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课本整理 第三章
民法第三章[1]
外部事物
• 民事行为的效力 • 法律关系的变动
以单方意思通知的方式行使权利
•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权利之间的相互关 系) • 1、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 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可以独立存在的权 利。 • 2、从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 中,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基础,即从属于主 权利的权利。 • --
民事法律关系
赋予:权利、义务
“触发器”:法律事 实
产生原因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平等 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具有 对等性和对应性 3.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具有一定程度的任 意性 4.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一般具有财产 性和补偿性
不定项选择题 下列关系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有( )。 A.基于法人的名称而发生的名称权关系 B.自然人交纳所得税关系 C.工商局对违法经营企业的罚款 D.企业因不履行合同依约定向对方支付违 约金
• 2008年单选 • 1. 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抵销权属抗辩权 • B.权利的行使不都是事实行为 • C.支配权的客体只能是物 • D.请求权基于基础权利受侵害而发生 •
• 答案: D • 解析:民事法律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 是由当事人根据其意思自主设定的,法律 只是对意思表示规定严格的条件而已。本 题中,“假一罚十”是甲自愿作出的真实 意思表示,没有对方的欺诈、胁迫、乘人 之危,也没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且 没有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应当认定为有效。D答案是正确的,当选。
•
某甲在某百货公司购买服装,在甲 到收银台交款时,因地面太滑而摔伤, 甲即找公司经理要求赔偿。该公司的 保安人员认为甲在购货中有盗窃行为, 就强将甲带入办公室。试析:甲与百 货公司间因何法律事实发生何法律关 系?
学习内容1: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第四节特别法人和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三章法人第四节特别法人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条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成人高考民法笔记第三章
⼀、⾃然⼈的概述 1.概念:⾃然⼈和公民既有联系⼜有区别。
公民:指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际的⾃然⼈。
⾃然⼈:指基于⾃然规律出⽣的⼈。
⾃然⼈的范围⽐公民⼴,它包括公民、外国⼈、⽆国籍⼈。
在我国民法上,公民就是⾃然⼈。
2.住所:⾃然⼈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年以上的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吴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然⼈民事权利能⼒ 1.概念:指⾃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是⾃然⼈成为民事主体的前提条件,⾃然⼈只有具备了民事权利能⼒,才能以独⽴的民事主体资格参与民事活动。
2.特征: 1)平等性民事权利能⼒不因民族、性别、财产状况等有所区别,但民事权利不平等。
2)统⼀性⾃然⼈的民事权利能⼒是⾃然⼈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的统⼀。
3)不可分离性民事权利能⼒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不得转让,不得放弃。
3.⾃然⼈民事权利能⼒的开始和终⽌ 1)时间:公民从出⽣时起到死亡时⽌, 2)死亡在法律上分为两种:⽣理死亡(呼吸和⼼跳均告停⽌)和宣告死亡(针对长期失踪) 三、⾃然⼈的民事⾏为能⼒ 1.民事⾏为能⼒:指⾃然⼈能够以⾃⼰的⾏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然⼈要取得民事权利必须具备民事能⼒。
2.意思能⼒是民事⾏为能⼒的基础,意思能⼒与⾃然⼈的年龄、精神状况相关。
3.特征: 1)⾃然⼈的民事⾏为能⼒由法律直接规定 2)⾃然⼈的民事⾏为能⼒受到⾃然⼈年龄和精神状况的影响(不是⼈⼈平等) 4. 类型:以年龄、智⼒、精神健康状况为标准,将⾃然⼈的民事⾏为能⼒分为三种: 1)完全民事⾏为能⼒ a)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具有完全民事⾏为能⼒,可以独⽴进⾏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为能⼒⼈。
b)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的劳动收⼊为主要⽣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为能⼒⼈。
民法复习资料 第三章
第三章民事权利一:填空题1.民事法律关系是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答案:民事权利义务2.民事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答案:民事法律关系3.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自然事实包括()和()两种形式。
答案:事件、状态4.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和()。
答案:人身权、财产权5.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答案:民事义务6.根据民事义务的发生根据,民事义务可分为()和()。
答案: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二:名词解释1.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是指相互结合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的总和。
3.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在权利限定的范围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
4.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5.支配权:支配权是权利主体可直接对权利客体予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三:单项选择1.甲杀害了乙,乙的继承人因乙死亡而继承乙的遗产,引起该继承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属于(A)。
