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法典之家庭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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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学习2023离婚最新法律规定

一起来学习2023离婚最新法律规定

一起来学习2023离婚最新法律规定新离婚法2023年新规定《婚姻法》已废止,《》:离婚“新规”《民法典》具体对离婚作出了以下新规定:1、新增了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若一方对离婚反悔的,可以在30日内撤回离婚申请;2、明确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又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3、增加了夫妻一方挥霍财产,离婚时法院可以给其少分或者不分给挥霍一方共同财产。

我国《民法典》关于离婚条件的相关规定主要有: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024版普法宣传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2024版普法宣传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2024版普法宣传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各方信息:甲方:(姓名/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乙方:(姓名/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鉴于甲方和乙方之间拟进行的婚姻家庭相关事项,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标的本合同标的为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婚姻家庭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婚姻登记、婚后生活、子女抚养等方面的事项。

第二条甲方义务1.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披露其婚姻状况、家庭状况、财产状况等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 甲方应遵守婚姻家庭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3. 甲方应履行婚姻家庭中的各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抚养子女、照顾乙方的生活和身心健康等。

第三条乙方义务1. 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披露其婚姻状况、家庭状况、财产状况等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 乙方应遵守婚姻家庭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3. 乙方应履行婚姻家庭中的各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抚养子女、照顾甲方的生活和身心健康等。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2. 合同变更和解除后,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涉及的有关义务。

第五条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双方另行约定。

2. 违约方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等。

第六条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合同的生效、修改和废止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的修改和废止,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3. 本合同失效后,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涉及的有关义务。

《民法典》普法宣传

《民法典》普法宣传

《民法典》普法宣传
一、婚姻家庭篇
1. 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 离婚时,双方应当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协商。

子女抚养权归属应当依照最有利于被抚养人的原则进行判断。

3. 家庭成员应当尊重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父母。

二、物权篇
1.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交付。

未经登记或者交付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2.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三、合同篇
1.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3.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人格权篇
1.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2.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3. 侵害人格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家庭教育篇

民法典家庭教育篇

民法典家庭教育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

•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民法典宅基地新规

民法典宅基地新规

民法典宅基地新规近日,我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其中涉及宅基地的规定引起了广泛关注。

根据新规,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继承、赠与、转让、抵押等,同时还明确了宅基地的权利和义务。

下面,本文将详细解读《民法典宅基地新规》。

一、宅基地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中,供农户居住的土地。

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农户,但不属于农户的财产,不能出售、抵押、转让。

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继承、赠与、转让、抵押等。

二、宅基地的权利和义务1.宅基地的权利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农户,农户可以依法行使宅基地的权利,包括建房、种植、养殖等。

同时,农户还享有宅基地的收益,包括土地流转、土地承包、土地经营权等。

2.宅基地的义务农户在享有宅基地的权利的同时,也有相应的义务。

首先,农户应当依法使用宅基地,不得进行违法的建设、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

其次,农户应当保护宅基地的土地资源,不得随意破坏土地、污染土地等。

最后,农户应当积极参与宅基地的管理和维护,保障宅基地的正常运转。

三、宅基地的转让和抵押根据新规,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继承、赠与、转让、抵押等。

其中,宅基地的转让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1.宅基地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2.宅基地的转让必须符合农村土地使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3.宅基地的转让必须经过宅基地所在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

在宅基地的转让过程中,应当注重保护农户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违法行为和不当操作。

此外,宅基地的使用权还可以进行抵押,用于获得贷款等资金。

但是,抵押宅基地的使用权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1.宅基地的抵押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2.宅基地的抵押必须经过宅基地所在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3.宅基地的抵押必须符合贷款方的要求。

四、宅基地的管理和维护宅基地的管理和维护是保障宅基地正常运转的重要环节。

根据新规,宅基地的管理和维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管理。

宅基地的管理和维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普法婚姻家庭编

民法典普法婚姻家庭编

民法典普法婚姻家庭编
民法典普法婚姻家庭编是指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部分。

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总称,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姻家庭编则是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设立、维护、解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普法婚姻家庭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婚姻关系的设立和维护:规定了婚姻的条件、婚姻登记、婚姻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保障婚姻关系的正常运行。

