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黑龙江省公安厅等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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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30•【字号】黑政办发[2001]22号•【施行日期】2001.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1〕22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4月30日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省教育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2001年3月28日)2001年是进入新世纪、实施第十个五年计划的第一年,也是进一步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完善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的重要一年。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把培养、吸引和用好人才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切实抓好”的要求和“科教兴国”战略,加快高等教育改革,逐步建立新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为“搞好二次创业、实现富民强省”提供人才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一)大中专毕业生是我国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现跨世纪宏伟蓝图的重要力量。

合理配置使用毕业生,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同时对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维护稳定大局,促进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缓解经济发展与人才短缺的矛盾,加快建设步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各地、各部门和大中专学校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战略高度,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人才资源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改变传统观念,采取有效措施,营造吸引毕业生、用好毕业生的良好环境,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真正把大中专毕业生的资源优势变成推动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07•【字号】黑政调〔2018〕58号•【施行日期】2018.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黑政调〔2018〕5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省政府决定对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一、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王文涛省长副组长:孙东生副省长成员:杨殿军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文明办主任谭宇宏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委网信办主任戴彤宇省委编办主任张亚中省发改委主任张显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赵国刚省教育厅厅长郭冀平省民政厅厅长史青衿省财政厅厅长黄迎新省人社厅厅长赵万山省商务厅厅长魏新刚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张晓峰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刘小妹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齐峰省医疗保障局局长李军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秘书处设在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秘书处主任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魏新刚兼任。

二、中国—俄罗斯博览会(哈洽会)黑龙江领导委员会主任:王文涛省长副主任:程志明副省长孙喆哈尔滨市市长秘书长:邢爱国省政府副秘书长副秘书长:李松华省贸促会副会长委员:闫永军省委办公厅副主任、省接待办主任刘红岩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政府新闻办主任乔向中省公安厅副厅长史青衿省财政厅厅长赵万山省商务厅厅长王海军省外办主任李松华省贸促会副会长张万平哈尔滨市副市长中国—俄罗斯博览会(哈洽会)黑龙江领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会展事务局。

三、黑龙江省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王文涛省长副组长:王爱文省委组织部部长贾玉梅副省长王有国省政府副秘书长郭冀平省民政厅厅长成员:张凤臣省委组织部部务委员、省基层办主任刘维宽省委宣传部副部长薛兰奎省委政研室副主任戴彤宇省委编办主任庞玉红省文明办专职副主任武文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张亚中省发改委主任赵国刚省教育厅厅长张长斌省科技厅厅长张显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乔向中省公安厅副厅长王世成省民政厅副厅长XXX 省司法厅厅长史青衿省财政厅厅长黄迎新省人社厅厅长鄂忠齐省自然资源厅厅长杨志伟省生态环境厅厅长杨春青省住建厅厅长于飞省交通运输厅厅长侯百君省水利厅厅长王金会省农业农村厅厅长赵万山省商务厅厅长张丽娜省文化和旅游厅厅长魏新刚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刘小妹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李己华省广播电视局局长杨涛省体育局局长王东旭省林业和草原局局长徐峰省政府研究室主任刘伯羽省税务局局长赵忠滨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行长贾勇省农业银行行长郭长义省总工会副主席苑芳江团省委书记齐秀娟省妇联主席董濮省残联理事长黑龙江省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政府副秘书长王有国、省民政厅厅长郭冀平兼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严禁中小学及在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严禁中小学及在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严禁中小学及在职教师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
代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09]58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11.10
【实施日期】2009.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严禁中小学及在职教师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代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9〕58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省教育厅、省纠风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审计厅、省新闻出版局《关于严禁中小学及在职教师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代收费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严禁中小学及在职教师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代收费管理的
意见
(省教育厅、省纠风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
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审计厅、省新闻出版局)
为治理中小学及在职教师乱办班、乱收费,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代收费管理工作,促进全省基础教育协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10•【字号】黑政办发[2004]62号•【施行日期】2004.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62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残联《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10月10日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残联2004年8月25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2号)和全国第三次特殊教育工作会议、全省民族教育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工作的重大意义特殊教育是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特殊教育工作,保证弱势群体享受教育的权利,是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社会适应能力、正常融入社会生活的重要措施,是实现教育公平与社会公正的社会主义教育的本质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特殊教育事业稳步发展,初步形成了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随班就读、特教班和巡回教学为主体,包括幼儿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在内的相互沟通和衔接的特殊教育体系,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深化,办学效益、教学质量不断提高,为今后的全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奠定了基础。

