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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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

定》的通知

各市、行署、县、系统公安局:

为了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侦查犯罪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刑法》、《刑法修正案(一至六)》、《刑事诉讼法》、《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号)、《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8]9号)、《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通字[2005]98号)和《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公通字[2005]100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安工作实际,省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接受并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及时立案。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二、公安机关各刑事案件办案部门之间对案件管辖发生争议的,要报请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确定管辖。对因地域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根据案件性质,由有管辖职责的职能部门提出意见,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各刑事案件办案部门和刑事技术等部门,对办案单位提出的协助、配合请求,要主动、积极办理,要做到分工不分家,正确处理管辖分工与相互配合的关系。

三、各刑事案件办案部门在办理管辖范围内的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与本案密切相关的其他犯罪时,应一并立案侦查,不再移交,但法律和公安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省厅以前制发的关于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各地按照《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贯彻意见,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黑龙江省公安厅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安机关工作实际,对办理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如下:

一、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共28种)

(一)《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背叛国家案(第102条)

2.分裂国家案(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案(第103条第2款)

4.武装叛乱、暴乱案(第104条)

5.颠覆国家政权案(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案(第107条)

8.投敌叛变案(第108条)

9.叛逃案(第109条)

10.间谍案(主要为发生在未设国家安全机关的县(市)的案件)(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第111条)

12.资敌案(第112条)

(二)《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3.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第120条)

(三)《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

14.诽谤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46条)

1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案(第249条)

16.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案(第250条)

17.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案(第251条)

18.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第251条)

(四)《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19.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第282条第1款)

20.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案(第282条第2款)

21.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案(第283条)

22.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第284条)

23.侮辱国旗、国徽案(第299条)

24.组织、利用会道门破坏法律实施案(第300条第1款)

25.组织、利用会道门致人死亡案(第300条第2款)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的下列案件:

26.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案(第311条)

(五)《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件:

27.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案(第377条)

28.战时造谣扰乱军心案(第378条)

二、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共84种)

(一)《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资助恐怖活动案(刑事侦查部门和国内安全保卫部门在办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件过程中,发现资助恐怖活动案的,应当一并办理,不再移交,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第120条之一,《修正案(三)》第4条)

(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

2.走私假币案(第151条第1款)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3.虚报注册资本案(第158条)

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第159条)

5.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第160条)

6.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第161条,《修正案(六)》第5条)

7.妨害清算案(第162条)

8.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案(第162条之一,《修正案》第1条)9.虚假破产案(第162条之二,《修正案(六)》第6条)

10.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第163条,《修正案(六)》第7条)

11.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第164条,《修正案(六)》第8条)

12.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第165条)

13.为亲友非法牟利案(第166条)

1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16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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