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有机产品I类部分)
分馏高温煤焦油所得的萘馏分,经洗涤、精馏或结晶等工序制得
9
酚
59
焦化苯酚*
焦化苯酚:(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工业酚
从煤焦油、含酚污水制取的粗酚,经精馏所得
60
工业对氯苯酚*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由苯酚直接氯化法和氯化硫酰法生产
61
工业用合成苯酚*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甲醇氧化法
2
工业用甲醇*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以煤、焦油、天然气、轻油、重油为原料合成
3
工业正丁醇*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合成法、发酵法
4
工业用异丙醇*
合格品
丙烯经直接水合法、硫酸酯化法或丙酮加氢法
5
工业合成乙醇*
优等品、一等品
乙烯直接水合
6
工业丙酮*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异丙苯法、发酵法
甲醇连续气相催化氨化法生产
70
工业40%二甲胺水溶液*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甲醇连续气相催化氨化法生产
71
工业30%三甲胺水溶液*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甲醇连续气相催化氨化法生产
注:1.标注“*”的产品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的 产品涉及产业政策;标注“☆”的产品需进行现场检验。
2.表1所列生产工艺为各产品标准所适应的生产工艺。
Ⅰ型、Ⅱ型
环氧乙烷与氨水反应制得
41
工业用三乙醇胺
Ⅰ型、Ⅱ型
环氧乙烷与氨水反应制得
5
硝基化合物
42
工业用硝基甲烷*
优等品、一等品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无机产品(Ⅱ类)部分)1 总则1.1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 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划分为5个产品单元、20个产品品种(见表1)。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
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
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实施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5 审查要求5.1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产品标准要求进行。
5.2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设备进行。
2. 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
3. 标△为型式检验项目所用检测设备,不做必备要求,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委托检验应符合附件2《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中第6.4条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包装罐体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7版)
危险化学品包装罐体⽣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7版)编号:(X)XK12-002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部分)2016年9⽉30⽇公布2016年10⽉30⽇实施⽬录第⼀章总则 (1)第⼆章发证产品及标准 (1)第三章企业申请⽣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4)第四章企业实地核查 (6)第五章产品检验 (7)第六章证书许可范围 (14)第七章附则 (14)附件1企业核查时书⾯材料清单 (16)附件1-7产品技术与⼯艺⽂件清单 (16)附件1-1企业⽣产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主要⼯艺流程图 (16)附件1-2企业⽣产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产场所⽰意图 (17)附件1-3企业⽣产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产设备表 (19)附件1-4企业⽣产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检验设备表 (19)附件1-5企业⽣产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关键件明细表 (21)附件1-6关键岗位专业技术⼈员表 (22)附件1-7产品技术⽂件和⼯艺⽂件清单 (23)附件2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3)附件3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和建议改进条款汇总表 (31)附件4⽣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32)附件5检验报告 (33)附件6本实施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表 (37)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部分)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产许可证审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民共和国⼯业产品⽣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民共和国⼯业产品⽣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业产品⽣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业产品⽣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条本细则适⽤于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作,应与通则⼀并使⽤。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由各省、⾃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最新版本大家看过了吗?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害只要分类理化危险、健康危险、环境危害。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危险化学品包装罐体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7版)
危险化学品包装罐体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7 版
2016 年 9 月公布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
(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部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 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发证产品及标准.............................................................................................................1 第三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4 第四章企业实地核查.................................................................................................................6 第五章产品检验.........................................................................................................................7 第六章证书许可范围...............................................................................................................14 第七章附则...............................................................................................................................14 附件 1 企业核查时书面材料清单...........................................................................................16 附件 1-7 产品技术与工艺文件清单.......................................................................................16 附件 1-1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图...................................................16 附件 1-2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生产场所示意图...................................................17 附件 1-3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生产设备表...........................................................19 附件 