药残余物进行正确处理,防止对环境和水产品产生不良影响。

第四章渔药使用的记录与报告第十四条养殖场应建立渔药使用记录,记录渔药的名称、规格、使用剂量、使用时间、使用对象和使用效果等。

第十五条渔药使用记录应及时更新,并保留至少一年。

第十六条养殖场应及时向养殖主管部门报告渔药使用情况,必要时提供使用记录和相关证明。

第五章渔药使用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七条养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养殖场的渔药使用管理监督和检查,确保养殖场合法、合规使用渔药。

渔药使用管理制度

渔药使用管理制度

渔药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渔业生产中的渔药使用行为,维护渔业资源和水产品品质安全,保障渔业生产和消费者的健康,根据《水产养殖渔药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在渔业生产中使用渔药的管理。

第三条渔药使用应遵循“科学、合理、安全、环保”的原则,严格按照渔药使用规范使用,确保渔药使用的合法、安全和有效,保护水产资源和水环境。

第四条各地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业生产中渔药使用的检验监管,依法查处违法用药行为,维护水产品品质和养殖环境。

第五条渔业主管部门应当与相关执法部门合作,建立渔业生产中渔药使用的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用药行为的打击力度。

第二章渔药使用管理第六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当在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兽医、水产兽医指导下,严格按照批准的渔药使用范围和标准使用渔药,保障渔药使用的安全和有效。

第七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渔药购进、使用、销售、库存等相关制度,确保渔药的来源合法,使用符合规定。

第八条每个水产养殖场应当建立渔药使用档案,记录渔药的购进、使用情况、使用人员和使用方法等,做到有据可查。

第九条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产养殖企业的渔药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检查,确保渔药使用的安全和合规。

第三章渔药使用风险防控第十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当对渔药使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防控,建立风险防控台账,明确风险责任人和防控措施。

第十一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当增强员工对渔药使用的安全意识,加强培训和宣传,提高员工对渔药使用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当定期组织进行渔药残留检测,确保水产品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渔药残留限量。

第十三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当建立渔药使用事件的报告和处理机制,对渔药使用事件及时报告、处置,并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四条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养殖企业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渔药使用违规行为。

渔场药品管理制度

渔场药品管理制度

渔场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渔场药品的管理,维护渔场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依据《渔业法》、《水产养殖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渔场药品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养殖业的渔场,并由渔场负责人和管理人员遵守执行。

第三条渔场药品管理应实行科学管理、严格监督和规范操作的原则,确保药品使用合理、安全有效。

第四条渔场药品管理部门应负责具体的药品采购、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同时加强对渔场人员的药品管理培训,提高药品管理水平。

第五条渔场药品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药品台账和档案,确保药品信息真实、完整,便于药品的追溯和管理。

第六条渔场负责人应加强对药品管理工作的监督,对药品管理出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药品管理漏洞带来的风险。

第七条渔场药品管理部门应加强与生产企业、监督机构等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及时获得药品信息、技术指导等支持。

第二章药品采购管理第八条渔场药品采购应按照《药品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合格性。

第九条渔场药品采购应选择正规的药品经销商或供应商,保证药品来源可靠。

第十条渔场药品采购应认真审核药品的注册证、许可证、合格证明等资质文件,确认药品的合法性。

第十一条渔场药品采购应进行药品采购合同签订,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渔场药品采购应按照药品采购计划和预算进行,防止超量采购或浪费现象发生。

第十三条渔场药品采购应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盘点和清查,及时更新收发存档案记录。

第三章药品储存管理第十四条渔场药品储存应采用专用的药品储存间或柜,确保药品的安全保质。

第十五条渔场药品储存应根据药品的性质、规格、存储条件等要求进行分类、分区存储。

第十六条渔场药品储存室应定期进行通风、消毒和除湿处理,确保药品的品质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渔场药品储存应做好药品的防盗、防火、防潮等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药品的安全性。

第十八条渔场药品储存应定期检查和清点库存药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

第十九条渔场药品储存间应定期进行药品保质期检验,对过期或损坏的药品及时处理。

渔场安全用药管理制度

渔场安全用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场安全用药管理,保障渔业生产安全,提高水产品质量,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渔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渔场所有养殖区域、渔药使用人员及渔药采购、储存、使用等环节。

