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援助若干问题研究
《2024年我国缺席审判中针对外逃人员的法律援助研究》范文
《我国缺席审判中针对外逃人员的法律援助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今全球化背景下,外逃人员成为司法审判中的一大难题。
我国法律体系对于外逃人员的审判问题,尤其是缺席审判程序中的法律援助问题,正逐渐受到重视。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在缺席审判中如何为外逃人员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以提高司法公正与效率。
二、背景及现状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外逃人员常常涉及重大刑事案件,由于其长期躲避法律追诉,导致无法正常参与审判。
在此情况下,我国采用了缺席审判制度。
然而,对于这些外逃人员的法律援助工作尚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援助覆盖面有限;二是法律援助制度与缺席审判程序衔接不畅;三是外逃人员自身情况复杂,难以有效提供法律援助。
三、法律援助的必要性与重要性针对外逃人员的缺席审判,提供法律援助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法律援助能够保障外逃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得到公正的审判。
其次,法律援助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避免因外逃人员无法参与审判而导致的程序延误。
最后,完善的外逃人员法律援助制度对于维护国家司法主权、促进法治建设具有积极作用。
四、我国针对外逃人员的法律援助现状及挑战目前,我国在针对外逃人员的法律援助方面已取得一定成果,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加强了与国外司法机关的合作等。
然而,仍面临以下挑战:一是如何确保外逃人员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二是如何提高法律援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如何加强与国外司法机关的合作,以便更好地为外逃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五、完善我国针对外逃人员的法律援助措施(一)完善法律援助制度首先,应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确保外逃人员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其次,应加强法律援助与缺席审判程序的衔接,确保二者之间的顺畅运行。
此外,还应提高法律援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针对外逃人员的特殊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援助措施。
(二)加强与国际司法合作为了更好地为外逃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应加强与国际司法机关的合作。
通过签订司法协助协议、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等方式,加强与外国司法机关的沟通与协作,以便更好地为外逃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简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实现司法公平和公正的重要保证措施,关系到能否切实保护到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的原则重要体现。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上的相关问题,阻碍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有必要对法律援助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更好的保障公民基本的权利,顺应世界人权保障潮流的发展。
(二)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缺陷
1.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立法不足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刑事法律援助的法律条文立法范围窄,缺乏规范性,内容也不够详尽完善,因而对刑事法律援助的实际开展产生了巨大的阻力。首先,在认识上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指导,立法上缺少强有力的保障。虽然《法律援助条例》中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国家赋予公民的权利、是国家应当承担的责任,但是宪法中对该项权利的规定却查无可寻,容易在相关部门的实际操作中形成误区,不利于全社会形成保障公民人权的社会共同认识。
二、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现状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析
(一)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发展
1995年,我国开始提出要建立我国的刑事司法援助制度,并且在北京、上海等大中城市实施刑事法律援助的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随后在1996年司法部设立了援助中心办公室,是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新起点。《法律援助条例》是继刑事诉讼法之后涉及法律援助的重要法律法规。2003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审查并且通过了《法律援助条例》,该条例首次明确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向政府获取法律援助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法律援助制度的一次新的立法。2005年以来最高法也出台了许多刑事法律援助的司法解释,规范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具体活动,并且在以后的多年发展中,伴随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改革而不断进步豍。
第一,法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部门缺乏沟通和合作。从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上来说,行政法律援助机构属于政府部门还是社会组织没有明确的定义,开展法律援助机构显得没有权力和权威,援助对象也会对其援助行为抱有质疑的态度。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法律援助机构没有一个有力度的立场去要求公检法机关必须配合其开展援助工作。即使被追诉人提出了法律援助申请,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也会以其他理由予以拖延。绝大部分案件是在移交法院后才采取法律援助措施。
《我国缺席审判中针对外逃人员的法律援助研究》范文
《我国缺席审判中针对外逃人员的法律援助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我国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愈发复杂。
其中,针对外逃人员的缺席审判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外逃人员往往因涉嫌犯罪而逃离司法管辖区,给我国司法机关的追诉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
因此,研究我国缺席审判中针对外逃人员的法律援助问题,对于完善我国司法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援助的角度出发,探讨如何有效解决外逃人员缺席审判的问题。
二、外逃人员缺席审判的现状及问题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外逃人员缺席审判的现象屡见不鲜。
