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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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实施《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思考

武汉实施《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思考

武汉实施《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思考涂剑;殷毅;凌利
【期刊名称】《规划师》
【年(卷),期】2012(028)011
【摘要】为了更好地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1年颁布实施的《城市、镇控
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武汉市规划管理部门对其中的编制内容、审批办法、动态维护等进行了系统的解读和思考,提出了“编管结合、动态维护”的控制性详
细规划编制、审批、使用、维护的新思路.其中,“编管结合”指从功能控制、用地
指标、城市运作基本保障设施和“四线”四方面保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面向管理和实施;“动态维护”指基于“一张图”系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使用
和维护工作.
【总页数】6页(P44-49)
【作者】涂剑;殷毅;凌利
【作者单位】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规划编制处;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规划
编制处;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规划编制处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81.2
【相关文献】
1.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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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J], 姜伟新;
4.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J], ;
5.整体控制、面向实施的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方法——以郑州市惠济区毛庄镇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例 [J], 张须恒;张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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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规编制审批办法

控规编制审批办法

我市控规编制审批及修改管理办法(草案)为了规范我市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和住建部《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建部第7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控规的编制[编制组织]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编制单位]控规编制机关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编制经费]控规编制经费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编制依据]控规编制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编制内容和深度]控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法的要求深度,并明确强制性内容。

[专家论证]控规草案完成后,编制机关应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意见。

[公众参与]控规草案完成后,应向社会予以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同时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告。

[编制成果]控规成果包括文本、图表、说明书以及各种必要的技术研究资料。

文本、图表的内容应当一致,并作为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控规的审批[审批机关]控规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按照《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一、第十二条规定,实施分级审批。

[备案机关]控规应当由城市、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上级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按照《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一、第十二条规定,实施备案。

[成果审查]控规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召开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审查会,审查通过后,方可报批。

[成果报批]控规报批内容应包括:控规草案、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及处理结果。

[成果公布]控规应当在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控详规划管理办法

控详规划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规范控规的实施和管理行为,提高城乡规划和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城市、镇、大兴安岭地区所辖区以及垦区、森工林区城镇的控规的编制、审批、实施以及评估和修改,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控规,是指以依法批准的城市、镇以及垦区、森工林区城镇总体规划(以下均称城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要求的规划。

第三条控规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提出规划条件,对各类建设用地和工程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以及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直接依据。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控规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大兴安岭行署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规的管理工作。

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控规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农垦、森工主管部门应当将控规编制和实施管理经费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编制和审批控规必须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规,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规要求,向控规组织编制机关查询,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违反控规的行为。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七条编制控规,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综合考虑当地自然和人文特色、公众意愿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协调各方利益.第八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及大兴安岭地区所辖区的控规,由城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镇的控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垦区、森工林区城镇的控规由农垦总局各分局、森工总局各林业局组织编制。

第九条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其配套法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编制任务。

住建部令7号:城镇控规编制审批办法(20110101)

住建部令7号:城镇控规编制审批办法(20110101)

住建部令7号:城镇控规编制审批办法(2011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经第6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镇,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

城市规划委员会是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人民政府从委员中指定。

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设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县城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其他建制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依法实施,对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深化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规范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城和新城、乡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各项战略部署、原则要求和规划内容的关键环节,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许可的依据,是进行城乡开发建设的前提条件,据此提出的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文件的法定组成部分。

第四条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按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条规定,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报审和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查、审批等相关工作.市人民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工作.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保护生态环境、历史人文资源,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能源,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注重工作机制创新,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和科学决策。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七条中心城和新城、乡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按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含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含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号《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一九九一年九月二日经第十四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签名章):侯捷一九九一年九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四条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详细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五条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对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

第十条编制城市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开封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开封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开封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总体规划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及修改程序,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及《河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及修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分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三级编制。

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技术指导作用。

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已批准的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划拨、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市、区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计划。

中心区、新区启动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地区,以及拟进行土地储备或者土地划拨、出让的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前,应编制项目所在地的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城市“五线”规划要求,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按照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体现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的总体要求,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四)城市道路用地的控制线(红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线(蓝线)以及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线(黄线);????(五)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步行交通以及其他交通设施。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1994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36号发布)第一条为推动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体系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上具有有机联系的城镇群体。

