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规定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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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1.25•【文号】安监总厅危化[2006]14号•【施行日期】2006.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2006]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保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质量,保障危险化学品在运输、销售过程中的安全,各地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7号)、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危化字[2004]122号,以下简称《评价导则》),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的申报、审批,定点证书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工作(一)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范围为《意见》规定的范围。

(二)关于工业产品许可证。

《条例》实施前设立的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须出具中国包装总公司发放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生产用于汽车、火车、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和《条例》实施后新设立的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可不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三)申请表报送工作。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申请表》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编制,申请单位按照填表要求,通过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信息网(网址:)中的“危险化学品政务管理信息系统”栏目,进行在线填报、打印,并将打印好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申请表》一式3份按要求上报省级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4年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2篇)

2024年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2篇)

2024年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1、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对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在采购、运输、储存、使用过程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3、项目部机材部门负责对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过程的具体控制。

4、种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指危险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7大类,而我公司项目部目前使用的是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及汽油、柴油、氧气、乙炔、液化气、环氧树脂、油漆、天那水等;使用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5、采购项目部机材部门必须根据工程部门提供的需用计划,制定采购计划,按其规格数量等要求,选择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供应商予以采购,产品必须具有三证一票。

6、运输按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选用合适的装卸工具;要选择具有《化学危险品准运证》的供应商承运;轻拿轻放,不能撞击,严禁抛、拖、掷等野蛮装卸,物品要固定牢靠,防止倾倒和掉落;禁止混合装运和人货混载。

7、储存1)、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收发流水台帐和三联领料单、出入库登记制度。

2)、设置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消防规定。

并根据物体种类、性质,设置具有防燃、防爆、防热、防晒、防潮的五防措施的仓库;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乙炔瓶和氧气瓶不准同库存放。

3)、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的物品,严禁出入库。

4)、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经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对所保管的物品经常检查,及时发现物品的变化情况,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4)、仓库内不能超量储存,要求物品与梁、柱、屋顶距离不少于0.3米,与墙、灯的距离不少于0.5米,物品之间不少于1米,底距不少于0.1米。

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的要求一、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的定点生产《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也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的生产和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作运输工具的槽罐)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危险化学品生产、分装企业和单位必须使用定点企业生产并经国家法定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和容器,不得采购和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产品或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做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的管理,保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质量,保障危险化学品储存、搬运、运输和使用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令颁布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二条,自2010年8月7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的监督管理,并审批发放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取得定点证书的企业,应当在其生产的包装物、容器上标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标志。

二、包装分类与包装性能试验根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2463—2009)规定,除了爆炸品、气体、感染性物品和放射性物品外,其他危险货物按其呈现的危险程度,按包装结构强度和防护性能,将危险品包装分成三类。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安全管理⼯业产品的包装是现代⼯业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种产品从⽣产到使⽤,⼀般经过多次装卸、储存、运输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产品将不可避免地受到碰撞、跌落、冲击和振动。

⼀个好的包装,将会很好地保护产品,减少运输过程中的破损,使产品安全地到达⽤户。

这⼀点对于危险化学品显得尤为重要。

包装⽅法得当,就会降低储存、运输中的事故发⽣率,否则,就有可能导致重⼤事故。

1997年1⽉,巴基斯坦⼀运输液氯车辆,由于⾏驶中颠簸,液氯钢瓶剧烈撞击,引起瓶体破裂,导致⼤量液氯泄漏,造成多⼈死亡和多⼈中毒事故。

事故调查查明,因液氯钢瓶材质严重不符合要求,从⽽给运输安全留下了事故隐患。

与此相反,1997年3⽉,我国⼴西⼀辆满载10吨200桶氰化钠剧毒化学品的卡车翻⼊桂江,由于包装严密,打捞及时,包装⽆⼀破损,避免了⼀场严重的泄漏污染事故。

因此,化学品包装是化学品储运安全的基础。

为此,各部门、各企业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越来越重视,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不断改进,开发新型包装材料,使危险化学品的包装质量不断提⾼。

