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课本整理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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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民事权利通论
第一节:民事权利概述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及意义
民事权利是权利的下位阶概念,是指权利主体以实现其正当利益为目的而自由行使意志的范围。
*民事权利的意义在于:
1.权利是私法秩序维持的手段。
2.权利是个人人格发展的自由空间。
(权利为人的自由意志划定
了范围,也就为个人人格的发展提供了可能的空间。
)
二、权利的对应物——利益
(一)义务的意义
义务是权利的对应物,一方权利的实现是依靠另一方义务的履行。
义务的意义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所以,义务的内容就表现为不利已,不履行就有责任课定。
(二)义务的分类
1.作为的义务与不作为的义务。
2.真正义务与不真正义务。
第二节: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绝对权与相对权
这是以权利所及的人的范围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一)绝对权
如果一项权利相对于所有的人产生效力,即可以对抗所有人的
权利,就是绝对权。
典型的绝对权是所有权,任何人都不得侵犯这种权利,否则就要负赔偿责任。
(二)相对权
如果一项权利仅仅对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这种权利就是相对权。
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三)说明
1.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从学理上掌握权利的性质和适用的规
则。
2.相对权例外地具有绝对权的特点,主要的例外表现在
(1)债权的不可侵犯性。
债权的不可侵犯性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只是作为相对性的例
外。
(2)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有权以债权对抗任何人。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这是以权利的作用与功能对权利进行的划分。
(一)支配权
支配权是指排除他人干涉而权利人仅凭自己的意志对标
的物进行处分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利益实现不需要他人的
积极协助
(二)请求权
请求权是要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至于要求什么
样的作为与不作为,则由法律行为或者法律予以具体规
定。
(三)形成权
形成权是仅凭当事人一方的意志就能够使权利形成、变更
或者消灭的权利。
(四)抗辩权
抗辩权是组织请求权的权利,也就是说,义务人对权利人
提出的权利请求可以予以有理由的拒绝,以阻止权利人实
现权利。
三、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这是以权利的内容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一)财产权
财产权是以财产为客体的权利。
其特点是:
1.权利直接体现经济价值
2.权利可以转移
(二)人身权
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标的的权利。
其特点是:
1.权利不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但受到侵犯时,可以请求
补偿。
2.权利不可转移。
(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以智力成果为标的的权利。
(四)社员权
社员权是指社团中的成员依据其在社团中的地位而对该
社团产生的权利。
(在我国目前的社员权中,股东权是主
要的。
)
社员权具有以下特点:
1.社员权以社员资格为发生基础,始终伴随着这种资格,
近代私法上的团体主要是依社员自己的意思组成的社
团,所以,社员权的发生归根到底决定于个人的意思。
从这一点上说,社员权仍然属于私权。
2.社团与社员在一定情形下并不是平等的,社员要受团体
意识的拘束。
3.社员权是一个复合权利,包括多种权利,其中有经济性
质的,也有非经济性质的。
4.社员具有专属性,只能随着社员资源的转移而转移,一
般不能继承。
四、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这是以民事权利是否可以与其主体相分离为标准而作的分类。
(一)专属权
专属权是指只能由其主体享有或者行使的权利。
(如人身
权→享有的专属权,离婚权→行使的专属权)
(二)非专属权
非专属权是指非专为特定人设立的、可以与权利主体分
离、可以转让、可以继承的权利。
(民法上的大多数财产
权属于非专属权。
)
*区分专属权与非专属权的重大意义:
1.区分专属权与非专属权可以明确什么权利可以作为交易的表弟,专属权因与主体不能分离,所以不能作为交易的标的,权利人也不能任意处分。
2.在强制执行中,专属权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
五、主权利与从权利
这是以在权利的相互关系中是否能够独立存在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一)主权利
主权利是指在几个相互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的