2. 夫妻关系的权利义务:明确了夫妻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夫妻共同财产、财产管理、赡养子女等方面的规定,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3. 父母子女关系的权利义务:规定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父母的监护权、教育权、赡养义务等方面的规定,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4. 家庭财产的规定:明确了家庭财产的性质、管理和继承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家庭财产的合法权益。

5. 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规定了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方式和程序,包括调解、仲裁、诉讼等方面的规定,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民法典普法婚姻家庭编的施行,为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设立和
维护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法律规定,进一步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责任第三章国家支持第四章社会协同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第三条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

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第五条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三)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网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最新《民法典》知识点梳理

最新《民法典》知识点梳理

最新《民法典》知识点梳理以下是最新《民法典》的一些重要知识点:一、婚姻家庭编1.结婚年龄和结婚自愿原则:婚姻法定年龄为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结婚应基于自愿,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2.结婚登记制度: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具有法律效力。

3.婚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婚姻当事人享有婚姻平等、离婚自由、家庭财产权等权利,并有必要对家务、子女抚养等义务进行明确规定。

4.配偶义务、财产制度:明确了夫妻之间的互助义务,规定了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离婚财产分割制度。

5.子女抚养与教育:确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并规定了抚养权划分、监护权行使等相关规定。

二、物权编1.物权的设立和取得:规定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物权的设立和取得方式。

2.合法占有和守信原则:明确了合法占有的要求和守信的原则,保护善意取得的合法占有人的权益。

3.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内容和转让办法。

4.不动产登记制度:引入了不动产登记制度,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簿册的法律效力和不动产登记的内容,有效保护了不动产权益。

三、合同编1.自由订立合同:保护市场主体之间的合同自由原则,允许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自由订立合同。

2.合同成立、修改和终止:规定了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的修改和终止的方式和条件。

3.诚实信用原则:强调合同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恶意搭便车、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

4.损害赔偿责任:明确了当事人因违约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设立了违约责任的免除和责任的减轻制度。

四、侵权责任编1.侵权行为和损害赔偿:规定了侵权行为的类型、构成和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范围。

2.举证和举证责任: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适用了倒置举证原则。

3.特殊侵权责任:设立了特殊侵权责任制度,如产品责任、抚养费责任等。

五、继承编1.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规定了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的分配原则。

2.遗嘱的效力和执行:确认了遗嘱的效力,并规定了遗嘱的撤销、遗嘱执行等程序。

2024版普法宣传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2024版普法宣传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2024版普法宣传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和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规定的前提下,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基本信息与权利义务
甲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乙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二、合同内容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作。

三、违约责任与赔偿方式
如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本合同总金额的10%。

四、争议解决
如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保密协议
甲乙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予以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使用。

六、不可抗力条款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受影响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消除后立即恢复履行本合同。

七、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否则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期满前,任何一方如需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八、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2024版普法宣传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合同的基本框架和内容,具体细节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不同。

民法典优良家风条款

民法典优良家风条款

民法典优良家风条款
民法典优良家风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1. 尊重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应相互尊重、理解、包容,共同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关系。

2. 诚实守信:家庭成员应相互信任,言行诚实,信守承诺,不撒谎、不欺骗。

3. 和睦相处:家庭成员应和睦相处,互相支持、帮助,共同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

4. 孝敬父母:子女应孝敬父母,尊重老人的意愿和需求,关心照顾他们的生活与健康。

5. 公平公正:家庭成员应公平、公正对待彼此,不偏袒、不歧视,共同处理家庭事务。

6. 文明礼貌:家庭成员在言语与行为上应保持文明礼貌,互相关心他人感受,避免伤害他人。

7. 勤俭节约:家庭成员应勤劳工作,节约资源,合理支配家庭收入,过适度生活,避免浪费。

8. 教育子女:父母应给予子女良好的教育,关心他们的成长与发展,培养他们良好的品德与行为习惯。

9. 维护家庭荣誉:家庭成员应共同维护家庭的声誉与尊严,不做违反社会公德的事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10. 爱护家庭财产:家庭成员应爱护家庭财产,不随意破坏或浪费,妥善管理财务,避免经济纠纷的发生。

以上条款体现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与互动,在家庭成员之间建立了尊重、信任、和谐、公平和廉洁的家庭氛围。

这些优良家风的遵循有助于维护家庭和睦,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密关系和共同发展。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案例讲解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案例讲解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案例讲解一、案例背景张先生和李女士于2008年结婚,婚后生育了一子一女。

