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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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6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型号见表1。

表1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单元

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

1 金属桶1钢桶

闭口Ⅰ级、闭口Ⅱ级、闭口Ⅲ级

全开口Ⅰ级、全开口Ⅱ级、全开口Ⅲ级2黄磷包装钢桶

3固碱钢桶

4电石包装钢桶

一次性

重复性

5钢提桶Ⅰ级、Ⅱ级、Ⅲ级

6方桶

2 金属罐7工业用薄钢板圆罐Ⅰ级、Ⅱ级

8方罐与扁圆罐

9气雾罐

25.4mm口径,铁罐

25.4mm口径,铝罐10气雾剂阀门Φ25.4mm

3 复合包装11钢塑复合桶Ⅰ类、Ⅱ类、Ⅲ类

4 塑料包装12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闭口Ⅰ类、闭口Ⅱ类、闭口Ⅲ类

开口Ⅰ类、开口Ⅱ类、开口Ⅲ类13危险品包装用塑料罐

14塑料编织袋载重60kg以下

15复合塑料编织袋载重60kg以下

16集装袋载重500~3000kg

17钙塑瓦楞箱

5 罐体18车载钢罐体不小于500L 19车载铝罐体不小于500L 20车载玻璃钢罐体不小于500L

21配车用钢罐体不小于500L 22配车用铝罐体不小于500L 23配车用玻璃钢罐体不小于500L 24储存用钢罐体不小于500L 25储存用铝罐体不小于500L 26储存用玻璃钢罐体不小于500L 27储存用塑料罐体大于220L

6 纸容器28瓦楞纸箱

29重型瓦楞纸箱30纸桶

7 木容器31木箱

Ⅰ类、Ⅱ类、Ⅲ类32胶合板箱

33纤维板箱

34木琵琶桶Ⅰ类、Ⅱ类、Ⅲ类35胶合板桶Ⅰ类、Ⅱ类、Ⅲ类

8 玻璃容器36玻璃瓶农药乳油类、化学试剂类

注: (1)按产品标准分级或分类的产品品种,如企业取得Ⅰ级(或Ⅰ类)生产许可证的可以生产Ⅰ、Ⅱ、Ⅲ级(或Ⅰ、Ⅱ、Ⅲ类)产品,取得Ⅱ级(或Ⅱ类)生产许可证的只能生产Ⅱ、Ⅲ级(或Ⅱ、Ⅲ类)产品, 取得Ⅲ级(或Ⅲ类)生产许可证的只能生产Ⅲ级(或Ⅲ类)产品。盛装Ⅲ类危险品的工业用薄钢板圆罐必须按Ⅱ级要求申证。

(2)对塑料编织袋、复合塑料编织袋、集装袋的取证企业,如编织布是外购的,则在其申请书和证书上注明:编织布外购;对纸箱的取证企业,如纸板是外购的,则在其申请书和证书上注明:纸板外购;对钢塑复合桶的取证企业,如塑料内容器为外购或外协的,则在申请书和证书上注明:塑料内容器为外购或外协。

(3)车载罐体指:与定型汽车底盘或半挂车车架为永久性连接的罐体。

(4)配车用罐体指:未与定型汽车底盘或半挂车车架固定在一起出厂的车载用罐体。

(5)对车载罐体的取证企业,如配车用罐体是外购的,则在其申请书和证书上注明:配车用罐体外购。而且提供方必须是取得配车用罐体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取得车载罐体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配车用罐体外购的除外)可以生产配车用罐体。

(6)对钢制衬里(衬塑或衬胶等)罐体按储存用/配车用/车载钢罐体申请取证。

(7)已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如要生产本细则中常压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仍须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

(8)储存用罐体暂不包括:加油站埋地油罐、油库(包括加油站)地面储罐、反应装置储罐和需要现场制造安装的大型储罐。

(9)储存用塑料罐体的材质暂为:硬聚氯乙烯层压板或改性聚丙烯层压板。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八旗二马路38号

邮政编码:510110

联系人:朱丽萍、卢明、党华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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