存在而独立存在的权利。
(二)从权利
从权利是指在几个相互关联的权利中,以他权利的存在为存
在基础或者没有其他权利的存在其存在就没有意义的权利。
*例如:在抵押权与债权的关系中,债权为主权利,而抵押
权则为从权利,因为如果没有债权的存在,抵押权的存在就
没有任何意义。
六、原权利和救济权
这是以权利为原生或者派生为标准对权利所作的分类。
有的人将原权利成为第一性权利,而救济权利成为低温性权利。
(一)原权利
原权利即为原生权利,是指主体享有的并受法律保护的本
权利,例如人身权、所有权等均为原权利。
(二)救济权
救济权是指在原权利收到侵害时产生的法律救援性权利。
例如人身权受到侵害时,请求侵害人进行赔偿的权利即为
救济权。
*从民法意义上看,区分原权利与救济权利具有实际意义。
例如,原权利消灭而救济权也消灭;有时原权利不得放弃,但救济权利可以放弃。
又如,人身权不能放弃,但人身权受到侵害而发生的救济权利可以放弃。
第三节:请求权体系
一、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
我们认为,诸如“物上请求权”之类的请求权,属于救济性请求权,其属于债权抑或物权与许多因素有关,例如,与法律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有关。
二、请求权体系
(一)债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是基于债权法规范而发生的请求权,主要包括
1.因契约关系而发生的请求权。
2.因不当得利而发生的请求权
3.因无因管理而发生的请求权
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请求权
5.因缔约过失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是基于物权法的规范而发生的请求权,主要包括
1.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
2.排除妨害的请求权
3.消除危险的请求权
4.停止侵害请求权
(三)人身请求权
人身权请求权是基于对人身权的侵害而发生的保护请求权,也可以说是救济性的请求权,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四)说明
有的学者将请求权分为支配权上的请求权、债权请求权与救济请求权。
实际上,因债权的本身非经请求难以实现,而人格权与物权则只要非权利人不侵犯即可实现,故其请求权的形态多发生在被侵害时。
所以,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产生就随之产生,而物权与人格权请求权则是因非权利人的侵害而发生,其本身不是请求权。
三、请求权的规范基础
(一)请求权规范基础的概念
请求权的规范基础,是指一项请求权在法律上的依据,即法律上的具体规定。
例如契约法上的价金支付请求权,其规范基础就是契约法上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
(二)请求权规范基础的重要性
1.法律事务上的方法。
请求权的规范基础是法律事务的核心,可以说,整个法律实践工作就是对请求权的规范基础的寻找。
2.法律思维的方法。
民法归根到底是权利本违法,因此它将所有的权利分为不同的性质,再分别规定权利的发生根据来确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找出救济的方法。
(三)请求权规范基础的寻找
1.将自己的请求目的与请求权类型符合。
2.找出主导性规范基础。
3.找出辅助性规范,即有没有排除请求权的规定。
4.用三段论的方式,将案件事实与规范事实构成要件链接,得出结论。
四、请求权竞合、与请求权规范的竞合、请求权聚合、法条竞合(一)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是指规范某一法律事实的法条之间可以同时适用的情形。
例如,因航空发生事故,可以适用民用航空法。
按照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可排除一般法的适用。
(二)请求权聚合
请求权聚合是指当事人对于书中给付内容不同的请求权,可以同时主张。
例如,身体受到伤害的时候,当事人可以同时主张物质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
(三)请求权竞合
请求权竞合是指一个法律规范而产生了两个请求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行使。
例如,一方当事人违约,他方可以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四)请求权规范竞合
请求权规范竞合是指一个事实同时满足了两个请求权的要件,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一个法律规范来支持自己的请求权。
当行使一个请求权后,不得再行请求。
但是,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之外的原因归于消灭时,可以再行使另外的请求权。
第四节:抗辩权体系
一、抗辩与抗辩权
从诉讼法的角度看,主要有三种抗辩:
(一)关于权利未发生的抗辩
这种抗辩权即主张对方的请求根本不存在。
民法规定的
主要抗辩事由有:
1.合同不成立。
2.行为人无行为能力。
3.行为违法。
4.无权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
5.行为的形式不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权利消灭的抗辩
即对方的权利曾经存在,但却因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消灭,例如清偿、免除等原因消灭。
主要原因有:清偿、提存、免除、抵消、混同
(三)排除权利的抗辩