第三条渔场安全用药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科学用药,合理用药;3. 安全第一,保障健康;4. 规范管理,责任到人。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渔场成立安全用药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渔场安全用药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安全用药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和修订渔场安全用药管理制度;2. 组织开展渔药使用培训和宣传教育;3. 监督检查渔药使用情况;4. 处理渔药使用中的违规行为;5. 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渔场安全用药工作情况。

第六条渔场设立渔药管理员,负责渔药采购、储存、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渔药采购与储存第七条渔药采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严禁购买和使用禁用、限用渔药。

第八条渔药采购应从正规渠道进行,并索取相关证明文件,确保渔药质量。

第九条渔药储存应遵循以下要求:1. 储存地点应通风、干燥、避光,避免高温、潮湿、污染;2. 不同种类、不同用途的渔药应分开存放;3. 渔药标签应清晰、完整,便于识别;4. 定期检查渔药储存条件,确保储存安全。

第四章渔药使用第十条渔药使用应严格按照说明书进行,不得随意增减剂量或改变使用方法。

第十一条渔药使用前,应进行安全评估,确保对水生生物和环境安全。

第十二条渔药使用过程中,应做好以下记录:1. 渔药名称、规格、生产厂家、批号;2. 使用时间、地点、方法、剂量;3. 养殖品种、数量、生长情况;4. 水质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使用渔药后,应进行效果观察和评价,及时调整用药方案。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四条渔场定期对渔药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职等处分。

渔业用药安全管理制度

渔业用药安全管理制度

渔业用药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渔业用药行为,防止药物滥用和药害产生,保障渔业生产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渔业生产中的药物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药物的选择、使用方法、药物存储和废弃等方面。

三、渔业用药安全管理机构1.设立渔业用药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渔业用药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部署和督导。

2.设立渔业用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渔业用药管理工作,包括药物的采购、分发、使用和废弃等事务。

四、药物选择1.根据不同的病害和症状,选择合适的药物进行治疗。

2.在选择药物时,要注意药物的品种、剂量和使用方法,确保用药正确、安全。

3.禁止使用已经禁止或未经注册的药物,禁止使用未知来源的药物。

五、药物使用1.按照药物的使用说明和药物使用指导,确保用药准确。

2.在使用药物时,要注意药物的保存方式和有效期,确保药物的有效性。

3.使用药物时,要注意药物的剂量,避免药物过量使用。

4.对于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药物,要慎重使用,避免对水产品和环境造成污染。

六、药物存储1.药物存储应该放置在阴凉通风的地方,避免阳光直射。

2.药物存储应该放置在儿童和动物无法接触的地方,避免误食。

3.在存储药物时,应该注意药物的有效期,在药物过期前使用完毕。

七、药物废弃1.药物使用后的残留物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处理,禁止乱丢乱倒。

2.对于有毒有害的药物残留物,应该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3.定期清理药物废弃物,并对处理过程进行记录,确保药物废弃的合法化和规范化。

八、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应该立即停止使用药物,并进行整改。

2.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可以进行相应的惩罚,例如停止使用药物、暂停生产等。

3.对于造成水产品质量事故和环境污染的行为,应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九、监督检查1.建立渔业用药安全监督检查机制,每年对渔业用药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2.建立用药记录和用药档案,确保用药情况的可追溯性和可查性。

水产渔药规章制度范本

水产渔药规章制度范本

水产渔药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产养殖过程中的渔药使用,保障水产资源的安全和生态环境的健康,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从事水产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水产养殖中涉及的渔药指水体、池塘、鱼塘等水域养殖过程中使用的杀菌、杀虫、杀藻等药剂。

第四条渔药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渔药种类和使用标准,不得超标使用。

第五条渔药的使用必须符合操作规程,不得滥用、乱用渔药。

第六条渔药的使用必须符合养殖水质要求,不得污染水体。

第七条渔药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书,不得擅自使用渔药。

第八条渔药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定期接受检测和监管,确保渔药使用合规。

第九条渔药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保护水产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二章渔药的种类和使用第十条渔药分为杀菌、杀虫、杀藻等不同种类,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具体需要选择合适的渔药。