由于外逃人员往往逃避司法机关的追诉,导致案件无法正常进行,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目前,我国在处理外逃人员缺席审判时,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援助机制不健全。
当前我国法律援助主要集中在诉讼过程中的辅助作用,对外逃人员的法律援助机制尚未健全。
2. 证据收集困难。
由于外逃人员往往逃避司法机关的追诉,导致相关证据难以收集和保全。
3. 国际合作不足。
在跨国追诉外逃人员时,国际合作是关键。
但目前我国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尚不够充分,导致追诉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三、法律援助在外逃人员缺席审判中的作用针对外逃人员的法律援助,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援助可以:1. 协助收集证据。
法律援助律师可以协助司法机关收集、保全证据,为案件的顺利审理提供有力支持。
2. 提供法律咨询。
法律援助律师可以为外逃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其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其配合司法机关的追诉工作。
3. 促进国际合作。
法律援助律师可以与国外司法机关进行沟通协调,促进国际合作,共同追诉外逃人员。
四、完善我国缺席审判中针对外逃人员的法律援助机制为了有效解决外逃人员缺席审判的问题,完善我国法律援助机制势在必行。
具体措施包括:1. 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
完善法律援助法律法规,明确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件和程序,为外逃人员提供全面的法律援助。
2. 加强证据收集和保全工作。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从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角度的开题报告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从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角度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实施的一项社会公益性质的制度。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为经济困难群体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帮助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尚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比如申请门槛较高、服务范围有限、服务质量不高等,严重影响了经济困难人群的司法保障权利。
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研究目的和内容本次研究主要旨在从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角度出发,探究如何提高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效性和通用性,解决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本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分析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查明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为深入探究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基础数据。
2. 借鉴国外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经验,对比分析国内外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异同之处,发掘国外先进的经验和做法,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3. 探讨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具体途径和措施,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改进方案和建议,为实现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三、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本研究采用的主要方法包括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实地调研法、专家访谈法等,通过对现有的法律文献、刑事案例、司法实践等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结合实测数据和实践经验,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及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具体措施和途径进行探讨和分析,从而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和改进方案,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改善和进步做出贡献。
四、预期成果和应用价值本研究的预期成果主要包括:1. 对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查明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 发现并借鉴国外先进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经验和做法,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3. 提出针对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方案和建议,提高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效性和通用性。
《我国缺席审判中针对外逃人员的法律援助研究》范文
《我国缺席审判中针对外逃人员的法律援助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我国缺席审判已经成为处理某些特殊案件的重要手段之一。
特别是对于那些涉及外逃人员的情况,缺席审判的法律援助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在缺席审判中针对外逃人员的法律援助问题,分析其现状、问题及解决方案,以期为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提供参考。
二、外逃人员缺席审判的现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日益增多,外逃人员案件逐渐增多。
这些案件往往涉及刑事、民事等多个领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在缺席审判中,为外逃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是保障其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然而,目前我国在处理外逃人员缺席审判时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律援助制度不完善、律师参与度不高、司法透明度不够等。
三、外逃人员法律援助的必要性针对外逃人员的法律援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法律援助是保障外逃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缺席审判中,外逃人员无法亲自参与诉讼过程,法律援助可以帮助其维护自身权益,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其次,法律援助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
通过为外逃人员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可以保证司法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提高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度。