这种抗辩权是指当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权时,对方有拒绝履行
的权利,也就是民法实体法上的抗辩权。
这种抗辩的根据在于
民法上规定的抗辩权,主要包括:
1.永久抗辩,其效力在于永久地排除对方的请求权,包括:诉
讼时效超过的请求权。
2.一时抗辩,其效力在与暂时阻止请求权,又称为“延缓抗辩”,
包括: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不安抗辩权。
(2)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二、抗辩的适用及立法政策考量
(一)抗辩的适用
根据是否需要当事人提出,可以分为需要主张的抗辩与无需主张的抗辩。
上面讲的三类抗辩中,前两种是不需要当事人主张的,后一种当事人必须主动提出。
也就是说,前两种即使当事人不提出,法院也会主动依职权审查。
而后一种如果当事人不提出,法院就不主动适用。
(二)
有些抗辩需要由抗辩人自己就风险和良心作出选择。
例如,在保证人的抗辩中,他是否抗辩,要对风险作出评估,如果对债务人的执行没有结果,他将对执行费用也承担保证责任。
而在时效抗辩,实际上是在逃避一种实际上存在的义务,有时是损害名誉的,因此需要他自己作出决定。
第五节:支配权体系
一、支配权的特征
1.利益的直接性。
2.权利的优先性。
3.对应义务的消极性。
二、种类
(一)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主体直接对物进行支配而享有利益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
(二)人身权
人身权是身份权与人格权的合称。
人身权虽然具有绝对性,但是否具有可支配性不无疑问。
因为对于人身权这样的原权利,权利主体是不能随意支配的,因侵犯人身权而产生的救济权,权利主体可以放弃但却不能转让或者抵消。
(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以对人的智力成果的独占排他的利用从而取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者人格,也不
是外界的有体物或者无体物,所以,既不属于财产权也不属
于人格权。
2.知识产权属于绝对权,在某些方面类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可
以使用、收益、处分以及为他种支配,具有排他性、可转移
性。
3.知识产权在许多方面受到法律的限制。
第六节:形成权体系
一、形成权的特征
1.形成权的对方必须接受权利的结果而不参与决策。
2.形成权行使的结果是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二、形成权的类型、
(一)使法律关系发生效力的形成权
1.追认权。
追认权一般是指权利人对于无权处分其权利的人的行为事后予以承认的行为。
2.同意权。
例如在债务承担中,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转移债务的同意权以及保证人对于债务转以后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同意权等。
3.确定权。
例如选择之债的确定权。
(二)使权利义务变更的形成权
使权利义务变更的形成权是指因一方的单方行为就可以使既存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动。
例如因重大误解而请求变更合同权利义务的权利。
(三)使法律关系消灭的形成权
1.抵销权
2.撤销权
3.解除权
4.终止权
三、形成权产生的依据
形成权的产生根据主要有两种:一是法律的规定;二是当事人的约定。
例如,合同法上的合同解除权的产生既可以根据当事人确定的事由而发生,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事由而发生
四、形成权的行使
(一)行使的方式
1.诉讼外行使。
一般情况下,形成权以权利人向对方为单方意思表示的方式就可以有效行使,不必经过诉讼程序,如抵销权的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等。
2.诉讼行使——为形成之诉。
法律之所以对此类形成权作出特别规定,是为了对权利行使情况加以控制,也是为了避免在形成行为是否有效方面出现不确定性,特别是在形成权必须具备特定理由的情况下。
(二)行使的限制
1.形成权通常不得附期限或者附条件。
2.不得撤回行使的意思表示。
形成群行使的不可撤回性
五、形成权规定的合理性
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形成权,主要是给其强有力的保护,即不需要对方同意即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所以,形成权的产生必须有明确的理由。
第七节:权利主体、权利的取得与丧失
一、权利主体
(一)权利主体的概念
权利主体是权利的享有者,包括自然人、法人、自然人
的其他组织体。
(二)权利能力的概念
权利能力是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法律资格。
没有这种资
格,就不是权利的主体,
二、权利的取得
(一)权利取得的样态
1.原始取得。
(1)概念: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前提的取得,如先占。
但是,有的权利的取得方式从表面上看,也是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前提,但法律却规定其为原始取得,如善意取得在效果上与原始取得相同。
(2)效力:权利人取得的是没有负担的权利,例如,善意取得的物上的质权消灭。
2.继受取得。
(1)概念:继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既存权利为基础的取得,例如买卖取得物的所有权。