双方在结婚初期,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生活中的一些琐事导致双方矛盾不断,争吵频繁。

张先生在外地工作,李女士则在家照顾孩子。

2018年,张先生向李女士提出离婚,李女士不同意。

张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法院对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进行分割。

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案例分析1. 张先生向李女士提出离婚,但李女士不同意。

在此情况下,张先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调解无效,且张先生能够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3. 在本案中,双方因琐事导致矛盾不断,争吵频繁。

虽然双方分居,但并未满二年。

因此,法院在审理时,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感情状况,判断是否达到调解无效的程度。

4. 关于孩子的抚养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孩子年龄分别为10岁和12岁,法院在分割孩子抚养权时,需要考虑孩子的意愿、双方父母的经济条件、抚养能力等因素。

5. 关于财产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关于“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规定的精讲讲义

民法典关于“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规定的精讲讲义

民法典关于“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规定的精讲讲义重点法条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亲属和近亲属及家庭成员范围问题的规定。

条文释义《民法典》首次对亲属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在自然人的社会关系中配偶或者有血缘关系的或者有姻亲关系的人均为亲属。

在亲属当中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这八种关系人为近亲属;上述近亲属中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人组成家庭成员。

《民法典》对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各自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清晰的界定。

我国的亲属立法始于1950年5月1日颁行的《婚姻法》,此后通过1953年全国范围的贯彻婚姻法运动,使旧的婚姻家庭制度彻底崩溃,新婚姻家庭制度迅速建立起来,自主婚姻显著增加,民主和睦的家庭大量涌现,婚姻自由、男女平等观念深入人心。

1980年9月10日修改的《婚姻法》,使我国的亲属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修改的目的,是将《婚姻法》调整的重点由改革婚姻家庭制度转移到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和发展婚姻家庭建设上来。

2001年仅对《婚姻法》进行了小范围的修改,在有限的程度上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增加了保证婚姻法基本原则实施的措施,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明确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确认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明确规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条件,增加规定了违反法律的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民法典》颁布之前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与婚姻立法一起,发挥了调整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发展的重大作用。

《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婚姻法及其他亲属法规范存在缺陷和不足。

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婚姻法》无法概括亲属法律的全部内容。

调整亲属关系的法律的名称局限于调整婚姻关系,使本来属于亲属法律内容的收养问题,由于《婚姻法》命名的不适当,在立法时又使用了《收养法》的名称,本应是《婚姻法》下属的一个法律与婚姻法成了相并列的法律,损害了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性。

《民法典》继承新规下个月实施!侄子侄女都享有遗产继承权,你是高兴还是害怕呢?

《民法典》继承新规下个月实施!侄子侄女都享有遗产继承权,你是高兴还是害怕呢?

《民法典》继承新规下个月实施!侄子侄女都享有遗产继承权,你是高兴还是害怕呢?如果说,宪法是万法之父,那么民法或可称为万法之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对遗产继承也作出了不少新规定。

就在还有十几天就要实行《民法典》的时候,一个话题冲上了热搜榜引起了热议:侄子侄女可以继承叔伯遗产。

《民法典》规定,对没有第一、第二合法有效继承人的家庭,新规增加了有效继承人的范围——当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就是外甥、外甥女、侄儿、侄女代位继承。

在《民法典》出来之前,关于遗产继承都是按照《继承法》来执行,我们先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河南的刘女士与银行陷入“纠纷”:姑姑没有孩子,去世后留下一大笔存款,她此前长期照顾姑姑,想继承这笔钱,结果银行、公证员都说法刘女士没有继承的资格。

我们先来理一下思路:一、老人是无儿无女,没有直系亲属了,晚年的生活全靠几个侄女照料;二、走得很突然,没有留下遗嘱;三、遗产第一法定继承人不在了,也就是几个侄女的爸爸也过世了公证处的说法:照料老人晚年生活的几个侄女不属于第一继承人也不属于第二继承人,所以老人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那么这笔钱究竟该给谁呢?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这事的结果总让人感觉不舒服,合法吗?肯定是合法的,合理吗?至少我觉得不合理,老人的生活费平时都是几个侄女给的,生活也是她们几个照顾的,结果人走了,不仅钱取不出来,还要搭上丧葬费。