最后,法律援助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
许多国家都为外逃人员提供法律援助,这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做法,也是我国履行国际义务的体现。
四、我国外逃人员法律援助的现状与问题尽管我国已经为外逃人员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援助,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法律援助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关于外逃人员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困难。
其次,律师参与度不高。
由于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和保障措施,许多律师对外逃人员的法律援助工作积极性不高。
此外,司法透明度不够也是当前面临的问题之一。
在处理外逃人员案件时,应加强司法透明度,确保公众对司法过程的监督。
五、完善我国外逃人员法律援助的对策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
法律援助律师发展困境及对策研究
法律援助律师发展困境及对策研究目录一、内容概括 (2)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2)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3)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4)二、法律援助律师概述 (5)2.1 法律援助律师的定义与职责 (7)2.2 法律援助律师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7)三、法律援助律师发展困境分析 (9)3.1 法律援助律师数量不足 (9)3.2 法律援助律师专业素质参差不齐 (10)3.3 法律援助律师经费保障不足 (12)3.4 法律援助律师社会认可度低 (13)四、法律援助律师发展困境的原因探析 (14)4.1 社会认知偏差与偏见 (16)4.2 制度设计与执行不力 (17)4.3 经济因素与资源分配不均 (18)4.4 法律服务体系不完善 (20)五、法律援助律师发展困境的对策研究 (20)5.1 加强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建设的措施 (22)5.2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设计的建议 (23)5.3 提高法律援助律师经费保障水平的策略 (24)5.4 提升法律援助律师社会认可度的途径 (26)六、结论与展望 (27)6.1 研究结论总结 (27)6.2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28)一、内容概括本文档主要围绕“法律援助律师发展困境及对策研究”这一主题展开,概述了当前法律援助律师所面临的困境及其成因。
文章首先介绍了法律援助律师的重要性及其职责,强调了他们在法治社会建设中扮演的关键角色。
分析了法律援助律师发展面临的现实困境,包括资源分配不均、工作压力大、收入待遇较低等问题。
从多个角度探讨了造成这些困境的原因,如法律援助制度的不完善、社会认知度不足等。
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旨在推动法律援助律师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这些建议包括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提高法律援助律师的待遇和地位、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和教育等。
通过综合施策,以期改善法律援助律师的执业环境,提升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援助制度作为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法律援助案件调研(3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援助制度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法律援助案件作为法律援助制度实施的重要载体,其质量和效果直接关系到法律援助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本调研报告旨在通过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实证分析,了解当前法律援助案件的特点、存在的问题及成因,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提供参考。
二、调研方法与对象1. 调研方法本调研采用文献研究、问卷调查、访谈、案例分析法等多种方法,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调研。
2. 调研对象本次调研的对象主要包括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律师、受援人以及相关政府部门。
三、法律援助案件基本情况1. 案件类型根据调研数据,法律援助案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型:(1)刑事辩护案件:包括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申请的法律援助案件。
(2)民事案件:包括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损害赔偿、侵权纠纷等民事案件。
(3)行政案件: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案件。
2. 案件数量根据调研数据,近年来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增长明显。
3. 案件地域分布法律援助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均有分布,但主要集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四、法律援助案件特点1. 案件复杂度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援助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案件审理难度加大。
2. 受援人法律意识逐渐提高随着法治观念的普及,受援人法律意识逐渐提高,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3. 案件调解率较高法律援助机构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注重调解工作,调解成功率较高。
五、法律援助案件存在的问题1. 法律援助律师资源不足当前,我国法律援助律师资源相对匮乏,尤其在偏远地区,法律援助律师数量不足,难以满足受援人的需求。
2.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参差不齐部分法律援助律师业务水平不高,导致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参差不齐。
3. 法律援助经费投入不足法律援助经费投入不足,影响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4. 法律援助宣传力度不够部分受援人对法律援助制度了解不足,导致法律援助案件数量难以满足实际需求。
法律援助下值班律师制度法律的问题研究
法律援助下值班律师制度法律的问题研究法律援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服务制度,它为那些因为经济困难而无法支付律师费用的人提供了法律服务,以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
在法律援助系统中,值班律师制度是其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它承担着为需要咨询法律问题的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的职责。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值班律师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法律援助下值班律师制度出发,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法律援助下值班律师制度的现状法律援助下值班律师制度是指一些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机构为法律援助对象提供定时的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的制度。