第三条城镇体系规划的任务是:综合评价城镇发展条件;制订区域城镇发展战略;预测区域人口增长和城市化水平;拟定各相关城镇的发展方面与规模;协调城镇发展与产业配置的时空关系;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引导和控制区域城镇的合理发展与布局;指导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四条城镇体系规划一般分为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或自治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包括直辖市、市和有中心城市依托的地区、自治州、盟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包括县、自治县、旗域)城镇体系规划四个基本层次。

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范围一般按行政区划划定。

根据国家和地方发展的需要,可以编制跨行政地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第五条城镇体系规划应同相应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计划、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及上一层次的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城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第七条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自治州、盟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县或自治县、旗、自治旗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由有关地区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八条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应具备区域城镇的历史、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资料以及必要的勘察测量资料。

资料由承担编制任务的单位负责收集,有关城市和部门协助提供。

第九条承担编制城镇体系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的规定。

第十条城镇体系规划上报审批前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

第十一条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1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1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三章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第四章 附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6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解读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解读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局限性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是依据原《城市规划法》制定的,没有体现《城乡规划法》 的要求;
偏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属性,过于强调规划编制的内容,而对公众参与、专 家论证、审批备案、修改等程序,强调不够;
(一)《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对控规地位作用的再认识
《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
(一)《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对控规地位作用的再认识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伴随着城市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其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探索期(上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中) 上海在开展《虹桥开发区详细规划》时,参照美国区划技术而编制的详
编制依据
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是控规的“上位规划”
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包括城市规划标准规范,也包括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
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3、编制基本内容
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
高度重视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
是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的重要内容 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战略部署的关键环节 是城市规划依法行政、进行规划许可的依据 城市规划公共政策属性的具体体现 是城市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的基本前提
(二)规划依法行政工作对控规制定提出的新要求
规范控制编制工作 ——统一编制内容的基本要求
因此,《办法》只将功能控制、用地指标、城市运行基本保障设施、“四线”作 为控规的基本内容。
4、单元规划 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地域范围大,空间层次复杂,地块的控规很难在总规批准后,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内容与方法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内容与方法
(4)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5)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 界线; (6)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编制内容深度与成果要求
REGULATORY PLANS
控制性详细规划
2.1深度要求
3)成果特征
(2)表达模式:
(1)组成:文件(文本、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等)、图纸(图则)
轨道交通、铁路走向和控制范围;道路交通设施的位置、规模与用 地范围。
编制内容深度与成果要求
REGULATORY PLANS
控制性详细规划
2.1深度要求
②竖向规划图
地块内的排水方向(汇水分区和排水方向),各级道路交叉点、转 折点的标高、坡度(横坡和纵坡,坡度要求)、坡长,标明各地块
规划控制标高。 (5)公共1 2 3
编制的程序 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的编制内容深度与成果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的确定方法
REGULATORY PLANS
控制性详细规划
1.1 1.2
任务书的编制 编制过程与工作要点
控制性详细规划
REGULATORY PLANS
1
编制的程序
编制的程序
REGULATORY PLANS
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1.2 编制过程与工作要点
1) 工作阶段划分
(1)项目准备阶段 (2)现场踏勘与资料收集阶段
(3)方案设计阶段
(4)成果编制阶段 (5)上报审批阶段
编制的程序
REGULATORY PLANS
控制性详细规划
1.2 编制过程与工作要点
1) 各阶段工作要求
(1)项目准备阶段 ①熟悉合同文本,了解项目委托方的情况。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含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含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号《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一九九一年九月二日经第十四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签名章):侯捷一九九一年九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四条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详细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五条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对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

