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职工公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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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干部工休假制度

机关干部工休假制度

机关干部工休假制度
机关干部工休假制度
第一条享受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范围:街道机关、人民团体公务员、职工及下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不含临聘人员)
第二条年休假时间
(一)工作满1年不满5年,已转正定级的'工作人员,可休假5天。

(二)工作满5年未满10年者,可休假7天。

(三)工作满10年未满20年者,可休假10天。

(四)工作满20年以上者,可休假14天。

第三条不能享受年休假的几种情况
(一)年度不称职者。

(二)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30天。

(三)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45天。

(四)已按规定享受了探亲假。

第四条女工作人员按规定休产假或男女工作人员休方案生育手术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第五条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第六条单位集中组织外出参观学习天数不计算在年休假期内。

第七条年休假不能跨年度积累使用,原那么上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休完。

第八条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内全部工资(包括根本工资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照发。

干部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

干部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

干部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干部职工请(销)假管理和考勤工作,严肃工作纪律,切实增强工作效能,特制定分局《干部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全局在职干部职工。

第二条干部请假要按规定程序办理书面准假手续,由个人填报《干部职工请(销)假审批表》,在工作移交并经局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不得事后请假,事先不请假自行休假者,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病假:干部职工因病,需要在家中休息或在兰州市区内医院住院的,须持医院证明及填写《干部职工请(销)假审批表》,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条婚假:干部职工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上初婚者为晚婚,须持结婚登记证明和填写《干部职工请(销)假审批表》办理请假手续,婚假假期30天;符合法定结婚年龄,不够晚婚年龄或再婚者,婚假为3天。

第五条产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的妇女,产假为100天(包括法定假日),在产假期满前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母亲,产假延长50天(包括法定假日)。

第六条丧假:干部职工直系亲属去世,丧假3天,需要在外地办理丧事的,根据路程另给路途假。

第七条病假、婚假、产假、丧假的请假程序及批准权限由本人填报《干部职工请(销)假审批表》,履行请假手续。

机关各单位副职以下(含副职)人员请假,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分管(联系)局领导审核,主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后,到人事教育科备案。

在特殊突发情况下,可先向分管(联系)局领导请假,事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工商所、巡查队副职以下(含副职)人员请假,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经主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后,到人事教育科备案。

各单位正职由分管(联系)的局领导签署意见,经主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审核,由局长批准后,到人事教育科备案。

分局副局长、纪检组长请假,由局长批准,并办理相关请假手续。

分局局长需向市局主要领导请假。

上述请假情况,应由各单位在当月考勤报表中如实填报。

第八条事假:请假人须填报《干部职工请(销)假审批表》,并说明请假理由。

机关干部职工考勤请假制度(5篇)

机关干部职工考勤请假制度(5篇)

机关干部职工考勤请假制度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组织纪律观念,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考勤管理,对局机关作息时间、请假销假、带薪休假、考勤奖惩措施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特重新修订全局干部职工考勤请假制度。

一、考勤的范围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

二、考勤的内容及方法考勤内容包括上下班考勤、会议和重大活动考勤。

1、上下班考勤考勤签到时间为上班8:30以前,下班5:00以后(时间如有变动按上级规定作相应调整)。

未在规定时间签到视为迟到或早退,未签到又未事前履行请假或报告手续的视为旷工。

具体工作由局人事科、监察室负责组织和监督实施。

2、会议和重大活动考勤实行签到制度,如有请假者,由科室负责人将请假者名单及请假事由交考勤人员,由考勤人员汇总定期向局领导汇报。

3、因公外出和请假的考勤工作时间科室、单位人员不得随意关门,外出时,要在办公室门上公务活动告知牌上明确去向。

因公外出和请假,按管理权限逐级报批。

科室人员请假:____天内的(含____天),普通工作人员经本科室负责人批准;科室负责人经分管局长批准。

____天内的(含____天),普通工作人员依次报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批准;科室负责人依次报分管局长、局长批准。

____天以上的普通工作人员依次报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局长批准;科室负责人依次报分管局长、局长批准。

副局长、纪检组长及县级非领导职务人员请假:____天及以上的报局长批准。

凡请假人员均须履行请假手续,按照审批权限批准后报人事科,作为考勤依据。

4、请假的考勤产假、护理假、婚假、探亲假和年休假,由休假人填写《休假审批表》,在人事科审核休假期限后,休假人按管理权限签字报批。

休病假需出示公费医疗医院的诊断书休假。

休假、事假需要事前办理手续,事后补办的无效。

丧假,允许休假人口头请假(事后补填事假审批表)。

因公出差、检查、执法等不能签到、签退的,要填写《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干部职工外出签报表》,工作人员____日内的由主管局长审批,____日以上的由局长审批。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请假公休假和考勤制度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请假公休假和考勤制度