在中国,这一制度得到了法律援助法的明确规定和支持,各地方也都建立了相应的值班律师制度,以确保低收入人群能够获得法律援助服务。
在实际操作中,法律援助下值班律师制度面临着一些问题。
由于法律援助资源有限,值班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机构经常人手不足,导致很难保证值班律师能够及时提供咨询服务。
一些值班律师缺乏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往往无法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提供有效的帮助。
法律援助下值班律师的工作时间安排也存在问题,有些值班律师只能在工作日的特定时间提供服务,这对一些需要紧急法律援助的人来说并不方便。
1. 资源有限、人手不足法律援助资源是有限的,而需求却非常大,这导致了法律援助下值班律师所在机构人手不足的情况。
在一些地区,值班律师的数量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咨询的人群量,这就使得很多有需要的人得不到及时的法律援助。
2. 专业知识不足一些值班律师虽然具有基本的法律知识,但对于一些复杂的案件往往无法进行有效的咨询和引导,这就影响了法律援助下值班律师制度的实效性。
特别是一些涉及到知识产权、劳动纠纷、民事纠纷等领域的案件,需要更加专业的咨询和指导。
3. 工作时间安排不合理一些值班律师只能在工作日的特定时间提供服务,而对于那些需要紧急法律援助的人来说,这样的安排并不方便。
特别是在一些法定节假日或者非工作时间,值班律师的服务往往难以得到保障,这对需要咨询的人来说是一种不公平和不便利。
中国的法律援助--中国法学教育·法律媛助问题研究报告
卜法律援助的对象问题 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 求。 社会对于法律援助的需求到底有多大, 尚无权威性统 计。 有学者做出预测, 我国城市贫困人口 有2000万, 农村贫 困人口有6500万, 二者合计约8000多万, 按贫困人口中1 % 的人需要法律援助计算, 。 每年有8万件法律援助案件; 全 国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3亿多, o需要法律援助计 按3%
出建立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 1995年11月9 日, 我国泞
家 府 资 立 专 孙理 律 助 务 律 服 机 政 投 设 的 门 法 援 业 的 师 务 构
— 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 年上半年, 19% 随着新《 刑
乃至法律援助的进一步社会化, 成为西方福利国家社会保 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事 诉讼法 、 法》 法律法 继颁布, 法 式宣 》 律师 等 《 规相 司 部正
中国
包头
职大 学报
2006 年 第 1- 期
法律援助” 中国的 “
— 中国法学教育 “ 法律援助” 题研究报告 问
王立东
( 内蒙古科技大学, 内蒙古 包头市 014010)
摘 , :论述 中国法律援助的现状, 出其存在的问题, 要 提 倡导建立法律诊所教育与法律援助相结合之中国法律援助的模
式。
关键词: 法律援助;现状; 问题; 法律诊所教育 中图分类号:D926. 5 文献标识码:A 一、 ‘ .法律援助制度” 的概念
各国的基本宪法原则, 而切实有效地保障公民平等实现法
定的权利, 就成为现代国家一项基本义务。 要履行这项义 务, 国家不仅应为保障公民权利设立有效的司法程序, 而且 必须保障所有公民特别是社会贫弱者不受经济状况所限得 到法律的平等而正常的保护。 通过法律援助制度 , 国家和社 会依法对律师服务资源进行合理配置, 以保障那些因经济 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享受平等的法律权益。 由此, 在现代法制国家, 法律援助是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以国 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一种国家义务行为, 是现代法制社会要
《2024年我国缺席审判中针对外逃人员的法律援助研究》范文
《我国缺席审判中针对外逃人员的法律援助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公正审判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外逃人员的问题日益凸显。
面对外逃人员无法亲临法庭的特殊情况,我国法律体系中建立了缺席审判制度。
本文将对我国缺席审判中针对外逃人员的法律援助进行研究,探讨如何通过有效的法律援助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缺席审判与外逃人员的背景(一)缺席审判的背景与特点缺席审判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未出庭参加诉讼而由法院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求及相关证据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
这种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尤其在涉及外逃人员的案件中显得尤为重要。
(二)外逃人员的法律困境外逃人员往往因各种原因无法及时回国参加诉讼,导致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这既涉及到法律程序上的难题,也涉及到对个体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三、我国针对外逃人员的法律援助现状(一)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我国在法律援助方面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为外逃人员提供了法律援助的途径。
包括指定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等。
(二)法律援助在缺席审判中的应用在缺席审判中,法律援助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为外逃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保障其在诉讼过程中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四、我国法律援助在实践中的挑战与问题(一)法律援助制度实施中的困难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如律师资源不足、沟通障碍等,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
(二)外逃人员权益保障的难点外逃人员在缺席审判中的权益保障是一个复杂的难题。
如何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如何保证其能够及时获得有效的法律援助等问题亟待解决。
五、完善我国针对外逃人员的法律援助建议(一)加强律师资源建设与培训为解决律师资源不足的问题,应加强律师队伍的建设与培训,提高律师的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
同时,为外逃人员提供跨语言的法律援助服务,以满足不同语言背景的需求。
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2023年,法律援助工作已经成为社会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广大民众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服务和保障。
但是,虽然在法律援助领域已经付出了大量的努力,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困扰和问题。
本文将探讨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法律援助的公平性难以保障法律援助是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手段之一,然而,现实中却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是法律援助的申请难度大,许多人因为各种原因无法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
其次,存在着一些案件的法律援助难以保障的问题。