第十一条渔药的使用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

第十二条渔药的使用必须注意用量,不得超标使用。

第十三条渔药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定期清理存放渔药的场所,防止渔药变质。

第十四条渔药使用过程中必须做好记录,包括使用时间、使用量、使用目的等信息。

第十五条渔药使用完毕后必须正确处理残留渔药,不得直接排放到水体中。

第十六条渔药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定期对养殖水体进行监测,确保水质符合要求。

第三章渔药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七条渔药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渔药的审批、登记、监测等工作。

第十八条渔药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取得许可证件。

第十九条渔药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渔药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和监督机制。

第二十条渔药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必须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渔药管理工作,确保使用合规。

第二十一条渔药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必须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二条渔药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渔药市场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章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

鱼药使用管理制度

鱼药使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对鱼药使用的管理,确保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水产资源和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

三、鱼药的定义1. 鱼药是指用于预防和治疗鱼类疾病、促进生长、提高抗病力或改善水质的药物。

2. 鱼药按其药物性质和用途可分为抗生素、抗菌素、抗寄生虫药、抗真菌药、维生素、生长激素等。

四、鱼药的管理1. 鱼药的购买(1)单位和个人购买鱼药应在药品经营企业或合法药品销售机构购买,并保存购药票据。

(2)购买鱼药时应根据养殖环境、鱼种、疾病类型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鱼药,并按照药品说明书的使用方法和用量使用。

2. 鱼药的储存(1)储存鱼药的场所应保持干燥、通风、阴凉的环境,远离光线和高温。

(2)储存鱼药的容器应密封,标明药品名称、有效期、生产批号等信息。

3. 鱼药的使用(1)在使用鱼药前,应先测定水质和病原体,确诊疾病类型。

(2)按照药品说明书的用法用量,在规定的时间内连续使用,不得擅自增减用量或更换药品。

(3)在使用鱼药过程中,应密切观察鱼类的反应,如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药或就医。

4. 鱼药的废弃处理(1)废弃的鱼药应按照药品说明书要求处理,不得随意倒入水体或土壤中。

(2)废弃的鱼药包装物应分类投放,不得随意丢弃或焚烧。

1. 单位和个人在使用鱼药后,应把药品名称、购买日期、使用日期、用量、疗效、剩余量等相关信息填写在鱼药使用登记表中并保存备查。

2. 鱼药使用登记表应定期整理,保存备查,接受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管理责任1. 负责人应对单位和个人在鱼药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和监督负责,保证鱼药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2.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鱼药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

七、处罚规定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水产养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八、附则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涉及未尽事宜,由主管部门进行补充规定。

水产用药管理制度

水产用药管理制度

水产用药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水产养殖过程中的用药行为,保障水产产品质量与安全,保护水产养殖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

三、用药管理原则1. 合理用药:在充分了解水体质量、养殖水产种类及养殖目的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药物,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使用。

2. 安全用药:遵守药物使用说明书,掌握用药剂量、频率和使用方法,确保用药过程中水产及周边环境不受污染。

3. 规范用药:明确用药的具体操作流程,确保用药的全程监控和记录。

4. 环境保护:充分考虑用药对养殖水体及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四、用药管理程序1. 选药(1)养殖水产种类、规模以及目的等情况确定用药种类;(2)根据用药需要,查询并对比各个品牌的药物,选出最适合的用药品种;(3)对选出的用药品种进行验收并储存。

2. 用药(1)明确用药剂量;(2)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方法用药;(3)用药过程中对用药现场进行全程监控,确保用药操作规范;(4)做好用药记录,包括用药品种、用量时间、用药方法以及用药人员等信息。

3. 后处理(1)用药结束后,对用药现场进行彻底清洗;(2)搞好用药设备的消毒;(3)对用药时产生的废弃物进行严格处置;(4)用药后对养殖水产、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确保水产及环境的安全。

五、用药安全控制1. 药品管理(1)对用药产品进行采购验收,并做好档案记录;(2)对用药品种进行定期检查,并做好储存管理;(3)对过期及已损坏的药品进行严格处理。

2. 用药设备管理(1)用药设备的选择应符合卫生要求;(2)定期对用药设备进行清洁消毒;(3)用药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3. 用药人员管理(1)用药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持证上岗;(2)加强用药人员日常管理,定期进行考核;(3)用药人员在用药过程中应穿戴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具,确保用药安全。

四、用药记录管理(1)建立用药档案,对所有用药过程进行详细记录;(2)定期进行用药档案的检查核查及整理;(3)确保用药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

