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方案

乡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方案
乡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方案

乡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方案

一、充分认识加强乡村宅基地治理的重大意义

面广量大,乡村宅基地治理咨询题。事情复杂,涉及广阔农民的切身利益,乡村基层工作的热点、难点咨询题之一,也是加强耕地爱护,强化规划治理,建设社会主义新乡村的一具重要环节。当前,建新别拆旧、一户多宅、未批先用、乱占滥用、越权批地、非法转让、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等咨询题,市村镇建设中逐步显露出来,这别仅违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侵占了良田,扰乱了土地治理和村庄建设秩序,妨碍了村容村貌,而且会产生宅基纠纷和土地资源白费,引发社会矛盾和别安定因素,给乡村社会稳定和农业持续进展带来别利妨碍。加强乡村宅基地治理,关于有效节省集约用地和切实爱护耕地,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乡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进展具有重大意义。各级政府要把加强乡村宅基地治理工作作为关系乡村社会经济进展大局的大事,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规划和打算治理

(一)进一步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各地要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操纵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爱护耕地的总原则。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合理确定乡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应当予以公告。

(二)按规划从严操纵村镇建设用地。各地要严格实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引导乡村村民住所建设按规划、有打算地逐步向中心村集中,并与村庄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鼓舞集中建设农民新村。符合规划原有村庄范围建设住所,要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暇地;规划确定撤并的村庄范围内,别再审批新建、改建、扩建住所。积极鼓舞有条件的乡村村民联户建设多层住所,对都市规划区内的乡村村民住所建设,应当集中兴建住所小区,别再审批宅基地,别再以私人建房形式还建,防止在都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幸免“二次拆迁”

(三)加强乡村宅基地用地打算治理。乡村村民建住所占用农用地的其农用地转用打算要紧经过与乡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解决。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使用。如别能满脚以上要求,则必须纳入年度农用地转用打算。

三、明确界定乡村宅基地使用对象、标准

(一)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明确乡村宅基地使用对象。乡村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申请使用宅基地:

1本村村民无宅基地的

2因国家建设搬迁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移民的

3灾毁和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村镇改造需要搬迁的

4原宅基地户平未达省规定的标准且真的别够使用的

5法律、法规规定能够申请建住所的其他情形。

乡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别得申请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

2原有宅基地面积差不多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可以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造物。或将住所改作他用的

4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未降实占补措施的

5申请人将户口迁入本村。未履行村民义务的空挂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规范乡村宅基地流转范围

(一)乡村村民因继承房产形成一户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与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进行流转。对别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其经过流转取得的房屋别得重建或扩建。应予拆除,退还土地。严禁城镇居民占用集体土地建住所或以购置房屋为名变相购买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乡村购买和违法建筑的住所发放土地使用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为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村庄改造需调整使用和进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占用的宅基地;

2乡村村民违背一户一基(因继承等合法取得的两处以上宅基地除外)规定。违法修筑的房屋经依法拆除或以其他形式取消土地使用权的

3乡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遗留的宅基地以及乡村五保户去世后腾出的宅基地;

4自依法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未建的宅基地(别可抗力因素等特殊事情除外)

5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收回的宅基地。

因村庄改造、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原因收回宅基地的应由建设实施单位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赋予适当补偿。

能复垦的要恢复耕种,对依法收回的空宅基地和村内空暇地。别能复垦的由村委会作村预留建设用地,安排住所或其他建设用地。

五、规范乡村宅基地的审批程序

(一)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乡村村民。

(二)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宅基地的使用。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经过。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送乡(镇)国土资源所审查,并将会议记录及讨论决定报乡(镇)国土资源所备案。

(三)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申请宅基地的应经相关部门接受,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发布,同意人民群众监督。各县(市)应将宅基地审批事情按年度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供优质服务,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打算向社会公告。乡(镇)要强化国土资源治理职能,乡(镇)国土资源所要仔细履行职责,逐步推行“三发布、三到场”制度,即:发布土地利用现状图、发布村庄规划图、发布经批准的建房户名单,批前现场勘测定界、批后现场放线划界、建成后现场检查验收。

