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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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报准备材料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报准备材料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报准备材料1、《放射诊疗许可(校验、变更)申请表》2、《医疗机构许可证》复印件、原《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3、单位法人《身份证》或证明材料复印件4、放射装置工作场所平面表示图5、设置或指定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机构发文或记要复印件6、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名单7、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及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复印件8、放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复印件9、放射场所及放射设备的检查报告单复印件10、《江西省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11、放射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2、放射工作人员专业学历证书复印件13、放射工作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或执业注册证书复印件14、放射工作人员放射专业培训、进修证明材料复印件15、放射工作人员《卫生防护法律知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16、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报告单复印件17、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报告单复印件注:所有材料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复印均用A4纸放射诊疗许可(校验、变更)申请表申请项目医疗机构(盖章)填表日期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厅制填写说明一、申请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报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

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一致。

二、申请单位应当在申请表封面及相应材料加盖单位公章或骑缝章,并按规定的顺序排列,装订成册。

三、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及申请许可内容由医疗机构填写。

四、表中“负责人”,法人医疗机构是指法定代表人姓名;非法人的医疗机构,则填写主要负责人姓名。

五、凡文字后有□者,应当选择与申请内容相符的方框中打√。

六、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七、非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级别按照有关标准确定,工作场所级别后括号内填写该级别工作场所个数。

八、“最大等效年操作量”、“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计算得出。

九、对于籽粒插植治疗,在密封型放射源同位素一栏中填写年最大使用量。

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申请表

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申请表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请表医疗机构(公章)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
行政许可申请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身份证号:)代理我单位申请及证件签收相关事宜。

本委托书有效期至该行政许可证件办结。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单位压缝章)
委托单位(签章):
委托人(签名):
代理人(签名):联系方式:
年月日
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放射治疗)
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核医学)
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介入放射学)
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X射线影像诊断)。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程序》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程序》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程序》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程序》的通知各市卫生局,沈铁、辽油卫生处:为贯彻落实《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第46号令),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制定了《辽宁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辽宁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行为,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遵照本程序,实施放射诊疗许可,履行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按照本程序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四条医疗机构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未取得原《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申请材料:(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大型医用设备(限甲类、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四)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培训证明复印件;(五)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六)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七)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名单;(八)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及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其中(一)、(五)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第五条医疗机构已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并持有有效的原《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换发放射诊疗许可,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见附件1);(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或专业技术培训证明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五)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和质量控制检测报告复印件;其中(一)和(四)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变更)申请表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变更)申请表

附表1: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变更)申请表申请项目
医疗机构(盖章)
填表日期
江西省卫生厅制
填写说明
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一、申请材料应使用A
4
申报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

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一致。

二、申请单位应当在申请表封面及相应材料加盖单位公章或骑缝章,并按规定的顺
序排列,装订成册。

三、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及申请许可内容由医疗机构填写。

四、表中“负责人”,法人医疗机构是指法定代表人姓名;非法人的医疗机构,则
填写主要负责人姓名。

五、凡文字后有□者,应当选择与申请内容相符的方框中打√。

六、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
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七、非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级别按照有关标准确定,工作场所级别后括号
内填写该级别工作场所个数。

八、“最大等效年操作量”、“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计算得出。

九、对于籽粒插植治疗,在密封型放射源同位素一栏中填写年最大使用量。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
注:附表内人员任职资格证书、相应专业培训进修证明、法规与防护知识培训证明及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检测结果(复印件)
放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防护用品及质控设备清单
附表2:
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查表
备注:序号中带“*”的项目为“关键项”,其他为“一般项”。

审查标准。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你知道什么是放射诊疗吗?放射诊疗的管理规定又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分为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和X射线影像诊断四类。

第二章放射诊疗许可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有与所开展的放射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诊疗活动的类别,按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许可证发放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开展核医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许可的受理、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核工作。

第八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介入放射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和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九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十条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由具有最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

第十一条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附件1);(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附件2)和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培训(进修)证明(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附件3);(五)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六)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七)放射防护和放射事故;(八)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的管理程序通知(卫监督发〔2006〕479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的管理程序通知(卫监督发〔2006〕479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指导和规范各地的放射诊疗许可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一、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程序制定本地区的许可证发放的具体程序并提出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要广泛开展宣传贯彻活动和技术培训,确保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顺利开展。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要严格依据相应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程序进行,对于在发放许可证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纠正和查处。