关于加强各类假期管理严格考勤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工作制度,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和遵守工作制度的自觉性,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结合城管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试行)。

一、各类假期规定严格各类假期管理。

工作人员因私事、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出勤的,在请假前,事先持书面请假条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执行。

1、病假。

在办理病假手续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说明有关情况,事后应有相关医院病假证明,由领导审核,交局办备案。

(1)不限工作年限,病假2个月以内,发本人全额绩效工资。

(2)工作年限不满10年,第3个月起发绩效工资90%,第7个月起发本人绩效工资70%。

(3)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6个月内,发本人全额绩效工资,第7个月起发本人绩效工资80%。

绩效工资:年底财务室所核算的工资。

2、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与哺乳假。

应提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由领导负责审批,交局办备案。

(1)婚假:本人符合法定年龄结婚,假期3天,晚婚假期20天(男满25周岁初婚、女满23周岁初婚)。

(2)丧假: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假期3天;岳父、母,公、婆死亡假期3天。

(3)探亲假:事由条件。

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

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工作满1年,与配偶、父母不住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工作人员。

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年1次20天;两年一次45天。

事业单位公休假规定

事业单位公休假规定

事业单位公休假规定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条例》第⼆条中所称“连续⼯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作⼈员均按⼯作年限计算。

⼯作⼈员⼯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机关事业单位⼯作⼈员带薪实施办法第⼀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条例》第⼆条中所称“连续⼯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作⼈员(以下简称⼯作⼈员)均按⼯作年限计算。

⼯作⼈员⼯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婚、的假期,不计⼊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作⼈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的,不享受下⼀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作⼈员,因⼯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作⼈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作需要不安排⼯作⼈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作⼈员本⼈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作⼈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付年休假报酬。

年休假⼯资报酬的⽀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应休年休假当年⽇⼯资收⼊的300%⽀付,其中包含⼯作⼈员正常⼯作期间的⼯资收⼊。

⼯作⼈员年休假⼯资报酬中,除正常⼯作期间⼯资收⼊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年第⼀季度⼀次性⽀付,所需经费按现⾏经费渠道解决。

实⾏⼯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资统发。

省级机关干部请假制度

省级机关干部请假制度

省级机关干部请假制度省级机关干部请假制度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各级各类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机关纪律性,做好职工的出勤考核工作,特制定请假和公出制度。

一、请假和公出制度实施范围1、省发改委机关全体公务员、工勤人员。

2、委直属单位可参照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二、请假条件1、工作时间内有事需要请假的,请假人要提出正当充分的理由,同时说明请假的时间。