国家也不断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的监管⼒度,制定了⼀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使危险化学品的包装更加规范。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基础知识(⼀)包装的概念包装是指为在流通过程中保护产品,⽅便储运,促进销售,按⼀定技术⽅法⽽采⽤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等的总体名称。

也指为了达到上述⽬的⽽采⽤容器、材料和辅助物的过程中施加⼀定技术⽅法等的操作活动。

包装有多种含义。

通常所说的包装是指盛装商品的容器。

⼀般分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

危险化学品包装主要是⽤来盛装危险化学品并保证其安全运输的容器。

危险化学品包装具有(1)防⽌危险品因不利⽓候或环境影响造成变质或发⽣反应;(2)减少运输中各种外⼒的直接作⽤;(3)防⽌危险品撒漏、挥发和不当接触:(4)便于装卸、搬运。

危险化学品包装按危险品种类可分为通⽤包装、⽓瓶、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和腐蚀品特殊专⽤包装等;按材质可分为纸质、⽊质、⾦属、玻璃陶瓷或塑料包装等;按包装容器类型可分为桶、箱和袋包装等;按包装形式,有单⼀包装、复合包装和中型散装容器等。

危险品(危化品)仓储相关法规标准

危险品(危化品)仓储相关法规标准

危险品(危化品)仓储相关法规标准相关法规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2011年12月1日实施。

2.《危险化学品目录》—国务院10部委联合公告,2015年第5号令,2015年5月1日实施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安全局2012年第55号令,2012年5月1日实施4.《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局2012年第45号令,2012年4月1日实施5.《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号令6.《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53号令7.《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8.《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安监总局2014年修订9.《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第6号令10.《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相关标准1.GB6944-2005《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2.GB390-2009《危险货物包装标志》3.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5.GB17914-2013《易燃易爆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6.GB18265-200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7.GB18597-2001《危险货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8.GB16483-2000《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9.AQ3018-2008《危险化学品储藏区作业安全通则》10.GB15258-200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条例)•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8625-200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5603-1995《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6944-2005《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30000危险货物的分类第1类:爆炸品第2类: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第7类:放射性物质第8类:腐蚀性物质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环境危害物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物理危害爆炸物易燃气体气溶胶氧化性气体加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自燃液体自燃固体自热物质和混合物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氧化性液体氧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金属腐蚀物健康危害急性毒性皮肤腐蚀/刺激严重眼损伤/眼刺激呼吸道或皮肤致敏生殖细胞致突变性致癌性生殖毒性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吸入危害环境危害危害水生环境危害臭氧层备注:最新GHS制度(第六修订版)已将危险化学品扩充为29类(新增退敏爆炸物),然而,由于国内法规/政策的滞后性,目前我国危险化学品确认原则依旧只包含28类。

关于规范危化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工作通知

关于规范危化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工作通知

维普资讯
第2 9卷 第4期
20 0 6年 4月
化 工科技 市场
C HEMI AL T C C E HNO OGY MAR T L KE G 5 7
2 审批 工作
( 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 。各发证 机关应通过信息系
1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以下简称发证机 关) 申请人提 出的定点 申请 , 当根据下列情况 对 应 分别作出处理 : () 1 申请事项并告知申请人向
根据《 规划》 中国将逐步加大关停并转小型炼 ,
油企业或低效装置的力度 。 根据地区特点和企业情况 , 引导和鼓励 2 0 t 0万 级炼油装置向生产特色产品转 型。2 1 00年前 , 通过 关停并转 , 争取淘汰低效炼油能力 2 0 0万 t 0 左右 。
《 条例》 有关规定 , ) 依据《 险化学 品包装物 、 危 容器
生产定点管理办法》 原国家经贸委令第 3 ( 7号 )原 、
国家安全监管局 《 于危 险化 学 品包装物 、 关 容器生
产定 点 管 理 办 法 的 实施 意 见》( 监 管 管 二 字 安
[0 2 13 , 20 ]0 号 以下简称《 意见》 和《 ) 危险化学品包 装物 、 容器定点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 试行 ) ( 》 安
提升。届时, 炼油工业基本满 足国内成品油市场需
放的《 国工业产 品生产许可证 》 复印件 ) 全 ( 。申请
生产用于汽车 、 火车、 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和 《 条例》 实施后新 设立的包装 物 、 容器 生产企业 , 可 不提交《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3 申请表报送 工作。《 险化学 品包装 物、 ) 危 容
原油加工能力 900多万 t同时淘汰低效炼油能力 0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的生产管理,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的定点生产单位。

