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48)法务函告-督促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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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函

我司采购贵司(供方)****(以下简称“货物”)事宜,从2019年5月15日开始协商,协商中双方确定的购销事项,贵司在即将签订合同时屡屡违诺。5月18日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产品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编号HG1905031,合同金额为**万元,双方盖章确认。5月19日贵司亦邮寄了合同原件(我司已签收);因货物价格上涨,5月23日贵司以“合同不完善”为由拒绝交付货物,并提出原合同价2480元/吨到厂价,应调整为出厂价。

合同签订生效后,我司严格按照合同履行,贵司不履行合同义务之行为违反了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且构成了对合同的根本违约。我司现正式函告如下:请贵司在收到本函之日起三日内,回复我司即刻履行合同,否则我司将解除合同并采取法律途径追究贵司违约责任,届时贵公司除应支付因合同履行不能给我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外,还将承担我司维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

鉴于双方有长期合作意向,我司特函告贵司,望慎重对待,并尽快在上述期限之内履行合同义务,以免产生诉累,给贵司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至此

法函

***有限公司

法务部电话:

2019年11月25

附:

1、贵司2019年5月18日报价单;

2、双方盖章生效采购合同;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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