这些案件之所以难以获得法律援助,是因为涉及的问题比较抽象、复杂,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但由于资源不足等原因,这些案件无法得到充分支持和帮助。
针对以上问题,可采取以下对策:1、政府部门需加强对法律援助的投入,提高法律援助的普及度。
比如,增加法律援助机构的拨款,确保在各级法院、检察院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等;同时加强公众法律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参与情况。
2、启动新的法律援助项目,聚焦于一些特殊领域的案件。
比如,推进“义务道德援助”机制和“女性人权保护援助”项目等。
这些项目将更加突出法律援助的专业性,并且可以针对具体需求,展开更为细致的服务策略。
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确定性在许多法律援助案件中,往往存在着法律不确定性、利益不同、对案件的研究不足等问题,容易形成一些难以解决的情况。
对于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法律援助中心,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
比如,建立专业法律帮助团队,严格协议与规章制度,对于需要接受援助的申请方案认真审核,提高公众的申请效率和成功率。
2、加强法律援助实践教育。
教育与宣传都是提高专业水平的有效手段,需选择有丰富实际案例的讲师与普及者,既有专业水平,又具备亲和力,深受听众欢迎,建立良好的教育宣传效果。
三、不同执法机构之间协调困难在不少法律援助工作中,执法人员与专业人员之间未能做好配合,协调孕育了许多新难题。
例如,在司法实践中,执法人员不能像专业人员那样做出自己的判断,需要遵循法律程序。
研究生法律援助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援助制度日益完善,为弱势群体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本文将以一起研究生法律援助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研究生在法律援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以期为我国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参考。
二、案例介绍某高校研究生小王(化名)因家庭经济困难,申请了学校的研究生奖学金。
然而,在申请过程中,小王因不符合学校规定的某些条件而被取消奖学金资格。
小王认为自己符合条件,于是向学校提出了申诉。
然而,学校并未采纳小王的申诉,小王感到十分冤枉。
在经过一番周折后,小王得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
于是,小王向学校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
三、法律援助过程1. 咨询阶段:小王首先向法律援助中心咨询了相关法律问题,了解自己的权益。
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详细解答了小王的问题,并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2. 申请阶段:小王按照法律援助中心的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申诉材料等。
3. 审查阶段:法律援助中心对小王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确认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4. 指派律师:法律援助中心为小王指派了一位专业律师,负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5. 调查取证:律师在了解案情后,开始进行调查取证,收集证据证明小王符合奖学金条件。
6. 提起诉讼:律师根据调查结果,认为小王有胜诉的可能性,遂代表小王向法院提起诉讼。
7.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律师代表小王出庭应诉。
8. 判决结果: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学校撤销取消小王奖学金资格的决定,并要求学校重新审核小王的奖学金申请。
四、案例分析1. 法律援助的重要性:此案例表明,法律援助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生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享有法律援助的权利。
在遇到法律问题时,研究生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渠道寻求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法律援助的途径:研究生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向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之理性思考的开题报告
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之理性思考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
法律援助是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权利,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手段。
虽然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已经在不断完善,但
由于制度和资源等方面的限制,很多需要帮助的人还无法获得有效的法
律支持,有的甚至徘徊于法律的边缘,无法得到合法维权。
如何加强我
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为公民提供更多的法律援助服务,是一个亟待
解决的问题。
二、研究目的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等进行
分析和探讨,提出对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相关建议,为推进法律援
助事业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参考。
三、研究内容
1.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现状分析:主要包括法律援助的类型、申请条
件和流程、法律援助中心的组织架构和服务范围等方面的情况。
2.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问题的探讨:主要包括法律援助制度的不
完善、资源不足、服务能力不足、服务质量不高等方面的问题。
3.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主要从政策、人才、经
费等方面的角度进行分析。
4.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议:包括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加大资
金投入、提升法律援助中心的服务能力、加强法律援助人员培训等方面
的建议。
四、研究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分析和探讨,提出切实可行的
建议和措施,为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增强公民法律意识、促进社会
公正发挥积极作用。
对于政府、司法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学者和公民等各方,都具有一定的研究和实践价值。
我国高校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对策研究——美国高校法律援助制度的启示
(二 ) 建立我国高校法律援助 "社区化" 服务模式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社区日益成 为人们重要的活动场所, " 人皆社区之人 " . 高校法 律援助与社区服务相连接, 在日趋普及的社区服务