三、生产许可1.定点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的生产许可。

申请时需提供企业资质证明、生产设备清单、生产工艺流程和质量管理制度等相关资料。

2.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验厂检查,核实企业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流程和质量管理制度是否符合要求。

3.定点生产单位获得生产许可后,须按照许可证上的要求,进行生产,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生产管理1.定点生产单位应当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和实施质量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符合相关要求。

2.定点生产单位应当按照生产工艺流程操作,并设置适当的操作指导和检查记录。

3.定点生产单位要建立检测实验室,检测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维护、校准。

4.定点生产单位要对生产环境进行管理,确保生产场所的清洁、通风、防火等设施设备符合相关要求。

5.定点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产品追溯制度,保留原始记录和样品,便于追踪产品的生产和流向。

五、质量控制1.定点生产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材料和配件,不得使用劣质材料。

2.定点生产单位应当建立质量检验制度,对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3.定点生产单位应当建立不合格品处理制度,对不合格品进行处理,并记录处理过程和结果。

4.定点生产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质量管理评审,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和纠正。

六、安全措施1.定点生产单位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2.定点生产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消防设备、应急处理设备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定点生产单位应当为员工提供安全培训,并建立员工安全教育档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8.31•【文号】安监管危化字[2004]122号•【施行日期】2004.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工作,现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前言本导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和《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为开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促进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而制定的。

本导则的附录A、附录B、附录C是规范性的附录。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一、范围本导则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生产条件的评价。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

所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1.21•【文号】•【施行日期】2002.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2002年11月21日)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0月8日,国家经贸委公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7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02年11月15日实施。

为了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以下简称“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的监督管理,保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便于全国统一实施《办法》,现就《办法》中若干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包装物、容器分类和范围1.包装物、容器分类。

根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GB/T15098-94),将《办法》所称包装物、容器划分为三个类别,即:Ⅰ类包装、Ⅱ类包装、Ⅲ类包装。

2.包装物、容器范围。

《办法》所称包装物是指《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90)所列的包装容器;《办法》所称容器是指《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不适用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净重超过400公斤、容积超过450升的包装容器,包括汽车、火车、船用槽罐和溶解气体钢瓶。