水产渔药使用与管理

水产渔药使用与管理

水产渔药使用与管理一、兽药批准文号与GMP:1、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是农业部根据兽药国家标准、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批准特定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特定兽药产品时核发的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农业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标准。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编制格式为:兽药类别简称,年号,企业所在地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序号,企业序号,兽药品种编号。

格式如下:兽药添字 (XXXX) XX XXX XXXX (兽药生字) 年号省(直辖市、自治区)序号企业序号品种编号 (兽药字)(一)兽药类别简称。

药物添加剂的类别简称为“兽药添字”;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等的类别简称为“兽药生字”;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杀虫剂和消毒剂等的类别简称为“兽药字”。

(二)年号用四位数字表示,即核发产品批准文号时的年份。

(三)企业所在地省份序号用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由农业部规定并公告。

(四)企业序号按省排序,用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由农业部公告。

(五)兽药品种编号用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由农业部规定并公告。

(2005年1月1日起农业部批准文号格式)省份序号省份序号省份序号省份序号北京市 1 上海市 9 湖北省 17 云南省 25 天津市 2 江苏省 10 湖南省 18 西藏 26 河北省 3 浙江省 11 广东省19 陕西省 27 山西省 4 安徽省 12 广西 20 甘肃省 28 内蒙古 5 福建省 13 海南省 21 青海省 26 辽宁省 6 江西省 14 四川省 22 宁夏 30 吉林省 7 山东省15 重庆市 23 新疆 31 黑龙江 8 河南省 16 贵州省 2412、兽药GMP即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自2002年6月19日至2005年12月31日为《兽药GMP规范》实施过度期,自2006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兽药GMP规范》。

水产渔药规章制度范本

水产渔药规章制度范本

水产渔药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产渔药的监督管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水产养殖活动中使用的渔药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水产渔药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的原则,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生态环境。

第四条国家水产渔药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水产渔药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水产渔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渔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产渔药生产管理第五条水产渔药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按照生产许可证规定的生产范围和标准进行生产。

第六条水产渔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水产渔药生产企业应进行产品质量自检,定期将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报所在地水产渔药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水产渔药生产企业应在其产品包装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信息。

第三章水产渔药经营管理第九条水产渔药经营企业应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方式进行经营。

第十条水产渔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保证销售的水产渔药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十一条水产渔药经营企业应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记录销售的水产渔药的名称、生产厂家、数量、规格、销售日期等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十二条水产渔药经营企业不得经营无生产许可证、无批准文号、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水产渔药。

第四章水产渔药使用管理第十三条水产养殖者应按照水产渔药的使用说明和推荐剂量使用,不得滥用、超量使用或长时间连续使用。

第十四条水产养殖者应建立健全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制度,记录使用的渔药名称、生产厂家、数量、使用日期、使用方法等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十五条水产养殖者应在水产动物达到规定的休药期后方可上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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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渔药使用与管理金湖县渔政管理站郑广一、兽药批准文号与GMP:1、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是农业部根据兽药国家标准、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批准特定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特定兽药产品时核发的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农业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标准。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编制格式为:兽药类别简称+年号+企业所在地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序号+企业序号+兽药品种编号。

格式如下:兽药添字(XXXX)XX XXX XXXX(兽药生字)年号省(直辖市、自治区)序号企业序号品种编号(兽药字)(一)兽药类别简称。

药物添加剂的类别简称为“兽药添字”;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等的类别简称为“兽药生字”;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杀虫剂和消毒剂等的类别简称为“兽药字”。

(二)年号用四位数字表示,即核发产品批准文号时的年份。

(三)企业所在地省份序号用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由农业部规定并公告。

(四)企业序号按省排序,用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由农业部公告。

(五)兽药品种编号用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由农业部规定并公告。

(2005年1月1日起农业部批准文号格式)2、兽药GMP即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自2002年6月19日至2005年12月31日为《兽药GMP规范》实施过度期,自2006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兽药GMP规范》。

鉴于达到兽药GMP规定要求是从事兽药生产活动的准入条件,同时考虑到目前兽药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规定现有兽药生产(兼产、下同)企业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在《兽药GMP规范》实施过渡期内继续有效,但《兽药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的核(换)发工作要与实施兽药GMP工作结合进行。