委派或指定, 基本上不受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 工作站中设立法律援助点, 从而实现高校法律援助 指导和监督. " 功能地域化" .首先, 法律援助进社区可以将高校 (三 ) 高校法律援助的资金募集渠道 美国法学院法律援助的资金往往来自以下 几 个方面: 学校的资助 , 校友的捐助 , 某些法律援助专 项基金的资助 , 慈善机构的捐助 . 我国的高校法律 援助机构无法从国家获得经费支持, 主要依靠自筹 资金保证运作, 渠道包括: 学校下拨的学生活动经 费, 律师事务所赞助 , 外国基金会等. 例如: 武汉大 学法律援助机构的一半经费来自于美国福特基 金 会,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得到了加拿大政府 的资助, 但国外基金会审查普遍非常严格, 要求申 请对象首先要具备足够的影响力 .这使得建立不久 的, 正在发展中的一些普通高校法律援助机构陷入 僵局 .经费不足导致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无法负担进 行法律服务所需要的各种必要费用, 法律援助人员 也缺乏基本的福利和保障. 三, 完善我国高校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分析 (一 ) 建立 "诊所式 " 法学教育模式 " 诊所式 " 法学教育简称作 "通过实践学习 " , 是 在教师的指导和监督下, 通过学生积极地参与法律 程序的不同方面来教学 .法律诊所的教学方法包括 范围很广的方案和手段, 既包括法律援助也包括模 法律援助的覆盖面扩大,通过适时的法律宣传教 育, 将最新的法律知识向民众普及, 及时解决社区 民众日常生活遇到的法律问题, 使社区民众的诉讼 可以低成本的获得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 有利于保 障公民的诉讼权, 维护社会稳定.其次, 高校法律援 助进入社区服务,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资源, 发挥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援助管理和协调职能, 将 法律援助置身于社区服务的大背景下, 将高校的法 律援助工作社会化. (三) 完善我国法律援助立法, 为高校法律援助 确立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建立在完善的法 制基础上, 就我国目前而言, 法律援助缺乏系统明确 的法律法规. 除 �法律援助条例� 之外, 关于法律援助 的规定一般散见于我国 �刑事诉讼法� , �律师法� 以 及相关的法规和行政规章中 .尤其是在民间法律援 助方面,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对民间法律援助 组织进行规范. 目前我国将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定位 为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补充,却没有在立法上得到 确认和支持,这一状况使得某些高校法律援助机构 出现发展失衡和运作不畅通等问题. 因此, 可以借鉴 美国经验, 依据我国国情, 在 �法律援助条例� 中对高 校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 援助主体, 援助对象 , 援助
法律援助下值班律师制度法律的问题研究
法律援助下值班律师制度法律的问题研究法律援助下值班律师制度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值班律师作为法律援助的一种形式,为那些因为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律师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和辩护服务。
这一制度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增进社会法制建设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法律援助下值班律师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围绕法律援助下值班律师制度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途径等方面展开研究。
一、法律援助下值班律师制度的基本情况法律援助下值班律师制度是我国法律援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律师可以申请成为法律援助机构的值班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安排,为法律援助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作为法律援助的一种形式,值班律师在法律援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他们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
值班律师通过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安排,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和辩护服务,帮助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二、法律援助下值班律师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法律援助下值班律师制度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实际运行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法律援助下值班律师制度面临着参与度不高的问题。
由于法律援助下值班律师工作的特殊性和较高的责任,很多律师对于成为值班律师并不积极,导致有限的资源无法得到最有效的利用,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
法律援助下值班律师制度在服务质量和水平方面存在差异。
一些值班律师由于业务能力不足、责任心不够或者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态度不正确等原因导致服务质量和水平参差不齐,甚至出现了一些不良现象,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法律援助下值班律师制度也存在一些制度性的漏洞和不足。
一些法律援助项目的范围和内容不够明确,导致值班律师在实际工作中面临一些困扰和挑战。
法律援助制度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发展动态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动态法律援助制度,也称法律救助,是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其具体含义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其实际上是法律扶贫、扶弱、扶残,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完善社会保障的法律体系的重要措施。
是否建立起规范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既是衡量法制是否健全、司法人权保障机制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尺。
同样,它是现代法制国家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基本人权的一个不可替代的重要手段。
法律援助制度起源于15世纪的英国,在西方国家已有500多年的历史,并得到了很好的发展。
在英国,从1949年《法律援助与法律咨询法案》到1999年《获取公正司法法案》的通过,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
并规定法律援助实施人主要是政府批准的契约律师,也有雇请的公共辩护人;如果是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法院则有较大的决定权。
实施人所需的资金,由政府依契约付给。
在美国,20世纪60年代,美国总统约翰逊提出了“向贫穷宣战”的计划,政府注入的大量资金使法律援助获得迅速发展,并确定了美国法律援助的实施机制主要有三种。
其一是公共辩护人制度;其二是特别指定律师制度;其三就是契约律师制度。
在法国,1972年新的法律援助立法中不仅对提供法律援助规定了更加清晰的标准,还抛弃了一百多年前的“要么全部援助,要么毫不援助”的制度,增设了部分法律援助的规定。
但该法案没有为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职业人士规定“市场价下的补偿”,而是提供一种“津贴”。
在德国,与英法不同,其司法援助权是由德国的宪政法院规定,为宪定权利,而非法定权利。
法律援助对被告人的经济状况不予考虑,所有费用由政府支付,律师从中获得法定最低标准的费用,被告人可从法庭提供的法律专业人士公开名单中选择其所需要的辩护律师。