A.事件B.民事行为C.违法行为D.事实行为2.甲与乙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未约定何方应先履行。
现甲要求乙交付货款,乙提出甲未交货不能付款,乙所行使的权利属于(C)。
A.请求权B.形成权C.抗辩权D.物权3.下列关系中,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D)。
A.继承关系B.合同关系C.物权关系D.税收关系4.权利人可依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属于(C)。
A.支配权B.请求权C.形成权D.抗辩权5.根据民事权利实现的条件是否完全具备,民事权利可分为(A)。
A.既得权和期待权B.绝对权和相对权C.主权利和从权利D.原权和救济权四:不定项选择1.下列关系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有(AD)。
民法第三章债与合同
民法第三章债与合同咱今儿个来唠唠债与合同这事儿。
一、债的那些事儿。
债啊,其实就是一种关系。
比如说,你找朋友借了钱,这就产生了债。
这就像是你和朋友之间有了一个小约定,你欠着朋友那笔钱呢。
债可不光是钱的事儿哦,还可能是你答应给朋友做一件事,这也是一种债。
就像你答应朋友帮他搬家,这就是一种无形的债啦。
在债的关系里,有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权人呢,就是那个有权利要求别人做事情或者给钱的人,就像那个借钱出去等着收钱的人。
债务人就是欠着别人东西或者要做事的人,就像借了钱要还的人。
这俩角色在债的关系里可重要啦。
而且债的产生是有原因的。
可能是因为合同,就像咱们刚刚说的借钱签合同那种。
也可能是因为侵权,比如说你不小心把别人的东西弄坏了,这就产生了债,你得赔偿人家呀。
还有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也会产生债呢。
无因管理就是你没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却去管理别人的事务,比如你看到邻居出门了,他家的花要干死了,你就去浇花,这就产生了债的关系,邻居可能得给你浇花的费用啥的。
不当得利就是你没有合法根据得到了利益,使别人受到了损失,像你收到了一笔莫名其妙的转账,这钱不是你的,你就有义务把这钱还回去,这也是一种债。
二、合同的小秘密。
合同的内容那也是五花八门的。
可以是关于买卖东西的,像你买个手机,合同里就会写手机的型号、价格、保修啥的。
也可以是关于提供服务的,比如说你找个家政阿姨来打扫卫生,合同里就会写阿姨要做哪些清洁工作,什么时候来打扫,你要给阿姨多少钱等等。
而且合同里的双方都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比如说在租房合同里,房东有权利收房租,但是也有义务保证房子能正常居住,像房子漏水了就得去修。
租客有权利使用房子,但是也有义务按时交房租,爱护房子。
要是有一方不遵守合同里的约定,那可就有麻烦啦。
另一方就可以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可以是赔钱,也可以是继续履行合同啥的。
咱再说说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有时候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会出现一些意外情况。
比如说你租的房子,房东突然要卖房子了,这时候可能就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学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甲、乙、丙三人签订一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销水果,甲负责购货,
乙负责销售,丙负责仓储。但由于经营不善,连连亏损,这时丙提出退出,
声称,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只能是两人,否则权利义务很难对应。自己只是仓
库保管员,并非合伙人,也无所谓权利义务,对亏损不应承担责任。
• 问题:甲的主张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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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民事法律关系 • Relationship in Civil Law
合法不应对非法让步,在可以采取其他 措施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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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 1、时间上的条件:侵害是现实存在并是正在进行的。
现场延伸,事后防卫 2、侵害必须是不法的。 3、必须是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4、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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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能违反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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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紧急避险
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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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 (一)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 •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 • (三)绝对权与相对权 • (四)主权利和从权利 • (五)既得权与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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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
分类标准:民事权利的内容
1、人格权;是指以实现权利人的人格 利益为客体、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 离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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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是期待权吗? 期待权与期待 • 期待权对特定的民事主体产生法律 上的拘束。期待则没有此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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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 (一)民事权利的行使--限制:权利不得滥用
权利滥用的后果:1、不发生权利行使应 当发生的法律效果;2、承担民事责任。
(二)民事权利的保护 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
民法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VII. 原权 vs. 救济权
