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图书馆法的发展及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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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图书馆法的发展及现状分析

发表时间:2010-11-16T17:02:19.613Z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年6月下旬刊供稿作者:齐海华[导读] 但是仍有一些国家,对图书馆的各项规章制度还没有统一完善的整理和法律化,有待出台正式的图书馆法。齐海华(沧州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

摘要:图书馆法是保证图书馆事业顺利健康发展的关键,是对图书馆的运行进行有效全面管理的法律保障。在法制化发展的同时,图书馆的发展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查,才能顺利实施其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图书馆事业按照客观规律稳步发展。关键词:图书馆法发展现状

1 图书馆法的产生

世界上第一部图书馆法于1850年,诞生于英国。对以后图书馆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随着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各国的图书馆法逐步趋于完善。在欧洲,瑞典、丹麦、挪威、芬兰分别于1906年、1920年、1928年、1935年通过第一部图书馆法。

较早建立图书馆法的国家还有捷克斯洛伐克、美国、澳大利亚等。捷克斯洛伐克于1918年建国伊始,就注重图书馆的建设,并在1919年颁布了第一部图书馆法。美国最早的图书馆法是1946年颁布的《国会图书馆法》。澳大利亚在1960年颁布了较为完善的图书馆法。韩国于1963年正式颁布首部《图书馆法》。1989年颁布的《图书馆令》是日本最早的图书馆法。

2 图书馆法的发展及现状

由于各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各有不同,各国建立图书馆法的进程也不尽相同。甚至,到目前为止,像我国等许多国家依然没有建立完善的图书馆法。但是图书馆法建立的发展过程大致包括以下内容:首先,综合各国图书馆法发展的规律,图书馆法的雏形都源自于最初的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随着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其存在的诸多矛盾和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而原有的规章没有法律的强制力,不足以解决这些矛盾,而需要将这写规章制度完善化,法律化,来促进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其次,各国的经济水平、文化水平的发展带动了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图书馆的作用、地位、管理等各个方面也不断出现新的问题,图书馆法也相应做出适时适当的修订。以英国为例,1708年,公布了《教区图书馆法》到1850年,英国议会通过了由下议院议员威廉·尤尔提议的《公共图书馆法》。经历了九次修订及更改,2008年6月17日,北爱尔兰自治区公布的《图书馆法》,是英国目前最新颁布的一部图书馆法。

到目前为止,许多国家具有完善的图书馆法,并且管理实施得力,大大促进了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但是仍有一些国家,对图书馆的各项规章制度还没有统一完善的整理和法律化,有待出台正式的图书馆法。

3 国外图书馆法的内容分析

图书馆法的立法目的是规定图书馆的设置及经营管理的必要事项,以保证图书馆的正常稳定运行,从而促进本国的教育事业和社会文明的发展。其内容上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 图书馆的性质、职能和地位图书馆按照面向对象,可分为公共图书馆、学校图书馆和特殊图书馆等。按照设立者,可分为公立图书馆和私立图书馆。如日本图书馆法规定,地方公共团体设置的图书馆称为公立图书馆,日本红十字会或民法第34条的法人设置的图书馆称为私立图书馆。

不同性质的图书馆所处的地位和履行的职能不同。公共图书馆免费为市民提供各种信息资料;促进公民个人修养的提升;促进社会的文化活动、教育活动的发展。挪威公共图书馆法规定,公共图书馆主要面向普通读者,通过免费方式为所有居住在挪威的居民提供书刊和其他信息载体服务,促进儿童启蒙教育、成人教育和其他文化活动的开展;科研机构、学校图书馆主要面向研究机构、事业部门与高等学校,为学术研究、科技创新提供知识服务。

3.2 图书馆的管理规定及人员制度在图书馆的管理和人员制度方面,不同国家的图书馆法各有不同的规定。日本图书馆法规定公立图书馆应设置馆长和该图书馆所属的地方公共团体教育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专业职员、行政职员和技术职员。馆长负责馆务工作,监督所属职员,努力完成图书馆服务的功能。还可设立图书馆协议会,起监督和协助作用。如丹麦和芬兰两国的都要求图书馆系统的专职人员必须具备正规的专业资格。挪威图书馆则要求各市立和县立公共馆必须任命一名具有专业资格的馆长,同时政府部门有权提出该职位的任职要求。挪威公共图书馆理事会还必须根据法案组织会议,按照政府发布的指引开展活动。澳大利亚国家图书馆设立理事会,负责制定方针,督导国家馆的工作。

3.3 图书馆的服务条例不同性质、不同地区的图书馆所面向的对象不同,服务的内容和性质也有所不同。图书馆的基础服务包括收集文献资料、做好资料了分类整理,排列和目录。为读者提供便利的借阅条件。日本图书馆法规定,图书馆服务,必须遵循本地的情况和普通公众的希望,尤其要注意支持学校教育。美国1964年的《图书馆服务与建筑法案》对图书馆的服务方式,服务中技术的应用等做了详细描述,还针对图书馆面向残疾人、落后地区、老年人的服务做了具体规定,以提升其服务水平。丹麦的法典对服务方式和时间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为该法的具体实施提供了切实依据。

3.4 图书馆的资源共享北欧四国的图书馆法中都有关于资源共享和合作的具体规定,并且还有国际合作。如丹麦:全市的公共图书馆必须与市立学校的图书馆合作,相同的编目系统等必须适用于公共图书馆和学校图书馆;芬兰:公共图书馆必须与其他图书馆(包括研究型图书馆和教育机构的图书馆)共同合作;挪威:各个图书馆应该遵循馆际互借、书目登记、汇编统计资料和年度报告的相关标准。日本图书馆法没有明确的网络共享规定,提及要与国立国会图书馆、地方公共团体议会的图书室、学校图书馆或图书室、其他图书馆加强联系和协作,进行图书馆资料的馆际互借。韩国图书馆法规定要求:构建全国性的图书馆网络,设立中央馆和地区代表图书馆,以便更好地利用图书馆资料,加强信息流通,促进网络的运营。

但是,英国图书馆法关于图书馆协作和资源共享的规定没有明确的规定。

综上所述,在以英国和北欧四国为首的大部分国家,图书馆法已经经历了数年的发展并趋于完善,图书馆事业也因此稳健发展,对国家的精神文明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官凤婷.英国图书馆法的发展历程与现状.图书馆学研究.2009(2):9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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