但是,目前我省在特殊教育工作中还存在着资金投入不足、学校布局不合理、师资队伍薄弱、教育质量亟待提高等问题,还不能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教育要求。

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

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

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1998.02.11•【字号】黑政办发〔1998〕5号•【施行日期】1998.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黑政办发〔1998〕5号1998年2月11日)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切实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的同时,全面贯彻“关、转、招、辞、退”五字方针,以“转、招”为主,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尽快减少民办教师数量,实现本世纪末全省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

二、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目前,我省有1986年前享受国家补助费民办教师50000余人(含1978年前的顶编代课教师近5000人),占全省中小学教职工总数的17%。

2000年以前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是:(一)到1998年底,民办教师减少到2.8万人,约占全省中小学教职工总数的7%;经济发达县、乡实现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民办教师全部具备国家承认的教师资格。

(二)到2000年底,全省范围内基本完成合格民办教师“转、招”为公办教师的工作,中小学教师队伍中的民办教师基本消化。

(三)“转、招”指标安排。

从1998年开始,每年下达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指标不低于9500人,其中需要国家下达专项指标4000人左右,省安排地方指标6000人左右,3年可使2.8万名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

同时每年安排师范内招民办教师指标1000人,3年可培养农村中小学骨干教师3000人。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黑教安函[2014]47号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黑教安函[2014]47号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黑教安函〔2014〕47号)各市(行署)教育局,省农垦、森工总局教育局,绥芬河市、抚远县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厅直属各单位:现将《2014年全省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全省安全稳定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教育厅2014年2月20日2014年全省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要点2014年全省教育系统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为指导,以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学生和幼儿安全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安全工作会议精神为重点,积极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本着抓规范正规秩序、抓重点解决难题、抓反复消除隐患的总体思路,把上级指示要求与实际情况相结合、把建章立制与规范落实相结合,实现确保学校安全稳定的工作目标。

重点抓好以下八项工作:一是抓队伍建设,提高管理队伍素质。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机构。

普通高校按千分之三要求配备安全管理干部和专职安保人员。

地市教育局设立安全科;中小学校(幼儿园)聘请法制副校长,配备专职安保人员。

加强对保卫人员的培训。

各级各校要采取不同形式,对各类安全保卫人员进行培训。

省教育厅将采取分期分批的培训方式组织安全管理干部培训,在普通高校以安全隐患排查信息系统建设和校园安全文化建设为重点,在教育行政部门以规范校园警务室、视频监控系统和校警联动工作为重点,通过培训达到提高能力素质、规范重点工作的目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
2001.06——2003.01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海淀区委副书记(2001.09——2002.01中央党校进修部进修二班学习)
2003.01——2003.02北京市副市长,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
2003.02——2003.09北京市副市长,市委工业工委书记、市经委主任(2002.03——2003.03挂职任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党组成员、总经理助理)
2013.06——黑龙江省委副书记、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
第十八届中央委员
4政府部门
办公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组成部门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水利厅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黑龙江省司法厅
黑龙江省公安厅
孙尧
黑龙江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负责对外开放、商务、市场监管、旅游、外事、港澳台侨事务等方面工作。
吕维峰
黑龙江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武警黑龙江省森林总队第一政委
负责农业农村、扶贫开发、防汛抗旱和生态建设等工作。
于莎燕(女)
黑龙江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负责国土、城建、环保等方面工作。
孙永波
黑龙江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省武警总队第一政委
1995.11——1998.12北京制呢厂厂长、党委副书记
1998.12——1999.08北京纺织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常委、董事、副总经理
1999.08——1999.11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1999.11——2001.06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主任、党组书记,海淀区委副书记(2001.04)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17•【字号】黑政办发[2004]34号•【施行日期】2004.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34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教育厅、编办、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物价局、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卫生厅、省妇联《关于全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6月17日关于全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妇联2004年6月3日)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积极发展幼儿教育对促进儿童身心和谐健康发展,实现“双高”普九,提高我省人口整体素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幼儿教育有了较大发展,幼儿教育质量得到稳步提高。