依权利之间的派生关系,可分为原权和救 济权。
原权是原生的权利;救济权是原权受到侵 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产生的救援性权利。
练习: 1. 所有权属于____。
A. 请求权 B. 相对权 C. 非专属权 D. 支配权 2. 人格权属于____。 A. 专属权 B. 绝对权 C. 支配权 D. 原权
三、权利的命运(形成、变更与消灭)
1. 形成 1)原始取得:不以他人的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
比如对无主物的先占。 2)传来取得:以他人的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
2. 变更 1)主体变更,比如说债权的让与。 2)内容变更,如债权人免除部分利息。
3. 消灭:指民事权利本身不再存在 1)权利人的抛弃行为; 2)支配权的标的物灭失; 3)请求权的内容实现。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29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
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 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 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构成要件:
(1)须合法权益处于紧急的危险中; (2)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 (3)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以民法总论为例,其内容可以作如下划分: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
务和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
法律事实(法律行为、代理) 民事权利的效力障碍:诉讼时效。
五、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又称法律事实,指符合 民法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或消灭的原因。
民法课件第3章 民法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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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
意思表示的默示形式是不通过语言文字,而是通过推定或 沉默使他人可以推断真实意思。选项所列行为哪些属于默示 形式? A.行人向出租车招手,出租车司机将车依靠在行人旁边 等候行人上车 B.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或接受继承 C.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出租人也予以接 受 D.要约中附有如果受要约人10天内不作出否认表示即视 为同意的内容,10天过去,受要约入未作出否认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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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推定形式 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不用语言及文字,而是通过某种 有目的的行为表达自己意思的一种形式,即从当事人 的积极行为中,可以推定其已作了意思表示。
4.沉默形式 沉默形式是指当事人既不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也 不用实施任何行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的方式进行 的意思表示。沉默形式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 事人事先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能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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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如 下分类: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3.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4.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5.主民事法律行为与从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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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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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事实:行为 事件 行为有: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 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的以发生一 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行为并非以 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但因该 行为实施的事实即在当事人间发生民事 法律后果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 合法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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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与法律行为不同,事实行为的效力往往 与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无关(比如未成年 人和有精神病的艺术家都可以对自己的作品 享有著作权)。
1)合法的事实行为,如加工。 2)不法的事实行为,如侵权行为。
民法承认的私力救济方式有:自卫行为;自助行 为。
【案例】
在中超某轮比赛中,客队战胜主队。赛后 客队球迷张三忘情庆祝,激怒了主队球迷 李四。李四将比自己低一头的张三按倒在 地,举拳欲打,张三挣扎中掏出随身携带 的小刀将李四刺伤。李四能否向张三请求 损害赔偿?
正当防卫
定义: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 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 的防卫行为。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28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
【案例】卡尼阿德斯木板
甲、乙乘船出游遭遇风暴,船体开裂,甲 和乙慌乱中同时抓到一块船舱板,但该木 板只能承载一人的重量。眼见二人就要同 归于尽,甲使出最后的力气将乙踢开,靠 着木板的帮助等来了救援。
【案例】