六、加强乡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

应当在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向县(市)国土资源治理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乡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乡村村民原依法批准使用的宅基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的应主动向县(市)国土资源治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因依法买卖、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县(市)国土资源治理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乡村宅基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被注销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县(市)国土资源治理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逾期别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公告注销。

界址清晰,县(市)国土资源治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乡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和土地证书定

期查验制度。土地登记必须做到权属合法。面积准确,无争议纠纷”实现以证管地、持证用地,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降实;进一步加强村民建住所的档案治理,建立健全档案治理制度,发挥地籍档案核查、跟踪治理、纠纷调处等基础性作用。

七、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政策

垦多少”原则,乡村村民占用耕地建住所的按照“占多少。由所在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别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省土地治理实施方法》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也能够合同的方式托付县(市)国土资源治理部门进行降实,确保耕地总量别减少。

涉及占用耕地的应当降实耕地占补平衡或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乡村村民进城使用国有土地建住房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的应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乡村村民因经营需要占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建房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并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八、妥善处理乡村村民建房用地的历史遗留咨询题

(一)对乡村村民已办理建房用地手续但超过批准面积建房的按照尊重历史。其超出部分,应经过实施村镇规划、调整居民点、更新改造等途径,逐步过渡收归集体。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乡村宅基地许可条件和限额标准但未经批准建房的经申请准予补办用地手续;对既别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又别符合建房条件擅自建住所的应依法责令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限期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造物。

(二)乡(镇)村别符合分户条件的村民一户多宅的每户保留一处符合标准的宅基地。

九、明确乡村宅基地治理责任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乡村村民宅基地治理工作的领导。要经常研究事情,解决咨询题。

(二)国土资源治理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制和国策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依法治理用地、集约用地和爱护耕地的自觉性。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乡村村民住所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觉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将违法用地制止在萌芽状态。对严峻违法行为,要进行公开曝光,用典型案件教育群众。

(三)规划部门要抓紧科学编制村镇规划。仔细做好宅基地选址和规划手续审批工作,严肃查处违章建设行为。

(四)财政部门要加强收费治理。

(五)司法部门要积极支持相关部门执法。维护农民建房和宅基地治理秩序。

(六)强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乡村宅基地治理中的职责。发挥村民自治作用,严格村民申请审核的第一道关口。

(七)行政区范围内乡村宅基地由市人民政府发证。区政府、经济开辟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治理工作。

(八)乡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建住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建住所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村宅基地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xx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xx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全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农村人居环境和发展环境,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农村居住环境、发展环境,建设美丽乡村为目标,以治理脏、乱、差为重点内容,结合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排水体系工程建设,统筹规划,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注重长效,突出重点,瞄准弱点,破解难点,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着力改善农村面貌、提升农民生活质量,努力打造生产转型、天蓝水净、绿荫环绕的生态环境,加快建设“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生活便利,安居乐业、文明和谐”的美丽乡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分级负责、村组联动原则。村三委会为本辖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村组具体负责推进落实。 (二)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原则。集中开展整治行动,迅速解决重点区域的环境问题,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培育典型,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三)坚持健全机制、长效管理原则。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治标与治本同步推进,完善保障措施,健全管理体系,促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持久、深入开展。 三、目标任务