二、包装生产企业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划分包装生产企业的类型。

三、定点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限制1.禁止生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中的落后产品中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2.禁止定点城乡个体工商户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四、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的评价1.评价报告书。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 容器定点生产企业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 容器定点生产企业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前言本导则是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和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为开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促进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而制定的本导则的附录A B C是规范性的附录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2)3生产条件评价的前提条件 (3)4生产条件评价的基本内容 (3)5生产条件评价程序 (3)6生产条件评价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4)7生产条件评价报告的格式 (5)附录A规范性附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现场检查表 (6)表1部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必备设备及检测设备 (17)1.金属桶类 (17)2.金属罐类 (17)3塑料容器类 (18)4罐体类“罐体”也称“槽罐” (19)表2部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所执行的产品标准 (21)附录B:规范性附录(被评价单位名称)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报告 (22)附录C规范性附录 (23)1范围本导则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本导则适用于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的评价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导则同时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7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管二字2002 103号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GB/T15098-94 危险化学品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GB12463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325-2000 包装容器钢桶GB/T16473-1996 黄磷包装GB/T15915-1995 固碱钢桶GB/T13252-1991 钢提桶GB/T17343-1998 包装容器方桶GB/T15956 内销电石包装钢桶GB/T15170-1994 包装容器工业用薄钢板圆罐GB/T0019-2000 包装容器方罐与扁圆罐GB13042-1998 包装容器气雾罐GB18191 包装容器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GB/T 13508 聚乙烯吹塑桶GB/T 8946 塑料编织袋GB/T 8947 复合塑料编织袋GB17447-1998 气雾剂阀门GB190-19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6944-1986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18564-2001 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JB/T4735-1997 钢制焊接常压容器GB9419-1988 轻质燃油油罐汽车通用技术条件GB191-85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13690-1992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3生产条件评价的前提条件3 1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3 2新设立的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定通知书3 3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应持有土地使用证3. 4租用场所设施的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应持有租赁合同3. 5生产压力容器的企业应持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4生产条件评价的基本内容4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具备的生产条件4 2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具备的基本条件4 3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规定的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基本条件5生产条件评价程序5 1前期准备工作5 1 1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委托书索取本导则第3章所列被评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定通知书租赁合同和相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5 1 2与被评价单位签定评价合同5 1 3组建评价组了解被评价单位的情况收集有关资料5 2现场检查和评价5 2 1查验被评价单位按本导则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的要求所提供文件或合同复印件的真实性5 2 2根据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实际划分评价单元评价单元一般可划分为a 质量管理b 资源管理c 技术文件d 采购质量管理制度e 过程质量管理f 质量检验5 2 4针对现场情况应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见附录A 对现场设施装置防护措施和管理措施进行评价5 2 5提出建议补充的生产条件对策和措施a 管理方面制度组织人员的对策和措施b 场所设施装置工艺与设备方面的对策和措施5 3针对不符合生产条件要求的问题提出的对策和措施可进行复查确认整改后已符合要求5 4编制生产条件评价报告6生产条件评价报告的内容和要求6 1生产条件评价报告的内容6 1 1生产条件评价的依据6 1 2被评价单位的基本情况6 1 3评价方法的选择评价单元的划分6 1 4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现场检查表6 1 5分析评价6 1 6建议补充的生产条件对策和措施6 1 7整改情况的复查6 1 8评价结论评价结论分为下列三种a 