某航空公司的客机被恐怖分子劫持,开向 某都市一人口密集的商务区,形势万分危 急。机上有乘客及机组人员100人,但如果 飞机撞上商务区的建筑物,伤亡将远超过 这一数字。
三、权利的命运(形成、变更与消灭)
1. 形成 1)原始取得:不以他人的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
比如对无主物的先占。 2)传来取得:以他人的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
2. 变更 1)主体变更,比如说债权的让与。 2)内容变更,如债权人免除部分利息。
3. 消灭:指民事权利本身不再存在 1)权利人的抛弃行为; 2)支配权的标的物灭失; 3)请求权的内容实现。
民法笔记第三章1
民法笔记第三章(1)第三章 法人 1、一般规定: a.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b.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法人机关: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具有法定性),具有如下特点: (一)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而设立。
(二)法人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
(三)法人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
法人机关的行为即为法人行为。
(四)法人机关是法人的领导或代表机关。
(五)由单个个人或集体组成,单个个人形成的法人机关称为独任机关,如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厂长,由集体组成的法人机关称为合议制机关,如股东大会,董事会等。
d.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特点如下:法定性,无行政正职时为常务付职,无常务付职时为主持行政工作的付职。
e.住所: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f.终止: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在法定代表人和法人关系的问题上,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法定代表人既是法人的代表人,又是法人机关的代表人 B.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的行为是法人的行为 C.法定代表人只能是法人单位的行政正职负责人 D.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源于法律和章程,而不是源于法人的授权 BD。
本题考法定代表人。
《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BD当选。
公司法人机关有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法定代表人不可能同时是这些机关的代表人。
A不选。
《民诉法意见》第38条第1款规定:“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民法第三章债与合同
民法第三章债与合同1. 合同主体1.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合同标的2.1 本合同的标的为特定的服务及相应报酬关系。
甲方寻求乙方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针对特定事务的分析、提供合理的建议以及解答相关疑问等。
乙方应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经验和技能,按照行业标准及本合同的要求为甲方提供服务。
2.2 服务的具体要求如下:2.21 乙方提供的咨询服务应基于准确、全面的信息。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与服务相关的必要信息,乙方应积极对甲方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
2.22 乙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对甲方的咨询作出回应。
对于常规咨询,乙方应在收到咨询后的[X]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于较为复杂的咨询,乙方应与甲方协商确定答复的时间框架,并在该框架内作出回应。
2.23 乙方提供的咨询服务应具有专业性和合理性,其建议和解答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惯例。
3. 权利义务3.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3.11 权利3.111 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咨询服务。
3.112 有权对乙方提供的咨询服务提出质疑,并要求乙方作出合理的解释。
3.12 义务3.121 如实向乙方提供与咨询服务相关的信息。
3.122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报酬。
3.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3.21 权利3.211 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服务相关的必要信息。
3.212 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后,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服务报酬。
3.213 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合理范围内调整服务方式,但需提前通知甲方并获得甲方同意。
3.214 如甲方提供的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有权要求甲方补充或更正。
3.215 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3.216 在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时,有权暂停或终止服务,但应提前通知甲方。
3.217 有权对自身的服务成果进行保密,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
2024年度《民法学》电子课件第三章物权法
20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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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占有的 事实推定效力、占有的保护效 力等。
占有的取得与消灭
占有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 受取得,占有的消灭包括占有 人抛弃占有、占有人丧失对物
的管领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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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物权的变动与公示
20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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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的原因与方式