2、病假:身患疾病,坚持正常工作有困难,一般要有区(县)以上医院的诊断或证明。

三、请假形式1、请假时间在三天以内,可以口头请假,三天以上,要有书面申请,请假一般由本人直接申请,如情况特殊,可委托他人代请。

2、补假:如有特殊情况,本人来不及请假,事后要及时补假。

经批准后,可作为请假处理。

3、续假:请假时间已满,仍不能上班者,要办理续假。

四、请假批准权限1、科级以下公务员和工勤人员请事假五天以内的,由各处处长批准。

五天以上者,由各处处长同意,报分管委领导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

2、副处长(含正、副处级调研员)请事假三天以内的,由处长批准;三天以上者,经处长同意后,报委主管领导批准。

处室主要负责人请事假,经分管主任同意,报委主任或负责常务的副主任批准。

3、委领导请假,经委主任批准。

4、处及处以下公务员和工勤人员,请病假七天以内的,由各处处长批准。

七天以上的,经处长同意,报委分管主任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

5、无故不请假的按旷工处理。

五、公出(出国)制度为保证处室工作正常运转,原则上处室正、副处长(主任)不得同时公出,处室组织召开专业会议时,也要在处室留值班人员。

本着节约、有效的原则,要尽量减少一次公出人数。

省发改委实行公出报告制度。

委领导公出须口头向委主要领导报告,并通知委办公室;处及处以下工作人员公出须填写公出报告单,处长公出须经主管委领导审核后,报委主任审定。

副处长及工作人员公出须经处长审核后,报主管委领导审定。

正、副处长同时公出的须报委主任审定。

遇特殊情况,可按上述程序口头报告,口头报告时要同时通知委办公室,事后要补填公出报告单。

事业单位公休假的最新规定

事业单位公休假的最新规定

事业单位公休假的最新规定事业单位中的员工虽然管理严格,但是能第一时间享受国家的福利政策,那员工的公休假是怎么规定?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事业单位公休假新规定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事业单位公休假的新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

国家工作人员休假制度

国家工作人员休假制度

国家工作人员休假制度国家工作人员休假制度为了加强机关管理和落实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生活待遇,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制度(一)事假1、上班期间如确因特殊事情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事,可请事假,请事假需经领导批准。

2、工作人员因私事请假,应首先使用年休假,一天事假冲抵一天年休假。

3、请事假半天者,一般工作人员须经本科室站负责人同意,由本责任单位负责人批准,中层干部须经本责任单位负责人同意,由分管领导批准,每月累计不超过2次。

请事假一天及以上者,须事先填写“事假申请单”,一般工作人员须经本科站室负责人同意,报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批;中层干部须经本责任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审批;责任单位负责人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副县级干部须经局主要领导审批。

4、工作人员因私事急需处理而来不及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及时按请假规定打电话请假,事后完善请假手续。

5、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待遇:请假半天扣10元,请假1天扣20元。

工作人员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二)病假11、工作人员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可请病假。

工作人员请病假必须有医疗定点医院出具的有效病假证明,并履行请假手续。

一般工作人员须经本科站室负责人同意,报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批;中层干部须经本责任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审批;责任单位负责人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副县级干部须经局主要领导审批。

2、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待遇: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二、休假制度(一)年休假1、享受年休假待遇的条件和时间:工作人员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天;连续工龄满10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

连续工龄当年满5年、10年、20年的,从下年起分别按规定的时间休假。

2、按规定享受探亲假、产假、婚假又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不变;由组织上安排疗养的工作人员,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

干部职工公休假制度

干部职工公休假制度

干部职工公休假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干部职工的公休假制度,提高干部职工的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根据《劳动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干部职工。

第三条休假权利公司的干部职工享有合法合规的休假权利,休假时长和方式需遵循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休假管理原则休假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公认的原则,员工的休假申请应得到合理的审批和安排,确保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第二章休假类型第五条年假1.年假是指公司给予干部职工的带薪休假。

2.年假根据干部职工工作时长的不同,分为以下几个等级:–常规干部:享受15个工作日的年假;–高级干部:享受20个工作日的年假;–领导干部:享受25个工作日的年假。

3.干部职工应提前向所在部门申请年假,经该部门主管审批后方可享受。

第六条病假1.干部职工如因疾病需要休假,应提前向所在部门报备,并出具医院证明。

2.病假按照干部职工具体情况进行安排,但原则上不得超过14个连续工作日。

第七条事假1.干部职工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休假,如婚丧假、探亲假等,应提前向所在部门报备,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事假根据具体事由和情况进行安排,但原则上不得超过7个连续工作日。

第八条产假1.女性干部职工在怀孕期间享有产假权利。

产假分为产前休假和产后休假。

2.产前休假:女性干部职工怀孕3个月前可提出产前休假申请,休假时间不得超过15个连续工作日。

3.产后休假:女性干部职工产后享受带薪休假,休假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8周。

具体休假时间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证明进行安排。

第九条陪产假男性干部职工可享受陪产假,陪产假的休假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条哺乳假女性干部职工在产假结束后可享受哺乳假,哺乳假的休假时间按实际需要进行安排,不得少于1个小时,每天不得超过2个小时,总休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章休假管理第十一条休假申请1.干部职工应提前向所在部门提交休假申请,并注明休假类型、休假时间及理由。