具备生产条件要求b 基本具备生产条件要求c 未具备生产条件要求6 2生产条件评价报告的要求评价报告应内容全面条理清楚数据完整查出的问题准确提出的对策措施具体可行评价结论客观公正7生产条件评价报告的格式7 1封面见附录B7 2生产条件评价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委托书复印件被评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定通知书复印件租用场所或设施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的租赁合同复印件7 3委托单位评价单位项目负责人评价组长评价组成员报告编制人报告审核人见附录C7 4目录7 5正文附录A规范性附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现场检查表项目检查内容类别事实记录结论1建立质量管理体系1是否建立质量管理体系2其职责权是否明确B2是否建立体系文件并加以实施和保持体系文件是否齐全运行是否有效B3是否建立了适合本企业的质量手册质量文件是否覆盖了企业质量管理的各个过程A4是否有必须的形成文件的程序资源记录并加以实施和控制1要求的6个过程是否建立了程序文件2体系文件是否得到实施和控制3有关场合的体系文件是否是有效版本B一质量管理1.1质量管理体系5是否建立了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制度由管理者代表负责实施是否制定了内审制度是否定期审查自己的质量体系运行情况B6审核后是否编写了审核报告分析原因提出纠正措施通知责任部门是否实施了内部审核审核报告记录和纠正措施是否齐全B1领导层中是否指定一人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其职责和权限是否明确B2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其职责和权限是否明确A3是否把各部门的职责进一步分解落实到各类人员并组织实施B4是否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各级人员是否掌握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B5企业的质量方针和目标应贯彻实施最高管理者是否参与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B6质量管理制度规定是否齐全各部门岗位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是否明确B1.2管理职责7在质量管理制度中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是否齐全合理是否严格执行B8是否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物品养护制度包装物容器的养护主要设备保养制度化验监测设备的保养B9是否做到岗位操作规程齐全做到每个操作岗位都有操作规程B10建立产品销售台帐产品流向及使用信息反馈相关资料至少保存一年B2.1生产设施是否具备满足生产需要的工作场所生产设施并且是否维护完好是否运转正常A1是否具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必备的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见表1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A2设备与工艺装备的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A二资源管理2.2设备工艺3主要设备是否维护完好正常运转是否有超负荷漏水漏油现象是否建立了设备操作规程并张贴上墙A4是否建立档案及台账技术资料是否齐全账务是否相符A5各工序的工装模具是否齐全完备并有关键件的部件备品备件应账物相符A6备品备件是否建立台账且账物相符并能满足生产需要A1是否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中规定配置满足生产需要的检测条件和设备仪器见表1其准确性和精确度是否符合检验要求是否按规定请计量部门对检验设备进行检验A2计量仪器是否制定了校准制度和计划按时校准并做好记录A2.3设备检测3对未列入计量规定的检测设备是否制定了相应的操作规程和检验规程A1领导是否具有一定的安全质量管理知识1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对企业的要求如企业的安全与质量的责任和义务等2领导在安全质量管理中的职责和作用是否具有专业技术知识1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等2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检验要求等B2是否设立管理者代表并具有足够的权利实施安全质量保证工作B3技术人员是否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基本安全质量管理知识数量是否能满足生产需要B4工人是否能看懂相关技术文件图纸配方和工艺文件等并能熟练地操作设备数量是否能满足生产需要B5是否建立人员培训制度是否每年都制定培训计划针对不同层次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B6培训后是否做好小结保存好资料和考核纪录B2.4人员要求7上岗人员是否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B8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是否齐全B1是否有产品质量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是否严格贯彻执行现行有效标准并见表2A3.1技术标准2制定的产品主要技术标准是否严于国家和行业标准是否在标准化部门备案B1设计文件的绘制标注技术指标编号图面质量等是否符合设计标准和规定要求尺寸公差技术要求等是否明确合理符合规定要求设计文件的签署更改手续是否完备B2设计文件是否完整齐全是否按目录装订成册B3.2设计文件3设计文件的统一性1图样和技术文件是否统一底图蓝图实物是否一致2技术质检车间等部门使用的同编号技术文件是否一致B三技术文件3.3工艺1是否有各种工艺文件的明细表并与实际工艺文件相符B文件2工艺文件是否正确完整统一1工艺图纸工艺卡片或工艺守则应能正确指导生产并保证按产品图纸的要求2应有主要的工装模具图纸和主要材料消耗3各部门使用的工艺文件是否一致签署更改手续是否正规完备B1是否制定文件控制程序规定文件的批准发布更改回收归档的方法和手续是否有质量文件的发放更改纪录并有效实施B2是否及时撤销作废文件保证各场所使用有效文件B3.4文件管理3是否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B1是否制定了采购原辅材料零配件的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度内容是否完整合理B4.1采购制度2如有外协加工等委托项目是否制定了相应的质量管理办法内容是否合理完善B四采购质量管理制度4.2供方选1是否制定供方评价准则是否按规定对供方进行评价选择合格供方在合格供方采购以保证采购质量B2是否保存原辅材料零配件的供方及外协单位名单与供货协作质量记录B择3是否对供方和外协防进行质量控制B1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资料制定了采购工作管理制度是否有采购文件如采购计划清单合同B2采购计划实施前是否有具有资格的人员审批签字采购计划是否明确了验收规定B4.3采购文件3是否根据正式批准的采购文件进行采购B1是否对原辅材料零配件及外协件质量检验或验证做出规定B4.4采购验证2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或验证并保留记录B 