2024/2/2
原因
买卖、赠与等民事法律行为;事 实行为,如先占、遗失物拾得等 ;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如继承 、强制执行等。
05
不动产登记制度
2024/2/2
20
不动产登记的意义与性质
2024/2/2
意义
明确产权归属,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维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为 国家提供税收依据,促进房地产市场 健康发展。
性质
不动产登记是一种法定行为,具有强 制性;登记内容具有公信力,对权利 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具有重要 意义。
其行为造成的妨碍他人权益实现的客观情况;消除危险是指侵害人应消除由其行为引起的现实存在的某种可能
2024/2/2
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紧急状态;返还财产是指侵害人应将其非法占有的财产返还给权利人;恢复原状是 指侵害人应将其破坏的物权客体恢复到原来的状态;赔偿损失是指侵害人应以金钱赔1偿9 的方式补偿权利人的经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担保物权的特征
担保物权的设立与实现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物上代位性、不可 分性。
担保物权依法律行为而设立,依法律事实而 实现。
20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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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
占有的概念
占有是指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 领力的一种状态。
2024/2/2
占有的分类
民法-第三章
第三章民法的作用
民法是规范社会生活的重要法律,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
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民法乃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准则"。
它具有极其重要的功能:
一、民法可以为现代化市场经济提供一般规则和市场活动的行为规范,是市场参与者在这些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各显神通,开拓进取,创造最佳业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民法可以为人权提供基本保障。
人权是人按其本质属性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
民法实质上是权利法。
它首先给人的人格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以规定和保护,为其他权利包括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保护提供基础。
三、民法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民法体现着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
它调节着各种利益,保护人们合法地谋求自己的利益,不允许侵害社会和他人的弱肉强食,谋取非法利益。
四、民法可以促进民主政治。
民法是私法。
它要求私法与公法、民事生活和政治生活区分开来。
私法自治原则不仅有利于抑制行政专横和行政过度干预,而且有利于经济基础的发展。
这必将从客观上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
民法第三章
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 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实际履行
当事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完成合同义
务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在合同履行中,要履行合同规定的标的,不
能用其他标的代替原合同标的。 2)要实际履行标的,不能轻易地以违约金或赔 偿金代替履行标的。
《合同法》第39条: 格式条款是当时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 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的条款。
二、对格式条款的一般规定
《合同法》第39-41条,第53条
(一)提供格式一方的义务 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合理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条款 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二、先履行抗辩权 (也称后履行抗辩权)
是后履行义务 人针对先履行 义务人的先期 违约的抗辩
(一)概念(《合同法》第67条) 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 履行时,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自己的 义务的权利。
(二)成立条件 1、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 3、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债务
二、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
(一)订立补充协议(《合同法》第61条) (二)适用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同上) (三)适用合同法的补缺性规则(《合同法》第61条)
质量要求不明确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 明确 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地点不明确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 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 地履行。 期限不明确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 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方式不明确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费用负担不明确 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民法第三章
法硕在线辅导-民法学-第三章-公民(自然人)-知识点-第一节 公民的概念和本质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民法通则同时使用了“公民”和“自然人”两个概念,但两者在本质和范围上是有区别的,“自然人”泛指在我国领域内一切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包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
“自然人”的范围大于“公民”。
公民具有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两个方面。
