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毕业论文-《劳动合同法》对饭店人力资源管理影响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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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毕业论文-《劳动合同法》对饭店人力资源管理影响的研究

江西南昌理工大学高等教育本科

毕业论文

标题:《劳动合同法》对饭店人力资源管理影响的研究

姓名梁皓

学号 1003521223027

专业工商企业管理

分院/函授站北京

第 1 页共 37 页

南昌理工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

年月日

中文摘要

人力资源管理是旅游饭店经营管理的重要环节,人力资源部在处理招聘、培训、留住员工等与人有关的事务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执行饭店劳动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方面起主导作用。《劳动合同法》于 2008 年 1 月 1 日开始正式实施。立法取向更加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劳动合同法》对饭店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基于人力资源管理在饭店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本文以饭店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切入点,通过相关理论研究、资料分析和本人在以往的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加以分析,对《劳动合同法》下的饭店人力资源管理进行了研究,提出了管理方面的积极建议,以提高饭店管理水平,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论文首先对《劳动合同法》的进步、意义及其可操作性进行了论述。从饭店与员工劳动关系的建立、人力资源成本、员工流动等方面分析了《劳动

合同法》对饭店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之后从劳动合同的订立、试用期、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方面阐释相关法律条文,分析饭店人力资源部在相关方面的管理和《劳动合同法》实施下遇到的一些问题。并结合本人曾经在饭店人力资源部工作中遇到的相关情况,列举一些小案例,提出了人力资源部在劳动合同管理方面应注意的问题;最后对《劳动合同法》下如何更好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提出建议。

通过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以及理论的分析研究,可以看出劳动合同签订率普遍提高,饭店企业更加注意劳动用工的规范性,修订劳动合同文本和规章制度,调整相关措施,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努力使饭店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关键词: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合同法饭店

前言

伴随着中国内地经济的持续和高速发展,不仅国内投资者加大了投资的力度,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内地投资的数量也逐步上升,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劳资双方的关系一直没有很好的法律约束。1995 年我国开始实施《劳动法》。虽然它在确立新型劳动用工制度,稳定劳动关系方面取得了显著的实效,但是劳动合同制度的整体建设却远远落后,由于其对

劳动合同规定的不具体,法律责任不清晰,使得劳动合同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够强,实施情况并不理想。2007 年 6 月新《劳动合同法》四审通过,2008 年1 月 1 日开始正式实施。这部曾经四易其稿,在短短一个月内就收到近 20 万条意见的新法在人们心目中究竟扮演着怎样的角色,劳资双方对新法又有怎样的期许呢?

作为旅游业三大支柱的酒店业,是我国最早开

放的行业之一,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经由尝试性发展进入到运作成熟、快速扩张的新时期,实现了产业规模与质量的双丰收。饭店业的发展除了国家政策的支持外,与自身的服务、技术、制度、组织方式和管理实践的探索发展是密不可分的。而人力资源管理作为饭店一个重要的经营模块组成,深度地并富有建设性地影响着企业的战略和发展。在服务业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遇到双重困惑:一是部门地位的尴尬困惑,人力资源部门在饭店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作用很大,但地位普遍不高,一般是作为职能部门职责来进行分类和对待;二是管理职责的难度困惑,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细致繁琐,管理人员又经常需要在劳动法律、法规不完善和规章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解决一些难以仅由人力资源部门处理的劳

动关系问题。因此研究《劳动合同法》与饭店人力资源管理就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合同法》对饭店人力资源管理影响的研究

一、《劳动合同法》的进步与积极意义

(一)《劳动合同法》的进步

我国自 1995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对劳动主体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涵盖了劳动关系的具体内容。《劳动法》在确立新型劳动关系、稳定劳动关系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由于企业改革、用工制度的改变,企业在劳动关系方面出现的纠纷越来越多。加之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整体建设还比较落后。《劳动法》对劳动合同规定的不具体,法律责任不清晰,劳动合同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够强,实施情况并不理想。2005 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份关于劳动关系及劳动者权益的调研报告表明,当前我国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内容不规范;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试用期;社会保险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足,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效率低等。针对这些问题,立法机构加快了立法进程。《劳

动合同法》于 2007 年 6 月 29 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通过,于 2008 年 1 月 1 日实施。该法的出台弥补了 1995 年颁布的《劳动法》中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法》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劳动法》对比,在一些条款规定上有了相对改善之处,体现出对劳动者权益相对倾斜的倾向。由于《劳动合同法》内容众多,在条款的选择上,本文就劳动合同的订立、试用期、以及解除和终止等条款进行了研究。

1.完善了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法》规定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建立的条件,但对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规定有效地惩罚措施;新法则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完善了有关规定。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但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时可以看出劳动关系成立与否的标志为是否“用工”,只要用人单位在用工,劳动者在提供劳动,双方就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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