1是否制定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内容是否完善可行是否严格按制度进行管理和考核B五过程质量管理5.1工艺管理2职工是否严格执行工艺管理制度是否按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作业B1是否对生产中的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进行质量控制是否在生产工艺流程图上标出关键质量控制点B5.2质量管理2是否制定了关键质量控制点操作控制程序其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依据程序实施质量控制1对产品质量不易或不能经济地进行验证的特殊过程如罐体焊接等工序是否事先进行了设备认可和人员鉴定对这些特殊工序生产企业要检查焊工无损探伤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有相应的资质B5.3特殊工程质量控制2是否按规定的方法和要求进行操作与实施过程参数监控1是否制定了原辅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质量检验方法与合格标准B六质量检验6.1检验管理2是否有质量检验机构和专兼职检验人员是否独立行使权力是否制定了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以及检验试验计量设备管理制度B3如有委托检验项目是否委托有合法地位的检验机构是否签订了正式的委托检验合同B6.2进货检验是否制定了进货检验制度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是否对其检验情况进行记录B1是否制定了生产实现过程的检验制度和方法包括首检自检互检巡检等有关人员都要按此执行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记录是否齐全B2对产品的检验状态进行标识B6.3过程检验3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是否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按规定进行返工返修后是否重新进行了检验B1是否按产品标准要求制定了检验包装和标识规定A2产品出厂检验和试验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B6.4出厂检验3产品包装和标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B 6.51是否制定了纠正和预防措施的程序B纠正和预防措施2对已出现的不合格品是否分析其原因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并组织实施B注1类别栏标注A的属否决项类别栏标注B的属非否决项2根据现场实际确定的检查项目全部合格的为具备生产条件要求3A项中有一项不合格视为不具备生产条件要求4B项中有5项以上不合格的视为不具备生产条件要求B项不合格的少于5项含5项但不超过实有B项总数的20%为基本具备生产条件要求5对A B项中的不合格项均应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后必须由评价机构认定能基本达到具备生产条件的也视为基本具备生产条件要求返回表1部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必备设备及检测设备1.金属桶类产品钢桶黄磷包装钢桶固碱包装钢桶内销电石包装钢桶钢提桶方桶生产工艺设备1.剪板下料设备2.焊接设备3.制桶中段设备4.涂装设备检测设备1.气密性试验设备2.液压试验设备3.堆码试验装置4.跌落试验机5.游标卡尺6.钢直尺7.提梁提环强度试验设备只考核钢提桶方桶2.金属罐类产品工业用薄钢板圆罐方罐与扁圆罐气雾罐气雾阀生Z型Y型产工艺设备1剪切设备2冲压设备3电阻焊机4封口设备1下料设备2成形生产线1注塑机2微雾头组装机3外垫圈组装机4阀基体组装机5引流管组装机检测设备1气密性试验设备2液压试验设备3堆码试验装置4跌落试验机5游标卡尺6钢直尺7提环拉力试验装置只考核方罐与扁圆罐1游标卡尺2接触高度测量仪3漆膜附着力试验仪4气密性试验设备5爆破变形试验设备6恒温水浴装置1游标卡尺2泄漏试验仪3压力试验仪4专用百分表5拉力试验仪6天平3塑料容器类产品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聚乙烯吹塑桶塑料编织袋复合塑料编织袋生产工艺设备1混料设备2注塑设备3中空成型设备1巴式机2圆织机3工业缝纫机4空压机5冷却系统6塑料粉碎机7刮口机K型桶类4复膜机5印刷机6吹塑机流延机7复合机8热封机检测设备1气密试验设备2液压试验设备3跌落试验机4堆码试验装置5悬挂试验设备6游标卡尺测厚仪7天平8熔融指数仪1钢直尺2拉力试验机3跌落试验设备4烘箱5熔融指数仪4罐体类“罐体”也称“槽罐”产品钢铝罐体玻璃钢塑料罐体生产工艺设备1焊接设备2焊条烘干设备3冲压设备1防腐涂漆设备2切割设备3与生产相适应的模具4机加工设备5卷板机6防腐涂漆设备7切割设备8与生产相适应的模具9打磨设备4打磨设备检测设备1卷尺2直尺3游标卡尺4角规5塞尺6磅称7试压设备8测厚仪9接地电阻检测仪10无损检测设备射线超声磁粉渗透等1卷尺2直尺3游标卡尺4角规5磅称6测厚仪7巴氏硬度计8材料性表2部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产品类别品种规格级(类)别产品标准钢桶25~208L GB/T 325黄磷包装钢桶140L GB/T 16473固碱包装钢桶110L GB/T 15915内销电石包装钢桶100kg200kg GB/T 15956钢提桶17~24L GB/T 13252金属桶方桶18L及以下GB/T 17343工业用薄钢板圆罐0.1~16L GB/T 15170方罐与扁圆罐1~4L BB/T 0019气雾罐25.4mm Z型25.4mm Y型GB 13042金属罐气雾阀25.4mm GB 17447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60~220L GB 18191聚乙烯吹塑桶1~200L T•••GB/T 13508塑料编织袋装载重量60kg以下GB/T 8946塑料容器复合塑料编织袋装载重量60kg以下GB/T 8947钢铝罐体大于25L 非车载大于450L车载罐体玻璃钢塑料罐体大于25L非车载大于450L车载GB 18564 JB/T 4735注:1产品标准执行现行有效版本2序号4罐体类中“罐体”也称“槽罐”附录B:规范性附录(被评价单位名称)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报告附录B规范性附录被评价单位名称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名称盖章年月日附录C规范性附录委托单位╳╳╳╳╳评价单位╳╳╳╳╳项目负责人╳╳╳评价组长╳╳╳评价组成员╳╳╳资格证书号╳╳╳╳╳╳╳╳╳╳╳╳╳╳资格证书号╳╳╳╳╳╳╳╳╳╳╳╳╳╳资格证书号╳╳╳╳╳╳╳╳╳╳╳╳╳╳资格证书号╳╳╳╳╳╳╳╳╳╳╳报告编制人╳╳╳资格证书号╳╳╳╳╳╳╳╳╳╳╳╳╳╳资格证书号╳╳╳╳╳╳╳╳╳╳╳╳╳╳资格证书号╳╳╳╳╳╳╳╳╳╳╳╳╳╳资格证书号╳╳╳╳╳╳╳╳╳╳╳报告审核人╳╳╳资格证书号╳╳╳╳╳╳╳╳╳╳╳。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规定精编版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规定精编版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规定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7号《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二年十月八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的管理,保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质量,保障危险化学品储存、搬运、运输和使用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以下简称包装物、容器)是指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按照有关法规、标准专门设计制造的,用于盛装危险化学品的桶、罐、瓶、箱、袋等包装物和容器,包括用于汽车、火车、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的监督管理,并审批发放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证书(以下简称定点证书)。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必须由取得定点证书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