(一)近期目标。全面开展农村“四清四化”和“五改”(“四清”:清垃圾、清杂物、清残垣断壁和危房、清庭院。“四化”:绿化、美化、亮化、净化。“五改”:改路、改水、改厕、改圈、改生活垃圾处理方式)。突出抓好美丽乡村建设示范村、特色民居改造提升村所在地、沿307省道两侧等重点区域村庄的环境综合整治。进一步完善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清运处理机制,继续推行“户清、村集、乡镇运”的垃圾分级处理模式,扩大农村污水处理试点范围,不断提升农村居住和生态环境质量。 (二)长期目标。在巩固近期目标的基础上,健全完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长抓不懈。通过整治,达到村容村貌整洁、环境舒适优美、乡村特色鲜明、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到xxxx年底,力争全面实现农村垃圾规范化处理,农村生活垃圾清运处理率达到100%。 四、工作重点 紧紧围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难点问题,大力推进“四清四化”、“五改两建”、美丽乡村和特色民居建设工作,进一步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一)全面开展“四清四化”工作。“清垃圾”,清理村街道路、村庄周边积存垃圾,重点是村路口、村内主干道、农村集贸市场等关键地段,做到及时清运、集中填埋处理,彻底改变垃圾随处乱扔、随处可见的情况;“清杂物”,清理村庄道路、巷道旁乱堆乱放的柴草杂物,重点防止柴草乱放、粪土乱堆、垃圾乱倒、污水乱流、畜禽乱

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doc

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村宅基地承担着农民的基本生活和生产保障功能,作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历史发展和历史积淀的结果,是与国家当时的政治、经济背景以及农村经济落后等具体国情相适应的。下文是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本户自用住房及附属生活设施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是指依法确定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村民集体所有,村民个人只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建设文明生态集镇和文明生态村。 第六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的统一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区、镇设立的土地管理派出机构负责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具体管理。 各区、镇人民政府及规划、建设、房产、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农村宅基地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供地计划 第七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第八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编制镇的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没有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宅基地。 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应为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安排专项经费。 第九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全市农村宅基地的年度计划指标。各区、镇的农村宅基地安排不得超过供地计划指标。

2017西安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28994296.html, 2017西安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我国专门制定出台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以便地方法院在审理宅基地纠纷时可以参照该法律来审理案件,但是大家也要知道,不同的地方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不一样的,那么西安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怎样的呢?赢了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西安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 前款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住宅及其相关附属物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必须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坚持实施新村规划和土地整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或以买房为名,变相购置宅基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住宅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宅基地管理监督过程中,除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代收应由其他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更不允许搭车收费。 第八条严格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的标准:平原每户不超过133平方为(二分),川地、原地每户不超过200平方为(三分);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267平方米(四分)。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一、农村宅基地面积的相关规定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本省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第十四条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且满二年未转让其多余的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应当退出其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偿收回。二、宅基地登记的条例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八条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县(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宅基地面积是多少才符合要求呢?从上文来看农村的宅基地是一户人知有一个住宅,就是该住宅下的一块宅基地。该宅基地的面积需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计算,不能多占。并且农村宅基地的登记也是要经过人民政府批准的。由此可见,国家对于宅基地的使用管理是很严格的。

8-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 2010-03-03 | 作者:| 来源:土地利用管理司| 【大中小】【打印】【关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计划控制引导,合理确定村庄宅基地用地布局规模 (一)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计划控制。根据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省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统筹安排并指导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组织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在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村土地利用规划,要与城镇规划相衔接,合理划定农民住宅建设用地范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村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摸清宅基地利用现状和用地需求的基础上,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土地利用规划为控制,组织编制村庄宅基地现状图、住宅建设用地规划图和宅基地需求预测十年计划表(即“两图一表”),制定完善宅基地申请审批制度,张榜公布,指导农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规范有序进行。 (二)科学确定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和规模。市、县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要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结合城镇规划,合理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城郊、近郊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防止出现新的“城中村”。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村庄,要结合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新农村发展规划和产业规划,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保留、调整和重点发展的农村居民点用地,统筹农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生活、生态、生产用地需求,合理确定中心村和新村建设用地规模,指导农民住宅和村庄建设按规划有序进行。 (三)改进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方式。新增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各地在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应优先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切实保障农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占用耕地的,必须依法落实占补平衡。农村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结合农村居民点布局和结构调整,重点用于小城镇和中心村建设,控制自然村落无序扩张。 二、严格标准和规范,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 (四)严格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是指农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一户一宅”是指农村居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各地要结合本地资源状况,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确定宅基地面积标准。要充分发