第二节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比较二者,民事权利能力的基本法律特征有:(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有为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
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对于出生时间的确认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尚未出生的胎儿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但法律也保护胎儿的利益(如继承法规定),但以胎儿出生为活体为必要条件。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不受年龄限制,此为一般的民事权利能力,还有公民的特殊民事权利能力,受年龄限制。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于公民死亡时,死亡的方式有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
第三节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特征如下:(1)由国家法律加以确认;(2)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直接相联系;(3)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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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民事权利通论第一节:民事权利概述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及意义民事权利是权利的下位阶概念,是指权利主体以实现其正当利益为目的而自由行使意志的范围。
*民事权利的意义在于:1.权利是私法秩序维持的手段。
2.权利是个人人格发展的自由空间。
(权利为人的自由意志划定了范围,也就为个人人格的发展提供了可能的空间。
)二、权利的对应物——利益(一)义务的意义义务是权利的对应物,一方权利的实现是依靠另一方义务的履行。
义务的意义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所以,义务的内容就表现为不利已,不履行就有责任课定。
(二)义务的分类1.作为的义务与不作为的义务。
2.真正义务与不真正义务。
第二节:民事权利的分类一、绝对权与相对权这是以权利所及的人的范围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一)绝对权如果一项权利相对于所有的人产生效力,即可以对抗所有人的权利,就是绝对权。
典型的绝对权是所有权,任何人都不得侵犯这种权利,否则就要负赔偿责任。
(二)相对权如果一项权利仅仅对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这种权利就是相对权。
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三)说明1.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从学理上掌握权利的性质和适用的规则。
2.相对权例外地具有绝对权的特点,主要的例外表现在(1)债权的不可侵犯性。
债权的不可侵犯性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只是作为相对性的例外。
(2)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有权以债权对抗任何人。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这是以权利的作用与功能对权利进行的划分。
(一)支配权支配权是指排除他人干涉而权利人仅凭自己的意志对标的物进行处分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利益实现不需要他人的积极协助(二)请求权请求权是要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至于要求什么样的作为与不作为,则由法律行为或者法律予以具体规定。
(三)形成权形成权是仅凭当事人一方的意志就能够使权利形成、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四)抗辩权抗辩权是组织请求权的权利,也就是说,义务人对权利人提出的权利请求可以予以有理由的拒绝,以阻止权利人实现权利。
三、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这是以权利的内容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一)财产权财产权是以财产为客体的权利。
其特点是:1.权利直接体现经济价值2.权利可以转移(二)人身权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标的的权利。
其特点是:1.权利不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但受到侵犯时,可以请求补偿。
2.权利不可转移。
(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以智力成果为标的的权利。
(四)社员权社员权是指社团中的成员依据其在社团中的地位而对该社团产生的权利。
(在我国目前的社员权中,股东权是主要的。
)社员权具有以下特点:1.社员权以社员资格为发生基础,始终伴随着这种资格,近代私法上的团体主要是依社员自己的意思组成的社团,所以,社员权的发生归根到底决定于个人的意思。
从这一点上说,社员权仍然属于私权。
2.社团与社员在一定情形下并不是平等的,社员要受团体意识的拘束。
3.社员权是一个复合权利,包括多种权利,其中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质的。
4.社员具有专属性,只能随着社员资源的转移而转移,一般不能继承。
四、专属权与非专属权这是以民事权利是否可以与其主体相分离为标准而作的分类。
(一)专属权专属权是指只能由其主体享有或者行使的权利。
(如人身权→享有的专属权,离婚权→行使的专属权)(二)非专属权非专属权是指非专为特定人设立的、可以与权利主体分离、可以转让、可以继承的权利。
(民法上的大多数财产权属于非专属权。
)*区分专属权与非专属权的重大意义:1.区分专属权与非专属权可以明确什么权利可以作为交易的表弟,专属权因与主体不能分离,所以不能作为交易的标的,权利人也不能任意处分。
2.在强制执行中,专属权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
五、主权利与从权利这是以在权利的相互关系中是否能够独立存在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一)主权利主权利是指在几个相互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的存在而独立存在的权利。
(二)从权利从权利是指在几个相互关联的权利中,以他权利的存在为存在基础或者没有其他权利的存在其存在就没有意义的权利。
*例如:在抵押权与债权的关系中,债权为主权利,而抵押权则为从权利,因为如果没有债权的存在,抵押权的存在就没有任何意义。
六、原权利和救济权这是以权利为原生或者派生为标准对权利所作的分类。
有的人将原权利成为第一性权利,而救济权利成为低温性权利。
(一)原权利原权利即为原生权利,是指主体享有的并受法律保护的本权利,例如人身权、所有权等均为原权利。
(二)救济权救济权是指在原权利收到侵害时产生的法律救援性权利。
例如人身权受到侵害时,请求侵害人进行赔偿的权利即为救济权。
*从民法意义上看,区分原权利与救济权利具有实际意义。
例如,原权利消灭而救济权也消灭;有时原权利不得放弃,但救济权利可以放弃。
又如,人身权不能放弃,但人身权受到侵害而发生的救济权利可以放弃。