干部职工公休假制度

干部职工公休假制度

干部职工公休假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工作和生活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充足的休息时间对个人身心健康和工作效率有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干部职工公休假制度应运而生,为广大职工提供了更好的工作环境和保障。

本文将从干部职工公休假制度的目的、实施方式、注意事项等角度进行阐述。

目的实施干部职工公休假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干部职工的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营造合理融洽的工作氛围,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同时,也可以促进员工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实施方式公休假的具体安排和假期的天数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一般应结合国家法定节假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员工实际需求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具体的实施方式如下:1.公休假日公司应在定期发布的公告中明确规定公休假日的具体日期和休假天数。

公休假日可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公司制定的其他节假日,如元旦节、春节等。

2.调休假调休假是指通过调整周末、节假日等形式,将国家法定节假日中没有休息的时间调整为休息时间,以保证干部职工的休息权益。

公司应建立调休假的具体管理制度,并在定期发布的公告中明确规定调休假的具体安排方式和时间。

3.特殊情况假特殊情况假是指干部职工因家庭原因或临时事宜需要请假的情况。

公司应建立特殊情况假的管理制度,并在定期发布的公告中明确规定特殊情况假的类型、时间长度及申请流程等细节。

注意事项1.假期使用干部职工应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内请假,并在假期结束后及时返回工作岗位。

未得到公司批准或超过规定请假时间的员工,将视为旷工,扣除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2.假期安排公司应根据干部职工个人实际情况和生产生活需要,合理安排假期。

在公休假期间,公司应确保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并安排必要的值班人员和紧急情况处置措施。

3.假期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干部职工假期管理制度,对请假和假后返岗等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同时,还应对假期中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确保干部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干部职工公休假制度

干部职工公休假制度

干部职工公休假制度概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休假时间的需求也越来越高,休假制度越来越受到企业和员工的关注。

干部职工公休假制度是一种规范化的休假管理制度,旨在对干部职工的休假进行统一管理和规范,并为员工提供合理的休息时间,增强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幸福感。

本文将重点探讨干部职工公休假制度的设立和实施。

干部职工公休假制度的设立目的干部职工公休假制度的制定,旨在满足职工的生活需求,规范干部职工的工作时间和假期,增强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幸福感。

内容干部职工公休假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假期的种类和期限:例如年假、探亲假、病假等等。

2.假期申请和批准:申请假期的流程和部门应当明确,并需要部门主管的审核和批准。

3.假期结算和支付:要求准确计算假期工资、福利和社保等,确保职工利益。

4.假期规定与管理:规定假期的使用条件、假期期限的使用、补休等规定。

干部职工公休假制度的实施目标干部职工公休假制度的实施,旨在全面提高职工的工作效率和生活幸福感,增强团队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实施步骤干部职工公休假制度的实施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制定实施计划和方案:制定明确的实施计划和方案,明确实施的目标和内容。

2.进行员工教育和宣传:通过会议、培训、内部刊物等形式,向员工宣传公休假制度的重要性和实施方案,强化员工对公休假制度的认识和信心,促进员工对公休假制度的积极参与。

3.实施公休假制度:根据公休假制度的要求,按照规定的流程和程序进行假期申请和审核,严格执行公休假制度的管理要求。

4.进行监督和评估:建立假期管理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制度的实际效果和执行效率。

干部职工公休假制度的优点干部职工公休假制度的实施,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点:1.可满足职工的生活需求,提高职工的幸福感和生活质量。

2.能规范干部职工的工作时间和假期,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有效利用时间。

3.能促进团队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机关事业人员请假制度最新4篇

机关事业人员请假制度最新4篇

机关事业人员请假制度最新4篇事业单位请假制度篇一(一)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十·一”国庆节3天的法定节假日。

(三)探亲假1、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数:探望配偶,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

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

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四)婚假1、休假天数: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

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五)产假1、休假天数:(1)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满24周岁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妻子属此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

对婴儿不满6个月并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子职工增加产假30天。

(2)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42天。

干部职工公休假制度

干部职工公休假制度

干部职工公休假制度
干部职工公休假制度指的是国家、地方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单位对各级干部职工
进行规定的公休假政策。

这种制度旨在保障干部职工的休假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和生
活质量。

具体干部职工公休假制度的内容可能包括以下方面:
1. 年休假:规定了每年干部职工享受的带薪休假天数和休假时间的安排。

一般情况下,根据工作年限或者职务级别的不同,干部职工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也会有所差异。