未取得定点证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用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包装物、容器。

第二章定点企业的基本条件、申请和审批第六条定点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营业执照;(二)具有能够满足生产需要的固定场所;(三)具有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生产、加工设备和检测检验手段;(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工艺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五)具有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六)具有满足生产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特种作业人员。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08.07
•【文号】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200号
•【施行日期】2006.08.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
企业定点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200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安监[2006]497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发[1984]54号)第二条规定:"凡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因此,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前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时,必须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否则不予受理。

二、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工作的通
知》(安监总厅危化[2006]14号)有关规定,《条例》实施后新设立的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申请定点时可不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二00六年八月七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1.21•【文号】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施行日期】2002.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为便于全国统一、规范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7号),保证危险化学品登记、经营许可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工作的科学、公正和严肃性,现将《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为有序推进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现就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危险化学品的范围及相关名录根据《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国家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

按照《办法》第三条和《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局将汇总公布《危险化学品名录》,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剧毒化学品目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doc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doc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根据2013年7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和2013年11月8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对取消和下放的125项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1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中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修改为“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二、删去《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第九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成立外国商会,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依法办理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签发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外国商会经核准登记并签发登记证书,即为成立。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外国商会应当于每年1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活动情况报告。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应当为外国商会设立、开展活动和联系中国有关主管机关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外国商会需要修改其章程,更换会长、副会长以及常务干事或者改变办公地址时,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并删去第一款中的“并报审查机关备案”。

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修改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的,必须经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危险化学品包装安全规定模版(2篇)

危险化学品包装安全规定模版(2篇)

危险化学品包装安全规定模版1、包装物(容器)必须由具有生产资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

2、包装等级与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质相适应。

3、包装的结构合理,肯有一定强度,防护性能好。

4、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应与所装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5、单件质量(重量)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6、危险化学品的包装质量良好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性能试验要求。

7、包装的构造和封闭形式能满足正常贮存、运输要求。

8、在正常贮存、运输条件下,不会因温度、湿度或压力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撒)漏。