但是,目前我省幼儿教育总体水平还不高,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水平很不平衡。

一些地方对幼儿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民办幼儿教育管理力量薄弱,“小学化”问题严重,投入不足,甚至个别地方对公办幼儿园减少或停止投入。

为进一步推动幼儿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照无偿救助原则予以救助。

对拒绝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以乞讨为职业,干扰社会正常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民政、公安等部门要予以引导和教育,使其改变不良行为;屡教不改的,公安部门应依法予以必要的处罚。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调整黑龙江省教育厅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调整黑龙江省教育厅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调整黑龙江省教育厅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调整黑龙江省教育厅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各市(行署)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根据教育厅人员变动、机关处室调整情况和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黑龙江省教育厅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赵国刚省委教育工委常务副书记,省教育厅厅长、党组书记副组长:赵广黑龙江省教育厅副厅长、党组成员成员:教育厅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发展规划处、人事处、财务审计处、基础教育一处、基础教育二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高等教育处、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教师工作处、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思想政治教育处、科学技术处、高校学生处、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对外合作交流处、高校干部处、省教育大数据应用与新闻宣传中心)主要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处,主任由科学技术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二、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中央、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战略部署,统筹协调教育系统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教育系统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战略、宏观规划和重大政策。

领导小组调整后,《关于黑龙江省教育厅信息化领导小组更名及调整人员的决定》黑教语函〔2018〕221号文件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教育厅2019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教育厅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一、办公室:负责电子政务,互联网+政务服务,教育行业密码应用,教育信息公开,教育厅门户网站,厅机关办公信息化建设、管理、保密与网络安全等工作。

黑龙江省民政厅等十四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黑龙江省民政厅等十四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黑龙江省民政厅等十四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认定(一)凡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按照国家现行安置政策规定,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签订《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及符合安置条件,在部队办理复员手续的士官(凭复员证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二)199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以后,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的退役士兵,可补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其效力从发证之日起计算。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省民政厅印制,市(地)、县(市)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负责核发。

二、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一)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

1.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由安置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情况自行决定。

2.二、三等伤残军人自谋职业的,除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外,另按规定发给伤残抚恤金。

3.服役期间立功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可增发一定数额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增发标准由安置地自行决定。

(二)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来源。

1.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经费。

2.计划安置单位似经济补偿形式交纳的有偿转移金。

3.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资金。

三、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一)全省各类就业培训、职业教育等机构,应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求,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教育培训。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小学校“四零承诺”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小学校“四零承诺”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小学校“四零承诺”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小学校“四零承诺”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行署)教育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为实现在中小学校“办事不求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在全省中小学校推行“四零承诺”实现办事不求人实施方案》,制定了《黑龙江省中小学校“四零承诺”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在可操作、便利化和可核查、公开化上下功夫,确保2019年秋季招生学期中小学“四零承诺”在全省落地。

黑龙江省教育厅2019年6月6日黑龙江省中小学校“四零承诺”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把省政府提出的“办事不求人”在中小学落到实处,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不断提升教育治理能力和水平,实现教育公平,根据《在全省中小学校推行“四零承诺”实现办事不求人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高中学校。

第三条我省“四零承诺”(零择校、零择班、零择位、零指定)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一)省级部门:1.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全省“四零承诺”管理工作,制订本省的“四零承诺”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各地和中小学校“四零承诺”落实情况。

2.省公安厅负责统筹指导各地户籍管理部门对招生入学相关的户籍信息的确认核查等工作,联合开展省级招生入学户籍检查等工作。

3.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统筹指导各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开展对与入学相关房产信息的确认核查等工作。

