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对策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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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对策与思考
时下拖欠农民工工资已成为社会的一大诟病,各级政府为解决农民工被欠薪问题,采取多种措施来制止欠薪问题,诸如对《劳动法》出台针对性的配套法规、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等,尽管如此,关于农民工讨薪的新闻仍然屡见不鲜,这固然与民工“先干活、再要钱”有关。但对漠视法律和责任感的开发商,难道执法部门就听之任之丝毫没有办法?对这样黑心老板为何不强制执行?国家有保障农民工的法律,政府有监管开发商履行义务的执法人员,为何,在这样的情况下,农民工讨薪事件仍在持续、加温上演!
笔者认为:一是我国就业难问题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解决,劳动力供过于求将是一个长期的现象,用工单位和个人就可以在劳动力市场中居于强势地位,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压低劳动者的工资甚至欠薪就有了客观基础。二是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长效稳定的付薪保障机制缺乏,导致对欠薪问题预防、约束不力,难以从制度、监管上规制欠薪行为。三是由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及相关配套制度设置不合理,成本过高,致使大多数被欠薪的农民工不得不放弃权利诉求,采用过激方式来讨薪。
讨薪难,来自于政府部门的不作为。目前政府的工程款给付制度存在严重缺陷,我国目前的不少工程项目,尤其是政府工程,一般采取先建后补,也就是你先把路、楼等工程修好了,然后钱才给施工方。施工方先垫付制度是属于目前的财政拨款制度问题,虽然大家屡屡呼吁,但却一直难改。这个制度不改,农民工欠薪估计永远解决不了。还有些项目年初开始但却在年末财政拨款才能到,财政部门是有责任的。
据我们所知,近年来,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各地已经重视农民工讨薪问题并采取了一些事前设立关口预防、事后建立追讨补偿等机制。劳动保障部门和法院等也对欠薪企业加大了追讨和惩罚力度。但遗憾的是,这些工作在一些时候往往流于形式,农民工的工资被拖欠、被拒付的现象仍旧极其普遍。
应该讲,如今的农民工今非昔比,在连续多年遭遇讨薪难之后,农民工已增强了维权意识。当前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一定要从机制和法制上着手,既要有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手段的讨薪模式,又要有劳动仲裁委员会及司法机关采取劳动仲裁和法律诉讼手段的讨薪模式,也就是说要从以下十方面着手:一、投拆渠道要畅通,完善举报投诉工作机制。投诉举报是农民工讨薪的主要手段,为了让更多的农民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劳动监察
部门和工会要畅通投诉渠道,积极为民工的投诉打开方便之门,做到有诉必接,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同时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二、进一步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强化法律法规宣传。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重视劳动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用人单位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反之,对单位或个人给予曝光。同时,深入用人单位面向劳资双方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通过广泛宣传,不断提高农民工自我维权意识,增强用人单位守法经营、依法用工的观念,努力实现事前预防和控制的目的。
三、部门形成联动机制,架设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绿色通道”。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涉及面较广,问题比较复杂,需要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超概算审查,对未经批准超概算的,一律不予安排资金;各级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欺诈、非法侵占农民工工资的,及时立案侦查;对携带农民工工资款逃逸的,要加大追讨、打击力度;对组织、煽动聚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级工商部门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企业评授“诚信企业”称号、评定诚信等级和受理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申请时,要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管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对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良行为记录的,不得授予“诚信企业”称号和评升诚信等级,已授予或评升的,取消称号或降低信用等级,不予批准其设立分支机构,并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防止其采用易地注册新企业等方式逃避还款责任。各级司法部门要确定法律援助机构,为施工企业和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指导公证机关做好拖欠工程款还款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四、建立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约束和保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目前由于受国家调控影响,房地产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屡屡发生,为有力防止企业主欠薪,施工企业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交纳职工工资保障金,工资保障金在工程合同价款中列支,专款专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将工资保障金存入指定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房地产企业在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从工资保障金中划支,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建筑施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动用工资保障金,监察部门要做好督查工作,关键是建立起良好的联动协调机制。
五、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用于救济农民工临时生活问题。其主要由政府财政出一部分资金,组成欠薪保障应急基金,专门用于应付突发性、群体性的欠薪纠纷。目前,像浙江省嘉兴、温州等地已经建立这一制度。其主要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抗市场风险能力比较弱,在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存在时间成本和程序复杂难以让农民工接受的情况下,有效地保证农民工群体临时性的生活救济。
六、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制度,敦促企业守法遵法。对存在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主管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清欠不力,没有及时完成清欠任务的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将向社会公布进行曝光,敦促企业主诚信守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七、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强化劳务合同的权威性。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用工单位在聘用农民工时与农民工签订统一的书面劳务合同,并把劳务合同的执行情况作为评价用人单位资质、诚信度的重要依据。要制定相关法规,督促企业用工时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书,企业必须按劳动合同要求每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如果工程款不能如期到位,也必须每月向农民工预支部分工资,数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并且至少每一季度结清农民工三个月的工资。
八、建立欠薪企业排查机制,加强清欠工作力度。加强劳动保障日常巡查和工资支付专项检查,督促企业依法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发生过拖欠的企业和劳动派遣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排查力度,对曾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和存在工资支付隐患的企业实施动态监控。对发现的拖欠工资行为,限期整改,妥善解决。
九、建立健全快速协调处理机制。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开辟维权“绿色通道”,切实把劳动争议消除在萌芽状态。对小额、简单以及人数较多的案件,尽可能通过调解方式平稳解决。对申请仲裁的拖欠工资争议,及时受理,及时裁决,及时申请人民法院优先执行。
十、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建设、水利、交通、财政、工会、公安、司法等单位组成,各单位根据职责职能,各司其责,互相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作者单位:宁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