还好,《民法典》马上就要执行了,外甥、外甥女、侄儿、侄女都可以享有继承权了。

按照新规,上述案例里几个给老人养老送终的侄女可以继承这笔遗产。

当然,要想合理合法而且没有家庭纠纷的继承最好的办法就是遗嘱,《民法典》对遗嘱继承也做了相关的调整,不要错误的认为只要公证了遗嘱就是有效遗嘱。

根据以往的规定,在各类遗嘱中,只有“公证遗嘱”才具有最大的法律效益,不管子女们持有任何形式的遗嘱,只要有公证遗嘱的存在,那最终都会以公证遗嘱为准。

2023民法典离婚新规(完整版)

2023民法典离婚新规(完整版)

2023民法典离婚新规(完整版)2023民法典离婚新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前财产处置注意保留证据是否是婚前财产的判断主要有两个时间点决定,一是结婚登记时间,二是财产取得时间。

一般情况下,在结婚登记时间之前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在结婚登记时间之后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没有证据证明婚后所取得的财产完全是由婚前财产转化而来的,会认定为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离婚需要准备什么(一)协议离婚所需带手续: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双方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

4、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1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二)诉讼离婚离婚需要携带的手续是:一方起诉离婚时需要以下必备材料:( 1) 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审核完即归还原告。

( 2) 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 3) 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一般提交财产清单即可,具体在开庭时提交也可。

( 4) 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

( 5) 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还要从法院开具判决生效单。

我国《民法典》关于家庭关系的规定

我国《民法典》关于家庭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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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关于家庭关系的规定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其主要内容是:夫妻对于共同⽣活中的共同事务如住所、⽣活⽅式等拥有平等的决策权,夫妻拥有平等的姓名权、⼈⾝⾃由权,共同承担计划⽣育的义务,夫妻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所有权、管理权、⽤益处分权,对⼦⼥拥有平等的监护权,在象征性语⾔上夫妻也没有等级秩序。

夫妻关系依据是否具有直接财产内容可以分为夫妻⼈⾝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种。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有以下⼏⽅⾯的内容:(1)夫妻都有各⽤⾃⼰姓名的权利;(2)夫妻都有⽣产、⼯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由,任何⼀⽅都不得对他⽅加以限制或⼲涉;(3)夫妻都有实⾏计划⽣育的义务。

夫妻之间的财产权利义务主要有:1.夫妻财产制。

我国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另有约定的除外:(1)⼯资、奖⾦;(2)⽣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未确定只归⼀⽅的财产除外;(5)其他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下列财产归夫妻个⼈所有,双⽅另有约定的除外:(1)⼀⽅的婚前财产;(2)因⼀⽅⾝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活补助费等费⽤;(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的财产;(4)⼀⽅专⽤的⽣活⽤品;(5)其他应当归⼀⽅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制并不排斥夫妻就财产的归属另⾏约定。

夫妻可以书⾯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各⾃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所有。

夫妻对财产的归属⼀经约定,任何⼀⽅不得擅⾃变更或解除。

在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所有且第三⼈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夫或妻⼀⽅的财产清偿。

民法典讲座-婚姻家庭篇

民法典讲座-婚姻家庭篇

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以案释法(三)-夫妻共同财产
• 虽然李某婚前隐瞒疾病,但是韩某对他还是有感情的,打算再试试看日子能不能过下去。为给自 己留条后路,她开始关注起家庭资产,他们有一套共同贷款的婚房、若干存款和股票,但是她听 说这些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辟谣: 分居两年自动离婚吗? 二、协议离婚 双方自愿离婚→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已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 请离婚登记→“离婚冷静期”三十天,一方反悔,可申请撤回→三十日满,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 未申请视为撤回。
三、诉讼离婚: 协议不成,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地法院提起诉讼。 诉求: 离婚,财产分割,债务承担,抚养权。
以案释法(一)彩礼
• 李某和韩某是同学,毕业之后准备结婚,准备结婚前李某拿出20万的彩礼,登记结婚后没多久双方就 要离婚,如果离婚了彩礼可要回来吗?
• 什么情况下彩礼需要返还?