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等关于做好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工作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等关于做好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工作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等关于做好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3.16•【字号】黑政办发〔1998〕14号•【施行日期】1998.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1998〕14号1998年3月16日)为了认真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落实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的意见》,确保我省普通中等专业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从1998年起,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全面实行招生并轨(在黑龙江省的部属中等专业学校同步进行),实行全省统一的国家任务招生计划,建立学生自己缴纳部分培养费用,毕业后大多数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的教育机制。

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招生计划编制与录取工作--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后,不再实行指令性计划和调节性计划的两种计划形式,统一实行国家任务招生计划。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的编制,由学校上报主管部门或地市计委、教委,主管部门或地市计划、教育部门根据本部门(行业)、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提出所属学校的招生计划,上报到省计委和省教委;省计委会同省教委对主管部门或地市计划、教育部门上报的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后,下达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分校招生计划。

--国家部委所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为地方服务的专业,其跨省招生来源计划,须征得省计划、教育部门的同意,报国家教委审核后列入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跨省招生计划下达执行。

--地方所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原则上不进行跨省招生,因特殊需要,省属省部级以上重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其跨省招生来源计划,须征得生源所在省计划、教育部门的同意后,并按学校隶属关系经部委(行业)编制跨省招生计划,报国家教委审核批准,方可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09•【字号】黑政办发[2004]59号•【施行日期】2004.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59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编办、劳动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10月9日关于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劳动保障厅2004年8月25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巩固“两基”成果、提高义务教育普及水平的需要,是保障流动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维护教育公平的需要,是加快城市建设,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二、明确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职责。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入地政府(以下简称流入地政府),负责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各市(行署)教育局、公安局、招生考试机构:为加强我省普通高校招生管理,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做好综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普通高考报名工作实际,现将《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教育厅2019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人员,除符合教育部有关报名条件外,其户籍、学籍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一)考生户籍属我省久居且考生出生前父母户籍落户我省(久居是指出生落户我省且户籍从未向外省迁移过);(二)考生父或母属我省市(行署)及以上人事、组织部门确认引进的优秀人才,本人户籍随父或母落户我省的;(三)市(行署)及以上政府规定的招商引资项目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其子女随父或母落户我省的;(四)考生父母一方为驻我省部队现役军人(含军转文职人员),考生因父或母随军将户籍落户我省的;考生父母双方为我省部队现役军人(含军转文职人员),考生随父母将户籍落户我省的;考生户籍在我省,其父母一方为部队复员、转业军人且户籍落户我省的;(五)考生因父或母工作调动(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办理的调动),本人随父或母将户籍落户我省的,父或母及本人户籍在我省2年以上(含2年,从高中毕业年份9月1日往前推算),考生须具有我省2年学籍且高级中学阶段在我省连续实际就读2年(从高中毕业年份9月1日往前推算),父母在我省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六)考生因家庭变故(指父母离异、病故或意外死亡),本人随父或母落户我省的(父或母原户籍为我省),如因父母病故或意外死亡,考生随法定监护人落户我省的,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及本人户籍在我省2年以上(含2年,从高中毕业年份9月1日往前推算),考生须具有我省2年学籍且高级中学阶段在我省连续实际就读2年(从高中毕业年份9月1日往前推算),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七)原户籍为外省的考生,考生父或母及本人落户我省的(第二条中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况除外),考生须具有我省高中3年学籍且高级中学阶段在我省连续实际就读3年以上(考生实际就读学校与学籍所在学校必须一致);(八)非我省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高考报名,须具有我省高中3年学籍且高级中学阶段在我省连续实际就读3年以上(考生实际就读学校与学籍所在学校必须一致),父母在我省有合法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30•【字号】黑政办发[2006]67号•【施行日期】2006.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67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教育厅、省纠风办、省监察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10月30日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的意见(省教育厅、省纠风办、省监察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2006年10月24日)为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促进中小学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6〕6号)和《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依法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一)规范公办学校转制。

从2006年起,各地公办中小学一律不得转制为民办学校。

对已经批准转制实验的公办中小学(含民办公助校、公办民助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面进行清理整顿和规范。