第三节:请求权体系一、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我们认为,诸如“物上请求权”之类的请求权,属于救济性请求权,其属于债权抑或物权与许多因素有关,例如,与法律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有关。
二、请求权体系(一)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是基于债权法规范而发生的请求权,主要包括1.因契约关系而发生的请求权。
2.因不当得利而发生的请求权3.因无因管理而发生的请求权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请求权5.因缔约过失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二)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是基于物权法的规范而发生的请求权,主要包括1.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2.排除妨害的请求权3.消除危险的请求权4.停止侵害请求权(三)人身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是基于对人身权的侵害而发生的保护请求权,也可以说是救济性的请求权,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四)说明有的学者将请求权分为支配权上的请求权、债权请求权与救济请求权。
实际上,因债权的本身非经请求难以实现,而人格权与物权则只要非权利人不侵犯即可实现,故其请求权的形态多发生在被侵害时。
所以,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产生就随之产生,而物权与人格权请求权则是因非权利人的侵害而发生,其本身不是请求权。
三、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一)请求权规范基础的概念请求权的规范基础,是指一项请求权在法律上的依据,即法律上的具体规定。
例如契约法上的价金支付请求权,其规范基础就是契约法上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
(二)请求权规范基础的重要性1.法律事务上的方法。
请求权的规范基础是法律事务的核心,可以说,整个法律实践工作就是对请求权的规范基础的寻找。
2.法律思维的方法。
民法归根到底是权利本违法,因此它将所有的权利分为不同的性质,再分别规定权利的发生根据来确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找出救济的方法。
(三)请求权规范基础的寻找1.将自己的请求目的与请求权类型符合。
2.找出主导性规范基础。
3.找出辅助性规范,即有没有排除请求权的规定。
4.用三段论的方式,将案件事实与规范事实构成要件链接,得出结论。
四、请求权竞合、与请求权规范的竞合、请求权聚合、法条竞合(一)法条竞合法条竞合是指规范某一法律事实的法条之间可以同时适用的情形。
例如,因航空发生事故,可以适用民用航空法。
按照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可排除一般法的适用。
(二)请求权聚合请求权聚合是指当事人对于书中给付内容不同的请求权,可以同时主张。
例如,身体受到伤害的时候,当事人可以同时主张物质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
(三)请求权竞合请求权竞合是指一个法律规范而产生了两个请求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行使。
例如,一方当事人违约,他方可以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四)请求权规范竞合请求权规范竞合是指一个事实同时满足了两个请求权的要件,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一个法律规范来支持自己的请求权。
当行使一个请求权后,不得再行请求。
但是,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之外的原因归于消灭时,可以再行使另外的请求权。
第四节:抗辩权体系一、抗辩与抗辩权从诉讼法的角度看,主要有三种抗辩:(一)关于权利未发生的抗辩这种抗辩权即主张对方的请求根本不存在。
民法规定的主要抗辩事由有:1.合同不成立。
2.行为人无行为能力。
3.行为违法。
4.无权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
5.行为的形式不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权利消灭的抗辩即对方的权利曾经存在,但却因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消灭,例如清偿、免除等原因消灭。
主要原因有:清偿、提存、免除、抵消、混同(三)排除权利的抗辩这种抗辩权是指当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权时,对方有拒绝履行的权利,也就是民法实体法上的抗辩权。
这种抗辩的根据在于民法上规定的抗辩权,主要包括:1.永久抗辩,其效力在于永久地排除对方的请求权,包括:诉讼时效超过的请求权。
2.一时抗辩,其效力在与暂时阻止请求权,又称为“延缓抗辩”,包括:(1)同时履行抗辩权。
(2)不安抗辩权。
(2)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二、抗辩的适用及立法政策考量(一)抗辩的适用根据是否需要当事人提出,可以分为需要主张的抗辩与无需主张的抗辩。
上面讲的三类抗辩中,前两种是不需要当事人主张的,后一种当事人必须主动提出。
也就是说,前两种即使当事人不提出,法院也会主动依职权审查。
而后一种如果当事人不提出,法院就不主动适用。
(二)有些抗辩需要由抗辩人自己就风险和良心作出选择。
例如,在保证人的抗辩中,他是否抗辩,要对风险作出评估,如果对债务人的执行没有结果,他将对执行费用也承担保证责任。
而在时效抗辩,实际上是在逃避一种实际上存在的义务,有时是损害名誉的,因此需要他自己作出决定。
第五节:支配权体系一、支配权的特征1.利益的直接性。
2.权利的优先性。
3.对应义务的消极性。
二、种类(一)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主体直接对物进行支配而享有利益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
(二)人身权人身权是身份权与人格权的合称。
人身权虽然具有绝对性,但是否具有可支配性不无疑问。
因为对于人身权这样的原权利,权利主体是不能随意支配的,因侵犯人身权而产生的救济权,权利主体可以放弃但却不能转让或者抵消。
(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以对人的智力成果的独占排他的利用从而取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者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体物或者无体物,所以,既不属于财产权也不属于人格权。
2.知识产权属于绝对权,在某些方面类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可以使用、收益、处分以及为他种支配,具有排他性、可转移性。
3.知识产权在许多方面受到法律的限制。
第六节:形成权体系一、形成权的特征1.形成权的对方必须接受权利的结果而不参与决策。
2.形成权行使的结果是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二、形成权的类型、(一)使法律关系发生效力的形成权1.追认权。
追认权一般是指权利人对于无权处分其权利的人的行为事后予以承认的行为。
2.同意权。
例如在债务承担中,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转移债务的同意权以及保证人对于债务转以后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同意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