(一)、新开办的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兽药GMP合格证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兽药生产许可证》及产品批准文号。

对被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律按新办企业对待。

(二)自2002年6月19日期,不再向未取得兽药GMP合格证的企业核发新增和接受技术转让的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对企业因受处罚而被撤消的批准文号一律按新增文号对待。

(三)、自2004年1月1日起,不再向未取得兽药GMP合格证的企业换发任何产品的批准文号(四)未取得兽药GMP合格证的兽药生产企业和兽用生物生物制品生产车间(以下简称车间)的《兽药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一律不超过2005年12月31日。

四、自2004年1月1日起,未取得兽药GMP合格证的企业、车间生产的兽药产品应列为各地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的重点。

五、自2006年7月1日起,各地不得经营、使用未取得兽药GMP合格证的企业、车间所生产的兽药产品。

二、近几年我县渔药市场用法的一些情况1、【兽药名称】通用名:氯硝柳胺粉(水产用)商品名:清塘净【主要成分】氯硝柳胺【性状】本品为淡黄色粉末。

【药理作用】氯硝柳胺可抑制蠕虫细胞线粒体的氧化磷酸化过程,从而使之发生退变,药物能破坏头节及体节前段,排出使不易辨认。

【作用用途】清塘药。

本品对钉螺、椎实螺和野杂鱼等有良好的杀灭作用。

【用法用量】全池均匀泼洒每1m3水体用本品1.25g【不良反应】按用法与用量使用,未见不良反应。

【注意事项】 1、放养种苗前一定要试水后方可投放。

2、用药清塘7~10天后试水,确无毒性,方可投放种苗。

3、水温低于18℃以下或水体偏肥,可适当增大药量。

4、本品不能与碱性药物混用,用药时要现配现用,不可久放。

5、用后的包装物,用碱溶液冲洗。

【休药期】500度日【含量规格】25%【贮藏】遮光,密封保存。

【有效期】2年2006年6月闵桥两养殖户用了以上药物给200亩芡实塘除螺,导致芡实全部死亡。

2、2009年9月14日涂沟养殖场12亩标准塘所养殖的鲂鱼、鲫鱼、鲤鱼、鲢鱼全部死亡。

所用药品为: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研究中心无锡中水渔物有限公司生产的二氧化氯,批准文号为:兽药字(2007)100989261;北京宝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菌氮清批准文号兽药字(2008)010249261;水产复方恩诺沙星(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批准文号兽药字(2006)100989107);健品康(常州市金太阳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兽药字(2007)100549108)消毒与用药间隔期太短。

3、2010年7月31日宝应湖农场一养殖户用菌虫杀星(长沙拜特生物科技研究所有限公司、兽药字(2007)180129266)导致所使养的龙虾全部死亡,该药品详细说明为:虾蟹及对本品过敏的品种禁用。

4、2010年7月前锋镇白马湖一养殖户因治疗孢子虫病而从2010年7月4日下午3:30分到4:30分进行第一次投药,到晚上7点多出现鱼类死亡后,又进行第二次喂药导致塘口大面积死鱼,本案是经销商只口头介绍孢子虫药的用法而没有出具处方而导致赔偿的典型案例。

三、禁用药物及其说明兽药及其化合物名称禁止用途禁用动物01 β-兴奋剂类:克仑特罗、沙丁胺醇、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西马特罗及其盐、脂和制剂02 性激素类:己烯雌酚及其盐、脂和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03 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玉米赤霉醇、去甲雄三烯醇酮、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醋酸甲孕酮及其制剂04 氯霉素及其盐、脂(包括:琥珀氯霉素)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05 氨苯砜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06 硝基呋喃类:呋喃唑酮、呋喃它酮、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呋喃苯烯酸钠及制剂07 硝基化合物:硝基酚钠、硝呋烯腙及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制剂08 催眠、镇静类:安眠酮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09 林丹(丙体六六六) 杀虫剂水生食品动物10 毒杀芬(氯化烯) 杀虫剂水生食品动物清塘剂11 呋喃丹(克百威) 杀虫剂水生食品动物12 杀虫脒(克死螨) 杀虫剂水生食品动物13 双甲脒杀虫剂水生食品动物14 酒石酸锑钾杀虫剂水生食品动物15 锥虫胂胺杀虫剂水生食品动物16 孔雀石绿抗菌、水生食品动物杀虫剂17 五氯酚酸钠杀螺剂水生食品动物18 各种汞制剂:杀虫剂动物氯化亚汞(甘汞)、硝酸亚汞、醋酸汞、吡啶醋酸汞19 性激素类:促生长所有食品动物甲基睾丸酮、丙酸睾酮、苯丙酸诺龙、苯甲酸雌二醇及其盐、脂及制剂20 催眠、镇静类:促生长所有食品动物氯丙嗪、地西泮(安定)及其盐、脂及制剂21 硝基咪唑类:甲硝唑、地美硝唑及盐、酯及制剂促生长所有食品动物注:1、食品动物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其产品供人食用的动物。