三、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按照规范程序及时向社会通报本辖区的放射诊疗许可情况。

四、我部将适时组织对部分省市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通过卫生部通报形式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附件可在卫生部网站()下载。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与我部卫生监督局联系。

附件: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doc附件: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照本程序,负责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相关事宜,依法履行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程序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的具体实施程序。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公布受理机构名称、地点、受理和批准条件、受理时间和审批期限等事项。

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按照本程序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你知道什么是放射诊疗吗?放射诊疗的管理规定又有哪些呢?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分为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和X射线影像诊断四类。

第二章放射诊疗许可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有与所开展的放射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诊疗活动的类别,按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许可证发放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开展核医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许可的受理、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核工作。

第八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介入放射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和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九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十条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由具有最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

第十一条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附件1);(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附件2)和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培训(进修)证明(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附件3);(五)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六)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七)放射防护规章制度和放射事故应急预案;(八)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关于开展《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工作

关于开展《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工作

关于开展《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工作的通知各放射诊疗单位: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及公众的健康权益,根据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开展《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校验范围全区已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

二、校验材料提交时间发文之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同步进行。

三、校验地点地址:区卫生监督所后院二楼231办公室联系电话:5285038四、校验所需资料1、《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申请表(两份);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3、《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放射诊疗设备清单、人员一览表及相应人员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2016年第三、四季度及2017年第一、二季度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在两年效期内的健康检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放射工作人员证原件及复印件);6、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监测情况及检测报告(2017年度机器、机房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新增或更换放射设备的需提交控评报告);7、校验周期内的放射诊疗工作总结;8、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无放射事件发生可提交应急预案)。

注:以上材料中《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申请表在封面及经办人(委托代理人)证明处(申请表最后一页)加盖公章,其余材料复印件均需在左上角加盖单位公章。

五、暂缓校验情形1.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2.不符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3.限期整改期间;4.停业整顿期间。

各医疗卫生单位提交的校验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审核时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我所收到医疗卫生单位申请后对申报材料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校验;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并责令限期整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行政处罚。

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

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
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
(分类专页填写)
单位名称(盖章):工作类别: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科室岗位或工种职称及专名称证书名称(指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书、职称证、毕业证、大型设备培训合格证明)
放射工作
人员证号
职业健康体检时间
个人剂量
原有
新增
(提供资质证书)
注:1.工作类别是指“放射治疗、核医学(放疗、核医学类须填病理人员)、介入放射学和X射线影像诊断类,并分类填表;2.新增人员需提供相应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职称证书,毕业证,护士执业证书;介入人员业务培训证明或考试成绩;涉及大型医用设备的,需大型医用设备培训合格证明;3.个人剂量栏以“√”或“×”表示;4.体检日期填写最近一次体检的日期。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5篇)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5篇)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分为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和X射线影像诊断四类。

第二章放射诊疗许可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有与所开展的放射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诊疗活动的类别,按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许可证发放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开展核医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许可的受理、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核工作。

第八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介入放射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和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九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十条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由具有最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

第十一条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附件1);(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附件2)和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培训(进修)证明(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附件3);(五)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六)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七)放射防护规章制度和放射事故应急预案;(八)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放射诊疗单位基础档案1

放射诊疗单位基础档案1

放射诊疗单位基础档案表
单位名称
地址
负责人
建档日期
备注:1、“负责人”一栏法人单位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非法人单位填写主要负责人姓名;
2、“工程类型”一栏填写新建、改建或扩建;
3、“放射诊疗项目”一栏在相应内容后面得□中打√。

年度基本情况登记表(二)
年度使用射线装置情况表
备注:“主要参数”就是指χ射线机得额定电压(KV)与额定电流(mA)、加速器得额定线束能量(Mev)等主要性能参数。

年度使用非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情况表
备注:“最大等效日操作量”、“最大等效年操作量”、“最大等效库存量”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计算得出。

年度使用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情况表。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放射诊疗设施的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卫生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放射诊疗设施的许可管理活动,包括放射诊疗设施的设立、变更、延续、报废以及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注册等事项。

第三条放射诊疗设施应当依法取得放射诊疗许可,未取得许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放射诊疗活动。