河南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就是为大家提供的关于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细则,来看下面: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用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厨房和院落用地。 第三条河南省土地管理局主管全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 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废地、岗坡劣地和村内空闲地。 村内有旧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人工牧草地等。

基本农田保护区、商品粮基地、蔬菜基地、名特优农产品基地等一般不得安排宅基地。 第六条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 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自留山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居民建造住宅,以户为单位,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应严格按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突破用地标准。 禁止随意套用地域类别。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用地: (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 (四)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五)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出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 (三)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四)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五)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六)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方案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方案 为了解决我镇农村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面貌,扎实推进全镇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全面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经镇政府同意,决定在全镇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全面推进城乡生态化建设,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开展农村环境整治工作,以保障农村群众环境权益、改善农村生产和生活环境为目的,实行政府主导、上下联动,整合相关资源全面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二、整治目标及工作任务 (一)整治目标 1.镇区环境整治。道路平整,街路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卫生清洁,无死角死面。镇容镇貌整洁规范美观。 2.村屯环境整治。道路平整畅通,环境整洁,无“三堆”(土堆,粪堆,垃圾堆),无“三乱”(乱倒垃圾,乱堆柴草,乱放畜禽)。 (二)整治工作任务 全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按照属地治理的原则,重点抓好以下五项工作: 1.整治农村违章建筑的问题。对公路两侧、各村主要出入口、主要区域、沿街建筑彻查,对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广告牌等依法实施拆除。

2.整治农村垃圾问题。加强农村生活污染治理,扎实推进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和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各村屯要集中清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生产垃圾、粪堆、柴草垛等。尤其是公路沿线村屯,要定期重点清理公路两侧垃圾。各村要禁止柴草垛进屯,指定垃圾存放处,清理主街路、巷路两侧垃圾。畜禽粪便要做到资源化利用,要还田农家地,进行田头堆沤还田处理。每屯明确一名卫生管理员,负责收集运输各家垃圾到指定垃圾存放处。 3.整治农村集市占道经营及农村市场周边秩序。规范农村集市经营地点、时间,坚决取缔占用农村公路的经营行为。取缔店外摊、占道经营、未经批准的露天占道市场、室内市场周边的占道摊点和各类流动摊、占道夜市大排档和各类流动烧烤摊。 4.整治车辆乱停乱放问题。在农村公路、主要街路增加禁停标识,完善交通标识标线,合理划定停车位。 5.整治农村街路景观面貌问题。增建绿化广场、花池、花架等街道景观。采用清洗、粉刷、改造等方式,对各村屯主要道路、出入口沿街建筑物实施高标准、精细化整修,统一区域建筑色彩、形式。动员百姓自己拆除清理村内残垣断壁。 三、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召开动员大会,全面部署工作任务,各村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围绕本次整治工作方案要求,深入开展宣传动员工作,迅速掀起工作热潮。 (二)集中实施阶段。全面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整治农

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

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 现今国家涉及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 一、法律法规 1、《土地管理法》第8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相关政策 1、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严格限制分散建房的宅基地审批,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房,节约的宅基地可用于小城镇建设用地。对进镇农户的宅基地,要适时置换出来,防止闲置浪费。 2、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加强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民宅基地管理,鼓励农村开展土地整理和村庄整治,推动新办乡村工业向镇区集中。 3、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强宅基地规划和管理,大力节约村庄建设用地。 4、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增收的若干意见》: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5、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抓紧编制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科学合理安排村庄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根据区域资源条件修订宅基地使用标准。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补偿指标必须依法进行,