——最高院司法解释:(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
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 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 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以案释法(四)-夫妻共同债务
• 李某与韩某本来小两口好好过着日子,有一天,有几个债主突然找上门来,韩某这才发现在她不知情 的情况下,李某在外面偷偷借好多钱,这些钱韩某要一起还吗?
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全文)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全文)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全文法释〔2020〕22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一、一般规定二、结婚三、夫妻关系四、父母子女关系五、离婚六、附则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四条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结婚第六条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书,共7编、1260条,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其中,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2001年进行了修改。

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收养法,1998年作了修改。

《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

第五编共5章、79条,主要明确了一般规定、结婚、家庭关系、离婚和收养等内容。

本次讲座主要向大家介绍一下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新亮点,具体如下:一、新增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其他劳务报酬”、“投资收益”现代社会经济不断变革发展,财产的构成与种类也随之发展得更加多元化、多样化。

更多人通过兼职获得其他劳务报酬、通过投资获得投资收益,这成为了人们获得收入的新途径。

新增“其他劳务报酬”、“投资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更符合现今社会的实际情况,本次《民法典》将上述财产列入夫妻共同财产中,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使夫妻共同财产“不留死角”。

二、夫妻债务需“共债共签”此前《婚姻法》并未对夫妻共债的认定标准作出细化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吸纳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意见,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需要“共债共签”,且由债权人承担举证义务,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设定,引导债权人在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形成时,加强事前风险防范,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损失。

对于夫妻任何一方,在债务形成的源头上尽量杜绝“被负债”的现象,不仅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还保障了交易安全和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

《民法典》公布后,离婚冷静期、夫妻共债等问题都引发了热议。

马上《民法典》就要实行了,这将对我们的生活产生影响。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是在《婚姻法》《收养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而成,作为与大家日常生活最息息相关的部分。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条沿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 修正)第七条:【禁止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释义:1.《婚姻法》颁布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之疾病禁止结婚的规定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

哪些疾病是禁止结婚的疾病呢?医学的进步是否会对这些疾病的认定造成影响?该条是否会对婚姻自由过度干预呢?《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将本条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之疾病禁止结婚”的规定删除,并新增第1053 条,规定了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的规定,一方婚前不如实告知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撤销。