第四条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具备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

放射诊疗许可证是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合法凭证。

第五条放射诊疗活动的许可和管理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放射诊疗许可的条件第六条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取得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和设施,并符合放射诊疗安全管理要求。

(三)有与放射诊疗相适应的医务人员,其中必须配备有持证上岗的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备必要的放射卫生防护设施和措施。

(五)具备安全使用放射源和放射诊疗设备的管理措施和能力。

(六)具备放射诊疗活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申请放射诊疗许可的机构和个人应当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者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提供符合要求的材料。

第八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者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递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九条核实无误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者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予以审批,决定是否发放许可证。

第三章放射诊疗许可的管理第十条取得放射诊疗许可的机构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经营和使用,不得超范围或超限度开展放射诊疗活动。

第十一条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需要重新申请并通过审批,方可继续从事放射诊疗活动。

第十二条放射诊疗许可证的丢失、损毁或者需要变更的,机构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办理补、换、注销手续。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你知道什么是放射诊疗吗?放射诊疗的管理规定又有哪些呢?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分为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和X射线影像诊断四类。

第二章放射诊疗许可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有与所开展的放射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诊疗活动的类别,按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许可证发放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开展核医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许可的受理、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核工作。

第八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介入放射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和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九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十条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由具有最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

第十一条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附件1);(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附件2)和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培训(进修)证明(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附件3);(五)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六)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七)放射防护规章制度和放射事故应急预案;(八)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3篇)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3篇)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分为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和X射线影像诊断四类。

第二章放射诊疗许可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有与所开展的放射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诊疗活动的类别,按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许可证发放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开展核医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许可的受理、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核工作。

第八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介入放射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和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九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十条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由具有最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

第十一条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附件1);(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附件2)和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培训(进修)证明(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附件3);(五)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六)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七)放射防护规章制度和放射事故应急预案;(八)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放射诊疗许可证办理(基本信息表)

放射诊疗许可证办理(基本信息表)

放射诊疗许可证办理(基本信息表)放射诊疗许可审批(流程图)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基本信息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流程图)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竣工验收审查(基本信息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竣工验收审查(流程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基本信息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流程图)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基本信息表)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流程图)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基本信息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流程图)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基本信息表)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流程图)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许可(基本信息表)10.分装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1)大包装产品企业保证其生产的半成品符合相关卫生质量标准的承诺书;(2)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与分装生产企业的合同协议书;(3)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1.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1)检验人员及卫生管理人员培训证明,从业人员健康及培训证明。

二、申请延续无市外营销需求的纸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须提交的资料1.重庆市消毒产品(纸巾、纸)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延续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4.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5.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附件1-2);6.检验人员和卫生管理人员培训证明、生产人员健康和培训证明;7.产品目录和市售产品标签说明书;8.质量保证体系文件(附件3);9.生产环境检测报告;10.《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11.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卫生监督意见(详细列出近4年内对该企业所有检查的结果和处理情况);12.分装企业还应提供以下材料(1)大包装产品企业保证其生产的半成品符合相关卫生质量标准的承诺书;(2)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与分装生产企业的合同协议书;(3)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3.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1)本年度产品法定检测机构合格检验报告原件;(2)产品商标注册证明。

放射诊疗许可证

放射诊疗许可证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办理、校验及变更为加强医疗辐射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陕西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以下对《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办理、校验及变更程序分别做一说明。

一、执业条件(一)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二)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1.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⑴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⑵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⑷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⑴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⑵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3.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⑴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⑵放射影像技师;⑶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4.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三)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1.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1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3.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 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4.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 机等设备。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你知道什么是放射诊疗吗?放射诊疗的规定又有哪些呢?下面是为你的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和标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平安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以下简赞许可证),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安康检查的活动。

分为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和X射线影像诊断四类。

第二章放射诊疗许可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有与所开展的放射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放射诊疗工程,应当按照其开展的诊疗活动的类别,按本方法的规定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许可证发放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开展核医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许可的受理、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核工作。

第八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介入放射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和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九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十条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由具有最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

第十一条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放射诊疗工程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附件1);(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附件2)和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进修)证明(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附件3);(五)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六)建立工程竣工卫生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七)放射防护规章和放射事故应急预案;(八)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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