1-4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检验设备表...........................................................19 附件 1-5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关键件明细表.......................................................21 附件 1-6 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表.......................................................................................22 附件 1-7 产品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清单...............................................................................23 附件 2 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23 附件 3 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和建议改进条款汇总表...........................................................31 附件 4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32 附件 5 检验报告.......................................................................................................................33 附件 6 本实施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37
全许办 危包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全许办[2005]46号关于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批)》进行补充修改的通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文件全许办[2005] 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审查部:自《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批)》(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发布实施以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审查部的共同努力下,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进展顺利。
随着各地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的进一步展开和深入,部分省市在审查工作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
为了保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科学合理,经研究,对《实施细则》进行补充修改(见附件),请与原《实施细则》一并执行。
附件:《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批)》补充规定附件《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批)》补充规定一、《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批)》修改内容:1、《实施细则》总则部分增加1.6条,其内容为:1.6 取得闭口桶、B型桶或小口径桶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对应的可以生产全开口桶、K型桶或大口径桶。
2、《实施细则》7.1条修改为:证书填写采用正本、附件形式,正本“产品名称”一栏填写“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明细见附件)”,每个企业一张正本;附件填写产品类别、申证单元、规格、级(类)别,每个企业一张附件。
对只生产镀锌钢桶的取证企业,其证书注明:(镀锌钢桶);对塑料编织布外购的塑料编织袋、复合塑料编织袋取证企业,其证书注明:(塑料编织布外购);对车载罐体中罐体外购的取证企业,其证书注明:(罐体外购),而且外购的罐体必须是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
二、实施细则附件部分的修改内容:1、附件1: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申证单元修改为:附件1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申证单元注:(1)盛装Ⅲ类危险品的钢桶、钢提桶、工业用薄钢板圆罐必须按Ⅱ级要求申证。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序号
产品小类
产品单元
级别、类别或规格
1
金属桶
钢桶
闭口Ⅰ级、闭口Ⅱ级、
全开口Ⅰ级、全开口Ⅱ级
黄磷包装钢桶
固碱钢桶
内销电石包装钢桶
钢提桶
Ⅰ级、Ⅱ级
方桶
2
金属罐
工业用薄钢板圆罐
Ⅰ级、Ⅱ级
方罐与扁圆罐
气雾罐
Φ25.4mm Z型
Φ25.4mm Y型
气雾剂阀门
Φ25.4mm
3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4.3.3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和聚乙烯塑料桶可在40日内),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5
罐体
车载钢罐体
大于450L
车载铝罐体
大于450L
车载玻璃钢罐体
大于450L
非车载钢罐体
大于450L配车用、大于500L储存用
非车载铝罐体
大于450L配车用、大于500L储存用
非车载玻璃钢罐体
大于450L配车用、大于500L储存用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详述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详述引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是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而制定的一项执照,该执照必须在进入生产领域之前获得。
本文将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包括获得许可证的程序、要求以及监督和执法措施等内容。
一、获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程序1. 申请材料的准备申请单位在申请前需要准备一系列材料,包括申请表格、企业资质证明、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
2. 审核和评估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现场环境、应急处理能力等。
3. 现场检查评估通过后,相关部门将进行现场检查,以验证申请材料中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4. 许可证的颁发通过审核和现场检查后,相关部门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给申请单位。
二、获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要求1. 法律法规的遵守申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
2. 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申请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以保障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
3. 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申请单位需要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包括排放和处理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等,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4.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申请单位需要建立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达到相关标准和要求。
5. 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申请单位需要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和培训,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
三、监督和执法措施1. 监督检查相关监管部门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持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和评估。
2. 问题的处理如果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漏洞,相关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责令整改、罚款等。
3. 信用评价相关部门将对持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信用评价,根据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和诚信程度给予相应的评级和奖惩措施。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80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质检总局2009年第16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型号见表1。