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方案

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方 案 按照县委、政府关于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工作统一安排 部署,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接受国家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特成立__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 室设在镇政府社会事务办,由社会事务办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 按照国家验收要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要全面做到“五个确保”即:确保有垃圾收运处理设施、确保有清扫保洁队伍、确保 有再生资源回收点、确保有村规民约、确保有资金投入机制。全 镇XX%以上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 为保证此次迎检各项工作顺利通过,所有筹备及治理工作所 涉及的经费在各村村级维护资金中开支,各村要本着“经济、实效”和“花小钱、办大事”的原则确保治理工作经费的正常落实 和运转。各村要切实按照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如实上报经费开支, 严禁弄虚作假。镇财政所要加强对治理经费的监管,对各村经费 采取实报实销,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1、召开动员大会。4月15日前各村召开村组干部会、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大会,传达上级会议精神,部署安排工作、培训社 干部及村民代表,会议内容为:一是宣传动员到户;二是说明每

人每月收取1元垃圾清运费的需要和意义;三是通过一事一议确定每人每月收取1元的垃圾清运费;四是培训村民做到三必须(附后)和如何对家中的垃圾进行分类处理;五是公开竟标确定村垃圾清运承包人;六是告诉村民不要乱倒垃圾和如何监督举报。通过以上会议内容形成全村动员,全体参与的良好氛围。 2、强化宣传。4月20日前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相关宣传资料发放到户。4月23日前,每村必须办好一个宣传栏,栏内包括村组干部卫生管理小组和村民代表卫生监督小组名单、村规民约、宣传画、宣传资料、卫生管理等相关制度,卫生评比结果及奖惩公示。 3、建好池子。4月23日前建好垃圾池。保证每个村有垃圾收集站,每户人有池子倾倒。山区村务必做到所有村社道路两旁有农户的就有池子,其余零散户由村委会统一购买箩筐、编号后发到每家每户。所有垃圾池有门有盖、无破损、无燃烧痕迹,有破损的全部修补,有燃烧痕迹的全部有水泥沙浆粉刷处理,看不到痕迹。 4、场镇治理。4月23日前做好场镇“五乱”治理,并保持常态。做到街道整洁、摊点规范、车辆有序、工地规范、无违章广告和“牛皮癣”。 5、组织大扫除。4月23日前在全镇范围内组织一次城乡环境大整治,街道社区、全镇XXX个村XXX个社全部行动起来,对垃圾

陕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来源:作者:时间:2010/11/30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陕国土资办发[2005]56号2005年9月13日)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现将我省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国土资办发[2005]56号2005年9月13日) 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我省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土地利用管理处。 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 前款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住宅及其相关附属物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必须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坚持实施新村规划和土地整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或以买房为名,变相购置宅基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住宅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宅基地管理监督过程中,除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代收应由其他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更不允许搭车收费。 第八条严格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的标准:平原每户不超过133平方为(二分),川地、原地每户不超过200平方为(三分);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267平方米(四分)。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民鼓励集中建住宅楼。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和住宅楼的面积审查用地。 第九条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通过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第十条县(市、区)可根据省、设区市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于每年6月30日以前,一次性向省、设区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区)依法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第十一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区)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第十二条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户主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按《婚姻法》有关规定确需分户建房,原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的; (四)因发生或为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或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调整宅基地的; (五)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三条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xx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方案

方案预案:________ xx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方案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6 页