这一修订将婚姻的自主权交给了本人。

2.血亲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

比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直系血亲。

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妺)。

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

无效婚姻的实质性修订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条沿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条:【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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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等。对家庭而言,个人财产制属于例外,财产以家庭成员共 同所有为原则。
• 其三,关于家庭财产的用途。家庭财产乃是各个家庭成员人格自 由发展的基础,它以整个家庭的和谐美满为旨归。大致而言,其
用途有:(1)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2)赡养家庭老人,有 条件的话,赡养其他直系或旁系亲属;(3)家庭成员的日常生 活开支与适度享受;(4)成年家庭成员的进修学习或事业投资; (5)延续和维持家庭存在与发展的其他开支。
• 其四,家庭中的老人亦应受到平等对待。家庭中的老人除具有血 缘关系的直系亲属长辈外,可能还有无血缘关系的长辈,如旁系
亲属遗孤、经家庭同意而收留的孤寡老人等。对他们不分血缘与
亲疏,一律平等赡养,无疑更有利于家庭的团结和睦。编纂民法
典时不应只注意到未成年之女之间的平等,所有家庭老人都应能 沐浴平等理念所散发的阳光与尊荣。
• 对此,民法学家亦有呼吁,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谢鸿飞 研究员就主张民法典编纂要全面承认家庭的民事主体地位。他说: “未来民法典要扩张家庭性的宪法功能,可考虑将‘户’的主体 地位从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扩大到所有家庭,承认家庭的主 体地位,这既契合中国人的民情,亦无违家庭法的现代化潮流。” (参见谢鸿飞:《中国民法典的宪法功能——超越宪法施行法与 民法帝国主义》,《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年第6期)
更浓烈。这就要求未来的民法典家庭编对赡养老人的规定更精细、 更严厉,以防壮年夫妻疏于对老人的赡养。
• 其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地位平等。所谓婚生子女是指合法 配偶所生子女。婚生子女之外的私生子女、收养的子女等,只要
加入户籍之内,成为家庭成员,那他们尽等的权利,成年之后则相应履 行同等的赡养老人义务。
• 基于此等生产家庭化仍然具有一定普遍性的现实,有学者从实践 的法律社会学视角对“去家产制”和“私权化”提出了批评,并
指出家产制是中国转型社会的内在需求:“因为中国农村的城市
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中家产制有利于维护家庭的
稳定从而有助于城市化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家产制有利于补
充国家养老能力的不足从而确保城市家庭的稳定和再生产,提升
• 其二,关于家庭的登记与成立。基于婚姻、血缘、收养等关系都 可以组建家庭,家庭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应为本家 庭申请户籍登记,以使家庭的成立不仅是事实上的,而且是民事 法律上的。一个家庭只限于获得一个户籍,所有家庭成员均在此 家庭户籍名下,户籍上的户主由家庭成员平等协商而定。
• 其三,关于家庭的解散与注销。家庭可因离婚、死亡、家庭成员 全部从家庭户籍中迁出等原因而解散,家庭解散之后可申请注销, 家庭也可因无人口和财产超过一定期限而自动注销。但家庭里只 要还有人口和财产,就不得注销。如果有人口、有财产,那在解 散前应该对家庭财产进行清算,且唯有在家庭解散的情况下才可 实施家庭财产清算。
• 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已然规定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 总则》中。既然这部新鲜出炉的民法典总则编未将家庭作为民事主体, 那么未来在民法典分则家庭编(或曰亲属编)中认可补上亦无大碍。 编纂民法典家庭编时,关于家庭的民事主体地位具体如何规定呢?
• 其一,关于家庭的定义。《现代汉语词典》对家庭的解释是:“以婚 姻和血统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单位,包括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 亲属在内。”显然,这个家庭定义只顾及到典型的核心家庭,太多非 典型家庭(比如一个离异且无子女的人收养一个小孩后也可以组成一 个家庭)则难以融入其中,因而其外延不无狭隘。制订于1930年的民 国《民法亲属编》第一一二二条,对家(庭)的界定是:“称家者, 谓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同居之亲属团体。”此等定义委实值得参 考借鉴。愚见以为,对家庭,民法典家庭编可以这样界定:家庭是以 长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同居共财的民事单位。
四、传统的家长制如何革新?
• 在我国家庭传统中,家长——更多时候是由父亲来担当——在家 庭事务方面往往一言九鼎,其至上之权威使得其他家庭成员,即 便对攸关其个人切身利益之事项亦无缘置喙。在如今二十一世纪 的新时代,保护家庭的目的,在于促进每个家庭成员的人格自由 发展。对此等家长一元化权威的传统家长制,编纂民法典时须去 芜存菁而继往开来。