表1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单元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1 金属桶1钢桶闭口Ⅰ级、闭口Ⅱ级、闭口Ⅲ级全开口Ⅰ级、全开口Ⅱ级、全开口Ⅲ级2黄磷包装钢桶3固碱钢桶4电石包装钢桶一次性重复性5钢提桶Ⅰ级、Ⅱ级、Ⅲ级6方桶2 金属罐7工业用薄钢板圆罐Ⅰ级、Ⅱ级8方罐与扁圆罐9气雾罐25.4mm口径,铁罐25.4mm口径,铝罐10气雾剂阀门Φ25.4mm3 复合包装11钢塑复合桶Ⅰ类、Ⅱ类、Ⅲ类4 塑料包装12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闭口Ⅰ类、闭口Ⅱ类、闭口Ⅲ类开口Ⅰ类、开口Ⅱ类、开口Ⅲ类13危险品包装用塑料罐14塑料编织袋载重60kg以下15复合塑料编织袋载重60kg以下16集装袋载重500~3000kg17钙塑瓦楞箱5 罐体18车载钢罐体不小于500L 19车载铝罐体不小于500L 20车载玻璃钢罐体不小于500L 21配车用钢罐体不小于500L 22配车用铝罐体不小于500L 23配车用玻璃钢罐体不小于500L 24储存用钢罐体不小于500L 25储存用铝罐体不小于500L 26储存用玻璃钢罐体不小于500L 27储存用塑料罐体大于220L6 纸容器28瓦楞纸箱29重型瓦楞纸箱30纸桶7 木容器31木箱Ⅰ类、Ⅱ类、Ⅲ类32胶合板箱33纤维板箱34木琵琶桶Ⅰ类、Ⅱ类、Ⅲ类35胶合板桶Ⅰ类、Ⅱ类、Ⅲ类8 玻璃容器36玻璃瓶农药乳油类、化学试剂类注: (1)按产品标准分级或分类的产品品种,如企业取得Ⅰ级(或Ⅰ类)生产许可证的可以生产Ⅰ、Ⅱ、Ⅲ级(或Ⅰ、Ⅱ、Ⅲ类)产品,取得Ⅱ级(或Ⅱ类)生产许可证的只能生产Ⅱ、Ⅲ级(或Ⅱ、Ⅲ类)产品, 取得Ⅲ级(或Ⅲ类)生产许可证的只能生产Ⅲ级(或Ⅲ类)产品。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最新版本大家看过了吗?下文是橙子收集的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害只要分类理化危险、健康危险、环境危害。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无机产品(Ⅱ类)部分)1 总则1.1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 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划分为5个产品单元、20个产品品种(见表1)。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
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
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实施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5 审查要求5.1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产品标准要求进行。
5.2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设备进行。
2. 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
3. 标△为型式检验项目所用检测设备,不做必备要求,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委托检验应符合附件2《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中第6.4条的规定。
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YUKI was compiled on the morning of December 16, 2020编号:(X)XK12-001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部分)2016年9月30日公布 2016年10月30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发证产品及标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企业实地核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产品检验.....................................................................................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证书许可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附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性、易燃、易爆、腐蚀和放射性等性质的化学物质,其生产过程需要高度的注意与控制,以确保安全生产。
为了管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并保障安全生产,我国实施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下面,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机构
二、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三、许可证的有效期和使用条件
四、许可证的内容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包含企业的基本信息、许可证编号、许可证有效期、许可证持有人的名称、危险品种类和数量、安全管理制度等内容。
此外,还需要标明生产企业的危险品储存、运输和销售等环节的管理要求,以确保从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的安全。
许可证上还应印有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志,以便于辨别合法持证的企业。
五、许可证的监管和执法
六、许可证的更新和注销
以上就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该细则的实施对于保障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减少事故的发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同时,企业自身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遵守法律法规要求。
只有充分重视和实施安全生产,才能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无机产品(Ⅱ类)部分)1 总则1.1 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4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 号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 家质检总局令第 130 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 11 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 发证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 2010 年第 89 号公告)、《关于印发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 >的通知》 ( 国质检监 [2006]413 号 ) 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划分为 5 个产品单元、 20 个产品品种(见表1)。
表 1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等级单元产品单元 品种序号 产品品种 产品规格 产品等级序号1 工业氰化钠★ # 溶液 一等品、合格品1 氰化物 固体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2 工业氰化亚铜★ —— 优等品、一等品 注:标★的为剧毒品,标 #的为涉及产业政策品种。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 类)。
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
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实施动态修 订。
1.5 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文档4篇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文档4篇Document of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production licen se of hazardous chemical products编订:JinTai College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文档4篇前言: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