2. 事假:制度规定了干部职工申请事假的流程和要求,包括请假事由、请假手续、请
假期限等。

3. 病假:规定了干部职工因病请假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包括病假的证明要求、病假的
时长限制等。

4. 婚假、产假和陪产假:规定了干部职工结婚或者生育子女时的假期安排和福利待遇。

5. 其他特殊假期:制度可能还规定了其他特殊情况下的假期安排,例如家庭状况较重
大变动时的假期、丧假、探亲假等。

干部职工公休假制度的实施能有效地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激情,在提高
工作效率的同时,也让干部职工能够享受到应有的休息和休假权益。

最新干部休假制度

最新干部休假制度

最新干部休假制度干部、职工、公务员的正常休假、婚嫁、晚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期限和待遇怎样规定?一、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

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和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端阳节、中秋节各1天。

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

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带薪年休假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三、病假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计算: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四、职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院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2023年国家规定公务员休假条例全文

2023年国家规定公务员休假条例全文

国家规定公务员休假条例全文国家规定公务员休假条例全文 (一)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1、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5天;2、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0天;3、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5天;4、参加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员工,每年休假20天;5、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以上,年休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下列人员不享受公休假:1、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享受寒暑假的人员。

2、当年连续病假两个月或累计病休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3、当年事假累计达到1个月以上的人员。

4、超出国家规定产假假期继续休息的人员。

5、当年从外单位调入公司系统的人员。

6、并事假人员中如果当年假已休完且年出勤率未达到90%以上,则下一年不再安排休假。

7、员工在受处分期间。

(三)休假的方式1、休假可串不可占,根据工作需要可分别串休,也可零休,但累计天数不可超过规定休假期。

2、集体休假,由局领导议定。

3、个人休假,须提前7天向分管领导申请,报局长审批后执行。

4、加班补休的,由个人提出申请、股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批示、局长审查批准后执行。

5、休假应按规定时限休假。

期满后要按时上班,逾期不归的按无故旷工论处。

(四)对违纪问题的处理1、对轻微的违纪以教育为主,令其自觉改正;2、对未经领导批准,又未通报给任何人,擅自休假的,视对工作影响的程度,给予警示教育、或通报批评;3、对休假逾期不归者,视为无故旷工,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规定公务员休假条例全文一、在年休假的时侯还需要补贴吗?国家规定了年休假制度,每人每年有十多天的休假时间,安排好自己的工作之后,在适当的时间休假这无可厚非。

但是今年却发给了年休假补贴,这可是令人费解了,在年休假的时侯还需要补贴吗,是休假休累了、是因休假在家无所事事,需要多花钱、还是因休假时旅游需要多花钱?二、每人每年补贴10000-20__0多元的标准是怎样计算出来的?这个补贴标准是怎样计算出来的,是CDP的增幅、还是社会平均工资的增幅?我们这里公务员的退休金每人每月约在5000-6000元,而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经过8连涨以后,女的每月在20__元左右,男的每月在2500元左右。

干部职工公休假制度_规章制度_

干部职工公休假制度_规章制度_

干部职工公休假制度
1、干部职工工作年限1—10年的,每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10—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2、各股室队根据工作情况,在征求干部职工的基础上做好年度公休计划安排,报局办备案。

3、公休假原则上一次性安排,如遇到紧急、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公休的,过后将安排补休。

4、各股室队安排人员公休,每次不能超过本单位在岗人数的1/3。

5、股室队一般干部,需要公休假先由本单位领导同意,局分管领导审批。

6、股室队负责人和局办公室人员公休,先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局长审批。

7、局副职公休需经局长同意,州局分管副局长审批。

8、局长、书记公休需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州局局长、书记审批。

9、干部职工公休必须有公休假条,经审批同意并将假条交局办公室后方可公休。

10、公休假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

干部请假休假管理制度(范本)

干部请假休假管理制度(范本)

干部请假休假管理‎制度干部请假休‎假管理制度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2‎01X年1月1日‎起施行。

‎三、病‎假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计算:‎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四、职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干部职工休假制度