第十条编制城市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办法

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6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令第7号《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6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镇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编制,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等用地指标;(三)基础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七 条 城 市 、县 人 民政 府 城 乡规划 主 管 部 门 、镇人 民政府 (以下 统称 控 制 性详 细 规划 组 织 编 制机 关)应 当委 托具 备相 应 资质 等 级 的规划 编制 单 位 承担控 制 性详 细规划 的具体编 制工 作 。
第 八 条 编 制控 制 性详 细 规划 ,应 当综 合考 虑 当地 资源 条件 、环 境 状 况 、历 史 文 化 遗 产 、公共
管 理创新 ”方 面 的论 坛 。 同时 ,2011年 中国勘 察设 计 协会 要 搭 建五 个方 面 的工 作 平 台 ,即节 能减 排 工 作推 进 平 台、宣 传 和信 息共 享 平 台 、技术 推广 和 优 秀获 奖 项 目的 示范 引 导平 台 、信 息化 建 设平 台 、 国际工程 信 息交流 平 台。
住房和 城 乡建设 部部 长 姜 伟新

二 。一 。年十 二 月一 日
城市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 了规 范城 市 、镇 控制 性 详 细规 划 编制 和 审批 工 作 ,根据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城 乡规 划 法》,制定 本办法 。
第 二 条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的编 制 和 审 批 ,适 用本 办法 。
协会 今 年 的一 些具 体 工作 :上半 年 开一 个 全 国性 的节 能减排 主 题 论坛 和展 览 会 ,其 中论 坛 包 括主 论坛 和 交通 市 政 与基础 设 施 、能源 与 工 业 、建 筑 与 勘察 岩 土三 个 分 论坛 ,届 时将 邀 请 国家 有 关 部 门领 导 或 著名 专 家 、学者 到 会指 导 ,同时举 办 节 能减 排 展 览 会 ,展 示 行 业 在“十 一 五 ”期 间 落 实 节 能减排 基 本 国策 取 得 的阶段 性 成就 ,交 流企 业 节 能减 排最 新 技术 成 果和 工 作经 验 ,提 升 勘察 设计 行业影 响力 。下半 年搞 一次 关于“企业 战略 转型和

贵州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和管理,促进城市、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依法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控制指标,对道路、市政工程管线和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第四条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国有土地出让规划条件,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第五条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功能分区和空间布局,结合城市、镇管理行政区划,将规划建设用地划分为若干控制单元,作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位。

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城市和镇的中心区、近期建设区、旧城更新区以及储备土地和拟出让土地等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九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解读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解读

6、公众参与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 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 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 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 要新闻媒体上公告。
(四)批后的维护和管理
1、信息化建设
第十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控 制性详细规划档案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数 字化信息管理平台。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建立控规编制、审批、 实施管理、动态维护的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是提高控规 管理依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实现控规管理精细化、效率 化的重要保障。
7、编制时序 《办法》第十三条提出: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订控制性详细 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心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建设地区,以及拟进 行土地储备或者土地出让的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 细规划。 ——总规确定的建设用地,有近期就要开发的,也 有中远期要开发的,从对土地开发规划控制要求上,客观 上并不需要在总规批准后就立即制定所有地块的控规,可 以根据地块开发时序,有计划、分批次地制定地块层面的 控规。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解读
(一)控规的地位和作用 (二)控规的编制 (三)控规的审批 (四)批后的维护和管理 (五)控规的修改
(一)控规的地位和作用 《办法》第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 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 划。
编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 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 求等,将建设地区划分为若干规划控制单元,组织编制单元规划。 ——作为控规编制的一个工作层次,单元规划的具体编制内容和 作为控规编制的一个工作层次, 作为控规编制的一个工作层次 要求,以及审定的程序和形式, 要求,以及审定的程序和形式,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管理要求确 定。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doc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6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21•【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7月1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文新2016年7月21日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规范和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和管理,促进城市、镇规划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需要编制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镇的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的主导功能和开发建设控制原则,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和规模,开发用地的主要用途、开发强度、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前款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贵阳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清镇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市辖区范围内的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及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范围,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辖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范围。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领导和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和市辖区范围内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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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7号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6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编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求等,将建设地区划分为若干规划控制单元,组织编制单元规划。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

规模较小的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第十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十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心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建设地区,以及拟进行土地储备或者土地出让的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由文本、图表、说明书以及各种必要的技术研究资料构成。

文本和图表的内容应当一致,并作为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第三章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
第十五条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采用纸质及电子文档形式备案。

第十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召开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审
查会。

审查通过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及处理结果报审批机关。

第十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第十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档案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

第十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规划动态维护制度,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评估和维护。

第二十条经批准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四)修改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

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编制技术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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