本文档根据细则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危险化学品文档2、篇章2: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文文档3、篇章3: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档4、篇章4:危险物品指的是什么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最新版本大家看过了吗?下文是小泰收集的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篇章1:危险化学品文档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害只要分类理化危险、健康危险、环境危害。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篇章2: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文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二00三年一月目录1 总则 (1)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1)3 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5)4 申请和受理程序 (5)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7)6 产品抽样与检验 (8)7 审定与发证 (8)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9)9 许可证收费办法 (10)10 附则 (11)附件1: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申证单元 (12)附件2: 生产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13)附件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检验规则 (15)附件4: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43)附件5: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抽样单 (44)附件6: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单位 (45)附件7: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46)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质量管理,做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2002]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凡在中华人民XX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为:用于盛装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列产品的包装产品,国务院[2002]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附则中提到的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产品的包装不属发证产品。
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罐体
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罐体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编号:(X)XK12-002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部分)2016年9月30日公布 2016年10月30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
第二章发证产品及标准第四条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指:储存、运输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的常压罐体产品。
本细则发证产品范围及单元、品种、规格划分见表1。
表1 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单元、品种、规格(1)车载罐体:是指与定型汽车底盘或半挂车车架永久性连接的,工作压力小于0.1MPa,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上的常压罐体。
(2)储存用罐体:是指在固定场所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工作压力小于0.1MPa,在工厂里制作的常压罐体。
不包括现场制作的大型储罐,也不包括在生产工艺装置中用于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和加工操作的中间罐体、反应罐体。
(3)钢制衬里(衬塑或衬胶等)罐体按钢罐体申请取证。
(4)储存用塑料罐体的材质暂为:硬聚氯乙烯层压板和改性聚丙烯层压板。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及标准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及标准第一条本细则发证产品定义、范围及单元划分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一)定义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指:包装、储运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产品。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城镇燃气产品的包装物、容器和压力容器等产品不适用本细则。
(二)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
按企业标准、地方标准等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属于本细则列出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范畴或适用范围的,企业应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取证。
(三)本细则中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单元划分见表1。
表1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单元及说明
第二条本细则发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表2。
表2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执行标准和相关标准
置现场审查应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6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型号见表1。
表1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单元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1 金属桶1钢桶闭口Ⅰ级、闭口Ⅱ级、闭口Ⅲ级全开口Ⅰ级、全开口Ⅱ级、全开口Ⅲ级2黄磷包装钢桶3固碱钢桶4电石包装钢桶一次性重复性5钢提桶Ⅰ级、Ⅱ级、Ⅲ级6方桶2 金属罐7工业用薄钢板圆罐Ⅰ级、Ⅱ级8方罐与扁圆罐9气雾罐25.4mm口径,铁罐25.4mm口径,铝罐10气雾剂阀门Φ25.4mm3 复合包装11钢塑复合桶Ⅰ类、Ⅱ类、Ⅲ类4 塑料包装12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闭口Ⅰ类、闭口Ⅱ类、闭口Ⅲ类开口Ⅰ类、开口Ⅱ类、开口Ⅲ类13危险品包装用塑料罐14塑料编织袋载重60kg以下15复合塑料编织袋载重60kg以下16集装袋载重500~3000kg17钙塑瓦楞箱5 罐体18车载钢罐体不小于500L 19车载铝罐体不小于500L 20车载玻璃钢罐体不小于500L21配车用钢罐体不小于500L 22配车用铝罐体不小于500L 23配车用玻璃钢罐体不小于500L 24储存用钢罐体不小于500L 25储存用铝罐体不小于500L 26储存用玻璃钢罐体不小于500L 27储存用塑料罐体大于220L6 纸容器28瓦楞纸箱29重型瓦楞纸箱30纸桶7 木容器31木箱Ⅰ类、Ⅱ类、Ⅲ类32胶合板箱33纤维板箱34木琵琶桶Ⅰ类、Ⅱ类、Ⅲ类35胶合板桶Ⅰ类、Ⅱ类、Ⅲ类8 玻璃容器36玻璃瓶农药乳油类、化学试剂类注: (1)按产品标准分级或分类的产品品种,如企业取得Ⅰ级(或Ⅰ类)生产许可证的可以生产Ⅰ、Ⅱ、Ⅲ级(或Ⅰ、Ⅱ、Ⅲ类)产品,取得Ⅱ级(或Ⅱ类)生产许可证的只能生产Ⅱ、Ⅲ级(或Ⅱ、Ⅲ类)产品, 取得Ⅲ级(或Ⅲ类)生产许可证的只能生产Ⅲ级(或Ⅲ类)产品。
盛装Ⅲ类危险品的工业用薄钢板圆罐必须按Ⅱ级要求申证。
(2)对塑料编织袋、复合塑料编织袋、集装袋的取证企业,如编织布是外购的,则在其申请书和证书上注明:编织布外购;对纸箱的取证企业,如纸板是外购的,则在其申请书和证书上注明:纸板外购;对钢塑复合桶的取证企业,如塑料内容器为外购或外协的,则在申请书和证书上注明:塑料内容器为外购或外协。
(3)车载罐体指:与定型汽车底盘或半挂车车架为永久性连接的罐体。
(4)配车用罐体指:未与定型汽车底盘或半挂车车架固定在一起出厂的车载用罐体。
(5)对车载罐体的取证企业,如配车用罐体是外购的,则在其申请书和证书上注明:配车用罐体外购。
而且提供方必须是取得配车用罐体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取得车载罐体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配车用罐体外购的除外)可以生产配车用罐体。
(6)对钢制衬里(衬塑或衬胶等)罐体按储存用/配车用/车载钢罐体申请取证。
(7)已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如要生产本细则中常压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仍须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
(8)储存用罐体暂不包括:加油站埋地油罐、油库(包括加油站)地面储罐、反应装置储罐和需要现场制造安装的大型储罐。
(9)储存用塑料罐体的材质暂为:硬聚氯乙烯层压板或改性聚丙烯层压板。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八旗二马路38号邮政编码:510110联系人:朱丽萍、卢明、党华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2005)第40号令):应淘汰的落后产品:陶土坩埚拉丝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制品。
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印铁制罐行业中的锡焊工艺。
限制生产能力:2万吨/年以下的玻璃瓶罐生产线。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名称”栏填写“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对属于3.7限制生产能力的2万吨/年以下的玻璃瓶罐生产线的企业,应提交省级发改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
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本产品以一个生产订单为一批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4.2.2 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2.6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3.1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