这种取得又称为“传来取得”。
(2)效力:他人物上的而权力不因取得而消灭。
例如,房屋上设有抵押权,房屋买卖后,抵押权不因此消灭。
(二)权利取得的实质
实质是权利与主体的结合。
三、丧失
(一)绝对丧失
权利小妹但他人也没有取得。
(二)相对丧失
权利从一个人处丧失,但为另一个人取得。
第八节:民事权利的限制
一、时效制度
(一)时效的概念
时效是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到达特定期间就发生一定
法律效果的制度。
(二)时效的种类
1.诉讼时效:权利的不行使状态持续地达到法定期间就
发生失去请求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2.取得实效:占有他人的物持续地达到一定其期间就取
得该物所有权的制度。
(三)时效制度的实质
时效制度的实质是对权利不行使的限制。
促使当事人积
极行使权利。
二、除斥期间
(一)除斥期间的概念
除斥期间是形成权在该期间内不行使即告消灭的制度。
(二)除斥期间的特征
除斥期间是绝对的,不因任何原因而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
例如,撤销权的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三)除斥期间的具体期间都有法律的专门规定
三、其他限制
(一)权利范围的限制
(二)权利禁止滥用的限制
(三)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
(四)善良风俗的限制
第九节:权利的实现
一、权利实现的方法与手段
(一)权利实现的概述
人们所追求的并不是纸面上的权利,而是实际得到的权
利。
但是,我们民法上的权利体系是以抽象权利为基础
的。
这些抽象的权利如果要具体到个人身上,需要实现
的途径。
也就是说,法律规定的权利与我们实际享有的
权利并不是同一个概念。
(二)权利实现的方法与手段:非救济手段与救济手段。
其中救济手段又分为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
二、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是权利人请求国家以法定程序帮助其实现权利的手段。
(二)公力救济的必要性
1.避免强者欺负弱者,使弱者权利能够实现。
2.避免暴力冲突。
(三)公力救济的程序
公力救济主要有两个基本阶段:一是审判程序;二是执行程序。
具体经过以下阶段:
起诉—判决—上诉—向债权人与债务人分别送达判决书和执行文书—强制执行
三、自力救济
(一)自力救济的概念
自力救济是法律允许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实现权利,包括暴力在内。
(二)自力救济的必要性
自力救济之所以必要,是因为保护权利人急迫的需要。
尽管让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实现自己的权利会导致许多弊端,但有时因情况紧急,如果不及时自救,则会使权利人的权利难以实现。
所以法律容忍私人在特定条件下采用暴力行为。
(三)自力救济的特点
1.情况紧急
2.要有合理界限
1.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是为了避免自己或者他人受到现实的不法侵害而进行防卫的必要行为。
民法上的正当防卫与刑法上的正当防卫是一个概念,只是民法从民事损害赔偿的角度看,刑法从刑事处理的角度看。
(2)正当防卫的条件
1*必须有侵害。
这里的侵害是指对现实权利的侵害。
2*违法性。
3*侵害行为的现实性。
侵害必须是现实发生的,即开始并且正在持续。
4*防卫的必要性。
5*防卫的适度性。
(3)防卫的后果
如果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则属于非法侵害。
防卫人负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防卫适度,则不负担民事责任。
2.紧急避险
(1)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是为了避免自己活着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或者财产遭受紧迫的危险,不得已实施的侵害他人的引起危险的物或者非为引起危险的物的行为。
(2)紧急避险的类型:
1*.对引起危险的物的侵害,称为防御性紧急避险。
2*.对非引起危险的他人的物的损害,称为攻击性紧急避险。
(3)紧急避险的要件:
1*.需要有现实紧迫的危险。
2*.避险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自己或者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或者财产免遭危险。
3*.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应当小于危险所造成的损失。
(4)紧急避险的责任(见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与《民通意见》第156条)
3.自助行为
(1)自助行为的概念
自助行为是指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以自己的力量对加害人的自由、财物进行约束或者扣押的行为。
(2)自助行为的要件:
1*权利受到不法侵害。
2*时间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
3*手段合理。
4*不超过必要限度。
(3)自助行为的法律效果
自助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那些因紧急情况来不及请求国家公力救济的人而设,但这种自助行为要有保全权利的效力,还必须请求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