干部职工休假制度

干部职工休假制度干部职工休假制度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制度为了加强机关管理和落实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生活待遇,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制度(一)事假1、上班期间如确因特殊事情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事,可请事假,请事假需经领导批准。

2、工作人员因私事请假,应首先使用年休假,一天事假冲抵一天年休假。

3、请事假半天者,一般工作人员须经本科室站负责人同意,由本责任单位负责人批准,中层干部须经本责任单位负责人同意,由分管领导批准,每月累计不超过2次。

请事假一天及以上者,须事先填写“事假申请单”,一般工作人员须经本科站室负责人同意,报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批;中层干部须经本责任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审批;责任单位负责人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副县级干部须经局主要领导审批。

4、工作人员因私事急需处理而来不及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及时按请假规定打电话请假,事后完善请假手续。

5、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待遇:请假半天扣10元,请假1天扣20元。

工作人员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二)病假11、工作人员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可请病假。

工作人员请病假必须有医疗定点医院出具的有效病假证明,并履行请假手续。

一般工作人员须经本科站室负责人同意,报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批;中层干部须经本责任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审批;责任单位负责人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副县级干部须经局主要领导审批。

2、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待遇: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二、休假制度(一)年休假1、享受年休假待遇的条件和时间:工作人员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天;连续工龄满10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

连续工龄当年满5年、10年、20年的,从下年起分别按规定的时间休假。

2、按规定享受探亲假、产假、婚假又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不变;由组织上安排疗养的工作人员,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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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最新推荐------------------------------------------------------干部职工公休假制度1、干部职工工作年限1—10年的,每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10—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2、各股室队根据工作情况,在征求干部职工的基础上做好年度公休计划安排,报局办备案。

3、公休假原则上一次性安排,如遇到紧急、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公休的,过后将安排补休。

4、各股室队安排人员公休,每次不能超过本单位在岗人数的1/3。

5、股室队一般干部,需要公休假先由本单位领导同意,局分管领导审批。

6、股室队负责人和局办公室人员公休,先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局长审批。

7、局副职公休需经局长同意,州局分管副局长审批。

8、局长、书记公休需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州局局长、书记审批。

9、干部职工公休必须有公休假条,经审批同意并将假条交局办公室后方可公休。

10、公休假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一章总则1 / 13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堤防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沟渠、撇洪沟、塘坝等)。

第三条我市对河道的管理按水系实行分级管理与统一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市区建成区内的河道仍按现有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市堤防中的涵闸、通道闸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使用者或受益者负责闸门和启闭机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包括汛前封闭、汛中看护、汛后开启等),河道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五条开发利用河道水、土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防汛和河道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主管机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八条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范文最新推荐------------------------------------------------------ (一)根据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防洪标准;(二)审查和转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并监督实施;(三)编制、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的岁修计划;(四)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调度方案;(五)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综合开发利用、防治水害规划;(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政监察巡查制度;(八)负责处理一、二级堤防和跨县(区)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县(区)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一)审查转报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综合开发利用规划、防治水害规划、防洪调度方案和清障计划;(三)管理、维修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持工程安全完整;(四)筹集并统筹安排河道工程维护、除险加固、更新改造和管理运用等专项经费;3 / 13(五)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政监察巡查制度;(六)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市、县(区)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同级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具体实施管辖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繁昌县、三山区设立的长江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河道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河道管理机构的指导。

各县设立的内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河道的管理工作。

五万亩以上圩口按管辖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县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负责管辖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十二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河道整治、修建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按下列程序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一)在市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机构提出意见经同级河道主管机关初审,逐级上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二)在城南、城北防洪圈堤管理范围内整治河道、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三)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由工程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跨县(区)的河道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涉及岸线的,应依法取得岸线使用许可;涉及航道的,应事先征求交通、海事、港航部门的意见。

---------------------------------------------------------------范文最新推荐------------------------------------------------------ 第十三条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审查意见和审查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施工中应当接受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竣工后应有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参加验收,确认符合防洪安全标准的,方可启用。

第十四条河道的设计洪水位,必须以河道主管机关确定的数据为准。

跨越河道的桥梁和栈桥等建筑物,其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在河道两岸及滩地修建码头、泵房、船台、道路等建筑物及设施,一般不得伸出岸滩或超出滩地的高程。