xx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省、市、县“五水共治,治污先行”专项行动的部署,为全面实施畲族自治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县域规划和畲族自治县深化“十村 示范百村整治”全面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相关安排,加快推进我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改善农村群众居住生活环境,提升群众生活品质。结合我乡实际,现就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开展“五水共治”专项行动,以发挥水优势、治理水污染、美化水环境、恢复水生态、严防水灾害、倡导水文明、建立水机制为着力点,以“村点覆盖全面、群众受益广泛、设施运行常态、治污效果良好”为标准,坚持全面治理与扩面改造并重,全面解决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设标准低、自然村覆盖率低、农户受益率低、运行负荷低和设施正常运行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花最少的钱、尽最大的努力、发动最广泛的群众参与、建设质量最佳的民心工程,确保完成三年和年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加快建设“魅力毛垟,边界集镇”。 二、工作计划与目标 全乡7个行政村中全部列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分三年(xx-xx 年)完成,第一年实施三个村;第二年实施炉西、两个村;第三年完成、两个村(具体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年度计划安排表)。地处偏僻且在家人口较少的村、以实施农民异地搬迁工程为主,部分不异地搬迁的农户,按以奖代补的方式补助其做卫生厕所,或集中连片以稳定塘的形式进行 第 2 页共 6 页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 精品文档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 我国日前印发《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这是当前我国农村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关键时期的关键部署。方案对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17具体规定是什么呢?以下是给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改革的七项原则:坚持农村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保障农民权益,坚持统筹兼顾,坚持循序渐进、试点先行,坚持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 深化农村改革要聚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农业经营制度、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和农村社会治理制度等5大领域。 《方案》针对五大关键领域,提出26个方面的改革举措,其中排在第一位的是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此,陈锡文表示,把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放在首位,对整个农村经济体制来说具有基础性的意义和作用。“不仅因为在整个农村经济当中集体经济所占的比重很大,更因为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与农村集体经济的产权制度密切相关。”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坚守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防止犯颠覆性错误。深化农村土地 1 / 12 精品文档 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落实集体所有权,就是落实“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

集体所有”的法律规定,明确界定农民的集体成员权,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归属,实现集体产权主体清晰。稳定农户承包权,就是要依法公正地将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本集体组织的每个农户。放活土地经营权,就是允许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配置给有经营意愿和经营能力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一是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允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同等权利,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完善入市交易规则、服务监管制度和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机制。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在保障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用益物权 2 / 12 精品文档 基础上,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农民住房保障新机制,对农民住房财产权作出明确界定,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 二是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 抓紧修改有关法律,落实中央关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重大决策,适时就二轮承包期满后耕地延包办法、新的承包期限等内容提出具体方案。在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原则,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明确和提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效力,扩大整省推进试点范围,总体上要确地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 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并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村内有空闲地能够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买卖或者以其它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二章宅基地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申请宅基地:(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八条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第九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第十条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方案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方案 1

******祥园社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加快解决我乡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突出问题, 结合我乡实际, 将农村社区建设工作与生态环境整治工作相结合, 努力打造经济繁荣、农业发展、环境优美、人民幸福的新******, 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祥园社区位于******政府驻地, 东临******中学, 西傍马东干渠, 北倚马东干沟, 碧水环绕, 位置优越, 交通便利, 祥园社区全部建成后可容纳全乡28个自然村, 1.8万常住人口居住, ******人均年收入7800元, 其中8000余人从事务农, 农业收入占示范区经济收入的35%。 二、基础设施状况 近年来, ******加大了乡域基础设施的投入, 完成了******集中供水工程改造及乡域主干道的绿化等配套设施建设, 城镇环境卫生有了较大改观。******现建有县乡路——庆徐路, 农村路网建设达到了25%, 乡域主干道两侧全部实现绿化, 农村自来水使用率达到了100%。 近年来, ******加大投入力度, 在全乡规划兴建万人中心社区——祥园社区, 该社区为一弧、一轴、一心的布局, 一弧即为弧形路网, 一轴即为南北向主景观轴, 一心即为中心景观空间, 共分为八 2