2、《禁用清单》序号01~18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为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

3、《禁用清单》序号19~21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为不准以抗应激、提高饲料报酬、促进动物生产为目的在动物饲养过程中使用。

(一)氯霉素。

该药对人类的毒性较大,抑制骨髓造血功能造成过敏反应,引起再生障碍性贫血(包括白细胞减少、红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等),此外该药还可引起肠道菌群失调及抑制抗体的形成。

该药已在国外较多国家禁用。

(二)呋喃唑酮。

呋喃唑酮残留会对人类造成潜在危害,可引起溶血性贫血、多发性神经炎、眼部损害和急性肝坏死等残病。

目前已被欧盟等国家禁用。

(三)甘汞、硝酸亚汞、醋酸汞和吡啶基醋酸汞。

汞对人体有较大的毒性,极易产生富集性中毒,出现肾损害。

国外已经在水产养殖上禁用这类药物。

(四)锥虫胂胺。

由于砷有剧毒,其制剂不仅可在生物体内形成富集,而且还可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因此它具有较强的毒性,国外已被禁用。

(五)五氯酚钠。

它易溶于水,经日光照射易分解。

它造成中枢神经系统、肝、肾等器官的损害,对鱼类等水生动物毒性极大。

该药对人类也有一定的毒性,对人的皮肤、鼻、眼等粘膜刺激性强,使用不当,可引起中毒。

(六)孔雀石绿。

孔雀石绿有较大的副作用:它能溶解足够的锌,引起水生动物急性锌中毒,更严重的是孔雀石绿是一种致癌、致畸药物,可对人类造成潜在的危害。

(七)杀虫脒和双甲脒。

农业部、卫生部在发布的农药安全使用规定中把杀虫脒列为高毒药物,1989年已宣布杀虫脒作为淘汰药物;双甲脒不仅毒性高,其中间代谢产物对人体也有致癌作用。

该类药物还可通过食物链的传递,对人体造成潜在的致癌危险。

该类药物国外也被禁用。

(八)林丹、毒杀芬。

均为有机氯杀虫剂。

其最大的特点是自然降解慢,残留期长,有生物富集作用,有致癌性,对人体功能性器官有损害等。

该类药物国外已经禁用。

(九)甲基睾丸酮、已烯雌粉。

属于激素类药物。

在水产动物体内的代谢较慢,极小的残留都可对人类造成危害。

甲基睾丸酮对妇女可能会引起类似早孕的反应及乳房胀、不规则出血等;大剂量应用影响肝脏功能;孕妇有女胎男性化和畸胎发生,容易引起新生儿溶血及黄疸。

已烯雌粉可引起恶心、呕吐、食欲不振、头痛反应,损害肝脏和肾脏;可引起子宫内膜过度增生,导致孕妇胎儿畸形。

(十)酒石酸锑钾。

该药是一种毒性很大的药物,尤其是对心脏毒性大,能导致室性心动过速,早博,甚至发生急性心源性脑缺血综合症;该药还可使肝转氨酶升高,肝肿大,出现黄痘,并发展成中毒性肝炎。

该药在国外已被禁用。

(十一)喹乙醇。

主要作为一种化学促生长剂在水产动物饲料中添加,它的抗菌作用是次要的。

由于此药的长期添加,已发现对水产养殖动物的肝、肾能造成很大的破坏,引起水产养殖动物肝脏肿大、腹水,造成水产动物的死亡。

如果长期使用该类药,则会造成耐药性,导致肠球菌广为流行,严重危害人类健康。

欧盟等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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