• 其五,关于家庭财产与家庭成员个人财产的区分。承认并保护家 产制并不必然排斥婚姻法上的个人财产制。对婚前登记为个人的
财产,家产制当然认可之,而不能强求归入家庭财产范畴。对亲
属、他人或社会组织明确指定赠予或奖励给家庭某个成员的财产,
家产制同样可以承认它属于个人财产。之所以是可以,是因为不
排除受赠予或奖励的家庭成员愿意放弃此等财产所有权,而将之
学习民法典至家庭新规
• 家庭对我们中国人的重要性,连远在欧洲的黑格尔都洞若观火。 在《历史哲学》中,黑格尔指出,中国的国家特性便是客观的家 庭孝敬,家庭的精神就是终古无变的宪法精神,家族的基础也是 宪法的基础。
前言
•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 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 “法典”命名的法律。
三、家产制具体该如何规范?
• 传统中国盛行的是生产家庭化模式,由此形成以家为本位的社会 制度。尽管产业革命在我国发生已久,但据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 分校历史系教授黄宗智先生的研究,“即便是在中国国内生产总 值已经达到世界第二位的今天,小农家庭农场,以及其三代家庭, 仍然在顽强持续。当前的中国法律体系在实践层面上,也同样展 示一个庞大的家庭主义,而不是个人主义的非正规领域”。(参 见黄宗智:《中国的现代家庭:来自经济史和法律史的视角》, 《开放时代》2011年第5期)
• 其一,关于家长的遴选。家长不应只限于男性父系,母亲或其他 女性也都可以当家长。家长应由家庭成员平等选举或通过协商方 式推举产生。家长的任期由家庭成员平等协商决定。
名其妙地划归为“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不管是否承认家产制,
但在将家庭财产与个人财产分别列举的同时,又把家庭财产视为
个人财产,此诚刑事立法之逻辑混乱,亦为不承认家产制的必然
后果。毫无疑问,化解此等逻辑混乱之道,在于承认家产制的独 立地位。
• 职是之故,民法典编纂时应该对依然具有强大生命力与功能的家 产制予以规范和保护。瑞士民法典第二编“家庭法”第九章对 “家产”有诸多详细规定,诚可供我国立法者编纂民法典时参考 借镜。
• 其二,关于家庭财产的来源。家庭财产的来源途径是多样的,主 要有:(1)夫妻双方的劳动所得,如工资、奖金等;(2)上辈、 上上辈老人积累下来的财产及其孳息;(3)继承过来的财产; (4)家庭原有财产投资收益所得之财产;(5)直系或旁系亲属 赠予给家庭的财产;(6)具有特定天赋的未成年子女所创造的
• 其二,赡养老人同样是家庭的一项基本职能。正像未成年子女代 表着家庭的未来一样,老人则代表着家庭的过去。一家之内,爱
幼与尊老一个都不能少。之所以需要家产制,就因为没有稳定的
家庭财产作为基础,赡养老人往往沦为道德法则,而难以成为具
有拘束力的法律规则。一般来说,相较于对上辈父母及上上辈老
人,作为家庭财产主要创造者的夫妻对未成年子女的关爱更自觉、
归入家庭财产。对受个人主义观念影响较大的家庭成员,家产制 当然应尽可能满足其要求,惟不允许他/她对那些对其他家庭成员 生存和发展具有决定影响的房屋、土地等大宗财产提出分割要求; 同时,规定其个人财产要优先用于家庭的抚育与赡养。
• 其六,家产财产与家庭债务债权。由家庭财产引起的家庭债权, 任何家庭成员都可以作为债权主体而主张债务人及时清偿。换言 之,家庭债权其实就是每个家庭成员的债权。同理,家庭债务也 是每一个家庭成员的债务。“父债子还”的民族传统并未得到现 行相关债法之响应,对于此等财产法传统规则,家产制应该予以 认可。当然,针对那些并非用于家庭生存、抚育等正当消费引起 的父辈债务,如赌博欠债,子女如有证据证明之,那当然不应担 负偿还义务。至于家庭个别成员未经家庭同意而私自借贷,家庭 财产亦无偿还之责任,但用于家庭消费者除外。总之,有关家庭 债务债权,编纂民法典时务必做到分类处理,区别对待。
• 民法典涵盖了公民从生老病死到衣食住行、从婚姻家庭到生产生 活的各个方面,学好民法典 关乎你我切身利益!
•“从摇篮到终老”,民法典“罩着”你一生,如此重 要,岂能不学!
• “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孟子娄离上》)家庭的社 会核心地位不可替代,有鉴于此,《宪法》明文保护家庭,其第
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
• 其七,关于家庭财产的继承。家产制与《继承法》之间原本几无 关联。因为《继承法》涉及的是公民个人财产之继承,而家产的
主体乃是作为一个经济和社会单位的家庭,而非个人。唯须注意
者,身为家庭成员的死者如果在遗嘱中表达有关家庭财产继承的
遗愿,都属无效。因为家庭财产是任何家庭成员都不得享有所有
权的家庭集体财产。当然,对于其个人名下的私有财产,《继承 法》完全适用。
国家的整体竞争力。”(参见林辉煌:《家产制与中国家庭法律 的社会适应——一种“实践的法律社会学”分析》,《法制与社 会发展》 2012年第4期)此等立论可谓务实之至。
• 从某种程度上说,我国刑法对家庭财产是明文予以保护的。《刑 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 列财产:……(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之所以是某种程度上,是因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被《刑法》莫
地位,而传统的家产制在民事立法中基本被废弃。值此民法典编
纂之际,立法者理应纠正过去民事立法在保护家庭方面的不足, 以正视并珍重我们的传统资源——家庭。关于具体立法内容,笔 者略陈管见于下,以就教于方家。
一、家庭的民事主体地位怎样确立?
• 我国《民法通则》上尽管有“家庭”一词(参见第二十九、一百 零四条),但实质上未赋予家庭民事主体地位,《婚姻法》、 《收养法》和《继承法》等民事立法,亦随之将家庭排除于民事 主体之外。而民事立法要践行宪法对家庭之制度性保障,首要的 是认可家庭的民事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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