确需伸出岸滩或高出滩地的,应尽可能减少阻水面积,并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工程所涉及堤段的维修、管理和防汛任务,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使用单位负责,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应当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确需利用堤防或护堤地兼做公路的,必须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要求施工。

未铺路面的堤防,在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通行;已铺路面的堤防,除防汛抢险车辆外,河道管理机构应根据路面铺设标准对其他车辆限制通行。

第十七条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

沿河城镇在编制5 / 13和审查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四章河道保护第十八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内的区域;长江干堤及其成圈堤防的以山代堤段,其管理范围不小于相邻堤防的管理范围。

第十九条堤防两侧必须有护堤地,凡已预留、征用、划拨、历史形成或公认的护堤地,包括堆土区、加固堤防填塘区、外滩地、压渗平台、防渗铺盖和减压井等,属于国家所有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权发证,埋设界桩,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使用接受河道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新建堤防或尚无护堤地的堤段,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批准的堤防设计标准划定护堤地:(一)长江江堤,临水侧不得少于50米,背水侧不得少于30米;(二)市区的钢筋砼防洪墙,临水侧所有的坡地、滩地,背水侧从原土堤脚起不得少于10米,从防洪墙起不得少于15米;土堤临水侧不得少于30米,背水侧不得少于20米;(三)5万亩以上圩口堤防,临水侧不得少于30米,背水侧不得少于20米;(四)其他河道的堤防,临水侧和背水侧均不得少于10米。

---------------------------------------------------------------范文最新推荐------------------------------------------------------ 第二十条堤防两侧营造防护林、条,必须符合防洪安全要求。

河道堤防的防护林、条,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营造和管理,间伐、更新必须经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批准;进行抚育、更新性采伐和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按国家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二十一条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在河道内修建围墙、围滩、房屋等阻水、挑流工程,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煤灰、泥土、垃圾、沉船、排筏;(二)擅自在堤防、护堤地范围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立窑、埋葬、挖塘、取土、采砂石、爆破、开展集市贸易;(三)在堤防安全保护区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及堤防安全活动;(四)在堤身铲草皮,挖堤筑路,傍堤蓄水;(五)在堤身防渗铺盖、压渗平台上植树;(六)在堤身、岸坡及临河十米宽的滩地上耕种;(七)在河道防护林以外的河滩地、行洪通道内栽植高杆作物;(八)在水闸管理范围的水域内捕鱼、停船(闸管单位因工作需要除外)。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城市防洪墙顶平台及通道行驶各类车辆,损坏防洪墙设施、翻越栏杆、穿越和跨越防洪墙进行黄砂运输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7 / 13(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取土、淘金等;(二)在河滩地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和修建工程设施;(三)填高河滩地面、向河道内抛石、沉梢以及进行其他影响河道泄洪和堤防安全的活动;在内河河道内采砂,必须领取河道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方可开采;在长江河道内采砂依据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长江堤防、城市圈堤、5万亩以上圩口堤防等重要堤防应当划定安全保护区(一般堤段管理范围外100米内,砂基堤段管理范围外200米内)。

在安全保护区内一般不得钻探、爆破、挖矿、打井、挖塘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的,应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涵闸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因排污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河道主管机关有权责令排污单位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排污单位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六条开发利用河道管理范围的水、土资源,应符合江河综合利用规划,不得影响防洪安全,不得损坏堤防和水工程。

河道滩地不得占用,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经当地河道管理单位同意,严格控制占用时间,并按规定向河道管理部门缴纳占用补偿费。

---------------------------------------------------------------范文最新推荐------------------------------------------------------ 第五章河道清障第二十七条下列阻水障碍,必须限期改建或者予以清除:(一)严重束水危及安全泄洪的桥梁,未经批准在河道内修建影响安全泄洪的码头、栈桥、泵房、船台、渡口等;(二)河滩地上的围堤、围墙、房屋、高杆植物(防浪林除外)及其他阻水建筑物;(三)河滩地及行洪区内修建的影响行洪安全的道路、渠堤;(四)河道内弃置的矿渣、砂石、煤灰、垃圾、泥土等;(五)河道内堆放的影响行洪的物料,设置的拦河渔具,沉置的船、排筏;(六)按规定需要铲除、铲低的生产圩堤;(七)其他影响河道安全泄洪的阻水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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