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条件的转制学校,要在2006年12月底前实行“四独立”(独立的法人资格、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并独立颁发学业证书);目前尚达不到“四独立”要求的已转制学校,要在2007年6月底前达到“四独立”要求;2007年6月底前仍达不到“四独立”要求的已转制学校,届时要恢复公办学校性质,并随着政府对教育投入的增加,逐步降低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24•【字号】黑政办发〔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黑政办发〔2022〕4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月24日黑龙江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为深入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科学素质纲要》),落实我省“十四五”时期全民科学素质工作任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到2025年,我省公民具备科学素质的比例达到12.5%,各地、各人群科学素质发展不均衡明显改善。

科普供给侧改革成效显著,科学素质建设国际合作取得新进展,“科学普及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制度安排基本形成,科学精神在全社会广泛弘扬,崇尚创新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社会文明程度实现新提高。

二、提升行动(一)青少年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激发青少年好奇心和想象力,增强科学兴趣、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培育一大批具备科学家潜质的青少年群体,为加快建设科教强省夯实人才基础。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科协)1.将弘扬科学精神贯穿于育人全链条。

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科学家精神进校园行动,将科学精神融入课堂教学和课外实践活动,激励青少年树立投身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远大志向,培养学生爱国情怀、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广电局、省社科院、团省委、省科协)2.提升基础教育阶段科学教育水平。

黑龙江省教育厅等15部门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民办幼儿园纾困工作的通知(黑教规〔2020〕7号)

黑龙江省教育厅等15部门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民办幼儿园纾困工作的通知(黑教规〔2020〕7号)

黑龙江省教育厅等15部门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民办幼儿园纾困工作的通知(黑教规〔2020〕7号)无【期刊名称】《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0()16【摘要】各市(地)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卫健委、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金融监管局、税务局、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各市(地)中心支行、哈辖各支行、银保监分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决策部署,按照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帮助民办幼儿园纾困”的目标任务,经省政府同意.【总页数】3页(P39-41)【作者】无【作者单位】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619.2【相关文献】1.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7号)2.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配套措施的通知(黑教规〔2020〕2号)3.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办中小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教规〔2020〕1号)4.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修订印发《黑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12号)5.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黑教规〔2020〕8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共黑龙江省委高校工委、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成立教育系统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中共黑龙江省委高校工委、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成立教育系统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中共黑龙江省委高校工委、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成立教育系统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中共黑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9.18•【字号】•【施行日期】2012.09.1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共黑龙江省委高校工委、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成立教育系统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各高校、厅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决定成立教育系统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通知如下:组长:徐梅省委高校工委书记副组长:魏兆胜省委高校工委副书记,省教育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辛宝忠省教育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李东明省委高校工委副书记、省教育厅党组成员尹晓岚省教育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牧童省教育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吴涛省教育厅党组成员、省教育科学研究院院长李云增省教育厅督学房文斌省教育厅副巡视员王淑云省教育厅副巡视员姜广福省招考办主任成员:姜同河省委高校工委委员、省教育厅(省委高校工委)办公室主任任铭越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处长赵广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处长闫滨春省教育厅人事处处长邢德昌省教育厅基础教育一处处长李君明省教育厅基础教育二处处长曲嘉维省教育厅职业与成人教育处处长XXX 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处长门海省教育厅教育信息化处处长裘杰省委高校工委委员、省教育厅(省委高校工委)思想政治教育处处长(宣传部部长)张明华省委高校工委委员、省教育厅(省委高校工委)学生处处长(学工部部长)韩延平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处长梁秀海省教育厅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处长董成省教育厅语言文字应用与信息管理处处长张大铸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处长赵义强省委高校工委委员、省教育厅(省委高校工委)高校干部处处长(组织部部长)金连芳省教育厅机关党委副书记汤国军省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李长福省教育厅研究生处处长卫保太省教育厅学校安全管理处处长尤建德省委高校工委统战部部长丁哲学省教育厅副督学云兆武省高校纪工委副书记、省纪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组副组长、省监察厅驻省教育厅监察室主任郭青山省教育厅机关党委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领导小组下设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省属高校两个推进组: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指导组:魏兆胜同志兼任组长,由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承担日常工作。