9、包装表面清洁,不允许粘附有害的危险物质。

10、包装材质、衬垫和吸附材料与内装危险化学品的性质相适应,不会发生化学反应。

11、包装的内容器予固定,并用与内装物性质相适应的衬垫(吸附)材料衬垫妥实。

12、盛装液化体的容器,应能经受在正常贮存、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外部压力。

13、盛装液化体的容器,灌装时必须留有足够的膨胀余量(预留容积)。

14、包装封口形式合理,并与内装物性质相适应。

15、盛装需浸湿或加有稳定剂的物质时,其容器封闭形式应能有效地保证内装液体的百分比。

危险化学品包装安全规定模版(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为确保危险化学品包装过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包装过程,包括包装材料的选择、包装操作的要求、包装容器的标识和保存等环节。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包装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禁止采取违反本规定的包装操作,确保危险化学品包装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包装企业应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包装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包装责任人,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包装材料的选择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包装过程中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

第六条包装材料的选择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包装容器的要求和运输方式等因素进行,确保包装材料与危险化学品的相容性。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等6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等6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等6件部门规章的决定.txt22真诚是美酒,年份越久越醇香浓型;真诚是焰火,在高处绽放才愈是美丽;真诚是鲜花,送之于人手有余香。

一颗孤独的心需要爱的滋润;一颗冰冷的心需要友谊的温暖;一颗绝望的心需要力量的托慰;一颗苍白的心需要真诚的帮助;一颗充满戒备关闭的门是多么需要真诚这一把钥匙打开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等6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等6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10年8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令统一和政令畅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截至2009年12月底现行的部门规章共50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并商卫生部同意,决定废止《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等6件部门规章,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序号│规章名称│发文字号│发布日期│├──┼─────────────┼──────────┼───────┤│ 1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7号│2002年10月8日│││生产管理办法│││├──┼─────────────┼──────────┼───────┤│ 2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 2003年7月4日││││煤矿安监局令第5号││├──┼─────────────┼──────────┼───────┤│ 3 │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员认证│原劳动部令第6号│1996年12月23日│││管理办法│││├──┼─────────────┼──────────┼───────┤│ 4 │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原劳动部令第7号│1996年12月23日│││格认证办法│││├──┼─────────────┼──────────┼───────┤│ 5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原劳动部令第10号│ 1998年2月5日│││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 6 │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原劳动部令第11号│ 1998年2月5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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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规定修订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37号?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二○○二年十月八日????????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的管理,保证危险化学品
包装物、容器的质量,保障危险化学品储存、搬运、运输和使用安全,根据《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以下简称包装物、容器)
是指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按照有关法规、标准专门设计制造的,用于盛装危险化学品的桶、罐、瓶、箱、袋等包装物和容器,包括用于汽车、火车、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
生产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的监督管理,并审批发放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证书(以下
简称定点证书)。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必须由取得定点证书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

未取得定点证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用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包装物、容器。

第二章定点企业的基本条件、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定点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营业执照;
(二)具有能够满足生产需要的固定场所;
(三)具有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生产、加工设备和检测检验手段;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工艺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
(五)具有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
(六)具有满足生产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特种作业人员。

生产压力容器的,还应当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定点生产的企业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生产条件进行评价。

第八条评价机构应当对申请定点生产的企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逐项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

第九条申请定点生产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生产条件评价报告书;
(四)生产、加工设备和检测检验仪器清单;
(五)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 (六)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
??? (七)有关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生产压力容器的,还应当提交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条发证机关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定点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取得定点证书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设计、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家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本载容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十二条取得定点证书的企业,应当在其生产的包装物、容器上标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标志(以下称定点标志)。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定点企业。

第十四条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定点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定点企业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年度审批定点企业的情况及定点企业名单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四章罚则
第十六条定点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定点证书: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定点证书的;
(二)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定点证书的;
(三)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五)因包装物、容器质量原因造成重大化学事故的;
(六)所生产的包装物、容器经国家质检机构检测不合格,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第十七条未取得定点证书,擅自生产包装物、容器或者使用定点标志的,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发证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承担定点企业资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并建议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定点证书和定点标志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授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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