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1994年初,司法部正式提出建⽴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援助制度,并在⼀些城市开展了法律援助试点⼯作。
1996年3⽉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率先提出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规定。
1996年底,司法部法律援助中⼼成⽴,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正式建⽴。
经过⼗年的努⼒,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四级专职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各种社团法律援助机构为辅的法律援助体系。
法律援助也从律师个⼈道义⾏为转变为法律化、制度化的国家义务⾏为。
近年来,法律援助制度在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权,确保司法公正,促进我国法制建设⽅⾯发挥着⽇益彰显的作⽤。
但是由于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在法律援助制度、机制体系建设和法律援助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阻碍了法律援助事业发展进程,需要进⼀步加以完善和解决。
⼀、当前法律援助⼯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法律援助经费短缺成为制约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瓶颈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规定:“国家⿎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这些规定不仅明确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也明确了我国法律援助经费是以县级以上⼈民政府财政拨款为主,社会捐助为辅的模式。
但由于⽬前我国还没有建⽴法律援助最低资⾦保障制度,许多地区法律援助经费也没有纳⼊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在全国已成⽴法律援助机构的29个省中,仅有12个省有专项拨款。
法律援助经费需要由主管法律援助的司法⾏政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政府拨款要受本地经济发展⽔平和财政收⼊的影响。
因此,经济发达地区的省市政府投⼊的法律援助经费较⾼,⼤多数地⽅的政府投⼊很少,⽽最需要法律援助的经济⽋发达地区的政府甚⾄没有投⼊。
与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我国⽤于法律援助的经费⽆论是总量上和⼈均数量上都存在较⼤差距,甚⾄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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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援助若干问题研究一、法律援助的概念和特征(一)法律援助的概念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法律援助概念的表达都是众说纷纭,下面列举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1)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和社会志愿人员,为某些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1)(2)法律援助,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务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时,由律师按照国家规定承担该项帮助义务,向该公民提供的法律服务。
(2)(3)法律援助,是指对需要专业性法律帮助,而又无力承担诉讼费用以及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公民予以帮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
(3)(4)《重庆市法律援助办法》规定,法律援助,是指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服务并免收或减收服务费用的社会救济制度。
(4)(5)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定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5)(6)《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将法律援助定义为:“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6)(7)在日本的《法律援助法纲要》(草案)中,其第一章“总则”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就有关法律纠纷、法律事务对被援助者提供法律服务以及费用的援助”,本法所称法律援助费用,是指进行法律援助的律师的费用以及审判和其他法律程序需要的一切费用。
(7)(8)依据《牛津法律词典》中关于《法律援助规则》词条规定看,法律援助是指律师从公共基金中提取费用并对无力负担诉讼的民事当事人和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8) 上述各种观点都有一定道理,反映不同学者之间、国家之间对法律援助概念认识的差异。
各种观点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主体、内容和性质三个方面:一是在主体上,第一、四、六种观点界定为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公证员和社会志愿者。
第一种观点中的法律援助人员,指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公证员;第二、三、七、八种观点界定为律师。
二是在内容上。
这是上述各种观点之间的主要不同。
法律援助的内容,指国家在哪些方面为当事人提供帮助。
对此,第一、二、四、六种观点界定为减、免费的法律帮助;第三种观点界定为减、免费的法律服务和诉讼费用的减、免;第五种观点界定为“国家在司法制度的各个环节和程序上”提供的法律帮助;第七种观点界定为法律服务和律师、审判费用减免外还包括其他法律程序所需的一切费用;第八种观点界定为诉讼程序法律服务费用和诉讼费用减免,不包括非诉讼费用。
三是在性质上,大多数观点都将法律援助界定为是一项法律保障制度,还有认为是法律服务行为或活动,极个别观点认定为是社会救济制度或社会保障制度。
通过上述分析,关于法律援助概念的不同表述,笔者将其综合分为广、狭义两种:第一,以法律援助主体的不同划分。
广义的法律援助,包括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和公证员提供的法律帮助;狭义的仅指由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
第二,以法律援助的内容的不同划分。
广义的法律援助包括减免费的法律服务和法院诉讼费用减免;狭义的仅指法律服务费用的减免;另外,对司法制度运行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的减免收费的法律帮助可界定为最广义的法律援助。
笔者认为,在我国对法律援助的概念应作如下定义:法律援助,是指国家对需要专业性法律帮助而又无力支付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的公民予以援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这样定义的理由是:(1)明确国家是法律援助的提供者。
法律援助发展至今已是国家责任,不在是当初律师的慈善行为。
在概念中明确国家的法律援助责任,国家是法律援助的提供者,这是法律援助的本质要求,有助于人们对法律援助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强化相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与个人的慈善行为相区别。
(2)将实施服务的主体界定为律师。
我国目前的法律服务队伍是由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三支专业队伍组成。