黑龙江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民办高校举办者出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民办高校举办者出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民办高校举办者出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0.12.17•【字号】黑教联[2010]69号•【施行日期】2010.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民办高校举办者出资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教联〔2010〕69号)各民办高校:为规范民办高校举办者初始出资、追加出资或变更出资的行为,维护民办高校及其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民办高校举办者出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请设立民办高校,举办者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举办者投入到学校的资产应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应的资产验资报告。

民办高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或挪用办学资金。

二、民办高校应当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

举办者以非货币资产形式出资的,应于学校取得法人登记前过户到学校名下。

三、对新设立的民办高校,举办者投入到学校的资产已按规定过户到学校名下的,应按验资报告结论确定为举办者向民办高校的出资,填写《黑龙江省民办高校出资人初始出资登记表》,经省教育厅核准同意后,到省民政厅办理法人登记。

四、民办高校设立后,举办者继续向学校投入的资产为追加出资。

追加的出资,应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应的资产验资报告,填写《黑龙江省民办高校出资人追加出资登记表》,经省教育厅核准同意后,到省民政厅办理注册资金变更登记。

五、民办高校有多个举办者出资,举办者未发生变化,举办者之间发生了出资转让的,应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应的资产验资报告,填写《黑龙江省民办高校出资人变更出资登记表》,经省教育厅核准同意后,到省民政厅进行相应的备案。

六、民办高校增加新举办者,或举办者全部或部分退出,将出资转让给其他举办者或新举办者的,应提交原举办者申请、学校资产清算报告、决策机构意见、资产验资报告、学校章程等,填写《黑龙江省民办高校出资人变更登记表》,经省教育厅核准同意后,到省民政厅进行相应的备案,如需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办理变更登记。

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加强黑龙江省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通知-黑教联[2006]55号

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加强黑龙江省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通知-黑教联[2006]55号

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加强黑龙江省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加强黑龙江省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通知(黑教联〔2006〕55号)各市(行署)教育局、卫生局,有关企业教育局、卫生局(处),普通高校、中等专业学校、民办高校:近年来,我省各级各类学校学生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省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多次做出批示,要求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根据领导的指示精神,我们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学校,就如何搞好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研究。

随着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别是相对集中办学后,中小学校学生午餐已成为社会问题。

我省多数城镇中小学校没有食堂,在少数有食堂的学校出现了伙食质差、价高,品种单调的问题,致使有些学生到校外的“小餐桌”、“辅导站”以及校园周围的无证摊点购买食品和午餐。

农村并点合校后,中小学住宿生增多,许多学校没有办食堂的条件和经验,从业人员没经过健康体检、没有健康证、没有经过培训,一些食堂生熟食品加工不分,剩余食品不能或没有条件妥善保管,卫生防疫常识缺乏。

一些大中专学校把食堂承包给个人,承包人以赢利为目的,致使伙食质量差,卫生没保证,这些问题的存在,极易导致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学校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农村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黑龙江省农村中小学校食堂基本卫生要求(试行)》和《黑龙江省城镇大中小学校食堂基本卫生要求(试行)》。

今后,农村学校食堂要严格按照省制订的《黑龙江省农村中小学校食堂基本卫生要求(试行)》执行,学生自带粮食、蔬菜到学校加工的,学校要为生学生提供卫生安全的加工条件,避免发生食物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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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黑龙江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
和分值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教联[2015]29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体育局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
【发布日期】2015.06.19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体育局、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
方案的通知
(黑教联[2015]29号)
各市(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县,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教育局、民(宗)委(局)、公安局、体育局、科协,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精神,按照《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
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多方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制定了《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同意。

现将此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认真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读和实施工作。

附件: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黑龙江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体育局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
2015年6月19日
附件
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提高人才选拔水平,按照《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原则
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国务院和有关部门要
求,促进素质教育实施,科学合理地体现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引导每一个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纠正少数人片面追求高考加分的倾向。

要突出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群众反映最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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