个组团区。社区规划总占地1686亩, 共分八期建设, 规划建设”1+4”( 1为储藏室、车库, 4为四层楼房) 多户型住宅楼和徽派商住楼, 建设户数6040户, 同时, 配套建设休闲广场、健身场所、老年公寓、观光林带、人工湖、幼儿园、超市、卫生所、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设施, 总建筑面积将达到94.1万平方米, 全部建成后可容纳全乡群众居住。可是, 该社区现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方面以及生活污水管网配套、处理等设施尚不完善, 亟需加以整改。 三、生活污水排放状况 随着我乡经济的快速增长, 区域内村民生活水平也得到了较大程度提高, 但基础设施建设较为滞后, 污水管网配套尚未健全, 生活污水得不到及时处理, 不经处理的生活污水无序随意排放现象较为突出, 我乡祥园社区的生活污水基本上是处于放任自流, 无序排放, 有的污水直接流入地表河流, 有的流入农田、水塘或直接渗入地下。 经过对示范区各户家庭抽样调查, 示范区生活污水主要来源于餐厨废水、洗涤废水、沐浴废水和冲厕水。 根据《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 SL310- ) 规定, 按每人每天用水量120升, 污水量为80%计算, ******驻地祥园社区居住人口1.8万人, 生活污水日排放量1728吨, 全部直排, 对周围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造成较大威胁。 四、生活垃圾污染现状 3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一、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一) 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村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公告。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村镇建设规划。 (二) 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三) 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 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省(区、市)在下达给各县(市)用于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年度计划指标中,可增设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超计划批地。各县(市)每年年底应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执行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四) 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盐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盐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在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为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的用地留足空间。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制定村镇建设规划,应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 第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向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集中。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镇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城镇规划区范

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中心村,改造完善已有的农村居民点。在规划撤并的村庄或不在规划的农村居民点范围内,除危房修缮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房。 第四条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设住宅。严禁农村村民违反规划乱占滥用土地建设住宅。 第五条对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农村宅基地占用农村村民承包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机动田或补充的新增耕地中调整同等质量和数量的土地给农村村民继续承包,也可用经济方式给予补偿。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充,从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积,确保耕地总面积不减少。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不能补充相应的耕地面积的,应从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缴纳耕地开垦费。

农村社会治安整治工作方案

农村社会治安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体要求,以及中央和省、市、区政法工作会议的工作部署,全面排查整治我区农村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社会治安问题,全力打好“四个硬仗”,净化社会治安环境,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建设富裕安康、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组织机构 区委、区政府成立农村社会治安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严玉全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区委常委、公安分局局长赖南先和区政府副区长曹永龙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整治行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行政中心429室,办公室主任由吕晓明同志担任,副主任由舒晖同志担任,成员从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三、主要任务 这次农村社会治安整治工作,重点是打好“四个硬仗”:一是打击违规上访的硬仗。对违规上访、到市政府拉标语、喊口号、堵塞交通、冲击党政机关的,要采取果断措施,

第一时间予以制止,教育大多数不明真相的群众,争取群众支持,并对为了达到个人私利的组织煽动者和幕后策划者,坚决予以深挖打击,绳之以法。彻底改变基层群众动辄上访、堵路、冲击党政机关的现状。二是打击村头族霸、地方黑恶势力的硬仗。不少农村都有一些有田不耕、有工不做、有学不上、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的人员,时常结伙作恶,寻衅滋事,插手村务政务,形成村头族霸和危害一方的黑恶势力,给农村社会稳定带来极大影响。对这类人员,要准确排查掌握,严厉打击,以净化村风民风,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三是打击非法采砂的硬仗。为保障市委、市政府河道违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防止由此产生群体性事件,各单位要密切掌握各非法采砂场的动态,及早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期准备和各种应急预案,及时化解矛盾冲突,打击组织群众阻挠整治的组织策划者,保证打赢这场整治硬仗。四是打击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的硬仗。要严厉查禁和取缔“六合彩”为主的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以及为“黄赌毒”活动充当保护伞的人员;坚决打击吸贩毒、“两抢一盗”、小偷小摸等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要防止因小偷小摸、小孩学生打架等小事演变成大的群体性事件,切实增强群众安全感。 四、方法步骤 这次农村社会治安整治工作主要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从区到镇、村、村民小组,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各地方制定相应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审批 第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八条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适用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并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村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更多法律资讯尽在罗爷APP,如需法律帮助,请拿起手机下载应用罗爷APP,罗爷APP——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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