将基层法律工作者排除在法律援助实施主体之外,从长远看,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虽然基层法律工作者队伍在实践中提供承办了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少地方立法都规定其负有法律援助职责,但由于基层法律工作者是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这支队伍在不长时期内将会被取消。
公证是一种国家证明活动,公证人员为双方提供的公证行为是代表国家基于中立地位实施的,其在性质上和作用上明显不同于律师的法律服务,将公证列入法律援助范围不符合法律援助的目的和作用。
所以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不应列入法律援助的主体范围。
概念中明确律师作为服务主体的依据是,《律师法》规定了律师负有按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的义务,《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也只规定了律师的法律援助职责。
没有将社会志愿者纳入主体中,是因为我们讨论的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的法律援助,在这个意义上,它就应具备稳定性、规范性、国家力量保障实施等特点,而由社会志愿者提供的义务法律服务多是自发的、随意的,不具备上述特征。
但应指出:作这样的界定仍是为了定义的明确性、规范性的需要,而不是意味着从实践上否定这种义务法律服务存在的必要。
(9)事实上,社会志愿者义务法律服务对我国法律援助的开展具有较大的推动和补充作用。
(3)将法律援助的内容界定为减、免收、缓交费的法律服务和诉讼费用的减、免收、缓交,这是法律援助实施的客观需要。
当事人无力支付律师服务费用一般情况下也必然无力支付诉讼费用。
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因为无力缴纳诉讼费用而被拒之法庭之外,以至提供的法律援助无法实施。
虽然我国有司法救助制度,由于掌握的标准尺度不一样以及体制等多种原因,许多当事人在获得法律援助后不能获得司法救助;人们在一般观念上都认为法律援助不仅包括法律服务费的减免,还包括诉讼费用的减免。
所以将诉讼费用的减免纳入法律援助之中,有利于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和实施,有利于保护贫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而狭义的法律援助内容应排除。
然而,最广义的界定法律援助的内容太宽泛,制度难设计,实际操作难度大,亦不足取。
(4)在概念中没有明确法律援助是一种制度。
目前,国内立法大都只强调法律援助是一种制度或行为。
笔者认为,法律援助既是一种制度,又是一种行为。
从立法角度看,它是一种法律保障制度;从具体的案件援助看,它是一种服务行为。
片面强调它是一种制度或仅是一种行为是不全面的。
在概念中明确法律援助作为一种制度兼具行为并无必要,反而显得概念不够简洁。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我国法律援助无论是现行国家立法还是地方立法,在法律援助的内容上都明确是法律服务费用的减免。
但是笔者看来,这主要是囿于现行司法体制的障碍。
从宏观上看,广义界定法律援助内容有利于人们认识的统一和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设计及运作。
(二)法律援助的特征对于法律援助的特征,学界有不同的认识和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我国法律援助有六个重要特征:①法律援助是政府职责,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的应尽义务和责任。
②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国家保障行为,这有别于律师个人的道义行为和我国五六十年代以来曾有过的非法律化、制度化的法律帮助行为。
③受援对象多样性。
经济困难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者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残疾者、弱者,都可以成为法律援助对象。
④对受援者提供免费或由有一定支付能力者分担部分办案费用的法律援助服务。
⑤法律服务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
⑥法律援助的实施者既包括专职法律援助律师、社会执业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在内的法律服务人员,也包括社会团体、法律院校的法律援助志愿人员。
(10)有的学者认为,法律援助有三个特点:①“国家性”,即国家是法律援助的主体。
②“福利性”,即减、免受援人的费用,以满足其行使法定的权利。
③“专业性”,即法律援助主要是通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依照法定程序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11)有的学者认为,法律援助具有以下特点:(1)国家、社会承担援助资金的公助性;(2)受援人享受法律援助的无偿性和优惠性;(3)律师、公证员等提供帮助的法律专业性。
(12)通过对上述各种观点分析、研究,笔者认为,法律援助具有以下特征:1、国家性。
法律援助是国家责任,国家是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
国家或者政府通过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经费、制定法律援助法律履行国家对公民的法律援助义务或责任。
2、司法救济性。
法律援助制度在实现法治和保障人权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国际上公认的作为法律援助制度基础的理念,正是法治、公正和平等这三项基本价值。
(13)法律援助的宗旨是实现司法公正。
它通过对贫弱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使他们平等地进入诉讼程序,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保护他们法定权利的实现,以维护司法公正。
法律援助的司法救济性是其与以经济帮助为目的社会救济、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区别。
3、提供帮助的法律专业性。
法律援助是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运用他们娴熟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技能为贫弱公民提供法律咨询、诉讼代理、非诉讼代理和刑事辩护、撰写法律文书等法律服务,这些服务是其他非专业人员无法代替的,体现了较强的法律专业性。
4、受援人享受法律援助的无偿性和优惠性。
受援人对所得到的法律帮助无需承担任何与此相关的义务,特别是无需向援助机构缴纳服务费用,其所需经费支出由政府负担,这是世界各国的共同做法。
这充分体现了援助的无偿性和优惠性。
二、法律援助的主体法律援助的主体是指法律援助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
即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权利主体是有权获得法律援助的受援人,义务主体是法律援助的提供者。
根据法律援助是国家责任、政府行为的理论原则,义务主体是代表政府开展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和人员,可分为责任主体和服务主体。
责任主体是指各级政府及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服务主体是按照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主要是律师。
(一)义务主体。
我们应注意容易产生认识误区的两个问题:一是律师的法律援助义务;二是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行为。
1、律师的法律援助义务问题。
律师法第42条规定:“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服务”。
对上述规定,学者之间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就此认为法律援助是律师的义务。
对此所做的解释是:“对律师规定这项义务,一方面与有关当事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相对应,另一方面,充分体现了通过权利义务的调节,以强制性的法律手段来力求保证每个社会成员平等,实现社会公正的国家意志,这是更重要的”(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